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行为有那几类?

土地违法行为有那几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1种:

(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破坏耕地;

(3)非法占用土地;

(4)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5)非法批准用地;

(6)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

(7)拒不交还土地;

(8)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9)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10)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1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律知识问答

目录

1、什么是土地资源?

2、我国土地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3、泰州市目前土地资源状况如何?

4、我国的土地所有制有哪几种形式?

5、国有土地包括哪些范围?

6、集体土地包括哪些范围?

7、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8、农村村民怎样取得宅基地?

9、农村村民建住宅能够占用多大面积的土地?

10、农村村民是否可以有多处宅基地?

11、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内建住宅是否需要经过批准?

1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是否还可以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13、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14、农村村民买卖、转让、继承房屋后宅基地怎么办?

15、农村村民改变宅基地用途怎么办?

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权收回农村村民的宅基地?

17、征用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否给予补偿?

18、农村村民是否可以占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建住宅?

19、农村村民宅基地发生纠纷怎么办?

20、农村村民的哪些行为属于宅基地违法行为?

21、农村村民的宅基地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2、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23、农民怎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4、谁是承包土地的发包方?

25、谁可以作为承包土地的承包方?

26、土地承包的期限有多长?

27、承包方是否可以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

28、如何处理弃耕抛荒的承包土地?

29、什么是耕地?

30、什么是基本农田?

31、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32、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能否占用基本农田?

33、什么是建设用地?

34、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有哪几种方式?

35、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哪些范围?

36、征地费由哪些费用构成?

37、怎样计算土地补偿费?

38、怎样计算安臵补助费?

39、怎样管理和使用征地费?

40、怎样安臵被征地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41、什么是征地中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42、发生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如何处理?

43、什么是临时用地?

44、临时用地如何补偿?

45、什么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46、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有哪些方式?

47、哪些建设使用国有土地可以出让?

48、哪些项目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

49、哪些情况下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

50、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是什么?

51、哪些集体土地可以抵押,哪些集体土地不可以抵押?

52、哪些国有土地可以抵押,哪些国有土地不可以抵押?

53、什么是国有土地租赁?

54、哪些土地可以实行租赁,哪些土地不实行租赁?

55、国有土地租赁有哪些形式?

56、国有土地租赁的期限是多长?

57、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租、转让、抵押?

58、承租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收回?

59、什么是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案件?

60、土地违法行为有哪些种类?

61、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如何处罚?

62、对农村村民超过标准多占土地行为如何处罚?

63、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如何处罚?

64、对破坏耕地行为如何处罚?

65、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如何处罚?

66、对非法批准用地行为如何处罚?

67、侵占、挪用征地费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68、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如何处罚?

69、对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如何处罚?

70、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71、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如何处罚?

72、对在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行为如何处罚?

73、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如何处罚?

74、对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如何处罚?

75、对违法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如何处罚?

76、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77、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78、对非法占用、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行为如何处罚?

79、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80、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如何处罚?

81、对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行为如何处罚?

82、对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行为如何处罚?

83、对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非法转让房地产行为如何处罚?

84、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房地产行为如何处罚?

85、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

86、什么是土地犯罪?

87、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如何处罚?

88、对非法占用耕地罪如何处罚?

89、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如何处罚?

90、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如何处罚?

91、什么是土地行政复议?

92、哪些事项可申请土地行政复议?

93、哪些事项不可申请土地行政复议?

94、谁是土地行政复议申请人?

95、谁是土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96、土地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多久?

97、申请人享有哪些权利?

98、被申请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99、什么是土地行政诉讼?

100、哪些是土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附:

案例之一:破坏耕地建砖窑被治罪

案例之二:在承包田里挖塘养鱼被处罚

案例之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被以非法占地论处案例之四:骗取批准建住宅被拆除

案例之五:行政处罚法定程序不能倒臵

1、什么是土地资源?

土地资源,是指已经被人类所利用和可预见的未来能够被人类所利用的土地的总称。土地资源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它有如下几个特征:(1)土地资源是自然的产物;(2)土地资源的位臵是固定的,不能移动;(3)土地资源的区位存在差异性;(4)土地资源的总量是有限的;(5)土地资源的利用具有可持续性;(6)土地资源的经济供给具有稀缺性;(7)土地利用方向变更具有困难性。

2、我国土地的基本国策是什么?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土地的基本国策。

3、泰州市目前土地资源状况如何?

