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增值税的检查

第三章增值税的检查
第三章增值税的检查

第三章增值税的检查

增值税属商品及劳务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纳税人在货物生产和流通或应税劳务中新增加的价值。增值税的稽查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稽查的环节多。其他产品(商品)及劳务税一般只稽查应税产品(商品)项目的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主要是对销售环节的稽查,而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除稽查销售环节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外,还要稽查购进或转入货物的进项税额。此外,还要从进项税额中界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有关项目的税额,据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可见,不仅增值税的计算、稽查的环节多,而且它所涉及的财务处理环节也多。

第二,发票管理难度大。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金制度,就是以货物的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以发票扣税为手段,对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行分别核算,据以计算征收增值税的办法。并在零售以前各环节销售产品(商品)时,均须按照规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增值税额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凡发票未注明税额的,以及所使用发票不符合规定或发票填写内容等不符合要求的,均不得抵扣税款。因此,发票的印刷、领购、开具和保管各环节都涉及到税源的管理和稽查。

第三,税金的核算、调整和处理比较复杂。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产品(商品)有不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核算,也有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核算,还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交税金的核算。销项税额的核算和调整,不同的业务又有不同的规定,销售货物一般在“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核算调整。自用产品(商品)一般在“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作为追加税金核算调整;进项税额的核算调整,既有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也有不准抵扣销项税额的,有关的规定及其调整处理比较复杂。

由此可见,对增值税的稽查较之其他商品及劳务税的稽查难度大得多。认真查核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交税金,既是增值税稽查的重点,也是增值税稽查的难点。

第一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检查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认定的稽查

税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条例》)。税法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税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凡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提供应税劳务的,改为统一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苏国税发(95)402号)。

因此,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不论其经济性质、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所在地区,也不分是中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都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1.承租和承包经营纳税义务人认定的稽查。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细则》)。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国税发(94)186号)。

在实际认定纳税人时应注意:

(1)如果承包或承租原企业的全部或一部分,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如自行进货、自行定价、自行销售、收入自行支配,只向原企业上缴利润和承包费等,则承租人或承包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如果属于企业内部的承包,如工业企业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级单独核算,商业企业实行班组核算和柜台承包等,则仍以原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人。

2.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认定的稽查。

申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的货物均应缴纳增值税。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国税发(93)155号)。

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5】288号)。

3.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认定的稽查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他人代销货物,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苏国税发(95)402号)。

二、纳税人划分的稽查

由于我国对增值税的征收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于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有较高的要求。《增值税暂行条例》参照国际惯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分别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对纳税人的稽查,应分清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界限。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1.从年营业额判断。

一般纳税人,要求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国税函【1998】156号、苏国税发【1995】510号)

在稽查中应注意五点:

(1)以上标准中所提到的销售额,是指不包括应纳税款的销售额。

(2)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国税发【1994】059号)

(3)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的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是指该类纳税人的全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零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4)新开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个体经营者一律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待实际生产经营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并且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个体经营者,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苏国税发【1995】510号)

(5)新办商贸企业

①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②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③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稽查时,应重点查核纳税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核对企业申请的有关年度的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查核纳税人的损益表,进一步核实年应税销售额,查明企业有无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谎报多报年应税销售额而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

2.从其他条件判断

(1)新办工业企业

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对纳税人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2)新办小型商贸企业。

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3)凡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不包括商贸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①设有专业会计(持有权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和办税人员(持国家税务机关颁发的合格证书);

②能够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设立总账、分类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如实记账;

③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准确提供纳税资料,按期如实进行纳税申报;

④近三年内无偷骗税和严重欠缴税款行为;

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苏国税发【1995】510号)

3.从企业的性质判断。下列纳税人不论其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的标准,也不论其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均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个人;

(2)非企业性单位;

(3)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另外,生产经营的货物全部免税的企业也不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税发【1994】059号)在稽查中需注意的是,当商业企业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后未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应转回成本或库存商品;当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只允许抵扣成为一般纳税人后购进商品的进项税额。

4.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判断

根据规定,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并如实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纳税人在递交申请报告和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后,经审核提供的证件和资料齐全,申请资料内容属实后,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方能成为一般纳税人。同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国税发【1994】059号)

稽查时,应重点审核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是否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查对各项手续是否完备、真实,有无伪造、涂改和借用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节征税范围的检查(适用税率)

对征税范围的稽查,尤其应注意分清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从而分清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界限,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一般销售行为,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的行为,稽查的重点应包括以下三点:

(1)所销售货物,应是有形的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如果销售的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是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则这种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只对货物的销售行为征税,出租、出借等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于融资租赁行为应注意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国税函【2000】514号文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给承租方,均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

(3)上述销售货物的行为必须是在我国境内进行,即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否则不属于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例如,在我国境内某外资企业,其国外的分支机构在境外生产货物销售,销售收入通过国内总机构核算,对这笔销售收入,由于货物的起运地和所在地都不在我国境内,因此不需在我国缴纳增值税。

2.视同销售行为,这些行为从内容和行为性质上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将货物的代销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在稽查时应注意,在代销货物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均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在稽查中应注意,这项规定只适用于相关机构在不同县(市)的,其相互之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不包括相关机构之间相互移送原料和半成品等不是用于销售的货物。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他人,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

在对以上“视同销售行为”进行稽查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上述“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只适用于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包括“其他个人”。也就是说,“其他个人”发生上述行为时,并不比照视同销售货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奖励的,也属于税法所说的“无偿赠送他人”的范围,所以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稽查(详见本章第三节)。

4.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些特殊货物交易情况的稽查,例如货物期货的买卖,银行销售金银,典当业的死当物品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集邮商品、报刊、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商品买卖按其出售者的不同分别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例如,邮政部门销售邮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则应征收增值税。

5.对在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稽查。可以分为以下两方面:

(1)对受托加工货物行为的稽查。所谓受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在稽查过程中,主要应审查其受托加工货物业务是否应按“劳务”征税,要注意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料及主要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由受托方加工货物、交付委托方形式的受托加工业务,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不能视为“受托加工货物”,应按“销售货物”征税。

②对于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料及主要材料生产的货物,应视为“受托加工货物”,按“劳务”征税。

(2)对修理修配业务的稽查。所谓修理修配业务,是指委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根据这一规定,修理修配业务不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业务。在稽查中还应注意,当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时,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收入,应按修理修配业务征收增值税。

6.对进口货物的稽查。我国的税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一般在货物进入关境时,或在货物从海关保税仓库、保税行或保税区中转出,投入国内市场时,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增值税。

(《条例》)2.条例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条例所称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条例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细则》)3.条例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细则所称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国税发【1998】137号)中外合作油(气)田按合同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国税发【1998】219号)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当按照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及有关规定,对卫生防疫站调发生物制品和药械,可按照小规模商业企业4%的增值税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9】191号)外国企业参加展览会后直接在我国境内销售展品、或者展销会期间销售商品,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考虑到这些外国企业在华时间较短,属于临时发生应税行为,且销售的展品或商品数量有限,因此,对上述销售展品或商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9】207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恢复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2000】051号)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3】086号)对国内企业生产重型燃气轮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原材料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税【2003】132号)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4】607号)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否则应该缴纳增值税。

(财税字【1999】273号)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2】420号)除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外,为其他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活和生产污水属于提供委托加工性质的劳务,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该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税【2001】97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国税发【1996】155号)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5】29号)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国税函【2005】56号)4.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税发【1998】137号)6.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5】288号)7.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财税字(94)026号)

8.基层供销社代购棉花

(1)基层供销社代棉麻公司收购的棉花,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①收购资金由棉麻公司拨付,基层供销社不垫付资金;

②收购的棉花由棉麻公司统一调拨,基层供销社无经营权;

③基层供销社只收取代购手续费、从量包干费等代理费用。

(2)基层供销社代棉麻公司收购的棉花,凡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基层供销社自行组织经营的棉花,均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

(3)基层供销社代棉麻公司收购的棉花,凡按以上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其代棉麻公司收购棉花所开具的收购凭证,不能作为基层供销社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棉麻公司委托基层供销社代收购棉花的进项税额,凭基层供销社交给棉麻公司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金。

(苏国税发(94)168号)9.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2)上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细则》)(3)根据细则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94)财税字026号)(4)根据细则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4】122号)(5)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94)财税字026号)(6)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细则》)(7)悬挂输送机厂等企业生产的悬挂输送机及设备(简称烘道),凡企业实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主营业务为制造业的,其生产安装的烘道属销售货物行为,一律征收增值税。

(苏国税发(95)605号)(8)对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公司取得的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国税函【1997】33号)以上所指的“电梯安装业务”仅限于单纯的电梯安装业务。如纳税人销售电梯并同时向购买方提供安装劳务,则应按照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流转税。

