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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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执行程序中怎样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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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

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

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

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预付款;到期和未到期债权;其它应收账款;

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如何才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呢?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执行法院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往往委托专业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1、从申请人处挖掘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律师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先行扣留权。

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

(1)套取:笔者在代理赴保定市执行案件时,因被执行人是一房地产公司,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旗下有一宾馆,我们便谎称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钱款不足为由,要求给我们一个账号,我们的公司直接打过来,总台服

务人员经请示经理后,给我们一个账号,然后我们和执行法官赶到银行一查询,余额远远超过应执行款项,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成功返回石家庄。

(2)安排“线人”进入被执行人单位。

(3)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帐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4)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车辆。

(5)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4、律师依法主动查明:工商档案查询被执行人开户行、账户、账号,股权、子公司、分公司、股东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验资报告股东出资是否虚假、到位,有无抽逃出资。被执行人缴纳水费、电费、税款等相关部门,知识产权可向国家商标管理局、专利局,不动产的查找主要是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询。

5、积极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和申请人民法院给律师签发财产调查令。北京、上海、浙江、湖南、重庆等省市的部分或全部法院已经实行,目前河北省还没有实施。

对一些不能核实或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调查的财产线索,作为代理人应将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积极协助法院调查和执行。

报告财产令(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民事诉讼,其他文书)

报告财产令 (____)____执____号 ____: 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执行____与____(写明案由)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____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联系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 本院地址:____ 邮编:________ 附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____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____)____执____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____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时用。 2.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等内容。 3.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执行人。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1915839363.html,/ws/detail13093.html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新兴区法院付长明 一、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 (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如前所述,申请人在立案后,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规定和强调申请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有利于申请人积极参与执行程序,积极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只是消极地等待、坐享其成,将实现债权的责任完全交由执行法院负责。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申报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之后,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也必须如实向法院申报其个人财产。 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主要的做法有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询问由其口头申报,或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重点是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通知宜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并限定申报的期限。还要告知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不全面申报财产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制裁。 (三)法院调查、搜查 法院的调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但执行工作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法院的调查因此往往一方面疲于奔命、徒劳无功,另一方面人力不足、有心无力。应以申请人申请为主,只有在申请人确实不能收集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取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依职权调查。此外,还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四)悬赏举报。 悬赏举报是指对于检举和揭发被执行人存款或有价值物品线索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由申请人或人民法院给予举报者酬金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的行为。悬赏举报的奖金来源可按申请人自愿付出或依职权确定或二者结合。依职权确定的奖金由被执行人负担。按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大额标的按1%~20%的相对比例,小额标的按绝对数确定。 悬赏执行是执行工作借鉴刑事侦查手段的实践尝试,拓展了执行程序中财产调查的途径,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从而提高执行效率、震慑企图逃废债务的被执行人。当然,此举有引发执行人员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虽已查明财产却隐瞒不报,而与他人串通举报以领取悬赏金之虑,应完善相应的监督制度。 (五)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社会发展迅速和人员流动性增强,导致外出务工人员多,要查明其在外地的收入、投资等情况,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将过大,也给被执行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除委托执行之外,对规定不明的案件,可以采取委托调查的形式查明其履行义务能力。基层法院还可以采取代为执行措施。 (六)给予申请人一定授权 对于申请人,除了明确其义务外,还应赋予其一定的权利,以实现达到权利义务的一致。可以借鉴外地做法采取这样的措施: 1、申请人民法院签发协助调查令。 申请人在自行直接取证困难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为其或其律师发出

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首先需要明确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到期和未到期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如何才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呢?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执行法院往 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往往委托专业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下作一个简单整理,以期给那些被执行难所困惑的债权人一点帮助。 1、从申请人处挖掘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律师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先行扣留权。 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 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 (1)套取:笔者在代理赴保定市执行案件时,因被执行人是一房地产公司,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旗下有一宾馆,我们便谎称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钱款不足为由,要求给我们一个账号,我们的公司直接打过来,总台服务人员经请示经理后,给我们一个账号,然后我们和执行法官赶到银行一查询,余额远远超过应执行款项,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成功返回石家庄。 (2)安排“线人”进入被执行人单位。 (3)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帐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4)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车辆。 (5)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如何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最新)

如何获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一、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 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二、如何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产线索,是一项艰苦而细琐的工作 在明确了被执行对象之后,应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作一基本的了解、分析,比如,被执行人的资产规模,资产主要形态,被执行人的性格特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如被执行人是法人,则要弄清经营范围、业务规模、主要业务合作对象、企业效益,企业历史沿革、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的个人情况。通过以上调查分析,目的是要弄清被执行人的资产分布面和可能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同时,尽可能多地掌握被执行人的相关资料,如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代码等,同时尽可能多地搜集被执行人可能的资产信息,如合作对象、投资等。有些信息,对外人是秘密,其实内部人都知道,只要稍作打听就能掌握。 在掌握了以上情况后,可以被执行人所在地域为中心,对其进行拉网式排查: 1 、在当地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核查其名下的房地产; 2 、在当地人民银行调查其所开基本账户;在商业银行调查其所开的存款账户和其它账户。现在各大商业银行实行全国联网,只要提供姓名、身份证,便可知道被执行人在同一银行在全国各地的开户情况。 3 、通过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以查清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开户和账上现金和股票 数目情况。 4 、掌握其投资实业公司情况。可在被执行人有可能投资兴办实业公司的城市工商管理部门,用其名称“海选”其有无投资兴办的实业公司。现在全国许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提供对外收费查询,只要提供投资人名称和证件号码,便可很快查到其名下的企业。但目前只能查到法人代表名下的企业,查股东还要作一些努力。 5 、在当地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6 、通过被执行人企业的财务和当地税务、工商和政府其它职能部门,调查其财务报表、企业盈

