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伦理思想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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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伦理思想的比较

中西方伦理思想的比较

——以人性善恶为例

摘要:由于各种因素,中西方对于人性善恶的伦理思想,有着不同的看法。由此,导致了中国普遍采用德治,而西方普遍实行法治。就历史发展趋势来看,法治明显优于德治,但也要德治的辅助,即依法治与依德治国要有机统一起来。只有这样,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关键词:中国西方伦理思想人性善恶德治法治

前言

西方文化以人性本恶为理论依据,对人作自私好得的“经济人”设定,所以形成了一系列严整的外在控制手段,这种控制以权威、强制、督促乃至惩罚为手段。与此相关,以儒家为代表的东方文化则从人性本善出发,对人作“道德人”的设定,并由此形成了以道德教化启迪良知为主要实施手段的社会控制之道。在儒家看来,这种社会管理之道不仅治标而且治本,因而是社会管理与控制的根本之道。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中国传统的性善说构成了汉代以来历代统治者“德治”思想的理论基础。这个思路与西方传统的性恶论背景下的“法治”之形成了鲜明的反差。1

一、人性善恶学说

我国的“德治”与西方的“法治”形成的根本是中西方伦理思想中,关于于人性善恶问题有着不同的认识的结果。在不同的自然、历史、文化条件下,人性本善与人性本恶两种伦理思想为基础分别在我国和西方文化中受到普遍的认同,进而影响到我国的“德治”与西方的“法治”的发展。

(一)我国性善论的起源

性善论。所谓的人性本善, 是指每个人在本质上都具有向善的可能, 而不是说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会自然而然地走向善。其以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孔子、孟子为代表人物, 主张人性本善。认为人性本善, 人所以变坏是由于受到外界物欲的诱惑, 乱了本性。人出生后, 如果能保持善性并加以发扬, 就会成为善人至于圣人,“人皆可以为尧舜”。主张用礼义教化来弘扬人的善性。这使得管理者要重视养, 使自身素养得到了提高, 从而在管理工作中表现出以善为本的“仁政”, 从而以自身的“善端”来带动被管理者“乐其乐”、“忧其忧”,上下相互协同共同实现管理目标。2

我国古代关于人性善恶的思想源于孔子。孔子提出了“性相近也,习相远。”然而,真正提出“性善论”的则是孟子。他指出“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并进一步提出每个人与生俱来具有善性。孟子提出性善论,并非指人没有恶性,而是指人具有与生俱来的“善端”。

尽管我国古代有“性善论”与“性恶论”的争论,如荀子和韩非子便把道德看成是后天才有的思想,主张人性本恶。但无论是荀子还是韩非子,当性恶论论及君主时却都采取了回避的方式。“性恶论”思想家无法回避君主的性恶问题,君主的统治无法获得合理的解释,也导致了君主无法接受这样的人性假设。在我国因为没有像西方那样与王权分庭抗礼的宗教力量,一种思想要为大众接受必须获得王权的肯定。“性善论”圆满地解释了王权统治的正当性,得到了王权的肯

1张应杭:《伦理学概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版,第20–21页。

定。“性善论”认为天子是至善的代表,具有与上天一般高洁的道德修养。普通百姓的善性则良莠不齐,因而需要天子的教化,需要服从天子以形成稳定的统治秩序。

西汉董仲舒迎合了这种王权的需要,进一步发展了孟子的“性善论”。董仲舒将自己标榜为孔孟的传人,总结了先秦时期各家的人性理论,吸取了儒家的人性思想,提出了“性有善端,心有善质”。从此,“性善论”便在我国社会受到了普遍的认可,天子统治的正当性也得到了合理的解释。

(二)西方性恶论的起源

性恶论。所谓人性本恶, 是指性恶是所固有的本性。其以荀子、韩非子等为代表人物, 主张人性本恶。如, 荀子说:“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即认为, 善是人们出世后经过教化的结果。韩非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喜利畏罪,因而主张“赏厚而信, 刑重而必” , 从而强调“法治”。而“法治”的核心在于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 即韩非子所说:“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其强调的是管理者应对人的本能欲求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 要求建立起管理制度, 树立起管理权威, 以禁止人们放纵自己的本能欲求行为, 使人们的本能欲求行为合乎善良的原则, 从而避免造成天下的混乱, 保持社会的安定。3

