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j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j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j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职工从业行为和企业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铁建所辖各集团公司、公司、培训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子、分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执行);中国铁建总部机关三总师副职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所造成损失和影响程度相适应。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职、降级;

(五)撤职;

(六)留用察看;

(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处分期限为:

(一)警告、记过,6个月;

(二)记大过,12个月;

(三)降职、降级,18个月;

(四)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薪金)档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应当减发或不发奖金。

(一)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奖金减半发放;

(二)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不得发放奖金;

(三)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企业职工,按照实际降职、降级档次,降低相应的工资(薪金);

(四)受撤职和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企业职工,降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级及相应的工资(薪金)档次,由所在企业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对受处分企业职工执行职位禁入的规定

(一)企业职工受到降职、降级及其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同级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工作。

(二)企业职工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解除其劳动合同手续,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取消当年四好班子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在按照本规定作出处分之前已被免除职务,但依据本规定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要追处撤职处分;已调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其他职务的,撤销现任职务。

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其他职务应同时撤销。

对应当受到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但又无职级可降、无职可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已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在留用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本规定并应给予处分的,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企业职工同时受到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种类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第十四条二人及其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违纪违规行为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违纪违规行为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强迫、唆使、引诱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

(六)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恐吓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七)阻挠、干扰组织调查的;

(八)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九)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的情节。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纪违规行为;

(二)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

(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主动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需要从轻、减轻处分的。

第十八条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的,对共同参与人员,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并按各自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处理。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对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企业职工因违反本规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资产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依据资产损失情况做出经济赔偿处罚。经济

赔偿标准由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并参照相关规定自行确定。拒绝赔偿的,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缴。

经济赔偿可从职工工资(薪金)、奖金(绩效奖励)、风险抵押金等中扣除,但扣除经济赔偿后的实际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企业职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但因不明原因下落不明的,应当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下达处分决定。

(一)处分决定下达后,要依法在三十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亲属,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无法送达的,送达人员要做好相关记录。

(二)公告发出三十日内被处分人未到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节对违法犯罪职工的纪律处分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因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缓刑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被宣告管制、拘役的人员,其一切职务自然撤销,并给予留用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被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根据情节给予撤职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执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审理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企业职工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门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二十七条企业职工因涉嫌违法违纪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得办理出国(境)和退休手续。

第三节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企业监察部门对本企业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具有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监察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其他业务部门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监察部门移交企业职工违纪违规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对企业职工给予处分,由监察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一)给予企业职工降职、降级及其以上处分的,由企业行政领导办公会议(总裁、总经理、院长、校长等办公会议,下同)研究决定后,由企业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企业监察部门领导办公会议(监察局长、部长、处长、科长等办公会议)研究,报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企业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二)在重大案件、复杂案件、特殊案件中,企业职工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处分的,须经企业行政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因机构设置原因导致监察部门无法行使处分决定权的企业,也需经企业行政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给予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必须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条企业监察部门对涉嫌违纪违规职工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企业职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

(二)初步核实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企业行政领导或者监察部门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三)对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查证有关材料,找被调查人和证人谈话,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并报监察部门领导审批;

(四)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五)将案件调查报告、证据材料以及被调查人的申辩材料提交法律合规部门进行相关法律审核,审核通过后移送审理;

(六)将案件调查报告、审理报告以及处分建议提交企业行政领导办公会议或者企业监察部门领导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七)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企业职工本人和有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八)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企业职工本人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参与企业职工违纪违规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企业职工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企业职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企业职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决定;

其他参与违纪违规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监察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三条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违纪职工与企业所签劳动合同期限至届满不足六个月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作出处分决定并告知职工。合同期满之后不得再与该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企业职工的姓名、工作单位、原任职务、原所聘岗位或职称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限和依据以及经济赔偿的标准和数额;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监察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职工作出的经济赔偿决定,由同级财务部门依据处分决定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收款手续。

第四节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六条企业职工受到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纪违规情形的,处分期满,经监察部门审核批准后解除处分。

企业职工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行解除,不再办理处分解除手续。

第三十七条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监察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企业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受处分职工本人申请,监察部门对受处分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二)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职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职工的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企业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四十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职务按照企业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四十二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

