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环罚字〔2018〕97号

当事人:广州岭南穗粮谷物股份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当事人建成粮食储备加工建设项目,项目于2014年建成并投入生产。当事人上述项目占地面积约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首期投资总额82101万元人民币。当事人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废水及食堂废水,食堂废水经隔油隔栅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混合、调节、经水解酸化+接触氧化生化处理+沉淀池+一级砂滤处理后排入二涌。

2018年1月19日,当事人正常生产,本局委托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废水处理后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报告编号:贝环境检测 MB字(2018)第0194-3-18号)显示,当事人废水处理后总排口外排废水中的氨氮浓度为27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表4规定的第二类污染物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氨氮:10mg/L)。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贝环境检测 MB字(2018)第0194-3-18号)、《关于对<广州岭南穗粮谷物股份有限公司对检测报告疑义的情况说明>的复函》(穗南区环监测函【2018】23号)、《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0115201540059)、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经查实,当事人废水处理后总排口外排废水中的氨氮浓度,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表4规定的第二类污染物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氨氮:10mg/L),水污染物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2018年4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听告字[2018]15号),当事人分别于4月13日及19日向本局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4月13日申辩称:1、自2012年项目建设及投产以来,该公司非常重视企业经营对环境的影响,生活污水的控制均积极与环保监测部门进行沟通,并针对性的投入设备、设施及人力。针对因周边范围无市政排污管网的现状,该公司在厂区内自建了污水处理系统,负责厂区生活污水的处理,员工的生活废水是经化粪池处理后,食堂废水经隔油栅处理后,再汇入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水质各项指标在此之前均能远低于排放标准排放。2、2018年3月26日该公司在接受本局执法大队第4组日常巡查时,被告知2018年1月9日对该公司的季度废水指标取样监测结果中氨氮含量超标;本局执法大队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在4月9日前取样- 2 -

复测。该公司立即按照要求组织调查并咨询专业污水处理运行商,判定废水氨氮含量指标超标的原因为:2018年1月19日废水取样前两日,该公司对饭堂隔油池残渣进行清理,较多生活废水一次性排放到污水处理站,造成进水氨氮浓度过高,处理站处理氨氮负荷过大,再加上适逢低温天气对硝化细菌的生理活性产生抑制,处理效果下降。造成1月19日废水取样的氨氮指标超标。此次超标纯属偶发事件。3、目前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废水与周边冯马村居民生活污水一起排放至排洪渠。该公司处理后的废水氨氮指标远低于居民生活排放污水;此次偶发事件的超标废水氨氮指标仍低于周边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4、4月9日,本局执法大队第3组携同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环境监测人员到该公司进行废水复测采样,结果需待分析后出具,依现场目测,所排放废水透明洁净,与季度检测时情况有明显改善,水质各项数据应能达标。

5、接下来,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污水处理站的管理,完善日常巡检、水质外检等工作,完善日常内部监管手段。该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始终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针对此次偶发事件,希望本局免于对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另当事人4月19日增加补充意见如下:1、该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2018】18号),同时收到广州市南沙区环境监测站委托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环境检测的报告(编号:贝环境检测MB字(2018)第0194-3-18号),报告中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出口外排废水检测结果显示,氨氮排放浓度为27mg/L,超出广东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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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表4规定的第二类污染物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氨氮:10mg/L)。此报告样本为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在该公司现场取样,报告日期为2018年2月5日。历时49日后,至2018年3月26日该司才收到本局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2018】18号)。在此期间,该公司未曾收到本局任何关于该公司废水排放氨氮超标的告知,也未接受到本局任何复检取样。该公司因此也失去了最佳的样本复检申诉时机,现对于本局的工作和执法流程提出严重质疑。2、该公司现对检测报告中氨氮指标严重超标的结果的准确性持严重怀疑,已经于今日向广州市南沙区环境监测站提出对检测报告疑义的申诉如下:(1)此报告的采样人为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自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外排口现场取样,取样过程由该公司食品安全员陈森陪同,现场取样情况为:广东贝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取样人员用水桶自排水口处砂滤池取样后分装至无色塑料取样瓶,取样瓶未贴由该公司签名或加盖印鉴的封条密封,也未向该公司陪同人员分取平行样留样。该公司认为存在在取样后至检测时与其他废水样本搞混出错,从而影响对该公司废水实际排放情况的评价准确性,同时由于未向该公司提供平行样对比,该公司对此报告检测结果与该公司样本的对应性提出严重质疑。(2)自2016年3季度至今,该公司收到本局发来的《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中显示,氨氮指标为0.064mg/L-0.25mg/L之间;该公司在2018年3月26日收到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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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来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2018】18号)时至今,间断对污水排放口进行取样监测氨氮指标,由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运行维保单位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为0.88mg/L-1.66mg/L之间;4月9日,本局执法大队第3组携同广州分析测试中心环境监测人员到该公司进行废水复测取样。该公司同时做了比对样检测,结果为0.88mg/L。对比之前和之后的氨氮指标检测值,有几十甚至几百倍的偏差,该公司对此次取样、检测过程数据的准确性提出严重质疑。(3)查看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运行记录,显示自2017年9月10日至今,系统运行正常。在收到2018年3月26日本局送来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责改【2018】18号)后,立即要求污水处理站设备运行维护商对处理站设备进行检查,再次确认设备运行均正常,现场取集水池、曝气池、排水口水样检测,处理系统处理效果良好。基于上述情况,希望本局就此次行政处罚所基于的氨氮超标情况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就此次监测和执法的流程进行梳理和说明。经审查,本局认为:当事人2018年1月19日废水处理后总排口外排废水中的氨氮浓度超标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现本案经本局审查结束。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广州岭南穗粮谷物股份有限公司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岭南穗粮谷物股份有限公司罚款100000元。

限当事人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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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收入项目编码:312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或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311号5楼510室,电话:83203029、8320306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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