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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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作者:林志辉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年第12期

摘要:我国2005年修订通过的公司法中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

任条款。但公司法的该项规定有何法律意义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文如何加以适用,仍存在争议。本文对上述问题,发表个人看法,从而求教于法学同行。

关键词:社会责任强制性条款任意性条款

1 建立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现实性

随着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以及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在推动世界各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假货问题、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上述问题的出现反映了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导致的公司资本家们的盲目追逐私利的片面思想。

伴随着人们对上述问题的深入思考,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也逐渐被得以清醒的认识。美国学者谢尔顿1924年正式提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这一命题,他提出应将公司发展的战略及产业的发展与内含道德因素的公司社会责任联系起来,公司的利益区别于地区利益和社会利益,而后者从价值上远远高于公司的利益,一个公司不能仅仅专注于公司利益,而置社会利益和包括消费者、劳动者等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不顾。

谢尔顿提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命题后,从美国和欧洲开始,许多国家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予以立法上的回应,表现出对公司社会责任的高度关注和对公司漠视甚至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欺诈、误导甚至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欺诈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种种行为的否定和不满。他们同时认为这些严重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问题,固然与社会整体的诚信体系和缺乏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具有直接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与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缺失也不无关系。

后来越来越多的经营者、立法者以及司法实践部门的人纷纷主张引入利益相关者来参与公司的管理,并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作为对公司和股东的诚信和守法的评价机制。

2 构建公司社会责任的重大意义

2.1 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有利于公司、股东、利益相关者形成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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