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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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法的概念:广义与狭义之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以成文法为主。

2、法律规范:规范分为:技术规范与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属于社会规范一种。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3个要素组成。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就是假定;处理是指行为规范本身要求,它规定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主要内容;制裁是指违反法律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3、法的本质: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体现在3个方面:1)意志内容一般性2)意志内容客观性3)意志内容统一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形式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人民性,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4、法的效力:1)关于人的效力:属人注意、属地主义、二者相结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2)关于地域的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地区、超出国境;3)关于时间效力:公布之日、另行规定生效日期:2002年6月29日发布安全法,2002年11月1日生效、到达一定期限时候生效。

5、法的特征:1)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指定的:须经3次常委会议(所谓“三读”)方能表决3)具有国家强制性4)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6、法的分类:1)创立和表现形式: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2)法律地位与法律效力层级划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3)内容和效力强弱分类: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4)效力范围: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7、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内容:涉及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守法3个方面,主要包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基本准则、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的体系、社会主义发的适用等内容。

8、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2)合理行政: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自由裁量权应符合法律目的,采取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3)程序正当: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救济权;4)高效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6)权责统一。

9、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1)泛指立法、执法和守法,法律监督包括人民监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2)专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3)特指守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

10、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11、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12、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1)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是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着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2、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和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3、《安全生产法》立法的重要意义: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2)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

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3)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5)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5、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框架: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律是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最高层级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相关法律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2)在同一层级的法律效力上,可分为普通法如:《安全生产法》和特殊法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法的内容上分为:综合性法如《安全生产法》和单行法,如《矿山安全法》。

6、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党中央领导下的一部“生命法”。+

7、《安全生产法》:以“三个代表”与“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思想以及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指导,确立了安全生产的7项基本法律制度,明确了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8、《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权责统一的原则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安全生产法》设定了11种行政处罚,有1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法

1、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2、立法目的: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安全生产人人有责。2)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4)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制裁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3、《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5、除了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原有特殊规定以外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都要使用《安全生产法》。

6、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六先”:1)安全意识在先2)安全投入在先3)安全责任在先4)建章立制在先5)隐患预防在先6)监督执法在先。

7、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8、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3)保证本单位的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6)及时如实的回报生产安全事故。

10、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1)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20万元的罚款;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不构成

刑事犯罪的,给以2-20万元处罚,5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职务,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无效,处以2-10万元罚款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组织抢险或者逃匿,给以降职撤职处分,对逃逸给以15日以下拘留,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1、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12、《安法》赋予工会权利:1)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人员合法权益有权要求纠正2)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建议,研究答复3)危机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立即作出处理4)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3、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

14、第九条: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

15、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征: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

16、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范围:涵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开办、建设、生产经营和政府监管过程。

17、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8、生产安全事故分类:按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个内容。

19、事故责任主体: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按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20、法律责任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人员、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21、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安全标准是法律规范的重要补充。22、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23、第十五条:国家队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形: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实物;晋升职务。

24、生产经营单位: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2)个体工商户:雇工6人以下3)公民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

2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班组长、岗位工人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6、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1)按公司法成立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由决策机构董事会决定安全投入资金2)非公司制由其主要负责人决定3)个人投资并有他人管理的,有投资人

即股东决定。

27、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导致安全事故的不够刑事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2-20万元的罚款。

28、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1)19条1款:矿山、建筑单位、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上述以外300人以上应当设置或配备,300人以下可不设,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或委托。2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矿山、建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认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0、安全培训的要求:1)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法律法规、生产知识、事故应急救援和撤离知识)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3)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应知应会”)

31、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1)可行性研究2)初步设计3)施工:4)试生产5)竣工验收6)投产使用

32、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33、第二十八条: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作好记录,签字。

35、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有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能使用。1)国家队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检测、检验制度2)特种设备必须有专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3)由取得的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

36、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2)负责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3)发现违法,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7、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8、爆破、吊装属于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39、工伤保险的规定:1)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是生产经营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2)工伤社会保险是人身保障的经济基础3)民事赔偿时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4)工伤社会保险与民事赔偿相互补充,不可替代(以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为前提)。

40、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是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内容,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权是安全生产法的的主线。

41、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a.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 b.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c.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补偿金 d.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和民事补偿的金额标准、领取、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4)拒绝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4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的义务。

43、《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强化监管的宗旨和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原则,包括:政府监督管理和社会监督。

4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征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3)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

4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1)现场检查权2)当场处理权(a不需行政处分有权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整改b比较严重、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紧急处理权(排除隐患、撤出工作人员,必要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4)查封扣押权(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设施器材查封扣押,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6、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47、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48、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

49、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50、事故统计公布: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51、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1)行政责任: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安监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决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2)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3)刑事责任: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剥夺人身自由刑法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重的处罚,主要是:重大责任人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5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4个责任主体:1)有关人民政府和富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5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3)公安机关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54、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1)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管理的补充,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2)舆论监督:67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义务。

55、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在各类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中处于组织指挥的核心地位。

5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1)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用任何方式,可逐级也可越级

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抢救并报告事故。

5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作为(责任主体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而触犯法律)和不作为(未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27种P67

58、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7种。1)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3)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4)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5)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6)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7)事故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5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人员违法行为:1)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2)要求被审查验收单位购买指定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在安全生产事项审查、验收收取费用的3)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

60、民事赔偿: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

第三章单行法律

矿山安全法

1、矿山建设安全保障规定:1)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2)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放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3)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规范和积水规范)

2、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3、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1)职代会的监督2)职工的监督3)工会的监督。

4、矿山安全培训:1)全员培训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3)矿长培训: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矿山安全知识;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矿山事故处理能力;安全生产业绩。

5、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伤亡事故后,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门物品,必须做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图。

6、安全技术措施资金: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3)职工的安全培训;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措施。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比例据实列支,没有此项的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比例据实列支。.

