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问题研究定稿

行政复议问题研究定稿
行政复议问题研究定稿

摘要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化解行政纠纷的有效手段,既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手段,又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纠纷与矛盾,为维护社会稳定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出应该看到自《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的情况表明,行政复议制度的职能作用还远未得到充分发挥,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83.7%的申请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样有效的一种手段,却不能在工作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大部分的行政纠纷未进入行政复议渠道,行政复议能力整体偏弱。在即将毕业之际本人将所学的法律知识和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希望能提出一些建议改进行政复议现状,以促进行政复议制度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纠纷,和谐社会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review to resolve administrative disp utes, as an important legal system, resolving administrative disp utes is an effective means of not o nly the administratio n of the rights of the relative relief means is also the executive level o f the internal oversight mechanisms. To promote administration accord ing to law and build ing the rule o f law in the Government, the build ing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of great significance. Since the Administrative Review Law came into operation, at all levels of government and government departments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 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o fulfill the responsibilities to ensure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 organizations, to monitor and protect the exercise of executive pow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o resolve a large number of social d isputes and contradictions, for the maintenance of social stab ility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However, we should see from the "Ad 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Law" since the imp lementatio n of the case show that the functions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 n of the ro le of the system is far from being brought into full play, after administrative review o f the 83.7 percent of the cases the applicant will not bring an ad ministrative lawsuit. However, such a means of effective, but can not work full use of practice, most of the administrative dispute did not enter the channels of administrative review,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of the overall weak capacity. Graduating in a time when I would have learned of the legal knowledge and their work, hoping to make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dministrative review system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 us society to play a greater role.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administrative disputes, harmonious society

目录

前言 (1)

1.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点、原则 (1)

2.行政复议的范围 (2)

3.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3)

3.1行政复议的申请 (3)

3.2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3)

4.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5)

4.1行政复议的审理 (5)

4.2行政复议的决定 (5)

4.3行政赔偿 (6)

4.4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6)

5.行政复议的作用 (7)

6.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

6.1对行政复议的重视不够到位 (8)

6.2办案质量不够高 (8)

6.3行政赔偿功能差,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缺乏制约手段 (9)

6.4机构、人员和办案经费未达到法定的要求 (9)

6.5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多、撤销的少,监督职能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9)

6.6少数单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不规范,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10)

致谢 (13)

参考文献 (14)

前言

2009年,我们伟大的祖国迎来了她的60岁生日,而党的十七大为中国的法治发展指明了方向,两会的顺利召开,国家相继又出台了一部部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在即将毕业之际,回想在北京理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的学习生活觉得大有收获,经过精河电大老师孜孜不倦的指导和平时的认真学习,本人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同时也愈发的对法律学科产生浓厚的兴趣。

在毕业前的社会实践过程中,本人在县政府法制办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实习和调查,同时也和身边的同事朋友讨论过有关的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并且在电视和相关的媒体报道上常见过行政复议这个词语,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纠错制度,也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制度,具有明显的法律救济性,这次的论文就是围绕行政复议展开的。

1.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点、原则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以及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裁决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行政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1.1合法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在行政复议中的具体体现,指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相对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1.2公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当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如果行政复议活动不具有公正性,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之间"官官相护",那么,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复议活动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制度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

1.3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等一切活动,都应该尽可能地向当事人、公众及社会舆论公开,使社会各界了解行政复议活动的基本情况,避免因"暗箱操作"而可能导致的不合理,甚至腐败现象。

1.4及时原则是指保证行政效率,要求行政复议遵循及时原则。

1.5便民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复议的一切环节和步骤上做到因地制宜、方便于民,在尽量节省费用、时间、精力的情况下,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行政复议权,以避免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2.行政复议的范围

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凡不属于上述列举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附带地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可见,对于两类抽象行政行为,申请人不得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1)国务院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文件;(2)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权制定规章的机关所制定的规章以外的文件是可以作为申请复议的对象的,这一点应当特别注意。

3.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3.1行政复议的申请

《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有关于超过60天的规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期限的起算,应当从申请人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申请人表达申请意愿的形式,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申请应当作出记录。

3.2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的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

3.2.1对行政复议机关无理拒绝受理的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有两个处理办法:第一是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第二是在必要时,由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3.3.2行政复议申请的移转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收到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有义务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移转的法定期限是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后的7日内。移转时应当同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关于受理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

3.2.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共同点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因此有很多规则都是一样的,比如说都是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都不能进行调解,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停止执行等等。在两者的衔接上,有以下几种关系:

(1)选择关系。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2)必经关系。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首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

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复议才可以是诉讼的必经阶段。换句话说,除了法律、法规规定复议是诉讼的前置阶段的以外,其他都由当事人选择。相关的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情况主要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税务争议不服的,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3)限制性的选择关系。行政机关作出一个行为,当事人对行为不服,可以选择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4、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在原则上,在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特殊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形:(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我国目前只有一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这个规定的原因,就在于拘留和其他行政处罚不一样。考虑到拘留的特殊性,规定了可以暂缓拘留。

4.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4.1行政复议的审理

1、审查方式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实行书面方式。

2、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查阅材料

享有资料查阅权的主体,是申请人和第三人;资料查阅的内容,是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查阅资料的例外,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

