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农村义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农村义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农村义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村农场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6]55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04

【实施日期】2006.04.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

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06〕5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成都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市和区(市)县政府应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年增长。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

查监督,依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和区(市)县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社会捐赠和教育基金等其他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八条市和区(市)县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11号)、市政府《

成都城市房屋88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88号令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708 {所属类别}房屋建筑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1-11-01 {生效日期}---------- {效力属性}有效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文物古迹保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成办发[2008]27号 发布日期:2008-3-31 执行日期:2008-3-3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 (一)协调管理主体。 1.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 套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 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建办)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及协调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管 理工作。 3.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交通、城管、国资、教育、公安、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的管理工作。 (二)投资建设主体。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主要由市政府、各区(市)县政府投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分为6种方式:

关于转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关于转发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级各类幼儿园: 现将?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成教学[2010]0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类幼儿园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园在招生、收费、卫生、消防、接送车辆、门卫人员构成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请将排查情况于4月16日前分别报所在街办、镇乡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和区教育局基教一科。区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成都市龙泉驿区教育局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成都市教育局文件成教学〔2010〕1号签发人:刘智慧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做好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做好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等工作,有效维护好幼儿园及在园幼儿的安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让家长、社会放心。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管理职责,加强管理监督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幼儿园管理的意见?(成教学〔2007〕4号)的要求,切实负责起对所辖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职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加大监管力度。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卫生、消防、车辆、安全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要进

一步规范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在4月份集中开展一次对幼儿园招生、收费、卫生、消防、接送车辆、门卫人员构成等情况的检查,保证办园方向,促进健康发展。 二、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一是要指导幼儿园(包括未审批的)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要督促幼儿园强化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强对教职员工安全常识的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幼儿和教职工的安全。 二是要协调公安交警部门,加大对幼儿园接送车辆的监管力度。严禁幼儿园使用不合格车辆接送幼儿,严禁接送幼儿车辆超载。在幼儿入离园高峰时段,做好幼儿园周边道路的疏通工作,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三是要配合消防部门加强对幼儿园的防火安全检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全面落实防火各项措施。要求幼儿园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严禁使用易引发火灾的电器,要注意对电线电路等的安全检查,防止因其老化引起火灾。指导幼儿园通过游戏活动等方式开展火灾逃生演练。 四是要督促幼儿园建立和完善门卫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相应考核制度。要从园门定时开闭、访客登记、家长进出、幼儿出入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严禁出现脱岗、离岗现象,并确保各类报警、联动设施正常使用,幼儿园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文件 成府发…2008?7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设西部商贸中心和现代服务业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有关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推进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重点发展总部经济、旅游产业、服务外包、科技商务、文化创意、物流配送、市场园区和特色街区等集聚区。优先安排集聚区内市政工程、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 二、加快编制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集聚区内符合城市建—1—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化项目建立规划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集聚区内金融、文化创意、商务服务(含会展、服务外包、总部经济等)、信息服务、市场园区、教育培训等生产性服务业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下同)用地,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按以下原则供地:旧城改造项目参照土地拆迁整理成本挂牌出让;其它区域项目参照工业用地政策实施。 四、服务业新建项目选址必须遵循《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 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投资

计划和 建设进度,统筹安排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服务业新建 重大项目用地,实施项目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动态管理。 五、集聚区外符合规划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 商务楼宇,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项目建设用地可按本意见第 三条规定执行。 六、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新建特别重大项目(不含住宅建 设部分),或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法人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重 大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60%收取。 七、2008年1月后新开工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建成后不分 割出售产权的,在项目开工后第一个建设年度内完成投资额超过 项目总投资额的30%;或在前两个建设年度内累计完成投资额超 过项目总投资额的65%;或在第三个建设年度内完成了项目剩余 —2—投资,按项目在本意见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额(扣除土地费)的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政府令第86号

