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文)

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文)
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文)

09新《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文原文为确保深化士官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士官的编制与配备

(一)[士官编制依据]士官的编制与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改革后的《全军士官编制标准》和《士官编制表》执行。《士官编制表》由《方案》规定的单位拟制,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颁发工作。此前,尚未颁发《士官编制表》的单位,其士官编制数量、等级,由各大单位依据改革后的士官编制标准核算确定,作为2009年冬季选取配备士官的依据。

(二)[按编制配备士官]士官配备使用遵循按编配备、梯次配置、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新增编士官用3年左右时间配齐。

改革后士官超编的单位,由上级单位统一调余补缺,逐步达到编配一致。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师(旅)以上机关、航空兵场站、医院(含师医院)、疗养院、通信站(团)和大型舰艇的通信、气象、指挥自动化、卫生、文印、保密档案、文化影视、出纳等专业岗位编制士官的,可配备使用女士官,其最高服役年限按所从事专业岗位编制等级执行。

二、士官的选取和套改

(三)[选取、套改办法]士官选取、套改按照改革后士官分级服役规定,结合2009年冬季补兵退役工作进行,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选取、套改士官的批准时间统一填写为2009年12月1日。

1、选取: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满2年、8年、16年的士兵参加士官选取,被选取的分别进入初级、中级、高级士官第一年服役。未选取的一律安

排退出现役。

2、套改: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未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的士官,原则上套入相应士官等级和年度服现役。其中,服现役满5年、12年的士官,符合改革后岗位编制数量和最高服役年限规定、胜任本职工作且本人自愿的,套入相应士官等级和年度继续服役。未套改的一律安排退出现役。

3、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中专毕业的,比照其考入院校当年冬季入伍士兵的服役年限进行选取、套改;大专以上毕业的,比照其考入院校前一年冬季入伍士兵的服役年限进行选取、套改。

4、在校士官学员中的士官,按照其服役年限套入相应等级和年度。

(四)[档案手续]对档案缺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选取报告表》、《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等法定身份材料的,应当查明原因,分清性质,区别对待。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缺失的,按照《士兵档案管理规定》补齐相关材料后,参加选取、套改;对违规入伍、选取、入学的,一律不得选取、套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选取条件]选取为各级士官,除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年度考核中达到称职以上。

2、选取为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士官,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原则上分别不少于半年、5年、8年。其中,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应当分别具备初级、中级、技师以上技能等级资格。

3、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任职能力,担任副班长以上职务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六)[优先选取条件]符合选取条件的下列人员优先选取:

1、在本级服役期内,获得国家或军队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荣获全军士官优秀人才奖的,受到军级以上单位通报表彰的,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参加师旅以上单位军事考核比武获得前三名的;

2、年度考核和选取考核成绩优秀的;

3、经过院校或总部、军区级单位训练机构培训并合格的;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

5、担任副班长以上职务的;

6、同等条件下,岗位任职时间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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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选取、套改程序]士官的选取,仍按照本人申请、基层推荐、机关考核、选前公示、组织审批的程序组织实施。其中,高级士官选取前,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预选对象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评结果及其档案上报总参军务部审核,考评结果和审核意见作为选取的重要依据。

士官的套改,由基层党支部对套改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套改建议,经团(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查汇总后,逐级上报至具有选取、套改批准权限的单位党委审批,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套改命令。其中,服现役满5年、12年的士官,本人自愿继续服役的须写出书面申请。

(八)[选取注册]选取、套改的士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注册实施办法》进行注册认证。

(九)[选取批准权限]各级士官选取、套改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中级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套改,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套改,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

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审批高级士官,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总部机关和直属单位高级士官的选取、套改,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保障部、总政治部直工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

(十)[暂缓套改]下列人员暂缓套改:

1、正在受审查的,暂缓套改。审查结束后,根据审查结果确定是否套改。确定套改的,其套改时间按2009年12月1日起算。

2、因病或非因公致伤、致残,连续住院或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暂缓套改。康复后确定继续服现役的,于上岗当月套改。

(十一)[不予套改]已确定复员、转业、退休的士官,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时未参加选取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滞留部队待移交的伤病残士兵,不参加套改。正在留用察看的,不予套改,安排退出现役。

三、士官军衔的授予

(十二)[授予军衔依据]士官军衔授予和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章的规定执行。士官军衔的授予与士官选取、套改同时进行,以同一命令下达,军衔级别起算时间同选取、套改时间。

