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之间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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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b14369408.html,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之间

作者:纪鑫超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5期

摘要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既有很多相同点,也有很多不同点。二者实质性的不同表现为,前者是犯罪分子由于自身的意志因素而放弃犯罪或者使原来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无法实现,而后者则是由于外在的客观因素使其无法继续进行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实现其所追求的犯罪结果,前者是主动的,后者是被动的。但对于何为前者中的意志因素,何为后者中的客观因素,这一方面的界定历来是众说纷纭,本文就意志因素和客观因素的界定问题展开些许的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意志因素客观因素

作者简介:纪鑫超,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https://www.360docs.net/doc/1b14369408.html,ki.1009-0592.2018.02.141

我国《刑法》第24条第一款: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我国《刑法》第23条第一款: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通过比较二者,它们的相同点在于:犯罪分子没有将自己的犯罪行为实行到底即实现犯罪既遂,二者本质的差异在于:犯罪的未完成是因为自身的意志因素还是因为外在的客观因素。前者是犯罪分子出于自身的意志因素主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实现,而后者则是犯罪分子由于外在的客观因素被动放弃犯罪行为的继续实行或者没有实现所追求的犯罪结果。除了典型的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外,还有处于二者之间的非典型形态,即未完成犯罪的原因既有自身意志方面因素,也有外在客观方面因素。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面临最多的便是这种非典型形态的案例,在面对这些案例时,我们该作何处置,这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要确定意志因素,我们先看一下意志的含义。所谓意志,指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根据目的来支配、调节自己的行动,克服困难,实现预定目标的一种心理过程。从《辞海》对意志

的定义,我们可得出,意志因素是人内在的一种心理活动,是支配人们行动的主要因素。在刑法中何为使人主动放弃犯罪的意志因素,即犯罪中止中的自动性或任意性,我们可以借助下面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甲在夜间偷偷潜入一户人家,意欲行窃,当甲在花费一番功夫翻遍角角落落后,终于发现家主的藏金之处,在其伸手欲取走钱财的瞬间,内心突然想到:自己堂堂七尺男儿,本可光明正大的做出一番事业,现在却在这里做一些偷鸡摸狗之事,实在为人不齿,若今日自己取走这些钱财,自己以后有何颜面存活于世。遂放弃盗窃行为,悄悄退出该户人家,消失于茫茫夜色中。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区别是什么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区 别是什么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主要在于三者的概念、要面临的法律后果以及犯罪的阶段都不一样。在这其中,基本上只有犯罪中止可以绝对免于刑事处罚,对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可结合当时的情况适当的减轻处罚,当然,最好从一开始就不要有犯罪的念头。 一、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区别是什么? 1、概念不同 犯罪预备: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实行犯罪起从促进作用的行为,因而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构成了现实的威胁。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责任不同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能减轻处罚;犯罪中止一般会免于刑事处罚; 3、阶段不同 犯罪预备属于前期准备阶段,犯罪中止还没有形成后果,犯罪未遂是因为特殊原因没有达成预期后果。 二、什么是一般刑事犯罪? 刑事案件分为一般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和特大刑事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 1、标的额的大小。 涉及到的财物额是否重大。 2、影响力是否重大。 3、双方人数多少,涉案人数是否众多来区分。 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的犯罪,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的各类重特大犯罪。这是对此广义的解释。但从历次政法机关在论述社会治安形势和开展“严打”斗争使用该语时,是有特指的,并不象字面理解那么宽泛,可解释为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

序、宣告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这就是严重刑事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区别。 三、犯罪行为的定义是什么? 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的基础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学着重从下列角度研究犯罪行为: (1)把犯罪行为作为犯罪心理演化过程的一个阶段进行研究,如犯罪意识——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犯罪结果; (2)研究犯罪行为方式,从中发现规律和特点,为制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政策提供依据; (3)研究某一犯罪者的犯罪行为方式,为改造该罪犯提供帮助。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状态能真实的反映当事人内心的思想活动,尤其是对犯罪中止可以形容为浪子回头金不换。司法机关要做的是将所有的犯罪活动都尽量的扼杀在萌芽状态中,所以有些犯罪活动在预备阶段就被发现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也都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刑法练习题1