4、证据收集

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这一点及其他要求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相同的。

5、撤回申请

申请人有权撤回已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但在撤回以后,即使符合申请的条件也不得再申请复议。

撤回的条件,是提出撤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撤回的时间,是申请被受理以后和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的效果是终止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

4.2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就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有以下几种:

1、维持的决定。作出维持决定的条件有五个方面:第一,事实清楚。第二,证据确凿。第三,适用法律正确。第四,程序合法。第五,内容适当。

2、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这种决定包括了确认不作为违法和履行法定义务两个方面的内容。

3、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这些决定都是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撤销里面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只撤销,第二种是撤销的同时责令重作。撤销,

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完全违法的情形;撤销并责令重作,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但行政机关还应该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例如,税务局收税收错了对象,复议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并责令重作决定。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3行政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了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4.4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需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1.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依法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3.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及其执行措施申请人可以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时,如果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行政复议的作用

通过以上对行政复议法的分析和认识,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一种政救济途径。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只要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各种侵权行为或不当行为,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能令人满意,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复议机关必须积极受理,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通过行政复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他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发现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作出相应纠正决定。这样在行政系统内部,不但可以不通过司法程序就对违法或不当的行为予以纠正,同时可以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

行政复议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行使职权的活动直接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发生联系。当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出现违法或失职行为,就必然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作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以及其行政机关的程序性和实效性,决定了行政复议通过纠错而达到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层级监督机制,对规范和制约行政行为更加直接、更加有效,而且在制度的设计上更加便民。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从县级政府以上,都是享有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一般实行诉讼终局原则,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既保证了复议申请人的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同时通过行政复议,可以使行政机关作出的正确的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确认和维护。

6.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法律赋予了行政复议及申请人很大的权力,但有个现象也必需要看到,如同民间的俗语说的一样,造法易,执行难,就是指行政复议在现实的生活中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很多的人对行政复议持怀疑态度,致使行政复议作用没有完全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6.1对行政复议的重视不够到位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制度,它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有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缺乏深刻的认识,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的意识淡薄。如个别地方反映行政复议办案过程中领导干预太多;有些地方的领导片面强调某项工作的推行却不依法办事,一旦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后作出裁决,就埋怨行政复议机构不支持其工作,甚至以不履行法定职责相要挟。领导观念滞后,在市直部门及县级政府表现突出,因而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深入开展。由于宣传不够深入,有的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怕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机关“官官相护”;有的怕行政机关打击报复;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的认识模糊,怕当被申请人等等。由于宣传的范围不够广泛,一些行政相对人特别是农村、边远山区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法知之甚少甚至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么一部法律,更不知如何运用其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2办案质量不够高

主要表现在:第一,不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有的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不及时依法审查;有的行政复议机关在立案审查时不体现“便民”原则,对申请行政复议的推却受理。第二,行政复议机关办理案件时违反程序。由于办案人员少,超期结案的较多,影响到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检查中发现,个别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时间达一年半之久。特别是山林、土地等权属纠纷案件更难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第三,不依法公正裁决。对具体行政行为性质的界定不准确,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如个别工商行政部门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认定很随意;个别部门因怕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群体上访,对明知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复议案件予以维持,有的

行政复议机关缺乏公正性,无原则地维持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例如《行政复议法》第六章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保证行政复议决定及时完整地执行。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实施难度大,执行障碍重重。主要原因是:其一,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制约。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都是领导干部。有的领导干部是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再加上我们国家是党管干部,有的是党委任命的,没有党的组织参与和支持,单凭此法律条文规定很难执行。其二,国家的法律配套问题,《公务员法》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司法实践难以操作。因此,建议制发相关文件或者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将第三十七条的相关内容纳入《公务员法》的配套制度之中。

6.3行政赔偿功能差,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缺乏制约手段

因国家赔偿制度不完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行政赔偿的案件很少,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行政赔偿事项进行调解的情形较多,而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调解。

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却缺乏规定。普遍反映下级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故意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逐渐增多。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了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但法制机构仅有建议权,实际上对被申请人毫无约束力。

6.4机构、人员和办案经费未达到法定的要求

行政复议机构是法定的行政主体,但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设置和建设,与其所承担的行政复议工作任务,与行政复议制度本身的要求相去甚远。许多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未依法设立法制机构承办行政复议事项;有的设立了机构,却只有1人编制,不符合办案程序的规定。

6.5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多、撤销的少,监督职能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这能不能说明各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正确,违法不当的极

少呢?答案是否定的。事实证明,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大量的这样那样的实体违法或程序违法的情形,依法行政还任重道远。行政复议撤销的案件极少,显然不是一个正常现象。这说明行政复议作为救济手段和监督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6.6少数单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不规范,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调查发现,一些复议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复议过程中不注意依照法定程序审查案件,因而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案件遗漏案件第三人,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被法院以程序违法之理由撤销了复议决定;有的作出复议决定使用复议机构印鉴而不是复议机关印鉴;有的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内部审批程序不规范;有的复议案件存在超法定期限的情况;还有的案件复议决定形式错误等等。行政复议是一种层级监督机制,如果自身不能做到合法、规范,是难以“服众”的,无法树立其监督的权威性。

