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府令41号 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青政府令41号 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青政府令41号 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的伤害后获得医疗、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

企业职工(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下同)是工伤保险对象。

第三条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相结合,以社会化管理为主。

第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工会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社会保险机构;对不属于劳动安全监察范围的,应当直接报告社会保险机构。

第七条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范围:

(一)在本企业生产工作区域内,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临时指派的工作,或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伤害的;

(二)经企业安排或同意,从事与企业生产、工作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造工作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未经领导指定从事有益于本企业工作的;

(四)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造成职业病的;

(五)为维护社会和人民利益抢险救灾和见义勇为的;

(六)乘本单位班车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的;

(七)在因公出差或工作调动途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病的;

(八)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临时指派的工作,因意外事故失踪的;

(九)复员、转业军人因公、因战致残后旧伤复发的;

(十)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区(市)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工伤的。

第八条在生产工作中,由于自杀、自残、斗殴、酗酒以及本人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伤残或死亡的,不属于工伤。

第九条职工患职业病,经青岛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后,由当地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

第十条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由企业向所在地的医务劳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医务劳动鉴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并注明护理依赖程度。对达到伤残等级标准的,发给因工致残等级证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在工伤、职业病鉴定后,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职工应当如实提供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情况。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有关证明材料确定待遇。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职工工伤,应当到指定医院治疗。治疗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全额报销,住院治疗的,按在本市辖区内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最高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医治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单位

按因公出差规定报销。治疗期间工资、各种补贴和福利待遇均由企业按照原标准发给。

第十三条职工工伤的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医疗期满后,如旧伤复发,由单位申报,经区(市)以上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在旧伤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伤残职工需要安装假肢、义眼和配臵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的,由指定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认定,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后,予以报销相关费用。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生产劳动及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国内

普及型产品。

第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按照评定伤残等级时的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计算,一、二级的为90%,三、四级的为80%(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并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取暖补贴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一至四级的发放标准依次为24、22、20、18个月;

(三)易地安家的,发给易地安家补助费,标准为6个

月的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并的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需要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暂定为:一级的每月100元,其中伤残程度特别严重、饮食起居又需人扶助的,每月150元;二级的每月80元;三级的每月60元;四级的每月50元。根据居民生活水平状况,护理费标准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五至十级的发放标准依次为16、14、12、10、8、6个月;

(二)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果企业安排工作有困难,五、六级的,由企业按月发给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七至十级的,如职工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可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金,其标准为,工龄每满一年发给其一个月的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遗属享受以下待遇:

(一)丧葬费,标准为5个月的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有供养直系亲

属的,发给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3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三)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城市每人每月为40%,农村每人每月30%;其中孤寡老人及孤子女,每人每月增加5%。

第十九条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因病死亡后,其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发给;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按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

第二十条同一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民事赔偿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再发给;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补足差额。工伤保险待遇先于民事赔偿给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追回相当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出差或办理工作调动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照发本人工资;从第4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对待,发给50%的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并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再发给丧葬费,并补齐所欠发的因工死亡待遇。如果失踪人重新出现,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判决,已领取的待遇应当退回。

第二十二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在被判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的部分不再补发。

第二十三条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自被鉴定为伤残之日起,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养老金的标准继续发给伤残抚恤金;如养老金低于伤残抚恤金的,仍按伤残抚恤金标准发给。

第四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类定率,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征集和管理。费率根据行业生产危险程度、劳动环境、事故频率等情况分为四类(具体费率标准附后),按照企业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低于2%的,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高于2%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机构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对其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实行浮动费率。对在一个年度内不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企业,适当降低其下一年度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频率超过同行业平均频率或超过规定的发生频率标准的企

业,适当提高下一年度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幅度为基本费率的10%至30%。

第二十六条工伤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因发生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同级财政部门应当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本企业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存入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企业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机构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一般为3个月。

需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于每月10日前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结算。

凡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须先预交一个月的工伤保险基金作为周转金。

第二十八条进行企业租赁、承包、兼(合)并及转让时,经营者应当继续承担原企业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职工在被借调或临时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保险责任由借调或聘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企业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对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一次性拨付工伤保险费用。

第三十条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一)定期伤残抚恤金(含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残疾辅助器具等实行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

(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医疗终结前和终结后旧伤复发的医疗费、住院费80%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余的20%由企业负担。五至十级以及不列入伤残等级的工伤医疗费用,由企业负担;