第五节复核和申诉

第四十三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部门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的,按无异议执行。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监察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四条监察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企业职工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监察部门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监察部门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部门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依据、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七条企业职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职工的职务、级别、岗位或者工资(薪金)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企业职工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职工的职务、级别、岗位或者工资(薪金)待遇,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企业职工的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企业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企业依据司法机关有效裁决文书对违法犯罪企业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后,因当事人申诉,司法机关重新作出无罪判决的,企

业职工应依据《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国家赔偿要求。企业作为无过错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投资决策、资本运营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投资管理管理流程,考察项目不全面,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论证、经济效益评价以及风险评估,未按规定内容和程序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或擅自做出投资决策,刻意规避监督和审批权限规定,刻意隐瞒投资风险,提供不实项目决策信息的;

(三)投资过程执行不力,擅自扩大投资规模,超出授权范围,改变投资标准和投资范围的;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进行有效管控,未设置风险应对预案或风险处置失当,出现重大风险未及时上报的;

(五)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未按规定办理程序审批手续,未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资产评估,擅自决定企业重组、兼并、分立、转让、改制或者进行对外合资合作、成立新企业等重大事项的;

(六)在从事投资业务中与有关方恶意串通的;

(七)其他违反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五十条违反投标、招标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规承揽垫资、资金不到位等工程项目的(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为占领市场、承揽后续工程的除外);

(二)考察不细、缺项漏项、盲目降低造价,未按规定程序评审,低于成本价投标,且无后续盈利项目足以弥补亏损的;

(三)出借企业资质证书、图章和图签,或者以挂靠和其他形式允许股份公司系统以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股份公司(含子公司)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者允许股份公司系统以外单位或者个人以股份公司(含子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

(四)违反合同评审程序,对有特殊要求的履约保证办法、工程计量办法、工程价款支付办法、不合理工期及特殊结构需要投入大型专用设备等论证不充分,致使企业受损的;

(五)违规支付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诚信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的;违规支付大额经营费用的;

(六)对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不予招标,或者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七)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活动的;

(八)在对外招标活动中,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或泄露重要招标信息,影响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

(九)有其他非企业行为违反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一)违反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在经济活动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的;

(三)不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盲目签订合同的,或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擅自改变或终止合同的;

(四)违反合同管理规定,擅自签订合同、协议,或私自涂改合同等引发合同纠纷的;

(五)擅自销毁、丢失合同及相关资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追究违约责任的;

(六)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企业利益的;

(七)在签订合同时,与对方相互串通,损害企业的利益,或签订虚假合同的;

(八)将外部企业及外部施工队伍挂靠在本企业的;

(九)其他违反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和企业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在物资设备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一)采购(租赁)的物资设备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采购(租赁)的物资设备与市场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三)虚报、瞒报物资设备采购(租赁)价格的;

(四)无计划盲目性采购(租赁),或越权采购、多头采购、人情采购、权力采购的;

(五)采购(租赁)物资设备时,未经集体决策,或故意规避招标,暗箱操作,捞取好处的;

(六)物资设备账实不符和未建立统计台账的,因管理不善造成物资设备丢失、变质、损坏的,或严重失保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七)造成设备大量闲置、材料大量超耗、浪费,或擅自处理废旧设备物资的;

(八)其他违反物资设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在工程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规定对项目进行责任目标评估或责任目标评估不实的;(二)违规转包、分包工程项目;

(三)项目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四)因施工方案不当或过程监控不力,造成工期延误、质量低劣、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导致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的;(五)项目经费开支超范围、超预算、超标准的;

(六)签认不实工程数量的;

(七)未经批准,超指导单价签订合同的;超施工图量或实际完成量计价,或者计价依据不真实、不完整,虚列成本的;索赔、变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渎职行为的;

(八)擅自提高临时工程建设标准,不计成本,贪多求大的;(九)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内外勾结、损公肥私的;

(十)未按规定开展责任成本管理,建立责任成本管理体系的;(十一)未按规定编制责任预算和签订经济责任合同的;

(十二)未对项目责任目标进行逐级分解的;

(十三)未执行责任成本管控流程,造成项目成本失控,形成项目亏损的;

(十四)未严格按照经济责任合同实施考核兑现的;

