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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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堂测评题

法制教育教案知识汇总归纳

法制教育教案知识汇总归纳 1、我们都是平等的 教学目标: 1、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 2、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平等权所涵概的内容。 3、使学生了解《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远离犯罪。 教学方针: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言讨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教学过程: 一、引言:同学们都有十一、二岁了,相信大家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呢?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增无减,面对这个沉重的简答题,我们是不是应该去深思呢?今天我们就学习《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二、1、阅读故事小天地 2、言讨你从中懂得了什么?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朗读智慧小法官,参考示题:你是如何理解平等权的。

4、阅读法律小讲坛 参考示题:平等权包含哪些内容? 5、阅读法律小博士、法律小实践 言讨:明明对自己的作品是否享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布置作业 大家就本节课写一篇日记,谈谈自己学习本课的感想,你受到了哪些启发,应如何做一个知法守法的青少年。 2、学校保护我们成长 教学目的 1、情感与态度:培养学生知法、懂法,有辨别违法、合法的意识,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2、行为与习惯:培养学生学会依法、用法。使学生能够做到依法享有自己正当的权利,依法保护自己,依法尽自己的义务。 3、知识与技能:使学生了解国际上以及我国为保护少年儿童的权益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上能够保护、帮助未成年人的机构、部门。 教学重点 让学生在学习活动中,了解我国为保护少年儿童的权益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且能够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来解决生活中存在的简答题,从而培养学生知法、懂法,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享有自己正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答案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答案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未成年法制教育》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 1、桑某出生于1987年10月1日,则到了2005年9月30日,则,桑某现在的实际年龄应当是( B ) A,16岁 B,17岁 C,18岁 D,19岁 2、( B )既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又是未成年人的义务 A,劳动 B,受教育 C,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宗教信仰 3、未成年人事件的分类不包括( D ) A,非行少年 B,虞犯少年 C,不良少年 D,边缘化少年4、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现象( A )犯罪活动。 A,远远高于 B,远远低于 C,差不多 D,无法比较 5、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肇始之地( B ) A,学校 B,家庭 C,社会 D,国家 6、家庭不良教育方式的转变途径( A ) A,行政强制矫正教育 B,刑事强制矫正教育; C,家庭自愿矫正教育 D,社区强制矫正教育 7、( C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性挽救 A,社会环境的治理 B,依法控制文化市场

C,建立不良少年的救助机制 D,提高未成年人的责任能力 8、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关系( C ) A,法治教育是道德教育的基础 B,道德教育是法治教育的基础 C,二者相互依存,相辅相成 D,道德教育可以带动法治教育 9、未成年人的理想教育与成长教育,应以( C )为主。 A,家庭 B,学校 C,家庭和学校 D,社会 10、未成年人的理想教育与道德教育之间( D ) A,是一回事 B,没有联系 C,可以相互替代 D,不能相互替代11、下列哪一项不是衡量未成年人健康的标准( C ) A,身体健康 B,心理健康 C,享受个人权利与自由 D,社会幸福感12、未成年人的素质提高与全面发展必须符合( C )的标准 A,法律 B,道德 C,德智体美劳 D,宗教 13、中国第一个青少年犯罪的高峰期在( B ) A,70年代中末期 B,70年代末80年代初 C,70年代末80年代中 D,80年代初中期 14、下列哪一项不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教育原因( C ) A,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足 B,学校心理教育的缺失 C,应试教育体制的弊端 D,失学未成年人群体 15、在我国青少年基本上是指年龄在( D )阶段的人。 A,18岁以下 B,14-18周岁 C,18—25周岁 D,14-25周岁 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分,共2题)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一)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对未成年人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未成年罪犯一辈子的前途,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其意义远远超出处罚犯罪未成年人本身。我国对触犯刑法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不是单纯地为处罚而处罚,更重要地是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各种正确原则和措施,把他们教育挽救过来,使之成为遵守法律的正常公民,避免其重新犯罪。因此不能把对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和处置方式机械地引入到未成年刑事审判领域,而应当采用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相适应的,旨在预防和保护的特殊审判方式。为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最佳的审判方式,正确地裁量刑罚,达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本文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入手探讨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适用情节及适用缓刑中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缓刑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我国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对触犯刑法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不是单纯地为处罚而处罚,更重要地是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采取各种正确原则和措施,把他们教育挽救过来,使之成为遵守法律的正常公民,避免其重新犯罪。 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刑事责任是指组织和个人触犯刑律,实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而这种意志又取决于后天培养的个人辨认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是由个人的年龄,受教育的程度,生理精神状态决定的,其中年龄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显著的。因此,刑法中刑事责任的承担就与年龄有了联系。这便引导了各国在刑法理论中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研究,而每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由该国的社会状态以及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特点而定的,这个年龄的法定必须符合该国家的实际情况。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以及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划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我国刑法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 2、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人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即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只对刑法中规定的少数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绝大多数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这无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状况的科学的制度。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对条款规定的理解,我认为在这款中,刑法规定了处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