(十三)[选取、套改士官授衔]2009年冬季选取、套改的士官,按照以下规定授予军衔:

1、选取的士官,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满2年、8年、16年的,分别授予下士、上士、三级军士长军衔。

2、套改的士官,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满3年不满5年的,授予下

士军衔;满5年不满8年的,授予中士军衔;满9年不满12年的,授予上士军衔;满12年不满16年的,授予四级军士长军衔;满17年不满20年的,授予三级军士长军衔;满20年不满24年的,授予二级军士长军衔;满24年以上的,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见附表1)。

3、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按照套改后的士官等级和年度授予相应军衔。

(十四)[不予授衔、暂缓授衔]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套改的士官,不授予军衔;暂缓套改的,待套改时授予相应军衔。

(十五)[军衔标志佩带]各衔级士官按照授予军衔级别佩带相应的军衔标志。其中,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对应佩带原一级士官至六级士官的军衔标志;一级军士长佩带新的军衔标志。

(十六)[工资福利待遇]工资福利待遇

1、工资津贴

①基本工资。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龄工资组成的“两结构”工资制。军衔级别工资,按照军衔级别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确定;军龄工资,按照服役年限(含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军龄工资标准确定(见附表2)。

②军人职业津贴。按照军衔级别确定。

③生活性补贴。按照军衔级别确定。

④工作性津贴。按照军衔级别确定。

⑤奖励工资。凡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按军队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工资。

⑥地区津贴。按军队有关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生活津贴和西藏特殊津贴。

⑦岗位津贴。专业岗位津贴、士兵职务津贴、应急机动作战部队岗位津贴,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⑧保健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⑨技能等级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福利待遇

士官的救济费、夫妻分居生活补助、子女保育教育补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防暑降温费等待遇,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3、探亲休假待遇

符合条件的士官,按军队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和休假待遇。

4、退役待遇

退出现役的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分别计发复员费、转业费和退休费。

5、抚恤待遇

士官牺牲、病故后,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费;其遗属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

(十七)[住房待遇]住房待遇

1、住房补贴。住房补贴计算方法,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四级军士长以下士官60平方米,三级军士长70平方米,二级军士长80平方米,一级军士长90平方米。

2、房租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标准见附表3)。

(十八)[保险待遇]保险待遇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养老保险等保险待遇。

符合规定条件的士官,享受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待遇。

(十九)[其他待遇]士官的伙食费、医疗费等其他待遇,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套改办法]士官军衔级别工资档次的套改办法。首次选取、套改的士官和不参加套改、暂缓套改的士官,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工资:

1、首次选取为下士的义务兵,直接套入下士的起点工资标准(下士1档)。

2、参加选取、套改的一至六级士官,按照其军衔等级和服现役年限套入新的工资标准:服现役满3年不满5年的,套入下士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服现役满5年不满8年的,套入中士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服现役满9年不满12

年的,套入上士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满12年不满16年的,套入四级军士长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满17年不满20年的,套入三级军士长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满20年不满24年的,套入二级军士长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满24年以上的,套入一级军士长相应的工资档次标准。具体办法如下:

①一级士官,授予下士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下士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如一级2档套入下士2档);授予中士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中士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的前3个档次(如一级4档套入中士1档)。

②二级士官,授予中士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中士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如二级2档套入中士2档);授予上士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上士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的前3个档次(如二级4档套入上士1档)。

③三级士官,授予上士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上士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如三级2档套入上士2档);授予四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四级军士长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的前4个档次(如三级5档套入四级军士长1档)。

④四级士官,授予四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四级军士长相同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如四级2档套入四级军士长2档);授予三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三级军士长相同军衔工资档次的前4

个档次(如四级5档套入三级军士长1档)。

⑤五级士官,授予三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三级军士长相同军衔工资档次(如五级2档套入三级军士长2档);授予二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二级军士长相同军衔工资档次的前4个档次(如五级5档套入二级军士长1档)。

⑥六级士官,授予二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二级军士长相同军衔工资档次的后1个档次(如六级2档套入二级军士长3档);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的,由现军衔级别工资档次套入一级军士长相同军衔工资档次的前3个档次(如六级4档套入一级军士长1档)。

3、暂缓套改的士官,执行原工资等待遇标准,不定期增资。经批准套

改后,从下达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军衔级别的工资标准。

4、不参加套改的士官,执行原工资等待遇标准,可定期增资。

(二十一)[定期增资]在职士官晋升军衔级别增加工资、定期增加工资和退休士官(志愿兵)定期增加退休费的办法,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五、士官的退役