(十五)擅自接受新闻媒体记者采访、发表不实言论,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国家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健康保障等方面规定,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二)发生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重大安全隐患的;(六)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导致严重后果的;

(七)拒绝执法、安检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的;

(八)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九)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上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或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活动的;

(十一)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继续组织生产,或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十二)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抢救措施的;

(十三)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的;

(十四)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资料的;

(十五)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健康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虚列、多列工程数量和投资的;

(二)违规编制概算和蓄意高套计价单价的;

(三)违规变更设计,越权变更设计;

(四)不按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施工,偷工减料或者对发现的质量隐患整改不及时的;

(五)对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和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六)工程技术资料弄虚作假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承揽、私人挂靠、私下组织参与承接工程建设业务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承包、转包、分包或者中介转让建设工程,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施工队伍或者与他人合伙承揽建设工程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推荐或者变相推荐产品或者指定设备厂家以获取报酬的,或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十)擅自出借、转让或者有偿提供本人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或者职称证书,或者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签字、盖章,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十一)其他违反工程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在技术引进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提供虚假论证,使不应引进的技术得到批准引进的;(二)盲目引进,造成引进技术长期闲置,或无法使用的;(三)引进技术的性能或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职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教学提纲

职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规范职工的行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并通过。 第四条本规定处罚对象主体为员工个人,部门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具体违规违纪行为处罚标准,由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的制订标准,设立专业管理考核办法,作为本规定实施的支持性文件,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六条凡发现在贯彻执行本规定中有包庇、袒护、拖拉等失职行为者,按违规违纪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给予失职行为者相应处罚。 第二章职工违规违纪分类、处罚形式与处罚标准第七条职工违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额与产生的后果做如下处罚: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罚款:罚款金额为5—500元。 警告:警告的处罚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同时给予罚款、降低工资5%--10%的处分。 记过:记过的处罚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同时给予罚款、降低工资15%--20%的处分。 记大过:记大过的处罚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同时给予罚款、降低工资25%--30%的处分。 留用察看:留用察看的处罚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工资待遇按同期社会最低生活标准保障金支付。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 (一)作息时间 1、白天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11时30分,下午为12时30分至17时。 2、波纹管夜班工作时间为15时30分至23时30分(其中18时30分至19时为进餐时间)。 3、如有特殊情况,由生产部临时通知。凡未到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均视为早退。

企业违纪违规心得体会

学习体会 按照公司党委、公司、纪委的要求,及中铁建监〔2018〕17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要求,这段时间本人认真学习《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通过公司党委中心组(扩大)会上公司纪委书记栾昌和同志的领学讲解,支部委员会上共同学习,我对该规定的了解认识如下: 该规定是经中国铁建二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文件,自2018年2月3日起施行,是对原2013年4月印发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的修正,足以说明,5年来,公司在发展前行的同时需要新的规定办法来保驾护航,加强学习贯彻规定要求也是我们每一位员工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明确了公司员工责任的划分、处分办理程序、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种类及适用范围,共分三章:总则、分则、附则;分十节: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处分的种类和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职工的纪律处分及处理、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行为

的处分、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分、对违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安全、质量、环保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对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外事、外经工作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处分、对妨害社会及企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分;共计255条。条条目目,方方面面,几乎涵盖了员工日常可能遇到的所有情况。仔细学习揣摩,自然会对规范自己的行为操作起到不小促进作用。处罚的目的并不是处罚,学习的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避免处罚。改正自己理念上存在的问题是必要的,但更进一步,我们是要通过了解哪些行为要经受处罚来掌握其中蕴涵的风险问题:为什么要处罚?为什么不能那样做?为什么应该那么做?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只有真正理解了每笔操作每项规定背后的原理和风险,我们才能自觉地去遵守,化被动为主动。通过学习,对规范员工行为,加强员工劳动纪律有积极的作用。首先,通过学习,使员工知道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如果做了要受到什么处罚。国家要进行法治,要以法治国,做一个法治国家;作为企业也要做个法治的企业,做到依法治企。但是前提是有法可依,明令才能禁止。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做到如下几方面: 一是必须时刻提高警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思想道德防线,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近日,中国石化发布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 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二者除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外, 其他主要条款内容一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 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 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 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 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