继承法方面案例及分析方法,

继 继承法方面的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几个方面。这种案例情节复杂、人物关系繁多、常常使考生无从下手。 例如: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 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惟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 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

他们的意见,她和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分析方法:案例中涉及几个方面的问题分别适用各自的有关规定和不同的思路。 涉及法定继承的一般思路是: 第一步:首先认定有无遗嘱,无遗嘱的或者虽有遗嘱但遗嘱无效或者未处分的遗产,才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步: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时,要注意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他生前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区分开来,把被继承人生前个人合法所有

法制教育教案

法律为我护航,走好青春每一步 ——主题教育课 一、班会背景: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它不仅是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振兴中华民族的需要。本班,有相当一部分同学纪律及较松散,性格比较叛逆,缺乏一定的法律常识,在刚开学不久班上就出现了逃课在外乱窜的现象,也有不少同学有违反校规和法律的倾向。因此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班会目的: 1、通过这次班会活动,使学生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 2、教育学生懂得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增强青少年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意识,培养他们运用法律的能力。 3、通过介绍法律知识,让学生了解自己,了解社会,并了解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紧密关系。 三、班会过程: (一)导入 1、发生在身边的青少年犯罪的事例 2、青少年,尤其是十五、六岁的学生可塑性强,处在危险年龄段,辨别和自控能力差,受社会阴暗面影响,欣赏哥儿们义气,受劣迹青少年的勾引,干坏事胆大妄为,事后又后悔莫及。 那么,究竟什么是犯罪呢?发生在我们的犯罪现象有哪些呢?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中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有哪些具体规定?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作如下规定:(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此外,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当前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伤害、绑架、敲诈勒索和吸毒贩毒等方面,尤其是盗窃犯罪数量最多。其次,暴力型犯罪增多,有的犯罪分子光天化日之下实施持枪抢劫、强奸、绑架、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另外,团伙犯罪有所发展,有的封建帮会色彩浓厚,甚至成为危害一方的黑恶势力。 (三)、发生在身边的违法犯罪案例 有人把青少年比喻成祖国的“花朵”,也有人把它比喻成“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在十几二十几岁这个令人羡慕的黄金年龄段,本应是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展现自身才华,实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发言稿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发言稿 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向同学宣讲有关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其实,有些法制知识我也知道你们学习过,为什么呢?前不久,观看学生编写的法制小故事,很真实,也很深刻。其中有一位同学编写的毛阿敏偷税漏税的故事,使我深受启发,这不仅仅是一个故事,而且是你们内心深处法制意识的真实反映。在这里,我也给大家讲一个我亲眼目赌、令人沉思的真实故事。 事件发生上海某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此时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因失手致伤乙,算不算违法?②如果甲违法,违反了什么法?结果应该是:如果医疗签定部门确定为重伤,首先甲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违法,其次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下面,我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原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个方面,来给同学们讲一下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世纪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是全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根据法制教育的要求,在人、财、物上予以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学校法制教育作为全民普法工作的重要渠道建设好,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法制教育教材编写、教师培训等各项基础性建设。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都要为学生广泛参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活动创造条件。要进一步完善学校法制教育制度,制定评估、检查的具体标准,定期检查,

使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不断探索和总结新形势下的法制教育经验,推动这项工作取得更好地效果。 (一)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不平衡 未成年人时期,是人生中最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儿童时期向青年期的过渡阶段,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是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识,希望按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 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未成年人抵抗外部世界能力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做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二)未成年人不良的个性倾向性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冲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的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个性倾向包括人的需要和动机、兴趣、信仰、观念体系等,不良个性倾向是大多数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青少年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权力欲、报复欲,在观念体系上,概括地说,主要表现为“五观”不端正,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的极端利已的价值观,过份追求金钱、享乐、名利、实惠,讲究吃喝的人生观;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哥们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放荡不羁,崇尚低级感官刺激的性爱观。正是在这些强烈畸形的欲望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一些未成年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