(二十二)[退役对象]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规定,2009年冬季士官退出现役对象为: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服役年限,未选取进入高一级服役的;已达到或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服现役未达到本级规定最高服役年限未参加套改的(除暂缓套改的外);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时未参加选取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滞留部队的伤病残士官;符合有条件全程退役制度有关规定的。

(二十三)[全程退役条件]根据有条件全程退役制度的规定,服现役未达到本级和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安排退出现役。具体数量实行计划控制,2009年冬季原则上不超过士官实有数的0.5%。

1、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2、因编制员额缩减,调整使用有困难的;

3、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

4、按照士官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因政治、身体原因和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在部队继续服现役的。

(二十四)[全程退役办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确定有条件全程退役对象,按照基层党支部申报、团级司令机关审核、师级以上司令机关审批的程序办理。批准权限为:初级士官由师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中、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二十五)[保留骨干]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和经军队院校培训2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未选取为中级士官的,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

(二十六)[退役费结算]退出现役士官的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其工资等费用的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规定离队的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的7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组织部、总后勤部财务部、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负责解释。(完)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 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 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 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政策解答

内部资料 列入移交 公安消防部队 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政策解答 公安部消防局 二00九年十月

前言 根据中央军委的部署,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将于今年年底在全军和武警部队正式实施。为了便于广大官兵充分认识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掌握深化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熟悉掌握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解放军四总部《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深化士官制度士官选取注册实施办法》和公安部《公安现役部队士官选取注册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编写了,公安消防部队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政策解答》,供大家学习、参考。

目录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1、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时什么? (1) 2、深化士官制度改革贯彻了哪些原则? (1) 3、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2) 二、关于士官的配备 4、士官配备使用的原则时什么? (2) 5、选取配备士官的依据是什么? (2) 6、哪些岗位课配备女士官? (3) 7、女士官的最高服役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3) 三、关于士官的选取、套改

8、士官分级服役时间是否有变化? (3) 9、组织士官选取、套改的时间及相关要求是什么? (4) 10、哪些士兵可以参加选取? (4) 11、哪些士兵可以参加套改? (4) 12、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选取、套改有哪些规定? (5) 13、在校士官学员怎样套改? (5) 14、士兵档案缺少法定身份证明材料的,是否可以参加选取、套 改? (5) 15、选取为各级士官的条件是什么? (6) 16、优先选取的条件是什么? (6) 17、士官学校毕业学员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专业技术士官在选取、晋升上有 何规定? (7) 18、士官选取、套改的程序时如何规定的? (8) 19、士官选取、套改的批准权限时如何规定的? (9) 20、哪些四关暂缓套改? (9) 21、哪些人员不参加套改? (9) 22、暂缓套改人员确定套改后,其套改时间时如何规定的? (9)

关于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实施办法 .doc

市北初级中学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用人制度,进一步完善、调整学校中层管理机构,建立起一支精干、高效的学校干部队伍,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学校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工作。 一、指导思想 为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多岗交流锻炼,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学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推进我校教育又快又好发展奠定干部队伍基础。 二、竞聘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批评,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全局意识,有进取和创新精神。 3、具有与履行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4、新参加中层岗位竞聘的人员一般要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原在中层岗位的不受年龄限制,距退休年限不满聘期的不再参与竞聘。 三、职位设置 教导主任、德育主任、总务主任、教导副主任(教学)、教导副主任(信息技术中心主任)、教导副主任(科研室主任)、人事干部、团队干部各一人。 四、报名对象 凡符合竞聘条件的本校在职教工。 五、竞聘上岗的程序、方法 1、公布职位。6月12日召开全校教职工动员大会,宣传通过竞聘上岗选拔中层干部的目的、意义、公开竞聘条件、职位和选拔程序等事项。 2、组织报名。采取个人报名。符合竞聘条件人员填写《学校中层干部岗位竞聘报名表》,于6月22日前上交学校。

军士长制度

军士长制度 基本简介折叠编辑本段军士长为一些国家士官 或军士军衔中的最高等级称号,有的国家还将军士长区分为若干等级,如美国的军士长包括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和三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为高级士官中最高级别。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中亦有此军衔称谓。历史发展折叠编 辑本段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 军衔制度同时立法。其中军士长军衔授予经过军队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兵。1993 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起,军士长划分为四个级别,即: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为军士长军衔的最低级别。经过军事院校或士官训练机构培训毕业,准备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军士长学员,由院校授予一级军士长军衔。学员分配到部队,由团或相当于团的单位主官签署任职命令,并转为志愿兵役制士兵。1998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据兵役法,自1999年后,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 称谓自行取消。士兵军衔改为一级至六级士官军衔。2009

