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条件

红塔区民办学校设置条件、申请手续、审批程序

民办学校指利用非财政性

一、民办学校设置条件

1、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民办学校的设臵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臵标准执行。

6、要建立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学校安全应急预案。

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条件

(一)关于举办者

1、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机构确认具备办学出资能力。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

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2、需要提供办学担保的,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3、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4、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关于办学场所

5、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

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自有校舍5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自有校舍1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80%。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非学校场地作为办学用房的,须有消防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有食堂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租赁或借用给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

6、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四)关于设备设施

7、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自行购臵和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臵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五)关于决策机构

8、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

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六)关于专职负责人

9、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七)关于专职管理人员

10、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7人,其中教育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八)关于专兼职教师

11、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

开设的高等非学历教育项目(或专业),每个项目(或专业)至少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副教授职称及以上的专职把关教师;各门课程应配备1名以上讲师职称及以上的专任教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请的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和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自行离职等人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三、须提交的申办材料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2、《社会力量办学申请表》一式3份。

3、法人资格证明,非本地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办学的须同时提供经过公证的办学担保手续。担保手续包括:担保人法人证明、担保人资产证明、担保协议书。联合办学的要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4、学校资产及注册资金有效证明文件。

5、校舍使用权证明材料,附办学场所结构、面积图;消防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6、章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管理人员、专业师资资格证明材料。

四、审批程序

1、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反馈给申办者。

2、审批机关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评审组(评委会)对申办人资格、办学场所、办学设施、专业设臵、师资队伍、组织管理、经费管理、办学安全等进行检查评估。

3、审批机关作出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四、其他规定

1、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2、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⑴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⑵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⑶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3、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4、学校的招生广告要报请审批机关审核批准。

5、民办学校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自行设立分支办学机构,确需异地办学或设立办学点,要按照相应层次民办学校的设臵标准重新申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个人和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613237027.html,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2年第04期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 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继续教育、教育类培训、教育中介服务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设置。 第三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具 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长(负责人)任职应报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其 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负责教学的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 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省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20人,州(市)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5人,县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 第六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一定的招生规模。 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800人。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2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3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

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关于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程序 一、许可事项名称:商都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附件 5,等。 三、申报条件:1、举办者:属社会组织举办的,举办者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办学的, 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拟任校长的资格:拟任校长需有从事教育工作 5 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担任校长,且年龄不超过 70 岁。 3、教师及管理人员:所用教师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精神,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 资格;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人数与管理人员,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 4、办学场地:(1)办学场地面积应与办学规模要求相适应。 自有校舍应提供房产证明,如系租赁,应有租期在 3 年以上的有效证明;(2)不得租用 住宅公寓、迎街商业底楼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3)办学场地要做到消防安全验收 合格,无安全隐患、死角;(4)举办学历教育的,大致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 5、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在 30 万元以上,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证明,举 办学历教育的,应有建设学校的资金和办学其他资金。 开办资金在 50 万元以上。 6、联合办学的应有联合办学协议。 7、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学宗旨、学校性质、办 学层次及规模、培养目标、教学形式、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机制、 举办者与校长及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的来源及财产和财务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停办 及善后事宜。 四、办事程序:1、举办者符合审批条件的,填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2、教育局在接到审批表 10 个工作日内,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考查。 3、举办者在教育局专人实地考查时,出具考查者向教育局教育机构设置评议组汇报实地 考查情况, 评议组对此评议, 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 根据符合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合理的教育结构、布局的要求以及当地的社会需求,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在三个 工作日内做出办理意见并通知举办者。 4、审批后同意举办的,由教育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 其中,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先批准筹建,建成后正式批准建校。 五、办事期限:1、法定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 个月。 2、承诺期限:审批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 30 个法定工作日。 六、申报材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表》 (内含 审批条件 1、2、 3、 4、 5、 6、 7 项中的书面证明。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申报材料涉及的规范性表格:《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表》。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 各镇(区)中心学校,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 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鄂教规〔2011〕8号)、《襄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襄教〔2014〕3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通知如下: 一、规范民办培训机构例行检查 (一)检查对象:有机构招牌、有固定场所、有稳定师资和生源的全县所有民办培训机构。 (二)检查要求:检查组深入实地,依据附件一内容进行检查。 (三)结果运用:对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年度审验 (一)年审对象:获得“南漳县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 (二)年审要求:依据附件二要求提供年审资料。 (三)结果运用:年度审验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

