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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洪民三初字第28号原告阿克苏诺贝尔装饰涂料(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永兴路三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122801-5。

法定代表人陈力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英,系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四海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建设西路2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972341-6。

法定代表人廖春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里涛,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装饰涂料(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诺贝尔广州公司)与被告江西四海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克苏诺贝尔广州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英,四海公司委托代理人万里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阿克苏诺贝尔公司广州诉称:阿克苏诺贝尔广州公司生产的“来威”外墙漆工程外墙漆系列产品,是经阿克苏诺贝尔国际有限公司荷兰国注册在第2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的授权,原告依法享有“来威”注册商标的使用权。2007年12月,被告四海公司擅自生产假冒的“来威”外墙漆、工程外墙漆系列产品,并将此系列假冒产品灌装印有“来威”商标标识的桶装内,进行对外销售,被告还印有大量假冒“来威”产品的说明书、包装桶和包装袋。2008年11月4日,原告发现市场上有假冒“来威”注册商标的产品后立即向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经工商行政机关调查,证实被告四海公司制假工厂设在南昌县东新乡木材市场旁厂房内,制假现场还有大量的制假工具、设备、包装袋、印刷品、成品和半成品油漆、包装袋等都印有“来威”商标标识。2008年12月12日,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依法作出了洪工商公处字(2008)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原告的“来威”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来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立即销毁印有“来威”商标标识的外墙漆产品、半产品以及包装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包含承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和调查费。

四海公司辩称:1、被告因过失侵犯广州涂料公司商标权之事,已受到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应再承担民事责任。截至原告向南昌市工商局举报、查处时,被告总共生产了354桶,销售了205桶,其中“来威”水性外墙封固底漆133桶,销售了100桶,每桶120元,“来威”耐候宝外墙漆102桶,销售了5桶,每桶200元,经营额为47980元。剩余尚未销售的“来威”外墙漆、包装桶和产品说明书等,均已被南昌市工商局没收并销毁,同时对被告处以14万元人民币的重罚。2、原告在诉状中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因侵犯商标权的外墙漆产品、半成品以及包装桶和使用说明书等均已被南昌市工商局查扣、

没收并且在2008年12月12日就已经实施了销毁,而且被告自从受到南昌市工商局查处后,就没有再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来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3、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其20万元经济损失的诉求过高,且无证据加以证明。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被告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侵权的产品数量和价格,最后依法认定被告的非法经营额才47980元。而依据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的20万元经济损失请求显然不合法也不合理。同时原告没有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经济损失请求的合法有效的证据。依据上述理由,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阿克苏诺贝尔广州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注册商标核准证书,证明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荷兰)所注册的“来威”商标已获得国家工商总局的核准注册,编号1092327,该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

证据二、授权书2份,二1证明阿克苏诺贝尔公司在中国使用“来威”商标已获得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二2证明获得向侵权人追索经济赔偿的授权;

证据三、《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四海公司生产的“来威”成品为假冒产品,使用“来威”注册商标,已被执法机关认定为侵犯了“来威”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证据四、2008年11月6日南昌市工商局(2008)第009号《扣留财物通知书》及《财物清单》,证明被告四海公司生产“来威”商标标识的外墙漆的事实依据;

证据五、市工商局2008年11月6日在四海公司拍摄的生产现场照片8张,证明工商执法部门在被告公司现场,查获标有“来威”注册商标标识的15公斤装空桶1630只、“来威”水性外墙封固底漆133桶、“来威”工程外墙底漆119桶、“来威”耐候宝外墙漆102桶以及制造“来威”注册商标标识的激光印字机一台、成品“来威”商标标识、“来威”产品合格证、“来威”外墙漆说明书8份等的侵权违法事实;

证据六、工商行政执法部门对四海公司相关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三份,证明四海公司总经理涂有金、技术人员许其兵、公司会计项涛对侵犯“来威”注册商标的事实予以认可的事实依据;

