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毕业论文

摘要

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投保汽车保险来保障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然而一些投保人缺乏对汽车保险条例的认识,在出现事故时往往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及事故纠纷。本论文对保险条款中的拒赔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并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

关键词:缺乏认识;保险拒赔;拒赔条例

Abstract

More and more people through the insurance auto insurance to protect the personal and property safety, however some of the insured automobile insurance regulations lack of understanding, in accidents tend to be subject to insurance company repudiation of claims, bring needless loss and accident disputes. The insurance clauses in China regulations detailed interpretation, and real life cases were analyzed in detail.

Keywords:lack of awareness; insurance exclusions; twelve ordinance

绪论

近年来,我国已经开始进入汽车时代,随着汽车社会拥有量不断提高,各类车辆事故保险理赔量大幅增加,车辆维修以及保险理赔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拒赔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并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的障碍。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车辆保险拒赔案件,给许多车辆保险投保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损失。其中主要是由于当今社会的复杂性,保险公司为了避免不良分子利用汽车保险进行骗保,对于在现实生活中容易产生空挡的情况而颁布了许多特殊的条例,来保障公司利益。在车辆保险拒赔案件中,投保人缺乏对保险条

例的认识,对许多的特殊保险条例不知道,没有很好的认识以至于在发生事故后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及纠纷。

第一章当今汽车保险行业现状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汽车保险业务在整个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5%左右,占全部保费的20%左右。亚洲地区的日本和台湾汽车保险的保费占整个财产保险总保费的比例更是高达58%左右。

在我国各保险公司中,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50%以上,部分公司的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财产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60%以上。保监会统计显示,2010年1-8月,全国车险保费收入705.92亿元,同比增长18.9%,占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的比重为67.7%。

随着汽车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扩大,保险条例及保险合同的不断完善,使许多投保人对现在的保险条例更加深入的了解。然而,有些投保人在投保时面对保险条例及保险合同的多和复杂没有仔细的阅读,就签订了保险合同,以至于在日后生活中发生了许多保险拒赔的案件。

第二章汽车保险拒赔案件的分析

一、案例一

周先生停放在路边的轿车被小偷砸碎了玻璃,车载导航和音响等配置被盗。周先生以投保了盗抢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非常爽快地对周先生车辆的玻璃损失进行了赔付,但对车载导航、音响拒赔,理由是车内物品被盗,不在车辆盗抢险赔偿的范围内。

车险盗抢险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三项:一是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是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而"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等,都属于盗抢险的责任免除事项,不予赔偿。

2005年4月8日,某建筑公司为其车辆在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险,保险期限自2005年4月25日0时起至2006年4月24日24时止。建筑公司及时交付了保险费。2005年10月25日,建筑公司将该车转让给个体户王某,并同时在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过户手续。11月14日,驾驶员李某驾驶该车辆与另一货车相撞,两辆事故车的修理费分别为3.8万元和4.5万元。根据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06年5月,建筑公司和王某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于同年6月10日向保险公司出具了该车在车管所过户的证明。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已过户但未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为由,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第一、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否则,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日起,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一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同时,本案的保险合同也约定,在保险合同的有限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者有权拒绝赔偿。第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该法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对保险利益的存续期间未做规定。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都存在。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三、案例三

2010年4月的一个凌晨,小王开车不幸和人相撞。是对方全责,没有小王的责任。但是对方就是一个农用车,而且车主的生活也很拮据。小王当时心一软,就没有追究农用车责任,自己回保险公司理赔,可是被保险公司拒赔了。

《保险法》规定:“必须有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才能赔付。即使被保险人有一定过错,也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索赔,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时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同时强调,双方事故一定要经过交警,多数情况保险公司只看交警的裁决单。另外,小区保安开的小区内事故认定证明也同样有效。

2007年,刘先生开着自家的吉普车在自家门口撞倒了自己的妻子。妻子当时伤势很重,医疗费花了好几万元。刘先生想这辆车上了第三者责任险,可以到保险公司索赔,结果遭到拒赔。

机动车保险条款中第三者责任险规定第三者不包括以下4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责任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在本案例中刘先生的妻子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不属于第三者,因此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

