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债权人要求先行发放争议款项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能否先行发放争议款项?

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期间,债权人要求先行发放争议款项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能否先行发放争议款项?

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房屋后,优先债权人(抵押权人)某银行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执行法院制作了参与分配方案,优先债权人对申请执行人应当执行受偿的金额并无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因本案中不能完全实现自身债权,对优先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及其优先受偿的金额提出异议,因优先债权人不同意申请执行人的异议,因此,申请执行人提出了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在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优先债权人要求先行发放争议款项,并提供相应担保。

试问

1、对于申请执行人和优先债权人并无争议的款项,即,申请执行人王某应当分得的款项,执行法院能否在异议之诉过程中先行发放?

2、对于优先债权人某银行要求在异议之诉过程中先行发放讼争款项并提供相应担保的,能否允许?

本文认为

1、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12条第3款之规定和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第26条第3款之规定,对于债权人之间并无争议的款项,即王某分得的款项应当先行发放,避免迟延发放造成的不利益。

2、对于债权人之间在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讼争的款项,应当予以提存,待异议之诉定案后始予发放。因此,某银行提出由其提供担保然后法院先行发放款项,执行法院可以不予允许。

【关联法条】

《民诉法执行程序解释》

第25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26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民诉法解释》

第511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512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比较

《民诉法解释》和《民诉法执行解释》尽管施行的时间先后不同,但关于参与分配方案的异议和异议之诉之规定大同小异,只是语句顺序的不同,实质上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脉相承、完全相同的。也即,参与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结论

所以,本案中,优先债权人应分得的款项因处于诉讼之中,所以,依司法解释之规定,应当予以提存,不可先行发放。但是,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反面推论可知,对于并无争议的款项,可以先行发放。最高法判例

最高法院2015年8月曾作出过类似案情裁定——(2015)执复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全文可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自行获取)。

最高法院在此裁定书中表达的主要观点为:

1、对于参与分配方案中,并无争议的款项,可以先行发放。

2、对于并无争议款项的发放,无需通知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

这是因为,法律及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对于在发放无争议款项时应否通知相关当事人,未作明确规定。既然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发放无争议款项需通知相关债权人,也就没有通知相关债权人的义务。

正如裁定书所述:执行法院在抵押权人明确认可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情况下,直接将无争议款项发放,未另行通知该抵押权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3、对于参与分配方案中迟延履行利息的截止时间表示认可后,不得在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作出后反悔。即参与分配方案确定的利息计算日期之后的债务利息及逾期利息均不再计算,即使其没有实际收到

相应款项,也不得要求继续计算在债权足额受偿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这是因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已经明确确认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的截止时间,抵押权人对此未提异议,且对分配方案明确表示认可,因此,其关于债权足额受偿前应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能否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要求先行发放争议款项?异议人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目的,本身就是为了阻却有争议款项的分配,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是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内容,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公平合法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提出了由其提供担保,向其发放争议款项的申请,但是,鉴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尚在二审审理中,就拍卖款项如何分配的问题目前仍存有争议,执行法院在异议程序中未予审查抵押权人的该项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这是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对于有争议的款项依法应予以提存。但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可以提供担保后先行发放,抵押权人要求在其提供担保的前提下发放有争议款项,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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