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推技术二-----畜禽无害化处理工艺运行及制度建设_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推技术二-----畜禽无害化处理工艺运行及制度建设_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推技术二-----畜禽无害化处理工艺运行及制度建设_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主推技术(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艺运行及制度建设

一、病死畜禽收集

小型畜禽场以及镇乡(街道)要设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用于本辖区内养殖户病死动物的收集,收集点原则上选址在镇乡(街道)环卫站内或周边。建造砖混结构房或轻钢结构活动房作为病死动物待处理房。并配备冷藏设施,通水、通电。采取多种方式收集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病死动物,确保按期全面实施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图1)。

为了做好辖区内病死动物收集点和畜禽养殖场自建收集点的病死动物

统计、收集以及收集点接收、运输、

消毒环节等全过程监管,要配备专职

人员加强病死动物收集点日常管理工

作。病死动物收运由病死动物无害化

处理中心对病死动物实行集中收集,

统一处理。运送病死动物车辆要选择

密闭性货车,车斗底部和四周要进行

防渗漏处理(图2、图3)。

二、处理流程

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实行病死动

物处理与建立无害化处理月报制度。

规模养殖场户每月底将病死动物处理

情况上报镇乡(街道)畜牧兽医站,

由镇乡(街道)汇总后书面上报区病

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与生猪保险、动物防疫指挥

系统、疫苗领发、产地检疫、母猪补

贴等相对接(图4)。

三、运行管理

实行病死动物处理与实行承诺

制挂钩,统一制定《病死动物无害化

处理制度》,并与辖区养殖场户签

订《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告知承诺

书》,进一步明确养殖业主病死动物

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告知业主必

须做到“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

宰杀、不准转运、不准销售、不准食

用、无害化处理。要加强日常管理和

执法力度,确保正常运行。对不按规

定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台账、上

报无害化处理情况及弄虚作假骗取保

费的养殖场户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

◎图1 镇乡(街道)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效果图还要给予通报批评并列入黑名单。

◎图2 规模牧场病死动物收集点待处理房全景图◎图3 规模牧场收集点管理人员将病死猪装至输送机

◎图4 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流程巡查,按规定建立巡查记录。

5.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生猪规模牧场、畜禽养殖场户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病死动物外流,病死动物必须做到“五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转运、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丢弃、无害化处理的要求。与有关部门签订《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告知承诺书》。

6.按规定要求做好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房及周边场地、牧场、病死动物待处理房及周边场地、病死动物运输车辆、用具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场所等消毒灭源,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图6)。

7.按规定要求向镇乡(街道)政府和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对违反规定经营、使用、丢弃病死动物或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养殖场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制定规模牧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上墙制度。

1.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

实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运行

模式。

2.财政部门对执行“集中收集,

统一处理”的病死畜禽收运给予适当

的补助。

3.镇乡、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营

运单位、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生猪

规模牧场、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根据职

责要求,共同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

理工作,按照规定建立病死动物收

集、登记、处置等台账(图5)。

4.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

监管,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日常

数据及信息。

五、工作职责

1.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区

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病死动物无害化

处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1)负责全区病死动物无害化

处理的组织实施和制订全区病死动物

无害化处理有关政策。

(2)负责对区域病死动物无害

化处理收集点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营运单位的有关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3)负责向上级病死动物无害

◎图5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核查病死猪数量◎图6 规模牧场病死动物收集点管理人员对病死动物待处理房清洗消毒

化处理营运单位提供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相关收集信息,安排收运计划,协调各收集点与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的病死动物收集与运输。

(4)指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出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查处。

(5)按规定要求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数据统计、核查和报送工作。

(6)负责区域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2.镇乡工作职责。镇乡(街道)具体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日常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有:

(1)负责辖区内病死动物集中收集点选址、建设、设施购置、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2)负责将辖区内收集点的病死动物收运计划报告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办公室,并对辖区内收集点病死动物接收、运输、消毒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图7、图8)。

(3)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日常监管与巡查,并按规定建立巡查记录,负责落实与畜禽养殖场签订《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告知承诺书》,负责畜禽养殖场病死动物的疫病初步认定。

(4)负责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数据收集、复核、建立病死动物处理无害化台账。并及时将《病死动物集

中无害化处理收集汇总表》上报区病

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办公室。

(5)负责做好区域病死动物无

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发放工作。

3.镇乡收集点工作职责。镇乡

(街道)病死动物收集点负责辖区内

除已建病死动物待处理房的规模养殖

场外的病死畜禽收集。主要职责有:

(1)负责收集辖区内除已建病

死动物待处理房的规模养殖场外的病

死动物。

(2)负责做好本收集点病死动

物的收集装卸、保存、上报、移交等

工作。

(3)严格落实管理措施,防

止病死动物外流,病死动物必须切

实做到“五不准一处理”:不准宰

杀、不准转运、不准销售、不准食

用、不准丢弃、无害化处理。并与

有关部门签订《病死动物无害化处

理告知承诺书》。

(4)建立镇乡收集点病死动物

收集台账,按规定如实填写《病死动

物收集登记凭证》。

(5)负责收集点及周边场地、

病死动物运输车辆的消毒,做好动物

防疫工作。

(6)按规定要求向当地镇乡

(街道)政府和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

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病死动物

无害化处理数据及信息。

4.规模牧场工作职责。规模牧

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病死动物

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动

物数据核实、病死动物收集及无害化

处理负总责。主要职责有:

