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号建发)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1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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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文件

沈铁建发〔2010〕69号

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铁路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管内各单位:

现将《沈阳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沈阳铁路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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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要求,结合铁路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管理的更新改造建设项目。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执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客运专线建设项目执行铁道部《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

铁路专用线新建工程,多经、集经单位投资并组织建设的工程项目和放权运营单位管理的零小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铁路局管理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四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五条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专业验收、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正式验收等六个阶段。简单建设项目和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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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阶段,或进行一次性验收。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按初步验收程序办理。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按正式验收程序办理。

第六条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二)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五)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六)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七)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七条验收条件

(一)专业及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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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监理质量评估报告);

6.专业验收、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7.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8.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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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达到临管运营条件,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临管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五)正式验收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3.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

4.建设资金已按工程进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已全额上交。

第三章竣工验收权限

第八条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简单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经铁路局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铁路局管理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由铁路局组织验收工作,或由铁路局委托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九条多元经营单位投资并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由多元经营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集体经济单位投资并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由集体经济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多元经营和集体经济单位投资的特殊工程项目,经路局领导同意可由铁路局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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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放权运营站段管理的零小工程项目,由铁路局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项目承办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与国铁接轨的铁路专用线工程,根据铁道部《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管理办法》,由投资人或所有权人向铁路局提出验收申请。由路局建设处组织局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由地方全额投资的上跨立交桥工程,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路局总工师室组织局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铁路局进行补偿的上跨立交桥,铁路局、地方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相关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严禁未经权限单位委托随意越权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第四章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局建设工程验收委员会为局建设工程验收的组织机构,主任由局主管建设工作领导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建设处处长、计统处处长和总工室主任担任,委员由建设、设计、接管、使用单位、局有关业务处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环保、消防、卫生防疫、档案等单位部门及专家组成。

局工程验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局验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局建设管理处,主任由建设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兼任。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验收申请得到批准后,组建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担任,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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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由接管、使用单位领导担任,委员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计、监理、接管、使用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环保、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人员及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专业验收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接管使用单位负责。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接管使用单位、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专家等人员组成专业验收小组,对现场设备进行专业验收。

第十七条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和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局相关业务处室、接管单位、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专家等人员组成验收组,对现场进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验证及系统综合调试和动态检测、验收。简单项目可不进行动态验收。

第十八条初步验收由局验收委员会或委托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局相关业务处室、接管、使用单位、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专家等人员参加,对静、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评定。

第十九条正式验收由局验收委员会组织或委托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局相关业务处室、接管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专家等人员参加,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定。

第五章验收程序

第二十条专业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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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自验合格后,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申请专业工程验收,报送《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后,成立验收工作组,研究确认达到专业工程验收条件后,由验收工作组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

(三)验收工作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附件2)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静态验收程序:

(一)专业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申请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3)并签署意见;

(二)验收工作组在确认达到静态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在综合调试具备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三)验收工作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附件4)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完成专业工程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后,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编写《静态验收报告》(附件8)。《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专业工程验收以及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过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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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态验收工作在局建设管理处指导下实施。《静态验收报告》报局建设管理处核备。

第二十三条动态验收程序:

(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报局建设管理处批准。《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的主要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简单和小型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动态检测。

(二)验收工作组按《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对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5)并签署意见。

(三)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实施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验收报告》(附件9),《动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验收组织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有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动态验收在路局运输和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动态验收报告》报建设管理处核备。

第二十四条初步验收程序:

(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局建设管理处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附件6)、《动态验收报告》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不需要进行动态验收的建设项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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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静态验收后可直接申请初步验收,并在初验申请报告中注明。

(二)建设管理处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后,确认是否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由建设管理处或委托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三)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附件10),明确验收结论。

受委托组织进行初步验收的单位,《初步验收报告》报局建设管理处核备。

第二十五条正式验收程序

(一)对具备正式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向局建设管理处提出申请,上报《正式验收申请表》(附件7)和正式验收申请报告,报请正式验收。

(二)局建设管理处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表》、正式验收申请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由建设管理处或委托单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

(三)正式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正式验收证书》(附件11),明确验收结论。

受委托组织进行正式验收的单位,《正式验收证书》报局建— 10 —

设管理处核备。

第六章移交接管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时间,一般为初步验验合格之日18:00时,遇特殊情况交接时间由验收委员会确定。保修期从初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对于铁道部及铁路局文件中未明确归属或使用单位的新设备,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初步验收前予以明确,不能明确的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向路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局总工程师室确定接管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经验收委员会验收合格并确定交接日期后,接管、维修和使用单位应按确定交接日期进行接管,并自交接日期起对设备正常运用和安全负责,接管、维修和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时办理组固手续。

第七章竣工文件编制

第二十九条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要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要求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位工程进行汇总整理。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并向有关单位移交。

第三十条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技术状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应追究原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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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竣工文件内容及提交份数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新建项目正式验收前,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部门)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建设用地竣工文件一并移交接管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部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局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前发《沈阳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补充规定》(沈铁建函〔2008〕113号)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

2.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

3.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

4.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

5.动态验收记录表

6.初步验收申请表

7.正式验收申请表

8.静态验收报告

9.动态验收报告

10.初步验收报告

11.正式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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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项目名称)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

合同段:沈铁验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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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项目名称)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

合同段:沈铁验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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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项目名称)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

沈铁验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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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项目名称)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

沈铁验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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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项目名称)动态验收记录表

沈铁验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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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项目名称)初步验收申请表

沈铁验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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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项目名称)正式验收申请表

沈铁验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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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工程

静态验收报告

(项目管理机构)

年月日—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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