年7月13日,中央军委颁发《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军和武警部队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军衔从原先一级至六级士官的6个衔级调整为7个衔级。分为初级士官、中级士官、高级士官三个等级,初级士官:下士、中士,中级士官:上士、四级军士长,高级士官: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为士官军衔中的最高级别。军衔划分折叠编辑本段军官军衔折叠将官(金色松叶,加金星)一级上将(设而未授,1994年取消);上将(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大军区正职);三颗金星中将(大军区正职,大军区副职,正军职);二颗金星少将(大军区副职,正军职,副军职,正师职);一颗金星校官(两杠)大校(副军职,正师职,副师职/正旅职);两杠四星上校(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两杠三星中校(正团职/副旅职,副团职,正营职);两杠二星少校(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两杠一星尉官(一杠)上尉(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一杠三星中尉(正连职,副连职,排职);一杠二星少尉(排职)。一杠一星学员学员(排职待遇)士兵军衔折叠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 军衔标识折叠编辑本段“93式”一级军士长肩章陆军一级军士长的主要标识为,墨绿色绒面肩章上,缀有二条金黄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3)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3) 每年的士兵退役工作又将展开,士官选取和士兵退役工作关系到士兵队伍建设质量和部队战斗力的巩固与提高,也关系到广大士兵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做好。为使广大官兵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本文整理了2016年最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51.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 答: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52.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一次性退役金发放事宜? 答: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 53.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一次性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一次性退役金? 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一次性退役金。 54.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 答:尚未激活的,持支取一次性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5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后,是否要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就业,不需要退回已经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5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吗? 答:可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对此有明确规定。

57.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政府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58.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期限有多长? 答: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具体期限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59.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选择免费教育培训机构吗? 答:应在政府确定的承担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中选择。 60.对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在校期间的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教育培训机构内的其他学员混合编班,按照教育培训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管理。月到课时数不足规定课时数60%的退役士兵学员,不予发放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学员应继续发扬军人的优良作风,树牢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不断强化自我管理。 61.退役士兵能否在省级行政区域内进行易地培训? 答:为方便退役士兵选择心仪的教育培训机构,切实掌握一技之长,《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发〔2014〕11号)明确,要“逐步开展省级行政区域内易地教育培训”,允许退役士兵在安置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承训机构中易地选择教育培训机构。退役士兵可凭《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安置地民政部门证明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后,易地参加教育培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毕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民政部门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 6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由哪个部门组织?怎么开展?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要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教育培训机构针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定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和大纲,并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多种学习模式,加大实际操作课程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的知识和一些专业技能。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装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为国家安全、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是国家的重要人才资源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优待和尊重。 第四条安置退役士兵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退役士兵采取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国家保障为主、与经济社会同步推进、与军队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体现优待优惠、保障权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建立经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接收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 (一)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 (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 (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 (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接收。 退役士兵安置一般为其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

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文)

09新《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文原文为确保深化士官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士官的编制与配备 (一)[士官编制依据]士官的编制与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改革后的《全军士官编制标准》和《士官编制表》执行。《士官编制表》由《方案》规定的单位拟制,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颁发工作。此前,尚未颁发《士官编制表》的单位,其士官编制数量、等级,由各大单位依据改革后的士官编制标准核算确定,作为2009年冬季选取配备士官的依据。 (二)[按编制配备士官]士官配备使用遵循按编配备、梯次配置、专业对口、定岗定位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新增编士官用3年左右时间配齐。 改革后士官超编的单位,由上级单位统一调余补缺,逐步达到编配一致。同专业岗位高、中级士官缺编的,可配备使用本级以下各级士官。 师(旅)以上机关、航空兵场站、医院(含师医院)、疗养院、通信站(团)和大型舰艇的通信、气象、指挥自动化、卫生、文印、保密档案、文化影视、出纳等专业岗位编制士官的,可配备使用女士官,其最高服役年限按所从事专业岗位编制等级执行。 二、士官的选取和套改 (三)[选取、套改办法]士官选取、套改按照改革后士官分级服役规定,结合2009年冬季补兵退役工作进行,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结束。选取、套改士官的批准时间统一填写为2009年12月1日。 1、选取:截止2009年12月1日服现役满2年、8年、16年的士兵参加士官选取,被选取的分别进入初级、中级、高级士官第一年服役。未选取的一律安