(苏国税发【1997】102号)11.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兼营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1)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

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细则》)(2)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6】202号)(3)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细则》)12.罚没物品

(1)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人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3)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5】69号)13.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

上述自产货物是指:

(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2)铝合金门窗;

(3)玻璃幕墙;

(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上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国税发【2002】117号)14.特定货物

(1)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93)154号)(2)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93)154号通知)(3)集邮商品

生产集邮商品仍然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改为一律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95)076号)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94)财税字026号)(4)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94)财税字026号)以上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已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因此,对厦门市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设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的应税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电信劳务。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它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1997】504号)(5)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6)“活动板房”属有形动产类货物,发生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单位与个体经营者销售“活动板房”并负责为买方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征税。

(苏国税发(95)287号)(7)销售旧货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免征收增值税。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财税字【1994】26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02】29号)

第三节进销项税额的检查

一、销项税额的检查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对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的“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销项税额”专栏进行核算。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增值税额,在贷方用蓝字登记;退回销售货物应冲减的销项税额,在贷方用红字登记。

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从上述公式表明,稽查销项税额主要应从销售额、税率及数据运算结果是否正确等方面进行核实。

(一)销售额的稽查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额是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正确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所在,核实销售额是增值税稽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对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稽查,应在确认销售业务行为的前提条件下,以应税销售额为中心,正确运用税率,通过分析会计报表,核对收入、成本、费用、存货类会计账户,审核原始资料,运用测试法、观察法、核对法、复算法、盘点法等方法开展检查。其检查的要点有:

1.检查销售行为的真实性,有无隐瞒应税行为、挂账、滞后实现销售的情况:

2.检查应税项目的完整性,有无将应税项目不计税,侵吞国家税款的情况;

3.审查销售额的正确性,有无将应税收入分离为价外费用挂在对方往来账上或冲减经营费用,人为降低销售额,少计税金的情况;

4.审查销项税额计算的准确性,有无错用税率,少计或多计销项税额;

5.检查会计核算的正确性,有无违反会计核算规则、转移应缴税金的情况。

第一、销售确认的稽查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由此可见,企业销售的实现,主要有两个明显的标志:一是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或者劳务已经提供;二是价款已经收到或者取得了收取价款的凭据,这就是销售实现的基本条件。也就是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都应以此为基础确认销售的实现,并及时将销售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同时计提销项税额。稽查时,应注意有无迟报计税销售额。按照取得销售收入结算方式的不同,销售确认稽查的内容和方法也有所不同。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稽查

直接收款销售货物亦称提货制。在这种结算方式下,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对方的当天,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常见的错漏是:已收款开票,提货单和发票账单已交付购货方仍不体现销售或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挂在往来结算账户上,延误税款入库时间或逃避税收负担。

稽查时,首先审查报告期末—段时间的发票存根联的开票日期,看有无已开出发票而未撕下记账联未入账或虽已撕下发票联而误记往来结算账户的情况。具体作法是:将“银行存款”账户、“银行对账单”、“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等和发票存根联进行核对,查明当月应实现的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压票现象,或通过对“应付账款”、“应收账款”等有关明细账的清理,查看有无虚列户名的无主账户或转账奇异的情况。凡有核算内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发生额挂账时间较长的,就有隐匿销售收入的可能。在查明问题后,应根据未入账或隐匿在往来账户上以及误转其他账户的销售收入额,按不含增值税或含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调整销售收入额,核实销项税额,核算销售成本和销售利润。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追补消费税。

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稽查

采用这种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一般是异地之间进行的货物销售,通过银行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在这种结算方式下,以货物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并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了托收手续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常见的错漏是:货物已经发出,并向银行办妥了货物托收手续后仍不体现销售。这类情况一般是纳税

人属人为地调节利润指标而造成的错误。稽查时,可重点以季末或年末发出商品备查簿为中心,查核商品发运记录资料,审查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结合银行结算凭证回单联及发票开具日期,对照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等,查明是否有不及时结转销售收入而延误收入的入账时间。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稽查

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的实现,不是以是否实际收到货款为条件。就是说,只要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已到,不论是否收取货款,均应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主要问题:货物已经发出,已到了合同约定的收款期仍不体现销售。稽查时,应以赊销合同为依据,结合“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等,核实到期应转而未转的产品(商品)销售收入额和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同时审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贷方发生额结转产品(商品)销售成本的计算资料,看有无多转或少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成本的问题。

4.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稽查

对有的企业生产周期比较长的产品,一般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的实现。

常见的错漏是:一是企业已经发出产品,仍不结转销售,造成预收的货款长期挂在“预收账款”账户上;二是按预收的金额开票并入账申报销售,而未按发出货物的全额入账申报销售。推迟了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并影响增值税的及时缴纳。稽查时,应以期末“预收账款”明细账为中心,结合预收账款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将“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和“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相关的销售数量与“预收账款”明细账进行核对,查明有无产品已经发出而未及时结转销售的情况。对已经发出产品而未结转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的数额,应按规定调整销售收入,核算销售成本,计缴销售税金,核算销售利润。

5.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稽查

所谓其他结算方式是指以汇票、期票、本票、支票、汇兑及现金等进行结算的结算方式。在这种结算方式下,应以产品(商品)发出或提供应税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作为销售的实现。

常见的错漏是: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发票、账单已交付购货方仍不记销售。稽查时,应以“产成品”或“库存商品”账户明细账为中心,结合发票及凭证,查核会计分录的对应关系,对照“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看有无产品(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而未列销售的情况。

第二、产品(商品)销售价格的稽查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条例》)。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细则)。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计算: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计算(细则)。

1.价外费用的稽查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细则】。凡企业收取的价外费用,不论其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销货方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在征税时应视为含税价格,按其所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换算成不含税价格计算增值税。

常见的错漏是:一是将商品销售价款分离出一部分作为价外费用,挂“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待以后年度按无法支付的呆账处理,转入“营业外收入”,形成利润。二是企业商品销售自行加价,收入挂“其他应收款”,待有机会再转移到“其他业务收入”、“本年利润”、“盈余公积”科目;有的用于职工福利,转入“应付福利费”;有的则直接将加价收入转入“小金库”。

(1)稽查方法:

稽查时,应根据开具发票所列产品(商品)或劳务名称,严格界定价外费用的性质,结合账务处理,查实价外费用的入账情况,凡有违反规定,未按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额的,应按原发生额依价外费用收入所属产品(商品)的增值税税率追补增值税。

①向销售部门了解销售情况和结算形式,向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要求提供合同、协议,并审阅其业务

相关内容,综合分析企业有无加收价外补贴的可能。同时还要了解行业管理部门是否要求收取价外费用等。

②检查往来账户,重点审查“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账户,看是否有挂账欠款。对可疑的账户处理要审阅有关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单据,以证明其是否属于价外费用,有无计税。

③检查成本、费用类账户的会计核算,通过成本、费用类明细账簿检查:

A.注意成本、费用类账户登记的红字(理解:将收入直接冲减掉了),审核“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经营费用”等账户的借方发生额红字冲销记录。

B.注意对成本、费用账户贷方发生额异常金额的检查。如果发现成本、费用贷方出现非月末日常性结转成本、费用金额,应调阅原始凭证,从发票填开的内容、货币结算的方式、货币流向、会计处理的对应科目等来判断是否属价外费用,有无计税。

④检查收入类账户。在检查时要仔细分析,对可疑之处要追索其原始经济业务,作出正确的税收处理。

(2)特定行业价外费用的稽查

①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②纳税人代行政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费用,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A.经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政府批准;

B.开具经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或虽不上缴财政但由政府部门监管,专款专用。

③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征税问题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征增值税。(财税【2005】165号)

④轧花厂代棉麻公司加工棉花业务,属于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包括留给轧花厂经营的棉花加工副产品的折价收入),应接规定征收增值税。(苏国税发(94)168号)对轧花厂因代棉麻公司加工棉花而从棉麻公司取得的搬运费、保管费、打包费、包装费四项包干费等,应并入轧花的加工费收入一并计征增值税。(苏国税发【1996】287号)

凡按规定并入棉花销售额中计征增值税的各种价外加价款,均应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用棉单位或销区棉麻公司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它凭证一律不得作为进项抵扣凭证,计算进项税额。(苏国税发(96)003号)

⑤原油管理费是在国家规定的原油一、二档出厂价格的基础上按销售原油数量收取的,属于价外费用的一部分,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6】111号)

⑥煤炭生产企业用自备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取得的“铁路支线维护费”是在销售煤炭环节收取的,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因此,应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国税函【1996】561号)

