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开征遗产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一、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

遗产税是对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对此,有很多人想不通,人都死了,还要征税,是不是太不近情理了。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到遗产税课征的依据问题,即国家为什么要征遗产税?以及国家为什么能征遗产税的问题。

关于国家为什么要征遗产税,学者们的看法很多,各国在立法课征时,亦因所处的环境时代背景不同而有不同的立法事由。但综合来看,笔者认为,国家征收遗产税的主要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看:

第一,从国家的社会政策来看,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防止收入的过分悬殊,调节收入分配,平均社会财富,解决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避免产生剧烈的社会矛盾。这一点,笔者认为是开征遗产税最根本的原因。

第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人们取得的收入,其边际消费效用是递减的。随着人们收入的越来越多,在使用时往往越来越漫不经心、越来越随心所欲,有的甚至钱多得不知道怎样花,而去胡作非为、吃喝嫖睹、吸毒、修身后墓穴等。而从继承人方面来看,有的人一生下来就是百万富翁、千万富翁、亿万富翁,纸醉金迷,无所事事,过着寄生虫一样的生活,对整个社会无所作为。这样,社会财富过分地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不仅可能带来一系列违法、犯罪等社会问题,而且也不利于财产价值的充分利用,不利于促使人们发挥出自身的能力、自身的创造性。这和市场经济要求最优配置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资源)也是相矛盾的。

第三,从税收的征收管理来看,遗产税的征收在某种意义上讲有利于发挥赋税的监督管理职能,实现偷漏税款的补征(追课)。我们知道,人们的收入是要交纳所得税的,但有些人的收入来源不正当、不合法,不敢去申报纳税;有些人的收入虽然正当,但由于纳税观念不强,或者由于工作繁忙,或计算错误等原因而未纳或者少纳了税款。而这些收入除了消费掉一部分外,其余部分是要累积起来形成各种各样的财产的。这样,在其死亡发生继承时征收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税款的补征。同时也可以通过加强遗产税的征收管理发现违法收入,依法进行查处,净化社会风气。

所以,笔者认为遗产税的开征,实质上是国家对多方面的政策目标的综合考量,借以贯彻、落实多方面的政策目的,尤其是“均富”的目的。

虽然存在以上开征遗产税的多方面的政策理由,但社会上目前普遍存在一种观点:认为我国过去基本上没有税,社会制度很优越,现在税越来越多,连辛辛

苦苦一辈子挣的财产,死后遗留给自己的子女还要纳税?太吃亏,也太不合理了;也有人认为,自己在取得收入的时候已经交了所得税,怎么还要再交遗产税?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国家为什么能够,或者说凭什么能征遗产税的问题。

诚然,和计划经济时期相比,现在的税收种类有所增加,各种工商税收、农业税收和关税加在一起有20多种。而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除了国营和集体要交纳有限的一、两种税外,个人是不需要纳税的。但这仅仅是事物的表面现象,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片面强调的是公有制,个人是不允许拥有私有财产的,即使是日常的生活资料也是由国家配给,或者是由集体分配的,也就是说个人财产是非常有限的,是没有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在这种情况下当然无法征遗产税。而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加快,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个人的收入增加了,国家不仅允许个人可以保有大量的家庭生活资料,而且允许个人拥有生产资料、拥有自己的公司、工厂等。党的十五大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对其进行支持和保护。我国《宪法》也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继承法》中亦就个人财产的分割、继承等问题作出了立法规定。这就说明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在党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昭示下,我们广大百姓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实惠,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私有财产。而这些财产的获得,这些财产的安全以及私人商业活动的顺利开展,和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保护是分不开的。而国家机关各种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活动的开展,是离不开财政支出的。这种支出在市场经济国家90%以上要来源于税收。所以,老百姓向国家交税,在一定程度上讲是购买了国家提供的保护,并且,从一定意义上讲,老百姓获得的财产越多,他从国家得到的保护也就越大,因此应纳税额也就应越高。此即我们一般所讲的“受益课税原则”,因此,对富人征收遗产税是合理的,并不存在吃亏不吃亏的问题。

至于有人认为:交了所得税,为什么还要交遗产税?其理由主要是所得税课征的所得一般是在一定纳税期间具有周期性、回复性的所得,而遗产税课征的遗产对继承人而言,只是一种机会性、偶发性的所得,所以,两者是不能等同和替代的。从进一步平均社会财富、进行偷漏税款的追课、增进财产的使用效益、防止不劳而获现象滋生等诸多事由来看,都有必要单独开征遗产税这一税种。

在此,笔者要特别强调的是,开征遗产税和党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是并不矛盾的。对于靠努力工作、靠资本投入所取得的各种合法所得,国家是依法予以承认和保护的。这从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可得到证明。遗产税课征的实质,是在承认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的基础上,在保障私人财产权益的前提下,对私有财产的隔代遗传依法加以管制,借以平均财富与增进整个社会对财产的利用效益。这也是各国课征遗产税的主旨。

二、遗产税的立法课征模式

在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的税制实践中,遗产税的具体扣减、免征项目、免征额度各不相同,但最基本的立法课征模式约有三种:

第一种是综合课征的“总遗产税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讲的“遗产税制”或者“死亡税制”。在这种征收体制下,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总额进行各种扣除后,就其超过免税额的部分综合课征。即一次性地先征税,然后进行财产的分割继承,而不管这项财产的去向如何,税率设计依据遗产总额,而不考虑继承人的多少及其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

第二种模式是分别课征的“分遗产税制”,又称“继承税制”,它是先按继承人的多少及其亲等关系,对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进行分割,然后对各个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在根据各继承人的个人经济状况及其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的远近进行不同的减免、扣除后,然后分别适用差别税率征税。

