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常%E5%8A

【发布单位】南京市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发布日期】2004-05-12

【生效日期】2004-05-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2004年4月2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12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2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

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

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和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

经营以及网络报警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法规对特殊单位、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使用技防设施、产

品和技术,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事件的安全防范措施。

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它相关器材,通过科学设计安装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入侵、破坏、爆炸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专用的设施设备。

网络报警是指综合运用计算机、电子、通信等技术手段,用于防盗防劫的接报警安全技术防

范系统。

第四条第四条南京市公安局是本市技防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技防管理机构

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重视发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事业,推广、应用先进的公共安

全防范技术,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建设技防设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建立健全技防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保卫

责任。

第六条第六条下列场所、部位应当安装技防设施:

(一)武器、弹药,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其它有毒、有害物品集中存放场所;(二)存放国家机密级以上文件、图纸、档案的场所;

(三)金融、证券、保险业的营业场所、金库和集中存放钱财以及贵重、高档物品的场所;(四)陈列、保存、收藏珍贵文物、珍稀动植物制品的场所;

(五)宾馆、饭店、商住楼、新建住宅楼的重要部位;

(六)举办大型活动以及其他应当安装技防设施的场所和部位。

鼓励和提倡机动车辆安装使用技防设施。

第七条第七条安装技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技防设施建设经费应当列入工

程预算。

技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八条第八条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应当依据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县级

以上公安技防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第九条在本市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公安技防管理机构不得向技防设施的使用者指定安装单位。

第十条第十条技防设施竣工后,应当依据有关标准、规范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验收

意见报县级以上公安技防管理机构备案。

已投入使用的技防设施,使用者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技防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

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对知密人员的情况应当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技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值

班备勤和紧急处置预案,发挥技防设施在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生产技防产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

标准;产品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标产品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安技防管理机构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销售的技防产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从事网络报警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业。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政府机关和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重要要害

单位、部位安装使用的报警系统,应当与专业报警服务中心联网。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应当安装技防设施而未安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从事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和网络报警服务的;

(二)技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伪劣技防产品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公安技防管理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庄子云:“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是呀,春秋置换,日月交替,这从指尖悄然划过的时光,没有一点声响,没有一刻停留,仿佛眨眼的功夫,半生已过。

人活在世上,就像暂时寄宿于尘世,当生命的列车驶到终点,情愿也罢,不情愿也罢,微笑也罢,苦笑也罢,都不得不向生命挥手作别。

我们无法挽住时光的脚步,无法改变人生的宿命。但我们可以拿起生活的画笔,把自己的人生涂抹成色彩靓丽的颜色。

生命如此短暂,岂容随意挥霍!只有在该辛勤耕耘的时候播洒汗水,一程风雨后,人生的筐篓里才能装满硕果。

就算是烟花划过天空,也要留下短暂的绚烂。只有让这仅有一次的生命丰盈充实,才不枉来尘世走一遭。雁过留声,人过留名,这一趟人生旅程,总该留下点儿什么!

生活是柴米油盐的平淡,也是行色匆匆的奔波。一粥一饭来之不易,一丝一缕物力维艰。

前行的路上,有风也有雨。有时候,风雨扑面而来,打在脸上,很疼,可是,我们不能向生活低头认输,咬牙抹去脸上的雨水,还有泪水,甩开脚步,接着向前。

我们需要呈现最好的自己给世界,需要许诺最好的生活给家人。所以,生活再累,不能后退。即使生活赐予我们一杯不加糖的苦咖啡,皱一皱眉头,也要饮下。

人生是一场跋涉,也是一场选择。我们能抵达哪里,能看到什么样的风景,能成为什么样的人,都在于我们的选择。

如果我们选择面朝大海,朝着阳光的方向挥手微笑,我们的世界必会收获一片春暖花开。如果我们选择小桥流水,在不动声色的日子里种篱修菊,我们的世界必会收获一隅静谧恬淡。

选择临风起舞,我们就是岁月的勇者;选择临阵脱逃,我们就是生活的懦夫。

没有淌不过去的河,就看我们如何摆渡。没有爬不过去的山,就看我们何时启程。

德国哲学家尼采说:“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让我们打开朝着晨光的那扇窗,迎阳光进来,在每一个日出东海的日子,无论是鲜衣怒马少年时,还是宠辱不惊中年时,都活出自己的明媚和精彩。

时间会带来惊喜,只要我们不忘记为什么出发,不忘记以梦为马,岁月一定会对我们和颜悦色,前方也一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惊喜。

人生忽如寄,生活多苦辛。

短暂的生命旅程,

别辜负时光,别辜负自己。

愿我们每一个人自律、阳光、勤奋,

活成自己喜欢的模样,

活成一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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