违章违纪处罚管理规定

违章违纪处罚管理规定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应承担的相应处罚后果。 1.2 本标准适用于对本公司范围内员工的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全公司日常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处理。 2.2 公司安委会、工会、安全环保部、生产调度中心、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等公司领导有权对劳动纪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检查,检查结果计入相关部门及人员考核。 2.3 各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范围人员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并对日常执行情况进行布置、监督、落实、检查。 3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3.1 员工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凡未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缺勤者即视为旷工。凡旷工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考核分数; 3.1.1 进出公司必须刷卡;如未带卡,须及时到门卫登记;未带卡也未在门卫登记的作旷工处理;弄虚作假代他人刷卡的每人次扣绩效考核5分。 3.1.2 各部门考勤人员应每日进行如实考勤,发现有弄虚作假、作弊现象等不实情况,扣考勤人员绩效考核10分,扣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1分。 3.2 员工上班迟到的处理: 3.2.1 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每次扣绩效考核5分; 3.2.2 10至30分钟(含30分钟)每次扣绩效考核10分; 3.2.3 30至60分钟(含60分钟)每次扣绩效考核15分; 3.2.4 60至120(含120分钟)分钟每次扣绩效考核20分; 3.2.5 2小时以上至4小时(含4小时)记旷工半天,扣绩效考核50分; 3.2.6 4小时以上记旷工一天,扣绩效考核100分; 3.2.7 旷工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待岗两个月,[待岗期间,只发放生活保障金]; 3.2.7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旷工两次的,解除劳动合同并扣绩效考核100分; 3.2.8 一个月连续两次违纪另扣绩效考核10分,连续三次另扣绩效考核15分,四次以上另扣当月绩效考核30分。 3.3 当月或当日睡岗一次扣绩效考核20分,两次睡岗扣绩效考核50分,三次睡岗扣绩效考核100分;

公司员工违纪处罚管理制度(试行)

公司员工违纪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倡导正直、诚信、品行兼优的人才培养观,员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为明确各种劳动纪律规范以及违纪处罚规范,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所有员工应遵照执行。 、违纪类型 将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以下简称“违纪”)行为划分为轻度、较重、严重违纪三类,禁止员工违反。对违纪者,公司将依据员工所触犯的违纪种类给予相应的处理 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分为下列几种 凡作出轻度违纪行为者,将受到口头警告; 凡作出较重违纪行为者,将受到书面警告; 凡作出严重违纪行为者,将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对于违纪者除可给予上述处罚外,公司还可根据其他内部规定并处其他的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同时还被要求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严重违纪事件,公司保留通知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家属、街道社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 违纪行为及处分类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轻度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给予口头警告,并处罚款500元/次: 1、上、下班不打卡;窜改考勤数据,为他人隐瞒脱岗、未到岗等特殊考勤 情况; 2、不遵守公司标准和操作程序、违反工作程序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3、未执行或疏忽本职工作,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4、不服从主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指导,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携带公司规定不得带入工作场所之物品进入工作场所,但尚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6、干扰他人工作,但未给公司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7、工作时间串岗、嬉笑、玩耍、睡觉(包括但不限于看无关书、报或杂志、收听录音机、收音机、CD盘、玩电子游戏、手机) 等; 8、与上述行为相类似的其他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较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给予书面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次: 1、不遵守公司操作标准或程序、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行业相关规定,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2、未执行或疏忽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3、私下讨论薪资,八卦公司的人、事,假借领导名义做事,在公共区域与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员工的处罚遵循如下原则 1、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强化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履行,严格直接责任人不作为行为的惩处。 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直接领导干部或直属领导负一定的联带责任。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罚而少罚,通过警告、通报等措施,旨在引导员工自觉遵守厂规厂纪。 第三条公司任何职级的员工、试用期的员工、及在公司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他人员,发生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行为,均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四条人员

1、直接责任人:指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人员,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因个人行为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人员,也可以是一个班组或部门。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班组长、组长的工长、工长的主任等。 3、直属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二级领导干部,如员工的工长、组长的主任等。 4、首席负责人:车间或部门的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其他管理干部,对车间或部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行为 1、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按公司作业时间上下班,违反请销假管理规定和劳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有: 1 迟到:不按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 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3 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续,擅自无故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 串岗:非业务原因,且不经书面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

