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物[2006]57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6.20

【实施日期】2006.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物〔2006〕5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切实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现就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业主委员会维修资金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北京市业委会维修资金开户银行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开展工作。

二、开户行应当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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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

京建经[2002]117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如下: 一、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 ①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②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 包方又单独指定,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③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3)指导费 ①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2.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若遇各专业定额项目相互借用,应分别编制,并执行借用定额项目所在专业定额的取费标准。 3.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对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属于定额缺项项目时,应编制补充定额(有关编制补充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二、我市将在部分工程中试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 在总结经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10 【实施日期】2012.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687号)要求,现组织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6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说明》有关申报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说明》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申报方式 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根据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向当地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相关认定材料。各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在对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于10月22日(周一)前按管理归口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为每个申报企业服务的具体负责人员,同时由其与申报企业人员在受理申报材料清单共同签字,并在报送的报告(表格)上签字。 四、企业材料审核 申报截至日期后,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到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于初步核实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包括提交材料不全的企业),将在10月26日(周五)前通过市发展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2011-06-13 16:40:47) 转载 标签: 杂谈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说明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 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用。低值易耗品 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三) 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经费。 3.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软盘、帐表以及办公用品修理费,书报、邮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京建质〔2009〕383号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质〔2009〕383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5〕999号),保证新建住宅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分户验收)的责任人。分户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担。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进行分户验收。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包括以下人员:(一)建设单位各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监理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项目技术、质量专业人员等。 (四)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参加分包项目质量分户验收)。 (五)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等。 二、分户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建设单位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主体结构工程观感质量、结构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阶段,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后,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住宅工程的每一套住宅及公共部位的工程观感质量、主要部位净尺寸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专门验收。分户验收合格后方能组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三、在分户验收第一阶段开始30天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完成《分户验收工作方案》。 《分户验收工作方案》应明确分户验收工作组成员和人员职责、两个阶段的验收工作组织程序等内容,确定每一套住宅和公共部分工程的检查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并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同时应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3]433号 为加强本市供热行业管理,保障用户切身利益,维护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室温评测机制,对用户室温检测暂行标准如下: 一、测温时间: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之间,每月的5日、15日、25日进行( 遇节假日顺延)。如遇天气等特殊因素,按照市市政管委的统一要求进行加测。每年的11月15日下午3点前,各区县所属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报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11月15日下午5点前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市属各大专业供热单位将测温结果汇总后,报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 二、测温地点:选择人员长时间滞留、活动频繁的房间,如起居室、卧室等,阳台、厕所、过道、楼梯、电梯间不能作为测温地点。测温点要选择距地面1.5米以上内墙范围内测量。 三、合格标准:测量地点的温度应为18℃±2℃,不低于16℃即为合格。 四、测温工具:必须选择经过计量部门检测合格的测量表。 五、抽测比例:要选择供热系统中间和末端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分别取顶、中、低层不同朝向的房间,抽测用户室温。抽测比例为: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内的按3%;101-500万平方米按2%;501-1000万平方米以上按0.5%进行检测。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 六、测温记录:各区县供热管理办公室、供热单位(企业)要使用由市市政管委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监制的测温表。对涉及经济赔偿的供热质量投诉,必须有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供热单位(物业房管单位)和用户三方见证签字的现场实测记录。 七、以下情况不能保证用户室温达到16℃的标准: (一)用户未经供热单位(企业)的同意,擅自更改暖气设施的(包括暖气片、管道、阀门等); (二)暖气设施被装修包裹在内的; (三)暖气设施表面有覆盖物的(如衣物等); (四)用户房间的门窗未能完全关闭的或者门窗玻璃有破损的; (五)室外气温降到日平均-9℃以下时。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40803 【实施日期】19940901 第八条供暖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二)供暖期间实行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 北京11月7日起试点火供暖服务热线开通2008年10月15日15:43:49 来源:京华时报 记者昨天(14日)从北京市市政管委供热办获悉,11月7日起,全市试点火开始,本市供暖服务热线62357575将面向社会开通。但在11月15日之前的试点火期间,供暖服务热线将主要接受政策咨询。11月15日正式点火之后,才接受供暖投诉。 同往年一样,今年本市供暖服务热线62357575将在试点火当天开通,但市政服务 热线12319目前可接受市民的供暖政策咨询等问题。在11月15日之后,供暖服务热线可接受居民遇到家里漏水、暖气故障等问题投诉;如果家里温度不足16度,市民可打电话投诉;认为供暖收费标准与规定不符,市民也可打该电话咨询。今年本市调整完善了对困难群体实施供暖救助的具体办法,建立了供暖应急专项资金,对低保户等特殊人群,以间接燃料实物救助方式保障其正常采暖,并继续重点对机关、商场等公建设施严格控制超温运行。 此外,本市还落实了应急抢修预案及队伍,充实市、区两级27支供暖应急抢修队伍,并进行演练。

