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场、绞车窝、及信号硐室施工的施工规定

国投新集一矿

关于轨道运输附件工程(车场、硐室)施工的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井下轨道运输的安全基础管理,提高轨道运输效率,从根本上消除轨道运输的安全隐患,减少轨道运输事故,促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步伐,本着安全有效、统一规范、可操作性强的原则,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投新集公司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试行)》(国投新集【2006】233号文件)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主要轨道石门、轨道大巷、采区集中轨道运输巷等,巷道内的上(下)部车场、中部(甩)车场、绞车窝、信号硐室、躲避硐室、配电硐室等附件工程应有详细设计,施工时严格按设计执行。

第二条采区上(下)山、工作面两巷、铺设轨道的联巷等无详细轨道运输附件工程设计的巷道,在巷道掘进(修护)施工过程中,严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三条巷道掘进时,必须超前并全面考虑巷道使用寿命内的使用要求,根据巷道的使用要求确定轨道运输附件工程的位臵、数量及规格。车场、绞车窝、信号硐室、躲避硐室及配电硐室等附件工程必须在主体巷道掘进的同时一次性施工出来。

第四条掘进作业规程或巷道修护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有完善的车场、绞车窝、信号硐室、躲避硐室及机电硐室等附件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位臵、数量、技术参数必须有详细规定,并附施工平面放大图、断面图。驻矿安监处、技术办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条为了提高轨道运输的效率,要求今后工作面两巷及轨道联巷不再安装

11.4KW小绞车,提倡安装25KW及以上的绞车。

第六条有条件的采区轨道运输巷及综采工作面两巷,应大力推广无极绳绞车运输方式,无极绳绞车机头、机尾硐室及绞车安装基础应有详细设计或在作业规程中有详细规定,硐室应在巷道掘进时一次施工出来,无极绳绞车应在掘进期间即投入使用。

第七条轨道运输的附件工程施工完成,斜巷上(下)口及车场内的阻(挡)车装臵、斜巷中部的防跑车装臵、绞车防跑偏装臵、声光信号等安全设施设齐后,绞车方可安装并投入使用。

第二章车场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采区轨道运输巷的上部、下部调车处必须施工车场,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根据巷道布臵及施工条件具体确定,原则上要不小于35m。

第九条采区中部甩车场及平巷三岔门处的轨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9m,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中部甩车支巷及平巷三岔门在拨门施工时,弯道内侧硐口应抹角或将抬棚尺寸放大,以保证轨道中心线至巷道轮廓线的距离不小于1.2m。

第十条工作面两巷每隔350m左右,应施工一处车场,具体位臵应视煤层起伏情况确定,但相邻车场间距不得超过400m。巷道起伏较大或较频繁的,虽不足以上规定距离,但每两或三辆绞车间也必须施工一处车场。车场应选择在顶板完好、煤层坡度起伏较小的地段。当两巷全程下山或全程上山,煤层坡度没有平缓地段时,应破顶(底)板强行施工车场。

第十一条工作面两巷内的车场(指扩大断面段)长度不小于20m,若煤层起伏平缓,车场长度应适当加长。

第十二条车场断面为在原巷道断面的基础上,轨道侧加宽1.2m,巷道另一侧

宽度不变,巷道高度同原巷一致。例如:炮采工作面两巷架棚支护时,原巷梁长为3.2m 时,车场段梁长则为4.4m;综采工作面风巷原巷架棚支护时梁长为3.6m时,车场段梁长则为4.8m,原巷梁长为4m时,车场段梁长则为5.2m,原巷锚网索支护净宽为4m时,车场段锚网索支护净宽为5.2m,原巷锚网支护净宽为4.4m时,车场段净宽为5.6m;综采工作面机巷原巷架棚支护时梁长为4m时,车场段梁长则为5.2m,原巷锚网支护净宽为4.4m时,车场段净宽则为5.6m。

第十三条原巷道采用架工字钢棚支护的,车场也采用架工字钢梯形棚支护时,必须架设对棚,对棚棚距为中-中0.6m。原巷道采用锚网索支护时,车场应采用锚网索梁支护,车场段顶部在原巷道基础上增加两根锚杆,同时增加一排锚索,增加后锚索的间排距不大于1.2*1.2m,且锚索间用钢梁联结。

第十四条车场必须保证水平,施工时按零度施工,并在两帮画醒目的1.0m水平腰线,以指导轨道铺设及便于后期卧底修护。

第十五条车场原则上应铺设标准道岔,车场内两股轨道的中心距为1.2m。车场道岔基本轨起点与变坡处阻车器之间要有不少于8m的停车平台;当车场端头有绞车时,绞车前方平台的长度不小于15m(大于一列车加钩头及过卷距离)。

第十六条工作面两巷因煤层起伏、过断层、找煤或过巷施工斜巷时,斜巷上(下)口摘挂钩地点必须施工成平台。平台内安设一部绞车时,平台长度不小于17m,安设两部绞车时,平台长度不小于35m。摘挂钩地点的平台内必须施工信号硐室。

第三章硐室及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所有绞车都必须有正规绞车窝,不得在巷帮强行安设绞车。

第十八条绞车窝位于轨道侧的巷帮。其规格为:采用架棚支护时梁长为3.2m,腿长与原巷道一致,硐口必须扶正规抬棚;采用锚网索支护时,净宽为3.6m,硐口及其前后各5m范围内锚索应加密至间排距不小于 1.2×1.2m。一般绞车窝深度为

2.5m,以里侧能摆设绞车开关并有检修及操作的空间为准;切眼上口绞车窝深度一般为4m;若绞车窝侧紧临采空区,有瓦斯或突水隐患时,则绞车窝深度不应超过1.5m,为了摆设开关,绞车窝应适当加宽或另补开关硐室。

第十九条所有轨道运输的斜巷上、下口平台及轨道运输巷中部甩车场的支巷入口处,即所有需要摘挂钩、操作安全设施及发送信号处,都必须施工信号(躲避)硐室。

第二十条信号硐室位于斜巷上、下口平台内距变坡点2-5m处,中部甩车场信号硐室位于支巷里的弯道内侧且距支巷口3-5m处。

第二十一条信号硐室采用架棚支护时,梁长为2.4m,腿长与原巷一致,原则上应扶正规抬棚,采用摘腿锁梁方式时,锁梁用的轨道长度不低于4m。采用锚网索支护时净宽为2.8m,净高与原巷一致,硐口及其前后各5m范围内锚索应加密至间排距1.2×1.2m。信号硐室深度为1.0m。

第二十二条斜巷施工期间有轨道运输并行人,或施工完成后使用期间有轨道运输同时兼作行人道的斜巷,必须每隔40m施工一处躲避硐室。躲避硐室位于行人侧,其规格及支护形式同以上信号硐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轨道运输巷安设机电运输设备时,开关及设备的最凸出部分与轨道之间的间隙不小于0.7m,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必须另做机电硐室,机电硐室的规格及支护形式同以上绞车窝规定,较大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规格根据需要进行专门设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有关法规或公司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国投新集一矿。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国投新集一矿

二○○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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