古希腊以来,西方思想家都注意到人性之中既有善的一面,又有恶的一面,但往往将恶作为重点来论述。而“法乃善良公正之术”,当恶的一面暴露出来时,只有法律对其约束,才能保持善良和正义。柏拉图曾一度主张“哲学王”的治理模式,然而到其晚年也转为支持法治。他认为并非每个统治者都能成为“哲学王”,而法治却能保持一种稳定的公平正义标准。在《法律篇》中他指出,“法律是促使文明产生的力量,如果没有这种力量,让人性听其自然,人就会成为最野蛮的动物,统治者在没有成文法典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可以随意司法。”因此,法治比人治更佳,应重视法治的作用。

西方先哲仅仅提出了基于“性恶论”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性恶论”真正被西方人广泛接受还是依赖于基督教宣扬的“原罪论”以及盛极一时的罗马帝国(公元313 年,罗马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并且宣布其为国教)。因为西方人的文化传统主要是宗教信仰传统,基督教在近2000年的漫长时间里一直强有力地支撑着西方人的精神世界,而“原罪论”便成为了普遍的信仰,也成为了西方法治形成的坚定的思想基础。因此,基督教圣经与基督教神学关于人性本恶的观点也为西方人所广为接受。

在近代,自由主义国家起源理论奠基者霍布斯,通过描述自然状态下人性的卑劣,体现出其在人性论中“性恶论”的主张,为建立国家强大权威的提供了绝对理由。洛克基于“性恶论”提出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认为立法权高于其它两权,但立法权仍要受到人民的制约,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孟德斯鸠继续了这一思想发展,在《论法的精神》中正式提出“三权分立”,对西方政治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之后,美国的宪法之父们则始终追随孟德斯鸠的观点。正是将人性本恶的因素考虑进来,麦迪逊认为人总是自私的。因此,为了避免权力腐化所造成的集权专制,就有必要从制度上加以防范。美国的分权设置就是完全立基于人性恶的基本判断。这种制度的防范还体现在近代宪政主义的分权与制衡、有限权力的政府模式上,即政府必须在代表民意的议会和独立的司法机构的

共同监督之下行使其权力,同时三种权力之间相互制衡。4

二、人性善恶假设下中西方社会管理的差异

中西方在人性善恶观假设上的差异,在社会管理上也大相径庭,突出表现是中国以德治为根本,西方以法治为根本。

在坚信人性本善的中国,孟子认为人生而具有善端,这种善端是指人自身有为善的苗头,即具有自我觉悟、自我行善的可能性,这种苗头如果不加以培养,就会消失。并且,人在成长中会受到外界的各种诱惑,必须通过不断的教化,使人的善端成为善行。因此,孟子认为人的行为调节应当主要通过伦理的形式而非法律制裁,他主张借教化以维持统治秩序,他相信人的行为可以通过教化与感化矫正,自觉地遵从道德约束。所以,中国少有法治主义传统,中国古代法律也被仅仅是作为一种“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中国古代社会的法是有等级性的,并非人人平等,它是以情理为基础,强调人的主体性、灵活性。这就形成了中国几千年来在社会治理与调控方面的德治主义,这是一种社会控制的理想图式。

与中国不同,在抱持人性本恶这一基本信念的西方国家认为,人性的恶是无法靠个人自身的力量控制的。要控制人类恶的本性,必须依赖于一种普遍的、强制的外部力量来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这就是法律。正是因为对人性恶的警惕,西方国家反反复复用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来治理社会。从这一点来看,法治是西方社会的必然。在法治社会里,一切都受法律制约,一切都靠法律规范调节,一切都依法律维护。法律在西方政治生活、社会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并且拥有至上的权威。因为他们认为只有把权力交给法律,才能制止人性恶的干扰,使人性的恶无法发挥作用。

中西方在社会治理与调控方面所表现出的德治主义与法治主义的差异,源于二者对人性善恶的设计不同,德治主义建立在相信人性本善的基础之上,是一种“信善靠善”的社会调控机制; 而法治主义则基于人性本恶的认识,是一种“知恶防恶”机制。5