练习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分) 1.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是 A.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 B.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C.犯罪手段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D.犯罪客体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2.甲谈恋爱失败,遂对女青年怀恨在心。某日,甲手持一刮脸刀片,趁人不备,将6位女青年脸部划伤。甲的行为属于 A.牵连犯 B.想像竞合犯 C.吸收犯 D.连续犯 3.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A.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B.根据宪法 C.维护国家主权 D.罪刑法定 4.某甲将某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某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甲和丙的行为属于 A.共同犯罪 B.非共同犯罪 C.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D.任意共同犯罪 5.下列人员中,因为精神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是 A.没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B.间歇性精神病人 C.又聋又哑的人 D.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病理性醉酒的人 6.下列情形中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的对象是 A.杀人后,正要逃离现场的行为人 B.欲实施强奸而尾随、跟踪妇女的行为人 C.驱使训练有素的动物侵害他人的行为人 D.家养动物侵害他人的动物主人 7. 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D.直接驱逐出境 8.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A.属于强奸预备B.属于强奸未遂 C.属于强奸中止D.不构成强奸罪 9.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10.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2分) 1 论理解释包括 A.当然解释B.学理解释C.扩张解释D.限制解释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浅析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学说 [摘要]盗窃罪是目前为止我国高发财产犯罪之一,如何正确判断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对于能否正确适用法律规定,能否有效打击盗窃财产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如何判断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文章通过对接触说、隐匿说、转移说、失控说等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理论学说的分析,认为失控说加控制说能够真正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失控说加控制说来真正判断盗窃既遂时还需要结合具体盗窃的行为时间、地点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关键词]盗窃未遂;失控说;控制说。 一、盗窃罪未遂既遂标准的学说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一般意义上的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历来是我国高发的财产犯罪之一,如何全面透析盗窃罪的内涵对于能否正确认定和适用刑法内涵,能否有效打击盗窃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无论学术界还是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从我国的通说来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通过秘密窃取等手段有效地控制了他人财物的盗窃犯罪行为,从而达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状态。而盗窃犯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犯罪以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某些外在原因,而使行为人的主观上盗窃他人财物的意图未能如愿实现,客观上的盗窃犯罪行为未能完成或犯罪结果等未能发生,从而使盗窃犯罪进行不下去的情形。因此可以精确地讲,盗窃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区别的关键之处就是是否同时实现盗窃罪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在长期的盗窃理论研究中,中外学者们都坚持自己的见解,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和观点。 1.接触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实际接触到被盗财物为根本标准,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实际物理接触到财物就已经实现了盗窃既遂,物理空间上没有能够实际接触到财物的就是盗窃未遂。[1] 2.转移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已经将盗窃到的财物转移作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凡被盗财物与原来存放的场所发生物理空间的移动,就实现了盗窃既遂,财物物理空间上未被移动则为盗窃未遂。[2] 3.隐匿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将他人财物隐匿起来作为判断盗窃既遂未遂的标准。认为凡是已经将盗窃来的财物隐藏起来就已经实现盗窃既遂,未藏起来的就是盗窃未遂。[3] 4.损失说。这种观点曾经被1992年“两高”的司法解释所采用。它主张应当以盗窃行为是否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为标准,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为既遂,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为未遂。[4] 5.失控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是否使公私财物的权利人失去了对财物的实际有效控制,作为划分盗窃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凡是盗窃行为使盗窃目的物脱离了权利人的实际有效控制,为盗窃既遂,相反未能使盗窃目的物脱离权利人实际有效控制的为盗窃未遂。[5] 6.控制说,这种观点以盗窃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控制所盗窃的财物为标准来判断盗窃罪是否实现既遂,认为只要行为人已经实际控制所盗窃的财物就实现盗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⑴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②犯罪未得逞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⑵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①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②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③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⑶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犯罪没有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犯 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 (一)正当防卫:(刑法20 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叫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1.构成条件①起因②防卫时间③防卫意图④防卫对象⑤防卫限度(防卫是否必须,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的程度应当相当) 2.无过当防卫如果一个人面临行凶,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则防卫无过当。3.偶然防卫斗殴是间接故意伤害,不是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当合法权益面临危险,行为人不得意为之,牺牲无辜第三人的权益来保全其合法权益属于紧急避险。1.条件:①起因(合法权益面临危险)②时间(危险正在发生)③对象(无辜第三人的利益)④主观上具备避险意识⑤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⑥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七共同犯罪 一、条件:1.2 人以上2.共同犯意①意思连用②共同认识到结果③决定共同参与3.共同行为 举例:1.甲、乙工友,甲去喝酒准备提前走,乙晚来,锅炉炸了。-------------不属于犯罪,属于过失 2.甲、乙约定教训丙,甲打伤,乙趁此干掉,结果把乙杀了。-----不是共同犯罪,没认识到共同犯罪结果 3.甲、乙同时开枪打丙,甲打中了,乙没打中,甲、乙之间相互不认识。---------------不属于共同犯罪 二、间接犯是否属于共犯。 1.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共犯; 2.利用精神病人犯罪,不属于共犯。 3.利用梦游规律作案,不属于共犯。 4.利用别人的合法行为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 5.甲鼓动乙贩卖海洛因,甲、乙被抓获后发现卖的头痛粉。--- 共同犯意没达到,甲知道那不是海洛因。(一人既遂即总体既遂,若总体未完成,则称未完成,分个情况。)共同犯罪者的责任:①根据分工的不同,共犯可以分为主犯、从犯、犯罪组织。 1.主犯: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领导的人.犯罪集团中和一般共犯起主要作用的人。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主犯一定是首要分子。 2.从犯: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胁从犯:被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利诱不属于胁从犯)。