7、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8、矿山安监部门职责: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用费用情况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9、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情况2)审查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5)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10、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1)矿山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的汇报矿山安全事故的2)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3)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与验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的。

11、矿山事故的法律责任:1)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事故责任2)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事故责任。

12、矿山违法行为处罚决定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13、1998年9月1日《消防法》实施

14、城市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

15、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核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16、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聚集场所,在使用和开业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想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17、消防重点单位的安全职责: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4)制定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8、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9、建筑工程和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法律责任: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并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警告或者罚款。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过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3)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和开业的。

20、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1)对火险隐患不及时消除的2)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的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2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违法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22、火灾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和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对其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2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决机关:1)公安消防机构2)公安机关。

24、2004年5月1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

25、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26、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小时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表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小时。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1997年10月1日施行《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

2、犯罪的特征:1)实施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实施的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4)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3、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

4、犯罪构成:亦称犯罪要件,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共同犯罪要件有4个1)犯罪客体:即被侵害、为刑事法律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2)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和法人,安全生产方面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自然人3)犯罪的客观条件:即刑事法律规定为危害社会因而应受惩罚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等,4)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指行为人必须有侵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5、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施行违反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后果只能有行为人自己承担。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已经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然而实际并不危害社会,不负刑事责任。如: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等。

6、安全生产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7、执法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法定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司法判决。

8、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引发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0、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区别:1)犯罪客体相同,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是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3)客观要件不同,前者是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后者是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的行为4)主观要件相似,都是过失或者故意。.

1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2、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矿山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对矿山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

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14、矿山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三者之一。

15、矿山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老公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10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3)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6、行政处罚的特征:1)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2)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3)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7、行政处罚的原则:公正、公开,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18、《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的5项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复议权4)诉讼权5)索赔权。

19、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门规章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报国务院批准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警告和罚款,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20、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已委托机关名义进行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21、行政处罚的管辖:1)一般管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属地管辖2)指定管辖:管辖发生争议,情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违法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22、行政处罚的适用1)一事不再罚:2)未成年人的适用:14周岁以下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精神病人的适用:精神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违法不予行政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时违法,给予行政处罚。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立功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5)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与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算起;有连续或继续违法行为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3、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公民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2)一般程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听证程序: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3日内提出b、行政机关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c、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d、听

证有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e、当事人可亲自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f、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g、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叫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24、行政处罚的执行:1)如期履行2)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人员2日内上交行政机关。3)事后收缴罚款: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不履行的,行政机关采取:a、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b、将查封扣押财务拍卖或者冻结存款划拨抵缴罚款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

26、劳动者权利:7项: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5)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6)享受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7)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7、劳动者的义务:4项:1)应当完成劳动任务2)应当提高职业技能3)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应当遵守劳动记录和职业道德。

28、女工保护:1)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季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活动2)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其他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9、未成年工保护:1)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定期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0、工会监督: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

31、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实施。

32、本法所指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分为10类115种。职业病危害: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3、有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3)工伤社会保险。

3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程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防护相对应的设施3)合理布局,符合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配备相应的更衣室、洗浴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保护劳动者心理、生理健康的标准6)符合法律法规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3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6、《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7、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公告栏: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应载明: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放射性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38、职业病防治法违法责任:1)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2)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给予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刑事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2000年12月1日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全国设立25个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1)行政处罚权2)安全检查权3)建议报告权4)事故调查处理权。

3、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3)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4)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5)安全设施的验收与安全条件审查6)作业现场的检查和复查7)专用设备的监督检查。

4、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及安全条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煤矿监察机构责令停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产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不达到要求的,停产整顿,进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2)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3)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处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责令停产整顿,调整调配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处以4万元以下罚款。4)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处罚:警告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5)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处罚: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与上第四条相同处理。6)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处罚: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5、2005年9月3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实施。

6、《特别规定》明确列举了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规定》将这15种隐患具体化为60种。

7、15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及严重违法行为: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实行整体承包生产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8、依法取得有关证照:1)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2)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3)煤炭生产许可证:设区的市以上的煤炭管理部门4)营业执照。三证一照。

9、有关人员资格证:1)矿长资格证2)矿长安全资格证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10、停产整顿的规定:1)停产整顿2)停产整顿中的监督检查:暂扣证照:五证一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3)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请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方能恢复生产。停产整顿擅自生产,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处违法所得的1-5倍的罚款。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进行生产的煤矿,予以关闭,吊销矿长两证,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在担任此职务。

11、予以关闭的非法煤矿的情形:1)无证照或证照不齐擅自生产2)3月内2次或2次以上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3)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4)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12、关闭煤矿达到的要求:1)吊销相应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讯线路4)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13、2004.2.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393号令。

14、建设单位市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

15、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排水等地下观测资料,地下工程的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完整性、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施工资料不得推诿。

16、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之日其15日内,佳能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公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施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7、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行。

18、排除适用: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本条例。

19、危化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2)公安部门负责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3)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化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化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监督检查4)环保部门负责废弃危化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化品登记5)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化品的铁路、航空运输和危化品的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6)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毒性鉴定和危化品事故伤亡的医疗救护工作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市场经营活动8)邮政

部门负责对邮寄危化品的监督检查。

20、企业设立申请: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贸管理部门和设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文件。