(三)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的工资、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易地安家费、车船费、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原企业按照规定支付。

第三十一条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下称市内四区)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当季收支兑除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上缴市社会保险机构;其他区(市)将当季收缴工伤保险基金的10%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上缴市社会保险机构。上缴市社会保险机构的部分,作为工伤保险调剂基金,用于特大工伤事故的专项支出。

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机构从当年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中提取2%的管理费。市内四区由市社会保险机构统一提取和管理,其他区(市)自行提取和管理。

市社会保险机构每年从当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10%,用于工伤预防、职业康复事业及奖励在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

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入银行的基金按照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及其所得利息和管理费不计征各种税费。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工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五条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工伤保险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工伤保险规定的情况;

(三)组织开展职业病康复事业和工伤残疾职工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和各区(市)社会保险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储存和管理;

(二)办理企业工伤保险登记,受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办理工伤确认事宜,建立工伤保险档案;

(三)组织伤残鉴定;

(四)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及各区(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负责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核发《职工工伤致残证》,并定期进行复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企业无故逾期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到季度末仍未缴纳的,由企业按照本办法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费用。

第三十九条企业瞒报、少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或隐瞒工伤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当年应缴工伤保险费1%至3%的罚款。

第四十条社会保险机构不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的,或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工伤职工或供养的直系亲属隐瞒、虚构情节或无故拒绝诊治、不配合事故调查而影响鉴定的,由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停发或减发有关待遇;虚报、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对虚报、冒领部分,应当予以追回。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其他人员拒绝或阻碍工伤保险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影响工伤善后处理,妨碍生产和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职工及其亲属在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与企业发生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工伤,除一次性待遇外,其他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五条街居企业和乡镇村办企业(含乡镇村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工死亡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其符合规定的亲属承担。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率┏━━┯━━━━━━━━━━━━━━━━━━━━━━━━┯━━━━━━┓┃分│行业│费率(以工资┃┃ 类││总额为基数)┃┠──┼────────────────────────┼──────┨┃│商场、旅馆、饮食业、金融、保险、邮电、通讯业│┃┃ 1│、农林、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信息咨询、旅游业│0.5%┃┠──┼────────────────────────┼──────┨┃│丝绸化纤、纺织、印染、服装、皮革、电子电器、│┃┃│包装、物资供销仓储业、食品、造纸、副食品加工、印│┃┃ 2│刷业、小五金加工制造业、电力安装维修业、家具制作│0.8%┃┃│、塑料制品加工业、工艺、公用事业、医药、其它轻工│┃┃│加工业│┃┠──┼────────────────────────┼──────┨┃│交通运输业、建材制品业、搬运起重、冶金机械机│┃┃ 3│器制造、造船、水产捕捞、汽车装配维修、石油化工、│1.0%┃┃│橡胶加工、锅炉、木材采运业、牧渔业、港口作业│

┃┠──┼────────────────────────┼──────┨┃│矿山井下、建筑业、钢铁、深水作业、石油钻井、│┃┃ 4│有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煤气生产加工储存、勘探、│1.2%┃┃│爆破作业│┃┗━━┷━━━━━━━━━━━━━━━━━━━━━━━━┷━━━━━━┛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1995年08月03日实施日期:1995年10月01日(地方法规)

工伤保险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操 作手册 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

目录 §网报环境配置........................................ §网报网址 ........................................ §安装缓存工具..................................... §登录账号............................................ §操作说明 ........................................ §口令修改 ........................................ 第二章业务操作介绍....................................... §网报操作流程图...................................... §流程图 .......................................... §单位信息确认........................................ §单位信息 ........................................ §人员信息 ........................................ §人员变更登记........................................ §人员增加 ........................................ §人员减少 ........................................ §月度工资申报........................................ §月度工资申报..................................... §数据提交............................................ §数据提交 ........................................ §确认表打印.......................................... §人员增减变更表打印...............................