第三种征税模式是“混合遗产税制”,是把前两种征税方式结合起来,即先征一次总遗产税,然后再征分遗产税。

在上述三种课征模式中,第二种模式既考虑了继承人的个人经济能力、生活境况,又考虑了其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适用不同税率、确定减免扣除,能体现量能负担,鼓励财富分散,而被认为最科学、最合理。但分割财产后再征税,其征收管理复杂,征收成本加大,故要求征管能力较强才行。所以在欧洲大陆法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因其财产继承要依遗嘱进行,且财产分割要经法院确认始具法律效力,征管确实,故普遍采用这种模式。而第三种模式,先要对被继承人所留遗产课一次税,税后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就各继承人继承份额课继承税,不仅征管非常复杂,且在税制上形成严重的重复课税,故除极少数贫困国家(如菲律宾等)基于财政的目的采行这种体制外,很少有国家采用。而第一种课征模式,因其税源集中、充分,考虑因素较少,征收管理较易,所以在绝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如美国、英国、新西兰等国)。但这种课税模式,其税收按总遗产累进课征,税负大小与各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多少无关,也较少考虑继承人的经济能力及其与被继承人的亲疏远近适用差别税率,而被认为有失公平和合理。

不过,理想中最科学、合理的税制,若在现实中无法实行,也是毫无意义的。各国必须根据自己的社会环境、法律制度及历史传统的不同,找到适合其自身需

要的税制模式。对于我国来说,在税法理论界和税收实践部门普遍倾向于采用总遗产税制。其理由在于:我国的遗产的继承,并非完全以遗嘱内容为准,如遗嘱内容违法时则要按法律规定执行;并且,遗产的分割也无需法院确认始生效力。实践中,往往是遗嘱管理人(或执行人)召开继承人会议悄悄地分配遗产,对外则讳莫如深,外人无从知晓。因此,若采用分遗产税制,势必因增加征管难度和征管成本而成为不可能。但笔者认为,即使是采用总遗产税制,也应尽力在减免、扣除项目方面考虑继承人经济能力、亲情关系的远近等因素加以确定,以弥补采取总遗产税制的不足。

三、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是否成熟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遗产税开征问题的提出,迄今已近四年。其立法课征的时机,笔者认为已经成熟。表现在:

1.遗产税的开征已经有了较为深厚的经济基础。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有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获得了较多的利益,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等。据估算,目前,在中国个人家庭财产在百万元以上的就达数百万户,这为遗产税的征收提供了现实的经济基础。

2.遗产税的开征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上、思想上的基础。因为在1993年的工商税制改革设计,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以及1998年九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出要开征遗产税。这已经使人们对这一新型的税种有了初步的感性认识。笔者认为,通过广泛的宣传、解释,人们是能够接受这一新的税种,建立起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互信的。

3.遗产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赠与活动的增加,促进人们消费的增加。而赠与的增加实际上是在分散、平均财富,消费的增加则对缓解目前我国国内需求不足,刺激经济发展是有一定的作用的。当然,如果我们要开征遗产税,还面临一系列的外部环境问题,尤其是观念认识问题须加澄清,并有一些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也迫切需要解决。笔者认为要特别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我们的遗产税应采用总遗产税制,而不宜采取分遗产税制,更不能采取混合遗产税制。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的遗产分割是不需要法院加以确认的,采取总遗产税制,以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人,比以各个继承人为纳税人,税源更加集中,更便于征管、更适合我国公民纳税观念不强,有关遗产继承、处理的法律不完善的现实情况。

二是要注意做好遗产税和赠与税、所得税的配合与协调工作。从各国的税制实践来看,如果只征遗产税,而不征赠与税,遗产税的征收只会是形同虚设,因为纳税人在生前可以通过有计划的析产、赠与财产来达到规避遗产税的目的。所

以,在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往往还要同时开征赠与税。纵使在不开征赠与税的国家,也一般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前一定年限内的赠与要加计到遗产总额中并同征收遗产税”,以防止被继承人生前有计划地赠与以降低遗产税的累进税负。另外,遗产税的征收也要考虑和所得税相配合,以共同发挥平均社会财富的功能。我们现行的所得税总体上是一种分类所得税制,它的平均社会财富的功能是不够的,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不能照顾到纳税人抚养教育小孩、赡养父母的具体情况,需要进一步实行比较全面的改革。如果所得税不改好,仅靠遗产税来平均社会财富,其收效是不会太大的。

三是遗产税的征收面一定要窄,扣除项目应从宽,免征额要高,以避免对一般的中低收入阶层征税,而只对少数高收入者征税,从而减少征税对象的数量,并因此而减少征税的阻力,真正实现平均社会财富的目标。笔者愚见:我们遗产税的个人基本免征额应达50万,加各种减免扣除总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即百万富翁才纳遗产税。

四是要鼓励公益性、慈善性的捐赠。对于向希望工程、残疾人福利基金、见义勇为基金等捐赠的遗产,应准予在总遗产中扣除或优惠免税。

五是对于一些为偷逃遗产税而作的假买卖行为、假处分行为、有计划的分家析产行为,要视同赠与征收赠与税,或加计到遗产总额中征收遗产税。但在此问题上一定要注意区分养老抚小的合理赠与与逃税赠与的实质差别。

六要健全和完善各类财产评估机构,科学、合理地评估各种不动产(如房屋、工厂等)、重要的动产(如船舶、车辆)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如股票市值、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为遗产税的征收提供科学的课征依据。