⑦对电力企业和各级“三电办”等收费部门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除属于财税字【1997】102号文件规定的“供电工程贴费”性质的收费外,不论是一次性收取,还是分次收取,也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国税发【1998】200号)(3)代垫运费的稽查

依据国家的有关税收政策,通过检查纳税人有关的账簿、凭证资料,看纳税人是否存在将价外收取的不符合代垫条件的运费作为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不按规定并入货物的销售额一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稽查方法:

①通过询问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并通过调阅有关的合同、协议,查明纳税人销售货物所采取的运输方式,是购货方自提还是由销货方送货上门,运费由谁承担。

②在购货方承担运费的情况下,检查销货方是否设立了“应收账款——代垫运费”账户,反映运费代垫及回收情况。

③销货方如果没有设置“应收账款——代垫运费”等有关账户,则对应检查销货方与购货方的资金往

来情况,是否双方既有应收账款的往来,又有其他应收或应付款的往来,是否存在双方串通,将销货方的部分销货收入分解为代垫运费,不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④对照税法规定的,不并入货物销售额纳税的代垫运费的两个条件,检查纳税人收取的代垫运费是否应并入销售额一并纳税。

2.商品(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稽查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条例》)

稽查时注意两点:

(1)确定销售额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将确定的程序相互颠倒或者不区分任何情况而直接按组成计税。

《细则》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也可比照上述原则确定销售额。

(2)检查成本利润率的确定是否正确。

国税发(93)54号文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国税发(93)156号文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①甲类卷烟、粮食白酒10%

②小轿车 8%

③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车 6%

④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薯类白酒、其他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小客车 5%

其他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见下章内容。

(3)组成计税价格应视为不含税销售额,直接乘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3.加工业务收入的稽查

审核企业的有关账簿,检查企业委托加工货物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加工”条件,有无化自营为加工,少缴增值税(消费税)的行为。

(1)稽查方法

①审查企业的纳税申报表或有关账册,看是否有加工业务。

②如有加工业务,对照税法规定,逐项检查是否符合按加工业务征税的条件。既有自营又有加工业务的,还要检查两者的核算是否划分清楚。

③如果不符合加工的条件,或者化自营为加工,不论企业账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同类产品的平均售价(若无同类产品平均售价,则根据组成计税价格)全额征税。

④审查受托方代垫的辅助材料,以及加工的下脚料收入,是否计入收入按规定征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加工业务收入,应包括工时费收入、实物收入和垫料收入。按照规定,加工业务的工时费收入、实物收入和垫料收入均应通过“收入”科目核算,并计缴应税劳务的增值税。

(2)稽查应注意的问题

①要正确把握按加工业务征税的条件。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②对加工业务,不论所加工的货物适用何种税率,加工费收入均适用17%的税率或6%的征收率征税。

4.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稽查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有偿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的销售方式。以旧换新稽查就是通过检查纳税人的销售记录及有关账簿资料,看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有无不按新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1)稽查方法

①检查纳税人的“物资采购”等科目的明细账,与“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固定资产”、“材料物资”、“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明细账相对照,看纳税人是否将有关材料类或商品类(旧、新)科目的借方与材料类或商品类、“固定资产”(新、旧)科目的贷方直接冲销,差额以“银行存款”、“现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科目来结平,查明纳税人以物易物、以旧换新(这两个词在税收上处理是一样的)方式销货是否隐瞒销售额、销项税额。(借:旧,贷:新。或,借:新,贷:旧)

②检查纳税人所开具发票上注明的“单价”、“金额”、“购货单位”栏目与历史价格资料、成本计算单等资料是否基本一致,是否按发票所开金额做销售收入。

(2)稽查应注意的问题

①以旧换新交易方式的交易对象主要为消费者,不仅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通常普通发票都不需开具。所以,偷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要注意收集纳税人的广告信息,加强跟踪检查。

②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③根据财税字【1996】74号文规定,对金银首饰的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5.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稽查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的期限时,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在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时,往往按扣除还本支出后的余额记销售,这样造成了少缴增值税。

对这类问题的稽查,首先应了解纳税人有无还本销售业务。如有,应重点稽查“营业费用”明细账的摘要记载,看该账户有无还本支出核算业务,列账是否正确。如果没有还本支出核算,一般就是扣除还本支出后的余额记销售的问题。对此,则要按照还本支出凭证的汇总数补记销售收入,追补增值税。

6.随同产品出售包装物计价的稽查

纳税人销售带包装的货物,不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处理,也不分包装物是自制的还是外购的,都应按带包装的销售收入征税。随同产品出售包装物计价的稽查就是通过审核有关会计账户,检查纳税人有无单独或随货出售包装物或收取包装物押金不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

(1)稽查方法

①对频繁、大量使用包装物的企业,应检查设置了哪些会计账户,用以核算包装物的周转情况。

稽查时,主要审查“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明细账。若其对应账户是货币资金或往来结算类账户,一般就是错漏。则应进一步稽查销货原始凭证,查明随同产品(商品)出售包装物漏记销售额的问题。

②审查随货出售的包装物是否按规定作销售,并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申报纳税。

③审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后是否转作销售申报纳税。

(2)稽查应注意的问题

①应征税的包装物或押金,其适用税率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来确定,而不是按包装物本身的适用税率来确定。

②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征税范围的界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国税发(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国税函【2004】827号文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

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③应征税的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查补增值税时要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国税发【1996】155号文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④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如与销售货物无关,只要核算上符合有关规定,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7.外汇结算销售额折计入民币的稽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计税销售额应以人民币作为本位币,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外汇结算销售额折计入民币的稽查就是通过审核有关会计账户和凭证资料,检查纳税人有无销售产品(商品)收入外汇,不按税法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计价,少计税额的现象。

(1)稽查方法

①检查企业的销售明细账,看其是否有外销业务,外销与内销划分是否清楚;

②如有外销业务,则检查其收取何种外币,是否按税法规定,以事先确定的折合率折合成人民币记账。如果发现有任意变更折合率的,采用方法或折合率使用不当的,应按规定进行计算调整;

《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市场汇价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汇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国税发【1995】173号文规定,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仍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③根据从专业银行或其他有权部门取得的资料,核实企业有无采用较低汇率,少计销售收入,少计销项税额的问题。

(2)稽查应注意的问题

①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三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时,汇率的计算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国税发【1995】173号文规定,应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价作为折合汇率计算缴纳税款。套算公式为:

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 ─────────────────

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②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税收规定: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出口商品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准。如果合同确定价格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可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收到可以认定的佣金收入增加当期出口销售收入。

8.受托加工货物的检查

(1)其他单位委托加工的货物。

检查人员应注意检查“加工收入”账户,查明委托加工单位名称,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再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单”相核对,看有无漏记销售额。

(2)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的主要材料的委托加工货物的检查,在对委托加工货物进行检查时,应注意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货物,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的货物,这些货物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能作为委托加工货物,而应作为销售自制货物并入应税销售额。

检查人员应以检查加工合同、发票、账单和“原材料”和“受托加工物资”明细账中与加工用料品种相同的原材料账户为主,看有无把销售自制货物改按加工货物核算而漏计销售额。

第三、视同销售货物的稽查

视同销售货物是相对销售货物行为而言的,是指那些提供货物的行为本身不符合增值税税法中销售货物所定义的“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件,增值税税法规定在征税时要视同销售货物征税的行为。根据

这一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有《细则》所规定的八种行为的,应视同销售处理,并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征税。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产自用货物,除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外,其他于移送使用时,按成本价转入相关科目,其应缴纳的销售税金同时转入相应科目。

对视同销售货物的稽查,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1.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的稽查

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是同一经济业务,分别以委托方和受托方为主体进行会计核算的相对应的两个方面。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委托方不支付手续费的代销业务。这种情况,各自均应按自购自销货物处理,核算主营业务收入和销项税额。稽查时应注意,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有无不作销售处理或将销售收入转移到其他账户上;受托方有无代销商品销售后不体现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将自销货物按代销货物处理,进行偷税。另一种情况是,委托方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代销业务,这种情况,就委托方而言,在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的当天,应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就受托方而言,售完货物并将代销清单和应收手续费结算单据交付委托方后,应按规定核算税金和结转应收手续费,同时核算营业税金。稽查时应注意,对委托方除稽查是否及时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外,还应重点稽查有无以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记销售而少计销项税额,或挂往来结算账户进行偷税;对受托方应重点稽查有无将代销货物不按规定作账务处理,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也不入账的问题。

注意:财税【2005】165号特别规定:

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稽查方法:首先应审查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看双方是否构成代销业务,并将“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营业费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明细账及会计凭证相互核对,查明代销货物所取得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税金核算是否正确。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的稽查