2018中国铁建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知识竞赛试题题库完整

2018《中国铁建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知识竞赛试题题库1、《中国铁建股份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1.0分) A:对 B:错 2、《中国铁建股份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处分种类有六种。(1.0分) A:对 B:错 3、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应当免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1.0分) A:对 B:错 4、企业职工因违反本规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资产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依据资产损失情况做出经济赔偿处罚。(1.0分)A:对 B:错 5、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的,对共同参与人员,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并按各自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处理。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对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依然要承担责任。(1.0分)

A:对 B:错 6、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监察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1.0分) A:对 B:错 7、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如有特别突出的成绩的,可以参加当年四好班子评选。(1.0分) A:对 B:错 8、给予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必须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1.0分) A:对 B:错 9、企业监察部门对本企业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具有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监察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业务部门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监察部门移交企业职工违纪违规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1.0分) A:对 B:错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

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

违纪违规处罚条例

员工违纪违规处罚条例 第一条:总则 1:为加强辅导班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辅导班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辅导班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制定以下例条。 2:名词解释: [A01] 开除:被解除合同。 [A02] 员工:所属辅导班的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条:员工之间相互监督义务及奖励 1:根据《员工违纪违规处罚条例》所定的标准,只要有员工在工作期间出现该条例当中的行为,发现者必须及时向甲方如实举报。 2:举报属实后,被举报者此次被罚款总额的60%(百分之六十)奖励给举报者。 3:被开除的负责人,其罚金为其所有分成;被开除的派单员,其罚金为其所有提成;被开除的辅导人员,其罚金为其实际工资的1/2(二分之一)。 4:发现者如若包庇违规者,则发现者与被包庇者受同等的处罚。

5:监督举报奖励由甲方秘密单独发放给举报者。 第三条:违规;处罚;改正措施条例 1:适用于所有员工条款如下: (1)工作时间抽烟;喝酒。责令立即熄烟并嚼块口香糖; 如若不服从,立即开除。如若服从,每抽一支;每喝 一瓶(点燃一支;打开为一瓶);罚款 50 元。(2)工作时间,着装不整者。根据不同的情节,罚款不同。 [A01] 穿较丑的没有鞋把的拖鞋(女同事的没鞋把的拖鞋比较时尚漂亮的话,可以穿,男同事一律不 准穿没鞋把拖鞋)。违规一次(每半天当中出 现的任何次数为一次)罚款20元。 [A02] 穿比较暴露的衣服,袒胸露乳(男女同事的衣服不能是透明的,可以从外面看到里面皮肤的那 种,除非透明衣服里面又穿了一件不透明的衣 服(胸罩不算衣服)。而且衣服都要有袖子,并且 女同事的衣服要能够盖到肚脐)。违规一次(每 半天当中出现的任何次数为一次)罚款40元。 [A03] 穿比较短的裤子,裤腿只能够盖到膝盖上面的部分(女生可以穿长裙或超短裙,但必须穿安全 裤)。违规一次(每半天当中出现的任何次数 为一次)罚款10元。 (3)工作时间,仪容糟蹋者。根据不同的情节,罚款不同。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答题答案单选40道

单选:每题1分 1.不属于本规定的处分种类的是。() A.记过 B.警告 C.严重警告 D.降级 答案:C --《处分规定(试行)》第6条 2.对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其行政职务全部撤销 B.根据其违纪违规情节降低一个或者多个职级和工资档次 C.由所在企业安排临时性工作,发给相应的工资 D.留用察看处分期限为24个月 答案:B --《处分规定(试行)》第7条 3.记过处分期限为。()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答案:B --《处分规定(试行)》第7条 4.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的职工是职工代表的,由职工所在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罢免程序。() A.职代会或者工会 B.组织部门 C.人力资源部门 D.监察部门

答案:A --《处分规定(试行)》第8条 5.“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可以。() A.延长处分期限 B.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C.按原处分处理 D.加重一档处分 答案:B --《处分规定(试行)》第10条 6.职工同时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给予处分。() A.最高处分加重一档 B.最高处分 C.最高处分减轻一档 D.最高处分加重两档 答案:A --《处分规定(试行)》第13条 7.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A.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B.给予警告处分 C.可以认定为不是违纪行为 D.只做经济处罚 答案:A --《处分规定(试行)》第14条 8.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发现其在职期间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不再给予其政纪处分,取消其享受的由企业承担的福利待遇。() A.撤职 B.降级及以上