证据七、“来威”产品价格单一组,证明四海公司制假利润是179497元;

证据八、被侵权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04429.6元:(1)律师费2万元;(2)调查费1.5万元;(3)机票14张,共计7863.6元;(4)住宿费7109元;(5)诉讼费4300元;(6)被告的违法获利,共计150157元。

四海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1使用来威商标授权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授权书是在2006年12月签发的,但是授权期限在2006年1月1日就开始使用;对证据二2获得向侵权人追索经济赔偿的授权无异议;对证据3、4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持有异议:该决定书很明确的讲明非法经营金额是47980元;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恰恰证明被告是应案外人的要求生产的,不是主动侵犯商标权;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7的产品价格单应是产品订货单及付款单一份,产品订货单签订日期是09年12月24日,而原告诉讼被告的纠纷发生在08年11月份,存在价格可比性的问题,该合同没有提供原件,并且是自然人签订的合同;证据8中,对(1)有异议,代理费是虚假的,是原告编造的,违反了江西律师收费标准,并且原告没有提供律师代理协议;对(2)的知识产权服务协议三性均有异议,对广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具备调查的营业范围,是否在工商部门进行了合法

登记提出疑问;对(3)的两张580、650元机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可以选择更便宜的交通工具,且原告没有提供机票的原始票据,对(4)的住宿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费用的合理性有异议,对新余悦华商务酒店的费用有异议,与本案无关;对(5)有异议,其计算方式、方法及结果均是不真实的,原被告共同认可南昌市工商行政处罚当中确认销售数量205桶,但原告计算销售数量是354桶,按法律规定计算损失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依据被告获得的利益,另一种是被告单位的单桶利润乘以销售的数量,但原告是按销售价乘以销售数量来计算的。

本院认为,四海公司对阿克苏诺贝尔公司经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的来威商标以及阿克苏诺贝尔广州公司获得向侵权人追索经济赔偿的授权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一、二予以确认;四海公司对关于南昌市工商局对其生产侵犯“来威”商标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三、四、五、六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七中的知识产权服务协议以及调查费15000元,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不予支持;证据七中的律师费、机票、住宿费本院将以维权过程中的合理费用为原则来确定;证据七中的阿克苏诺贝尔广州公司以其自身产品的销售价格来确定四海公司的违法获利不当,不予支持。

四海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款书,证明被告已经履行了14万元的罚款。

阿克苏诺贝尔公司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对四海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查明事实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注册第1092327号“来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涂料,漆,油漆,媒染剂,商标专用使用权期限自1997年9月7日至2007年9月6日,2008年2月26日,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6日。2006年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授权阿克苏诺贝尔公司在相关注册商品上使用附件1中各商标(包含本案涉案商标)。

2008年11月4日,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阿克苏诺贝尔公司投诉,反映南昌县东新乡木材市场旁有一生产假冒“来威”注册商标外墙漆的工厂,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8年11月6日立案调查。经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四海公司自2007年12月在南昌县东新乡木材市场旁租用房屋进行外墙漆生产。2008年8月,四海公司使用一龚姓男子提供的包装桶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并按照龚姓男子的要求擅自灌装印有“来威”商标标识的外墙漆,自2008年11月6日时止共生产354桶,销售205桶。其中生产“来威水性外墙封固底漆”133桶,销售了100桶,销售价100/桶;生产“来威工程外墙底漆”119桶,销售了100桶,销售价120元/桶;生产“来威耐候宝外墙漆”102桶,销售了5桶,销售价200元/桶,非法经营额共计47980元。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四海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洪工商公处字(2008)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四海公司作出没收并销毁依法扣留的标有“来威”商标标识的外墙漆149桶、包装桶1630桶并罚款人民币140000元的行政处罚。四海公司于2008年12月16日向国库上缴140000元。

