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定》存在的问题、原因与对策分析

浙江省高级人民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定》存在的问题、原因与对策分析
浙江省高级人民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定》存在的问题、原因与对策分析

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定》存在的问题、原因与对策分析

浙江省高级人民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已自2001年4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司法解释,在总结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经验和审判方式改革成果,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对证据规则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对在民事诉讼中实现公正与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在确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证据、举证责任分配。证时限与证据交换、涉及专业技术事实证据的采信和鉴定等方面,知识产权诉讼也比一般民事诉讼更为复杂,故证据问题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使知识产权审判中更好地适用《证据规定》,我们在今年对各中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定》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调研。现将调研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和整理,并试图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对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提出我们的意见和对策,希冀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适用好《证据规定》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一、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不够落实

证据交换制度为双方当事人相互交流诉讼信息、及时了解对方的攻击防御方法、防止诉讼突袭提供了程序保障,因而在维护程序公正方面意义重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多数属于证据较多且复杂疑难的案件,因此按照《证据规定》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是很必要的。通过证据交换,可以达到固定所收集的证据、明确当事人争议焦点、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做好开庭质证准备的目的。但是,由于当前法院审判任务重,更由于不少法官习惯于坐堂问案,因此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对证据交换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多数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并未实行庭前证据交换;有的法院由于由立案庭负责排期开庭,这些法院基本无法安排庭前证据交换;

2、即使实行庭前证据交换,有的法院由立案庭进行,但当案件移送至业务庭时,主审法官对庭前证据交换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并不清楚,需要对证据再次质证,导致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流于形式;

3、对证据交换的内容不明确。有的法院虽然形式上实行庭前证据交换,但仅仅是将双方的证据进行简单的互相交换,而对证据交换的实质内容是什么、如何进行证据交换等并不清楚;

4、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对于是否允许证人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出庭存有不同的认识;

5、由于被控侵权实物是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侵权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因此有些法官担心,如为了庭前证据交换而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就将原告提供的证据提供给被告,容易导致被告转移、销毁、隐匿证据,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机械理解举证时限,混淆“新的证据”与“新证据”

《证据规定》对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进行了修正,改为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以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但在实践中,有关举证期限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误区,表现在:1、对举证期限的性质理

解不当,导致对举证期限与新证据、证据失权之间的关系没有厘清。举证期限本质是指定期限,但有的法官错误理解为法定期限,因此也就经常出现过多强调举证期限,简单地以举证期限届满为由,否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新证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2、机械地理解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之间的关系,错误认为证据交换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能进行。由于在确定双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的时间上是不一致的(通常原告的举证期限早于被告的举证期限届满),故在证据交换时,一方或双方己过举证期限导致当事人不能继续提供证据,再组织证据交换也就失去意义;3、混淆“新证据”与“新的证据”之间的区别,突出的表现在双方第一次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依据案件情况第二次指定举证期限,将当事人在证据交换后就对方证据提出的反驳证据和补充其证明力的证据——“新证据”误认为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新的证据”,并以举证期限已过为由,不组织质证。

(三)释明权行使不充分,没有合理把握释明权行使的“度”

释明权是指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一项具有权利义务合并性质的诉讼指挥权,是一种法官为了明了原告或者被告主张的请求和事实情况而对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加以引导的积极行为。释明权的行使,既可以有效确保实体判决之公正,又可以极大提高审判效率。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关于释明权的行使存在着以下问题:1、法官怠于行使释明权,使当事人举证不当,或简单地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允许当事人举证等等,致使案件事实得不到查清查实,或实体处理不公正;

2、简单地理解法官行使释明权就是通过举证通知书进行告知,而不能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在庭前证据交换或庭审过程中行使释明权;

3、法官重在对证明责任的释明,而忽略了对继续提供证据的释明;