执行没收被执行人财产的刑事判决,执行法院可查封其夫妻共同财产

执行没收被执行人财产的刑事判决,执行法院可查封其夫妻 共同财产 执行刑事判决时,法院能否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 2017-12-07 山东高法 执行没收被执行人财产的刑事判决,执行法院可查封其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 依据已确定没收被执行人财产的刑事判决,执行法院可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进行查封,但应及时通知共有人。 案情介绍: 一、东莞中院在执行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号李天福受贿、行贿刑事案,作出(2014)东中法执字第344号执行裁定(下称“东执344号裁定”),查封了李天福名下的两套房,梁燕芳(李天福之妻)名下的两套房,以及李婕(李天福之女)名下的一套房;并扣划了李天福及其以李燕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并向上述人员发出查封告知书。 二、提审李天福时其陈述因拾到姓名为李燕的身份证,即用来开设银行账户存款。 三、梁燕芳、李婕对东莞中院的执行措施不服,向东莞中院

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并撤销东执344号裁定,解除查封并返还被扣划的款项。东莞中院作出(2014)东中法执异字第8号执行裁定(下称“东执8号裁定”),驳回梁燕芳、李婕的异议。 四、梁燕芳、李婕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请求:第一,撤销东执8号、东执344号裁定;第二,立即解除房屋查封、返还扣划款项。广东高院裁定:驳回梁燕芳、李婕的复议申请,维持东执8号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由于案涉财产是被执行人李天福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执行法院查封、扣划上述财产并及时通知梁燕芳、李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执行法院查封案涉5套房产,只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还未进行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尚未依据有关民事法律进行确定。从而,执行法院无法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及执行费。 所以,申请复议人请求撤销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夫妻共同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怎么办?以下是华律网小编收集的一篇关于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救济途径的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浅析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司法救济途径 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手段,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阻碍了申请执行人胜诉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现行法律对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行为,申请人的救济途径作了哪些规定呢? 一、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有隶属关系且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追加或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第82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可见,第三人如系被执行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其无偿接收债务人之财产导致债务人无能力履行债务时,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追加或执行,否则不能直接追加或执行。 二、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时,被执行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或无偿转移财产的,申请人依法享有撤销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第82条规定,法院的执行机构不能直接追加或执行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的第三人。遇到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无隶属关系时,被执行人放弃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或无偿转移财产给第三人的,申请人司法救济途径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依法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上述情况,应中止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权之诉。 第一种救济模式执行效率高,但剥夺了被追加或执行的第三人的诉权,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直接追加或执行的对象只限于与被执行人有隶属关系的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执行难成为人民法院乃至全社会顽症的今天,提高执行效率是当下唯一无二的选择。根据诉讼便利和诉讼经济的原则,我国的民事执行立法应作出规定: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移财产、低价转让财产或有此类行为之虞从而使债务人丧失执行能力时,该执行机构可以直接采取措施制止被执行人的行为;对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被执行人财产致使被执行人丧失执行能力的,可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同时,为充分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利,赋予受让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

史上最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

史上最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方法大全|老赖们颤栗吧! 首先需要明确被执行人的资产范畴: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资产(财产)形态不一,数量大小有差别,但大同小异。被执行人的资产(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动产、不动产);现金;股权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权证);所购有价证券,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预付款;到期和未到期债权;其它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等。 如何才能查清被执行人转移、隐藏的财产呢?法院执行人员人少案多,执行法院往往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往往委托专业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下作一个简单整理,以期给那些被执行难所困惑的债权人一点帮助。 1、从申请人处挖掘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被执行人有无网站,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行帐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的行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律师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举证不能的后果。即申请执行人若不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会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中止执行。告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先行扣留权。 了解被执行人的配偶情况:姓名、有无固定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为追加被执行人做准备。 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以及已设置了担保或其他优先权的财产,也应当予以关注。 2、案外人报告或悬赏举报: 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悬赏执行。即若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财产查找不到而使案件不能得以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悬赏执行,鼓励有关知