山大专升本刑法总论考试

刑法学总论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刑法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这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不株连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2、凡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体现了( )。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普遍管辖原则 3、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4、下列哪些行为人完全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 A、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B、醉酒的人 C、完全不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D、尚未完全尚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 ),应当负刑事责任。 A、杀人罪和盗窃罪B、绑架罪和抢夺罪 C、诈骗罪和失火罪 D、杀人罪和抢劫罪 6、甲误以为把乙杀死,扬长而去。后乙被他人救活。这是甲的( )。 A、行为的差误B、手段的错误C、因果关系的错误D、对象的错误 7、构成不作为形式犯罪的前提条件是()。 A、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B、行为人有能力履行C、不履行义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D、造成严重危害结果 8、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存在于( )实施的犯罪中。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9、甲为了杀死妻乙,将准备好的毒药偷放在乙要服用的中药汤中。乙嗅到气味异常,遂把它倒掉,并报告公安机关,查明中药汤中含有磷化锌。公安机关将甲予以拘留。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 A、杀人预备 B、杀人中止 C、实行终了的杀人未遂 D、未实行终了的杀人未遂 10、丁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9年5月3日刑满释放。2001年4月5日又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应当判处管制。那末,对丁某应认定为( )。 A、一般累犯 B、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 C、混合累犯 D、不构成累犯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择项中,有2---4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答案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以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把刑法的解释分为(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论理解释 2、我国刑法法定的基本原则有(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自负原则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领域内”包括( )。 A、领陆和领水 B、领空 C、我国的船舶、飞机内 D、我国驻外使领馆内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发生阶段的不同。犯罪预备发生在犯罪行为着手之前,而犯罪未遂发生在犯罪行为着手之后既遂之前。 下面我们从两道题目入手,来带大家区分一下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 【1】张某与李某有仇,一日,张某突然携带匕首前往李某家行凶,半路上张某突然感觉腹痛难忍,遂返回家中,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中止 【答案】C。 解析:A错误,犯罪既遂即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张某的犯罪行为没有得逞。 B错误,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张某在前往李某家的路上因腹痛难忍,遂返回家中。张某的行为并没有给李某带来直接、紧迫、现实的危险,即张某尚未着手。 C正确,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张某为行凶准备了匕首,由于腹痛难忍而未能着手。 D错误,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张某并不是自动放弃犯罪。 【2】张某(25岁)从邻居男孩小伟手中骗得房门钥匙,即做模压并仿制,之后归还了钥匙。一日,张某趁小伟家人外出,拿仿制钥匙开门行窃,因制作不准,未能打开房门,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人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A错误,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张某拿仿制钥匙开门行窃的行为已经给小伟家的财产造成了直接、紧迫、现实的危险,即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 B错误,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张某并不是自动放弃犯罪。 C正确,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张某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由于钥匙制作不准这个意志外的因素没有打开小伟家的门。 D错误,张某虽然没有得逞,但依然构成盗窃罪的未遂。 通过上面两道题我们可以总结出,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如果尚未着手因意志外的原因停了下来,属于犯罪预备;如果是已经着手因意志外的原因停了下来,那就是犯罪未遂。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

