最新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张家口金隅水泥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劳动纪律的内容及管理

第三条组织纪律

(一)、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自觉维护公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必须忠于职守,勇于任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必须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团结协作,认真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四)、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加强自身的思想道德、文化修养,提高技术和业务素质。

(五)、爱护公司财产。

(六)、保守公司秘密。

第四条生产纪律

(一)、要认真执行安全操作和技术管理各项规程,遵守工艺纪律和安全文明生产规章,严格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办事。

(二)、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员未到岗,交班人员不得离岗。

(三)、要认真填写各项原始记录和工作台帐,保证统计报表及数据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条工作纪律

(一)、机关上班时间为:夏季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3:30至17:30;冬季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3点至17点。车间三班工作时

间为:白班8点至16点,小夜班16点至24点,夜班0点至8点。接班人员均应提前20分钟到达指定位置进行交接班。

(二)、公司全体员工均应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洗澡、吃饭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三)、工作时间内不能玩电脑游戏、网络聊天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不能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四)、要坚守岗位,不睡岗、串岗、脱岗,不得私自换班、连班、替班,不得无故吵闹、打架斗殴或搬弄是非,扰乱工作秩序。

(五)、严禁酒后上岗。

(六)、严禁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携带小孩或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岗位。

(八)、上班期间要按规定着装,进入生产现场要按规定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

(九)、不得在工作时间或以其他理由做生意、牟取额外收入或进行非法活动。

(十)、睡岗、串岗、脱岗界定:

1、睡岗指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岗位上睡觉,不在作业状态。

2、串岗指工作时间内到工作区域其他岗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3、脱岗指工作时间内,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离开本职工作区域。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为劳动纪律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部门开展劳动纪律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纪律管理和检查。

第三章员工考勤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一般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第八条公司考勤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员工考勤。

第九条考勤须按时统计,并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凡迟报、错报、不报者将对考勤员实施30元以上之处罚。

第十条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违反劳动纪律论处:

(一)、迟到:上班时间1分钟后至30分钟内进入办公(劳动)地点为迟到。

(二)、早退:下班时间30分钟内提前下班者为早退。

(三)、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因故迟到、早退,可免于处罚:

1、持有部门主管签批的《请假条》,并提前送达人力资源部(如属早晨迟到应于前一天下班前送达);

2、因故确难提前送达时,事后应补交由所在部门主管与主管副总联合签批的《补假条》。

(四)、未经请假或请假后未提前送达《请假条》,事后又无主管副总亲笔签批的《补假条》的,一律视同无故迟到或早退。

(五)、员工因私事迟到或早退,所在部门应按事假有关规定酌办。

(六)、旷工:

1、机关人员上班时间30分钟后至半日内进入办公地点或下班时间30分钟前至半日内下班视为旷工半日;车间工人点名后30分钟未接班或下岗后不予交班者视同旷工;

2、当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视同旷工半日;

3、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或假满未续假不上班者视同旷工;

4、员工自请辞职未获批准即予离职者,视同旷工;

5、伪造出勤记录者,经查明以旷工论处,其旷工天数与伪造出勤天数等同。

第十一条员工按国家规定执行节日放假制度。节日上班之车间工人按国家规定享受节日加班工资待遇。机关人员周休执行国家规定,休息时间加班以换休抵顶。

第十二条员工因故请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必须持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

2、病假期间根据医疗期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二)、事假:

1、员工因故请事假须事先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紧急情况下可电话

请假;

2、每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0天,事假不够时可以换休抵顶,事假期间不包括公休、节假日;

3、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但不享受加班工资待遇的员工每季度事假天数在3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三)、停工留薪期:

1、工伤员工暂停工作进行治疗的,按劳动部门批准的停工留薪期休息治疗;

2、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照发。

(四)、婚、丧、娩、探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罚则

第十三条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停职检查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违纪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罚款30元:

1、迟到、早退、串岗、脱岗、不在规定时间内洗澡者;

2、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罚款100元:

1、睡岗、他人顶岗、班前喝酒、未经允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2、经常迟到、早退及无故脱岗,或旷工两日以上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罚款200元:

1、班中喝酒、赌博、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或其他扰乱工作秩序者

2、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四)、旷工者三倍扣发旷工期间本人工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停职检查,停职期间发生活费:

1、连续旷工5日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0日以上者;

2、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当班工作安排者;

3、消极怠工,造成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者;

4、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15日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30日以上者;

2、盗窃公私财物或故意损毁公物者;

3、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使他人致残、死亡者;

4、不服从公司指挥和管理,后果严重者;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6、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7、停职期间未予复职者;

8、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者;

9、因工负伤,停工留薪期满或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应复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者;

10、工作场所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致较大影响者;

11、被劳动教养者;

1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13、其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

第十五条对员工的违纪处理,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做好对违纪人员的批评教育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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