针对行政复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层,要重视行政复议工作,切实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

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行政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办案实际需要抓紧配备、充实和调剂行政复议人员。推行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大力吸纳优秀法律人才充实到行政复议队伍,适度提高行政复议人员政治待遇和福利待遇,保证专业人才进得来、留得住,保持行政复议人员队伍相对稳定。

(二)继续加大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宣传力度,全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复议维权”。

为使行政复议制度真正深入人心,使广大行政管理相对人懂得运用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结合在一起向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并坚持宣传工作的长期持久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

(三)依法受理、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公正处理行政争议,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合法、公正,是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也是这一制度存在的价值基础,是生命线!不能做到有错必纠,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制度也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既然当事人无法通过这一路径获得救济,他就会选择抛弃这个路经,行政复议必然走向衰落。因此,行政复议机关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拒绝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要公正处理每一起行政争议,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可以协调的协调,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决不姑息护短。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复议程序中,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要让公众感受到,行政复议是实实在在的监督机制,是一种零成本而又有效的权利救济手段。与此同时,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特别要加强对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复杂重点领域行政复议的对策研究,加强对基层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的对策研究,及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提升基层行政复议能力,推动行政复议工作迈上新台阶。

(四)修改、完善立法,确保行政复议良性运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职能作用。

在理论上,行政复议是一种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具有被动性、中立性、裁判性的特点,属于准司法行为。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与人民法院对争议的裁判并无二致,因此,申请人、第三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与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是一个道理,不论是决定维持,还是决定撤销、变更,均应以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行政复议机关不应成为被告,就如同一审法院不应是被上诉人一样。当然,司法监督的效力高于内部层级监督,行政判决效力高于行政复议决定。在实践中,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规定,带来的弊端和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应立即修改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规定,以保证行政复议良性运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通过在电大学习的这一阶段,我认为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既

然行政复议法已经产生,我们就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从合法性及合理性通过相关的途径来使用好这部法律,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行政复议法强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制度由于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因而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从制度上遏制和清除腐败,必将发挥其巨大而重要的作用。

总之,行政复议是相对人的一种救济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复议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所以根坚持学习、贯彻好十七大的法治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要不断健全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实际、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适当、充分的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大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结论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层级监督制度,它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有的行政机关的领导对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缺乏深刻的认识,自觉接受行政复议监督的意识淡薄。如个别地方反映行政复议办案过程中领导干预太多;有些地方的领导片面强调某项工作的推行却不依法办事,一旦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后作出裁决,就埋怨行政复议机构不支持其工作,甚至以不履行法定职责相要挟。由于办案人员少,超期结案的较多,影响到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检查中发现,个别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时间达一年半之久。特别是山林、土地等权属纠纷案件更难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对具体行政行为性质的界定不准确,影响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如个别工商行政部门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认定很随意;个别部门因怕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群体上访,对明知应当予以撤销的行政复议案件予以维持,有的行政复议机关缺乏公正性,无原则地维持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致谢

在此次毕业论文选题和撰写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也有许多发自内心感受,在整个论文撰写过程当中,有许多人给了我启发和帮助,在毕业论文完成之际,我要在此表达对他们最诚挚的感谢。感谢北京理工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的所有老师在三年学习过程中给予我的精心指导,以及在论文选题和撰写过程中对我的精心指导,使我接受了全新的思想观念,领会了基本的思考方式,掌握了不同科目的法律知识。

最后,感谢各评委和专家教授对本论文的评阅和指导。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30-632

[2] 夏锦文、蔡道通. 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52-155

[3] 威廉?韦德(英). 行政法[M]. 北京: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93

[4] 应松年、刘莘. 行政复议法讲话[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1-2

[5] 关保英. 行政法的价值定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58

[6] 江必新、李江. 行政复议法释评》[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29-31

[7] 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12

[8] 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33

[9] 罗豪才. 略论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63-167

[10] 杨小君.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98-102

[11]Jeffrey Liker.Study on administrative review system[M].USA:McGraw-Hill Professional.2006.

我国中小学德育目标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最新资料

我国中小学德育目标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思路 德育目标是德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制约着德育内容的选定、德育途径及方法的选择和具体运用。德育目标是通过德育活动在受教育者品德形成发展上所要达到的规格要求,亦即德育活动所要达到的预期结果的标准,具有预见性、超越性、可能性等特征。 一、当前我国中小学德育目标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中小学德育目标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尊重了德育目标的历史延续性,既尊重了历史的客观现实,也反映了时代发展的新需求。第二,注意到了德育目标的层次性,有了基本要求和较高要求两个层次,注意到了德育目标分类的必要。摒弃了以往。使学生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一刀切做法。第三,体现了社会要求与个人发展的统一性,对个体道德观念、责任感和道德批判能力等的培养问题有了初步的强调。第四,考虑到了德育工作的阶段性,对小学和中学的德育目标分别用两个大纲加以规定,即使是中学德育大纲中,也区分了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的德育目标。但是,当前我国中小学德育目标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一)德育目标大而划一,没有形成明显的目标序列,缺乏针对性 人的道德认知遵循着循序渐进的规律。是从无律到他律、