总之,只有作好以上各方面的工作,遗产税的征收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实现平均社会财富的预期目的。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以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种税,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遗产税。世界大多数国家之所以普遍征收遗产税,是因为它可起到避免财富过度集中、抑制浪费、平衡纳税人心理等作用。西方发达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较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因而在税制结构、税率设计、征收依据、税种划分、扣除减免等方面,各国也有所不同。 (一)从税制结构来看,大致有三种类型: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指只对死者的遗产总额征税,而不管遗产的继承情况和遗产将作何种方式分配,英国、美国遗产税制即属这一类。分遗产税制是根据继承人与死者之间关系的亲疏,以及继承财产的多少,进行分别课征的税制,法国、德国等采用此种税制。混合遗产税制是指先按总遗产税制办法征税,然后再根据继承人分得的遗产情况,如果分得的遗产超过一定限额,则按分遗产税制再征一道遗产税,采取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有加拿大、意大利等。 从税制设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率设计较为容易,税制简单;从征管角度考虑,总遗产税制税源可靠,管理简便易行,而分遗产税制因需考虑总体财产的具体分配,征管相对较难,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从组织收入角度考虑,如都采用同样的累进税率,总遗产税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为它适用遗产总额而不是遗产分配额;从促进社会公平的角度考虑,分遗产税制在减轻财富分配不公方面比总遗产税

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继承财产规模累进征收的分遗产税,以“财产越分散,缴纳的税额越小”来鼓励财产在个人之间的分散。毕业论文混合遗产税制与前两者比较。相对兼容了两者的优点,但征两道税,不仅在税率设计方面比较复杂,而且也有重复征税的嫌疑。 (二)从征税依据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国籍标准是以财产所有者的国籍为依据;住所标准是以财产所有人的住所为依据;财产所在地标准是按财产的所在地划分税收征管权。 如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混合使用的,而且主要是采取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 从税率设计看,有累进税率和单一比例税率两种:实行累进税率有利于遗产税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现,比较公平,而单一比例税率则便于税收征收管理。,多数西方国家采用累进税率、如荷兰、西班牙等;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如新西兰、英国;另外尚有极少数国家兼用两种税率,如美国,其总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而隔代遗产税按比例税率征收。 (三)从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方式看,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不单独设立赠与税,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围,如英国、美国等。此方式的优点是征收方法简便,易被纳税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赠与税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遗产税的作用。第二,分设两税,并行征收。即对生前赠与财产按年课征赠与税,对财产所有者死后遗留的财产课征遗产税。此方式的优点是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摘要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作为征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种税。遗产税作为调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不公的工具,在国际上广泛开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使得社会财富迅速增加,与此同时收入分配不公、社会贫富差距扩大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因此开征遗产税被提上了我国税收立法的日程。个人所得税与消费税虽然具有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但二者的税制模式有一定的限制性,因此有必要开征更具社会公平的价值的遗产税,有效缓解社会贫富差距,避免两极分化加剧。加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己经日渐成熟,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环境和税收征管环境的完善等,都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但是遗产税的税制复杂,涉及面广,具体开征问题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我国应该根据当前国情,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适时推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度。 关键词遗产税必要性可能性

Abstract Inheritance tax is a tax on property owners are left over after the death of the property as the object of Taxation on. Inheritance tax as regulating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to alleviate social tools injustice, levied in many countries. With the sustained and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up and the national economy, the social wealth is increasing rapidly, at the same time the unfair distribution of income, the widening wealth gap problem also gradually appears, schedule the inheritance tax has been put on the China's tax legislation. Personal income tax and consumption tax is to adjust the distribution of social wealth, but the tax system mode of the two has certain limitations, so the need for a more social equity value of the inheritance tax, effectively alleviate social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to avoid increasing the polarization. Coupled with the imposition of estate tax in China conditions has been increasingly matur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legal environment and th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 to levy inheritance tax provides great possibility. But the estate tax is complex, involving a wide range, a specific problem also exists some problems. Therefore, China should be based on current conditions,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 of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to launch our inheritance tax system timely. Keywords inheritance tax necessity possibility

我国遗产税征收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1]