4、法官难以把握释明权行使的“度”,既担心过多行使释明权,有越俎代庖之嫌,又担心难以平衡对双方当事人的释明义务而被指责偏袒一方当事人。

(四)技术鉴定的委托不规范、不慎重

知识产权案件在查明案件事实过程中,会遇到大量涉及专业技术的问题和证据,这往往给事实认定增加相当的难度。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的技术进行鉴定,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但是,委托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目前影响知识产权案件质量和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1、对是否需要委托鉴定的考虑不慎重。在审判实践中,只有对那些确实需要借助鉴定才能搞清的纯技术问题才可委托鉴定,但由于我们的法官对知识产权审判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缺乏应有的判断能力,故普遍存在着一遇到技术问题就委托鉴定的现象;2、鉴定的内容不合理。委托鉴定的事项只能是专业技术问题,而不能是法律问题,否则就会造成法院审判权的“旁落”。有的案件在委托鉴定时,没有很好地区分是专业技术问题还是法律问题,轻率地把当事人有争议的问题都列入鉴定事项,并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判决,把应由法官自己来判断的问题也交给鉴定机构。如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把是否构成“等同”问题委托鉴定,在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中,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委托鉴定,对专利技术的成熟与否也委托鉴定等等:3、没有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格,致使鉴定结论不能令人信服。有的案件的鉴定人员,不是本专业的技术人员,也不能证明其具有能够解决需要鉴定的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4、鉴定结论的采信在程序上有缺陷。突出的问题是鉴定人员没有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主要原因是法院在委托鉴定时没有明确要求鉴定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使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时提出的问题,法官无法作出判断。当事人也往往以违反《证据规定》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不采信鉴定结论。从省高院审理的上诉案件看,有些案件上诉人所有的上诉理由都是针对鉴定结论提出的;二审裁判结果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没有采用一审的鉴定结论。

(五)对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和作用缺乏认识

现代科技的发展使更多的专业性技术问题暴露在庭审过程中,为了使法官更好地理解专业性的技术问题,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知识产权诉讼活动中聘请专家辅助人帮助其参加诉讼活动。《证据规定》第六十一条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不仅弥补了当事人自有知识的不足,保障了当事人诉讼上的正当权利,也有助于法官对事实的准确认定。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加以指导,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1、对专家辅助人独立的诉讼地位缺乏正确的认识。在调研中我们发现,有的法院将专家辅助人等同于证人,或者混同于鉴定人,甚至当作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看待;2、缺乏对专家辅助人资格的适当审查。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的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比较简单,对于该问题法官凭借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完全可以理解,但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法院不加审查就予以同意:二是对当事人申请出庭的专家辅助人本身是否具备就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资格缺乏必要、适度的审查;3、将专家意见混同于专家辅助人意见。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法院递交“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现象,该意见是有关专家对案件所涉法律的理解和论证,而不是对专门性问题的说明,且出具意见的专家在一般情况下不到庭参与诉讼;4、对专家辅助人在庭审中的活动缺乏必要的引导,致使在有的案件中,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与案件所涉专门性问题并无联系,或者超越专家辅助人在庭审活动中的作用参与法庭辩论等诉讼活动。

(六)其他存在问题

在调研中,我们还发现存在以下具有共性的两个问题:1、由于方法专利侵权和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经常涉及有关的商业秘密,因此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被控侵权人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致使难以确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因此,如何既能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又能切实保护被告的商业秘密,受案法院感到比较棘手。2、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简单地以在先刑事判决或行政处理决定为依据就认定民事侵权构成,而沿有对当事人早是否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范围以及侵权是否构成等民事争议进行全面审查。

二、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们认为,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所致

要审理好知识产权案件,不仅需要法官精通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熟练掌握各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要求法官具备知识产权案件特有的审判思路。由于知识产权诉讼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涉及的证据往往数量大、种类多、专业技术性强,因此庭前证据交换、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质证和认证及释明权的行使等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都有其特殊性。如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时,虽然从总体上看,需要权利人承担证明商业秘密存在的举证责任,但对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举证责任却是由被控侵权人承担;又如由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诉讼水平和能力的欠缺,所举证据往往达不到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因此充分和适当行使释明权,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更具有其特殊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正处于转型和过渡时期,以当事人为主的诉讼模式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审判理念还需更新