自 律阶段的发展历程。因此,同样是小学生,一年级的学生和六年级的学生所能够达到的道德要求显然是有区别的,即使同样是六年级的学生。其道德追求也会存在很大的差异。学校德育的目标需要形成一个比较细致的目标序列,并对不同的教育对象提出不同的道德要求。然而。长期以来,我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中提出的目标过高,过于理想化。没有形成循序渐进的目标序列。同时,在德育实施过程中,为了追求“高大”的目标,很多教师趋向于向学生提出过高的要求,造成学生基本的道德要求被忽视。这种缺乏针对性的高目标、高要求的德育造成的后果是学校德育的天平向少数学生倾斜,德育工作热衷于抓尖子、抓典型。对大多数学生的品质培养和训练重视不够。大面划一的德育目标和德育要求还会产生另一个后果,就是容易造成学生会说不会做。知行脱离。 (二)德育目标的制定主体较为单一,德育工作者、学生、家长等并未真正参与 我国中小学的德育目标基本上是以国家决定和颁布的方式确定的。虽然国家作为教育主体之一有决定和颁布学校德育目标的权利和必要,但是如果国家的学校德育目标的制定没有具体德育工作者、学生、家长、社区等积极、实际地参与,它的实际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因为没有具体德育工作者、学生、家长、社区等的积极参与,容易导致中小学德育目标脱离学校德育工作、学生品德发展规律、社区道德需求的实际,成为华丽或颇具诱惑的词语堆积成的花瓶,另外,也容易导致具体德育工作者、学生、家长、社区的消极甚或是抵制的情绪,不利于他们积极性的调动。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摘要:作为广义范围内行政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复议制度针对行政机关的过错进行自我更正的一项监督制度。完善与发展行政复议制度,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史、完善现状出发,对其进行了分析与探究,并得出了一定的结论。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监督制度 从定义来看,行政复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的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于对行政机关决定不服,请求原决定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以及法律规定的可进行申诉的其他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原决定的诉讼活动。行政复议的申请只能提请一次,且在法定时限内管辖机关必须作出复议决定。当前形势下,在宪法对公民申诉权的界定、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这两个因素的决定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1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 究其起源,新中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可以追溯到上世纪50年代初期。 1950年 11月发布的《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的具体规定中提到的“复核处理”,其实质就等

同于行政复议。 1950年 12月与 1951年 4 月,国家政务院出台相关的办法规定,分别对税务复议制度与海关行政复议制度做了规定,其中后者可以看做是前者的扩大化。至1969 年《商品管理条例》发布为止,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实行的范围逐渐扩大完善。 作为一道分水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根据行政管理法律化与制度化的总体要求,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构建也逐步得到了重视与发展。 1982 年宪法对公民的申诉、检举、控告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标志着对之前实行过的小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制度的确认。在此基础上, 1990年 12月24日,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系统地详细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与具体细则。其中包括,扩大行政复议的应用范围,简化相关程序,确立了国务院的最终决定权,严格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1999年 4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化与法制化。 2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据申请复议人的具体申请要求,对 申请人不服的行政决定进行再次审议并作出复核决定 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决定的内容主要分为维持、变 更或撤销原决定。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设置名称来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内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督作用。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 行政违法,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内外复议的差异与相同,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 导言 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但在不断改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于此,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进1张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194 页.

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贡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3同时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工作,对于政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配合行政诉讼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配套完成行政法相关制度的建立。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审判机关工作量、减轻申请人诉累和支出,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救济手段。4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其作用已经远远超过建立之初的目的,成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机制,也成为行政相对人可选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之一。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保障我国社会各项制度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一些先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一些先锋的专家理念很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对于推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比如,日本具有“行政委员会”部门,此部门就具有“独立性”、“立法性和准司法性”的权力;日本的“行政救济”都需要具有一定的争讼过程,所做的裁决、决定也相比较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更强的效果。5韩国的行政复议程序与中国有相通之处,但其审理更为灵活,

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期限

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期限 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在不同的法律中有不同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部门规章《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相应的规定。 行政复议期限 一般期限。《行政复议法》是规范行政复议行为的基本法。对行政复议的期限,该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质监法律期限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十五日。 行政诉讼期限 一般期限。(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申请行政复议后的一般诉讼期限为行政复议期满后十五日。(2)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一般提起诉讼期限为三个月。 质监法律法规规定期限。(1)《计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

不服仲裁裁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

不服仲裁裁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 职工李某因休息休假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的行为无不当之处,遂裁定对李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李某不服,考虑到如果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交纳诉讼费,李某没有立即向法院起诉。正在犹豫不决时,李某看到了一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材料。李某想:既行政复议不收费,何不去试一试呢? 接到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某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认真的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李某发出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要分析为什么劳动保障部门没有受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裁决的活动。 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和具体行