(1)负责建立与本场生产规模

相适应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和

处理设施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

(2)对病死动物病状作初步诊

断,对病死动物数量、重量及耳标进

行查验和登记。

(3)负责落实本单位无害化处

理专管人员,做好病死动物的收集装

卸、保存、上报、移交等工作。

(4)严格落实管理措施,防

止病死动物外流,病死动物切实严

格做到“五不准一处理”:不准宰

杀、不准转运、不准销售、不准食

用、不准丢弃、无害化处理,并与

有关部门签订《病死动物无害化处

理告知承诺书》。

(5)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

台账,按规定如实填写《规模牧场病

死动物日登记表》。

(6)切实加强动物防疫工作。

按规定要求做好牧场、病死动物待处

理房及周边场地、病死动物运输车

辆、用具的消毒灭源工作。

(7)按规定要求向镇乡(街

道)政府和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病死动物无害

化处理数据及信息。

◎图7 病死猪通过输送机送入病死动物无坏化处理收运车◎图8 病死动物收运车装载病死猪到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

5.营运单位工作职责。 病死动 物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对病死动物收 运、核实和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营运 单位负责人是病死动物集中收运及无 害化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 责有:

(1)负责落实专人、专用车辆 及 时 收 运 辖 区 定 点 规 模 养 殖 场 和 病 死 动 物 收 集 点 的 病 死 动 物 , 如 实 填 写 《 养 殖 环 节 病 死 动 物 集 中 无 害 化 处 理 情 况 登 记 单 》 , 并 建 立 “ 日 收 集台账”。

(2)负责病死动物种类、重量 等核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生物安 全防护和对收集的病死动物进行集中 无 害 化 处 理 工 作 , 建 立 “ 日 处 理 台 账”。

(3)严格落实病死动物收集、 运输、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 度,防止病死动物流出处理点。

(4)严格做好病死动物收集运 输车辆的消毒工作。

(5)按要求出具病死动物无害 化处理凭据。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 物疫情等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发布 和外泄动物疫情信息。

(7)按规定要求,及时将病死 动物收集与无害化处理数据报送至区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

六 、 规 模 牧 场 及 收 集 点 操 作 规定

一是开展动物疫病初查,对排除 重大动物疫病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 物(猪),牧场要落实专人负责集中 到病死动物待处理房,牧场其他人员 不得进入病死动物待处理房,病死动 物待处理房平时要上锁。

二是牧场和收集点对每日收集到 病死动物待处理房和收集点的病死动 物(猪),要及时清点数量、大小, 并将病死猪按大于10千克和小于等于

10千克进行分类堆放,同时要做好记 录,建立台账。

三 是 牧 场 和 收 集 点 要 确 定 专 人 负 责 病 死 动 物 待 处 理 房 和 传 输 机 等 设 备 管 理 操 作 , 确 保 设 备 的 正 常 运 转 , 一 旦 发 现 设 备 故 障 , 要 及 时 维 修 。 病 死 动 物 待 处 理 房 内 温 度 要 保持 在- 5℃左 右,保 证病死 动物 ( 猪 ) 不 腐 败 发 臭 。 尽 量 减 少 病 死 动 物 待 处 理 房 进 出 次 数 , 减 少 房 内 冷气流失,节约用电。

四是当病死动物(猪)运出牧场 和收集点时,由牧场和收集点人员负 责将病死动物(猪)放到传输机等设 备上,通过传输机等设备将病死动物 (猪)传送到收运车辆,每次传输机 的装载重量不得超过其设计重量300 千克;严禁牧场人员与收运车辆发生 接触。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五是病死动物收集及运出牧场和 收集点等步骤必须做到安全操作,消 除安全隐患,确保人员安全。

六是病死动物(猪)收运交接 过程中,镇乡(街道)兽医人员负责 对牧场和收集点病死动物(猪)的大 小、数量进行核对,核对正确后,填 写养殖环节病死动物(猪)集中无害 化 处 理 情 况 登 记 表 , 经 收 运 人 和 牧 场、收集点人员及镇乡(街道)兽医 人 员 共 同 签 字 确 认 后 , 方 可 运 离 牧 场、收集点。

七是养殖环节病死动物(猪)集 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一式五份, 农林局、动物卫生监督所、镇乡(街 道)兽医站、牧场(收集点)、病死 动物收集处理单位各留一份。作为相 关补助和核查依据。

八 是 病 死 动 物 ( 猪 ) 运 离 牧 场 、 收 集 点 后 , 有 关 人 员 要 对 病 死 动 物 待 处 理 房 、 传 输 机 等 设 备 、 相 关 场 地 进 行 冲 洗 , 彻 底 消 毒 , 并 做 好消毒记录(图9、图10)。

