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电影后产品的版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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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电影后产品的版权保护制度

作者:王婕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1期

摘要电影后产品,是指影院票房之外的其它以电影本体为基础经创新包装而上市的各类商业产品,其主要功能在于使电影价值在影院放映之外得到最大的挖掘与释放。从宏观上来说,我国目前的版权保护制度的设计较为合理。但是从微观上即针对电影后产品的版权保护而言,我国还存在不少问题。相关法律的缺位、民众意识的忽略、执法过程的粗放、司法救济的无力等等都是需要我们花大力气予以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电影后产品版权保护制度

作者简介:王婕,法律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37-03

一、电影后产品及其版权概述

(一)电影后产品

由于电影后产品这一概念传入我国较晚,且电影后产品产业高度发达的好莱坞电影工业流程中也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词汇,故而学术界至今未有相对统一的概念。笔者以为虽有差异但其质一也,皆有可取之处,但为便于下文论述,笔者窃认为所谓电影后产品,是指除电影票房以外的以电影本体为基础经创新包装而上市的各类商业产品,其主要功能在于使电影价值在影院放映之外得到最大的挖掘与释放。

此外,要将电影后产品和电影演绎作品加以区分。电影后产品的外延明显大于电影演绎产品。我们可以用一个公式来概括两者的关系:电影后产品=电影复制产品+电影演绎产品。电影复制产品的形式主要包括音乐原声大碟、VCD、DVD、录像带和电影在播映平台上的播映

权;“演绎产品”一词是这里广义上的,概括地包含了以电影为向导的衍生产品和广告。

(二)电影后产品的版权

电影后产品的版权,是指人们对于除电影票房以外的以电影本体为基础经创新包装而上市的各类作品所具有的财产性和精神性权利的集合体。除具有著作权的共有特征(内容的双重性、具体化的专有性、著作权人身权保护期的无限性)外,电影后产品的版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范围的狭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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