政行为的存在。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不是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呢?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和《行政复议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改革开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经济发展给环境和资源状况带来的严峻挑战(环境问题)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生态环境的形式是“局部治理,总体恶化”。特别是大江南北,非旱即涝;长城内外,沙暴连连。自然灾害愈演愈烈。 原因: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产业结构不合理,生产性企业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过快地消耗了大量资源和宝贵的环境容量,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环境承载能力,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资源保障能力不足, 解决方法:必须根据国情和发展阶段,发挥好政府和市场双重作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充分听取公众和其它受影响方的意见,使他们充分参与相关决策过程,各方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有效促进资源和环境合理利用。 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着力解决布局和结构造成的资源和环境问题 硬化资源和环境产权,加大生态补偿力度,健全地区之间竞争的约束机制 以健康文明的消费,引导企业采取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 (二)经济增长带来的贫富差距问题 问题:1.城乡收入差距逐年扩大。行业收入差距继续扩大,由于缺乏有效调控机制,垄断行业及一些高收入行业的收入水平增速过快,导致行业差距不断扩大。地区收入差距扩大,虽然近几年对开发西部加大了力度,但东西部的差距仍呈扩大趋势。 原因:自然地理条件的巨大差异;市场经济的竞争和优胜劣汰;国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实施的某些倾斜政策;不合理的战略思维和经济政策;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的某些漏洞;国家和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不力;等等。 解决方法: 政府应该在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通过公平的教育制度、平等的就业制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等,为全体国民提供更为公平的发展机会和合理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有效途径。 (三)医疗改革问题 原因:.医改不成功,各方不满意。医疗收费价格偏高,医患矛盾突出。患者与医院普遍缺乏信任度。药品和医用器材价格虚高,生产流通秩序混乱。卫生监管不力,导致医疗问题严重。 解决方法:要善于借鉴和利用国外的成功经验。把别人成功的经验拿过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体制之路。规范医疗卫生秩序。药品由政府直接向药厂购买,然后从政府手中交到医院,同时医院在显要位置处公布药品价格,以方便患者查阅。健全法制,严格监管。针对医疗卫生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法制建设,用法律的手段规范行为。同时,要提高执法能力,加强管理。 (四)教育资源问题 原因:学校招收择校生、借读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利益驱动。以及各个学校师资力量的分配不均衡。 解决方法: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应带头扭转风气。要强化政府主导、杜绝公办学校市场化。教师配置应均衡、增强所有学校吸引力。要促进社会办学、办学环境要公平优化。促进社会办学是和加强政府主导义务教育办学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向薄弱学校倾斜、加强投入并确保生源。享受公平的教育,是每位孩子的权利,而其前提是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政府是实施教育公平的主体,实现教育公平也是政府应尽的职责,为保障每位孩子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到平等教育的权利,政府必须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五)公共服务 中国正处在人均GDP3000美元以下,社会成员的公共需求增长快,变化大,诉求强烈,政

委托授权书效力

行政处罚中委托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 中国质量新闻网2011-06-18 09:11:08 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由于主客观方面的某些原因,经常拒绝或无法当面接受案件调查处理。如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身体原因不能接受调查;如个人挂靠公司资质的特种设备违规安装案件中,被挂靠企业不愿承担法律责任;如当事人文化法律素养有限不能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再如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人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人不一致等等。遇此情况,执法人员通常要求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由他人“代表”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 笔者在执法监督工作实践中发现,由于一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理论素养和办案目标导向的原因,对行政处罚程序中授权委托和委托代理的法律认识较为混乱,普遍存在“当事人滥用授权委托,执法人员迷信委托代理”的情况。如有些执法人员认为,只要委托代理人提供了当事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就可以凭借委托代理人的“自认”进行定案了;有些执法人员认为,只要授权委托书中有“全权委托”、“全权代表”、“全权代理”、“代为接受处罚”等字样,就没有必要与当事人联系了;还有一些执法人员甚至混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概念。笔者认为,凡此种种的错误理解,都有可能给行政处罚案件带来较大的外部法律风险,甚至导致行政复议被撤销、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因此,正确厘清“授权委托”、“代理”、“代表”等概念的基本内涵及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效力,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减少诉讼、降低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授权委托”、“代理”、“法人代表”的基本内涵 (一)授权委托。授权委托是指委托人(即被代理人)向受托人(即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委托人将其愿意授予受托人代理权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的形式(如授权委托书)表达出来,这一行为就是授权委托行为。只要委托人作出了这一意思表示,受托人即取得了代理权,授权的法律效果随之产生。授权委托行为是委托代理的基础。 (二)代理。代理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包括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代理有四个法律特征:1.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2.代理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意思表示;4.代理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发生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代理是指委托代理。显然合法的代理必须以合法的授权委托为前提。 (三)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并非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之所以要提出这一问题是因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委托代理人获得公司法人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后,实际上就取得了“法人代表”的身份,可以代表公司接受行政机关调查。但必须注意的是,公司法人的“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完全是两个概念,两者在权力渊源上有着本质区别。法人代表一般是根据法人内部的规定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指派,对外依法行使特定事项民事权力和义务的人,所以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在民事法律中,法人的任何工作人员,甚至法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都可以成为法人代表。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则是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并记载于公司营业执照,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 行政处罚程序中委托代理的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民事法律活动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法定几种不适用代理的情形外(如身份行为),当事人几乎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所有民事活动。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授权委托的方式“让渡”给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代理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发生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直接承受。并且,《民

不服仲裁裁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仲裁裁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案例】职工李某因休息休假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的行为无不当之处,遂裁定对李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李某不服,考虑到如果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交纳诉讼费,李某没有立即向法院起诉。正在犹豫不决时,李某看到了一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材料。李某想:既行政复议不收费,何不去试一试呢接到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某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认真的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李某发出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 【评析】要分析为什么劳动保障部门没有受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裁决的活动。 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那么,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是不是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呢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三方联合处理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是可以肯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肯定的,但是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不能被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上述分析和《行政复议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