我国遗产税征收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宋晓光,罗积善,王璐 (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摘要:文章就遗产税的征收前景、征收必要性以及征收方式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遗产;征收;遗产税;贫富差距中图分类号:A8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0)03-0127-02 China ’s estate levy 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 SONG Xiao-guang,LUO Ji-shan,WANG Lu (Schoo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NanjingAgriculturalUniversity,Nanjing,Jiangsu210000,China) Abstract:This article on the prospects for the collection of estate duty,the levy and collection methods need to do put forward relevant policy recommendations.Keywords :heritage;collection;estate;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收稿日期:2009-12-04作者简介:宋晓光(1989—),男,河北衡水人,在校本科生,研究方向: 税收政策。 遗产税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后遗留下来的财产而征收的一个税种,其征收目的在于抑制贫富分化和社会浪费。作为一个古老的税种,它起源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遗产税。我国早在新中国建立伊始就将征收遗产税列入议程,但至今仍未实施。 这一明显带有劫富济贫倾向的税种施行在当前异常困难。目前,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已经取消,而香港和美国正在筹划取消,我国虽然早在2004年9月21日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是至今仍未真正开征,国家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表示,中国不准备征收遗产税,目前还没有征收遗产税的计划。 1 我国当前形势下,不适合征收遗产税的主要因素 1.1 个人信息无法做到透明化 要开征遗产税就要在很大程度上透明化个人信息, 而希望把个人信息,特别是将财产信息透明化不只在法律方面存在很大难度,在技术、操作方面的难度更大,要搞清楚到底有多少富人,富人有多少财产,并非不能做到,但是要充分考虑到了这样做的成本是相当大的,调查需要庞大的人员队伍,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财力,代价甚至有可能高于遗产税的收入。 1.2征收遗产税在我国存在过于强大的舆论阻力 在人们的传统思想观念中,中国历来重家族,轻个人。家族的发展是个人发展的前提和保证,而在这点上,西方与之截然相反,所以,为后代积聚财富,天经地义,这是传统,想在短期内改变传统,是一种极为困难的行为。当前国情下,我国一些富人仅是听到了要开征遗产税,就 急于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转让给甚至还没成年的子女,或者将名下的大部分财产转移到没有征收遗产税或者遗产税率很低的国家,这样以来就违背了征收遗产税的初衷,反而使穷人更穷、富人更富。 2遗产税征收的前景与社会意义 一项政策的好坏,是否该被推广不能只根据经济影 响因素来决定。对于遗产税,还应该看重开征遗产税在对社会风气、精神文化层面上的意义。增加财政收入只是其中的一方面作用,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税收的强制形式强化了财富的社会责任感,有利于形成一种健康的财富文化。而接受这种健康的财富文化熏陶,是中国财富走向良性发展和与社会协调并存的必备洗礼。 当前,我国财富的走向大致可归结为:拼命地挣钱,拼命地奢侈,拼命地继承。财富的现世志向是奢侈,所以在挣钱时往往不择手段权钱交易、破坏资源、肆意污染、事故频繁。这样的财富积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整体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又因为拼命挣钱只为奢侈,或者巨额财富本就是不劳而获地继承而得,更加剧了社会富有阶层的奢侈之风,而对社会慈善事业鲜有关注,进一步加剧穷人的仇富心理。 而西方财富的理性走向却是:拼命地挣钱,拼命地省钱,拼命地捐钱。他们信奉“在巨富中死去是一种耻辱”,他们不愿子女不劳而获,巴菲特“不给孩子留一个子儿”,盖茨仗义疏财大搞慈善事业。所以,当布什宣布美国政府计划在2010年前逐步取消遗产税时,本该是受益者的美国富翁却联名上书,反对政府取消遗产税:取消遗产税将使美国百万富翁、亿万富翁的孩子不劳而获,使富人永远富有,穷人永远贫穷,这将伤害穷人家庭。 遗产税是一个有力的政策导向,它将社会财富与责任相联系。财富越多对社会的责任也就越大,有利于促进 第29卷第3期Vol.29No.3 企业技术开发 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2010年2月Feb.2010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摘要】遗产税是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在征收的税种之一,由于我国社会性质和社会条件的特殊性,遗产税在我国尚未实施。征收遗产税有增加国家财富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在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做了大量探究工作。本文将从遗产税的性质出发,分析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财富分配税收制度 一、前言 遗产税产生的原因是通过对死者的遗产进行社会再分配,以防止社会贫富差距多大。遗产税的历史非常悠久,范围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我国最早在1950年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规定开征遗产税,但是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仅试行6个月就停征此税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财富的积累,社会财富不均现象更加凸显,征收遗产税又被提上我国税收日程。目前,世界大部分国家会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征收遗产税,遗产税在我国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又是怎样的呢?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完善我国税收制度 我国的税收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财产税是国家的重要税种,一个完整的财产税体系包括动态税和静态税,静态税是指对纳税人的财产在固定时点征收的税,动态税是指对纳税人的财产转移征收的税,如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我国税收制度存在很多不合理和漏洞,如税收收入调节作用不明显、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合理等,使得税收制度设置的目的不能达到。缺乏对动态财产税的征收,因此,征收遗产税可以对我国的财产税制度进行完善。 (二)社会财富再分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同时,社会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因此,税收制度承担的社会财富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责任也越来越多。近年来,我国针对税收制度作出了很多改善,如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遗产的继承是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财富的继承使得财富越来越多地积累到少数阶层中,社会贫富差距加剧。征收遗产税可以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有利于社会公平。 (三)增加我国财政收入 税收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收入手段职能,因此税收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遗产税是一个税源较为稳定的税种,在历史上遗产税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遗产税只是多个税种的一种,且所占的比例也比较小,但是由于遗产税的特殊性,其可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世界上各国遗产税大约占税收总额的0.3%到0.5%,参考此对我国进行预测,2015年我国税收总额是110604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那遗产税税收收入约332亿元到553亿元,可以为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一笔可观的收入。 (四)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在征收遗产税的西方国家,很多财产所有者会在死前签署医嘱将自己的财富捐献给公益组织进行公益事业。死者捐赠财产属于社会公益活动,因此可以免征遗产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是需要社会财富的支持的,开征遗产税可以增加财产所有者捐献自己财产的可能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促进社会公益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有利于社会财富再分配、增加我国财政收入,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具有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三、中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 本文将从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两个方面对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https://www.360docs.net/doc/165337930.html, 2006年01月04日 16:58:51 编辑:王芳来源:江苏国税网 ■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2年■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3年■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1914年■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1915年■夏天,北京政府召开的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讨论通过了倡办遗产税一事,并参照章宗元拟出的《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在整顿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问题。 ■1927年■7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收入。 ■1927年■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参照1915年拟定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考虑到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公布,开征遗产税困难很多,决定暂缓施行。