本院认为,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在第2类“涂料、漆、

油漆、媒染剂”等商品上注册取得第1092327号“来威”商标,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阿克苏诺贝尔涂料国际有限公司授予阿克苏诺尔装饰涂料公司(广州)有限公司使用“来威”商标并授权其向侵权人追索经济赔偿。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四海公司侵犯“来威”商标权的行为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后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如何确认。

关于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四海公司的行政处罚并不能免除四海公司因生产侵犯“来威”商标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四海公司的侵权行为对“来威”商标声誉造成损害,阿克苏诺贝尔公司要求四海公司在《江西日报》和《广州日报》除中缝外的版面上向阿克苏诺贝尔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如何确认问题。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阿克苏诺贝尔公司主张以该公司生产的来威油漆出厂价格乘以四海公司已销售的假冒来威漆桶数进行计算,即150157元,本院认为,阿克苏诺贝尔广州公司的产品出厂价格不等同于四海公司销售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故该计算方式缺乏法律依据,不予认可。本院将结合四海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经营规模、“来威”商标的声誉等因素综合考量。阿克苏诺贝尔广州公司还主张四海公司赔偿其维权过程中的费用共计49972.6元,除去本院未认可的15000元调查费,阿克苏诺贝尔广州公司的其他维权费用将以必要、合理为原则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西四海涂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1092327号“来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江西四海涂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阿克苏诺贝尔装饰涂料(广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5000元。

三、驳回阿克苏诺贝尔装饰涂料(广州)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长 曹成云审 判 员 罗云奇审 判 员 裴重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静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江西四海涂料有限公司承担2300元,阿克苏诺贝尔装饰涂料(广州)有限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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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省高院信息办编制 目录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目录 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 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 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 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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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6〕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 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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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业绩评定、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等全部是由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进行管理和支付;三年代管《劳动合同协议书》等同虚设,为此,其多次向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提出废除三年代管《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要求,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答复:只不过是为了应付上级,你们仍是公司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以及福利待遇仍由公司按照原来的标准不变由公 司支付,委托中亿石油公司只不过是让中亿石油公司代发工资、跑腿代缴社会保险费而已,不会影响你们的实体权益,再废除三年代管《劳动合同协议书》没有必要。就这样拖至委托三年的代管《劳动合同协议书》期间届满,其未再续签委托代管《劳动合同协议书》,至今其仍留在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工作,其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及福利还由该公司支付。由于成绩突出,其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为切实保护其今后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其才申请确认2007年6月1日之后与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其的申诉请求。其认为裁决是错误的,理由为:一、其虽然曾与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签订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并不排除签订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后不能再与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形成新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以其在2004年4月1日曾与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签订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而认定2007年6月1日以后其与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再次形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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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盘资源: 例如,https://www.360docs.net/doc/1f15995677.html,/,通过检索可以搜索出网盘内的文件,但因国内网盘管理比较混乱,所以资料比较混乱。 网盘资源+检索语言: 例如:在搜索引擎里(以Google:http://www.gusou.co/) 输入:site:https://www.360docs.net/doc/1f15995677.html,证据法(本文所出现的检索语言标点符号和空格必须为英文输入法输入) 这个检索方式以前是可以在百度进行检索的,但现在百度已经和谐了,所以要在google里进行,这里提供一个地址: http://www.gusou.co/ 网络资源定位检索: 以下方法任何检索网站都可以使用,但谷歌效果好很多 在检索栏里输入: filetype:pdf+XX(注意标点和空格必须以英文输入法输入) filetype:doc+XX filetype:xls +XX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