(完整word版)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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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教案课程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法制教育教案 四年级二班张华 1、我们都是平等的 教学内容: 1、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学生法制观念。 2、使学生了解《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 3、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平等权所涵概的内容。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远离犯罪。 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教学过程:一、引言:同学们都有十一、二岁了,相信大家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呢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增无减,面对这个沉重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去深思呢今天我们就学习《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二、1、阅读故事小天地 2、讨论你从中懂得了什么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朗读智慧小法官,提问:你是如何理解平等权的。 4、阅读法律小讲坛 提问:平等权包含哪些内容? 5、阅读法律小博士、法律小实践 讨论:明明对自己的作品是否享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布置作业 大家就本节课写一篇日记,谈谈自己学习本课的感想,你受到了哪些启发,应如何做一个知法守法的青少年。 2、受教育的权利 教学目标: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教学重点、难点: 1、法律保护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2、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受教育的意识。

遗产继承案例分析

关注遗嘱避免纷争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和财富的不断积累,中国人的观念也在发生着变化。面对当今我国社会上发生许多遗产纷争,多数皆源于未在生前预立遗嘱,不懂得预立遗嘱的重要性而引发。所以一些家族企业和大集团的拥有者,都在专业律师的陪同下早早立下了遗嘱,也许你只用了一天甚至一个小时的时间就避免了一场血淋淋的家族遗产纠纷,凡事能在适当的时间及早安排、处理,又何来纷争呢? 人生在世,有很多事情是我们无法控制和选择的,在我们计划未来,追求理想的时候,是否想过立下遗嘱为身后事作一个妥善的安排呢?可见很多人忽视了遗嘱的重要性,其实遗嘱才是真正的人生的游戏规则,也是一种表达爱与责任形式,是一种对亲人和所爱的人负责的行为。有些人受传统观念影响无法接受自己还在世的时候,就计划身后事,认为预立遗嘱会触霉头,是不吉祥的事,因此生前不肯立遗嘱,最后造成整个家族的混乱争斗。 遗产继承案例分析 王明与李玲系夫妻,共有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生有王军和王海两个儿子。长子90年死亡,其妻张英带养女王红同公婆一起生活。次子王海98年因公牺牲,其妻改嫁他人,留下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同祖父母一起生活。2002年10月王明因病去世。 王明的遗产如何继承 1、首先,16间房屋和8万元存款先分割出一半归妻子李玲,另一半作为王明的遗产,在王明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王明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2、王明的法定继承人有:其妻李玲、大儿媳张英、大儿子的养女王红、小儿子的儿子王河和女儿王丽。 说明:(1)大儿媳张英本来不能继承公公王明的遗产,但因为她在丧偶后继续与公婆共同生活、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取得对公婆遗产的继承权,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几种罪行 1.放火罪 1)客体:公共安全。 2)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3)客观方面:行为犯。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 认定: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是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爆炸罪 1)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锅炉工故意不加水致使锅炉爆炸。 3)对象:必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产。 4)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 认定:1以爆炸杀人、伤人、毁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人或物,也采取了措施防止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如果客观仍然危及了公共安全,仍定本罪;2以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通讯设备的,不以本罪论处; 3.故意杀人罪 定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 2) 客观方面:(1)杀人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也有不作为。(2)自杀不是犯罪。(3)堕胎不是犯罪。(4)毁坏尸体不构成杀人罪,构成侮辱妇女罪。(5)误以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6)必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执行公务或正当防卫中致人死亡的,不属于犯罪。 3)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酌定情节。 5)认定:(一)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1)客体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3)主观方面不同。(二)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等方式杀人的,若危及公共安全的,定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否则,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三)与自杀行为有关的行为的定性:(1)以暴力、威胁方法逼迫他人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2)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的而本人并未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

(完整版)法制教育教案大全

法制教育教案大全 1、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意识,帮助学生树立守法观念。 2、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了解并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3、通过案例分析与学生的讨论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一、导入 触目惊心的数据: 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竟高达15万。这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外界因素影响外,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很重要。那么怎样才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呢?未成年中小学生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自律,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运用法律武 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十分必要。 二、你对国家的相关法律知道多少? 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 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 应当寻求哪些保护。 14至16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16周岁:完全行 为能力人。《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治安 管理罚法》第21条规定14周岁为治安处罚年龄,也就是