我国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对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较强的影响。虽然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处分权逐步强化,诉讼地位得到了提高,法院在庭审中的主导权弱化,但从本质上说,仍属职权主义范畴。从总体上看,

《证据规定》是建构在当事人主义为主导的诉讼模式基础之上的,因此《证据规定》的一些内容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存在着冲突。如在证据提供上,民事诉讼法实行随时提供主义,而《证据规定》奉行的却是适时提供主义,回此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从不同的审判理念出发,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提供的证据很可能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是新证据,有的却认为该证据己经失权,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同。

(三)《证据规定》本身的内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尚没有完整的证据法,在《证据规定》出台之前,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仅有民事诉讼法中的12条,这些规定非常简陋,已不适应民事诉讼的需要。因此,为了规范诉讼活动中有关的证据问题,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公布了《证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事审判中关于证据适用的一些难点问题,但是从根本上看,《证据规定》的有些内容并不明确,如证据交换制度虽然得以确立,但对证据交换的内容、形式等并没有具体规定;对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证据失权的关系也未理清;另外,有的制度虽然在《证据规定》中予以确立,但与该制度配套的其他制度尚未确立。

(四)对《证据规定》的理解过于机械

《证据规定》中有很多内容是民事诉讼法中没有的新制度,如证据适时提出制度、举证时限制度。对于如何理解这些规定,不能仅仅拘泥于条文的简单规定,而应该结合司法解释制定的本意以及法学理论知识,将单个制度置于证据规则体系中来理解。如关于举证期限的性质,虽然在《证据规定》中并没有就其性质进行规定,但从法理上分析,其性质应为指定期限而非法定期限。因此,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实践准确掌握证据交换和举证时限、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之间的关系。

(五)法官素质的原因

一是法官素质的客观原因。虽然目前我省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绝大部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甚至超过50%的人具有硕士学位(含在读),但由于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起步较晚,审判人员对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经验不够丰富,业务能力不够全面,知识结构不够合理,很少受过系统、专业培训,不适应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殊性不适应;二是法官素质的主观原因。如在审判中,法官责任心不强,怠于行使释明权,使当事人举证不当,或简单地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允许当事人举证等等,致使有些案件事实没有查清,从而影响实体公正。

三、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要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适用《证据规定》存在的问题,根本的途径是要进一步全面提高

知识产权审判法官的素质,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要使全体法官的专业素质都能适应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形势和要求,还有待时日和不懈努力。当前,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充分运用好《证据规定》,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落实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都属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多采用庭前交换证据的形式。通过庭前证据交换,要达到:1、确定无争议的事实,固定争点。庭前证据交换时,应同时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庭前交换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对于无争议的事实,主持人要予以归纳,在以后的庭审中不再质证;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强化当事人辩论主义意识,主持人可以将拟定的案件争点,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予以确定;2、庭前证据交换中涉及的具体要件事实、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可以由合议庭作出评议,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争议较大,且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相关的证明责任分配无明确规定的,合议庭可以仅对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作原则释明;3、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于证据的质证能力一般较弱(如有关公知技术的证据质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注意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期限以提高质证能力;4、庭前证据交换可以由主审人或合议庭成员主持,主持人也可依法主持调解;5、庭前证据交换应当由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业务庭进行;6、在庭前证据交换时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该证人应当在庭审时再次出庭,否则其证言不应采信;7、根据庭前证据交换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再次指定举证期限,最重要的是法官应当积极行使释明权。