国有企业改革主要进展存在问题及今后思路

南昌是一座工业基础较好的城市,也是一座正在朝着新型工业化道路迅速崛起的城市。至今为止,全市已拥有汽车、医药、新材料、软件和信息产业、家电和服装产业、机电、冶金、化工等余个行业、余个种类、余个小类、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根据实际情况,其中汽车、医药、新材料、软件和信息产业、家电和服装产业五类工业确定为全市的支柱产业。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现有户(包括市直工业企业户不含江铃,这户企业涉及资产亿元,负债亿元,职工总数人),其中国有和公有制性质的大集体企业户,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户,这些企业基本上是我市工业的支柱产业,年工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均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以上,也是我市企业改制的重点。一、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主要形式和基本成效⒈我市国有企业的改革主要形式十四大以来,我市加快了企业改革的步伐。特别是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加大了对企业改革的领导力度,全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公司制改革和股份合作制改制为主攻方向,以结构调整、资产营运为主要手段,突出了“抓大”、“放小”、“啃骨头”三条战线整体推进。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市企业改革按照“产权关系清晰化、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代表人格化、产权交易制度化、产权保障法制化、劳动用工市场化”的“六化”要求,“一厂一策”、因厂制宜,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并取得了重要突破,创造了十种各具特色的改制形式:一是招大靠大,嫁接重组。二是捆绑式改制。三是软着陆式改制。四是对“三无”小企业调剂资金改制。五是依法破产。六是争取政策性破产后收购重组。七是民营化改制。八是股份出让。九是退城进郊。十是整体收购。⒉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成效通过认真抓好企业的改制,我市一部分原国有企业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理顺了企业管理体制;剥离了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提高了企业直接融资比重;建立了厂长(经理)激励约束机制;培植了新税源;实现了做活做大做强。一是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通过招大靠大嫁接重组、捆邦式改制、收购重组、股份出让等多种形式的改革,国有企业产权主体实现多元化。如市直工口户国有企业中,截止到××年月,有户企业基本完成改制工作,共涉及资产亿元,负债亿元,职工人,有户企业正在实施改制工作,共涉及资产亿元,负债亿元,职工人。截止到××年上半年,市商贸口有户大型商贸企业和户中小商贸企业已经或正在实施改制。二是理顺了企业管理体制。我市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的要求,根据“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与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整合了市直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资源,在撤销原市机械、轻工、二轻、纺织、化工、电子、建材等个工业局办的基础上,组建了南昌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理顺了国有工业企业管理体制;整合了我市公交、自来水、燃气、出租以及市政工程开发等市政公用企业资产资源,组建了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集团)公司,理顺了市政公用企业管理体制。三是剥离了国有企业办社会负担。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将剥离企业办社会负担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先后采取措施剥离企业办学校、办医院等社会负担,强干主体,分离附体,使国有企业能够轻装上阵,参与市场竞争。四是提高了国有企业直接融资的比重。从江铃汽车集团于年成功上市至年,我市市属企业只有户上市公司。近几年市委、市政府加大了领导力度,到××年月底止,南昌地区现有上市公司共户,其中市属企业猛增到户。它们包括汽车、飞机制造、机械、电子、能源、化工等行业,共募集社会资本亿元。洪城水业也将在××年年初上市。五是建立了厂长(经理)激励约束机制。在推进国有企业改制的同时,我市积极探索国有企业经营者特别是重点骨干企业的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先后在江铃、江纺、洪城大厦、百货大楼等企业实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有效地调动了经营者的积极性。六是形成了一批新的增长亮点。如江西棉纺织印染厂是我市管理基础较好,产品有市场的国有大型棉纺织企业,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江纺,该公司与上海华源投资发展公司实行强强联合。在原材料采购、享受技改国债贴息政策、承接日韩高档产品市场订单方面,得到了中国华源集团的有力扶持,企业发展后劲大大增强。截止到××年底,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亿元,实现利润万元,实现利税万元。江西电机厂是我市

论行政复议制度之不足及其完善

论行政复议制度之不足 及其完善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不足及其完善摘要: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制化,行政复议的范围正在逐步扩大,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日显重要。虽然在其实施过程中收到了很大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行政复议机构不统一、不独立等等。本文针对其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一点浅薄建议,希望能对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法的有效实施有所帮助。 关键词:行政复议、不足、完善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这是依法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渠道,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重要制度,也是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最有效的监督手段。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是在1990年作为行政诉讼的配套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行政复

议条例》,对实施行政诉讼法所需要的行政复议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标志着我国独立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诞生。这部法律扩大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有条件地纳入了审查范围,确定了及时便民的复议原则和制度,注重了行政复议中的损害赔偿,强化了对复议活动的监督,审理期限较为迅速。这些制度设计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我国《行政复议法》所确立的新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亟需完善,笔者就这些问题浅略地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 在我国,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往往具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这就造成了复议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难以作出公正的裁决;复议机关有时出于照整体与顾部门的关系而支持原行政机关的裁决,甚至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原先就已先行请示过上级(复议)机关。这样原行政机关的决定实