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颁布日期:2001-9-12实施日期:2001-9-12文号:成都市政府令第86号 发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86号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8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李春城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成都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建设,市政、公路建设,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堆放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绕城高速路以内(含绕城高速路)的区域、机场(含机场路)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建设、市容环境、房产、市政公用、交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房屋拆迁、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施工建设,应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第六条风速四级以上易产生扬尘时,施工和房屋拆迁单位应暂时停止土方开挖、房屋拆除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飞散。 第七条房屋拆除、建设项目停工后在三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其裸露泥土必须进行临时绿化。 第八条施工建设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因条件限制确定需设置搅拌机或人工搅拌的工地,必须采取防尘措施。 第九条严禁抛撒建筑垃圾。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 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并在指定的垃圾处置场处置。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密闭性垃圾堆放场地进行保存。 第十条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严禁将泥Array 土尘土带出工地。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https://www.360docs.net/doc/1011994787.html, 填报时间: 2008-04-16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 文号:成办发〔2008〕27号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签发时间:2008-03-31 生效时间:2008-03-31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 (一)协调管理主体。 1.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成教函[2014]5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3.19 【实施日期】2014.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幼儿园 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成教函〔2014〕57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质量,促进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管理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确保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切实做好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是有效预防儿童感染疾病及意外伤害

发生的重要保障。各区(市)县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逐级建立责任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依法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园长具体负责全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以及协调全体保教及其他工作人员参与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 二、履职尽责,严格监管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分等定级管理和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幼儿园保教人员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工作;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相关专业机构(包括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执法监督)应切实履行培训、指导及监督职责,确保幼儿园传染病预防、公共卫生、健康教育、饮水卫生等工作的规范开展;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指导

成都市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官方文本)

成都市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成都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实施国家和四川省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有关实施方案及要求另行公布)的基础上,在各区(市)县和部分学校开展市级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把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切实解决影响教育科学发展、学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公平接受教育等现实问题。 (二)坚持顶层设计、系统推进。从整体上设计改革试点,统筹安排试点项目,着眼于事关全局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稳步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 (三)坚持动态管理、定期评估。对改革试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组织对改革试点项目的效果评估,在改革试点过程中,根据环境变化、社会需求和群众反映,及时调整改革试点项目的数量和内容。 二、重点任务及试点单位 结合我市实际,对涉及教育培养体制、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保障体制等方面的17个重大问题进行专项改革试点。 (一)教育均衡化改革试点。 1.建立学前教育发展机制。建立公益性幼儿园发展机制,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各区(市)县]。推进城市公益性学前教育满覆盖,着力解决“入园难”问题(成都高新区)。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扩大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建立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保障机制,推动城乡公益性学前教育发展(新津县)。以“自然教育”为内涵,完善“金字塔”幼教体系,统筹城乡学前教育发展(蒲江县)。 2.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问题。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着力推动校长和骨干教师均衡配置,有效缓解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热”问题(中心城区)。 3.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开展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课程认证、学分积累试点[各区(市)县]。开展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衔接试点(市工业职业技术学校、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成都大学、成都职业技术学院)。探索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融通,推动农村地区普通高中多样发展(青白江区)。 4.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整合社会资源,探索开放教育学习制度(成都广播电视大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社区教育,推进区域学习型社会建设(青羊区、蒲江县)。 5.完善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创新教育经费管理机制,实现城乡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均衡(武侯区)。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投入保障机制和教师收入分配机制,深入推进教育均衡发展(都江堰市)。履行政府职责,强化校园安全保障投入机制改革(武侯区)。 (二)教育管理城乡一体化改革试点。 1.培育、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通过多途径、多模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建设特色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金牛区、龙泉驿区、金堂县、蒲江县)。区域内“以城带乡、城乡互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崇州市、金堂县、蒲江县)。 2.促进区域内校长、教师流动。探索、深化教师“县管校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城乡优秀师资均衡配置(青羊区、武侯区、成华区、温江区、新都区)。加强校长队伍建设,科学推进校长交流(武侯区)。探索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边远学校任教长效机制(双流县)。完善乡镇中心校与“校区”管理新模式,促进教师交流(金堂县)。 3.深化区域教育互动联盟发展。深化城乡学校“捆绑”发展模式,构建区域教育高位均衡发展(武侯区)。发展城乡区域教育联盟,推动城乡教育深度融合(青羊区、蒲江县、彭州市;武侯区、崇州市、新津县;成华区、大邑县;锦江区、青白江区、金堂县;金牛区、邛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成府发[2008]27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01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8〕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7-1号)规定,为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公平税负的作用,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最高一级为30