(二)积极、适度行使法官释明权

释明权既是法官的职权,同时又是法官的职责。大多数知识产权案件涉及证据数量多、种类杂、专业技术性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举证往往达不到举证责任分配的要求,也由于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人较少,一般代理人的专业水平有所欠缺,特别是在我国没有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情况下,如仅有一方当事人聘请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参与诉讼时,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明显不平衡。因此,为了达到依法保护权利人利益和制裁侵权的目的,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法官行使释明权更具有其重要的作用。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法官行使释明权主要体现在:1、指导当事人提出证据材料。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责任、举证期限、举证范围和方法以及不举证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2、对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3、对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行使释明权。如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当被告以涉案专利无效作为抗辩理由时,告知被告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4、对一些重大程序事项的释明。如在当事人就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提起诉讼时,告知当事人应分别起诉;5、对其他诉讼规则的释明,如对拟制自认规则的释明。但当涉及知识产权诉讼时效、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等方面主张时,法官不宜行使释明权。

释明权应当正确行使,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因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2、中立原则;3、公开、透明原则;4、本着有利于诉讼和平等维护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的目的行使释明权。法官应根据法律精神以及对程序正义的理解,在综合考察当事人的专业技能、法律知识、诉讼经验、经济能力等方面,据情作出判定与把握,谨慎、严肃地行使释明权。

(三)准确把握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和作用

专家辅助人,既不是民事诉讼法中所讲的证人,也不是诉讼代理人,其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申请出庭参与诉讼的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进行适当的形式审查。为保持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的平衡,在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时,应当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应当在庭审前提出。

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作用主要是受当事人的委托,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同时在合议庭允许时也可与对方当事人(包括诉讼代理人、对方聘请的专家辅助人)就有关案件中的专间性问题进行对质以及对鉴定人进行质询。法官有义务在庭审过程中引导专家辅助人就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四)规范专业技术事实证据的采信和鉴定

知识产权审判中涉及的技术问题主要有两类:一是纯客观的技术问题,如产品的成分、含量或比例、产品的性能指标等。二是带有主观性的、对技术内容的法律意义的认识问题,如技术的创造性、技术特征是否等同等。

对技术问题的处理应注意掌握以下几个原则:l、法定程序原则。对于与技术问题有关的要件事实必须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当事人经过充分的诉辩、举证质证后,才能作出对技术问题的判断或处理意见,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辩论权,当事人达成共识的可直接予以认定;2、法官应尽量搞清、搞懂审判中所遇到的技术问题,并依据自己的认识做出判断;尽量分离技术问题的主观内容,实现技术问题的客观化;3、对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专家咨询、专家论证以及专家辅助人等方法解决的,应当尽可能通过这些方式解决,避免一遇到技术问题即委托鉴定的倾向。

关于委托鉴定,我们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鉴定程序的启动应尽可能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不宜由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也不应主动超过当事人申请的范围进行鉴定;2、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应当明确进行鉴定的对象和范围,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资料供鉴定使用;送鉴材料以及内容须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对于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资料,致使鉴定结论对其不利的,由该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3、委托鉴定的内容只能是技术事实,应当避免将法律问题委托鉴定;4、鉴定委托书中应当明确鉴定的内容,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鉴定方法提出一定的要求;5、应当在鉴定委托书中明确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义务、对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负责的义务。对鉴定人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可减少或不予支付鉴定费用;6、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或鉴定人员被申请回避的事实确实存在的,鉴定结论一般不予采信。

(五)正确理解知识产权诉讼中对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要求

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证据规定》第二条、第四条至第七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以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对举证责任的特殊要求,合理分配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尤其应当把握好两类特殊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一是关于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