九是要做好防盗工作,每个牧场 和收集点要有防盗措施,防止设备和 收集的病死动物(猪)被盗。

十是做好病死动物(猪)收集、 交接、消毒等台账保管,相关台账档 案要保存两年以上。(注:本栏目稿 件由全国畜牧总站体系建设与推广处

◎图9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工作人员从收运车装卸病死猪

◎图10 病死猪从收运车放入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冷库待处理

(完整版)206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

**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 项目建议书 项目实施单位:**区农牧局 项目负责人: 二〇一五年八月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和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最终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和资源循环开发利用的生态效益。为了有序推进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进程,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有效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妥善解决病死畜禽污染环境问题,有效遏制病死畜禽流向市场,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区实际,拟申报本项目。 一、项目概要 项目名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项目 实施单位:**区农牧局 建设地点:**区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期限:两年 建设内容与规模:项目建设动物尸体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一个,占地面积50亩,配套修建办公管理、水、电等辅助生产设施,利用专用设备和技术,将各种有机废弃物(畜禽粪便、农业废弃物、作物秸秆和草本植物以及污泥等)加工成环保型绿色肥料(活性生物有机肥)。项目建成后,处理中心的无害化处理量应达到日处理3吨,年处理1000吨的能力,有机肥生产量年产1-3万吨。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 项目概算及资金来源:项目计划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

申请国家补助500万元,自筹500万元。 二、项目实施背景及必要性 (一)项目实施背景 近年来畜禽重大疫病时有发生,给养殖业和人体健康带来重大损害和严重威胁。动物卫生安全问题不仅仅会影响到动物的生长健康和经济效益,同时也对人类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造成威胁,动物卫生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有许多种,而其中病死畜禽不能及时有效进行无害化处理则是重要因素之一。病死畜禽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极易造成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扩散蔓延,特别是病死畜禽流入消费市场,将直接威胁群众身体健康。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近年,养殖场户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私屠滥宰和销售病死猪肉,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安全。 **区地处甘、蒙两省交界处,年均出栏猪约3万头、牛0.6万头、羊15万只、禽类40万羽。在无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情况下,按照养殖生产和强制免疫过程中正常死亡计算,预计全区每年都会有近0.15万头生猪、0.01万头牛、0.7万只羊、3万羽家禽死亡。由于没有无害化处理厂,一些饲养户对死亡的牲畜、家禽基本上都自行采取就近掩埋或随地丢弃,造成了环境污染和动物疫病的传播。同时,由于农业的过度开发尤其是长期使用单质化肥,没有适当给土壤补充有机质,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农产品的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2 【实施日期】2015.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4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无害化处理监管责任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河流、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

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二)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可以接受委托,有偿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零星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各县(市)区要制定处理规范,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出售、运输、贮藏、加工、抛弃、屠宰、贩卖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以及为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提供贮藏场所、运输工具、设施设备。