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 等犯罪状态 我国对于有三种规定,,,。很多人并不能分清楚这三种犯罪状态,那么要如何区分这三种犯罪状态呢?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如何区分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等犯罪状态? 犯罪形态要区别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我们首先要了解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1、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犯罪预备的特征:

(1)、主观上为了犯罪。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实行犯罪工具与制造一切为实行犯罪的条件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预备行为没有完成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和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两种情况。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

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 (4)、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赏薇 【摘要】:犯罪中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犯罪制度,在理论上,也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一种重要类型。因此,犯罪中止的研究不仅对于我们准确阐释其法律涵义和立法本意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于预备犯、未遂犯、共犯等犯罪形态的深入理解也具有十分显著的作用。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犯罪中止的立法沿革,以期对犯罪中止制度有宏观的把握;其次是关于犯罪中止的概念及特征及对犯罪中止的处罚问题进行论述。最后对我国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进行深入的反思,建议我国应在将来的立法完善中引入准中止犯制度。 【关键词】:犯罪中、成立条件、处罚原则 【pick to 】: the crime suspension is an important criminal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system in our country, in theory, also is a kind of important type of crime unfinished form.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as a result, the study not only for us to accurately interpret its legal meaning and the legislative intention has positive significance, but also for ready made, an accomplice in the form of crimes, such as understanding also plays a very significant role.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s of the legislation history of the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in our country, system of discontinuation of a crime in order to have a macro grasp; Second is about the concep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crime suspension and punishment of crime suspension is discussed. Finally to our country suspend crime punishment principle in-depth

中止犯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

中止犯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 作者:指南针丛书作者来源:指南针丛书 中止的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预备犯、未遂犯也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但是它们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由而未得逞的。即不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意愿,而是由难以克服的外部障碍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被害人的反抗;(2)第三者的阻止;(3)自然力的阻碍;(4)物质的阻碍;(5)犯罪人能力不足;(6)认识发生错误等等。例如,张三意图强奸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性交即被赶来的警察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强奸)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1.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而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人念头,把毒药扔掉。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匕首赴乙家杀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难忍而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立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的,也是自动中止。例如甲某使用过期失效的农药(本人不知过期失效)投放到乙某杯中,意图杀乙。后改主意,在乙某喝水之前将杯中水倒掉。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杀害乙某),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自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而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司考刑法考点: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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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考点: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
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常见罪“着手” (预备、未遂、中止·总则对分则各正犯既遂扩张处罚形态·修正犯罪构成) 第 22 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 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 23 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 24 条 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是犯罪中 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 :开始实行(正条)构成要件行为,即开始实行行为。 例:关于犯罪“形态”正确说法是?〖多选〗 A 入户盗窃开始物色财物为着手 B 为盗窃车内财物而撬动车门的行为是盗窃的着手 C 保险诈骗,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是着手,保险公司赔付为既遂、 D 放火罪,引燃目的物是着手,独立燃烧是既遂; E 使用枪支故意杀人的场合,掏枪、瞄准是着手,投毒杀人的场合,投放毒物后被害人 即将食用是着手。 【ABCDE】 例: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6 年真题,多选) A. 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 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 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 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 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 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 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