泰州市地处江苏中部,南濒长江,北依盐城,东与南通接壤,西与扬州毗邻,有长江岸线97.90公里,土地总面积5796.85平方公里。全市农业用地面积662.77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76.22%;建设用地面积184.57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1.23%;未利用土地22.19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56%。

全市土地利用呈现六个方面的特点:(一)人口密度高,土地利用率高;(二)人均耕地少,人均耕地面积0.98亩;(三)地势南高北低,水域面积较大;(四)长江岸线较长,可利用率高;(五)地下资源较丰富,开发利用潜力大;(六)土地后备资源匮乏,开发复垦补充耕地难度大。

4、我国的土地所有制有哪几种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基本的形式,一种是全民所有制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一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5、国有土地包括哪些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6、集体土地包括哪些范围?

我国《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

据这一规定,在农村和城市郊区,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7、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居民居住和生活所使用的土地,就是通常所说的农民宅基地。根据我国农民的长期生活习惯,农民的宅基地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厨房、

牲畜房、仓库、农机房、厕所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后的竹林、

林木、花圃用地;其他生活服务实施用地,如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

几个部分。在我国农村大多数地方,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居住生活

的庭院用地。

8、农村村民怎样取得宅基地?

一般来说,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应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

府核发宅基地使用证,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9、农村村民建住宅能够占用多大面积的土地?

根据《泰州市实施<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办法》之规定,农村村民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条件具备的应建造公寓式住宅;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新建住

宅,五人(包括五人)以下户,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

五人以上户,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10、农村村民是否可以有多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中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11、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内建住宅是否需要经过批准?

农村村民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建住宅包括几种情况,一种是农村村民本人利用自己原有的宅基地建住宅,即“原址原建”;一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或者其他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人员建住宅使用他人原有的宅基地,如农村村民异地建房后腾出的老宅基地;还有一种是农村村民利用已空闲的宅基地建住宅。无论哪种情况,农村村民建住宅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须按照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使用土地,不符合规划的,不准建房。所以,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包括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内建住宅,都必须经过批准。

1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是否还可以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如果提出申请,有关机关也不予批准。

13、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随意处臵宅基地。所以,农村村民不能单独买卖、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宅基地。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村民可以依法买卖、转让、出租、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14、农村村民买卖、转让、继承房屋后宅基地怎么办?

农村村民买卖、转让或者继承房屋后,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15、农村村民改变宅基地用途怎么办?

村民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未经依法批准,村民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

批准,收回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如果因法定的事由,村民需要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即有关当事人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1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权收回农村村民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依法办理住宅用地和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宅基地使用证以后,就依法享有了宅基地使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或者擅自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村民的宅基地:

(一)为乡(镇)村公共实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村民的宅基地的;

(二)村民不按照批准的宅基地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村民因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宅基地的;

(四)村民主动放弃使用宅基地的。

17、征用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否给予补偿?

征用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应该给予补偿。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临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18、农村村民是否可以占用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建住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耕地。如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但是,如果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村民就不得占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建房。

19、农村村民宅基地发生纠纷怎么办?

发生纠纷后,首先应由有关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当当事人协商达不成协议时,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政府的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判决之前,当事人

任何一方都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得破坏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

物和构筑物。

20、农村村民的哪些行为属于宅基地违法行为?

(一)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二)农村村民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

(三)农村村民建住宅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行为;

(四)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行为;

(五)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

(六)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行为;

(七)农村村民擅自在耕地上建房的行为;

(八)农村村民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的行为。

21、农村村民的宅基地违法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

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农村村民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处罚。

(三)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五)农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农村村民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

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22、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承包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有以下内容:(一)决策权;

(二)收益权;(三)处分权;(四)转让和转包权;(五)优先承包权;

(六)继承承包权。

23、农民怎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是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依法成立,承包方即取得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就农民来讲,需承包土地的农民应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4、谁是承包土地的发包方?

一是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二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三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

25、谁可以作为承包土地的承包方?