公司职工违纪处分规定

公司职工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企业的发展要求,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建立良好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务院、省、市政府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在册正式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均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公司职工,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对公司职工违纪的处分决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对公司职工违纪的经济考核分为:赔偿损失、经济考核。 在给予公司职工违纪处分的同时,可予以经济考核。 第四条对考勤“两本帐”或考勤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1、为了小团体的利益,对职工考勤搞“两本帐”,冒领脱岗职工的工资奖金进行私分或脱岗期间仍发给脱岗职工工资奖金的,对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当事人的休假按旷工处理; 2、不坚持原则,碍于情面,对职工考勤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当事人的休假按旷工处理; 3、接受当事人的好处,对职工考勤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记过以上处分,当事人的休假按旷工处理; 4、没有门禁刷卡记录且在单位(或门卫)没有登记未刷卡事由,但纸质考勤为出勤的(经查实出勤为虚假考勤的),当事人按旷工处理,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凡发现代刷卡、不刷卡等违规进出公司门禁系统的行为,以及通过翻越或强行进出等方式违规进出门岗的行为,经查证属实,代刷、被代刷的和不刷卡的等违规员工一次进行经济考核,一年内累计2次给予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3次及以上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累计8次及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对旷工行为的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旷工或视同旷工: ⑴未履行公司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的;

最新《中国铁建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姓名:姜金 单位:中国铁建-中铁19局-工程部 职务:科员 《中国铁建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知识竞赛试题答题说明: 1.本试卷共计100题,其中1~20题为判断题、21~60题为单项选择题、61~100题为多项选择题。 2.每题1分,满分为100分。判断题错选、不选均不得分;单选题多选、不选、错选均不得分;多选题每题五个选项中有2至5个正确选项,少选、多选、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3.答题只需点击每道题后面的单选圆框,中间注意暂存,以免丢失数据。 4. 答完全部100题后,应认真检查、核对答题结果,复核无误后点击“交卷”按钮,弹出确认提示,点击“确认”按钮,交卷成功,屏幕上将失去“暂存”和“交卷”按钮。答题一经交卷确认,即视为答题结束,不能再次答题或修改。 5.答题截止日期后可查看自己的得分。 总分:100.0分 1、《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1.0分) A:对 B:错 2、《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处分种类有六种。(1.0分) A:对 B:错 3、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应当免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1.0分) A:对 B:错 4、企业职工因违反本规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资产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依据资产损失情况做出经济赔偿处罚。(1.0分) A:对 B:错

5、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的,对共同参与人员,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并按各自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处理。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对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依然要承担责任。(1.0分) A:对 B:错 6、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监察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1.0分) A:对 B:错 7、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如有特别突出的成绩的,可以参加当年四好班子评选。(1.0分) A:对 B:错 8、给予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必须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1.0分) A:对 B:错 9、企业监察部门对本企业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具有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监察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业务部门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监察部门移交企业职工违纪违规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1.0分) A:对 B:错 10、违反回避规定,对应当回避的事项不主动提出回避,或不执行组织回避决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1.0分) A:对 B:错

公司员工处罚办法

员工处罚办法 为了达到及保持有效的工作水准,所有员工及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工作表现。任何员工如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公司的管理规定,均应当受到处罚。 第一章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及方法 第一条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少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经济赔偿; (四)行政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留用察看、辞退。 以上处理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二条员工违规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条因违规行为已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经济损失程度,选择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员工违规处罚特别规定: (一)受到行政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罚; (二)受到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的,同时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三)工作人员因违规受到处理的,违规责任人所在机构可以根据本级工资管理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薪酬及福利; (四)凡是受到开除处分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的工作人员不得重新在张家界永鑫鞋业有限公司工作,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通知各分厂及加工点不得聘用; (五)受到其他形式纪律处分的工作人员,在解除处分前不得晋升职务、职称等、工资级别,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 故意违规且情节严重的; 2. 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3. 因违规受过处理再次故意违规的; 4. 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5. 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及授意、指 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 据; 6. 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7. 授意、指使、教唆、强令、胁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1. 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2. 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待问题,并积极采 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3. 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4. 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 5. 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一人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处理较重的规定处理。 一人因有两种以上违规行为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应合并处理,按照其中最高一种,并加重一档给予处理。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理;对其他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处理。 第九条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划分: 1. 直接违规经办人员是责任人; 2. 领导或上级负责人指令经办人违规办理业务,领导或上级负责人为责任人;经 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未向上级反映情况或不抵制的,经办人员为共同责任人; 3. 集体研究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参加决策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其他为共 同责任人; 4. 违规行为责任不清的,经办人员及其直接上级的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条领导责任的区分: 1.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负责人;

