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法释〔2008〕15号)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或者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8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

〔1965〕法研字第173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

〔1985〕法民字第14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天爵等与新宾镇集体饮食服务店房产纠纷案的批复

法(民)复〔1985〕17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劳动人民之间宅基地租赁契约是否承认和保护问题的批复

1985年11月21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房屋被入股后,久不主张权利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985〕法民字第18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案的批复

〔1986〕民他字第7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

〔1986〕民他字第33号

已被物权法取代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

〔1987〕民他字第42号

与物权法规定冲突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7年12月10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孙兆骧购置的房产应如何确认产权和继承的批复

〔1988〕民他字第27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献产且产权早已转移的房屋,现在要求返还不应支持的复函〔1989〕民他字第5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中地主的房产,已确权部分归地主所有,未确权又未分配的部分应属公产的批复

〔1989〕民他字第13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至柔、肖荣沈诉泰和县螺溪乡郭瓦、集丰两村委会房屋产权纠纷案的函

1990年6月19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月丑房屋申诉案处理问题的函

1990年11月7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伯恩与泉州制药厂房产纠纷上诉案的复函

〔1991〕民他字第55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主在土改时隐瞒未报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复

1992年3月26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

法发〔1992〕22号

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土地登记在两个土地证上应如何确认权属的复函

1992年7月9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淄博食品厂诉张店区车站办事处财产交换一案请示的函

1994年9月6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何时补办批准手续方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复函

〔1994〕法民字第28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法释〔1999〕15号

已被物权法及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第94条、第115条、第117条、第118条、第177条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

法发〔1996〕19号

与物权法相关规定冲突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2001〕25号

已停止适用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

法释〔2004〕18号

与物权法有关规定冲突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

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 东方法律宝典出品 2018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 2017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7〕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 的规定2017年1月4日法释〔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10日法释〔2017〕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25日 法释〔201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2月10日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2月22日法释〔201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 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7日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5月8日法释〔2017〕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 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2017年6月27日法释〔2017〕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6月24日法释〔2017〕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1日 法释〔2017〕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年8月1日法释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侨财产遗赠中国人应否有效问题的批复1951年6月14日东法编字第2842号已被1985年4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代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如当地无外事处可就近与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处联系处理的通报1951年9月26日法督(一)字第5号情况已改变,实际上已经失效 3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转知苏联废除苏联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禁令1954年6月14日(54)办秘发字第87号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1957年5月4日法行字第8490号已被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民)发〔199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代替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的朝鲜族公民申请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62年8月22日〔62〕法行字第160号已被199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代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判决可以直接寄给在香港的当事人的批复1963年2月25日〔63〕法研字第21号已被1999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1999〕9号《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的司法解释代替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要求与已回国的日本人离婚问题的复函1964年7月7日(64)法研字第64号已被199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代替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淑芬与黄正宽离婚一案的批复1964年11月16日(64)民他字60号主要内容与1994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不相符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朱玉琴与山田良离婚问题的批复1978年7月28日(78)法民字第18号与1992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发布的外发〔1992〕8号《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不相符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交通事故案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1983年12月30日(83)法经字第8号已被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

法释[2000]20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 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法释[2000]20号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已于2000年6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0年7月25日起不再适用。 2000年7月13日 序号分类司法解释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买卖国内房屋问题的批复1982年8月19日(79)民他字第40号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1982年12月18日(82)民他字第1号同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赁契约在履行期间发生争执新订立协议在办理公证时一方反悔并拒绝签字、领受公证书,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1月19日[1986]民他字第122号同上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锡麟捐赠给国家的财产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8年3月12日(87)民他字第66号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已被合同法相关内容所替代。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问题的复函 1990年2月17日(89)民他字第50号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9月17日(1984)法办字第128号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7月21日法(经)发[1987]20号同上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法(经)[1987]27号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法定和约定期限的工矿产品内在质量提出异议应如何确定期限问题的复函1993年9月13日法经[1993]195号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年4月2日法发[1995]6号1999年3月15日僵人民代表大会已经过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

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查院第十二届检查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解释》于2013年6月19日施行。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降低了企业的环境犯罪入罪门槛,对企业来说意味着环境污染违法风险加大,环境污染违法成本增加,严重打击不法企业的偷排漏排的侥幸心理。监管力度加强,使人们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减少污染环境的非法行为。 一、司法解释出台的主要原因 1、环境污染日益严惩 2、环境污染入罪门槛高,进入司法程序的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非常少; 3、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行政执法部门以往只能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查处了结; 4、处罚力度较低,违法成本往往低于守法成本,更是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 5、行政罚款对污染者形成的震慑作用远不如刑法,以法监管环境的能力亟待提高。 二、环境定义

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责任主体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四、环境保护义务 1、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3、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已于2000年6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0年7月25日起不再适用。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买卖国内房屋问题的批复1982年8月19日(79)民他字第40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1982年12月18日(82)民他字第1号 同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赁契约在履行期间发生争执新订立协议在办理公证时一方反悔并拒绝签字、领受公证书,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1月19日 (1986)民他字第122号 同上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锡麟捐赠给国家的财产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8年3月12日(87)民他字第66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已被合同法相关内容所替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问题的复函1990年2月17日(89)民他字第50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9月17日(1984)法办字第128号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7月21日法(经)发〔1987〕20号 同上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法(经)发〔1987〕2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共计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 文件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 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13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 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自199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1979年至1993年两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4件司法解释从本通知发 布之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在此之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再变动。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应当废止的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今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实践需要的,我们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的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序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日期、文号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7月6日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 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法(研)发〔1990〕11号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应用法律的规定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