2012年贵州省政法干警真题_真题解析

2012年贵州省政法干警真题真题解析1.下列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有()。 A.执行命令行为 B.受害人承诺的行为 C.正当业务行为 D.自然探险行为 2.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 A.犯罪的预备阶段 B.犯罪的实行阶段 C.犯罪行为尚未实行完毕情况下 D.犯罪行为已经实行完毕的情况下 3.关于民法的特点,下列何种说法正确()。 A.民法是权利法,它只保护法律加以确认过的权利 B.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民事立法特别是合同法中要尽量扩大任意性规范的数量 C.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但以前者为主 D.民法奉行私法自治,所以不应该设置强行性规范 2012年贵州省基层政法干警考试公告考试真题真题解析在线估分面试名单下载复习备考资等考试信息资料,贵州省政法干警考试真题真题解析等最新资料详情点击: https://www.360docs.net/doc/1b14369408.html,/news/20120911/56494.html预祝大家考出好成绩。

4.中共十四大高度评价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这次大会( )。 A.第一次使用“邓小平理论”这一概念 B.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做了新概括 C.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 D.第一次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 5.新航路开辟后,人类历史发生了重大转折,从全球史观的角度看,这一“转折”主 要是指( )。 A.欧洲贸易中心转到大西洋沿岸 B.世界开始从分散走向整体 C.农业文明已经转向工业文明 D.欧洲经济发展开始超过亚洲 6.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看,英国与法国的国家管理形式分别 是( )。 A.内阁制、总统制 B.内阁制、委员会制 C.君主立宪制、总统制 D.议会制、半总统制 7.“吾国四千年大梦之唤醒,实自甲午战役割台湾,偿二百兆始。”下列内容与梁启超所述事实在同一条约的是( )。

论危险犯的既遂、未遂与中止

论危险犯的既遂、未遂与中止 [内容提要]危险犯有既遂形态,也有未遂等未完成形态。危险犯中既有结果犯也有行为犯,对结果犯而言,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是其既遂的标志,但对行为犯来说,则应以法定的行为完成作为既遂的标准。法定的危险状态出现后,危险犯中的结果犯在犯罪结果发生前还有可能中止犯罪,但危险犯中的行为犯则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危险犯的犯罪中止不可能是相对于实害犯的中止。 [关键词]危险犯既遂中止实害犯 危险犯有无既遂与未遂之分,如果持肯定态度,应采用何种标准来区分;危险状态出现后是否还有可能中止犯罪,如果说有可能,那是相对于危险犯的中止,还是相对于所谓实害犯的中止,如此等等,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有较大争议。笔者拟在介绍各种相关观点的基础上,谈一点自己的主张,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危险犯有无既遂与未遂之分 关于危险犯有无既遂与未遂形态的问题,我国刑法学界有以下几种不同认识:(1)危险犯未遂说,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犯罪未遂”,无既遂可言。因为“犯罪的‘未得逞’,就是指未达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而“在危险犯中,行为人的目的决不仅仅是造成某种危险,而是为了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当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仅仅出现某种危险时,行为人实际上是未得逞,即没有达到目的。”[1] 事实上,危险犯只不过是实害犯的未遂犯。以我国刑法有关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规定为例,第119条对此罪的实害犯作了规定,第116条则是对此罪的危险犯也就是未遂形态的规定。[2](2)危险犯既遂说,认为危险犯只有既遂形态,不可能有未遂及其他未完成形态。因为危险犯是以行为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而危险状态又是危险犯成立必不可少的要件,这样一来,危险犯的成立与危险犯的既遂实际上就成了同一的概念,[3] 这“无疑是在理论和实践上排除了以危险方法构成的危险状态犯罪存在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4](3)危险犯法定既遂说,认为危险犯实际上是实害犯的未遂犯,而被立法者设置为既遂。[5] 之所以如此,是“鉴于某些犯罪危害性质特别严重,通过危险状态犯的方式将这些犯罪的既遂提前到发生危险的时刻”,以加强同这些犯罪作斗争。[6] (4)折衷说,认为危险犯既有既遂形态,也有未遂等未完成形态。因为危险状态或侵害法益的危险虽然是危险犯的成立要件,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则是在成立犯罪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7] 笔者认为,上述“危险犯未遂说”有明显的缺陷。首先是把犯罪“未得逞”解释为是未达到行为人预期的犯罪目的,会得出一些不合理的结论。例如,行为人破坏轨道,意图使挂有十节车箱的一旅客列车全部坠入山沟,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但实际上只导致