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定稿

湟源县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城市管理整体合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城市综合管理理念,突破体制机制障碍,通过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整治,完善城市功能,破解城市管理难题,不断优化城市环境,努力塑造整洁、有序、文明的城市新形象。 二、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我县城市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成立湟源县城市管理工作委员会。 主任:胡良云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主任:郭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沙东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高海青县公安局局长 安永发县城镇管理局局长 成员:方得红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马玉祥县目标办主任 张永忠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马田源县财政局局长 靳生元县交通局局长 邹永生县住建局负责人 李永宏县环保局局长 马生辉县林业局局长

田文禄县教育局局长 罗万福县水务局局长 杨发科县旅游局局长 王浩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燕珍县卫生局副局长 严卓才县农牧局副局长 李辉全县广电局局长 范云青县工商局局长 芦彬县商务局副局长 米世银县创卫办主任 陈生财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朱善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世明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 安柏山大华镇人民政府镇长 祁增林申中乡人民政府乡长 纪文魁巴燕乡人民政府乡长 马守成寺寨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发忠日月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生卿和平乡人民政府乡长 芦宝林波航乡人民政府乡长 田荣珍东峡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镇管理局,安永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方案制定和实施,积极与各相关单位进行联系,研究和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和出现的问题。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委”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 意见 【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计农字[1996]第043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企业局 【发布日期】1996.06.12 【实施日期】1996.06.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7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7日)废止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 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银行北京市乡镇 企业局关于贯彻国家“六部委”加快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意见 (京计农字(1996)第0431号京财农(1996) 982号1996年6月12日)

区(县)各有关部门: 北京市乡镇企业在改革开放中蓬勃发展,已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不仅为乡镇企业的整体发展发挥了外向带动作用,而且其自身获得了迅速发展,已成为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八五”期间,北京乡镇企业累计完成出口供货额217亿元,年平均增长率为35%;出口企业已发展到714家;23家企业被国家赋予了自营进出口权;利用外资取得了一定进展,兴办了一批“三资”企业。 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虽已有较大发展,但与广东、江苏、山东、上海、天津比较,企业规模小、产品档次低等问题比较突出,需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必须采取措施,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高企业产品出口的积极性,促使外向型经济提高整体素质和运行效益。为此,根据“六部委”的通知精神,对北京市乡镇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国家“六部委”《意见》,北京市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依靠科技,加强管理,引导其向提高质量、调整结构、注重效益方向发展,逐步形成农工技贸相结合,外经、外贸、外资齐发展的格局。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在信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完整版

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_ __ ______ 承包方: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工程名称:_ ________________ __ 工程地点: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层数:_____________ __ 结构类型:________________ ;檐高/跨度:_______________ _米 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_______________ __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___________________ __ 承包范围:_ ___________ __ 承包方式: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 __

¥: _______________ _____ 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于_ __ _年__ __月____日开工;于___ _年__ 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____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____ _天。 1·2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_______ 1·3 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 第2条图纸发包方于__ 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图纸。 第3条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工程师姓名:_ __________ ;项日经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榕政办[2015]37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21 【实施日期】2015.0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21日

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加挂“福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市容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二)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三)将市城乡规划局承担的履行福州市城区范围内涉及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划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四)加强城市管理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职责,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宜居城市建设。 (五)强化城乡管理宏观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城乡管理应急处置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管理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及综合考评;负责市政设施、市容景观、环境卫生的管理及市场化监管;负责城市管理监控、指挥调度和应急处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商发[2003]4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8.15 【实施日期】2003.08.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6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6日)废止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商发[2003]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加快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进程,特制定《北京市