“不合格”四种。县教育局对年度审验“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的机构(学校),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结论戳记,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年审合格以上等次的民办培训机构(学校)名单。 三、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评估办证行为 (一)评估对象:提交评估申请,经县教育局初评基本符合评估标准的民办培训机构。 (二)评估要求:依据《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评估标准》(附件)三实施评估。 (三)评估程序:1、自查申报。向举办地所在镇(区)中心学校提交评估申请及自评报告(附件四)。2、材料审查。县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对申请材料及自查报告进行初审。3、实地评估。教育局组织专班对初审合格的培训机构(学校)进行实地量化考核。 (四)结果运用:经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学校),县教育局颁发“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办学许可证”。四、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管理 (一)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必须在举办地所在的中心学校进行申报,以镇(区)为单位统一建档管理。有多地分设机构(分校)的,在总部所在地申报。(二)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凡是存在突出安全隐患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不服从教育行政部门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 1 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 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5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审批管理 (1) 第三章办学管理 (6) 第四章年检评估 (8) 第五章变更管理 (10) 第六章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11) 附件1 (13)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3) 附件2 (15)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5) 附件3 (17) 云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7) 附件4 (19)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一、基本条件 设置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须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系统;提供住宿、餐饮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则上使用1-3层独立的楼层。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1)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2)临时性简易建筑;(3)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和转租的场所;(4)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5)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 2、举办者要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将不少于50%(户口属青州以外的100%) 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归培训机构所有,主要用于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应急费用。

3、举办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所聘教师须具备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保安不少于3人。 4、分校设立。在本市内另设机构的可称为分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办学与法律责任由原学校负责。跨地区设立的分校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方可举办,实行一校一证。 二、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举办者须先到民政部门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然后向拟设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电子版)。 3、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 4、拟举办教育机构的章程(一式3份,含电子版),(体现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及举办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

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标准规模幼儿园)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六)申办条件 1、举办者资格 (1)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机构不能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5)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联合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2、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

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幼儿园。 (6)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风险资金)。 3、办学章程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名称、地址:名称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办园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内容等; (3)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职工教育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培训中心定名为“职工教育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培训中心由宜昌集团出资举办,以 相关专业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培养技术人才为己任,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坚持诚信办学的宗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本培训中心自觉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培训中心地址:,邮编:。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培训中心办学的业务范围: 。 第七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人员短期培训。 第八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 第九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省职工技协服务部,培训中心主任在省技术维护局职工技协服务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本培训中心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请审批成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本培训中心声誉。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 (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条体现了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的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所调整的民办学校有诸多不同之处: 1.性质不同。前者是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而获取经济利益;后者是非营利性组织或者说是基本非营利性组织,其目的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2.产权归属不同。前者在财产归属上受公司法、民法等法律的调整。在民办培训机构终止、清算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投资人可以依法在清偿债务后取得剩余财产;后者属于公益性组织,原则上应当遵循公益性组织运作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其财产权本质是属于社会公共财产。 3.登记机关不同。前者的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者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其登记机关应该是民政部门。登记机关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二者性质上的区别,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形式上就属于营利性组织,应该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优惠措施不同。前者应当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缴纳税款,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而后者可以享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6条)和用地优惠以及接受捐赠的优惠等。 5.会计准则不同。我国的会计准则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之分。就前者而言,其属于营利性组织,需要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要采用企业会计准则,只有这样才能够确切地记录其经营活动情况。对于后者来说,应当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由国家教委、财政部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 理解本条规定还需要注意的是,所谓“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本条规定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培训机构仅限于营利性的,因为民办培训机构中也有非营利性的,比如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的一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公益性为目的,专门培训下岗职工,这类民办培训机构就应当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二是本条规定的民办培训机构不包括民办学历教育机构,仅限于培训机构。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办事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2、办理单位:青白江区教育局 3、办理窗口: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 4、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028)83680278 8、投诉电话:(028)68936531 二、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当场能补正全部材料的,补正后予以受理;当场不能补正的不予以受理,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现场审验,组织评估,提出整改意见。 提交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区教育局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向举办者说明理由。筹设期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三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到青白江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提交正式设立材料(含有效证明文件) 第四步:审查。区教育局对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第五步:批准。区政务中心教育窗口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 筹设申请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条件:单位举办的,提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

创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具体步骤

一、创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举办者应为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应200万元以上)或本市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拟任培训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3、具有50万元以上的办学启动资金。 4、办学场地相对固定(教室和办公室应在一处)。 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租用期或使用期不低于2年;举办电脑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相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5、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6、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7、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 8、有2名以上具有财会资质的财务人员;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相符的教师。 二、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1、办学申办报告。 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办学校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

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本法人证书、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 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用房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双方的协议书。 用房证明或租赁协议书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 消防治安合格证明文件。 6、培训机构章程。 内容如下(查阅海淀教育网学校章程范本):(1)培训机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理由;(8)该章程修改程序; (9)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7、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

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我市教育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培训机构。 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范畴。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培训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培训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 师。 (五)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目标、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要求的培训内容等。 (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举办者)举办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其中: 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者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出资义务,其中: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及时足额缴存开办资金,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在出资承诺的期限内分期缴纳注册资金。 (三)举办者由多方组成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和义务等,并履行法定程序。 (四)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机构名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其名称应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设

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附件1 多伦县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项目标准 1.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且法人具有中国国籍,在 国内定居,无不良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举办者或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2.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具有中国国籍,信用状况良好;其中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3.涉及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的出资 数额、方式及比例,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1.一般由“审批机关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学校类别(培机构名称训、补习、专修、进修学校等)”组成; 2.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 等字样;且外文名称是否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 1.机构的名称、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 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的规则; 3.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4.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章程 5.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6.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