犯罪预备分析

事实:被告人知道其父亲与他人争斗,赶到现场的路上搬取30斤大石头,口中说道:谁打我父亲我就打死谁。到达现场时,被害人已倒地不起,父亲说一人做事一人当,不让他实施犯罪行为,旁边行人强行夺取大石头,使其不能再进行犯罪行为。 犯罪预备成立要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1)概念:第22条第1款中的“为了犯罪”应当理解为“为了实行犯罪”。因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还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3)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包括两种情况:(1)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2)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4.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被告人知道父亲和他人争斗后,赶往现场途中嘴里喊着:谁打我父亲我就打死谁,这证明被告人已有故意杀人的意思表示,途中他搬起30斤重的大石头前往现场,证明他已经着手准备犯罪工具,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安全早晨威胁,具有社会危害性,已构成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阶段。当他到达现场时,父亲已经将被害人打倒,他的目的已经提前实现,所以客观上被告人已经不能再去实施原来的犯罪行为,其次,被告人不是主动放下大石头,而是路人为了避免犯罪发生而夺取。所以,其主观没有主动放弃犯罪,而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了犯罪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被告人父亲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告人没有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义务,所以,不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结果负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和其父亲的行为应一分为二的考虑。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和举动犯。 1、结果犯,指由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共同构成犯罪的客观方面的犯罪。结果犯的既遂,不仅要求有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缺少危害结果,犯罪的客观方面就不具有完整性或者说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就不齐备。结果犯的结果,是指有形的、可以计量的具体危害结果,是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这类常见的犯罪很多,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如果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客观要件齐备标准的犯罪。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即为完备,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这类常见的犯罪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4、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例如我国刑罚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可

论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的关系关

论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的关系 论文摘要:区分犯罪构成与犯罪既遂标准之间的关系是当前学术界争议较大的问题。笔者认为区分以上两者的关系,关键是在对犯罪行为侵害法益进行理解的基础上,把握好不同种类故意犯罪既遂标准的认定,从而与犯罪构成进行区分。 关键词:犯罪构成犯罪既遂标准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 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犯罪构成,当今对它的研究已形成了一定规模的理论体系。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实际上源于苏联。20世纪50 年代以后,通过我国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加上在实践中的运用,形成了以苏联犯罪构成理论为蓝本、以我国司法实践为基础的犯罪构成理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犯罪构成曾经成为法学中的“禁区”之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犯罪构成又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重新恢复了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到目前为止,学者们一直在为探索与突破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付出不断的努力。 苏联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乃是苏维埃法律认为决定具体的、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因素)的总合。”[1]其犯罪构成理论具有以下特点:首先,认为犯罪构成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其次,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总和,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每个具体的犯罪构成都包含有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而,以及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各要件之间互相联系,共同构成一个整体,无论缺少哪一方面的要件都不能构成犯罪。总之,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从总体上提出了一些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则与观点,但在具体问题上也存在许多与基本原则、观点不协调的现象。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虽然在苏联的理论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但基本的理念并没有大的变动。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2]。其特征也与苏联的相近似,并且也认可犯罪构成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在犯罪构成的体系上,我国也继承了苏联的理念,即犯罪构成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构成。 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那么犯罪构成要件则是标准的标准。也就是说,只有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才能达到犯罪的程度。由于这四个要件之间具有耦合事的逻辑结构,因而我们称之为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3]。(1)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关系。由于犯罪对社会关系的侵犯通常通过对一定的物或人,即对犯罪对象的侵犯体现出来,因此犯罪对象也是许多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当然,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背后体现的仍是具体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而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只有通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我们认为,这里涉及的是一个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的问题。故意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在犯罪人产生和确立犯意后,从其开始犯罪行为到完成犯罪,有一个纵向的时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故意犯罪往往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从而形成不同的表现形态和结局,其中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不同的犯罪形态,不仅说明犯罪人实施犯罪意图的程度不同,而且也反映了各自不同的社会危害性。一般而言,在同一犯罪过程中,犯罪预备比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轻,其承担的刑事责任也相对较轻。因此,正确确定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对正确裁量刑罚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要正确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是否所有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犯罪,都属犯罪未遂?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所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都是故意犯罪运动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是不可能再向前发展了。离开了停止形态,来考察预备、未遂是没有意义的。比如故意杀人罪,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准备了作案工具,勘察了现场,连续多日守候被害人,最终将被害人杀害。在这一犯罪中,犯罪分子也进行了充分的犯罪预备,但由于这一犯罪过程没有停止,而是继续向前发展,直至既遂,所以我们在审理中,这一犯罪预备行为会被犯罪的实行行为吸收,没有独立的意义。我们只需追究行为人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即可,无需再追