21、生产、储存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其他危化品的单位,应但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22、重复使用的危化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记录至少应保存2年。质检部门应当对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23、危化品的经营许可: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2)主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经过专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4)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24、经营危化品禁止性规定:1)从未取得危化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2)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化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活血品和日用化学品3)销售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化品。

25、剧毒化学品销售和购买: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记录购买单位名称、地址、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购买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记录至少保留1年。每天核对销售情况。1)生产、科研、医药等经常使用单位设区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2)单位临时购买,应凭单位开具证明向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3)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26、危化品运输:国家对危化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证制度。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运输企业必备的条件。

27、危化品登记管理:国家实行危化品登记制度,对于危化品企业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化品企业,应当向国务院经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化品登记机构办理危化品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化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备案。危化品事故发生后应上报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的做部门和公安、环保、质检部门。

28、2006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9、烟花爆竹生产车间、工房的安全要求:1)危险品生产区和仓库区设在安全地带,销毁场和燃放试验场单独设在偏僻地带2)危险品生产厂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扩散3)不得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4)危险品生产区和仓库区应密砌围墙,其高度不应低于2米,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不应小于5米。危险厂房门应向外开启的平开门,宽度不小于1.2米,不得设置门槛。黑火药和烟火药生产厂房应当采用木质门。5)危险仓库门应设双层,内层为通风门6)危险厂房安全窗户应向外平开,宽度不小于1米,高度不应不小于1.5米,窗台高度不高于地面0.5米,不得设置中挺。7)危险仓库配置铁栅栏和金属网。在勒脚处设置进风窗。

30、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产品与原材料分别设置仓库,原材料应根据性质分类储存,氧化剂、可燃物部的共同存放,墙与垛堆之间、垛堆与垛堆之间留有运输通道和通风距离,通风距离不得小于0.45米,运输通道不得小于2米。

31、危险品仓库:仓库地面应当铺设木地板,无地板的仓库要设置30cm的垛架,铺以防潮材料。垛高规定:成品与半成品≤1.5米,烟火药≤1米,成箱成品小于等于2.5米,货架离地面0.3米。运输危险品不得使用三轮车、畜力车、翻斗车和挂车,必须戴防火帽,行驶速度≤10km/h。

32、消防和安全保护、防护:生产区消防用水不小于54m3,总仓库用水量不小于108m3,消防蓄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消防储备水有平时不被动用的措施,使用后的补给时间不能大于48小时。

33、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部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在城市市区严禁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34、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30日内对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零售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在20日内对材料及现场进行审查。二者均在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能进行营业。

35、烟花爆竹运输安全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七方面的材料,3日内材料审查,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收货人在货物运达目的地后3日内将运输许可证教会发证机关核销。

36、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37、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处罚:是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或非法销售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运输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2)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的处罚: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处罚,逾期不改,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对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的处罚:批发企业向经营企业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供应按国家规定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安监部门责令停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所得,情节严重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零售经营者处以1000-5000元罚款,并没收物品及所得,情节严重吊销经营许可证。4)丢失主要烟花爆竹生产原料而不报告的行为处罚: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2万元罚款,对丢失物品予以追缴。5)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处罚:200-2000元罚款。6)对违规携带和邮寄烟花爆竹行为处罚:公安部门没收并处以200-1000元罚款。7)违规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责任单位处以1-5万元罚款。在禁止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00-500元罚款。8)对没收非法烟花爆竹产品的处置:就地封存,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9)对监管部门的违规行为处罚。

38、2006年9月1日实行《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9、民用爆炸物品分类:1)工业炸药2)工业雷管3)工业索类产品。

40、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工商登记程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新改扩应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在企业基本建设完成后,想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符合条件的,在生产许可证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持经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办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1、民爆企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民爆器材行业组织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上岗证2)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3)生产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所在省、区、市民民爆器材行业或企业自己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42、车间设备安全要求:1)生产区与仓库区应密砌围墙,不低于2米高,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距离不应小于15米,外墙安全标识上须标明名称、登记、人数、危险品名称数量特性。厂房门应向外平开,宽度不小于1.2米,危险品厂房安全窗向外平开,宽度不低于1米,高

度不低于1.5米,距地面不得高于0.5米。

43、生产作业安全要求:1)严禁超负荷生产2)手工操作危险工序22时至6时严禁组织生产3)间断或半自动生产方式的炸药及制品生产线零时至6时严禁组织生产。3)遇恶劣天气不得组织民爆器材生产、运输、装卸。

44、储存、运输:1)危险品应成垛堆放,任何废品不应与成品同库存放2)对方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总高度不应超过1.8米,对方雷管类危险物品总高度不应大于1.6米。3)不宜用三轮车、畜力车、拖挂车运输,汽车运输。

45、消防和安全防护:1)生产厂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储备水量应为最大一组雨淋系统1小时用水量与室外、室内消火栓系统2小时的用水量之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升/秒,消火栓之间距离不应大于120米。2)危险品总仓库用水量按20升/秒计算,消防用水时间按3小时计算,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小时,供消防车蓄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46、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1)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能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2)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7、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1)使用单位购买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提出购买申请,2)公安机关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3)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销售企业应当将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转户转账凭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4)销售及购买单位在买卖成交3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销售单位还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5)进出口单位应向收货地或者出境口岸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48、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许可:1)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受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2)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途中经停应当专人看守,不得再许可以外地点经停。3)装卸现场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4)运达后三日内将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49、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向有关政府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公安机关在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备案。