最高法发布: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 规范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 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 年前。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 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92 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文书包括法院制作和当事人参考使用两大类。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诉讼活动,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反映诉讼结果的最重要载体; 是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 是展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司法产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定位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对诉讼争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当事人实现其实体利益提供依据,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结论。法官通过在裁判文书中分析说理,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示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终局性。裁判文书不是对诉讼全部活动的完整展现,而是司法过程的提炼和总结,是审判成果的结晶,是司法公正重要的载体和最终体现。基于以上定位,民事裁判文书样式主要突出以下特点和内容: 第一,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突出不同审级特点。诉讼文书样式修订,遵循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判决书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说明法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理由。强调裁判文书制作要从完善审级制度出发,明确一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上,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审判决书应当 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实现二审终审; 再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依法纠错、维护司法裁判权威上。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doc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6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 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2A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文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仰坤,男,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晖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序,男,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24楼1206号。 原审被告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2号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香。 上诉人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凯立德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8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凯立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石磊、侯仰坤; 被上诉人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地万方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晖春、杨建序到庭参加诉 讼,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简称中微恒业中心)书面表示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长地万方公司对自己制作完成的《“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简称《道图》)享有著作权,在他人侵害其权利时有权请求给予著作权保护。现其主张凯立德公司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 子地图(335城市)》(简称《335图》)抄袭其《道图》,凯立德公司予以否认,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 实作出判断,经将《道图》与《335图》比对可见,《335图》中至少99处错误与不规范之处与《道图》 相同,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作品的雷同,但前提是需经作者各自创作完成,而不是基于未经许可对他 人作品的使用。就涉案导航电子地图而言,虽然相关的道路、结点、行政区划、地物要素、道路名称等 信息要素是客观的,属于公共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等具有创作的属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关导航电子地图的信息采集和注记国家没有明确规范,企业据自己作业情况制作完 成,即会体现出企业自己的制作风格、特色。外业采集中因不同人对相关信息感受不同,决定了对同一 区域采集、选取信息和注记的不同,不同的企业不可能存在大量基本信息之外的雷同,如在信息筛选取 舍数量、内容、表达方面,特别是在错误及不规范方面的雷同。由于当事人双方属于国内为数不多几家 从事电子导航的企业,企业间相关的产品信息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均有公示,凯立德公司有能力接触并了 解到长地万方公司的《道图》作品,对于上述雷同事实是否源于创作,其有责任提供证据给予证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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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海民初字第21789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IV区4号永丰商业中心2号楼B座。负责人吕国清,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彬,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育新,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职员。被告徐倩,女,1985 年1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石铁成,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石英男(系北京市友四方浴池业主),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与被告徐倩、石铁成、石英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石铁成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经公告送达,该裁定已于2014年1月8日生效。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依法组成由法官柏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闫少梅、祖砚铭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彬、王育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倩、石铁成、石英男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农

商行海淀新区支行起诉称,2008年3月17日,徐倩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借00070《借款合同》,向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借款10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月利率为6.93‰,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借款逾期后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逾期罚息;未按合同约定清偿的借款利息按逾期罚息率计收复利。同日,石铁成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抵00070《抵押合同》,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三区15号楼1318、1011房产(京房权证丰私字第68070号)作为抵押物,为徐倩的上述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同日,石英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北京市友四方浴池(以下简称友四方浴池)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保00070《保证合同》,为徐倩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依约向徐倩发放借款102万元。2011年3月18日借款到期后,徐倩未依约偿还借款,石铁成、石英男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会计核算系统扣收1元,徐倩尚欠借款本金1019999元以及相应利息至今未还。现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徐倩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19999元及暂计算至2013年7月11日的利息247410.40元,以及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石铁成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