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对自己的违法具有一定的认 识能力,但认知能力较弱,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 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名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的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以轻或者 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 教养。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 于他们正处于成长发育的过程中,是不成熟和不稳定的, 也是最容易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群体,应由本人及其监护人 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 车上路,18周岁至60周岁允许驾驶机动车辆〈小客可至 70周岁〉 《通路交通安全法》于XX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四次 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 法制教育的内容。

民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案例分析

民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案例分 析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民法中继承法对于继承人的权利,继承范围进行了分析,依法享有继承权并列入继承顺序的范围内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其他继承法中所规定的继承人。同时,对法定继承的顺序也进行了分析,并分析了相关的案例。 民法中据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依法享有继承权,列入继承顺序的人的范围。我国《继承法》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以及由此产而形成的扶养关系,确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六种人作为法定继承人。 1 配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对于夫妻双方关于继承方面有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作为死者遗产继承人的配偶,指的是

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与被继承人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如果有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离婚,则不能作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参与继承关系。 2 子女 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2款中相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1)婚生子女。这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结合所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在家庭成员中,婚生子女与父母具有最直接的血缘关系与身份关系,经济与生活关系也最密切。因此,他(她)们完全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2)非婚生子女。没有夫妻关系的男女所出生的子女,称为非婚生子女。在我国《婚姻法》第25条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

中学法制教育教案

中学法制教育教案 一、教学目的: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和维护学 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学生养成学法,懂法,依法办事的好习惯,有效地树立 和维护学校良好的学风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知识技能目标:让学生更了解法律,并知道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使学生在遇到某些情况下(如:被打劫,勒索等)懂得如何运用 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教学重点:通过案例分析和学生参与讨论事例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五:教学过程: 引言:同学们都有十五,六岁了,相信大家都会判断是非对错,可是,为什么又有那么多的未成年人因为一时的糊涂而走上犯罪的 道路呢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有升没减,面对这 个沉重的问题,我们是不是应该去深思呢?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 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 侵权侵害。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未成 年人尤其是未成年中学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自律,正确对待 父母和学校的教育,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十分必要。 主要内容: (一)你对法律知多少:

1、说出你所知道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的名称。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请你举例说说哪些是未成年人不能做的事情: 旷课,夜不归宿,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管制刀具等等。 (二)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 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逐渐增强。未成年学生的独立自主的意识是很可贵的,有些未成年学生对家长和教师的教育缺乏正确的态度。如认为父母“赶不上潮流”,对父母的话听不进去,甚至动不动就与父母顶撞,耍态度,发脾气;对教师的批评教育很反感,认为是和自己过意不去。如果连教师,家长的正确教育也不接受,那就很容易在生活的道路上出现偏差。 案例:一个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因为害怕第二天的家长会很晚才回到家。回家之后父亲知道他成绩很差就辱骂他,逼得他与父亲顶撞之后离家出走。 请大家思考:你是怎样看待故事中的父子俩的做法的(讨论) (三)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应该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 案例:小陈是一个农村姑娘,9岁时由父母做主,同一个21岁的男青年订立了婚约。男方给了小陈的母亲1960元礼金。小陈13岁时,提出要与男方解除婚约。男方不肯,坚持"要人不要钱".小陈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便到法院起诉,要求解约。法院经过调查,在做好疏导工作的基础上,依法裁决由小陈的父母退还男方1960元