50、爆破作业安全管理:1)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爆破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2)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公安机关在20日内审查,批准与否。应当具有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3)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从事作业的,应当先将爆破作业项目有关情况想爆破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4)爆炸作业单位领取发放爆炸物品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5)剩余爆炸物品有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销毁。

5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违法行为法律责任:1)违反刑法的法律责任: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违反《治安处罚法》的法律责任:罚款、拘留3)违反《民爆条例》的法律责任: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爆物品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销售活动,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物品及所得。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或违法进行爆破作业的,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民爆物品及非法所得。

52、行政许可设立机关和方式法定: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做出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2)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3)

省级人民政府通过制定行政规章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通过制定行政规章的方式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继续实行的,应当提请本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4)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设定禁止性规定:一是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行政许可二是地方保护。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设区的市、县乡人民政府没有行政许可设定权。

53、行政许可的种类:1)普通许可: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功能:防止危险、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限制。2)特许: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项权利。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主要功能: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控制。3)认可:由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功能: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控制4)核准: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找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监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功能:保障安全、没有数量限制5)登记:由行政机关确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题资格。登记的主要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限制。

54、2004.1.13,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公布并实施。

55、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1)三类六种企业:矿山企业:煤矿、非煤矿企业;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危化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民用爆破物品生产企业;建筑施工企业。2)具备共同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3)基本安全条件细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生产条件。

56、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1)公开申请事项和要求:2)企业应当依法提出申请:a、新设立生产企业的申请:投产前提出,b、已经进行生产企业申请:本条例实行1年内,1年时且申请领取的法定期限c、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文件、资料3)受理申请及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4)决定:收到申请45日之内,资料与现场不合格,合格后算起。5)期限与延期: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期满前3各月提出办理延期手续,对于生产现状良好、没有发生死亡安全事故企业予以免审延期,延续3年。6)补办与变更:7)公告:向社会公告。

57、安全生产区可证发证机关层级:1)两级发证:确定国务院及省级两级人民政府的负有安监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区可证发放机关2)一级发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特例: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区可证的颁发和管理。58、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1)发证对象:以矿井为单位2)发证机关:国家垂直管理的省级煤矿安监机构负责。国家煤矿安监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煤矿企业的许可证发放,省级煤矿安监机构发放该级许可证。

59、非煤矿矿山企业许可证:1)发证对象:包括:气态、液态、固态。国务院及省级安监管理部门负责发证和管理,2)发证机关:两级发证:国务院、省级安监管理部门。

60、危化品企业和烟花爆竹企业:1)发证对象:最终产品和中间产品2)两级发证。

61、建筑施工企业:1)发证对象:资质等级和施工许可证发证对象的一致性2)发证机关:领取安全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施工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国家和省级两级发证。

62、中央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与管理:两级发证:总公司、总厂、一级上市公司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发放;区域为限,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在当地省级安监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监机构颁发。

63、《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不仅是货币,货币收入、财产或者资产)、罚款、暂扣和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5种。

64、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4个执法主体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

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企业3)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施工企业4)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65、2003年6月1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5月1日,进行修订实施。

66、锅炉: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定位容积大于或等于30升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载体锅炉。

67、压力容器: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且压力与容积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是容器;盛装公称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地狱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68、压力管道:利用一定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带鱼25mm的管道。

69、电梯: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进行升降或者平行送人、货物的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70、起重机械:额定重量大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重量大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71、大型游乐设施: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米/秒,或者距离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米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72、特种设备安监条例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

73、排除适用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于本条例。

74、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条件:1、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2、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75、特种设备机器安全附件、装置制造单位条件:1)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2)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3)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76、维修单位的要求: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

77、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必须有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一招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施工前将拟定的情况书面报告给和直辖市或者设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78、气瓶充装单位条件:1)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2)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气体储存能力,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3)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79、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直辖市或设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登记。等级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80、安全技术档案:1)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查的记录3)日常运行记录4)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表仪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8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可:1)相适应的检测人员2)检验检测仪器设备3)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检测人员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监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

82、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83、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活动的法律责任:1)压力容器,取缔,5-2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监部门核准的检测检验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没收非法制造产品,处以5-20万元罚款。

84、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活动的法律责任:1)擅自制安装、改造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的,5-20万元罚款,2)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罚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取缔,1-5万元罚款。4)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未将施工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内未将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2000-1万元罚款。5)制造过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5-20万元罚款,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取缔,5-20万元罚款,触及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85、使用单位法律责任:2000-2万元罚款:1)未按本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3)未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86、《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立法原则:1)以人为本2)权责一致、责罚相当。

87、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行政责任的有关责任人。《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责任人: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负责安全事项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比照上述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对中小学校违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按学校隶属关系追究县、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同级政府教育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88、《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确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范围:7类事故:1)特大火灾事故: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3)特大建筑质量事故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化品特大安全事故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89、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7类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或者应付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以行政处分:1)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政府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2)对于中小学校违反本规定的给校长记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3)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负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90、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刑事责任2)中小学校校长的刑事责任。撤职,直接组织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91、工伤保险: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具有补偿性不具有惩罚性。实行:“无责任补偿”

92、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93、工伤保险确定费率的原则: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不同。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及行业内档次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监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94、工伤范围:(认定工伤:)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从事与工作有关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95、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站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96、工伤保险申请时效: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后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97、停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98、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99、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和人员法律责任: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证明,2000-1万元罚款,刑事责任。

100、2007年6月1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四不放过的原则。原则核心是确立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领导权。