元,最低一级为6元。 温江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都江堰市最高一级为18元,最低一级为4元。 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最高一级为14元,最低一级为2元。 双流县、郫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4元。 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最高一级为12元,最低一级为2元。 建制镇、工矿区最高一级为8元,最低一级为1元。 二、关于适用等级税额 鉴于中心城区经济繁荣程度较为接近,土地级差比较一致,为统一税赋,避免税赋水平不平衡引发不必要的税收竞争,由市政府制定统一等级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详见附件2。 除中心城区的其他区(市)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由该区(市)县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内划分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具体适用税额中应有最高一级税额标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 各区(市)县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确定。 今后调整、新增的区(市)县、镇,随即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 对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税范围的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和居民聚集区,参照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税额标准征税,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县政府确定。 为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对于以分批建设为理由形成的闲置土地,当地政府可作出加成征收税款的具体规定。但加成征收的额度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最高适用税额标准。 鉴于我市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城镇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市将每3年对税额标准进行一次调整,使其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提高土地使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09]4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4 【实施日期】2009.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9〕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市政府投资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防范和遏制恶意低价中标,惩处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招标准备工作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工程,招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行招标:(一)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41号)规定,招标控制价已经评审。 二、进一步扩大竞争 (一)为方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扩大竞争,所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必须在四川建设网上发布。 (二)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时,需出示下列材料原件,并留存加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成都市第十六届现代教育技术成果评选活动的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成都市第十六届现代教育技术成果评 选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2015]-338 【发布部门】成都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5.04.29 【实施日期】2015.04.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成都市第十六届现代教育技术成果评选活动的通知 [2015]-338 各区(市)县教育局,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直属(直管)学 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水平,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成都市教育局决定开展第十六届现代教育技术成果评选活动,同时遴选优秀

作品参加“2015年度四川省教育教学信息化大赛”和“第十九届全国教育教学信息化大奖赛”。现将《成都市第十六届现代教育技术成果评选活动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评选活动的宣传发动、初评和推荐申报等工作,积极鼓励广大教师参加本次活 动,不断提高我市教育信息化的应用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 2.成都市第十六届现代教育技术成果评选活动推荐作品名单 3.各区(市)县组织单位及联系人信息表 4.参赛作品登记表 5.一对一数字化学习综合课例及微课教学设计与反思 成都市教育局 2015年4月29日 附件1 成都市第十六届现代教育技术成果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成都市教育局

承办单位:成都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成都市教育学会教育技术专业委员会 活动办公室设在成都市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 二、评选范围 (一)人员范围: 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室(包括进修校、教培中心)、电教教仪馆(站)、直属学校(含职业中学)、市管民办学校的教师、电教及信息技术人员。 (二)时间范围: 2013年3月1日—2015年5月30日的现代教育技术研究成果均可参评,2013年3月1日以前的成果和已在市级以上参评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 三、成果类别与形式要求: 本届活动评审的成果主要包括文章、软件资源和课例三类成果。 (一)文章类成果的形式:论文、研究报告、调查报告。 形式要求:文章包括标题、作者单位、姓名、内容提要、关键词及正文。正文字数 限3000—20000字以内(含图表)。 (二)软件资源类成果的形式:学科主题社区、课件(含移动终端课件)、教育教学工具类软件系统。不包括学校(单位)的综合性网站和管理平台、题库、考试系统 等。 制作要求:应具有明确的教育教学设计目标,符合教学需要和学习者特征,具有教育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应满足在主流计算机环境或因特网上运用正常,满足安全、稳