(一)中国的德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受"性善论"影响较大,"人之初,性本善",即所谓的每个人本质都是好的,是善的,是利于社会前进和稳定的,偶然的违法行为也只是自我修养的不足。所以,民众崇尚道德修养,认为人与人之间以及权力仅仅依靠道德约束就够了。民众对于正义的期待,往往不在于法律规范本身而是寄希望于官吏的廉洁正直和天子的圣明,人们更加乐意相信圣君贤相高尚的品德以及由此产生的贤人之治。人们对权力乐观的态度和对法律的非理性审视,造成了泛道德主义的产生。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了冲突,无讼、息讼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目标,在他们看来,相互之间的和谐、稳定才是最重要的。国人习惯以礼来维护和谐并认为君权是法的核心,法只是处于附庸地位,只是人格化的统治工具。相应地,在现实生活中,形成以刑法作为基础,以官僚法为支撑,烘托君权的法律制度。对民众而言,国家法形同虚设,民间法占据主导地位。

法国著名比较法学者勒内曾经说过:中国人民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法律制定些什么规则,不感兴趣,也不愿站在法官的面前去。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他们不要求什么权利,要的只是和睦

4张爱军、韩影:《性恶论假说与权力制约路径的选择》,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四期,第84–87页。

5黄芳、张帅:《中国性善论与西方性恶论对治理我国公务员腐败问题的启示》,《理论探讨》2010年第15

与和谐。6

(二)西方的法治

与中国的法治传统以"人性善"为逻辑起点建立的人治模式相比较,西方是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建立了先进的法治模式。在西方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是最高的统治者,任何人必须服从法律,形成了以权利的保护和权力的限制为核心的法治模式。其深层次原因在于西方传统法律文化认为人性本恶,人性已经腐化并充满邪恶,而且这种邪恶还可能膨胀,从而给社会带来巨大灾难。所以,人们对任何人包括自己的人性充满了不信任,极不信赖所谓的贤人之治,认为仅仅依靠个人的自身的修养是无法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西方人认为人性是恶的,而权力是恶的平方"。因此,西方社会特别注重通过有效而良好的规范和制度来限制和引导人的邪恶本性,使其不过分危害社会发展,沿用至今的法律制度也充分体现了防恶目的,形成了依靠理性、科学的法律制度制约权力的观念。正如西方法律谚语所说的: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所以,西方国家中法律的出台有其鲜明的目的:公法之设在于防止公权力的滥用,私法之设在于抵御公权力对个人的侵犯。西方社会其政权的组织形式大部分是三权分立,即立法、司法、行政分离,三者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以及特别重视程序的公正正是基于以上的考虑。7

三、如何看待中国的“德治”与西方的“法治”

以历史发展的潮流来看,西方建立于“性恶论”基础至上的“法治”更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从而在近代和现代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相比之下,我国在“性善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德治却在近代遭遇了重大困境,严重地阻碍了我国社会的发展,成为我国近代落后的一大原因。8

1、“性善论”之恶果:

由于人性在现实中受到自身各种自然欲望和纷繁复杂的客观环境的限制,"人性的向善之力较之趋恶之力要脆弱的多。" "性善论"以极为蛊惑的视野扭曲了民众看待保持社会进步的制度机制。

(1)阻滞现代法理念的基本因素的发展

“性善论”重伦理,讲宗法,排辈分,如此重视身份规则势必导致个人人格依附于国家或者家族,则不利于平等、民主、自由、人权等法律观念基本因素的培养,而这些价值追求恰恰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现代化的法治,必须以提高民众对人格和人权的理性认识,才可能促使私法领域的长足成长,使得公法私法领域相得益彰。

(2)崇尚贤人之治,致使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

“性善论”强调人的自身修养,只要诚心修身则无胜而不往。统治阶级往往利用“性善论”来宣扬贤人之治,并对权力进行神化,刻意加强了君主至上的而又是善的权威。民众也愿意相信统治阶级为政以德,积极向善,普遍认为权力不受限制,也不必制约,法律更多的是一种潜在的威慑。事实上,离开了法律制度的约束,人性就会脱离监督,人性向善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民众所追求的贤人政治最终会毫无例外地滑向无情的人