中小学生法制教育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教案设计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教案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通过学习,知道《未成年保护法》是一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的法律,懂得未成年人的保护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等环节,增强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通过案例分析、情景讨论、调查交流等,初步学习运用法律知 识正确分析有关社会现象,掌握一定的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 3、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学习,努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 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课前准备: 1、学生准备:(1)、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2)、小组调查:调查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保护措施; 查找学校的安全隐患。 2、教师准备:(1)、收集相关的案例; (2)制作PPT 三、教学过程: 【多媒体显示】图片:含苞待放的花朵 问:花朵的盛开需要什么条件? 生:如:阳光、雨露、适宜的温度、园丁们特别的呵护…… 师:我们青少年学生正如这含苞待放的花朵,还很稚嫩,需要有特别的呵护,才能让我们的生命之花得以盛开。国家考虑到我们未成年学生年纪小、阅历少,思想单纯,是非判断能力差,缺少自我保护的能力,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所以制定了《未成年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予以特别的法律保护,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亲切关怀,也反映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 【多媒体显示】课题:《未成年保护法》 师:前几天,我们的法制副校长金老师给我们进行了一次法制常识的教育,大家都受益匪浅。后来,有一位李小强同学给金老师写了一封信,将他的三个困惑反映给金老师,并希望得到解答。今天这节课,我们就一起来帮他解惑吧。 【多媒体显示】李小强的困惑——一封短信三个困惑 【多媒体显示】困惑一:这学期学校的校门口增设了三个摄像头,门卫也全部是经过专业训练的保安,爸爸妈妈说,来学校很不方便,又要填会客单,又要询问来意;中午回家吃饭的同学说,进出校门还要签名;中途离校的同学,要由班主任签发的“出门证”…… 问:学校为什么要这样做? 学生讨论:略 师:学校增设摄像头、加强对进出校门的管理,看起来似乎繁琐了一些,但根本上却是为了学生着想,有利于学生的人身安全,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学校保护。【多媒体显示】一、未成年学生的学校保护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论文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论文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刑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话题。鉴于未成年人独特的身心特点,世界各国往往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较成年人犯罪宽大的处罚原则,从而形成相对的独立未成年刑事责任制度。本文立足于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就未成年人刑事责任与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目的等方面问题进行简要的讨论。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原则;抵触 世界各国基于本国的国情对未成年刑事责任的年龄段规定有所不同,如1984年修订的《印度刑法典》规定为满12岁;1971年《加拿大刑法》、现行的《日本刑法》规定为满14岁;1929年《西班牙刑法》、1971年修正的《瑞士刑法》规定为满15岁;1940年《巴西刑法典》则规定为满18岁。而我国刑法中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三个阶段。随着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渐上升、犯罪低龄化日渐凸显和个别未成年人犯罪手段之恶劣程度、社会危害性之严重程度已远远超出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不仅是一个刑法理论问题,也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鉴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两面性,既有容易被社会上不良风气影响、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为此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刑法上主要体现为一是从宽处理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原则。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上贯彻的方针和基本原则,与世界各国的规定基本一致,但这些规定似乎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刑罚目的抵触。因此,我们有必要正确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法基本原则的抵触。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人的犯罪,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我国古代为了反对特权主义就明确提出“王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继承法案例 父母健在,儿子要分家可以吗? 案例:我有两个哥哥均已成家,只有我和父母一起生活,最近哥哥突然提出要与父母分家,就要是不分,将来父母的财产就会都给了弟弟,必须先分,我父母都很气愤。请问:我的两个哥哥这样做合法吗? 评析:你有两个哥哥提出分家,如果是分家析产,必须是针对家庭共有财产而言,也就是说针对你两个哥哥的和你父母共同的劳动收入以及共同购置的生活资源和其他财产。如果是这样,就应按照各自收入的情况划分相应的财产份额。但如果是要求分割你父母的财产,那就是违法的。因为他们均已成家,不属于由父母供养的未成年人,你父母没有必须支付他们生活费的义务。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是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现在你父母健在,继承尚未开始,他们的继承权还不能行使。因此,他们提出要求是不合法的,你父母完全有权自己支配自己的财产,拒绝他们的要求。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立的遗嘱能开始执行吗? 案例:我的邻居胡某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1983年6月份,胡的老伴去世。1987年胡患病住院,胡怕自己死后儿女们为争遗产伤感情,便立下书面遗嘱,2个儿子1个女儿各执一份。胡某出院的便住在大儿子家。胡的二儿子怀疑父亲的8500元钱会被哥哥慢慢花掉,便提出先分割这笔钱。胡不同意,认为自己还没死,钱不能分。

为此,胡的二儿子和女儿跑到哥哥家吵闹,提出按照胡立的遗嘱分钱。请问:父亲还没有去世,能按遗嘱开始继承吗?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继承的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才开始。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也只有到继承开始的时候才能确定是否有效。在上面所提问题中,胡某虽然立下遗嘱,但是还没有去世,继承尚未开始,这样立的遗嘱还不能生效。所以,胡的子女在胡生前要求按遗嘱继承财产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1 外祖母遗产怎样继承? 案例:最近,外祖母病故,我母亲在料理丧事期间,因食物中毒抢救无效死亡。外祖母遗下瓦房五间,本应由我母亲和舅舅共同继承,由于母亲死亡,有人认为我和组组可代位继承,也有的认为我父亲也可继承。请问,外祖母的遗产怎样继承? 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的,其应得份额有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转继承”。从继承人的范围来说,转继承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代位继承是由其直系晚辈亲属继承。你外祖母死亡后,应由你舅父和你母亲共同继承遗产,由于你母亲在取得遗产前死亡,这样她应继承的那份遗产,应由你父亲、你姐姐和你本人共同继承,而不是由你姐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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