畜禽养殖无害化处理方案和工艺流程

畜禽养殖无害化处理设备 工艺原理:原料通过斗式提升至二次平台的高温熟化罐内,对设备进行加温加压,使物料充分搅拌,分解成粉状物料,此时的物料湿度约30%~35%,熟化完毕;熟化后的物料通过螺旋输送机进行新型预榨机内压榨脱脂;压榨后的渣饼成为有机肥,榨汁进一步处理变成生物制柴油。废气处理系统采用真空干燥冷却装置,对废气冷却成废水,节省资源,减少水浪费,残余气体再通过水式喷淋,达到零放标准。配置冷却塔,对其热水冷却,重复利用。 性能特点:该机组针对畜禽养殖场(病残动物尸体、内脏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废气采用真空除臭法,将废气冷凝成水,二次废气经过喷淋,达到排放标准。 工艺流程说明: 原料输送线:运输车将原料至原料库,原料通过胶带输送机输送至破碎机喂料斗。 1.破碎处理线:物料输送至喂料斗,直接进入破碎机进行破碎处理;破碎物料颗粒度 20~30mm之间。设置喷雾消毒口和废气收集口。 2.化制处理线:破碎处理过的物料通过密闭输送机至化制机内,加温加压使骨头、皮毛等 分解成粉状物料,使物料层压力达到0.4mpa,温度≥140℃,均匀搅拌灭菌,保持压力30min;开启泄压门,排气泄压,当罐内压力显示为0时,开启废气冷凝装置,加速物料干燥;配置物料层温度仪,测定物料的温度;运行时间40min,开启出料口卸料,设置废气收集口。 3.干燥处理线:熟化物料从化制机内卸出,进入搅拌输送机;物料通过密闭输送机输送至 蒸汽干燥机内干燥,配置物料层温度仪和湿度仪,测定物料的温度和湿度;当物料水分≤12%时,开启出料口卸料。 4.压榨处理线:干燥后的物料通过密闭输送机输送至YZYX140型榨油机内,对物料压榨 脱脂处理;榨汁通过离心泵输送至沉淀罐;榨饼通过螺旋输送机输送至成品仓库。 5.成品成分含量固形物CP≤58%,水份≤12%,脂肪≤10%,用于有机肥发酵原料; 6.油脂分离线:压榨后的榨汁进入沉淀罐,榨汁通过板框过滤处理,提取后的油脂输送至 油脂储罐;残渣送入蒸汽干燥机内,与化制机内卸出物料混合搅拌,干燥处理。 7.油脂成分含量:≤1%,酸价≤3%,杂质≤1.5%-2%,用于化工用油及生物柴油的原料; 8.废气处理线:废气采用集中负压引流,进行间接冷凝处理,将废气冷凝成污水,剩余微 量废气通过药剂洗涤吸收处理,达到排放标准,配置冷却塔,对其热水冷却,循环利用。 9.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ɡB14554-93)中有关规定,硫化氢≤0.58kɡ/h, 二硫化碳≤2.7kɡ/h,臭气浓度≤6000; 10.污水处理线:冷凝后的污水,通过管道输送至收集池,进行污水处理,污水运行成本分 析:污水处理系统设计处理水量为10m3/d; 1)电费0.9元/m3 2)人工费:污水处理系统自动化程度高,系统运行按1人管理计算,则人工费为:2000元/月/人÷30÷86×1=0.78元/ m3 3)药剂费:废水处理系统每吨水需要药剂费0.4元; 每吨水运行费用:0.9+0.78+0.4=2.08元/m3 污水排放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ɡB8978-1996)中有关规定;PH6.9,悬浮物SS≤150mɡ/L,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50mɡ/L,化学需氧量COD≤150mɡ/L,硫化物≤1.0mɡ/L,氨氮≤25mɡ/L。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标准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号:农医发[2013]34号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为规范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以及在处理过程中包装、暂存、运输、人员防护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第71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218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无害化处理 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 3.2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3.3化制法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3.4掩埋法 掩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 术规范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屠宰前确认的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以及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处理过程中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包装、暂存、转运、人员防护和记录等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无害化处理 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危害的过程。 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化制法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内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蒸汽、压力的作用下,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高温法 高温法是指常压状态下,在封闭系统内利用高温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深埋法 深埋法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入深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2014年12月1 日联合召开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电视电话会议。会议要求,各地区全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努力确保病死畜禽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从根本上解决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的问题。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对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原则上每个县都要建立专业无害化处理场。所有规模养殖场户,都要通过自建设施或委托处理纳入无害化处理体系。各地要立足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促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水平。(信息来源:新农村商网) 目前,面对越来越严格的养殖业环境保护条例,对于规模化养殖的一些其它机制也纷纷出台,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也是其中之一。之前有使用发酵床的养殖户因为金宝贝帮其实现了零排放的养殖环境,所以也前来咨询过关于病死畜禽尸体如何无害化处理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北京华夏康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一型肥料发酵剂的特征改良开发了新产品——金宝贝动物尸体处理发酵剂。 一、生物发酵剂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尸体具体操作过程: 先将病死畜禽尸体进行简单的分割,粉碎到1-2公分以下,以便畜禽尸体能够充分与菌种接触,最大范围达到脱毒、杀菌的作用。1公斤金宝贝动物尸体处理发酵剂可发酵1-1.5吨畜禽尸体(如果分割较大,建议加大用量)。用菌糠稀释发酵剂菌种,稀释比例为1:5。然后做堆发酵即可,以便堆内升温快,堆高不低于1.2米。在堆内温度达到75℃以上进行一次翻倒,累计翻倒2-3次,10-15天左右就能发酵完成。 二、使用生物发酵剂无害化处理动物尸体好处 动物尸体处理发酵剂内由细菌、丝状菌、酵母菌、放线菌等多种天然有益微生物菌组成复核微生物菌群,不仅发酵速度快,发酵后的有机肥养分高,还能有效杀死病死畜禽尸体内的细菌病毒,防止病毒的再次传染。发酵后的有机肥因为经过高温发酵脱毒,不会造成虫害病菌残留,也不会对施用的作物造成任何危害。 面对农业部发布的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动物尸体处理发酵剂可谓一大助力,加上发酵床养殖技术,能够真正实现养殖场零排放、无污染的生态种养模式。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总结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总结 根据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的通知》,落实市县关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相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生猪生产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使我县所有年出栏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落实到位,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 我动物卫生监督所成立了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操作程序,落实专人负责,将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做好无害化处理及登记工作 我所对辖区内所有年出栏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企业(场、户)进行了登记造册,报省、市备案和公示,并组织人员指导生猪规模化养殖企业(场、户)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所有年出栏5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分乡镇指定两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病死动物及处理情况实施监管。出现病死猪时,养殖场(小区)立即上报,在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并由养殖场(小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后上报。 三、严格登记保存原始凭证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将拍摄的资料编号留存或存于安全的介质中,作为附件进行登记,以备核查。并填写**县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上报市所。 四、做好无害化处理核查,汇总好全年报表 由于不是全部的养殖场每月都有病死猪登记,在汇总全年报表前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又组织人员重新对有发生病死猪的养殖场进行登记、汇总饲养量和死亡量。汇总出我县年出栏50头以上养殖场户全年申报并无害化处理病死猪617头。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应急预案