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摘要]一般而言,基于司法审判权的本质要求,法院的裁判文书应该公开。在新媒体技术环境下,裁判文书上网已经日渐成为主导趋势和时代需求。但是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过度传播,并给当事人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实践中,我国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做法不尽一致。有鉴于此,应当探寻一种统一的制度路径,为上网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平衡依据。 [关键词]新媒体;个人信息保护;裁判文书公开;知情权 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审判和执行公开的规定和意见,对公开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和程序以及制度保障提出要求,各级法院也纷纷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以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裁判文书公开带来的诸多益处毋庸多言,下面先来讨论一下公开的依据有哪些。 一、裁判文书公开之依据 首先,从司法民主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实现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方式。知情权,又称获知权、知晓权、知悉权等,是公民获取有关社会公众领域信息以及与本人相关信息的权利,具体包括政府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知情权。[1]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知晓国家司法机关如何行使司法权,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的价值。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司法权也不例外。公开裁判文书可以让公众对司法权进行监督。此种监督可以预防并遏制司法腐败,促使司法官员依法公正地处理所有案件,进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从法律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我国1954年《宪法》在最高规范层面上对司法公开作了原则规定,即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现行《宪法》第125条保留了该规定。司法公开包括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形式之一,从这个层面分析,裁判文书公开是实施宪法的方式之一。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都对审判公开原则予以“法律化”,如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等。 再次,从实践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庭前公告、立案、开庭、庭审质证、编写裁判文书、宣告判决结果等司法活动的记录和反映,公开裁判文书会促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格规范其司法行为,让其不断提升自身的司法能力并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是实现公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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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杭下商初字第132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张长弓。委托代理人:张震宇。被告: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江亮。被告: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被告: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江亮。被告: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江亮。被告:童江亮。被告:龚凤梅。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下称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为与被告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珍琪公司)、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公司)、浙江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珍琪公司)、童江亮、龚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震宇,孙晓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珍琪公司、东方公司、中誉公司、浙江珍琪公司、童江亮、龚凤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起诉称:2010年6月23日,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

行与被告东方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东方公司所有的台州市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1-5幢裙楼105号、106号、107号至109号、8幢1层、9幢1层房产作抵押,为抵押权人原告与债务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的债务的清偿提供担保。有效期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4年6月22日止,担保范围:最高本金限额587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他项权证号:台房他证台字第 T0017447-T0017451号)。2011年6月22日,原告兴业银行与被告东方公司另外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东方公司所有的台州市太阳谷小区·太阳谷花园48幢的在建工程作抵押,为原告给予债务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在2011年6月22日至2014年6月21日的抵押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在抵押最高债权额12265300元内的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担保。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领取台房建台字第J0000039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书。同日,原告兴业银行分别与被告中誉公司、被告浙江珍琪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上述被告为原告与债务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的债务的清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1年6月22日至2012年6月21日止,担保范围:最高本金限额3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民申字第59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亚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秦安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谢元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雷鸣,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可口可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奥雷吉街1209号公司信托中心。 法定代表人:William D. Hawkins,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桂桥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翁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亚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庆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美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7月21日,亚庆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09年2月18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完毕。 亚庆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酷孩”与“酷儿”有明显区别缺乏证据证明。就文字本身进行比较,两者是极为近似的。其文字结构相同,均以“酷”来修饰其后的名词,“酷”字是最能引起相关公众注意的。尽管“孩”和“儿”在字音和字形上有区别,但“酷孩”与“酷儿”的含义均为“时尚的小孩儿”,含义一致。二者仅在商标较不重要的部分有所区别,且已经造成混淆,故应为近似商标。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保护“酷孩”注册商标的权利,原审法院仅考虑“酷孩”与“酷儿”两个商标表面的音形义的区别而不考虑“足以混淆”的结果。可口可乐公司无视“酷孩”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大规模使用与其近似的“酷儿”商标,使公众足以认为使用“酷孩”商标的产品来自于“酷儿”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在某种程度上与其有关,从而贬损了“酷孩”商标的显著性,致使使用“酷孩”商标的产品失去进入市场的能力。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可口可乐公司、申美公司停止在第32类商品上使用“酷儿”文字商标标识,销毁相关商标标识,在全国性媒体上向亚庆公司赔礼道歉。 可口可乐公司答辩称:1、“酷儿”已获国家商标局核准成为注册商标,其与“酷孩”商标不构成近似,