成都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加强教育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文件 成教办〔2012〕10号 成都市教育局 关于切实加强教育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高校、直属(直管)学校、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为确保国家、省、市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确保资助资金安全,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教育资助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教育资助是国家惠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承担的重要任务,政策执行情况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广大学生及家庭切身利益。各区(市)县教育局、各有

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必须高度重视,着力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加强领导,确保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二、健全机构 (一)确保机构健全。各区(市)县必须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14号)要求,完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建设,配齐工作人员,将资助中心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足额保障。各级各类学校是教育资助工作的直接实施部门,必须指定专门机构并根据学生人数确定1—3名人员承办学生资助工作。 (二)保持人员稳定。教育资助政策连续性强、覆盖面广、持续时间久、社会关注度高,为保证政策的顺利实施,资助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区(市)县资助中心主任发生变动的,应事先征询市资助中心意见并及时报送市资助中心备案。 各学校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机构及人员名单需报同级资助中心备案,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人员如发生变动应事先征询同级资助中心意见并及时报送同级资助中心备案。 三、强化管理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教育资助工作实施主体。 1.教育资助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确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2.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要及时、准确反映学生学籍异动情况。

成都市政府英文网站

成都市政府英文网站 -------提升国际化水平,提供本地特色服务 如何为市级政府提供全面的形象宣传?如何建设国际化的市级政府英文网站门户?如何实现英文版信息公开、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全面的应用体系? 成都市作为中国西南最重要的核心城市,是整个西南地区最大的经济、文化、旅游城市。为了迎合目前成都市目前的国际地位,为国际友人提供方便快捷了解成都市相关情况和各类对外服务的需要,成都市对门户网站英文版提出来新的要求。 新的成都市政府英文网站整合了全市宣传、服务信息资源,创新电子政务应用,全面升级重构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英文版,提升形象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实现网站的国际化、便捷化、开放化,充分满足外国人的访问习惯和服务需求。使成都市政府英文版门户网站成为成都市为外籍人士提供宣传信息的窗口、办事服务的平台、互动交流的渠道,为成都市在中西部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提供有力支撑。 ?国际化、人性化的网站设计 成都市政府英文网站建设的重点内容是网站的整体栏目策划以及美术效果,在充分分析成都市原有英文网站的基础上,还对国内外众多英文网站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其中国内网站主要对北京、上海、广州、宁波、厦门、大连、青岛、南京、杭州、深圳等十余个政府网站的外文版进行了调研,对各地在页面策划和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建设经验进行了深入了解;对国外比较先进的网站包括美国、白宫、田纳西州、阿肯色州、犹他州、俄克拉荷马州、纽约市、加拿大、澳洲、新加坡、韩国、香港等十余个国家、州级政府网站的外文版进行了调研,了解了目前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基本情况和建设特点。由于成都市政府英文门户网站的主要访问用户是外国友人,因此在网站栏目设定上面,重点调研的是国外的政府门户网站的设置,为成都市政府英文门户网站建设中的国际化、人性化内容提供了可以参考的内容。 ?英文版网站功能应用体系 针对网站英文版资源体系,全面重构网站系统平台,建立全新的网站管理平台,形成英文版网站功能应用体系,满足网站功能要求。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

(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 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五条(决策管理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特许委),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以下简称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 市特许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许办)设在市发展改革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0.11.29 【实施日期】2010.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 理的通知 (成发改收费〔2010〕1348号) 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属学校: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0〕1033号)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的界定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义务教育(含小学、初中、特殊教育)、高中阶段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

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取消高三补习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家校通(校讯通)、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权责 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发改委、市教育局根据经省政府审定的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各区(市)县及学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成府发[2001]1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 第五条投资管理 (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

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三)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四)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强化法人责任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投资公司要以资本运营和项目融资为主,广开渠道,切实担负起为政府投资项目筹措资金的职能。 (五)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公司自行安排的项目必须纳入计划管理,由市计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资产变现收入及融汇资金要纳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主要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国有独资和控股公司由政府派任财务总监,对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和分配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成都市政府组织构架

