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论文

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刑事案件的探讨

摘要:本文结合《刑法》、《刑事诉讼法》。分析和阐述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构成及认定。着重以一起典型的火灾为案例,结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探讨了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办案程序。

1 前言

根据新《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9]19号)。公安消防机构增加了对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的侦查职能。进而,办理刑事案件成为我们消防部门特别是火灾调查人员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如何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加大执法力度,准确及时的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同时教育广大群众成为当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面临的重大挑战。

目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办理“两案”过程中,尚缺乏有关的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特别是缺乏相关的程序模式,给侦查“两案”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笔者想就这一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2 关于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1 失火罪概念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1.1 构成要件

2.2.1.1 犯罪主体。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2.2.1.2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1.1.3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以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2.1.1.4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产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符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撤离职守;或者在生产中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消防机构管辖失火案(《刑法》第115条2款),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1、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

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2 消防责任事故罪概念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改正采取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2.1 构成要件:

2.2.1.1 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事故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是个人(如个体工商户、无证照经营单位)。

2.2.1.2 犯罪客体。侵犯的客体是消防公共安全。本罪是结果犯罪,即必须具有重大后果。

2.2.1.3 犯罪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对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并拒绝采取改正措施,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

2.2.1.4 犯罪客观方面。首先,必须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其次,必须拒绝执行消防机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第三,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构成本罪。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消防机构管辖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立案:1、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

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4 结合—起典型火灾案例,探讨办案程序

4.1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30日,固原市原州区某物流广场内停放的货车发生火灾,过火面积500余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火灾造成并排停放的五辆大型货车及车上所装载的家具、皮具、聚氯乙烯化学产品、棉花等货物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680万元。火灾发生后,固原市消防支队、固原市原州区公安分局刑事侦察大队、原州区消防大队等单位立即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该起火灾为货车司机张某某发车时违章作业,在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将燃烧的草帘子直接置于车头底部对油箱、车头底部输油管路进行长时间的明火烘烤,导致引擎舱着火,火势迅速蔓延并引燃其它相邻货车及车上的货物。2013年9月5日,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以“失火罪”被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告此次火灾事故调查案件圆满结束。

4.2分析案情,确定案件性质

此案为典型的失火罪案件。因为从主体上看: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与消防工作有直接责任的人,行为人并未因为自己的行为直接引发火灾。而失火罪的主体是因为用火不慎直接导致火灾的发生的人。从客观表现上看:消防责任事故罪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改正采取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本案中公安消防机构并未向该物流公司下发法律文书。

5 关于办理“两案”的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首要对策就是依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依法、依程序办案,同时应具有本部门的特点。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和采取的强制措施等,这些职责是国家法律规定,必须严格依法遵守、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其它法律中涉及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案。在办案过程中要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为根本依据,不能以主观想象、推测或无根据的推理、议论为依据。

5.1关于“两案”中的立案、破案、销案

刑事诉讼程序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其中立案、侦查与公安机关的职能有直接关系。

5.1.1立案:立案工作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起点,同时也是公安消防机构办理“两案”的第一环节。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对来自各方面的报案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交付侦查或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的审批权是公安机关、案件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消防机构在受理刑事案件时,必须注意:1、确定火灾事故调查部门所调查和认定的结果完全属实,清楚,并有完整的,可以经得起反复推敲的火灾档案;2、受理案件时,要及时,这要求在火

灾调查部门及时向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部门上报材料,相关部门立即接受以免贻误受案时机;3、受理案件时,必须制作笔录,并由上报人员签名(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4、立案部门要及时对火灾事故的调查进行核对,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5、如属放火案,应当采取必须的现场保护措施,及时向公安机关领导反映,移交有关部门,消防机构积极配合。

5.1.2 破案:破案是指公安机关在立案后,经过侦查,在获取证据的基础上采取的一项侦查措施。办案中必须注意:只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嫌疑人已经抓获,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公安消防机构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且符合立案条件的犯罪事实已经有证据证明时,才能宣布破案,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抓获了次要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宣布破案。同时,宣布破案必须选择适宜的时机。

5.1.3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时,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布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3、犯罪嫌疑人死亡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其它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5.2 关于“两案”的侦查

失火案和消防责任事故案立案以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立案已掌握的案件事实及部分证据,及时全面地收集和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全面证据材料,及时开展侦查工作。