■1928年■7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被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但是没有公布施行。 ■1928年■11月22日,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放标准》,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收入划为国家收入。 ■1929年■6月中旬,国民党召开第三届中央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的政训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中包括推行遗产税的内容。 ■1930年■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原则》,其中规定拟开征的遗产税为共享税。 ■1930年■10月,以美国顾问甘未尔为首的财政部设计委员会提出,中国现在不宜实行遗产税。 这些意见一度对于政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致几年之内再也没有人提议开征遗产税一事。 ■1934年■5月,鉴于中国和日本的关系日趋紧张,战争大有一触即发之势。财政部考虑到战时财政的问题,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建议,并拟定了《遗产税法(草案)》,提交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 ■1935年■7月24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其中将拟开征遗产税列为中央税。 ■1936年■2月财政部根据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的决议,拟定了《遗产税原则》和《遗产税条例(草案)》,报行政院审议通过。 ■1936年■12月2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了《遗产税原则》。

浅谈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165337930.html, 浅谈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摘要」文章通过对遗产税来历和作用以及现阶段我国国情的分析,说明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时机已成熟,另外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开征遗产税的具体模式进行了一些选择和设计。「关键词」遗产税;总遗产税制;赠与税 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据史料记载,早在4000多年前古埃及就已开征遗产税,其作用主要是将征收的税金作为老弱士兵的养老金。近代遗产税起源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欧洲各国先后建立了遗产税收制度。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已开征遗产税和与之配套的赠与税,如英、美、日、法、德、意等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均有遗产税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并积聚了相当的财富,遗产税开征与否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下面笔者将从几个方面论述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一、遗产税的作用(一)开征遗产税,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继承的遗产虽然属于合法所

得,但是属于非劳动所得,容易使后代不劳而获,不求上进。我国现阶段,就出现为逃避将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而出现的“三岁少儿成房主”、“一元钱专利转让”等事件,都折射出当今教育观念的不成熟。众人皆知的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早就声明,他的遗产大部分将捐给社会,两个孩子只能得到很少的一部分。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子女对家庭和父母的依赖较大,自立能力较差,为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促进社会进步,有必要开征遗产税。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将遗留财产中的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地传代积聚。尽可能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祖荫遗产的依赖,鼓励后代能够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继续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鼓励人们生前向社会捐赠、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技、教育、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从而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为此各国都规定,凡向以上公共、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计入征税遗产(财产)总额,并给捐赠者留名,以鼓励个人向社会捐赠。 (二)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少数人占有多数财富的比例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关系到稳定与发展的社会问题。对超过社会平均财富的个人财产征收遗产税,能够适当平均社会财富。如果富有者将大批财富留给后代,继承人就会由于继承行为的发生而拥有一大笔远远高于其他人收入 的私有财产,从而造成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

浅谈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班级:09行政管理二班 制作人:余志福、崔洪亮 学号:0903030050 0903030008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起源于古罗马时代,近代较为规范的遗产税制16世纪始于荷兰,此后不断有国家开征此税。目前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较发达国家都已开征遗产税及其伴生的起补充作用的赠与税。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增长,随着个人财富的不断增长,个人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学术界、政府和百姓对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早在2003年“两会”期间,许多代表就呼吁开征遗产税,由此可见,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已是指日可待。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并积聚了相当的财富,贫富差距问题也在近年来凸显,究其根源,其实贫富差距的出现体现了社会财富的不合理分配。这种现象也反映出中国社会出现了一种社会阶层之间流动固化的问题遗产税开征与否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下面笔者将从几个方面论述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一)开征遗产税,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遗产继承虽然属于合法所得,但是属于非劳动所得,容易使后代不劳而获,不求上进。我国现阶段,就出现为逃避将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而出现的“三岁少儿成房主”、“一元钱专利转让”等事件,都折射出当今人们对自身财富分配的不理智和不成熟。众人皆知的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早就声明,他的遗产大部分将捐给社会,两个孩子只能得到很少的一部分。但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子女对家庭和父母的依赖较大,自立能力较差,为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促进社会进步,有必要开征遗产税。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将遗留财产中的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地传代积聚。尽可能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祖荫遗产的依赖,鼓励后代能够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继续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鼓励人们生前向社会捐赠、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技、教育、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从而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为此各国都规定,凡向以上公共、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计入征税遗产总额,并给捐赠者留名,以鼓励个人向社会捐赠。 (二)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少数人占有多数财富的比例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关系到稳定与发展的社会问题。对超过社会平均财富的个人财产征收遗产税,能够适当平均社会财富。如果富有者将大批财富留给后代,继承人就会由于继承行为的发生而拥有一大笔远远高于其他人收入的私有财产,从而造成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加,一些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者已富裕起来,名演员,名画家等收入很高,海外归国人员的财产以及原工商业者落实政策后的财产也较多,需要适当调节和控制。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通过税收杠杆对遗产进行社会调节,将部分高额遗

辩论-当代中国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一辩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大家好。 开宗明义,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的税种,它针对的主要是社会上5%到10%的高收入阶层。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遗产税就被提到了拟开征的税目名单之中,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富人数目的膨胀,遗产税的征收已有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充足的税源。同时,收入差距贫富分化加剧,这都使得大众对遗产税开征的呼声愈发高涨。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今天的辩题,是一个应然层面的价值判断,因此,实际操作中的技术性困难与对推行效果的猜测都不是主要矛盾,不能作为决定性因素来考虑。 接下来,我方将从必要性与重要性两个方面论述当今中国应该征收遗产税。 一,在我国国情面前,遗产税的征收已非常必要。去年,我国基尼指数达到0.458,远高于0.4的国际警戒线。悬殊的贫富差距,一方面,不符合我们社会主义的本质,另一方面,更是增加了社会发展的不稳定性。这亟待我们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遗产税的开征显得尤为必要。通过税收的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会更加公平,优化资源配置,进而有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当然,增