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在不同县(市)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时,销售尚未实现,但从税收角度看,则应视同销售,并分别于移送货物和售出货物时按规定各自计缴增值税。一机构移送货物所计缴的销项税额和另一机构收到货物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所列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是一致的。因此,从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角度看,不存在重复计税问题。(但增加了移送地的增值税)

稽查时,应以“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为中心,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掌握发货时间,查明发出货物方是否按规定计缴了增值税。收到货物方用于销售后,是否按规定进行了销售和税金的核算,有无偷税行为。具体稽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检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副本,查清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是否单独办理税务登记,是否就地办理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手续,是否有单独的税号,是否就地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

(2)对分支机构就地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就地纳税的,查看其进项发票有无同名称,不同税号,不按规定申报抵扣,转移税源问题;对分支机构未办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办理了注册税务登记并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检查其取得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是否齐全,抵扣联是否拿到总机构抵扣。

(3)审查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是否用于销售,按视同销售行为申报纳税。

国税发【1998】137号文规定: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4)检查总分机构间是否有违反规定,跨地区使用发票的问题。

3.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稽查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经济业务,没有对外货款结算的制约,一般采用内部转账进行核算。在货物移送时,按照销售同类货物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按照生产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成本直接进行结转。借记“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计征消费税。

常见的错漏是:以产品(商品)成本价直接结转,不进行销售税金的核算。

在稽查时,首先应进行相关业务分析,了解被查企业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品种和企业内部可利用的程度;其次,应确定所用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最后,应检查企业在相关税务处理上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有无延期计税的情况。具体稽查方法如下:

(1)检查“库存商品”、“委托加工产品”账户贷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关系是否正常,追查出库产品的去向和用途,从中发现问题。在检查时还应注意企业是否将自产产品不入库,而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这在账务处理上可能表现为借记有关项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省略了中间的“库存商品”科目。

(2)运用“逆查法”,即通过非应税项目的核算科目“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在建工程”等科目逆向反查,检查其是否使用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

(3)核对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应注意纳税人有无降低价格,以低于同类商品平均销售单价的价格计算应交税额;同时注意发货单记载时间与记账凭证号时间是否一致,检查企业有无人为延期作账。

注意:外购的商品、材料等货物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在建工程等方面,其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已作为当期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应按购进的成本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4.用于投资货物的稽查

用于投资的货物是指纳税人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这种投资,是发生在企业与外部的经济业务中,根据条例及细则规定应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在货物移送时,按照同类该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按生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或外购货物的成本直接结转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科目。

常见的错漏是:以货物的成本价直接结转,未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或将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错用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少计应纳增值税。属应税消费品的,还漏计或少计了消费税。

稽查时,可通过投资合同、协议有关投资方式及其资料的查核,并对照账面记录和会计凭证,稽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如果“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贷方直接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相对应,无税金核算,或“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贷方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相对应,则为错漏。

稽查时注意以下几点:

(1)对外投资的货物如果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还应补征消费税,但与补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不一定相同。根据国税发【1993】156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2)投资方、接受投资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投资方可以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据双方的协议或证明文件,其属于流动资产的货物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抵进项税额。

5.用于分配货物的稽查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这一视同销售行为,应通过销售处理。向投资人派发利润分配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计征消费税。常见的错漏是:不通过销售核算,采取按成本价或售价的分配形式对转,进行偷税。

稽查时,稽查时主要采用“逆查法”,即通过检查“长期投资”账户借方的对应账户,查看企业是否

已就将实物用于对外投资视同销售行为计税申报。首先应查明企业是否采用产品(商品)形式偿付利润,然后采用账户对应关系核对法,查明分配产品(商品)的计价和核算。如果“库存商品”、“原材料”科目贷方直接与“应付利润”科目对应,则说明企业用于分配的货物未通过销售处理,而直接减少了库存物资。

6.用于无偿捐赠货物的稽查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货物移送时,按同类货物销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按生产货物、委托加工货物或外购货物成本直接结转。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科目。

常见的错漏是:同前述用于分配和投资的货物一样,通常按成本价或售价结转,不反映销项税额的核算或错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稽查时,可查阅有关捐赠货物的协议、捐赠书等资料,查核“库存商品”、“原材料”和其对应的“营业外支出”账户,核对会计凭证,看核算是否正确。重点看有无销项税额的核算,如果只有捐赠产品(商品)的核算,而没有销项税额的核算,一般就是漏计了销项税额,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漏计了消费税。对此,应作相应的计算调整。

第四、已列销售账户错报销售额的稽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包括销售正品、副产品、联产品、自制半成品、残次品、等外品、工业性劳务等实现的销售收入。这些销售收入额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核算的。凡通过该账户核算的销售额,企业一般能按“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的资料汇总申报纳税。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申报时,错报、漏报销售额,少计增值税,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少计了消费税。从而造成纳税申报和账面记录数不符的情况。稽查时,应着重抓住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查核。

1.短报、漏报销售额的稽查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短报、漏报销售额的情况,主要有如下情况:漏报业务收入项目,即只就正品销售额申报纳税,不申报副产品、联产品、残次品、等外品、外购货物及委托加工产品(商品)等销售额的应交税金;销售使用过的不符合规定免征增值税条件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拍卖的物品漏报增值税;汇总计算销售额时串位,将应税销售额计入免税销售额;总部或总机构下属销售网点、门市部及自用产品(商品)不申报纳税。

2.按销售差额申报纳税的稽查

企业按销售差额申报纳税的情况通常有:从销售额中扣除价外费用、推销奖、手续费、佣金,单独开发票的折扣额、还本支出、旧货物作价款项、随同产品(商品)销售的包装物成本、外购配套件价款等后申报纳税。有的还按产品(商品)销售价扣除成本后的差额或按不含消费税的销售额申报纳税等等。

3.计算处理错误,多计销售额少计或不计销项税额的稽查

这种情况一般是企业向购货方已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进账处理错误造成的,多计销售额,相应少计销项税额。

稽查方法:

以上三项稽查应以年度、季度或月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申报收入额及损益表中的有关数据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结合会计凭证进行核对,看是否相符。必要时,可抽查销售日报表、发货票存根联、银行解款单等。查明申报销售收入与账面数额是否相符、征免划分是否符合规定。销售网点、附设门市部或仓库自行销售产品(商品)的数量是否申报纳税。如账、表应税收入额大于申报数,应查明原因。经核实后以销售收入额乘以适用税率,求出的销项税额与申报表中的销项税额比较,看是否一致,大于时,其差额为应补增值税。

4.销货退回、折扣与折让的稽查

(1)销货退回的稽查

销货退回是指企业产品(商品)销售后,因为产品(商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以及其他商事纠纷所发生的退货。制度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时,不论是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销售收入,并扣减本期的销项税额。如已结转销售成本的,还应冲减同一月份的销售成本,以保持销售利润的真实正确。

稽查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几个问题。

其一,审查记账有无合法扣减依据。在购货方尚未付款并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作了相应的处理。全部退货的,发票各联是否全部收回作废,并分别注明了“作废”字样,作为抵减本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在购货方已付货款或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据以开出了红字专用发票,作为扣减本期销项税额的凭证。部分退货的,是否按减除退货后的数量及货款金额重新填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务处理上是否按规定对应退货款和税款一并作了退出处理。

其二,审查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已结转成本的,其退回的货物是否办理了入库手续并相应冲减了本期的主营业务成本。

其三,审查退货的原因及其责任。销货退回要分清原因和责任,对退货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一般应由退货方负担。

因此,对销货退回经济业务的稽查,关键是审查销货退回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凡发现无合法扣减依据,随意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和本期销项税额的,一般就是虚构销货退回。对此,经核实应调增的销售收入额后,应按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追补销售税金,并进行账务调整。

(2)销售折扣和折让的稽查

销售折扣和折让是指销货单位为扩大销售,鼓励客户多购商品或因产品(商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不合要求等原因,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折扣与折让可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稽查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不论折扣额在会计核算上如何处理,允许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的,只限于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情况。对于销售额和折扣额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不准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计算销项税额。

因此,对折扣与折让的稽查,关键是审查折扣与折让的入账是否有合法凭证,如果纳税人没有取得收受单位提供的有关合法凭证的,而采用另开红字发票冲减收入或另单独开出付款凭证支付折扣与折让的,一律不准冲减销售收入,也不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五、应列未列销售账户,漏记销售额的稽查

应列未列销售账户,漏记销售额是指将已实现的销售收入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核算,而记入了其他账户或账外经营,搞体外循环不记销售。此类错漏问题,一般是有意截留国家税收的偷税行为,其手法是比较隐蔽的,问题不易发现。