2016最新职工工伤保险条例

2016最新职工工伤保险条例 2016最新职工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员工权益的一种保障,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职工的工伤保险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全文) 劳部法[1996] 2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 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 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工伤管理制度

淅川县奇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三、员工工伤保险办理 1、办公室分批招聘的员工在岗前签订劳动合同,并视情况为员工申报相关保险。 2、办公室负责收集员工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体检表原件、用工合同),办理员工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3、各部门申请增补工伤保险的人员,在正式上岗前3日内为员工办理申报手续。 四、工伤的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作场所或工作环境造成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4、醉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工作期间打架斗殴、自残或自杀; 6、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七、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员工发生工伤,部门人员应及时上报办公室,办公室安排人员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治疗。 2办公室负责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3、企管科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呈报分管领导,督促事故部门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 4、办公室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参保的规定,三天内向县劳动部门、保险公司办理工伤申报和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完成所有的申报程序)。 5、办公室收集工伤员工就诊资料(就诊资料:医院的工伤、基本医保的专用处方、结算单、诊断证明、住院费用单、处方、发票、检查报告、病历等)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医保部门、保险公司进行工伤理赔。 6、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由办公室负责,并报公司领导审核。 7、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将其送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进行治疗。如未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8、工伤员工就医时,护送就医人员必须要求医院使用工伤(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发票、结算单、诊断证明。各种治疗费、检查费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处方、发票、检查报告单以及病历记录。 八、工伤治疗 发生工伤后,原则上应在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情况可选择就近医院治疗。 1、门诊治疗 普通治疗原则上在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治疗费用原则上由工伤职工先行垫付,待理赔报销后予以返还。 2、住院治疗

工伤保险系统概念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2035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工伤保险系统概念详细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工伤保险系统概念详细版 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它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上给予负伤、致残和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制度。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生产工具的使用不当,或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等因素,尤其是机器的使用和化学工业的发展以及先进科学的广泛应用,在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交通、建筑等工业的高速

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给劳动者增加了职业伤害的危险。据国家有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八五”期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共计46万多人。年均工伤和职业病造成经济损失348亿元。 从国内外实践经验来看,对所有劳动者实行工伤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和职业病的防治,妥善处理职业伤害事故的善后工作,对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工伤保险范围 “工伤”是职业伤害的简称,主要指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须与从事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而职业病必须与从事工作或职业的环境、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的标量和时间有关。 从各国情况看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

2020年(金融保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金融保险)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工伤保险要和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壹,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之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之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壹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壹)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和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壹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壹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工伤保险系统模板说明

模板说明文档 模板说明文档主要说明各个模板的作用,以及在填报时如何填写模板,有哪些注意事项等。在实际办理业务时,单位的业务人员需要按照模板说明文档,申报每月的人员增减及工资信息。 企业申报工伤保险时,每月1-15号办理增人、减人、打印征缴凭证等业务,必须先打印征缴凭证,然后严格按征缴凭证上的金额办理网银或电汇,15号以后不得汇款,只办理人员增加业务。 工伤保险基金户名:秦皇岛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帐号:100147883331 开户行:秦皇岛中行文化路支行 汇款时需要注意:在附言、备注、用途上写上单位编号、缴费年月,格式如:30200225、201206。(如不写编号及月份无法入账) 填写模板时需要注意: 1.如果office 版本为2003以上时,必须另存为 97-2003格式. 2.所有文件内容必须为文本格式. 3.新参保人员的工资为当月全月的应发工资,如果

没有当月工资,按合同的协议工资填写;工资一 年只申报一次,不得随意变更。 4.输入日期格式时,单月单日前面必须加“0”,如 2011年4月2日,则日期必须输入2011-04-02。 5.新参保人员年满16周岁的下一个月起可参加工 伤保险;男的大于60周岁、女的大于50周岁的 下一个月起,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6.所有申报信息只能填在压缩包解压出的模板中, 不得自行建立或更改模板中的任何信息及格式。 7.为了更快的办理业务及减少数据错误,增人或减 人模板应该控制在500行以内,如果超过500条 请复制一个文件,删除新文件中的记录后,继续 填写剩余人员. 一.各模板的主要用途 1.人员批量新参保模板 人员批量新参保模板应用于参保单位中新增人的情况.根据文档说明填写指定的模板,文件保存后,报盘到经办业务人员处,通过程序将数据导入系统完成人员批量新参保业务。 2.人员批量停保模板 人员批量停保模板应用于参保单位中减少人的情况。根据文档说明,填写指定模板,文件保存后,报盘到经办业务人员处,通过程序