加财政收入也是一项可观的利处,可以用来增加社会公共事业的投资,达到中和调节的作用。但应该认识到,增加收入只是它的附带效益。因为遗产税作为一种平衡机制,其目的重在保持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对文明的社会观念的树立,遗产税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从个人角度而言,遗产税对当今的富二代将起到一种警醒与鞭策的作用。当他们可继承的财富减少,自我奋斗就成了必须的选择,不啃老,不依靠的意识,才能有更广阔的生长土壤。从社会角度看,遗产税会使财富继承的成本加大,引导更多的财富拥有者减少财富传承的行为,转而关注财富的社会慈善效益。如此,慈善会成为越来越多中国富豪的选择,社会慈善公益事业也可获得更多的支持。当慈善成为一种习惯,社会风气亦将焕然一新。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当今中国应该开征遗产税。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2.3遗产税的课税理论依据 理论上对遗产税的征收有许多种不同的说法。中西方学者在应该对遗产征税这一点是达成共识的。在西方财税学说中,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关于征收遗产税理论依据的学说: ①国家共同继承说 这一学说的主要代表人物为德国法学家布兰奇,主要流行于欧洲国家。该理论认为继承权并不是与生俱来的,私人之所以能够积累起财产,有赖于国家的帮助和保护。因此,国家对死亡者的遗产拥有领地权、部分支配权。依据这种理论,遗产税的开征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家的权利,将遗产税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并限制继承者的权利。 ②溯往征税说 这种理论以美国的韦斯科特和法国的雪富莱为代表。该理论认为,遗产税不是对遗产的课征,而是对死亡者生前一切逃避税收的追缴。他们认为,在对纳税人征收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时候,纳税人通常会通过各种办法逃税。所以,应在其死后无法逃税的情况下通过遗产税一次性追缴回来。 ③没收无遗嘱的财产说 这种理论以英国的边沁和穆勒为代表。边沁认为,遗产由其家属继承是遗产被继承人的意愿,对于无遗嘱的遗产应当由国家没收,这样还可减少由于继承分配而带来的矛盾。 ④均富说 均富说,以美国的马斯格雷夫为代表。他认为高收入阶层将遗产留给后代,使得不同社会主体占有社会资源总量失衡,不利于不同主体间的公平竞争。遗产征税是平均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和工具。 ⑤能力说 这种理论以美国的赛里格曼为代表。该理论把遗产税看作是一种对人税,是课征于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既是对人税,就应当以纳税人的负担能力为标准。而衡量纳税人的能力标准主要有三种:费用、财产和所得。 ⑥享益说 这种理论是早期正统学派的主张,流行于欧洲。该理论依据劳务费说、劳

当今中国应该征收遗产税 一辩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开宗明义,遗产税是针对死者遗留财产征收的税种。现状下我国贫富差距大,代际传递效益强,代际固化严重。我方认为,针对这样的现状,当今中国应当开征遗产税。接下来我方将从调节社会分配,和影响纳税人经济决策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首先,遗产税可以调节代际传递效益,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竞争公平化。一方面,当今中国贫富差距大,2016年中国家庭的财富基尼系数为0.73,高于0.7全球平均水平。而根据我国十三五规划,2020年这个数值应该降到0.6才能保障社会公平。同时,前1%的富豪所占资产为社会总资产的三分之一,后27%的贫穷人口所拥有资产仅占社会资产的3%。另一方面,中国社会代际固化的特征十分明显,财富代际传递指数英国约为0.4,美国约为0.45,而中国则高达0.6。在中国,对于收入处于前20%的父代而言,其子代收入依然维持在前20%的概率高达53%,远高于英德法美等国。 也就是说,现状下少部分的富人占据了社会财富的绝大部分,并且由于缺少针对代际传递的调节,其子代也将轻而易举的继承巨量财富,富者恒富穷者恒穷,代代继承,使社会阶层固化。社会阶层固化,使得社会低层人民产生强烈的不公平感,影响社会正常发展。而据调查,有高达64.8%的社会底层群体曾在微博中对社会表现出了较强的“不公平感”。 征收遗产税,将会直接着手于财富的代际传递,更直接地改善贫富差距,尤其是改善代际固化问题,促进社会竞争的公平化,有利于社会稳定。 其次,遗产税可以通过免税条例增加富人慈善动因,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据中国民政部数据统计,我国存在至少7500 万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帮助。但我国慈善水平很低,据统计,2015年我国十亿以上富豪数量达到世界第二,慈善水平却只有欧美国家的4%。浙江大学沈铁蕾教授在《遗产税的经济和社会效应研究》中指出,当税法设置有关于慈善捐赠的免税条款时,会对慈善有激励效应。当富人通过捐赠节税并且获取社会荣誉时,资本涌入慈善事业,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因此,我方参考遗产税征收草案,提出以下政策细节: 1.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采取总遗产税制,起征点80万,并采取20%到50%的4档累 进税率。 2.若生前有公益捐赠,捐赠数额可以抵扣应缴税的财产额度,并且适当降低其收税比 例。 3.循序渐进,先从具有完善登记制度的财产开始征收,逐步覆盖所有类型遗产。 综上,我方认为应当开征遗产税,实现社会财富更优分配。