法律人常用信息查询网站汇总

法律人常用信息查询网站汇总 转自公众号:法边社“专业视角、客观态度、通俗语言,解析事件的法理和社会意义” 一、主体信息查询 1、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1f15995677.html,/ 2014年3月1日正式运行,目前已经能查询全部范围内任一家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具体包括公司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类型、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地、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经营状态、投资人信息、公司主要备案的高管人员名单、分支机构、清算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目前企业公示信息尚未开放查询。 2、各省、市级工商局网站 这些地方性的网站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上线之前,可以说曾发挥巨大的查询作用,这些网站以前提供过信息公示系统所查询的主要信息,如果各位实在在国家级的网站上查不到,说不定到这些地方性的查查也会有所发现。 3、各省、市级信用网 这些网站是地方性主导的,一般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办为主,如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https://www.360docs.net/doc/1f15995677.html,/、浙江

企业信用网https://www.360docs.net/doc/1f15995677.html,/等,基本信息都有,但如需要更全面的如年检信息、对外投资信息、商标、变更、劳保等信息,则可能需注册会员资格等。本人在实务执业中,发现基本上各个地方都有类似的网站。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1f15995677.html,/ 该网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所有领取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信息,显示与实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完全一致。这个网站居然可以打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 5、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1f15995677.html,/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1f15995677.html,/仅适用于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公众公司 该网站无需注册,可查询内容十分丰富,包括该公司就各重大事项发布的公告、分红情况、财务指标、公司年报等。6、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1f15995677.html,/ 该等网站与巨潮资讯网信息有所交叉,但侧重点略有不同。 7、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1f15995677.html,/ 该等网站与巨潮资讯网信息有所交叉,但侧重点略有不同。 二、涉诉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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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下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德森。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徐一雯。 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庆周。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9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幼戎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不能就诉争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申请对诉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出具后,本院又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德森、徐一雯,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庆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争吵,感情逐渐冷淡,2013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由于原告明确表示婚前购买的现代景苑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于是被告方提议婚姻与财产问题分开处理。

原告与被告的财产问题主要有三点:第一,现登记于原、被告两人名下的现代景苑X幢XXXX室房产实际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该房产实际系原告婚前独自购买,早在2008年10月原告就与开发商订立了购房合同并在当时支付了85万元的定金及首付款,剩余35万元每月2775.08元的按揭款项也一直是原告归还。只因2011年颁发产权证时按当时的政策发证部门对买房者已婚的要求必须将配偶 名字一并登记在产权证上,所以产权证上会有被告的名字,但实际被告由始至终未对该房产出资过,房产非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第二,为装修现代景苑房屋,原告通过家人借款15万元,该笔款项全部在被告手中,但装修初期被告就因一些琐事与原告争吵后撒手不管装修事宜,最终装修只得由原告的家人另行再筹措资金帮助处理,但这15万元装修款被告至今未归还。第三,两人曾一起以被告名义购买过一款20万元的理财产品,该20万元中有5万元是原告的个人存款,要求被告一并归还。综上所述,诉请判令:1、杭州市下城区现代景苑X幢XXXX室房产归原告所有;2、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款15万元;3、被告向原告返还存款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乙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冷淡症结在于原告父母对儿子婚姻干预过多,尤其是涉案房屋装修好之后,被告因无力承担房租几度要求搬进去居住却遭到了原告父母

判决书与裁判文书的区别

判决书与裁判文书的区别 一、判决书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 (一)规范性。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最高法院制订了规范、标准且实用的各类司法判决的文书样式。因此,各类判决书的写作程式,应当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制作判决书的规范要求。简言之,司法判决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印制规范。 在技术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字体规范,即法院名称应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用1号宋体字,案号及正文应用3号仿宋体字。 二是要求标点符号规范,即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三是要求数字规范,即按照《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司法文书的特点,正确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 在印制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用纸规范,即司法判决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

