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品文档

如何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总结“严打”、“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等政策的经验和教训,针对现阶段犯罪的具体情况而提出的刑事司法基本准则。宽严相济中的“宽”,其含义应当是“宽大”、“轻缓”。如果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情节的或者是未成年人犯罪、轻缓犯罪、偶发犯罪及因为民事纠纷而引起的一般犯罪,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起诉时,可捕可不捕应当不捕,可诉可不诉应当不诉。宽严相济中的“严”,其含义是“严厉”、“严格”。所谓的“严”并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

一、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存在自侦案件适用不捕不诉率高,而其他刑事案件适用不捕不诉率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自侦案件失于宽、刑事案件失于严的宽严倒置问题。这些现象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极不相称的。

1.自侦案件失之于宽的原因。自侦案件不捕、不诉率高是一种表面现象,现象的背后则主要是部分自侦案件质量不高,证据不足,造成想捕而无法捕,想诉而无法诉。其次,地方党委、

行政部门干预的影响。

2.刑事案件失之于严的原因。长期“严打”政策形成了思维定势。从重从快已成为惯性思维,忽视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总体策略思想和指导方针。由于我国法律对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范围的规定比较模糊,加之忽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使得羁押成为强制措施的主要手段。

上级目标考核指标化的影响。检察机关内部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对目标考核中捕后不诉率和不起诉率进行了硬性规定,导致侦监部门严格控制捕后不诉、公诉部门严格控制适用不起诉案件的数量。

二、改进办案方式,确保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在检察环节全面贯彻落实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仅表现在不捕不诉案件上,而且要落实到法律监督的整个过程,检察诉讼的各个环节,立案审查的每件案件。要克服“初查就要立案,立案就要拘留逮捕,移送起诉就要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就要判实刑”的片面观念,树立非重刑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理念。

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体现。当前,要克服自侦案件处理过宽的问题,首先就是要提高自侦案件的办案质量,在此基础上,做到区别对待,该宽则宽,该严则严。

第一、立案上,要紧扣工作重点,对不同的线索区别对待,把握好立案质量,更好地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社会效果的有机

统一。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职务犯罪案件,积极排查线索,深挖窝案串案,从而震慑职务犯罪,遏制腐败;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尽可能给他们人性化司法,或移交相关部门如纪委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查处,尽量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第二,侦查中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对其身心都会造成或多或少的影响。对于那些情节较轻,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在坚持原则,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尽量采取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第三,大力推行人性化措施,努力做到法律公正与人情关怀相结合。实际工作中,在尊重事实和不违背原则的情况下,改变原来强制性的做法,代之以尊重人,关心人,以人为本,使法律不仅要有力度,更要有温暖,以人性慰人心。

第四,移送起诉环节上,一定要尊重事实。要本着对事实负责的态度,如实在起诉意见书上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认罪态度,对于有自首、立功等依法减轻从轻的和累犯、惯犯等加重情节,要一一列明。

三、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第一,完善目标考核机制。要科学确定考核各项业务工作的指标体系,改进考评办法,保证依法正确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不适当地控制不捕率,不起诉率的做法,确立正确的执法导向,更好地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法院就如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建立专门的工作机制,从案件受理、批捕、起诉、审判环节规定具体的办案流程和办案期限,以缩短冗长复杂的诉讼程序,确保此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得到从快从轻处理,最大限度的挽救犯罪分子,体现刑罚的人性化。

第三,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确立刑事调解制度。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对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乃至邻里纠纷给予关注,尽可能在犯罪的早期阶段介入,通过化解人际关系,减少社区矛盾来预防犯罪。对此类轻微犯罪案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允许当事人和解后由侦查机关撤案或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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