*******有限公司 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急预案 2019年2月发布

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有效应对因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故障、发生动物疫情等 情况导致动物无害化处理无法满足处理需求的应急突发状况,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的 应急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 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动物防疫法》、《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故障、发生动物疫情等情 况导致动物无害化处理无法满足处理需求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当发生动物无害化处理无法满足处理要求的突发状况,应根据 公司要求,在公司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急处 理工作,并负责具体应对措施指令的下达,公司动物无害化处理项 目部、生活垃圾发电项目部必须服从并积极执行采取的应急措施指令。 (2)部门联动、分工协作 根据动无害化处理设备故障、动物疫情出现的随机性、损害性、持续时间等特点,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部、发电部分工协作,联合 开展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急工作。 (3)依法、依规监管,杜绝隐患

严格执行预案制定的防控措施,对违反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急预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从严处理。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为保障应急预案的实施,公司成立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公司副总经理任小组组长,动物无害化项目部、***部门领导任副组长,部门成员为小组成员。 2.2工作职责 2.2.1 组长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急处置; (2)负责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应急处理情况; (3)根据公司及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 2.2.2 副组长主要职责 (1)组织部门人员开展人员防护培训,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员工人员防护安全意识和应对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急处理的参与意识; (2)启动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急预案时,向应急工作成员传达应急指令; (3)跟踪上报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急处理工作事态变化和处置情况; (4)组织为制定(修订)《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急预案》提供合理化建议; (5)完成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应急小组各成员主要职责 应急小组针对不同动物无害化处理应急响应,将各项具体措施落实到应急小组内各成员。应急预案启动后,按预案要求,全面落实到位。 3.应急响应

2016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2016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 绩效评价报告 一、专项资金基本情况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项目资金设立于2015年,设立依据为《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字[2011]63号)、《关于做好生猪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青牧发[2013]9号)、《关于加快构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115号),用于对即墨市区域内从事生猪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补助。该项目实施后能有效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绩效评价结论。 2016年安排资金200万元,执行资金137.49万元,资金已全部发放到位,绩效目标全部完成。 三、主要经验做法。 1.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以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了《关于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即政办字〔2015〕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的通知》(即政办字〔2015〕9号)明确镇(街道、社区)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各相关部门职责,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形成网格化管理和联防联控的监管工作格局。 2.制定方案,完善流程,严格落实补贴政策。下发了《关于做好生猪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即畜牧发[2015]3号),对即墨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养殖的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制定了一整套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申报、处置、建档、确认、汇总上报、公示等处置工作流程和相关表格,并在即墨市畜牧兽医局政务网站进行了公开,全面启动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另外,又陆续下发了《进一步规范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的通知》、《关于做好生猪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和《生猪养殖场户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处置工作流程》3个补充文件,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做了进一步的规范要求。后期又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即畜牧发[2015]50号),从申报、确认和集中收集、签封、转移和交接、登记、建档和信息报送等方面对集中无害化处理流程做了详细说明,并统一编制了病死动物报告登记台账、养殖场(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确认登记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转移交接单、无害化处理厂病死动物处理登记表等相关表格,保证收集处理全程无缝隙监管,保证病死动物全部安全处理,保证补助资金全部安全使用。 3.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建立了病死动物查勘由监管兽医与保险人员共同到场“两确认”制度,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赔付的前提条件,促进了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开展。 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强化督查。每月对各基层动监站及无害化处理厂上报的数据按照10%比例进行抽查,每年不定期开展2次集中督查,采取现场随机抽查,入场入户的方式,有效促进各项工作规