101、《条例》对事故调查处理原则规定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102、《条例》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立法目的:规范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适用范围:1)普遍适用:安全生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2)衔接使用:特别重大以外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执行。3)选择适用: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4)参照适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参照本条例执行。5)排除适用: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103、生产安全事故分级要素:1)人员伤亡数量(人身要素)2)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经济要素)3)社会影响(社会要素)。可以单独使用。

104、通用事故分级规定:1)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工业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2)重大事故:死亡10-29人,重伤50-9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以下3)较大事故:死亡3-9人,重伤10-4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4)一般事故:死亡1-2人,重伤3-9人,或300万元到1000万元。

105、特殊事故的分级规定:1)补充分级:国务院安监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2)社会影响恶劣事故,根据影响大小和危害程度,比照相应等级

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06、事故报告主体:1)事故发生单位现场人员2)事故单位负责人3)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事故报告情况的义务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论是哪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哪一个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都要按照程序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的义务。5)其他报告义务人。

107、事故报告对象: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对象: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主要和有关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有关人民政府有负责监管事故发生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的,事故发生单位还要向负有安检管理有关部门报告。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逐级报告程序,对象有两个: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二是本级人民政府。

108、事故通知对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检管理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09、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只能部门报告2)政府部门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到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到省级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3)越级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可越级上报事故情况4)事故续报、补报。30日之内,人员伤亡情况变化,事故单位和安监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110、事故报告时限: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时算起,时限为1小时2)政府职能部门事故报告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管理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时限,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3)法定事故报告时限的界定:事故发生单位发现事故发生和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时算起。

11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组织,规模小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112、事故调查处理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原则:1)实行、强化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2)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是各级人民政府法定权力。3)利于发挥、协调有关部门作用。4)事故报告、抢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都要依靠地方人民政府。

113、事故调查的特别规定:1)提级调查:对于情况复杂、影响恶劣、涉及面宽、调查难度大的事故,上级人民政府可直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2)升级调查: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3)跨行政区域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以外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狱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有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派人员参加。4)法律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主要有《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征求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114、事故调查组成员:精简效能的原则组成,: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57325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一、单项选择题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在哪部法律中确定下来的。() A、《劳动法》; B、《职业病防治法》; C、《安全生产法》。 2、根据海因里希的事故概率金字塔的分析,重伤或死亡事故﹕轻伤或微伤事故﹕无伤害事故的比率关系是:() A、1﹕30﹕300; B、l﹕29﹕300; C、l﹕20﹕300。 3、造成危害人的安全与健康的因素很多。这些因素归纳起来大体上可以分为物的因素和人为因素两大类。其中物的因素主要包括:() A、设备因素和设施因素; B、机(工具)的因素和环境因素; C、设备因素和空气因素。 4、人的生命是第一宝贵的,生命一旦丧失是不可复生的。因此,在组织生产时,首先要把什么放在第一位来考虑。()

A、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不出事故; B、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避免事故的发生; C、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5、“群众参与监督”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级工会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什么职责,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的权利。() A、检查; B、监督; C、参与。 6、本质安全,是指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具有什么功能。() A、防止事故发生; B、发生事故前发生警告; C、防止事故的扩大。 7、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同时根据各生产岗位、各种的工艺要求和历年来的事故教训制订: () A、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B、安全操作须知; C、安全操作规程。

8、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迅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使他们能严格、娴熟地掌握安全操作技术,做到:() A、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 B、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完成生产任务; C、遵章守纪,按章办事。 9、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使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职工作所需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 () A、危险因素的识别能力; B、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C、险情排除和处理的能力。 10、《刑法》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几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A、3 ;B、5;C、7。 11、灭火的基本方法有。()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判断题及答案--70题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试题判断题及答案 1.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以《安全生产法》为依据,尊重科学,处罚要准确、合理,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给出正确的整改意见,协助企业做好整改工作。() 2.《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 3.《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4.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6.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主要趋势是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 7.法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是从法的不同层级上来划分的。() 8.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取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9.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的是《劳动法》。() 10.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督 制度化、法定化。() 11.监督检查可以要求停止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动的正常进行。() 12.当前在采矿业、建筑业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强迫劳动者与其订立“生死合同”,此 合同无效。() 1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工程技术人员负责。() 1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5.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 1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 1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受处分之日起7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18.《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安全生产立法的 一大突破。( ) 19.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 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20.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2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

安全生产法基础知识

安全生产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做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发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1、法的最基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共同意志; 2、社会主义法以国家意志形式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 3、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问题上适用于他本国的法律; 4、《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公布,2002年11月1日起生效; 5、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6、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联合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7、在同一类问题上,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8、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 9、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10、《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社会监督、综合治理;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加强管理、防止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 12、《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除香港、澳门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13、《安全生产法》排除适用:已发现的,特殊法中未做出规定的问题; 1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6、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17、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1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19、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执业标准; 20、安全资金投入应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21、高危行业(无论有多少从业人员)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300人以上的非高危行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3、300人以下的非高危行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或委

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

漯河市恒通运输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风险控制和预警制度 一、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的目的 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作业的危险性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防及削减措施,使风险达到可接受的最低程度。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治理,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 二、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的范围 l、车辆运行安全。 2、事故及潜在事故隐患。 3、停车场地安全。 4、设备、设施、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5、人为因素(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7、重大事故风险 三、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应采信的依据 1、国家“安全法”、“劳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 2、“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工作规范”。 3、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安全管理合同。 5、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 四、风险分析