7.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 8.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9.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 10.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11.章程修改的程序; 12.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1.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正式党员不足 3名的,应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和开展活动的 计划; 2.建立决策机构。设立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织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机构的行政主要责任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5人以上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具有五年以 上教育教学经验(经历)。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 理能力者不得在培训机构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 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培训机构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培训机构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3.建立监事会(少于20人的机构可以只设1-2名监事,且决策机 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1.行政管理制 度;

民办教育机构公司治理问题及对策-最新教育文档

民办教育机构公司治理问题及对策 我国是教育的传统大国,随着科技进步,世界村逐渐成型, 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愈加密切,风格各异的教育体制也在相互影响和变化,在这个大环境下,我国的民办教育机构也成为了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大助力,是我国特色教育体制下不可或缺的一部 分。而当下我国的民办教育机构大多是以个人为核心,家族式管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本文从民办教育机构治理结构方面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民办教育机构管理结构现状 因为我国特色的教育环境,致使很多学生需要用课余时间进行补习,民办教育机构也由此发展,现存的民办教育机构大多由 退休教师或师范毕业的老师以个人为核心建立,业务范围基本处在初期,单纯的进行文化课补习,缺乏相应的宣传或品牌营销等策略。同时公司各部门分工不清晰,大多由家人来担任,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正如古语“隔行如隔山”,担任教学任务的老师缺乏相对应的管理经验和能力,不能把民办教育机构发展的品牌化,规模化。而随着教育的发展,很多外来成熟的教育机构拥有各令人信服的管理模式和业务体系,家长们对教育机构的选择也往往不再单纯靠口口相传,在如此激烈的竞争中,如果民办教育机构不能建立有效的管理机构,把机构规模化,立体化, 很难于教育行业中立足。 二、民办教育机构管理结构尚存的问题 运营模式简单,产权结构单一。我国的民办教育机构往往以 个人为中心,一个退休教师或师范毕业的老师都可以开班,地点可以在家里,或小的出租房,虽掌握教学技能却缺乏公司管理方面的能力,同时,单一的产权结构往往导致把产权关系和血缘关系融为一体切断了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的结合。却缺乏相关管理体系,难以形成规模,靠单纯的教课难以赢的家长的信任。 缺乏相关人才的吸纳以及对人才的激励不足。一个民办教育机构想发展,教学技能是核心,管理技能是助力,如果不能引入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 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 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 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 许可条件: 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 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https://www.360docs.net/doc/1613237027.html,)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2、申请人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申请办学的材料目录准备好材料后,将材料和真实情况提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做出受理的书面通知书;如果在初审的过程中,申请材料有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在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文化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及本市对中外合作营利性培训机构的设立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办学宗旨)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不得从事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项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条(管理分工) 市教育部门负责本市民办培训行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部门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全市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培训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文件,分别指导、监督区教育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区教育部门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9)办学场地证明。 (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系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的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中心)。 第三条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申请 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二)教育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三)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五)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 (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遵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个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申请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经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教育机构申请办学程序

章贡区民办幼儿园申请办学程序 一、许可名称:章贡区民办幼儿园申请办学程序 二、办事部门:教育科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四、应准备的申办材料: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分筹设和设立两个阶段。 1、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报送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师资条件、办学章程、经费筹措与使用管理等。 (2)《章贡区民办幼儿园筹设审批表》3份。见附件2 (3)举办者的证明材料1份。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要提供反映其名称、地址、性质、业务范围、举办学校的经济能力(如办学资金的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反映其工作单位、个人简历、学历、职务或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举办学校的经济能力(如办学资金的验资报告)等有效证明。 (4)举办学校的地点、环境、园舍、设施及布局方案。 (5)拟任学校法人代表、董事长、校长的证明材料1份。包括:身份证及反映其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个人简历、学历、职业资格、管理能力等有效证明。 (6)校园、校舍等校产的证明材料1份。自有校园、校舍的,要提供土地证、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校园校舍的,要提供租赁协议。占有国有资产办学的,要提供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属捐赠性质的校产,要提供捐赠证明文件。 (7)校园平面地图1份。 (8)联合办学的要提供联合办学的《协议》1份。包括:举办者权力和义务,各方投入资金的情况,权益如何分配等。 说明:以上材料一律提供打印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 2、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报送材料: (1)申请设立报告。 (2)筹设批准书1份、筹设情况报告1份。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1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 (2)筹设情况报告。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7)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9)办学场地证明。(10)教学仪器、设备清单。举办者自有的并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办理好产权变更手续。具备办学条件的可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成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具体流程1、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筹办的报告(见上)。2、审批机关验证。3、申请正式设立的报告(见上)。4、工作人员进行核查。5、审批完毕,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批复,批准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递交申请筹办的办结时限为30日,申请正式的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具体看教育部门的办事效率,如果你打好关系,很快就能拿到。营业税:按营业收入5%缴纳;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税收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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