主要领导 新办公大楼 市长:葛红林 常务副市长:孙平 副市长:赵小维傅勇林白刚刘仆王忠林谢瑞武刘家强. 市长简历 葛红林,男,汉族,1956年4月生,江苏南通人。 1986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5年12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现任成都市委副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 1975.12-1978.03 上海耐火材料厂工作; 1978.03-1982.02 中国人民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五系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2.02-1984.07 西安交通大学材料系研究生,获工学硕士学位;

1984.07-1995.01 上海钢铁研究所工作,历任研究室副主任、科研处长、所长助理、副所长(其间:1986.02-1991.12北京科技大学与加拿大温莎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获工学博士学位; 1987.11-1989.02加拿大温莎大学从事博士论文研究); 1995.01-1995.07 上海第五钢铁厂副厂长(挂职); 1995.07-1998.11 上海冶金控股(集团)公司董事、副总裁,兼上海五钢集团公司董事长(其间:1996.03-1996.07在中央党校第26期地厅班学习); 1998.11-2001.10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常委,兼上海宝钢研究院院长; 2001.10-2003.06 中共成都市委副书记(挂职); 2003.06-2003.08 中共成都市委副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理市长; 2003.08- 中共成都市委副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党组书记(其间:2006.09-2006.11在中央党校第40期省部级干部进修班A班学习)。 党的十七大代表,第九届四川省委委员,四川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四川省第十、十一届人大代表,成都市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成都市第十四、十五届人大代表。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市政府168号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10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监理企业,在蓉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市和区(市)县政府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部门职责) 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配合处置农民工工资投诉、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相关单位依法实施相应的查封、抵押等措施;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 经委、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负责监管所属建设工程项目,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发生。 第五条(企业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民工造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进出场实名刷卡、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监理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

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文件

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文件 温教函〔2005〕143号 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 关于表彰温江区优秀青年教师和教坛新秀的 决定 为培养造就一支具有高尚师德和业务精良的教师队伍,鼓励我区广大青年教师热爱教育,献身教育,立志教改科研,锐意进取,根据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区优秀青年教师和教坛新秀评选工作的通知》,经个人申报或组织推荐、民主测评、公示、专家组初评、区教育局研究,决定授予袁莹等70名同志第十六届温江区优秀青年教师称号,授予黄朝华等192名同志第十五届温江区教坛新秀称号。 一、第十六届温江区优秀青年教师 袁莹(东大街一小)胡嘉(东大街一小) 赖静(东大街一小)唐鸿飞(东大街二小)

周植忠(东大街二小)罗霞(东大街二小) 方凤(东大街二小)杨智涌(庆丰小学) 叶莹(庆丰小学)王艳(庆丰小学) 李胤(庆丰小学)干小蓉(柳城幼儿园) 段娅(柳城幼儿园)赵映(柳城幼儿园) 张桃(实验幼儿园)张艳蓉(实验幼儿园) 代涛(实验幼儿园)张波(玉石实验校小学部)刘福利(公平小学)刘云飞(寿安小学) 许静(天府小学)陈学梅(天府小学) 付晓玲(万春小学)杨锦(万春小学) 骆志洪(和盛小学)王永林(和盛小学) 夏玉萍(金马小学)刘富成(通平小学) 余斌(镇子实验校小学部)王永贵(寿安小学) 周学红(踏水实验校小学部)雷芳(涌泉实验校小学部)陈莉(永宁小学)高红霞(柳林实验校小学部)向静(实外附小)曾忠国(柳林实验校中学部)凌云(柳林实验校中学部)王斯壮(寿安中学) 赵滨(寿安中学)张翠蓉(万春中学) 赵溢庆(和盛中学)惠昌林(永盛实验校中学部)黄启雄(温江二中)李英琼(温江二中) 唐永明(温江二中)王霞(温江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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