职工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又好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局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交二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人员;在公司各单位工作的人才派遣人员。以上人员统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组织纪律,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规定予以惩罚。 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除按本规定处理外,需要给予党纪处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企业党组织处理。 第四条对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调查处理权限 第五条违规违纪人员的调查、初核、审理,由公司纪察审计部牵头,会同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和违规违纪人员所在单位组成

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研究决定,纪察审计部负责具体行文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三章处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对违规违纪人员,实行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 经济赔偿就是指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企业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受到损害,企业针对其行为,结合损失程度,按照一定比例要求当事人予以经济赔偿的一种处置方式。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严重警告、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五种形式。 第七条公司对违规违纪人员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受处理人员在调查审理期间,不得离开工作岗位,不参加公司相关的荣誉评比,不得享受奖金待遇。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减轻处理:(一)主动交代本人违规违纪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他人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在配合案件调查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

员工违规违纪处罚规定 根据酒店办公会议要求,为严肃酒店劳动纪律,规范员工行为,明确违章违纪处罚标准,结合酒店现有的规章制度,借鉴其他酒店的经验,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从组织纪律(75条)、行为规范(44条)、仪容仪表(23条)、考勤(4条)、培训(4条)、安全(64条)、物资(53条)、设备设施(31条)、表格(10条)、服务(44条)、管理人员职责(68条)等十一个方面,尽可能的覆盖了酒店所有的人、财、物的规范,涉及面较广,处罚规定细,是酒店今后管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处罚职责 1、酒店总负责人履行对酒店所有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的处罚职责; 2、分管经理履行对分管部门所有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处罚职责; 3、各部门经理履行对本部门所有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处罚职责; 4、部门主管、领班,履行所属员工处罚职责。 5、酒店质检部门在总负责人的领导下履行全酒店的检查监督处罚职责; 6、酒店所有员工均为该制度针对责任人。 二、处罚标准 1、每1分处罚1元, 2、轻微过失、敬告处罚20分, 3、严重过失、严重警告处罚50分, 4、重大过失、重大警告处罚80分。 5、严重过失、重大过失处罚个人。

6、下岗培训期间无工资,处罚50分,取消当月所有提成、奖金等。 7、停职检查不超过两周,无工资。处罚100分,并取消当月所有提成、奖金等。 8、该规定与相关规定抵触时,依从重处。 三、处罚程序 1、部门内部处罚:负有处罚职责的管理人员发现问题,对责任人开据罚款单,列明员工犯规细节和处理依据的条款,经受处分的员工签名,部门负责人签名认可后交财务部,存根联部门留存,每月初统一交财务部核查。 2、酒店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处罚:酒店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检查发现问题,对部门下发由酒店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名的整改通知单,列明违规细节,交部门经理做出处罚方案,按3.1款处理。 3、酒店质检部门处罚;酒店质检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对部门下发由酒店主要领导签名的整改通知单,列明员工犯规细节和处理依据的条款,交部门经理做出处理方案,按3.1款处理。 4、无薪停职、辞退、开除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分管经理审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5、对部门负责人的处罚,由分管经理开具罚款单,酒店主要领导签批(存根联交办公室留存)。 6、员工在月内受到处分的,不提升职务或工资,不能参加优秀员工、优秀管理者等类似评选活动。 7、员工违规违纪证据确凿,但拒绝在《员工罚款通知单》上签名者,部门负责人直接签署后,报分管经理审批。 8、部门经理违规违纪证据确凿,但拒绝在《员工罚款通知单》上签名者,分管经理直接签署后,报酒店主要领导审批。