行政复议法论文 行政复议论文

行政复议法论文行政复议论文 从程序公正角度探求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完善途径 摘要: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可以归结为公正性的缺乏,而要实现实体公正,其最重要的保证就是程序公正,因此从程序公正角度探求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途径更有利于行政复议目的的达成。 关键词:程序公正;行政复议;完善途径 一、从程序公正角度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一)程序公正的实现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 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实体公正的主要内容就是结果公正。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该活动的结果是否公正直接关系着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是影响申请人态度的重要方面,决定着申请人接下来的行为。为了避免结果不公正带来的申请人不满或敌对情绪,这就需要一种公正的程序,可以控制行为的方向,使其朝着预期的公正目标发展,最终实现公正的结果。 (二)程序公正的要求有助于实现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 程序公正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公正的程序,具体可以解释为五个规则。一是“自己不做自己

的法官”,即裁判者要是一个中立的主体;二是说明理由,即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除有法律规定外,必须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说明该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相关影响因素;三是听取陈述和申辩,即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行为,必须听取相对方意见;四是信息公开;五是保障相对人的救济权。这些是程序公正的最低要求,也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行政复议主体不合理。在我国,行政复议决定最后由行政复议机构所在的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机构无权做出复议决定,这样形成了“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局面。此外我国许多复议人员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有的复议机关甚至未配置专职复议人员,从而很难保证行政复议主体的公正性。 其次,行政复议范围相对狭窄。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予受理的事项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中,只有规章以下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而且法律对于内部行政行为没有复议的相关规定。 再次,审理方式单一,回避制度欠缺。我国的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以书面审理为主。这种单一的审理方式容易出现认定事实的错误,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度保障方面,我国《行

专利侵权全权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XXXXX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XXXXXXX 联系电话:05XX-XXXXXX 受托人:XXXXXXXXX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05XX-XXXXXX 本专利权人XXXXXXX有限公司现委托XXXXXX技术有限公司全权代表本权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并消除假冒、仿冒及其他任何侵犯和损害本权利人XXXXXXXXXX 号 (名称为“ XXXXXXX”)专利的行为。XXXXXXXX 技术有限公司有权指定专业律师或代理人具体负责下述代理事宜。 代理权限包括: 1)就侵权事宜进行调查取证,包括其销售证据; 2)向中国有关公证机关申请对所取证据进行公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相关法律处理与公证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公证事项转委托; 3)向专利管理部门提出办理行政查处及诉讼所需文件的申请,如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等; 4)向专利管理部门及其它行政机关提出查处侵权请求及办理相关事宜; 5)参加行政调处开庭、勘验程序;代为签收行政调处法律文书、代为提出、变更、承认行政调处请求内容;代为处理保全措施所需担保手续; 代理和解事宜;代为协助办理行政调处执行手续; 6)与行政查处有关的行政复议; 7)在相关法院对涉嫌侵权的伪造方或侵权者进行起诉,接受、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反诉;提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代为签署 相关法律文书;

8)出席与本专利有关的口审或听证,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和文件; 9)对法院判决、裁定提出审查和上诉要求;代收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代收执行款项及其它与此诉讼相关的其他权利;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法律处理本专利侵权诉讼及与侵权诉讼相关的其他事宜。 受托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所作之一切行为及签署之一切文件,本权利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署)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 1、委托人身份证明; (注: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行政复议回复期限

行政复议回复期限 前几天遇到一个事,某交通局作出了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是受害方不服该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方准备提起行政复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管理局或者交警大队作出的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提起复核,而复核的期限为三天。同样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去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对认定结果不服的,也可以向作出认定单位的上一级提出行政复议。因此,我们知道,行政复议是为了行政机关作出一些行政行为、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组织等认为该行政行为伤害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该行政行为表示不服不理解的时候,可以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行政行为或者重新作出。 不过,行政复议不是随便提的,也不是想什么时候提就什么提。向上一级提起行政复议是有时间上的限制的,提交行政复议书之后,上一级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答复时间和提出时间。 一、关于当事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时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一般来讲,公民可以在60日内上一级行政单位提交申请。那超过60日是不是就不可以呢?也不是,如果有些法律对行政复议的时间又明确的规定,就要根据具体法律的规定。但是要注意个问题,其他的法律的对行政复议有期规定,并且超过60日的,可以依据其他法律规定的期限提交申请,若是

一些条例、法规的规定,就要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二、关于上一级行政机构对于行政复议作出答复的时间 1.一般来讲,根据《行政复议法》中第十七条的规定,上一级行政单位在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2.如果经过审查之后,行政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出具《决定不予受理书》,并送达申请人; 3.对于符合条件的,但是对于申请人提交错误申请机关,应该在七日内转送到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且及时通知申请人。 4.行政机关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60日对之前行政机关的行为作出审查,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5.如果认为前行政行为正确的,则维持前行政行为,如果认为前一行政行为错误的,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前一行政行为,责令其再次作出认定。遇到特别复杂的情况的时候,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领到申请延长复议时间,但是最长的延长时间不能超过30日。 所以,除了有其他法律的规定,复杂的行政复议最长的回复时间是不能超过90日的,一般的行政复议回复不能超过60日的。 顺便一提,当事人在收到行政行为决定书时,一定要确认接收时间,一般当场作出行政行为的,从第二条开始计算,邮寄的,从签收之日的第二日计算。