稽查这类问题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将“库存商品”账户的贷方数额与“主营业务成本”、“发出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账户的借方数额之和相核对,看是否相符,在无自产自用产品(商品)的情况下,若差异较大,“库存商品”贷方发出数额大于“主营业务成本”、“发出商品”和“委托代销商品”账户借方发生数额,说明可能存在漏记销售,应进一步追溯情况,一一查明发出产品(商品)的去向,并运用账证核对法,核实应列未列销售收入的问题。

此类错漏问题,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产销对转

产销对转亦称商品直接冲库或存货账户和资金账户对转。就是将已收取的产品(商品)价款直接冲减库存商品。这类情况一般发生在副产品、联产品、残次品、滞销品、展览品、自制半成品等产品(商品)销售的经济业务中,错账表现形式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库存商品

这样处理,一方面漏记了销售收入和商品及劳务税,还影响了销售利润的核算。另一方面由于按售价结转出库产品(商品)成本,压低了库存产品(商品)成本。当这部分库存产品(商品)销售后,其压低的库存产品(商品)成本又会转化为利润,亦会影响企业经营成果的正确核算。

稽查方法:主要审查“库存商品”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结合会计凭证进行核实。具体稽查方法为:(1)检查纳税人发出货物的会计核算资料,看纳税人发出货物的会计核算的对应科目是否与“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科目或其他非销售类科目相对应,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现象。

(2)勾稽分析企业“库存商品”、“库存物资”等购销存核算情况,并与当期销售核算情况对比,审

查购销业务是否均衡。重点查看科目贷方发生业务,有无与结转成本无关的核算内容,排查疑点。

(3)根据疑点账项审查记账凭证,检查库存货物结转有无直接冲销往来款项,或直接增加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科目等情况。对注明退货的业务,应进一步查阅有关凭证,检查有无作冲减进项税额处理,从而查明款货对冲,不记销售收入,偷逃税款行为。

凡是产销对转的,其对应账户反映为货币资金类或结算类账户的数额,其合计数就是报告期内漏列的销售收入额。对此,首先应查明出库库存商品(商品)销售的计价,然后根据不同的计价标准,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调整。

2.交换产品(商品)对转

这种产品(商品)对转业务称之为“以物易物”。

稽查时,应以“库存商品”明细账贷方发生额为中心,若其对应账户是“原材料”或“工程物资”账户,一般就是应税产品(商品)换取原材料物资。应调阅原始凭证,查明漏记的销售额和销售税金。具体稽查方法为:

(1)检查“库存商品”、“原材料”等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原材料”、“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并进行相互间对应关系的核对;

(2)进一步审核记账凭证的会计分录,具体检查所附的原始凭证,看是否按规定作销售,并计缴销项税额;

(3)如果未按规定作销售,则应计算补征增值税(消费税);如已按规定作销售,仍需要审核销售价格(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

(4)如果销价明显偏低,则应按规定核定销售价格,补征增值税(消费税);

(5)如发现双方的以物易物行为,有一方或双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则应发函通知对方税务机关核查。

需要指出的是换回材料物资的进项税额问题,因为这类情况对方一般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交换结算价款中没有分别填开材料物资价款和增值税额,或者在结算价款中就没有包含增值税额,所以不能调整进项税额,只有当取得对方补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对换回的材料物资,用于生产增值税产品的,才能按照票据填开的增值税额进行调整。

3.销售收入直接冲减生产成本

这类问题的错漏,一般是发生在将一些已完工未入库的产品,代制修理等业务收入直接冲减生产成本。其错账表现形式为: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生产成本

对这类问题的稽查,首先应将财会部门登记的“生产成本”账户贷方数与车间“在产品”动态账同期减少数相核对,如果前者贷方数额小于后者,则应进一步查清在产品的去向,看有无“生产成本”账户贷方或借方红字发生额与货币资金或结算类账户相对应的奇异情况。若有,则属不正常现象,就需要结合原始凭证予以查证。

经核实以后,应依照直接冲减生产成本的销售产品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含增值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或将直接冲减生产成本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依适用税率或消费税单位税额计算应补增值税和消费税。

其售价结算的调整内容和方法与前述“产销对转”基本相同。

4.以货抵债,直接对转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由于资金紧张,无力偿还购货欠款,在这种特殊情况下,通过协调,采取以货(主要是产品)抵债的方式进行清偿债务。

(1)检查“库存商品”等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调阅凭证检查其对应科目是否正常,注意查看摘要栏的内容,有无抵偿债务的记录。如果发现其对应科目为“应付账款”、“应付票据”负债类科目,而不是“产品销售成本”、“待处理财产损溢”、“营业外支出”等成本、费用类科目,则说明企业进行了以货抵债,未作销售处理,未实现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应予详细检查

(2)核准交换价格,作出正确处理。在核准价格时要注意分清企业交换货物是以成本价核算,还是

第三章增值税习题

增值税习题 一、单选题 1. 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 B )。 A.饭店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酒水 B. 零售商店销售家具并实行有偿送货上门 C. 装潢公司为客户包工包料装修房屋 D. 电信部门自己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有偿提供电信服务 2. 某建筑材料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建筑材料同时兼营一小吃部,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那么(A )。 A.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各自的销售额、营业额后再缴纳 B. 销售建材缴纳增值税,小吃部缴纳营业税 C. 销售建材和小吃部都缴纳营业税 D. 销售建材和小吃部都缴纳增值税 3. 下列纳税人中,按规定可以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A )。 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B.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C. 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D. 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4.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D )。 A. 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B. 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应税货物 C. 销售不动产 D. 收到代销单位送交的代销货物清单 5. 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是( C )。 A. 提供通信服务 B. 提供桥梁修理服务 C. 缝纫业务 D. 电信从事电信业务,并同时销售移动电话 6. 某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从某副食品工厂购进各种小食品销售。某月购进各种小食品共50 000元,该纳税人采用价税合并方式当月销售小食品45 000元,则其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D )元。 A. -150 B. 0 C. 1350 D. 1310.68 解析:[45000/(1+3%)]×3%=1310.68(万元) 7.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份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100万元,当月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

增值税会计习题(有答案)上课讲义

增值税会计习题 一、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1.上海华证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生产各种日用家电产品,其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核算,流转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已使用防伪税控系统。2010年4月30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余额2000元。2010年5月企业发生的主要经济业务如下 (1)5月8日,购进甲种材料一批,价款100000元,税额17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已验收入库,货款未支付,发票已通过认证。。 借:原材料——甲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袋:应付账款 117000 (2)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一批货物,该批货物的价款为100000元(公允价),增值税为1700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协议,投资者投入的资本仅占该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20%,即90000元。 借: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实收资本 90000 资本公积 27000 (3)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费5万元,取得相关的合法票据,农产品验收入库。 借:原材料 264500( 3000000×87%+50000×9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500(300000×13%+50000×7%) 贷:银行存款 350000 (4)5月18日,聘用外单位修理本单位机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修理费2500元,增值税425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发票已通过认证。 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2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5 贷:银行存款 2925 (5)5月15日,从中国境内某国有机械制造厂购入工业锅炉脱硫脱硝设备一套,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注明价款400000元,增值税68000元,款项已付,供货方免费安装、调试完毕,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 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0 贷:银行存款 468000 (6)5月19日,收到某公司退货一批,该批货物系2003年2月份售出,因不符合购货方要求,双方协商未果,本月予以退回,货物已验收入库,根据收到的符合税法规定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全部款项35100元已退。 (5)借:主营业务收入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贷:银行存款35100 (7)从一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材料一批,取得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0.6万元,货物已验收入库。