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北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范(试行) 一、总则 本规范依照市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构建安全快捷食用农产品流通体系的精神以及《北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制定。 本规范是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综合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粮油、蔬菜、果品、肉禽蛋及水产品等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功能、选址、设施、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二、定义 本规范用辞定义如下: (一)农产品:指粮油、蔬菜、果品、肉禽蛋、水产等产品及其加工品。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指经常性的、公开的进行农产品批发交易并具有信息、结算等配套服务功能的规范场所。 (三)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指以外埠农产品进京集散交易为主、占地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年交易量占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总量25%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一级批发市场由市商业流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三、功能 (一)价格形成功能:集中供需信息,形成农产品合理的交易价格,并引导农产品生产和消费。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说明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 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 2001 年《北京 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 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 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 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 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 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 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 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 用。低值易耗品 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 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 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 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 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三) 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 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 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经费。 3.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软盘、帐表以及办公用品修理费,书报、邮 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4.差旅交通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补助费、公交月票补贴、误餐费, 自有交通工具的燃料、养路费、高速路通行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 等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企业全部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 6.工具、用具摊销费:企业公司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摊销费用。 7.劳动保护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公共的技术安全措施、保健及防暑降温费。 8.财务经费: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等。 9.业务招待费: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京价(收)字(1996)第043号 关于发布《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为了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顺利发展,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现予 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费按工程的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 入法计算。 一、建设前期阶段按工程概预算的0.1%—0.2%计取。 二、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的取费见附表。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监理费可先按工程承包造价计算,工程竣工后,应按工程的实际总造价进行调整 ,并及时结清监理费。 第四条工程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时,应按 本市有关规定,另行支付编制标底费用。 第五条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由国外监理单位参加合作监理的应参照国外标准收费,具 体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商定。单独由国内监理单位监理的 ,应按本办法所规定相应的费率的130%至150%计取。

第六条工程因故(不包括因监理失误原因)拖延工期,工程建设监 理费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合同监理费用 ×拖延工期(月) 合同总工期(月) 拖延工期按合同工期结束后的第三个月起计算。 第七条对于单工种或工程规模小造价偏低不宜按工程承包造价的百分比计取监理费的工程项目,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 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 第八条因监理工程师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承 担经济损失。 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费应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 纳税金及合理利润。 第十条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取监理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并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牌匾上的商标权保护 冯红 商号也叫字号,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是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构成的商业标识。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商标与商号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而牌匾与商号也是密不可分,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牌匾主要是企业名称的载体,但从我国传统历史角度讲,牌匾也是一种中国独有的文化符号,集艺术、宣传、识别意义于一体。如何合法的将商标用于经营场所的牌匾上,值得探讨。 一、牌匾上如何合法使用自有商标 关于企业牌匾的名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修订)》有明确规定,企业牌匾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也有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在牌匾上使用自有商标是基于企业对商标拥有的合法所有权,即企业通过自行申请注册的商标。针对自有商标,如果企业的商标和商号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可直接使用该商标(商号),比如肯德基(企业名称为: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狗不理(企业名称:狗不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企业的商标与商号不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使用商标则需经过备案,或者依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1对商标以户外广告的形式设置其他牌匾。实践中,商标与商号不一致而以商标作为牌匾的企业也不在少数,比如宏状元(企业名称:南海双星有限公司)、德克士(企业名称:顶巧(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ZARA(企业名称: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UNIQLO(企业名称:株式会社迅销)等等。 二、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 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立法目的出发,在认定过程中予以区别。 (一)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用于牌匾是否侵权应区别对待 在经许可使用商标的情形下,在牌匾上使用商标也应当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不能使用。但是,从是否混淆及恶意攀附的角度上讲,如果企业使用的是他人的商品商标,在经营场所主要经销产品为该商标的商品,那么其在牌匾上使用该商标,是为了达到宣传其经营该品牌商品的合理目的,并不构成混淆商品出处及恶意攀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该使用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而如果企业 1《广告法》第五条第2款:“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 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汇编 技术质量部 2014年12月