1、车辆运行风险

(1)行车安全 车辆在行车中因疲劳开车等原因,易发生操作失误,雨雪天路滑下沟、横滑,雾天观察不到追尾和相互碰撞,造成交通违章和事故。 (2)普货运输 普货运输风险主要体现在货损货差、撒漏造成的经济损失。 (3)危险品二类 运输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会造成货物的外溢,有毒有害货物的泄漏,情形严重者会造成火灾、爆炸、冲击、化学物理污染,严重者能造成人员中毒、窒息和对周边环境污染,危及人民生命赋产安全。 (4)危险品三类 运输一旦出现碰撞事故,会造成所运货物外溢,甚至火灾、爆炸、冲击和污染,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危险品八类 运输一旦出现事故,会造成腐蚀和污染,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事故及潜在事故隐患风险 交通运输业出现交通事故在所难免,但由于当前车辆装载货物标准不规范,超载现象严重,其事故隐患为超限运输和疲劳开车。 3、停车场风险 平日正常出车,在公司场地停车较少,若逢节假日放假后,车都回场停放,容易造成车与车之间安全距离不够,一旦出现火灾会火烧连营,造成重大损失。 4、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风险 车辆灭火、防护的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用品,如灭火器过期,灭火毯配备不齐全,一旦出现火灾会起不到防护作用。 5、人为因素

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第三条) 2.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3.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 6.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06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第四十八条) 7.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三条) 8.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法律的概念 1、法律概念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2、基本特征 ①、规范性和一般性(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②、权威性、普通性 和统一性(国家认可) ③、现实性(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 ④、强制性(最终由国家强制 力保障)⑤、公平公正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法律的职能 ①政治职能②经济职能③社会职能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能表现在: ★通过规范政府、部门、单位、社会以及有关人员的职责,确立安全生产关系。 ★规定相关主体权利、义务。 ★明确主体法律责任、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4、我国法律五大领域 ①、宪法和国家机构方面:《宪法》《选举法》 ②、民事方面:《民法通则》 ③、经济方面:《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 ④、行政方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法》《矿山 安全法》 ⑤、刑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概念 ▲权利:享有者按法律规定具有自己这样行为或不这样的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义务:表示承担者应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 6、违法与犯罪行为 ◆违法(广义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行为,含犯罪和狭义违法。 ◆狭义违法:包括民事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 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知识产权的行为。 ◆犯罪:由刑法明文规定,是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 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①、社会危害性:一看行为侵犯的客体,二看行为手段、后果、时间地点,三看行为人情况及主观因素。 ②、刑事违法性: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才构成犯罪。 ③.刑罚惩罚性:犯罪是适用刑法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违法行为的客体 ▲违法行为的主体 ▲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7、违法行为的分类 ⑴.行政违法行为: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行为。 ⑵.民事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⑶.刑事违法行为:指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⑷.违宪行为:指违反宪法的行为。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⑴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补偿性的。 ⑵行政责任:主要指触犯行政法或不履行行政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⑶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违反刑事法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法律效力 一、《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第42、 43、 48条 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消防法》*《质量法》 三、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四、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五、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三节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一、安全第一的涵义 (一)“安全第一”的涵义内容: (1)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一(2)危险识别第一(3)生产条件安全化第一

安全生产法知识考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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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考题及答案 作者: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5010 更新时间:2007-11-20 20:17:28 一.单选题 1.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 C )。 A.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C.主要负责人2.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 A )。 A.不停止执行 B.停止执行 C.可以暂停执行 3.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B )。 A.综合管理 B.综合监督管理 C.监督管理 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 ( B )。 A.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B.本单位负责人 C.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 B )负责。 A.工程技术人员 B.委托单位 C.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单位 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 A )。 A.书面材料 B.处理意见 C.通报材料 7.生产经营单位对( C )应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当采取的紧急措施。 A.事故频发场所 B.重大事故隐患 C.重大危险源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从( B )之日起,在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A.刑事判决 B.受处分 C.事故发生 9.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这种错误行为属于( A )。 A.滥用职权 B.破坏公平竞争 C.侵犯生产经营自主权 1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C )负责。 A.主要 B.全部 C.全面 1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 A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生产安全事故 B.火灾、交通事故 C.重大、特大事故 12.《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C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400 13.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C )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A. 单位 B. 人员 C. 行为 14.《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数额和比例未作具体规定,但最低要求是必须保证( C )。 A.安全宣传教育费用 B.职工防护用品费用 C.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 B )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石少华)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一、我国安全生产立法概况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势在必行 1.安全生产法制滞后,是导致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 (1)安全生产立法不健全,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大政方针、基本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未能法律化、制度化 (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和责任不明确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法律地位、职责和监管措施尚未法律化,难以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4)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权益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 (5)全民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尚未形成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社会氛围 2.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狠抓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1)安全生产法制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体现 1)法的定义 2)法的特征 3)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4)依法行政基本准则 (2)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和既定国策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 4)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原则 (3)企业的安全生产需要依法规范 (4)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需要法制 (5)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是实现安全生产法治的保证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程 1. 转型(准备)阶段,改革开放初期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 2. 起步阶段,八十年代初期至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 3. 发展阶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至二十世纪末期 4. 完善阶段,二十一世纪初期至今 (三)安全生产法制的基本特点 1.管理理念上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2.管理方式上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的转变 3.管理体制上由专项监管向综合监管的转变 4.管理机制上由短期机制向长效机制的转变 5.管理重点上由国有企业向非公企业的转变 6.管理手段上由行政手段向法律手段的转变 7.管理环节上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 8.管理规范上由法律规范向技术规范的转变 (四)安全生产法制的主要经验 1.处理好发展与人本的关系 2.处理好效益与安全的关系 3.处理好法制与安全的关系 4.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5.处理好立法与执法的关系 6.处理好监管与自律的关系 7.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 8.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五)国外安全生产法制的特点和经验 1.高度重视法制,依法规范政府和企业的行为 2.立法完备 3.技术规范详尽 4.监管执法体制和机制健全 5.政府监管执法支撑体系完善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什么是安全? 安全: 指无物质危险和精神恐慌而使人员处于自由状态。 没有危险因素的劳动条件以保证人们从事劳动过程中不发生人身或设备事故。 指系统中的一种品质,在完成给定条件的功能时,产生的事故损失达到人们可以接受的水平。 安全生产的概念: 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安全生产的范围: 包括工业,商业,交通,建筑,矿山,农林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设备安全,还包括铁路,公路运输及航运,民航,水利电力,消防,农药,农电,以及工业,建筑产品的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建筑产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仪器仪表,电气产品等)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的状况,即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 事故及伤亡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伤亡事故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工伤: 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方针的要点是:“预防” 方针的根本思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伤亡放在工作的首位,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