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

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置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

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 为加强军兵种和高技术部队专业技术骨干力量,适当增加士官编制员额,制定了新士兵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士官管理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 士官是军事人才的组成部分,是部队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维护修理的重要骨干。 第三条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职责分为指挥管理士官、专业技术士官、指挥技术士官和普通岗位士官。 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的,称为指挥管理士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专业技术士官;担任副班长以上行政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称为指挥技术士官;其余的称为普通岗位士官。 第四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方针,

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能精湛、作风顽强、纪律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五条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拔、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装备机关负责士官培训的武器装备保障工作。 (五)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首长和机关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docx

2020 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 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 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 一)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 在地安置 ; ( 二)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 2 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 ( 三)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 ( 旅) 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 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 一) 因战致残的 ; ( 二)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 以上奖励的 ; ( 三) 是烈士子女的 ; ( 四) 父母双亡的。

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队士官 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消[201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警官培训基地,昆明消防指挥学校: 现将《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抄报:刘金国副部长。 抄送:本局领导,各处、室。 承办人:杨芊校对:伍伟

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士官队伍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是指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部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警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实行分级服役制度。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以战斗力为标准,以提高能力素质为核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各级司令部门(或担负司令部职能的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令部门、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晋升、警告至撤职处分、士官学员招生、学兵选调、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和开除军籍处分等工作。 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福利、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消防职业防护、评残、保险和随军家属医疗等工作,负责

美 国 陆 军 士 官 制 度 简 介

自19世纪80年代末以来,美国陆军士官一直被看作“陆军的脊梁”。主要负责单兵训练、日常管理与对单兵和小组的领导。根据美国陆军退役一级军士长罗伯特?拉什所著《美国陆军士官手册》,笔者对美国士官制度的内容做有关摘录,希望能对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起到些微启发与借鉴作用。 一、在美国陆军中,士官的主要职责有以下12项 1、对士兵进行单兵训练,使其掌握军职专业知识及士兵基本职能。 2、负责士兵的个人和职业发展。 3、对班、排、小组负责。 4、保持士兵军人形象、身体状况和开展训练。 5、保持士兵及其家人身体和精神上的安康。6、对下级进行监督、控制、激励和惩罚。7、在单兵和其所在单位之间进行沟通。8、计划并完成部队日常工作。9、维护既定的行为标准。10、保持队伍处于战备状态。11、维护部队宿营地、设施和工作区的外观及状况。12、对指挥系统制度的政策提出建议、予以支持并贯彻执行。 二、士官衔级 美国士官衔级从下到上分为下士、中士、上士和三级、二级、一级军士长、军种总军士长。各衔级最高服役时间为:下士10年,中士15年,上士20年,上士(军需)22年,三级军士长22年,三级军士长24年,排军士长、二级军士长26年,排军士长、二级军士长(军需)30年,指令军士长、一级军士长30年。 三、任职 指挥官可直接晋升下士,中士和上士先由士兵的士官领导者通过指挥系统向分队指挥官推荐,然后分队指挥官将推荐信递交给领导当地晋升委员会的由中校军官担任的晋升批准人。是否推荐士兵晋升是分队指挥官的特有权力。晋升为中士和上士的士兵必须根据军职专业在整个陆军系统竞争,按照在800分制度中所获排名来确定。高级士官(一、二、三级军士长)主要由陆军部选拔委员会进行选拔。值得注意的是美国陆军士官晋升不是按年限统一晋升,而是规定一个服役时间下限进行竞争,从晋升名单上除名的士兵可以询问理由并提出证明。 四、组织训练的方法 1、要把决策过程下放到懂得如何决策的最基层单位。 2、指导者通常应比被指导者高两级,这是培养有上进心的士官的好方法。 3、士官必须领导下属开展日常活动。 4、实施部队指导,即在实践中向高一级士官学习。 5、着眼于实际能力的训练。 6、到上一级岗位上岗体验。 7、课堂教学。 8、讨论会。 9、客座演讲。10、课外时间要充分利用时间学习,鼓励士兵参加继续教育并可适当加分。 五、士官培训 士官教育系统适应于陆军各部门的全体士兵。所支持的士兵人事管理系统分为5个等级。这5个等级依次代表了更高等级的能力、经历与级别。为了支持这些技能等级,陆军确立了5个层次的训练。完成新兵入伍训练后,士兵就具备了走上第一个岗位所需的专业与技术知识。以下4个技能等级(初级、基本、高级、资深)是通过士官教育系统培养的。从相应水平的士官教育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发布时间:2009-12-30 11:25:51 字体大小:大中小 行政法规 颁布: 国务院 日期: 1987年12月13日 (国务院国发[1987]106号1987年12月13日) 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臵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臵、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臵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臵工作的情况设臵退伍军人安臵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臵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臵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臵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臵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臵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臵机构按下列规定安臵: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