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与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凡在陕企业均应参加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社会统筹。 第四条工伤保险现阶段实行社会管理与企业管理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的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逐步实现工伤保险社会化。 第五条省、地(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企业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 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是省、地(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承办职工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运营和支付。 县及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是劳动鉴定的工作机构,应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其职责范围、管理制度及鉴定程序等仍按照《陕西省劳动鉴定组织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六条《试行办法》第八条(十)所指的范围应包括一九六四年全国总工会的劳

动保险问题解答所涉及的有关比照因工待遇处理的条款。 第七条我省工伤(含职业病)的认定机构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同级劳动鉴定机构具体办理。 第八条工伤认定应由企业提出初步认定的意见,并填写《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确认表》一式三份。待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结论书面通知后,一份存本人工伤档案,一份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份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第九条关于工伤认定的依据: 1、认定生产事故一类的工伤,按分工以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工伤事故结案批复》、《重伤证》及有关事故原始资料、指定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为依据。 2、认定职业病时,以企业提供的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部门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书为依据。 3、认定交通事故按因工处理时,必须以交通监理部门的处理决定及情况调查和确凿的证据为依据。 4、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应由当地劳动鉴定机构给予确认,旧伤复发认定应有原始病历和指定医疗机构的病史资料。 5、认定其它与民事赔偿责任有关的工伤事故时,应有民事赔偿的处理结论。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满或治愈或病伤情基本稳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职责划分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省劳动厅、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验印的《陕西省职工工伤保险证》。职工凭此证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住院治疗期间,确因伤病情严重需要护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3、职责 3.1行政部 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厂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 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负责参与工伤事故现场的抢救及简单处理、救护车辆的正常运行。 负责办理员工投保、名单更新。 负责受伤员工的就医、转院等医疗管理及出院后保险理赔、评残、安置、复工的管理。 负责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2生产技术部 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协助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4工伤的界定 4.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3职工符合本制度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5、工伤管理程序 5.1办理投保 5.1.1各部门在每月3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交行政部。 5.1.2行政部于每月5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报保险公司。 5.2事故处理 5.2.1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向部门主管领

工伤保险网上申报操作手册范本

江参保单位数据上报系统 使用手册

系统详解 1.登录 在社保局申请了网上申报功能的单位通过IE浏览器登录社保局申报: 登录地址1(电信):220.166.78.182:7001/l.jsp 登录地址2(移动):117.139.126.10:7001/l.jsp 注:网址中“l.jsp”是英文字母L的小写 用户名:单位编号 初始密码:123456 第一次登录时需要先修改密码,点击修改密码按钮进入修改密码界面: 在登录名一栏输入单位编号,原密码一栏输入在社保局申请开通网上申报时的初始密码,新密码一栏输入自己需要的登录密码,点击保存弹出提示后密码就成功保存: 返回开始的登录界面,在用户名一栏输入自己的单位编号,在密码一栏输入修改后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申报业务界面:

2.缴费工资申报 点击左边导航栏中的“缴费工资申报”功能,进入工资录入界面:

2.1单个人员申报 如果只申报一个人的工资可以通过精确查找来确定,点击个人编号傍边的进入精确查找界面。 输入公民或者或者个人编号点击检索,查找出需要的人员 双击检索出来的人员行跳转到工资录入界面。

逐行填写申报工资数据点击保存。 2.2批量人员申报 如果需要申报全单位或多人的工资可以通过批量检索来处理。 先填写查询条件中生效年月和工资类型后直接点击检索,就可以查询出本单位所有人员的工资信息。 在序号栏勾选需要申报的人员后,逐个填写职务岗位工资、级别或薪级工资等工资组成项目后点击保存。 如果申报成功会弹出的提示界面。 然后系统会自动跳转到工资申报情况查询页面,方便经办人员核对信息。

可以根据个人编号、工资类型、数据状态、工资录入时间围来精确检索。 确认无误后需要经办人员点击上方功能分页 进入数据提交界面,点击检索后,会出现本次未提交人员列表,勾选需要提交人员的序号,点击正式提交 如果申报数据有错就会弹出 的提示界面。 点击确定后会自动跳转到错误信息列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汇编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部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部门负责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工会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呼和浩特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呼和浩特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制定了《呼和浩特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下面是详细内容。 《呼和浩特地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内政办发〔1997〕58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呼和浩特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

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并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发生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

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制度

编号:SM-ZD-74547 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 险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制 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一、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 三、职责 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审查、执行,并负有监督领导职责; 2)、行政部负责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具体办理