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实际,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做的事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调一致全员参与 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安全培训 三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三级安全培训是指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部门级、岗位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 厂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由总经办组织,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内容包括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通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并解答员工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部门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由部门组织,部门经理实施,内容包括部门安全管理制度、部门主要不安全因素和安全注意事项、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程序等。 岗位级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由部门安全员组织实施,内容包括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用品的性能和正确使用方法等。 制药企业生产过程中常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综合控制措施 一.生产过程中常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危险有害因素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人体健康,造成环境破坏等危害,通过对生产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可以有效地预测发生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控制是安全规章制度建设的核心,能够有效提高规章制度的目的性和针对性,能够保障安全生产,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制药企业,药品生产中的原辅料很多是危险化学品(如甲醇、乙醇、丙酮、浓盐酸等),具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且在生产过程通常需要加热、冷却、加压等复杂工艺,这就决定了整个生产过程中存在诸多危险有害因素,因此通常会发生火灾、爆炸、灼烫、中毒和窒息、机械伤害等事故。 1.火灾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 第一节我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安全生产分析研判报告

华彬煤业股份家河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 编制人: 总工程师: 矿长: 煤矿(公章) 2018 年8 月 2 日

目录:

华彬煤业股份家河煤矿 《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矿井情况: 本企业性质、矿井规模、通风、运输等生产系统、生产建设现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矿井主要灾害分类分级、6大系统建设等情况。 (二)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研判分析情况: 下发文件、方案制定、工作布置、召开专题会议和宣贯等情况,煤矿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研判等情况。 二、主要安全风险分析 (一)矿井灾害安全风险分析: 按照灾害类型(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机电、运输、其他),对各生产安全系统、各水平、各采区、各工作面重大灾害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1.瓦斯风险分析 例如: (1)人员配备,机构设置风险分析。 (2)瓦斯防治法律法规、设计方案、措施制度等方面的风

险分析。 (3)瓦斯防治的法律法规、设计方案、措施制度等执行情况风险分析。瓦斯抽放的现状分析。 (4)瓦斯防治装备和安全投入情况分析。 (5)存在风险点和薄弱点是什么。主要包括:生产系统、矿井水平、采区、工作面、装备、单位、岗位、管理环节等“人、机、环、管、法”方面的风险点和薄弱点。 (6)瓦斯风险的对策和措施 2.水害风险分析 …… 3.防灭火风险分析 …… 水、火、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的风险分析参照瓦斯风险分析模板示例。 各矿井根据自身的主要灾害进行风险研判分析。 (二)8个方面突出问题分析(在统计基础上分析):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号)要求,结合2017年“安全体检”和今年煤矿安全攻坚行动专家排查问题和两次督查情况,逐条逐项对照通知中8个方面问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取( )的原则。 A.属地主义 B.属人主义 C.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 D.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2、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有权制定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的国家机关是( )。(2010年真题) A.设区的市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B.国务院有关部委 C.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 )。 A.宪法、法律、法规 B.条例、规定、办法、决定 C.地方性法规、自治性法规 D.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 4、行政规章是一种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其制定者是( )。 A.人大常委会 B.最高人民法院 C.国务院 D.国家行政机关 5、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 )。(2009年真题) A.地方性法规

B.地方政府规章 C.行政法规 D.部门规章 6、关于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2009年真题) A.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C.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安全生产地方政府规章 D.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安全生产地方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这体现了依法行政的( )的要求。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高效便民 D.程序正当 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个体现了依法行政的( )。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高效便民 D.程序正当 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注意公开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这体现了依法行政的( )的要求。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会

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会 2011年11月12日,我公司在公司会议室组织召开了2011年11 月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会议由安全部部长李宝善主持,副总经理李俊、副总经理谌玉田出席了会议,各项目部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建筑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基本建设规模快速扩大,城乡建筑增长过快,使建筑业现阶段呈现出事故高发、多发态势。2007 年全国建筑业企业完成总产值50018 亿元,同比增长20.35%。城镇固定资产投资达109751 亿元,同比增长25.6%。全国公路、水运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7500 亿元,同比增长22.3%。近五年来,高速公路建成2.8 万公里,是过去15 年的总和;新改建农村公路130万公里,是过去53 年的总和。全国铁路基建投资完成1749.8 亿元,同比增长12.7%,相当于2003-2005 年三年的总和,在建铁路大中型项目125 个。这些都给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带来巨大压力。 2.建筑市场不规范,监管不严。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等现象比较普遍,建筑市场上存在着拆分项目过细、工程标价过低、不合理压缩工