二是要求文书版式规范,即文书每页一般应为23-24行,每行28-30字,页边距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页脚居中或靠右位置标注页码。 三是要求装订规范,即司法判决正文为两页以上的,应使用在左空处粘贴的方法,不能用订书机装订。规范严谨的司法判决必须符合上述标准。 (二)创新性。各类案件之间、相同种类的具体案件之间千差万别,因此判决书不能拘泥习惯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应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所谓创新,指的是适应案件变化的特点,为强化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而在文书制作方法上所做的变革。创新并不是对技术规范或印制规范的改变,也无现成的公式可以遵循。当前司法判决的常见病是囿于官式的呆板格式,由于欠缺对具体案件特点的考量,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套用固定的制作模式,固守传统的写作方法,使得本应无可非议的“查明”、“依据”、“裁决”的司法判决三段论模式,给当事人或公众留下了法院判决不讲理的印象。产生这种不良印象的根源,在于千篇一律的司法判决制作方法割裂了具体案件的裁决文书中各构成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具体表现为引述证据的缺失、认定事实的突兀、说理的贫乏、前后表述的矛盾、作出结论的武断、援用法律的随意等。这种缺乏创新性的司法判决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决的权威性,也对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行政和民商案件常见的创新体例是: 1、在当事人诉辩称之前,简要叙述争议事项;

中国裁判文书网简易使用指南

中国裁判文书网简易使用指南 中国裁判文书网,除拥有检索查看收藏分享下载的主体功能外,同时提供用户注册登录,建议,留言等附加功能,满足用户对裁判文书网多样的使用需求 1快捷检索框 快捷检索通过在快捷检索文本框输入关键词即可实现 (1)快捷检索支持关键词联想推荐在快捷检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后,联想推荐案由关键词审理法院当事人审理人员律师律所法律依据八个类型的信息 (2)快捷检索支持拼音检索,包括全拼和简拼 (3)裁判文书网支持检索记录自动保存裁判文书网可以保存最近五条检索记录 2高级检索窗口 高级检索通过在高级检索窗口中填写多个信息项来实现 高级检索可以实现多个信息项组合检索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检索中提供全文案由案件名称案号法院名称法院层级案件类型审判程序文书类型裁判日期审判人员当事人律所律师法律依据等共计15个信息项的检索,从而实现多信息项组合检索功能 3在结果中检索 裁判文书网支持在结果中无限次检索在列表页检索框中输入或选择新的检索条件,默认在当前检索结果的基础上检索裁判文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会展示哪些内容?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分别在列表页和全文页展现 1在裁判文书列表中,除展现符合检索条件的裁判文书外,还有关联文书以及分类引导树的显示 (1)关联文书 关联文书通过文书案号,将一二审文书关联在一起显示,客观完整的展现案件的最终结果关联文书会显示文书的审理程序审理法院案号裁判日期结案方式五项信息 (2)分裂引导树

列表页左侧,分为关键词案由法院层级地域及法院裁判年份审理程序文书种类七种分类引导 2在裁判文书网全文页,除展示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还有裁判文书关联文书目录概要的展示 (1)关联文书 全文页的关联文书展示与列表页关联文书相同的内容 (2)目录 用户点击全文页的目录图标,会展开当前裁判文书的目录;点击目录中的段落名称,会自动定位到裁判文书的相应位置 (3)概要 用户点击全文页的概要图标,会展开当前裁判文书的基本信息和法律依据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收藏功能如何实现? 在用户登录状态下,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将检索条件收藏为查询模板将裁判文书的收藏至案例包以及对查询模板和案例包的增加删除查询名称修改 1查询模板 在登录状态下,在列表页中点击收藏检索条件按钮,可以将当前检索条件收藏至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查询模板 登录用户可以在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查询模板中可以实现对查询模板的查询删除名称修改;点击模板名称链接,可以跳转到以该查询模板为检索条件的列表页;点击个人中心-我的 收藏-查询模板中的查询模板列表中的查看信息,可以查看用户从上次登录到此次登录期间,该查询模板条件下,新增加的文书数量 在登录状态下,在列表页中点击收藏,或批量收藏按钮,弹出选择案例包窗口用户选择或新增案例包,可以将文书收藏至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 登录用户可以在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中可以实现对案例包的查询删除名称修改 登录点击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中的案例包名称,进入收藏文书列表页,可以查看下 载收藏的文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下载功能有哪些实现方式?