《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

农业部关于印发《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农医发[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尽快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遵照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部制定了《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试点省份要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及时组织制定本省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细化目标、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非试点省份也要及时组织建立本省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农业部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 为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经国务院同意,选择在部分省份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问题,探索有效的无害化处理方法,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奖补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在部分大中城市、养殖密集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及重点水域周边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探索经验,总结完善,逐步推广,尽快在全国建立完善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防止随意丢弃病死猪污染环境,防止病死猪流向餐桌引起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防止病死猪传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试点范围 (一)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型城市的全部区域; (二)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等省的部分地级市、部分生猪调出大县; (三)辽宁、吉林永吉、海南等经农业部评估认可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试点具体名单见附件。 四、试点时间 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概述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教材: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概述 近年来,国内发生的“死猪投江”、“死猪上餐桌”等事件被陆续曝光,不仅引发公众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广泛关注,也是相关管理部门亟待解决的课题。在国际发生的几种重大传染病,如艾滋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典、中东冠状病毒、埃博拉出血热等对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究其病源均来自野生动物的携带传播引起。可见,如何做好动物疫病源头的控制,同时科学有效地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打造动物性食品健康生活品质、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县在这方面的工作才刚刚起步,任务繁重艰巨,而且尚未形成一套适应本地实际高效率的管理模式,工作目标任重道远。本课就病死畜禽的主要危害与无害化处理技术、相关法律规定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等方面进行初步讲述,供生产生活中借鉴。 一、病死畜禽的危害 (一)国内几起乱丢弃病死畜禽的案例 1、上海黄浦江死猪漂流事件(2013年3月) 2013年3月上海黄浦江松江段水域大量漂浮死猪的情况,这些死猪基本来源于上海的上游地区。截止3月20日,上海相关区水域内打捞起漂浮死猪累计已达10395头。附近居民表示,河面上出现死猪并不是第一次,但数量没有这次多。每年都能在河面上看到死猪,但并不清楚从哪里来,只知道从上游漂下来。根据已打捞上来的死猪“耳标”的数字,初步判断这批死猪来自于多个地方,包括浙江嘉兴、平湖,以及江苏等地。此事件被国内外多家媒体报道关注,引起了国家高层的重视,很快开展了全面的调查和整治工作,事态得到了缓解,但事件本身折射出的病死猪的处理及监管问题相应浮出水面,直接促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明白纸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生产安全,而且关系到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动物及有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作为养殖场(户)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畜禽养殖场(户)出现病死或者死因不明、染疫畜禽时,要在第一时间主动向当地动物防疫站报告,并按照“五不准一处理”的要求规范处置:即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不准丢弃,必须在动物防疫站的监督下进行深埋等无害化处理,根据规定,规模养殖猪场(户)规范处置病死猪给予每头80元的经济补贴。 二、畜禽养殖场(户)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畜禽养殖场(户)必须依法落实畜禽免疫、消毒、封闭管理、隔离等综合防控措施,推进标准化养殖,完善并建立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制度,特别是年出栏生猪1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需要建设沉尸井等设施,切实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健康养殖水平,降低畜禽死亡率。 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方式有投入沉尸井、深埋等。1、深埋处理具体方法要求为:掩埋地点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坑的长度和宽度以能容纳侧卧之尸体即可,坑深不得少于2米;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死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坑底铺2cm厚的石灰,将尸体侧卧放入,将污染的土层、捆尸体的绳索一起抛入坑内,然后再铺2-5cm厚的石灰,用土覆盖,覆盖土层厚度不少于1.5米,尸体掩埋后,与周围持平,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对疫病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2、封闭沉尸井基本要求和容量:规模养殖场(户)根据自己实际生产情况建立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封闭沉尸井,这种方法是将尸体抛入专门的动物尸体发酵池内,利用生物热的方法将尸体发酵分解,以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要求池深不低于3米,池壁及池底用不透水材料制作成 (可用砖砌成后涂层水泥),池口高出地面约30厘米,池口做一个盖,盖平时落锁,池内有通气管,封闭发酵,待尸体完全腐败分解后,可以挖出作肥料。 五、希望广大养殖场(户)对无害化处理要有充分认识并自觉遵守,发现问题积极举报,一经查实,将从严处理,举报电话:63190196 苏州市吴江区畜牧兽医站 二0一三年三月

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十一条建议-蒋法成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宣传贯彻执行和广大人民群众思想觉悟的提高,对一些病死、死因不明或染疫生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已经成为规模猪场一项重要工作。一般在对病猪尸体处理常采用的方法是就近挖坑、焚烧、掩埋,进行彻底销毁,部分猪场建设填埋井(池)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动物疫病防控部门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建设焚化炉对病死猪进行焚毁处理。在进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时,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一、及时诊断疫病,防止疫病扩散 猪场应该配备必要的诊断仪器、设备和试剂,及时准确诊断动物疫病,或者将病料及时送 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十一条建议 文│蒋法成(江苏省淮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葛东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王得兵(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范磊(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至有关单位诊断。及时诊断疫病,及时销毁病猪及被其污染的相关物品,对被污染的环境及时全面消毒,彻底消灭病原微生物,防止病原扩散。 二、及时上报疫情,取得政府支持 如果诊断结果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必须严格按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原则,及时向猪场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上报疫情,当地有关部门会迅速派遣兽医专家前往猪场诊断疫情,给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三、火速扑灭,严格监管 一旦确诊为重大动物疫病,当地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将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调动各部门相关人 对病死、死因不明或染疫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已经成为规模猪场一项重要工作,动物疫病防控部 门积极鼓励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建设焚化炉对病死猪进行焚毁处理。 法制建设 Legal Construction 70 ☆中国畜牧业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 术规范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号:农医发[2013]34号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为规范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预防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法的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以及在处理过程中包装、暂存、运输、人员防护和无害化处理记录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主席令第71号)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试行)》(农医发〔2005〕25号) GB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无害化处理 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消除动物尸体危害的过程。 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的方法。 化制法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 掩埋法