第二章 增值税作业答案

第二章作业答案 某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在国内市场购进化工原料购销合同上注明货款250万元(含税),货到入库,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到税务机关认证。 (2)进口化工原料海关审定完税价格100万元(关税率10%),进口设备海关审定完税价格60万元(关税率15%)。 (3)销售货物签订合同上注明的金额500万元,分两期收款,本期收款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300万元,已办妥银行结算的托收手续,货款尚未收到。 (4)受托为某企业加工产品,委托方拨付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08 400元,委托方支付了加工费34 500元(开具普通发票),本企业该品种产品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65 000元。 要求:计算化工厂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 销项税额=300×17%+3.45÷(1+17%)×17%=51.50(万元) 进项税额=(100+100×10%)×17%+(60+60×15%)×17%=18.7+11.73 =30.43万(元) 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51.50-30.43=21.07(万元) 2.某商业零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5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 (1)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玉石首饰一批,旧玉石首饰作价78万元,实际收取新旧首饰差价款共计90万元;釆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原价为3500元的金项链200件,每件收取差价款1500元。 (2)销售1500件电子出版物给某单位,不含税价500元/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部分电子出版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支付给该单位折让5万元(含税),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接受当地甲运输企业的货运服务,取得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15万元,接受乙运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货运服务,取得货运发票注明运费10万元。 (4)接受当地某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咨询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接受当地一家广告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8万元。 (5)因仓库保管不善,上月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的一批速冻食品霉烂变质,该批速冻食品账面价30万元,其中运费成本4万元,进项税额均已于上月抵扣。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当月发生的5项业务各自的销项税、进项税或进项税转出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答案】 业务(1):销项税=(78+90+200×1500÷10000)÷(1+17%)×17%=28.77(万元) 业务(2):因货物质量原因而给予对方的销售折让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销售额中减除。电子出版物适用13%的低税率。 销项税=[1500×500÷10000-5÷(1+13%)]×13%=9.18(万元) 业务(3):进项税=15×11%=1.65(万元) 业务(4):税务咨询和广告服务均属于“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进项税=(20+8)×6%=1.68(万元) 业务(5):外购货物因管理不善霉烂变质,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进项税转出额=(30-4)×17%+4×11%=4.86(万元)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合计=28.77+9.18=37.95(万元)

第三章练习题24865

第三章存货练习题 1、2009年6月份,星海公司购入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材料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0元。 要求:分别编制下列不同情况下,星海公司购入原材料的会计分录。 (1)原材料已验收入库,款项也已支付。 (2)款项已经支付,但材料尚在运输途中。 ①6月15日,支付款项 ②6月20日,材料运抵企业并验收入库。 (3)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企业。 ①6月22日,材料运抵企业并验收入库,但发票账单尚未到达企业。 ②6月30日,发票账单仍未到达,对该批材料估价10500元入账。 ③7月1日,用红字冲回上月末估价入账分录。 ④7月5日,发票账单到达企业,支付货款。 2、星海公司向宇通公司预付货款100000元,订购一批原材料。 要求:编制星海公司采用预付款方式购进原材料的下列会计分录 (1)预付货款。 (2)原材料验收入库。 ①假定宇通公司交付材料的价款为85470元,增值税税额为14530元。 ②假定宇通公司交付材料的价款为9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5300元,星海公司补付货款 5300元。 ③假定宇通公司交付材料的价款为8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00元,星海公司收到宇通 公司退回的货款6400元。 3、星海公司从宇通公司赊购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5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0元。根据购货合同约定,材料赊购期限为30天,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10,N/30,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要求:采用总价法编制星海公司赊购原材料的会计分录。 (1)赊购原材料。 (2)支付货款 ①假定10天内支付货款。 ②假定20天内支付货款。 ③假定超过20天支付货款 4、2009年1月1日,星海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入一批原材料,合同约定的购买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进项额为8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星海公司应于购货时支付全部增值税税额和2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每年年末等额支付,分4年付清。该项购货具有融资性质,星海公司选择7%作为折现率。 要求:作出星海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原材料的会计分录(计算结果均保留整数)。(1)计算材料的购入成本和未确认融资费用。 (2)采用实际利率法编制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7%的年金现值系数为3.387211)(3)编制购入原材料的会计分录。 (4)编制分期支付货款和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分录。 5、星海公司购入原材料10000件,单位价格为每件25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425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但材料尚在运输途中。待所购材料运达企业后,验收时发现短缺200件,原因待查。

第二章 增值税会计

第二章增值税会计习题 一、判断题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三部分。该“货物”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无形资产。() 2、增值税纳税人可根据本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通常进项税额的多少决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3、“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增值税,贷方余额反映未缴的增值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从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在征税时,应视为含税收入,计算税额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5、纳税人支付的购货运费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企业支付的销货运费规定则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小规模企业纳税人销售货物,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7、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某企业8月份因购买原材料取得的运费结算单上列示的运费金额8000元,装卸费500元,保险费600元,建设基金800元,则该企业该月份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为616元。() 二、单选题 1、我国现行的增值税采用()。 A、价内税 B、价外税 C、定额税率 D、累进税率 2、下列货物适用17%税率的是()。 A、生产销售啤酒 B、生产销售原煤 C、生产销售原油 D、生产销售暖气 3、目前我国对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扣除率为()。 A、10% B、7% C、17% D、13% 4、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征收。 A、进口地税务机关 B、海关 C、交货地税务机关 D、进口方所在地税务机关 5、某商场为一般纳税人,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库存的外购服装发生损失1000件,已知该服装每件零售价1000元,每件不含税进价400元,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A、14.53万元 B、17万元 C、6.80万元 D、5.81万元 6、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本月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时,则月末()。 A、企业月末不作任何会计处理 B、企业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账户,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 C、企业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账户 D、企业暂不作会计处理,等到下月初上缴税金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三、多选题 1、应交增值税的行业有()。 A、商业 B、金融业 C、交通运输业 D、制造业

税法第三章习题综述

第三章消费税法 习题 练习题 一、问答题 1.增值税的特点有哪些?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3.增值税应税服务大体上分为几类? 4.增值税税率为13%的项目包括哪些? 5.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二、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A.电力生产企业销售电力 B.裁缝店提供的缝纫劳务 C.软件公司提供的软件开发服务 D.租赁公司提供的不动产租赁服务 2.下列关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具体规定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集邮商品的生产以及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的,应征收增值税 B.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C.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D.供电企业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A.10 B.20 C.30 D.40 4.下列关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是()。

A.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B.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 C.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D.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5.某卷烟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从烟农手中收购烟叶用于生产卷烟,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60万元,价外补贴6万元,将烟叶运回企业支付给运输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费1万元,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卷烟生产企业2013年10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万元。 A.10.30 B.9.43 C.10.41 D.8.65 6.某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2月零售大米和蔬菜共取得销售收入15000元,开具普通发票,当月无法准确划分大米和蔬菜的销售额。当月外购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为3000元,则该超市2013年12月应纳增值税()元。 A.0 B.2179.49 C.1289.77 D.1725.66 7.某旧货经营单位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2月销售旧货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0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0000元,则该旧货经营单位2014年2月应缴纳增值税()元。 A.728.16

第三章增值税习题

增值税习题 一、单选题 . 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 .饭店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酒水 . 零售商店销售家具并实行有偿送货上门 . 装潢公司为客户包工包料装修房屋 . 电信部门自己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有偿提供电信服务 . 某建筑材料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建筑材料同时兼营一小吃部,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那么()。 .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各自的销售额、营业额后再缴纳 . 销售建材缴纳增值税,小吃部缴纳营业税 . 销售建材和小吃部都缴纳营业税 . 销售建材和小吃部都缴纳增值税 . 下列纳税人中,按规定可以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 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 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 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应税货物 . 销售不动产 . 收到代销单位送交的代销货物清单 . 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是()。 . 提供通信服务 . 提供桥梁修理服务 . 缝纫业务 . 电信从事电信业务,并同时销售移动电话 . 某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从某副食品工厂购进各种小食品销售。某月购进各种小食品共元,该纳税人采用价税合并方式当月销售小食品元,则其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元。 . . . . 解析:[5000()]×(万元) .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月份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万元,当月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万元,

销售的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上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尚有万元。则该企业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是()万元。 . . . . 解析:(××)(万元) . 某生产喷雾器的农机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月生产销售喷雾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万元,为农民修理喷雾器取得修理费收入万元。当月购入零配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万元,零配件已入库。则该厂月份应纳的增值税额为()。 . 10.05万元 . 万元 . 万元 . 万元 解析:×÷()×(万元) . 甲汽车配件商店(小规模纳税人)年月购进零配件5000元,支付电费元,当月销售取得收入元。则该商店应纳增值税()。 . 元 . 元 . 元 . 元 解析:[()]×(万元)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下列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不正确的是( )。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一消费税税率)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 . 某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某种商品,获得含税收入共元。该商品进货时支付价款元和增值税额元;则该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 )。 . .元 . .元 . 元.元 解析:[()]×(元) 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 下列不属于免税项目的是( )。 .药厂生产销售的避孕药具 . 药店零售的避孕药具 .个体户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新华书店代销的古旧图书 .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外购材料千克,每千克支付价款和税款元和.元。在运输途中因管理不善被盗千克。运回后以每千克材料生产成品盒的工艺生产产品盒,其中盒用于直接销售,盒用于发放企业职工福利,盒因管理不善被盗。那么,该纳税人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 )。 .元 . 元 . 元.元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元) 购进时支付的进项税额为×3400