一般而言,以下集体、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作为土地的承包方:

(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专业队(组)。

(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

26、土地承包的期限有多长?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30年。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27、承包方是否可以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

土地承包,承包方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所以,承包方不得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如果因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要改变承包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28、如何处理弃耕抛荒的承包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臵、荒芜耕地。”如果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方应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收回后的耕地应调整给符合条件或者有能力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29、什么是耕地?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的滩地和海涂。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耕地还包括南方宽<1.0 米,北方宽<2.0米的沟、渠、路、田埂。

30、什么是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老百姓称其为“吃饭田”、“保命田”。

31、基本农田保护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32、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能否占用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根据这一规定,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33、什么是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34、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有哪几种方式?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一种是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

35、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哪些范围?

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一)国家机关用地;(二)军事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四)公益事业用地;(五)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6、征地费由哪些费用构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耕地的征地费由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几部分组成。征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如果该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其征地费还应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7、怎样计算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具体确定办法是: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农作物主产品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主产品价格,加上前三年主要副产品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副产品价格,确定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再根据江苏省的规定乘以相应的补偿倍数(8~10倍),即得出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38、如何计算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按照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用耕地的数量除以征用土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臵的农业人口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如果按照上述标准尚不能妥善安臵农业人口的,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标准,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臵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9、怎样管理和使用征地费?

征用土地支付的征地费应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应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三)安臵补助费是专门用于安臵被征地单位群众生产、生活所用的资金。所以,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需要安臵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臵的,安臵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2)需要安臵的人员由其他单位安臵的,安臵补助费支付给安臵单位管理和使用;

(3)需要安臵的人员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安臵,要求自主择业的,安臵补助费发放给被安臵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臵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臵人员的保险费用。

40、怎样安置被征地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安臵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调整承包土地安臵;(二)发展多种经营安臵;(三)兴办乡镇企业安臵;(四)异地开发土地安臵;

(五)自谋职业安臵;(六)企业招工安臵;(七)建立社会保险。

41、什么是征地中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两公告”,是指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一登记”,是指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征地补偿登记。

42、发生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如何处理?

征地补偿安臵方案公告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43、什么是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具有使用土地的临时性和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特点。

44、临时用地如何补偿?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使用土地,会给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所以,临时用地单位必须依法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事宜在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双方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予以明确。补偿标准按照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的损失确定。

45、什么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行为。

46、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有哪些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47、哪些建设使用国有土地必须出让?

《土地管理法》规定,除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以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都应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因此,除上述所指的国家机关用地,军事设施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等使用国有土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建设使用国有土地,都应采取出让方式供地。

48、哪些项目用地应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因此,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凡是有条件的,都应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

49、哪些情况下必须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要求,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以公开招标方式出让土地:

(一)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50、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是什么?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指出:“要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除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特殊用途等用地外,都不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协议出让土地限定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改革处臵划拨土地使用权及特殊用途等用地的范围之内,其他用地都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不仅要限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而且要加强协议出让土地的管理。

对于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和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结果和地价评估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51、哪些集体土地可以抵押,哪些集体土地不可以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下列集体土地可以抵押:

(一)经发包方同意的农民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二)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下列集体土地不得抵押: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三)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集体土地;

(五)依法被查封的集体土地。

52、哪些国有土地可以抵押,哪些国有土地不可以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列国有土地可以抵押:(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下列国有土地不得抵押: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国有土地;

(三)依法被查封的国有土地;

(四)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土土地。

53、什么是国有土地租赁?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补充。

54、哪些土地可以实行租赁,哪些土地不实行租赁?

原有建设用地依法可以划拨使用的,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新增建设用地,重点应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的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55、国有土地租赁有哪些形式?

国有土地的租赁,主要有招标、拍卖、双方协议三种方式。但对于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采用双方协议的方式,其租金标准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出租结果须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56、国有土地租赁的期限是多长?

国有土地租赁的期限有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两种形式。短期使用,或者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

57、承租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租、转让、抵押?

承租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在按规定支付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者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可以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抵押,但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承租人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或者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法律规定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58、承租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收回?

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国家不收回承租土地的使用权;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给承租人以合理补偿。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家可依法无偿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所承租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者不按合同缴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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