期等问题,特别是建筑业市场门槛儿过低,一些低水平、低素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队伍进入建筑市场,给建筑安全造成隐患。如湖南省凤凰县堤溪沱江大桥“ 8.13 ”特别重大坍塌事故就是因为工程项目中标造价过低,且抢工期、赶进度,忽视质量安全等问题造成的。 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滞后。在建设规模高速增长,施工战线拉长,安全风险加大的形势下,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管理滞后,安全责任不落实。一是一些项目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招投标环节不规范,不及时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任意调整和改变工期,抢工期、赶进度。二是一些施工企业技术管理、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安全管理工作不能适应企业规模发展的需要,难以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工序的安全监控。三是一些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对施工安全的监理职责,监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岗位资质与规范要求不符等问题。四是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前期安全因素重视不足,前期地质勘察设计深度不够,重大危险因素判识不明,地质类别不清,客观上缺乏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指导。 4.施工现场管理不严,隐患整改不彻底,“三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施工企业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力,对工程分包队伍资质审核不严,违规分包、转包、习惯性违章等现象还大量存在。农民工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救能力。如河南郑州富田太阳城二期家居广场中心工程“9.6 ”模板支撑系统坍塌死亡7 人事故,就是由于施工作业人员违 规搭设模板支撑系统,对劳务分包队伍疏于管理,以包代管造成的一起较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安生生产主体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必须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员和责任范围。 企业必须制定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及奖惩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企业必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个全覆盖”,即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必须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企业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一岗双责;企业安委会主任必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企业内部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必须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七项职责必须履行到位。 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管理人员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它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

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由管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物品的生产、存储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必须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 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必须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企业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必须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事设计、同是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投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关于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 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 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 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门类: (一)宪法 《宪法》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 宪法中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安全生产方面最 高法律效力的规定。 ( 二 ) 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1.基础法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 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 度的一部普通法律,处于第三法律位阶,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创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 律体系的核心。 2.专门法律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 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3.相关法律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 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 ( 三 )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创制主体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处 于第四法律位阶。国务院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 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等。 ( 四 )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 法规,处于第五法律位阶。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试卷(A) - A

电气车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再教育知识考试卷姓名:班组:得分: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60分) 1.凡是有引起火灾和爆炸危险,危及生命安全的问题均属() (A)火险隐患(B)一般火险隐患(C) 火灾隐患(D)重大火灾隐患2.干粉、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主要应防止() (A)高温(B)受潮(C)环境温度(D)干燥 3.扑救汽油火灾最好使用() (A)水(B)二氧化碳(C)1211灭火器(D)泡沫灭火器 4.能够有效的破坏燃烧条件,使燃烧终止的物质称为()。 (A)灭火剂(B)阻火剂(C)还原剂(D)氧化剂 5、为确保安全,应严格控制管道输送的(),进入长输管道的天然气应 经过净化处理,达到输送标准。 (A)数量(B)质量(C)时间(D)年限 6、要严格管道、设备受压和泄压保护设施的管理,防止因承压能力超限引起的 ()。 (A)变形(B)爆炸(C)损坏(D)报废 7、经常检查站场的厂房、仪表间、线路、阀室等处的天然气浓度,()漏 气和天然气聚集。 (A)检查(B)测量(C)防止(D)担心 8、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有关人员(),应对其从重处罚。 (A)玩忽职守,不处理 (B)依仗权势擅自处理 (C)扣押拖延执行“安全生产指令” (D)不制定安全措施,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 9、安全生产必须贯彻()的指导方针。 (A)预防为主(B)安全第一 (C) 预防为主,消防结合( D)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10、管道沿线重点部位设置的警示牌中的文字内容,主要来自()。

(A)设计标准(B)管理规定(C)上级文件(D)保护条例 11、防火防爆的原理和方法就是设法消除造成燃烧和爆炸的()条件。(A)适合(B)引发(C)三个(D)二个 12、()是消防中广泛应用的天然灭火剂。 (A)泡沫(B)水(C)砂(D)四氯化碳 13、在常温常压下,天然气的爆炸极限为()。 (A)5%~10%(B)5%~15%(C)7%~14%(D)15%~25% 14、可用于电气设备、精密仪器、文件等火灾的灭火剂有()。 (A) 泡沫灭火剂(B)二氧化碳(C)水(D)红卫“九一二”灭火剂 15、劳动保护的任务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 (A)安全(B)健康(C)不受意外伤害(D)安全与健康 16、气体的化学活泼性越强,氧化性越强,其火灾危险性越大,这种说法对吗?( )。 (A)对(B)不对(C)不全对(D)不确定 17、根据我国规定的安全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用()颜色表示。(A)红(B)蓝(C)黄(D)绿 18、属于重伤事故()。 (A)食指轧断一节(B)大拇指轧断一节 ( C)脚趾轧断两只(D)中指轧断一节 19、安全管理根本性问题有两个方面,即抓对安全管理的()、安全组织和技术措施。 (A)领导(B)监督(C)检查(D)正确态度 20、为了确保输气管道安全可靠的运行,必须从设计、施工、()、日常运行管理、维修等各个环节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A)选择管材(B)管线焊接(C)投产试运(D)输送能力 21、灭火器喷枪喷嘴至110KV带电体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是()m。(A)3 (B)4 (C) 5 (D) 8 22、用于扑灭精密仪器、贵重设备、档案资料及带电设备火灾的灭火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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