五、案例五

张先生到外地出差前,车不幸丢失,但因为时间紧急,所以就先去出差。出差的过程非常繁忙,忘记向保险公司报案。回来后自己寻找,没有找到,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理由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也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基本险第28条、第30条和全车盗抢险条款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向事故发生地的交警部门报案,而且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否则有可能直接被拒赔。车主出险后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义务。切记要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这是出险后能享有正当权利的保证。

六、案例六

2007年夏天,台风暴雨袭击上海。彭先生的雷克萨斯车在内环高架上进水,彭先生下车一看,熄火了,于是他上车重新启动发动机,结果导致发动机进水了。彭先生很郁闷,像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结果保险公司说因为是彭先生自己重新启动车子后导致发动机进水,因此发动机的损失不能赔。

车险条款的保障对象是处于安全运行状态的汽车。车辆出险后,如果是由自己操作所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车子发生事故后,应停止汽车运行等待保险公司人员。

第三章汽车保险拒赔的注意事项

根据以上汽车保险拒赔问题的概述及拒赔案例的分析,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通

过投保汽车保险来保障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然而有时当索赔发生时,客户不能获得理赔,总是责怪保险公司推卸责任,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拒赔却是客户自身的原因,因为在一些保险公司保险条例中会有一些保险拒赔事项。

一、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公司会拒赔

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污染;

3)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当汽车进厂修理或测试期间遭遇事故,保险公司不作理赔。通常这类事故属于修理厂操作失误,应由修理厂完全承担事故损失额。何况保险公司设有修理厂责任险,便于妥善处理这类事故的理赔事宜;

4)被保险车辆未按时年检;

5)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6)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7)盗抢险的理赔范围只限于整辆汽车被盗抢,不会对某些汽车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抢等状况给予理赔。因为保险公司需要避免道德风险,避免有些车主故意隐藏某些零部件,再以零部件被盗抢为由,通过以盗抢险索赔而不当获利。如果车门被撬等现象,也不属于盗抢险的理赔范围;

8)不报案或者延期报案;

9)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4)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其中对于车辆未按时年检的在保险合同中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只维护合格车辆的正当权益,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撞到自家人不赔中所谓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视同于被保险人)。除这些人以外的,都被视为第三者。而在保险条款中,将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畴之外。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2)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3)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4)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6)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7)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8)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9)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10)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1)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12)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13)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于免除责任。

其中对于玻璃单独破碎保险公司规定玻璃单独破碎险中的玻璃是指风档玻璃和车窗玻璃,不包括车灯、车镜玻璃,如果车灯、车镜玻璃破碎及车辆维修过程中造成的破碎,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车轮单独损坏的拒赔人保和平安的条款中还规定,车轮单独损坏还包括轮毂的损失,而太平洋、华泰和大地等保险公司的条款则尚未出现此类字眼。

由于车损险的理赔范围有很多除外责任,比如车损险对汽车遭受火灾的损失可以承担理赔责任,但对汽车自燃现象却无能为力,再如车损险的理赔对象限于保险事故责任内的汽车损失,但对车内人员因碰撞事故而受伤却难以理赔。这时车主就需要投保附加险种,如汽车自燃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便于完善车险理赔覆盖面,弥补车损险理赔面不足,很多附加险种就是针对车损险的免责条款而设立的。如果车主觉得汽车经常路过建筑工地,可能被石块跌落砸坏车玻璃,就可以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将事故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或者车主觉得自己经常外出,但驾驶技术尚不过关,有时与其它车辆发生小碰擦,不妨投保车身划痕险以规避事故损失。虽然附加险种能弥补三者险与车损险的理赔局限性,但它们同样设有免责条款,车主也应当全面了解这些免责条款,避免理赔纠纷。

总结

根据以上对汽车保险拒赔案件的分析介绍,客户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了解保险条款,平时不断加深对保险条例的学习,以免日后在索赔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另一方面保险业务员应熟知特殊的保险条例,在销售保险过程中应一一仔细的对客户进行全面的介绍,避免发生因疏忽所造成的拒赔事故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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