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

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尽快建立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到2016年年底,全省基本建成以、家禽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收集体系全覆盖和大型规模场全覆盖,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 1.强化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国家级、省级生猪调出大县(市、区)、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养禽大县(市、区)和年产病死畜禽达3000吨以上的养殖大县(市、区),原则上必须建立日处理能力不低于10吨的县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辖区内养殖场(户)和其他环节产生的病死畜禽。处理工艺优先选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中推荐的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高温高压化制(即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2)、高温发酵(即在密闭容器内,利用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与特定生物制剂产生的生物热,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的方法。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3)和碳化 (即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无氧条件下进行热解反应的方法。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4)等资源化利用模式。2015—2016年,全省建设完成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91个(含青岛5个),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2015年拟建设完成49个(含青岛3个),2016年拟建设完成42个(含青岛2个)(具体建设项目表见附件1)。 2.强化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建立以乡(镇、街道)、村暂存,县级集中收集处理的收集体系。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根据辖区内养殖分布情况建立相配套的统一标识的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5)。县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负责统一收集、运输各暂存点上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查处、审理相关违法犯罪案件时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在固定证据后,需要依法销毁的,由办案单位所在地的县级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负责受理并做无害化处理。各暂存点和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需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登记、处理和产品去向等台账。不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的县(市、区),当地政府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企业建立收集体系,并与毗邻的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要定期向所在地或受委托的县(市、区)政府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 3.强化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动物隔离场、畜禽定点屠宰场、专业化活畜禽交易市场和存栏生猪200头以上、牛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兔300只以上的规模饲养场,原则上2015年年底前须依法建设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优先选择生物发酵等模

病死猪处理方案

牧业有限公司 病死猪处理方案 病死猪乱扔乱丢会直接影响猪场环境,严重的会引起猪场暴发疾病。如被不法分子拉走食用更会影响人类健康。如何妥当处理病死猪是有关猪场安全和猪场形象的工程,全场员工必须高度重视,不折不扣地执行此方案。 一、预防措施 1、加强猪群管理,提高猪的抗病能力,尽可能的减少死亡。 2、加强猪场消毒,员工进入猪舍必须经消毒池消毒。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出,外来车辆进出。对来场装猪的车辆严格消毒,严防外来病菌带入场内。减少猪场疾病的风险。 3、实行全进全出制度,饲养员未经许可不得串舍。每周一次全场带猪消毒,空舍清洗后二次消毒。员工进入猪舍必须经消毒池消毒。 4、加强疾病检测,每年四次定期检测,严格落实猪场的免疫程序和各种保健措施,杜绝疫情发生。 5、对母猪产后的胎衣和个别死胎要集中放置,专人处理。 二、处理措施 1、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母猪产后胎衣及所产死胎,经兽医确认后,饲养员放到指定位置,由专门人员一天三次用专用车辆拉到集中处理处,用高温煮热处理法煮沸2-3小时。

3、病死猪由兽医经临床确诊后,对一般性如打架死亡的猪用高温煮热处理法煮沸2-3小时。 4、对确诊由疾病原因死亡的猪和死因不明的猪,根据临床表现作焚烧,深埋等无害化方法处理病死猪。 5、掩埋地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当土开裂或下陷时,应及时填土,防止液体渗漏和野犬刨出尸体。 6、当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7、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8、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牧业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

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及优势

处理流程及优势 公司简介: 河北诚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沧州利源)创建于1990年,经过20年的发展壮大,现已成为集技术开发、机械制造、设计安装、工艺传授于一体的现代化工业企业。 公司现有大批先进的加工制造设备和专业的技术团队,专业设计制造成套的高性能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大中小型烘干机、粉碎机、搅拌机及各种输送机等机械产品。 精心的设计、精湛的工艺、精细的安装、全方位的服务以及本公司长期秉承的“持续为客户创造最大价值”的理念使河北诚铸赢得了用户长期的认可和良好的社会信誉。粟海集团、正大集团、九联集团、泰安生力源、永达食业、湖北同星农业、耘垦牧业、大用集团、襄大集团、凤祥集团、署光集团、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家都成为河北诚铸的合作伙伴。 河北诚铸人将恪守“诚信、品质、服务、创新”的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新产品精品化和市场国际化。力争成为最专业的畜禽废弃物处理设备生产商。 优势: 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备(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设备)是把有机废弃物通过高温高压的有效灭菌、利用高温干燥的方式将物体进行烘干,再通过粉碎机粉碎,达到废弃物完全回收高效利用的结果。 流程: 处理流程为:物料通过传输带输送到罐内→高温高压灭菌、卸压及废气处理→烘干、冷却筛选→除尘及相关废气处理→储料称重、包装、入库。 该工艺设备在处理过程中全程机械化、一体化,从而达到了环保、低碳、节能的效果。 A入料环节 本环节即考虑高温高压处理设备装料问题、又考虑到无害化处理必须生、熟分开的相关规定,车间设计两层模式(一层处理设备、二层原料),既减轻工人入料的劳动强度,又避免了物料到处乱洒、乱漂造成的与成品相混的弊端(如禽类羽毛等)。 B水解卸压及废气处理 物料进入水解罐通过高温高压处理达到充分灭菌后,进入卸压排气程序。废