目录 关于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的 通知 京建法〔2014〕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规划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设计、监测工作,确保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设计,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并在设计文件上加盖注册章。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制定包括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所需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备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同时具备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和工程测量两方面资质的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开展第三方监测工作。第三方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的要求。 四、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施工监测的监测项目、监测频率、监测点数量及位置、监测控制值和报警值等技术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设计等应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DB11/489)。深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应符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并提高监测频率;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实时跟踪监测,并实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当出现《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第条情况时,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立即对深基坑工程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第三方监测数据和报告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资料、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地方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DB11/489—2007)中建筑深基坑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京建发〔2013〕435号)、监测合同及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反馈。第三方监测分析报告应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七、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含监测专篇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当专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京政容发[2011]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铁路局 【发布日期】2011.03.02 【实施日期】2011.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铁路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的通 知 (京政容发〔2011〕10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委十届八次全会提出的“精细管理、美化市容”要求,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北京铁路局共同研究制定了

《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责任,确保行业环境卫生责任区干净整洁,打造整洁、清新、优美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为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做贡献。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铁路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北京市行业环境卫生监督检查考评办法(试行) 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为进一步推动行业管理范围环境卫生主体责任及区县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提高全市环境卫生整体水平,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及标准,制定本办法。 1、检查考评主体 市市政市容委作为检查考评的主体,组织全市行业管理范围环境卫生日常作业检查考评工作,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具体执行。 2、检查考评对象 从事高速公路、铁路、河道、园林绿地、建筑工地、城市轨道交通等行业管理范围市

城市管理职责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讨论稿) 1、负责制定城乡环境卫生事业规划的编制。 2、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各成员单位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 3、负责组织全区城市管理发展、重大事项和城市管理工作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调研和城市管理工作的交流、研讨活动。 4、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各项竞赛、联合综合整治和专项治理活动。 5、负责组织指挥和处置全区城市管理应急事务,协调处理跨系统、跨区域、跨部门之间的有关城市管理工作事项。 6、负责指导、督促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 7、负责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城市管理职责 (讨论稿) 一、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各级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2、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落实保障经费,奖罚分明,开展创建城市管理示范单位等活动,街道办事处把城市管理和社区服务作为主要的工作职责。 3、各镇、办事处、工业园区要成立城管常设机构,并配足配强管理人员,明确职务职责;配备相应的工作用具和取证器材;保证人员的工资来源;提供城管人员办工场所。 4、认真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规范设置便民服务点;开展创建示范路、示范农贸市场、文明村(户)等活动。 5、在符合全区总体规划及环卫事业规划的前提下,编制辖区环卫事业详细规划。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区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按照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运转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的清理运转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6、负责抓好辖区动迁工作,加强拆迁工地管理,及时清理、清

3 (京建发〔2018〕57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营 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印发时间:2018年12月26日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4日浏览次数:3737 京建发〔2018〕578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8〕36号)文件精神及本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一步优化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在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货物供应商时,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再强制要求进行招投标。 二、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可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不需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直接发包手续。 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选择进入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进行招标的,取消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不再公布承包商信息。 四、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全部简化为告知性备案。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实行告知性备案或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进行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精神,并将项目信息及时推送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6日 张雷 收到 张晓达 收到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说明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1.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 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用。低值易耗品 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 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及检 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三)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经费。 3.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软盘、帐表以及办公用品修理费,书报、邮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4.差旅交通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补助费、公交月票补贴、误餐费,自有交通工具的燃料、养路费、高速路通行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等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企业全部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6.工具、用具摊销费:企业公司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摊销费用。7.劳动保护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公共的技术安全措施、保健及防暑降温费。8.财务经费: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等。 9.业务招待费: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10.劳动保险费:企业支付职工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退职金、丧葬补助、抚恤费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等。 11.税金: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12.社会保障等费用: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企业全体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残疾人保障金、工伤保险基金。 13.其它:上述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开支。包括:上交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定额编制测定费、工程投标、财产保险、职工取暖、经济担保、党委宣传、董事会费、审计咨询、公(鉴)证、诉讼、法律顾问、民兵训练、社会义务、绿化、“门前三包”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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