05高院废止司法解释(第10批)2013.0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 序号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走 私犯罪的通知 1997年7月23日 法发〔1997〕17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 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 准类推案件的通知 1997年9月22日 法发〔1997〕23号 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 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规定 1997年10月29日 法释〔1997〕6号 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 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运输和 航空运输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2日 法发〔1997〕26号 情况已变化,实际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1至7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 (1至7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 司法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根据任建新院长在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报告中提出的“抓紧对过去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要求的,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要求,我院自1993年起,本着由近及远、分期分批、抓紧进行的原则,对1979年至1993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共11件,其中刑事审判方面2件,经济审判方面2件,行政审判方面4件,海事审判方面3件。予以废止的这些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需要废止的司法解释,以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最高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我院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 (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发文日期、文号:1991年4月12日法(研)发〔1991〕11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文日期、文号:1993年9月24日法发〔1993〕24号 废止理由:1994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90年3月16日 废止理由: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述批复有关内容与之抵触或者重复,不再适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理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90年11月3日法(经)复〔1990〕16号废止理由:已被199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及财产损失的处理决定的案件应属行政案件的复函》代替。 5、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文日期、文号:1986年10月24日法(研)发〔1986〕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七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七批)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64年9月18日 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 发文日期、文号:〔1965〕法研字第173号 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5〕法民字第14号 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天爵等与新宾镇集体饮食服务店房产纠纷案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法(民)复〔1985〕17号 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85年4月27日 废止理由: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劳动人民之间宅基地租赁契约是否承认和保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 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法发[1994]16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4.07.27 【实施日期】1994.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法发[199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根据任建新院长在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报告中提出的“抓紧对过去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对其中不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要求的,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的要求,我院自1993年起,本着由近及远、分期分批、抓紧进行的原则,对1979年至1993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共11件,其中刑事审判方面2件,经济审判方面2件,行政审判方面4件,海事审判

方面3件。予以废止的这些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需要废止的司法解释,以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最高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我院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1994年7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 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 序号分类司法解释名称发文日期、文号废止理由 1刑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91年4月12日已被1992年12月 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法(研)发[1991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 案件如何适用法律]11号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93年9月24日19

民法典施行后,被废止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还有效吗

民法典施行后,现行相关司法解释还有效吗 【民法典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包括八个部分,分别是: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附则,一共是一千二百六十个条款。 【通过日期和施行日期】《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该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即将废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单行法相关司法解释效力】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审判实践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对我国司法审判实践有重要作用。《民法典》施行后,很多人存有疑问,这些大量司法解释该如何处理呢? 据《民法典》起草专家杨立新教授谈到该问题时提到了以下几个观点:1、《民法典》施行日期为2021年1月1日,在接下来的半年多时间里,最高人民法院应启动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

2、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 3、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 4、与《民法典》不抵触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还应当继续有效,并等待最高院新颁布司法解释来进行清理。 而最高院也确实启动了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共49件,分为二类:第一类共38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第二类共11件,要求2021年上半年完成。

法释〔200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

法释〔2008〕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8〕15号 [发布日期]2008-12-08 [生效日期]2008-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 序号司法解释名称发文日期或者文号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8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1965〕法研字第173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1985〕法民字第14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天爵等与新宾镇集体饮食服务店房产纠纷案的批复法(民)复〔1985〕17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劳动人民之间宅基地租赁契约是否承认和保护问题的批复 1985年11月21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房屋被入股后,久不主张权利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5〕法民字第18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斯棣等人为房屋产权申诉案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7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批复〔1986〕民他字第33号已被物权法取代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42号与物权法规定冲突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根田与张仁吉房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7年12月10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孙兆骧购置的房产应如何确认产权和继承的批复〔1988〕民他字第27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献产且产权早已转移的房屋,现在要求返还不应支持的复函〔1989〕民他字第5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中地主的房产,已确权部分归地主所有,未确权又未分配的部分应属公产的批复〔1989〕民他字第13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 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同 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原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 比,以便学习使用。 使用说明:有底色的文字为新增或者删除等变化部分。声明,此对照表为个人制作,不甚完善,仅供学习参考使用,具体条文请参见权威文本。 1992年民诉意见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删除了涉外性质)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 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 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 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 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 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删除了92意见这一规定

批准。 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新增了“其他组织”,删除了主要营业地的管辖,新增了注册地和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删除了原被告城镇户口的限制)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

废止有关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法院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已于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4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5号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 序号司法解释名称发文日期或者文号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8 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1965〕法研字第173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经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1985〕法民字第14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天爵等与新宾镇集体饮食服务店房产纠纷案的批复法(民)复〔1985〕17号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抵押不能改为房屋典当处理的批复 1985年4月27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劳动人民之间宅基地租赁契约是否承认和保护问题的批复 1985年11月21日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毕云亭房屋被入股后,久不主张权利应如何处理的批

(最新)两高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两高发布《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2017年1月 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9号)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

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至第十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

:新规7件、修订111件、废止116件司法解释详细目录附全部法规下载

干货:新规7件、修订111件、废止116件司法解释详细目录附全部法规下载 “ 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首批118件新规及修订的司法解释,并公布了废止的司法解释名单。 面对“海量”的司法解释,新则为大家整理了新发布的、修订的、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详细目录,希望对大家日后整理学习有所帮助。 ” 整理 | 新则 - 1 - 新制定的司法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 2 - 新修订的司法解释 一、27件民事类司法解释(法释〔2020〕17号)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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