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询价

安徽师范大学上市前询价研究

13级财务管理专业

小组分工

第一部分:陈阳阳马金娟鲁珊

第二部分:刘园园欧阳雅婷方圆

第三部分:付静怡付腊梅冯媛媛

一.上市公司询价制度的介绍

所谓新股发行询价制是指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发行人委托承销商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新股发行价格。按照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询价制包括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承销商通过初步询价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累计投标询价最终确定发行价格。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底颁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 162号)及配套文件《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一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新股发行询价制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新股发行询价制的主要流程包括:首先,发行人和承销商向证监会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询价对象提供拟上市公司价值研究报告。询价对象结合新股价值研究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在承销商组织的初步询价过程中给出购买价格和申购数量,承销商依据询价对象提供的申购信息确定新股发行区间。然后,承销商进行路演推介和累计投标询价,在初步询价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区间内,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最后,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在网下和网上进行新股配售。

二.购买价格和申购数量的确定

询价阶段出价高于最终发行价格的报价称为有效报价,对所有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按相同比例配售。最终获得的配售的新股数量为:有效申购数量X获配比例。配售方法如下: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根据每笔申购量确定最终可获得配售的机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出现超额申购则具体分配方式是:对全部有效申购对象按照其最后一次录入初步询价记录的时间顺序排序,然后依次配号,每个有效申购对象按其申购份额与之前设定的每笔最低申购量之比,确定其参与随机摇号的号码数量,通过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本次网下发行获配对象。2012年5月证监会对新股询价发行制度进行了第三次改革,颁布并实施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第78号令)及其配套的《关于进一_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2012年第10号公告),对网下机构投资者配售比例及网下配股锁定期进行了大幅调整。网下配售比例由原来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

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统一调整为“向网下投资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与转让股份的50%”,并明确了网下向网上的回拨机制;改革后的发行制度取消了网下配股的三个月锁定期。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格市盈率髙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必须进行风险提示与相关信息披露。在一级市场询价过程中,如果询价对象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招股说明书》中约定的网下配售总量时,对于主板而言,超额有效申购的配售方式仍然采取全部有效申购同比例配售原则;但对于中小板和创业板而言,超额有效申购的配售方式发生了改变,原有的强制要求同比例配售的规定被删除,发行人和承销商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分配权力。

三.询价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和应对方法

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的参与能够改善市场的信息效率,从而达到提升资产配置效率,增加金融市场稳定性的目的。中国证监会早在2004年颁布,2005年实施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我国A股IPO开启了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价格区间,发行人和承销商通过路演推介,获得机构投资者初步报价分布的新股定价机制、询价对象的范围也从最初的六类机构投资者,发展到2012年的八类投资者(包含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新股发行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其报价行为显然将对新股发行定价产生重大影响。在信息不对称的金融市场,承销商可以通过询价机制来获取“知情投资者”对新股价值的评估以及真实市场的需求信息。“知情投资者”有助于承销商对新股实现合理定价,而“知情投资者”分配到的含有抑价的新股是对其信息披露的补偿和激励在承销商拥有对超额申购(oversubscribed shares)分配权的情况下,如果将更多的股权分配给那些经常参与IPO询价的机构投资者以及来自IPO公司本国的投资者,将会减少询价过程中存在的“搭便车(free rider)”现象,从而提升新股发行定价效率;反之承销商自由分配新股权力受到限制,将降低新股发行定价效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