我国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的探讨

我国是否开征遗产税的探讨 引言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在这个世界上,除税收和死亡外,没有什么是确切已知的。”有趣的是,遗产税将死亡和税收这两样东西联系到了一起。国际上看,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对遗产征税的比例达91%,而对遗产征税的国家多是当今最具效率和竞争力、科技领先的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法国等)。从国内看,建国后,我国曾多次酝酿开征遗产税,在1990年十三届七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就有对过高收入要通过税收,包括个人收入调节税、遗产和赠与税等,进行必要调节的语句。1994年,在税制改革所构建的体系中,遗产税被列为即将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李鹏同志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纲要》报告中指出:国家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打击不正当竞争,要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以及开征包括遗产税在内的税种调节过高收入。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论述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时明确指出,要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在2000年,第十个五年规划建议中曾提出开征遗产税。2004年,财政部拟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但幷没有获得通过。2013年2月,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称“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沉寂了10年的遗产税又一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一、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先富带后富的政策,优先发展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这确实使得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鉴中1978 年国内生产总值3645.2 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381 元,到2013 年国内生产总值568,845.21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41,907.59元)。但仍然存在较多的贫困人口(2013 年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中,最低收入户,占全国总户数10%,其中困难户3287,占全国总户数的5% ,而农村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及低收入户数占到了40% )。这些数据表明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的生活比较困难,其基本的生活需要都尚未满足。所以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贫富差距的问题 根据国际一般标准,0.4以上的基尼系数表示收入差距较大。由于从税收政策角度调节社会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差距问题的遗产税,具有能通过再分配财富实现社会公平,具有社会心理疏导、鼓励自力更生、抑制贪污腐败等良好的社会效应和辅助性的财政效应,富裕阶层的出现也为我国开征遗产税奠定了经济基础。因此遗产税的开征问题再次引发热烈讨论。二、我国应该开征遗产税 (一)遗产税的效应 1.财政收入效应 遗产税设立之初大都是为了筹集军费,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但是现代遗产税的财政收入职能已经随着时代的发展慢慢弱化了,被调节职能所取代。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情况表明遗产税和赠与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普遍不大,且很多国家呈下降趋势。2012年我国税收收入为100614.28亿元。按照国际上的情况推测,如果遗产税收入能达到我国税收总额的0.3%-0.5%( 美国联邦遗产税收入约占联邦税收总额的1.4%,德国、西班牙、英国的遗产税收入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0.6% ,韩国约占0.9%,法国约占2% ,冰岛、葡萄牙、卢森堡约占0.3%),那么我国遗产税收入则为301.84亿元至503.07亿元。这个数额远远超

国内的遗产税开征试行研究

国内的遗产税开征试行研究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具有积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目前理论界和政府部门对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已达成基本共识,但在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 一、当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遗产税税制复杂、征管难度大、涉及面广,遗产税的开征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经过20余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已具备开征遗产税的许多有利条件。 (一)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总体上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

良好势头,经济实力不断增强。197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624亿元,2004年增加到136515亿元,与1978年相比增长了约38倍;从相对指标来看,1978年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05美元,2004年则增加到1269美元,增长了约6.19倍。如果按照购买力平价指标,据推算,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已经超过3000美元。与此同时,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元,2004年增加到9422元,增长了约27.5倍。可见,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二)一部分先富起来的阶层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必要的税源 改革开放以来,在“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指引下,我国已经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拥有百万、千万甚至亿万资产的富裕阶层。根据2005年胡润财富排行榜,我国前400名富豪中资产最多的为140亿元,人均财富为15亿元。而美林集团公布的《2004年度全球财富报告》显示,我国拥有100万美元以上金融资产的人士已达到23.3万人,人均410多万美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来华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日益增多,外商在华的财产数额已具有相当规模。截至2004年初,全国共有外商投资企业22.6万户,累计投资金额11173亿美元,平均每户投资