第三章增值税会计(下)习题二

第三章增值税会计(下)习题 1.2010 年1 月份,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实现含增值税销售额20 600 元,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账务处理:2.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月8日上缴2002年12月应纳增值税额148 000 元,则正确的会计处理为()。 A.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48 000 贷:银行存款148 000 B.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48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48 000 C.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48 000 贷:银行存款148 000 D.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48 000 贷:银行存款148 000 3.2010 年5月21 日,经主管国税局检查,发现某外商投资企业上月购进的甲材料用于单位基建工程,企业仅以账面金额10 000 元(不含税价格)结转至“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另有5 000 元的乙材料购入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相应税金850 元已于上月抵扣。税务机关要求该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月调账并于5 月31 日前补交税款入库(不考虑滞纳金和罚款)。账务处理: 4. 以下有关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表述正确的有()。 A. 增值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到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B.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C. 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 D. 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账户的余额,并对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无余额 5. 2009年3月,A企业接受乙企业捐赠的注塑机一台,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 价款100000 元,配套模具价款4000 元,增值税税额分别为17000 元和680 元。账务处理: 6. A企业为一食品加工厂,2008年11月从某家庭农场购入小麦100吨,每吨600元,开具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收购款总计60000元,会计处理为: 7. A 企业外购原材料一批,数量为20吨,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00元,税金17000 元,款项已付,因管理不善入库前造成非正常损失2吨,则A企业正确会计处理为: 8. 某日化工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外购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认证,则可将发票上注明的税金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的是()。 A. 生产车间为一线职工购买的劳保服装 B. 工会组织给职工过节外购的食用植物油

第三章增值税习题

第三章增值税习题

增值税习题 一、单选题 1. 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 B )。 A.饭店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酒水 B. 零售商店销售家具并实行有偿送货上门 C. 装潢公司为客户包工包料装修房屋 D. 电信部门自己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有偿提供电信服务 2. 某建筑材料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建筑材料同时兼营一小吃部,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那么( A )。 A.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各自的销售额、营业额后再缴纳 B. 销售建材缴纳增值税,小吃部缴纳营业税 C. 销售建材和小吃部都缴纳营业税 D. 销售建材和小吃部都缴纳增值税 3. 下列纳税人中,按规定可以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A )。 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B.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C. 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D. 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4.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D )。 A. 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B. 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应税货物 C. 销售不动产 D. 收到代销单位送交的代销货物清单 5. 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是( C )。 A. 提供通信服务 B. 提供桥梁修理服务 C. 缝纫业务 D. 电信从事电信业务,并同时销售移动电话 6. 某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从某副食品工厂购进各种小食品销售。某月购进各种小食品共50 000元,该纳税人采用价税合并方式当月销售小食品45 000元,则其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D )元。 A. -150 B. 0 C. 1350 D. 1310.68 解析:[45000/(1+3%)]×3%=1310.68(万元) 7.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份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100万元,当月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销售的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上月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尚有2万元。则该企业7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是( C )万元。

第三章-增值税(综合练习答案)doc资料

第三章增值税(税务会计综合练习) 一、单选题: 1.某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06年8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 者销售金项链20条,每条新项链零售价3200元,每条旧项链作价1500元;为消费者进行首饰修理,取得首饰修理费1100元,则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为(C )。 A. 9299.15 B. 10040.55 C. 5100 D. 5967 【解析】 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20×(3200—1500)+ 1100]÷(1+17%)×17%=5100 向消费者取得修理费属于劳务费用,并且是含税的价格。 2.下列各项中,既是增值税法定税率,又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的是( C )。 A. 7% B. 10% C. 13% D. 17% 【解析】 P74(课本)7%为抵扣率而非增值税率 3.某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原材料发生非正常损失,其成本价为85万元,其中免税农产品15万元,应转出的 进项税是(B )万元。 A. 14.45 B. 14.14 C. 13.85 D. 11.05 【解析】 P75[例3-10] 解题思路如下: 借:原材料15 W 进项税13%X 15W+13%X=X 贷:银行存款X 解得X=15/(1-13%) 应转出的进项税=(85-15)×17%+15/(1-13%)×13%=14.14 4.天虹工厂委托渔阳木器加工厂加工产品包装用的木箱,发出材料15000元,支付加工费3500元和增值税 税额595元。天虹工厂支付加工费和增值税税额时,正确的会计分录为(A )。 A.借:委托加工物资 3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5 贷:银行存款 4 095 B.借:在途物资 3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5 贷:银行存款 4 095 C.借:制造费用 3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5 贷:银行存款 4 095 D.借:委托加工物资 4 095

第2章-增值税会计习题答案

第2章增值税会计计算分析题 2.1 根据下列经济业务,做出相应的会计分录: (1)工业企业外购一批生产用材料,计10 000吨,每吨不含税价格为3元,支付运费1 11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 100元,运费允许抵扣的税额为110元。已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用现金支付运费。 改数字是因为营改增后,运费的增值税税率为11%。【后同】 便于价税分离的计算:1 110÷(1+11%)×11%=110 借:在途物资3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210 贷:银行存款35 100 库存现金 1 110 (2)大华厂10月1日收到银行转来购买光远厂甲材料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发票,数量为10 000吨,每吨价格3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 100元,验单后大华厂付款。10月10日收到材料时发现材料规格不符而全部退货,此时大华厂已将进项税票入账,于是取得当期税务主管机关的证明单交给光远厂,10月15日收入到光远厂开来的红字专用发票和退货款。10月1日借:在途物资——甲材料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 100 贷:银行存款35 100 10月10日借:应收账款——光远厂30 000 贷:在途物资——甲材料30 000 10月15日借:银行存款35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 100) 贷:应收账款——光远厂30 000 (3)大华厂购进原材料乙一批,计10 000吨,发票注明价款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17 000元,已付款,材料入库时,发现短缺100吨,经查为运输部门责任,大华厂向运输部门索赔。购进材料:借:在途物资——乙材料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 贷:银行存款117 000 单价=10元/吨∴短缺材料价款 1 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运输部门 1 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 在途物资——乙材料 1 000 入库:借:原材料——乙材料99 000 贷:在途物资——乙材料99 000 (4)大华厂从美国进口一批原材料,海关审定关税完税价格为3 000 000元人民币,应纳关税6 000 000元,应纳消费税1 000 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 增值税税额=(3 000 000+6 000 000+1 000 000)×17%=1 700 000(元) 借:原材料1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700 000 贷:应付账款11 700 000 (5)大华厂购入三台空调机,每台3 000元(含税价);购入一台设备,价款5 000元,增值税税额850元,已付款。空调机和设备均已验收入库。 空调的不含税售价=3 000×3÷(1+17%)=7 692.31(元)

第3章 消费税练习题解析

第3章消费税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商品中,征收消费税的有(。 A.冰箱 B.彩电 C.空调 D.酒精 2.以下应税消费品中,适用定额税率的有(。 A.粮食白酒 B.薯类白酒 C.黄酒 D.其他酒 3.自产自用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是( A.(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B.(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C.(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 D.(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个体工商户除外在以下环节征收消费税(。 A.加工环节

B.销售环节 C.交付原材料时 D.完工提货时 5.某卷烟批发企业2010年11月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后批发销售,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93.6万元。销售时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 A.13.6万元 B.17.6万元 C.18.28万元 D.20.59万元 6.某汽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将自产小汽车(消费税税率为5%销售576辆,每辆不含税出厂价为6.8万元,又将本厂生产的10辆小汽车赠送给非营利性组织,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 A.192.44万元 B.195.84万元 C.199.24万元 D.677.42万元 7下列消费品中,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是(。 A.珠宝玉石 B.金银首饰 C.小汽车

D.摩托车 8.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下列项目的,不应证收消费税的有(。 A.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B.用于样品 C.用于赠送 D.用于集体福利 9.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其纳税环节为(。 A、消费环节 B、生产环节 C、移送使用环节 D、加工环节 10.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应税消费品的(计征。 A、平均税率 B、最高税率 C、不同税率分别 D、最低税率 11.某酒厂销售价值为200万元的药酒,包装物押金收入为5.85万元(还未到规定期限,则其应纳的消费税为(。

