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道中法律错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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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中法律错误研究

作者:陈刚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4期

摘要:随着普法的深入及新闻从业人员素质的不断提高,现在,新闻作品中法律常识错

误越来越少了。比如,把未经审判的人称作罪犯,将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混为一谈等现象基本很少见。但是,法学毕竟是一个专门的领域,要在涉法报道中做到稳妥、准确,光有粗浅的法律常识显然是不够的。作为一名合格的新闻工作者,要多学习法律知识,懂得法律的逻辑,最大限度地避免工作中的失误。

关键词:新闻报道;法律错误;普法;学法

新闻报道中,常常涉及法律知识的运用问题,由于一些新闻工作者缺乏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和掌握,再加上采访不够扎实,极易出现错误。这些错误具有很大危害性,主要表现为: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降低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损害了法律尊严与权威,甚至可能构成侵权进而引发官司;容易误导读者,与新闻媒体的责任使命相左。为了引起广大新闻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减少差错,就新闻报道中经常出现的一些法律常识错误案例进行阐述,以此引起媒体的关注。

一、新闻中常见法律错误扫描

1.禁止披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信息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死刑判决作出后,不是立即被处决

一篇消息中:“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判处六名盗割国家通讯电线的罪犯死刑,并执行枪决。”这种说法不准确,因为法律对死刑的执行有着严密的法定程序。不可能也不允许一判死刑就立即执行枪决。首先,一审作出死刑判决后,被告人如不服判决还有十天的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即使是二审被驳回上诉或终审判决,还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判决进行核准,经核准该判决的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后,才能交付执行。因而,上述稿件中比较准确的表述应是:“某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六名盗割国家通讯电线的罪犯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并对六名罪犯执行了枪决。”

3.“侦察”而非“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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