我国开征遗产税法律规范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开征遗产税法律规范的可行性分析 [摘要]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开征遗产税,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结构、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助于合理利用税收资源,实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有助于推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文章拟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目前已经具备的一些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展开,探究我国开征遗产税制度设计建议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关键词]遗产税;征收;可行性 遗产税属于财产税的一种。遗产税的开征是再分配的过程,对创造机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有一定的调节作用。本文旨在对我国遗产税制度的建设现状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我国开征遗产税仍需完善的地方。 一、遗产税的概述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征收的一种税收。具体而言,遗产税的含义包括:(1)遗产税征收的前提是财产所有人死亡;(2)遗产税的征收对象为遗产;(3)遗产税通常包括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收。著名的美国政治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曾说:“世界上有两种事情不能避免,一是死亡,二是税收。”遗产税即是将死亡和税收结合起来的产物。公民生前的收入虽然有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但公民死亡后留下大量遗产通过继承或生前通过赠与进行财产再分配时,我国税收制度中还没有规定征收遗产税和赠予税,开征遗产税是历史与现实的需要,但现实条件还不完全具备,还需要创造开征条件。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步、迅速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私有财产拥有量也明显增加,开征遗产税的条件也日趋成熟。在先富起来的一部分群体中,个人积累的财产已经相当巨大了,并出现很严重的财产差距悬殊问题。遗产税的开征,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不仅具备了实现条件,更有其必要性。遗产税不仅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之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同时,开征遗产税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意味着政府向人们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即鼓励人们通过正当的劳动提高生活水平,不支持依赖遗产生活。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包括绝大部分发达国家、较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①一些国家对中国公民在其境内的遗产和其本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收遗产税,然而我国却没有相应地开征遗产税,这种不平等的状况是很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这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更重要的是我们国家主权受到无形的损害。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完全有必要开征遗产税。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开征遗产税,对缩小我国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不均起到重要作用,更好地在再分配过程中体现公平原则。 一、开征遗产税的意义 (一)有利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 在改革开放初期,国家为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战略目标。现在这个目标已初步实现,但随之而来的地区发展不均衡,不同人群、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日益显现。从2000年开始,我国基尼系数已远超过0.4的警戒线,2006年升至0.496,2007年为0.48,目前可能在0.5左右。调节我国贫富差距已迫在眉睫。遗产税仅对少数富有阶层征税,防止财产过分集中于个人。国家将所征收的遗产税再分配至中低收入阶层,体现出公平原则。征收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进而避免分配不均导致的可能出现的社会矛盾。“遗产税课征的实质,是在承认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的基础上,在保障私人财产权益的前提下,对私有财产的隔代遗传依法加以管制,借以平均财富与增进整个社会对财产的利用效益。”(朱大旗1998) (二)鼓励公益性捐赠,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遗产税对捐赠项目进行税前扣除,促使财产所有人更倾向于捐赠、慈善等公益性事业,使更多处在贫困环境的人得到帮助,同样达到了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 (三)鼓励社会创新、抑制不劳而获 征收遗产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成员展开公平竞争,鼓励继承者通过自身努力,不断创新,创造真正属于自己的财富,而不是不思进取、享受安逸。 (四)刺激消费,扩大内需 财产所有人与其去世后被征收遗产税,不如在生前进行大量消费,获得更大的效用。征收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费,进而带动内需,拉动经济增长。 二、科学确立遗产税制度 (一)税制模式 遗产税的税制模式分为三种:总遗产税、分遗产税和混合遗产税。其中,总遗产税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对遗留财产的总额进行综合课征的遗产税;分遗产税是被继承人死后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关系亲疏和实际所得遗产的多少进行差别征收;混合遗产税兼具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的特点,先对遗产总额征一部分税收,再进行差别征收。 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我国适宜按总遗产税制进行征税。尽管分遗产税考虑到了关系亲疏以及继承遗产多少等因素,更能体现公平原则,但征收环节过多,对征收过程要求更为严格,造成征收成本过高。总遗产税不但税收环节少,成本较低,而且容易控制税源,防止偷税漏税行为。混合遗产税虽弥补总遗产税和分遗产税的不足,但征收环节多,过程复杂,而且会造成重复征税。 在采用总遗产税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中央税,即在中央统一调度下合理分配遗产税。如果现阶段实行地方税,会造成东西部地区差异继续扩大,不能很好起到调节国民收入作用。排除了为逃税而导致官商勾结、滋生腐败的不良因素的影响。当然,在制度逐步完善时,可实行中央税与地方税相结合的方式,越发达地区地方税所占比例越小,中央税所占比例不得低于70%。 (二)征收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等。为防止有提前赠与财产进而逃税的嫌疑,遗产税和赠与税需要同时征收。当然,被继承人去世后的所欠债务、应纳的税收、以及丧葬费等事项需在计算遗产税之前扣除。 (三)免征额与税率 由于征收遗产税的主旨在于缩小贫富差距,所以免征额要高,征税面要窄,集中在少数高收入者,避免给中低收入者造成税收负担。尽管各地经济情况不同,但是遗产税的起征点必须相同,防止产生由于人员流动性而出现“以脚投票”的现象。免征额可确定在500万。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有利于实现税收的纵向公平。可实行10%、20%、30%、40%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有助于减少收入分配不均,达到限制少数巨额资本代代相传、继承人不劳而获以及资本过于集中的目的。 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研究 刘美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也逐渐增大。为了缓解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缩小贫富差距,我国应尽快开征遗产税。本文将阐述开征遗产税的重大意义以及遗产税的制度设计,分析征收遗产税的制约因素并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遗产税;收入分配;个人财产实名制;财产申报财产评估 刘美均: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研究 作者简介:刘美均,吉林大学经济学院08级财政系。 146 ··

浅析我国开征房产遗产税费的利与弊

浅析我国开征房产遗产税费的利与弊 [摘要]我国现今不具有对房产法定继承人的征税立法的条件。由于缺少相关制度支持等因素,我国开征房产遗产税的前景并不明晰。文章通过探究国外在征收房产遗产税方面的先例以及分析房产遗产税在我国征收的利弊,以期为我国房产遗产税的可行性论证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房产税;遗产税;税收;不动产;继承 一、问题意识 我国现今房产市场过热的状况,催生了人们对房地产的投资热情。除了婚嫁、拆迁等自住型房产的现实需求外,大批购房者持投机心理涌入房地产市场,一些人甚至以子女的名义买房。在“新国八条”、房产税等应对措施未产生明显效果之时,对房产进行遗产税征收的争论日趋热烈。 迄今为止,我国并未对法定继承人的房产遗产税进行征收。“国税函20041036号”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问题做出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时,不征收契税。《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从2004年最先提出至今,仍在酝酿之中,其可行性有待商榷。其中最主要的问题乃是对房地产市场主要矛盾的把握、政府对税收管理的合理控制和相关制度的设计及市场清理。要认清当前开征房产遗产税的现实困境,需要对国外先例进行综合分析,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理性判断。 二、与房产继承相关的外国遗产税制度 (一)日本遗产税制度中的房产继承 1.日本房产遗产税制度 日本对其公民的全球财产征收遗产赠与税,主要针对遗产中的住房及存款。根据日本2003年的遗产税制度,对遗产税的征收从1000万到3亿日元分为六个档次,其中1000万日元以下为10%,1000万-3000万日元为15%,3000万-5000万日元为20%,5000万-1亿日元为30%,1亿-3亿日元为40%,超过3亿日元为50%。近几年来,日本的税改有不断降低最低标准的趋势,使遗产税的纳税比率不断上升。由此,日本人选择住小房子,且很少有人有第二套房,是因为房子价值越高,下一代继承时所需缴纳的遗产税越高。 2.日本房产遗产税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日本的土地所有制与我国存在巨大差异。日本百分之六十的土地属于个人及法人所有,即拥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而我国实行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制,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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