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数据呈现与思考——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调查与分析

调 查 报 告 56 档案管理 2/2019 总第237期 1 引言 自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以来,与“档案”相关的司法实践一直没有中断过,但只能从期刊报道中获得少量案例。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为我们获取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提供了便利条件。“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司法裁判文书全文中含有“档案”一词的案件始见于1997年,截至2018年9月19日共计675005篇。而案件名称包含“档案”一词的案件最早出现于2006年,截至2018年10月28日共计956篇。这就为开展与“档案”相关的司法实践调查分析与定量研究提供了数据来源。 我们认为,运用数据分析的方法,对我国与“档案”相关的司法实践进行定量研究,从宏观上了解和掌握“档案”司法实践的总体现状、特点与趋势,不仅能为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和档案馆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提供参考,更有助于档案法学研究内容的拓展。 2 数据来源、检索说明与研究指标 数据来源:数据样本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自带的检索系统。 检索条件:检索项=案件,检索词=档案,检索时间2018年10月28日。 检索结果:共得到样本956个。 研究指标:使用裁判年份、案由、法院层级、审判程序、裁判文书类型、关键词六个指标项。 3 数据呈现及初步分析 3.1 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年均92件,整体呈上升趋势。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年度数量 及占比,见表1。 表1 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年度数量及占比 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数据呈现与思考* ——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调查与分析 摘 要:2006-2018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件名称包含“档案”的裁判文书956篇,年均92件,整体呈递增趋势。案由以民 事为主,行政、刑事为辅。案件多数集中在基层,各层级法院裁判文书数量与法院层级高低成负相关关系。不同审判程序产生的裁判文书数量与案件审理次数成负相关关系,以一二审为主。裁判文书类型以裁定书为主,判决书为辅,内容主要与公民和法人及其财产、合同协议、权利、权益、行为相关。数据表明,司法实践中涉及档案的案件数量较大,档案司法研究已是档案学界与档案业界需要共同面对的现实课题。档案学界应当着力于“档案司法”概念化,关注档案司法实践,将民事档案司法活动纳入“档案司法”研究的范围。档案业界应当强化全面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职,加强全员依法行政行事教育。 关键词:档案司法;裁判文书;定量分析 Abstract: In 2006-2018, there are 956 cases of refereeing documents containing the name of "archives" published by the"Chinese Judgment Document Network", with an average of 92 cases per year, showing an increasing overall trend. The case types are mainly civil cases and supplemented by criminal cases and administrative cases. Most of the cases are concentrated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and the number of court judgments at each level is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the court level. The number of judgment documents produced by different trials procedures is negatively correlated with the number of trials, and the first and second trials are the main ones. The types of judgment documents are mainly based on the ruling, and the judgment is supplemented. The content is mainly related to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their property, contractual agreements, rights, rights and interests, behaviors. The data shows that the number of cases involving archives in judicial practice is large, and archival judicial research has become a realistic issue that the archival academic community and archival industries need to face together. The archives academic community should focus on the conceptualization of "archive justice", pay attention to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archives, and incorporate the civil judicial activities of archives into the scope of "archive justice" research. The archives industry should strengthen its performing duties in accordance with law, regulations, procedures, and strengthen the education of all members in conducting administrative activities according to law. Keywords: Archive justice; Judicial judgment documents; Quantitative analysis 陈忠海,吴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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