事务; 四、控制程序 (一)员工工伤保险管理 1、工伤范围认定 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1.4患职业病的; 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工伤保险常识(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6144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工伤保险常识(正式版)

工伤保险常识(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工伤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 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 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产生 的伤亡和出差中的伤亡因工作相关,亦属于工伤。 二、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 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 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 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 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

会保险制度。 三、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国际上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基本奉行“无责任补偿”原则,补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保障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四、职业病 从广义上讲,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但在工伤保险中所称的职业病通常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类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睦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

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全国工伤保险知识问答(40题)

一、单项选择题。(请选出唯一全面、正确的答案)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对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近亲属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 是用人单位和职工自愿参加的一项保险制度 是一种商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B、城镇企业 C、个体工商户 3、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是 A、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B、职工缴费 C、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4、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哪种费率 A、统一费率 B、行业差别费率和用人单位浮动费率 C、协商费率 5、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A、是 B、否 C、无所谓 6、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该怎么办 A、与用人单位私了 B、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C、直接到法院起诉 7、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A、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 B、可以口头告知 C、可多次电话告知 8、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B、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C、用人单位 9、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多少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A、60日内 B、30日内 C、20日内 10、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A、不能申请,只有参加工伤保险才可以 B、只要是职工所在单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的都可以申请 C、只有职工所在单位是国有企业的才可以申请

劳部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完整版

劳部发企业职工工伤保 险试行办法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来源:转载作者:劳动部发表日期:2007-5-17 15:47:34阅读次数:137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以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07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理流程 (一)申请工伤认定 1.凡我公司员工,在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主管领 导报请公司直管领导,勘察现场,填写现场勘查记录。伤员第一时间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治疗。 2.24小时内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72小时内向县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送《工伤事故报告》,30日内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事故伤害报告表》。公司留档备案。 3.工伤职工或其直系家属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坚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1年内到县局申报。提供: A.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伤害报告。 B.公司用工证明或者用工合同。 C.协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复印件、销户证明。 D.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两人以上证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E.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伤残坚定 公司、工伤职工或其直系家属在《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停

工留薪期满15日内可申请伤残坚定,提供: A.劳动能力坚定申请书 B.《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C.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D.最近的协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 E.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检查等资料。 F.其他材料 (三)进行赔偿 手续办理完毕,将所有材料交公司备案,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赔偿。 二、争议处理 1公司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向法院上诉。 2公司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定工伤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可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其他特殊事项,协商处理 附工伤类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_1_工伤保险操作步骤

工伤保险申报操作步骤 (针对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或是几十人的也可以操作) https://www.360docs.net/doc/1c3610881.html,/xxmh/html/index.html 登录:企业账号登录(嗯,这个账号可以问下财务,你们单位的工伤保险是用哪个号来报税的,再不行问下工伤保险局或机关保,税管员之类的) 工伤增减员有优证通的单位先用优证通办理增减员,没有优证通的需要到工伤保险局前台办理后一般隔天数据就会传到税务平台。 点我要办税: 选税费申报及缴纳

左侧有一个“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右侧第10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填写(点申报填写) 进去后在左侧下方的“社会保险费查询”——社保参保人员信息查询 可以对右侧的参保险种进行选择打勾(你想下载哪个参保险种就选哪一个,查询然后点下载) 对下载下来的表格核对一下,然后填写基数,工资可以空着,基数必填,最低基数要填3452元。如果填3451不能通过,填好后保存。

打开社保企业端准备生成介质软件 从税务网站下载社保企业端软件——解压、登陆 https://www.360docs.net/doc/1c3610881.html,/wbsys 登陆需要电脑编码,电脑编码是税务部门给你们单位编的(试着问下财务也可以联系下税管员) 如果你是第一次操作需要对操作用户进行授权,(如果你做过机关保的介质生成,下面的操作可以 跳过) 系统维护——操作员管理——选中用户——右侧的权限都打勾——保存 对工伤保险的费率进行维护 参数管理——费种费率维护找到工伤保险的费种代码4801填写单位的即可,工伤费率是按行业区分的,请确认好本单位工伤费率后填写。 对参保人员信息进行维护 基础资料——参保人员管理——Execl导入(Execl表格就是刚才从税务网站平台上下载填好基数 的那个表)——保存。 生成介质文件

1996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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