情人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其到期债权。同时应明确告知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悬赏执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讲明奖赏方法及金额,并交纳公告费。从被执行人关联方打探其债权情况。 3、从被执行人处取得。 (1)套取:笔者在代理赴保定市执行案件时,因被执行人是一房地产公司,经查询工商档案得知被执行人旗下有一宾馆,我们便谎称是外地出差要在此住宿,以身上钱款不足为由,要求给我们一个账号,我们的公司直接打过来,总台服务人员经请示经理后,给我们一个账号,然后我们和执行法官赶到银行一查询,余额远远超过应执行款项,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成功返回石家庄。 (2)安排“线人”进入被执行人单位。 (3)跟踪被执行人出纳,发现其帐户上有钱的开户行。 (4)被执行人门前经常停放车辆。 (5)被执行人单位或家庭住址附近的银行。 4、律师依法主动查明: 工商档案查询被执行人开户行、账户、账号,股权、子公司、分公司、股东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验资报告股东出资是否虚假、到位,有无抽逃出资。被执行人缴纳水费、电费、税款等相关部门,知识产权可向国家商标管理局、专利局,不动产的查找主要是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询。 5、积极协助人民法院调查和申请人民法院给律师签发财产调查令 北京、上海、浙江、湖南、重庆等省市的部分或全部法院已经实行。对一些不能核实或因为客观原因不能调查的财产线索,作为代理人应将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积极协助法院调查和执行。

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为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肩负着及时、完全收回案件标的款的重任。在执行程序中能否通过有效途径切实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直接关乎申请人债权的实现。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相对健全的财产调查制度,对财产查明措施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予以保障。而根据执行内容的不同,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内容。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可以通过哪些方法和途径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涉及到有关案件能否得以顺利执行的关键一环。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使被执行财产难查找便成了执行难问题中的一个顽结。其中被执行财产难查找,是导致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有鉴于此,我们拟对执行金钱债权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的方法与途径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被执行财产查明的概念 被执行财产查明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方法途径。通常由法院为主体,通过查询、调查、搜查、核实、委托、悬赏等形式,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表现形式 (一)当事人在接到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二)夫妻自愿离婚时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作出约定,逃避债务的; (三)利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债务; (四)利用挂靠单位隐匿财产或投资; (五)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公司财产如小轿车登记在投资者个人名下; (六)提供财产不全面、不真实; (七)被执行人外出躲避执行; (八)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侵害债权人权益; (九)其他利用法律规定不完备隐匿财产的行为。 三、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程序中查明财产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一)《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 第50条第三款、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X,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法院审理案件认为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65条、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103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拒绝或妨碍执行等行为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第118条、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第213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221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向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

报告财产令(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

报告财产令(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 ××××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______执______号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与×××______(写明案由)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 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年××月××日 (院印) 联系人:×××联系电话:______ 本院地址:______ 邮编:______ 附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______执______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时用。 2.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3.报告财产令可与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财产查找的途径与方法

被执行人财产查找的途径与方法

被执行人财产查找的途径与方法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为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肩负着及时、完全收回案件标的款的重任。在执行程序中能否通过有效途径切实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直接关乎申请人债权的实现。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相对健全的财产调查制度,对财产查明措施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予以保障。而根据执行内容的不同,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内容。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可以通过哪些方法和途径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涉及到有关案件能否得以顺利执行的关键一环。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使被执行财产难查找便成了执行难问题中的一个顽结。其中被执行财产难查找,是导致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有鉴于此,我们拟对执行金钱债权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的方法与途径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被执行财产查明的概念 被执行财产查明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方法途径。通常由法院为主体,通过查询、调查、搜查、核实、委托、悬赏等形式,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表现形式 (一)当事人在接到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二)夫妻自愿离婚时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作出约定,逃避债务的; (三)利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债务; (四)利用挂靠单位隐匿财产或投资;

爱人为被执行人。 第272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第273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第274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第285条、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其处理外,并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或折价赔偿。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或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财产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隐匿的财产。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提出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查明”这一专题。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第28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执行人财产查找的途径与方法

被执行人财产查找的途径与方法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为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肩负着及时、完全收回案件标的款的重任。在执行程序中能否通过有效途径切实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直接关乎申请人债权的实现。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相对健全的财产调查制度,对财产查明措施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手段予以保障。而根据执行内容的不同,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内容。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可以通过哪些方法和途径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涉及到有关案件能否得以顺利执行的关键一环。由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使被执行财产难查找便成了执行难问题中的一个顽结。其中被执行财产难查找,是导致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有鉴于此,我们拟对执行金钱债权案件中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明的方法与途径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被执行财产查明的概念 被执行财产查明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方法途径。通常由法院为主体,通过查询、调查、搜查、核实、委托、悬赏等形式,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表现形式 (一)当事人在接到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二)夫妻自愿离婚时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作出约定,逃避债务的; (三)利用公司法人地位逃避债务; (四)利用挂靠单位隐匿财产或投资;

(五)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公司财产如小轿车登记在投资者个人名下; (六)提供财产不全面、不真实; (七)被执行人外出躲避执行; (八)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侵害债权人权益; (九)其他利用法律规定不完备隐匿财产的行为。 三、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程序中查明财产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一)《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 第50条第三款、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法院审理案件认为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65条、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103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拒绝或妨碍执行等行为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第118条、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法院调查。 第213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221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向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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