中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集司纪发…2 008?1号 中共中铁二局集团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铁二局集团公司监察部 关于印发《中铁二局2008年纪检监察 工作要点》的通知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各单位纪委(纪工委)、监察部(科):现将《中铁二局2008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八年三月九日

中铁二局2008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 2008年是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的第一年,是公司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进改革发展的重要一年。2008年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执行力建设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构建惩防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加大工作力度,狠抓任务落实,为公司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深刻把握反腐倡廉建设新的方略。一是反腐倡廉建设作为党的“五大建设”之一,要整体考虑,统筹安排,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把阶段性任务与战略性目标结合起来,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性、协调性、系统性、实效性。二是要坚持“一个坚决、三个更加”的反腐基本策略,深刻把握反腐倡廉工作规律,以建设性的思路、建设性的举措、建设性的方法

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不断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思想观念、文化氛围、体制条件、制度保证。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反腐倡廉的体制机制。 2、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要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的责任意识,明确反腐倡廉的主要工作任务。牢牢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使命,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坚决防止一些领导人员的“政绩投机”行为、弄虚作假行为;要为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纪律保证,坚决防止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权钱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要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企业提供有力保证,坚决防止损害公平正义的行为、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行为、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要为推进党的建设提供有力保证,积极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 3、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重点,强化监督检查,切实保证公司党政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有效促进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勤业敬业、廉洁从业。 (二)抓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提高防治腐败水平 今年,总公司将制定构建惩防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集团公司也将依据总公司《工作规划》结合公司实际,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及其控股公司。 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员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关员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员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员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规则及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员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以下规定扣减薪酬: 1.警告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20%年终绩效考核奖。 2.记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40%年终绩效考核奖。 3.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60%年终绩效考核奖。 4.降级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减发处分当年80%的年终绩效考核奖。 5.撤职处分,处分期间月奖按50%发放;取消处分当年年终绩效考核奖。 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企管等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员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不得离岗,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经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审核,认定在留用察看期间遵章守纪,未发现有新的违纪行为的,期满后继续留用;认定在留用察看期

职工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阳泉市热力公司工会第二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材料之八: 职工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热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热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少量少报供热面积、故意截留或挪用热费、私自承接供热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 第二章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公司组织相关 人员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 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公司纪委,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关于给予张海军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

中铁十五局集团 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监察科文件 公司监[2015]225号 关于给予张海军行政撤职处分的决定 公司各单位: 张海军,男,汉族,河南焦作人,1977年12月出生,高中学历,1993年12月参加工作,199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12月至1998年7月武警部队阳泉市支队一中队士兵;1998年8月至2011年7月,中铁十五局二处(公司)机运五队工人;2011年7月至2014年1月,公司第二机械化工程队党支部副书记;2014年1月至今,公司铁路既有线架子队队长。 2015年9月27日下午,石长铁路项目二分部在未通知业主、设备管理单位的情况下,擅自安排架子队在益阳东站内k185+300段右侧进行三改道路施工,主要任务是地方道路平整及砼护栏移位作业。道路右侧为高斜坡,左侧(营业线侧)为一段1.5-2m高原状土挡土墙(通信光电缆埋设在此挡土墙里面,深度约30cm),作业中挖机需要转向,由于道路较窄,挖机司机将挖斗支撑在原 -1-

状土上移动挖机,挖机斗齿插入原状土将通信光电缆挖断。15:27造成益阳至益阳东站通信设备故障。事故发生时由于现场无管理人员,挖机司机安全意识淡薄,造成事故发生20分钟后项目部才接到通知,延误了抢险时间,16:30设备单位到场进行抢修。项目经理16:53才接到通知。17:06恢复正常通讯,期间影响X771和52001次列车正常运行。被广铁集团认定为构成一般D9类事故上报中国铁路总公司。 张海军作为石长铁路项目既有线架子队队长,本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加强项目安全管理,但是其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管不力,导致项目发生“9.27”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并严重影响企业信誉,张海军对此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经监察科长办公会研究,并报经2015年10月7日公司企业领导人员联席会批准,决定给予张海军撤销既有线架子队队长职务处分。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7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监察科 2015年10月16日 抄送: 公司领导,纪委、工会、团委、机关各部科室,存档。 -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