国务院令第608号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08号 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 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士官绩效考核细则

XX中队士官量化考评细则 为加强和促进队伍管理,建立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奖强促弱的工作竞争激励机制,激发队伍活力,充分调动全体士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深化部队正规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特制定本细则。 1.士官购买和传看低级庸俗内容的文字资料、影音制品,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 2.士官进发廊、酒吧、按摩室、歌舞厅、电子游戏室和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 3.士官违反“一机双上网”有关规定,发现一次扣当事人300%。 4.士官违反规定在营区内打牌赌博,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 5.士官违反规定在营区内饮酒,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0%,扣组织者150%。 6.士官出现酗酒闹事现象,发现一次扣当事人300%。同时责令其在军人大会上作书面检查。 7.士官不按规定使用手机的,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 8.士官不按规定使用电脑的,发现一次扣当事人10%,使用无线网卡上网的,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0%,并予以收缴无线网卡。 9.士官不认真履行哨兵职责,夜间交接班时间5分钟内不到

位,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 10.早操在发出出操信号后(夏季3分钟、冬季5分钟) 未集合完毕,一次扣值班班长3%,迟到者扣当事人5%。11.其他集合站队在发出信号后3分钟内未集合完毕,一次扣值班班长3%,迟到者扣当事人5%。 12.中队组织学习、训练、集体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中途擅自离开者,学习笔记不全者,一次扣当事人5%。13.班内务(环境卫生)设置不规范,物品摆放不整齐,脏、乱、差现象突出的,一次扣当事人5%、班长3%。同是一人扣8%。 14.士官对本职业务不熟悉,工作质量不高,责任心不强,工作敷衍应付,上级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力,工作不认真造成出错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20%; 15.在各级督察通报批评中涉及到的班级,一次扣班长5%、责任人10%。责任人同是班长的扣15%。 16.未经干部允许私自在通讯室使用外网上网的,通讯室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上网玩游戏、浏览网页、看电影、看电视的,发现一次扣当事人5%。 17.不假外出、违反请销假制度的士官视情节扣当事人50%—300%。 18.驾驶员士官违反相关行车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调查责任在驾驶员士官的,扣当事人50%—300%。

一、退役士兵安置及安置金问题

一、退役士兵安置及安置金问题 (1-35) 1.退役士兵安置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2)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3)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4)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6)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7)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8)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9)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8.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因战致残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 管理规定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 (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配备使用 第六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

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入士官队伍。 第七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可以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专业技术士官与非专业技术士官之间,专业技术士官各专业岗位之间,不得互相占用或者挪用编制员额。 第九条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条机关和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一条士官一般不安排代理军官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代理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通常代理副连职以下行政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退伍军人安置政策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二)《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二、申报材料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退伍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入伍通知书; 5、对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同意应提报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二)三级以上转业士官需提报下列材料: 1、转业证; 2、行政介绍信; 3、组织关系介绍信; 4、安置介绍信; 5、易地安置到女方落户的必须结婚满2年以上,需提报结婚证、女方户口本、身份证。 三、安置程序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安置程序:

1、报到。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须在本人回地方后30天内(以行政介绍信为准)到当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2、档案接收。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报到后,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档案接收,个人不允许自带档案。 3、落户。本人持村(居)同意落户证明、复员证,于次年的6月30日前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落户介绍信,到派出所落户。 4、组织关系转移。须在次年的6月30日前,持原部队出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材料,到市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5、安置方式: (1)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三级以上复员士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复员回原籍。 (2)城镇居民(原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3)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者二期规定年限的复员士官,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及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因战、因公致残的五至八级残疾军人,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6、安置办法: (1)事业单位安置,政府负责安排工作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考试原则,按比例择优录取; (2)本人申请自谋职业; (3)企业安置。 7、档案移交。农村居民(原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档案于次年的6月30日前由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移交武装部;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档案,安置结束后移交武装部;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安置结束后档案移交到各单位。 8、落实待遇。政府负责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自谋职业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分配到各企事业单位的,由安置办公室出具安置介绍信,必须30天内报到,于次年12月底前发给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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