第三章---增值税税收筹划习题及答案

第三章---增值税税收筹划习题及答案

第三章增值税税收筹划习题及答案 1、李某于2009 年开办一家瓷器作坊,生产瓷器,注册性质为私营企业,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率为3%,近几年生意红火,又先后开办三个作坊,年含税销售额已达421 万元,管理也逐渐规范。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其管理情况,建议其提出申请,经认定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纳税。 购料情况:李某的瓷器作坊所用原料主要是合适的土,作坊所用的土均不用花钱买,其他原料如包装物、燃料等外购,每年购进金额约46 万元。 站在增值税节税的角度上,请你帮李某筹划一下,新建作坊按什么身份的纳税人纳税比较合算。 法一: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增值率=[421/(1+3%)-40/(1+3%)]/421/(1+3%)×100% =90.50%>无差别增值平衡点20.05% 故: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法二:直接分析。 若作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为61.2万元[421/(1.17)*17%],进项税额为 6.7(46/1.17*0.17)万元,应纳税额= 61.2 -6.7=54.5万元, 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421/(1+3%)*3% =12.26万元 可见,李某依旧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比较划算。 2、中石化某省分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成品油,此外还有少量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2012年该公司营业收入总额150亿元,其中成品油销售收入139.5亿元。公司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包括:–装车费收入:随同销售油品发生,全年0.5亿元。–运油收入:随同销售油品发生,全年3亿元。 2

–检验费收入:部分随同销售油品发生,全年发生额1.3亿元;部分单独为其他单位提供油品检验服务,全年发生额1.7亿元。 –代储油品仓储收入:部分为大客户购买油品后,没有及时将油品运走,暂时由公司收取代储费用并代为储存,全年发生额1.5亿元;部分为替军队等特殊单位储存油品并收取代储费用,全年发生额2.5亿元。 对于上述收入,该省分公司的部分市分公司按照营业税应税劳务核算收入并计算缴纳了营业税,部分市分公司则按照销售油品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请对此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企业有利的税收处理方案。 如果全部按照增值税来缴纳,则销项税额=150×0.17/1.17=21.795(亿元) 如果按照营业税缴纳,会有如下的情况: 对装车费和运油收入:如果石油的运输和装车收入能单独核算,则依照11%的增值税税率;如果没有单独核算,则应缴17%的增值税。 对检验费收入:部分随同销售油品发生,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部分单独为其他单位提供油品检验服务,属兼营行为,如果公司独立出一个检验部门,那么发生的全部检验费用均属于兼营行为,都缴纳5%的营业税 针对代储油品仓储收入:同检验费划分一致,大客户购买油品后,没有及时将油品运走,暂时由公司收取代储费用并代为储存的这一部分,属混合销售行为;另外替军队等特殊单位储存油品并收取代储费用的视同兼营行为。如果公司独立出一个仓储部门,那么发生的全部仓储费用均属于兼营行为,都缴纳5%的营业税, 将以上费用确认为缴纳营业税的收入时候有两种情况: 分公司有单独核算了装车及运输收入,且有独立的 3

第二章增值税作业答案

第二章增值税法 一、判断题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销售额征税。 答案:× ()2.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答案:√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对外捐赠的货物,取得法定扣税凭证的,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案:√ ()4.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按照以票控税原则分别根据开具发票情况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答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说的货物是指有形资产。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答案:× ()6.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答案:×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消费地在境内。 答案:× ()8.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应税劳务提供者在境内。 答案:× ()9.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未分别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案:× ()10.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1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答案:×(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12.通常情况下,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案:√ ()13.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体经营者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案:√ ()14.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私营企业和个人。 答案:× ()15.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中的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答案:√ ()16.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答案:√ ()17.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答案:√ ()18.生产企业收取的仓储费均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答案:× ()19.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应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答案:× ()20.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低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申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案:×

第三章增值税税收筹划习题及答案

第三章增值税税收筹划习题及答案 1、李某于2009 年开办一家瓷器作坊,生产瓷器,注册性质为私营企业,按小规模纳税 人纳税,税率为3%,近几年生意红火,又先后开办三个作坊,年含税销售额已达421 万元,管理也逐渐规范。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其管理情况,建议其提出申请,经认定后作为一般纳税人 纳税。 购料情况:李某的瓷器作坊所用原料主要是合适的土,作坊所用的土均不用花钱买,其 他原料如包装物、燃料等外购,每年购进金额约46 万元。 站在增值税节税的角度上,请你帮李某筹划一下,新建作坊按什么身份的纳税人纳税比 较合算。 法一: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 增值率=[421/(1+3%)-40/(1+3%)]/421/(1+3%) ×100% =90.50%> 无差别增值平衡点20.05% 故: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法二:直接分析。 若作为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为61.2 万元[421/(1.17)*17%] ,进项税额为 6.7(46/1.17*0.17) 万元,应纳税额= 61.2 -6.7=54.5 万元, 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 421/(1+3%)*3% =12.26 万元 可见,李某依旧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比较划算。 2、中石化某省分公司主营业务为销售成品油,此外还有少量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2012 年该公司营业收入总额150 亿元,其中成品油销售收入139.5 亿元。公司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 务包括: –装车费收入:随同销售油品发生,全年0.5 亿元。 –运油收入:随同销售油品发生,全年 3 亿元。 –检验费收入:部分随同销售油品发生,全年发生额 1.3 亿元;部分单独为其他单位提供油品检 验服务,全年发生额 1.7 亿元。 –代储油品仓储收入:部分为大客户购买油品后,没有及时将油品运走,暂时由公司收取代储费 用并代为储存,全年发生额 1.5 亿元;部分为替军队等特殊单位储存油品并收取代储费用,全 年发生额 2.5 亿元。 对于上述收入,该省分公司的部分市分公司按照营业税应税劳务核算收入并计算缴纳了营业税, 部分市分公司则按照销售油品业务计算缴纳增值税。请对此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企业有利 的税收处理方案。 如果全部按照增值税来缴纳,则销项税额=150×0.17/1.17=21.795 (亿元)

第三章增值税习题

第三章增值税习题 增值税习题 一、单选题 1. 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是(B ) A. 饭店提供餐饮服务并销售酒水 B. 零售商店销售家具并实行有偿送货上门 C. 装潢公司为客户包工包料装修房屋 D. 电信部门自己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有偿提供电信服务 2. 某建筑材料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建筑材料同时兼营一小吃部,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那么(A )< A.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各自的销售额、营业额后再缴纳 B. 销售建材缴纳增值税,小吃部缴纳营业税 C. 销售建材和小吃部都缴纳营业税 D. 销售建材和小吃部都缴纳增值税 3. 下列纳税人中,按规定可以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A )°

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B.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C. 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D. 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4.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 D ) A. 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B. 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应税货物 C. 销售不动产 D. 收到代销单位送交的代销货物清单 5. 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是(C )。 A. 提供通信服务 B. 提供桥梁修理服务 C. 缝纫业务 D. 电信从事电信业务,并同时销售移动电话 6. 某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从某副食品工厂购进各种小 食品销售。某月购进各种小食品共50 000元,该纳税人采用价税合并方式当月销售小食品45 000元,则其应纳增值税税额为(D )元。 A. -150 B. 0 C. 1350 D. 1310.68 解析:[45000/(1+3%)]X 3%=1310.68(万

2019年初级会计师会计实务章节习题:第三章含答案

2019年初级会计师会计实务章节习题:第三章含答案 第三章负债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公司短期借款利息采取月末预提的方式核算,则下列预提短期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正确的是()。 A.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B.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利息 C.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账款

D.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债券 2.因甲公司的债权人撤销,甲公司应该将欠债权人的应付账款转入()会计科目。 A.其他业务收入 B.其他应付款 C.资本公积 D.营业外收入 3.下列因企业开出银行承兑汇票而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所作出的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是()。 A.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B.借:应付票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C.借: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D.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财务费用 4.W公司2019年5月1日从甲公司购入一批原材料,材料已验收入库。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购买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

率为16%。甲公司为了使W公司尽快支付购买价款,与W公司合同约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考虑增值税。W公司5月8日付款,则W公司购买材料时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A.500 B.568.4 C.580 D.490 5.甲公司2018年11月1日开具了带息商业承兑汇票,此汇票的面值为200万元,年利率为6%,期限为6个月。2018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为()万元。 A.212 B.198 C.200

第二章 增值税习题及答案

第二章增值税习题及答案

第二章增值税 一、术语解释 1、增值税 2、增值额 3、法定增值额 4、货物 5、销项税额 二、填空题 1、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_____。 2、我国增值税实行凭_____扣税的办法。 3、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_____、_____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地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4、增值税是以商品价值中的_____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5、增值税条例规定,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_____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6、我国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_____;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_____。 7、我国增值税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为_____。 8、购进免税农产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其抵扣率为_____。 9、我国增值税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_____。 10、进口货物应纳的增值税,应当由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向_____海关申报缴纳。 三、判断题(判断对错,并将错误的改正过来) 1、小规模纳税人的两档征收率是6%和10%。( ) 2、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 3、锅炉生产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其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 4、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可以扣除折扣额部分。( ) 5、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 6、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 7、居民用煤炭制品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 8、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款收到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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