死猪尸体处理情况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死猪尸体处理情况报告 篇一:病死猪处置方案 病死猪处置方案 病死猪乱扔乱丢会直接影响猪场环境,严重的会引起猪场爆发疾病。 一、预防措施 1、 2、加强猪群管理,提高猪的抗病能力,尽可能的减少死亡。加强猪场消毒,员工进入猪舍必须经消毒池消毒。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出,外 来车辆进出。对来场装猪的车辆严格消毒,严防外来病菌带入场内。减少猪场 疾病的风险。 3、实行全进全出制度,饲养员未经许可不得串舍。每周一次全场消毒,空舍清洗 后二次消毒。员工进入猪舍必须经消毒池消毒。 4、加强疾病检测,每年定期检测,严格落实猪场的免

疫程序和各种保健措施,杜 绝疫情发生。 二、处置措施 1、必须坚持“五不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 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把生产过程中的病死猪全部进行无害化发酵处理,发酵无害化处理是利用人工 培育的高效有益发酵微生物快速降解、消化猪尸体的过程。猪场内设有安全填 埋井一个,内为砖混结构,以锯木、谷壳等有机物作为垫料,在垫料中加入生 物活性菌,加上人工辅助翻耙,使猪的尸体与垫料充分混合,在垫料中生物活 性菌的作用下,对猪尸体进行及时发酵、分解和转化。 3、无害化处置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源传播。 篇二:无害化处理猪尸体的高效方法 无害化处理猪尸体的高效方法 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一直是养猪业比较头疼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20XX年3月份上海出现黄浦江死猪事件,近期甘肃盐锅峡死猪事件等,一直

有关于死猪问题困扰着我们,目前应该如(:死猪尸体处理情况报告)何更高效的无害化处理动物尸体呢? 目前动物尸体处理方法有:焚化(火葬)、熔化(化尸池及各种-水葬)集中或单机堆肥罐,做成新产品。(金、口)、掩埋(土,合法)、堆肥法(木葬)。死猪处理方式有很多种,却没有一种完全令人满意的。福建永诚在第三届中美养猪高层论坛上分享了目前无害化处理动物尸体高效方法——发 酵堆肥法处理动物尸体。 一、发酵堆肥法介绍 发酵堆肥法是一种尸体简单高效的无害化处理的方法 之一,是目前美国中西部地区比较普遍的管理方法。 发酵堆肥法符合自然界物质循环。在可控制的条件下利用微生物对有机质进行分解,使之成为一种可贮藏、处置以及土地利用的物质,并对环境无负面影响。成本合理、环境无害、杀灭病原体、操作简单,在美国最早用在家禽,然后到牛、猪、鱼、马。 二、发酵堆肥法原理: 1、细菌、真菌、放线菌在适宜温度下进行的一系列反应,细菌为最主要的反应物。 2、生物过滤器是用来减轻堆肥产物中的气味,需要在动物尸体周围保持一层厚的生物过滤器(主要成分为潮湿的碳源材料—木屑)。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宣传手册农家历(打印版)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宣传手册农家历 (2015年) ××县畜牧兽医局印制 2015年1月

动物卫生安全须知 1. 病死畜禽不准转运、不准销售、不准屠宰、不准食用,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2. 养殖者是病死畜禽处理第一责任人; 3. 病死畜禽不加工,病害肉类不买卖; 4. 病死畜禽处理好,我们家园更美好; 5. 对病死畜禽共同监督,健康和谐人人受益; 6. 丢弃病死畜禽犯法,贩卖病死畜禽判刑。 养畜 场址选择利防疫,场内布局要合理。 防疫制度要健全,须备专职防治员。 免疫要按程序防,每头牲畜都建档。 牲畜营养要全面,减少应激畜才健。 夏季注重防寒暑,冬季注重御寒冷。 圈舍粪便勤清理,堆积发酵热处理。 场口设池限出入,场内一周一消毒。 如若发现重大疫,及时报告快处理。 隐瞒疫情是违法,偷买病畜责更大。 购畜 检疫人员告诉您,外地引畜要注意。 市场购畜易染疫,最好应在畜产地。 首先了解当地病,免疫应在有效期。 奶牛种畜须审批,省州县里办手续。 运输车辆严消毒,路途注意防寒暑。 如果将病引进来,发生疫病担不起。 检疫手续须办齐,运输路途才顺利。 调入饲养需隔离,观察无疫方混饲。 动物防疫口诀

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⑷认定动物疫情。 ⑸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与同级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⑹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⑺发生二类疫病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⑻审核发放《动物诊疗许 可证》。 ⑼对执业兽医进行注册管 理。 ⑽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 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 驻兽医机构。 ⑾对本级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⑿对违反《动物防疫法》 的相关行为实施处罚。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告知书 一、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携带病原体,如未经无害化处理或任意处 理,将会严重危害人畜健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畜禽养殖场(户)是病死畜禽无害 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必须自 觉履行。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从事畜禽 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 处理情况的义务”。 四、《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 管部门规定处臵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 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 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国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未按照规定对染 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 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 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食品安全的司法解释:“生产、 销售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 肉类制品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处理,即“生产、销售不符合食 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 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县畜牧兽医局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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