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4类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

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4类不能申请行政 复议的 1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具有方便群众、快捷高效、不收费等特点和优势,其主要功能是:化解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教育引导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提高法治素养。 2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均有权利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提出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如果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存在严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话,可以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同时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国家赔偿。 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作出合理、合法的让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机构从中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征得行政

复议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双方也可以私下可以达成和解协议。(注:调解协议、和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报行政复议机构报备一份) 4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简单来说,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常见的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侵犯经营自主权、要求履行义务、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来讲,行政机关只要存在下列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就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机关存在违法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三)行政机关存在违法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四)行政机关存在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五)行政机关存在违法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之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之改革与完善 当一个制度的缺陷阻碍了其本身作用的发挥以及对其他制度造成危害,那么这个制度就有改革的必要了。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正是如此。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司法化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导致了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明显缺乏独立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首先,由于复议机构隶属于复议机关,其并不拥有最终意义上的决定权,在具体承办复议事项时难免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受部门利益或偏私的影响,从而无法保证在复议审查中的公正、中立的立场。其次,这些部门并不是专一进行复议审理的机构,它们除复议职能之外还兼有其它的职能。行政复议机构一方面要承办复议案件,另一方面还担负着大量的、琐碎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法制工作,导致其不能专心办案,也必然影响办案的专业性。由于立法上明确了行政复议的非司法化,因而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就不为人们所重视,使得这些机构虽然担负着裁决纠纷的职责,却无法保证其独立的地位。 第二,复议审查的书面审理减少了复议当事人参与的机会,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使办案人员有可能进

行暗箱操作,影响行政决定的公正;并且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有过于行政化的程序,使行政复议的办案过程极不规范,用办文的方式办案,用请示汇报替代案情分析和讨论,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第一,《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比行政诉讼作出第一审判决少用30日的时间。然而,行政复议主要程序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之间运作,坚持的是行政机关层层请示、汇报、审批的办事规则,形成复议决定一般要经复议办案人员建议、复议处长意见、法制机构领导意见、复议机关领导批准等环节。审批就要逐级批,不能越过哪一级。如果某主要领导去外地学习或开会等,只有等待。所以,有些案件在60日内难以结案,至于5日内立案的要求则更使法制机构勉为其难,行政复议及时的原则难以体现。 第二,《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该法第37条对于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形又明确了各种法律责任。然而,作为行政复议机构以及有些行政复议机关并无权处置有关责任人,又无强制执行权,行政复议机构仅有的向有关机关的建议权也是“位卑言轻”、难有实效,使得复议决定尤其是一些撤销、变更、责令履行

行政复议法题1

二、行政复议法多选题试题 1、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表述错误的是(acd)。 A、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大于行政复议 B、对不是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C、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可通过行政诉讼被判决撤销 D、对于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等处理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d )。 A、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C、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3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D、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履行下列(abcd)职责。 A、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B、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C、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D、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下列(bc )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A、行政复议机关 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下列(bc )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 A、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6、有下列(abcd)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变更、中止决定不服的 C、认为行政机关乱收费的 D、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7、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原则,但对于()申请复议的案件,则由原行政机关管辖。

我国企业行政管理的现存问题及改革思路

我国企业行政管理的现存问题及改革思路 浙江苍南电大学生:林张簪 企业行政管理对我国企业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企业行政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即全盘照搬党政机关行政管理模式;企业行政管理中存在“游击作风”;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时常脱离各部门实际;企业行政管理体系缺乏或欠缺。为此,要选择合适的规范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联系实际开展工作;构建企业行政管理新体系。 [关键词]我国;企业;行政管理 企业行政管理是指企业行政系统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依靠一定的法律、制度、原则及方法对企业进行职能性管理的总和。它具有管理、服务和协调三大功能:在管理上,处理好企业日常事务,确保企业顺利运行的同时全盘考虑企业的经营理念、管理策略、企业精神、企业文化建设,为高层决策提供参考;在服务上,为企业各个部门的运转提供后勤服务;在协调上,实现纵横两个方向的沟通,即实现企业不同层级部门之间、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良好沟通协调。企业行政管理对我国企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企业行政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改进我国的企业行政管理。 一、企业行政管理对我国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有助于增强我国企业的适应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得到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和竞争实力大大加强。为促进我国更快更好地发展,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战略思想和战略任务被提出,这不仅是目前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且对于我国企业的发展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而我国企业要想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些战略思想和战略任务,并以此为指导来促进他们获得更好的发展,就必须通过企业行政管理来实现,也只有这样,我国企业才能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换言之,企业行政管理有助于增强我国企业的适应能力。 (二)有助于增强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除了经济实力以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企业的科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而在一定意义上讲,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体现为能否紧密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学习。企业行政管理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着服务和保障的作用。①我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以通过企业行政管理,努力打造学习型企业,强化企业成员的学习,使企业积极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经营理念和科学技术,并且将其转化到企业的生产和发展中去。这样,就能够提高我国企业的科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是说,企业行政管理有助于增强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