6翟帅:《浅析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建设——以"性恶论"为逻辑起点》,《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5期第134页。

7翟帅:《浅析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建设——以"性恶论"为逻辑起点》,《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5期第134页。

8董超:《中西方人性善恶语境下的权力和权利》,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10 年6 月第3 期,第68–69

治深渊。因此,实现法治现代化,必须消除滥用权力的空间和侵犯个体权利的可能,必须健全对权力的制约机制。

(3)泛道德主义的产生,国家法形同虚设

“性善论”强调人人内善,而是否符合善所参考的标准是统治阶级宣扬的”礼”。社会上诸多矛盾通过礼这个标准来解决,但是"礼"的内涵与外延模棱两可,具有不确定性,泛道德主义运应而生,封建社会提倡的"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等等就是鲜明的例证。道德和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两种手段,二者在本质上截然相反。道德以人的良心为基础,以利他为内容,具有自律性;法律则依赖国家强制力,以制恶为内容,具有他律性。二者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可替代,否则维系社会稳定的力量变得薄弱不堪。世俗社会的是非曲直若以"礼"为评判标准,国家法就必然形同虚设,更不必提法治的现代化。

1、重构法治现代化的前提及意义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构筑法治社会的基础,西方法治实践历程充分证明了"没有这个由文化到政治,由抽象到具体制度的转化,就不会有近代法治"。要实现法治的现代化,必须摒除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反向力量,树立理性的法律观念,即以"人性恶"理念为逻辑起点的理性法律文化。以"人性恶"为基础的法律文化有利于引导构建权力部门相互制约机制,最终达到民主政治的目标;有利于克服以政策代替法律,改变立法主体混乱和法律缺乏统一性的局面;有利于改变"法律走私"现象;有利于消除法律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实现极其低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乱究的现象大量存在;有利于改变民众对法律表现的冷漠和排除心理以及增强民众对法律失去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经过理性且科学的法律文化意识的培养,最终权威会趋于减弱并受到质疑;习惯的力量得到分散;民众崇尚法律,忠诚于法律;法律成为共同的信仰。9

结语

基于对中西人性善恶理论的分析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单一的德治或法治都有各自的局限性,法治能够约束那些无法用道德教化的人,但我们不能因此迷信法律制度,因为法治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且不说法律制度必然存在漏洞,即使法律制度的设计达到完美,但是如果人自身没有觉悟,不遵守法律仍然等于没有法律,因此法律解决不了有法不依的问题。因此,在我们必须把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考虑“道德人”与“经济人”的同一性。10

以德治国为以法治国提供广泛的社会道德伦理价值基础。法律基本属性决定其必须以伦理价值为基础。法律只有与社会伦理价值取向基本吻合, 才能获得实际的普遍效力。法律制定本身并非目的, 使之化为现实的理性规则秩序才是根本所在。在一定意义上讲, 人类社会生活主要表现为两大根本领域, 即经济和伦理。换言之, 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人, 在更具普遍和根本意义上说, 是一种经济性存在和伦理性存在。前者使人类生活立足于必要的物质基础之上, 后者则为人类生活提供了必要的文化精神生活根基, 它们的统合使人类社会生活呈现文明、有序和进步状态。而后者对人类生活的作用更外显、更直接, 以至贝尔指出: “任何社会都是一种道德秩序, 它必须证明它的分配原则是合理的; 它必须证明自由和强制的兼而并用, 对于推行和实施它的分配原则来说是必要的, 是天经地

9翟帅:《浅析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建设——以"性恶论"为逻辑起点》,《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5期第134页。

10翟帅:《浅析中国法治的现代化建设——以"性恶论"为逻辑起点》,《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05期第

义的。”

法律是人类的基本行为规则, 必然要反映经济关系和伦理价值。尽管经济关系是根本性的并具有最终决定作用, 但伦理价值在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中, 也必然表现得更直接、更活跃。因为, 伦理道德不仅包括个人方面, 也包括社会方面, 不仅包括善恶美丑、是非曲直的认知, 也包括合理11总之,就历史发展趋势来看,法治明显优于德治,但也要德治的辅助,即依法治与依德治国要有机统一起来。只有这样,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11洪韬:《正确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与依德治国的相互关系》,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6月第13卷第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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