究其杀人预备的责任。而故意犯罪之所以停止,无非有两个原因:一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这时成立犯罪中止;另一个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发生在预备阶段,则成立犯罪预备,发生在犯罪实施阶段,则成立犯罪未遂。可见,虽然刑法仅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规定在犯罪未遂的条款中,但这并不是犯罪未遂特有的特征,而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共有的特征。剖析本案需解决的第二个问题是:既然是否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未得逞不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标志,那么什么是区分上述两者的标志。我们认为,区分的标志就是犯罪分子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里的“着手”是有特定含义的。犯罪分子为犯罪进行准备,从广义上讲,似乎也在进行着犯罪,但这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着手”。刑法中规定的“着手”行为,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罪中举刀杀人的行为;抢劫案中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胁迫的行为等。“着手”行为的出现,既标志着犯罪预备行为的结束,同时也标志着犯罪实行行为的开始。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即已经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才构成犯罪未遂;如尚未着手,则只能构成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具有四个特征: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刑法第23条第1款规

盗窃罪未遂既遂的认定

盗窃罪未遂既遂的认定 一、盗窃罪概述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特征有:1、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①。 二、问题的引出 被告人李某,男,20岁。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1日22时许,翻墙进入某校财务室撬开办公室抽屉,盗窃空白转帐支票一张,并偷盖上印签,又在两张空白线签上偷盖了校财务室专用章。次日,被告人李某伪造证明,用所盗窃的支票,到某五金电器一门市部,购买索尼放像机2台,G30放像机4台,倒带机1台,小型彩色电视机1台,空白录象带20盘,清洗带5盘,录象带5盘,对录线2套,打火机2个,价值22380元,因当天是星期天,银行不进帐,需次日进帐方能提货,被告人李某回家后思想斗争异常激烈,感到事情严重,第二天未去提货。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盗窃罪的中止,盗窃罪的未遂还是盗窃罪的既遂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应是盗窃犯罪的中止,理由是: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1、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3、彻底性。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本案中李某在本可以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停止了犯罪,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应构成犯罪中止。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因为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林号兵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由此可见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到犯罪既遂而处于停止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似乎已成定局,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然而,何为自动?却是众说纷芸。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争,至今尚无能接受的普通标准。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违背法治的基本精神。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罚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的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因外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1951年的《保加利亚刑法典》和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就规定未遂犯与既遂犯同等处罚。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德意志联邦XX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第24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主动阻止犯罪完成的,不因犯罪未遂而处罚。如该犯罪没有中止的行为也不能完成的,只要行为人主动努力阻止该犯罪完成,应免除其刑罚”。意大利刑法典第56条第2款、第3款、第4款分别指出;“未遂处罚之程度如下,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时,未遂犯应处12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情形,以依本刑减轻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处罚之”,“如果犯罪人自愿中止行为,只有当已完成的行为本身构成其他犯罪时,才处以该行为规定的刑罚”,“如果自愿阻止行为的发生,尽处以犯罪未遂规定的刑罚并减轻三分之一至一半”。 从我国刑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看,显然,我国刑法也同许多国家的刑法一样,对未遂犯和中止犯作出截然不同的规定。对未遂犯,是“可以”从宽;对中止犯,是“应当”从宽。并且,从宽的内容也差异极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减轻的待遇,而未遂犯却是原则上至多得到减轻的待遇。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各国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方式并不相同:一是把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视为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和制度,从定性到处罚均加以严格区分;二是在犯罪未遂的概念和制度内将犯罪中止与其他类型的犯罪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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