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农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中共山东农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山农大党字〔2008〕16号

中共山东农业大学委员会 山东农业大学 关于印发《山东农业大学督导工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工委、直属党总支,各单位、各部门: 《山东农业大学督导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农业大学委员会 山东农业大学

2008年12月13日

山东农业大学督导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学校执行力,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山东农业大学督导工作暂行办法》。

一、学校督导工作的领导体制与组织

学校设立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由聘请的督导员组成,主任由学校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校行政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学校督导工作由校党委、校行政统一领导,组织部、人事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委员会下设党政管理工作督导组、教学工作督导组、学生工作督导组。党政管理工作督导组挂靠学校办公室,并接受学校办公室指导;教学工作督导组挂靠教务处、研究生处,并接受教务处、研究生处指导;学生工作督导组挂靠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委员会,并接受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生工作委员会指导。每个督导组由若干成员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

二、学校督导委员会成员条件与聘用

(一)学校督导委员会成员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高,综合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有高度责任心,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身心健康,热心学校发展事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的专家教授和内退正处级干部及部分副处级干部。教学工作督导组担负教学督导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党政管理、学生工作督导组担负党政管理、学生工作督导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二)学校督导委员会成员聘用

1、聘用范围

教学工作督导员从退休的专家教授中聘用;党政管理、学生工作督导员从内退的处级领导干部中聘用。

2、聘用程序

(1)根据工作需要,督导委员会成员按照规定任职年龄随时调整增补,由有关单位、部门推荐,本人同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2)督导委员会成员达到规定年龄或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聘的,学校不再聘用;对不再适合督导工作的成员,学校予以解聘。

三、学校督导委员会职责

学校督导委员会对学校重点工作进行调研、咨询、监督、指导;受学校委托对学校有关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定期研究、分析检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向学校或有关单位、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学校工作发挥参谋作用。

党政管理工作督导组:主要督导各单位、各部门执行学校党委、校行政决议决定等情况。

教学工作督导组:主要督导本科、研究生教学工作,包括全校教学运行情况、各部门服务教学情况、各学院贯彻学校教学文件、执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改革等情况。

学生工作督导组:主要督导大学生和研究生工作的教育、管理、服务等情况。

党政管理、教学、学生工作三个督导组,分别由挂靠部门制定相应工作细则。

四、学校督导工作程序

学校督导工作,实行日常督导、重点督办、全面督查。重点督办要进行立项,立项分学校、职能部门两级。立项程序为: (一)督办通知。督导组对需督查催办的重要事项要及时立项,填写督办单,学校督办要经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职能部门督办要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之后,通知承办单位和承办人。

一般督办程序难以解决的特殊问题和重大事项,将直接由学校党委或校行政下发“督办通知”强制解决。

(二)检查催办。督导组要随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对事件的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具体的承办人,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将落实结果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督导组。

(三)督查调研。对立项督查的重大事项,督导组可组织有关单位,实事求是,深入进行实地调研,搞清事实真相,了解来龙去脉,提出解决建议。

(四)汇报总结。对承办单位上报的督查事项和落实结果,由督导组向职能部门或校领导汇报。

(五)注结归档。督查事项办理完毕,分管校领导同意即可注结;否则,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每件督查事项注结之后,应将督办单及有关材料收集齐全,归档保管。

五、学校督导委员会成员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督导委员会成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二)学校或职能部门根据督导职责任务,为督导委员会成员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督导委员会成员可以采取集中或分散

的方式进行工作。

(三)内退处级干部督导员每月按照原岗位责任津贴的80%享受督导工作补贴;退休督导员每月按在岗正处级干部责任津贴的80%享受督导工作补贴。学校每学期根据督导委员会对督导员的考核结果,按照以上补贴标准予以发放。

(四)督导委员会成员组织、人事隶属关系不变。

六、学校督导工作结果使用

(一)对单位、部门受到督办的情况,由有关督导组提出建议,学校督导委员会研究,学校党委审定。年底与学校先进评比、年度考核、职务聘任、竞聘上岗等挂钩。

(二)对同一类问题一年内受到三次督办的单位、部门,视情节由有关督导组提出建议,学校督导委员会研究,学校党委决定,给予校内通报批评,亮牌警告,停发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津贴;对同一类问题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督办的单位、部门,免去其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督导工作△ 暂行办法 印发 通知中共山东农业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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