侦查取证是综合使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以及鉴定等有效方法,取得直接证据并一一核定的过程。通过侦查,对证明案件全部材料进行全面系统的核定认证,并查明两罪构成要件是否有证明对象的证据。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需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办案人员拟定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经本单位法制员审核、本单位领导审查,在呈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案件卷宗一并报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打印后,加盖局长印鉴,将案件送达检察院。

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三日内将案件报送检察院,三日内不能报送的,经领导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符合法律规定或延长拘留期限三十天,办案单位应在拘留期限满之前将案件送达人民检察院,所呈报案件要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主要犯罪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拘留)期满,尚不能结案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案件,由办案单位在接到检察院批准逮捕通知书后立即到法制科填发《逮捕证》,并在24小时内对被执行人进行讯问,并将《执行回执》在三日内送达检察院。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办案单位应接到逮捕通知后立即报送领导批准,填发《释放通书》,并立即释放,并将《执行回执》三日内送达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案件需提请检察机关复议的,由办案单位提出复议意见,法制科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决定,决定复议的,由法制科负责移送检察院。

办案单位在执行逮捕中,遇犯罪嫌疑人潜逃或有不宜关押(由重病、怀孕)的,应将未执行原因在《执行回执》中写明,变更强制措

施,送检察院备案。逮捕的案件预审审核时限为两个月,办案单位自逮捕之日起两个月内将逮捕案件审理完毕,移送检察院起诉。刑事案件相对于行政处罚而言对时限的要求更加严格,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滞留时间只有60小时(留置48小时,拘传12小时),特别注意的是,留置并非刑事强制措施,所以只能先留置后拘传,使用拘传后就不能再留置了,必须变更、强制措施。

侦查,主要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完成起诉的准备工作任务,为检察机关的起诉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火灾的证据有七种,即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当事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火灾作用结果。每一种证据都必须按法定程序收取。另外,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的有关材料,依法做出《火灾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并收集齐全,同时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客观反映火场情况记录的直接证据收入卷宗,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材料准备好以后,经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把关,移送检察院起诉,如果材料不足,检察院可要求公安消防机构补充侦查,如果证据不足,主要情况无法查清,检察院将不予起诉,对涉外火事罪案,法律作了特别规定。

在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提出起诉意见,拟定《起诉意见书》,法制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经县或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案卷材料及全部证据移送同级检察院,由检察院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6 办案协作

6.1 立案要及时。火灾刑事案件的办理不同于一般火灾案件,要求很高。由于火灾现场具有暴露性、破坏性、复杂性和因果关系隐蔽性的特点,如不及时立案,集中精力开展侦查工作,就有可能导致证据被破坏或毁灭。火灾调查人员一定要有办理“两罪”案件的敏感性,对于火灾的性质首先要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上有一个初步判断,以免被动。

6.2 证据的提取一定要充分、合法。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是办理“两案”的灵魂,侦查过程中应着重把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现场勘查要细,寻找与火灾原因有关的各项证据。二是调查取证范围要广,内容要细,调查工作要挖掘一切与火灾有关的材料,要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并使之能相互印证。三是火灾损失鉴定要准。为了查明火灾损失,确定是否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应当依法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四是要重视对人员死亡原因的鉴定工作,确定死亡原因为火灾引起。

6.3 资料整理要细致,加强审核。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刑事案件是否成功,关键要看能否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所以整个刑事案件卷宗的整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公安消防机构在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前最好对相关材料进行一次验审。侦查结束后,在报检察院批捕前也应对全部卷宗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办案质量。

6.4 加强协作。首先是内部协作。在案件办理中,办案人员要充分联系本单位的防火监督干部和火灾调查部门,与他们通力协作。其

次是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多种有效的侦破方法和技术,而且就当前而言,在执行强制措施时比公安消防机构更有威慑力。同时,对于某些案件中在逃的重大责任人,还需要地方公安机关协作,将罪犯逮捕归案,并且在侦查力量不足时,也需要地方公安机关给予大力支持。另外,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要求,有关法律法规作了明确规定。

7 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火灾已成为最经常,最直接威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灾害,火灾事故逐年增多,火灾损失越来越大,特别是一些重特大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害,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做好这项工作,是实施依法治火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加强和维护法律尊严,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是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需要,是《消防法》赋予我们的一项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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