于方法专利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完全不承担举证责任。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只有在举证证明自己享有方法专利权,对方当事人制造了相同的产品后,并说明依据自己的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是一项新产品后,才能实现举证责任倒置。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不能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除被控侵权人承认使用了专利方法外,无论其是否提出反驳,均不能免除其举证责任。另外,应当将被控侵权人提供的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据限定在必要的范围内,即以足以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与权利人的专利方法不同为必要,而不是要求被控侵权人提供其产品的全部制造方法。二是侵害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商业秘密权利人提起诉讼,首先应当提供商业秘密的载体,固定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或者秘密点,在一定时情况下,还要提供证据说明商业秘密开发形成的过程;同时,权利人证明被控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一致或非常接近,并证明被控侵权人有获取(接触)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控侵权人不能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

(六)做好知识产权审判中证据的审核认定工作

做好知识产权证据的审核认定工作,是认定权利人是否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以及被控侵权是否成立的关键,因此法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并以依法审核认定的证据所确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在目前的知识产权审判中,应当注意对以下三类证据的审核认定:

1、对通过公证方式取得的证据的审核认定。通过公证取证是当事人用来证明被控侵权人和侵权成立常用的重要手段。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公证取证,最高法院虽然仅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规定,但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参照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执行。对通过公证方式取得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初步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对于通过隐瞒真实身份取得的证据,如果不是以引诱、欺骗、威胁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不属于“陷阱取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对在先刑事判决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审核认定。在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经常提供有关行政机关的在先处理决定要求人民法院直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应当认识到,追究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与追究侵权行为行政责任的结果虽有重合,但也存在着很大差异。因此在先的行政处理决定只是一方当事人证明侵权行为存在的初步证据,其只是暂时免除了自己的举证责任,但只要对方当事人提供了相反证据,法官仍应当就民事侵权是否构成等进行全面审查,而不能直接把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作为认定侵权成立的依据。另外,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尤其是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中,常常出现权利人提供在先的刑事判决要求认定被控侵权人构成民事侵权。根据《证据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先的刑事判决只是暂的免除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只要对方有相反证据存在,法官就必须对权利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权利的范围以及是否构成侵权等作出认定,而不能一概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准。

3、关于合法来源证据的审核认定。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常以其销售或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为由主张免除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审查该产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也就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问题。一般情况而言,只要能提供相应购货凭证或销售凭证等证据,产品以正常的价格条件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取得,即可证明这些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提供了这些凭证,也不能认定具有合法来源,一是产品具有明显瑕疵,容易使一个具有正常判断能力的人怀疑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二是法律法规对销售的商品有特殊规定的情

况,如正版的进口音像制品应标识的合同登记号及文化部的批准文号。对于以上两种情况,由于销售者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认定产品有合法来源。

(七)加强调研和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定》的能力

要进一步提高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定》的能力,高质量地审理好知识产权案件,就离不开高质量的调研工作。根据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存在的实际情况,为统一认识和执法标准,我省高院民三庭就目前各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正在着手制定《知识产权审判中适用(证据规定)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若于意见》、《关于专利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以及《关于商标专用权保护中的若干问题》等,用以指导全省知识产权审判。鉴于知识产权案件改判率高的特点,为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交流,我庭计划在适当的时候,与相关中院开展知识产权改判案件分析研讨会。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强与科技、工商、版权等知识产权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系,了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认识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

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摘要]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指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 和保护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 ,加快造就庞大的高素质知识 产权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一种总体谋划。我国知识产权仍处 在初步发展阶段,与我国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的需求 ,不相适 应。我国在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巨大。在建立知识产权过程 中,企业是主体,市场作主导,政府来补充,政府应千方百计帮助企业在国际贸易 中应对专利欺诈,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在目前部门分割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战 略要起到协调部门行动、统一大家思想的作用,同时,它又是制度性、政策性和引 导性的,还要和其他政策协调。 [关键词] 知识产权战略;现状分析 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概念及内容 (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概念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指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加快造就庞大的高素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一种总体谋划。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不是单指知识产权事业自身的发展战略,也不是单指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它是一个覆盖许多领域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国家战略。 在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战略,应从战略高度考虑制定相关的宏观指导政策,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行政服务,在知识产权以外的政策制定中,如税收、广告等,引导企业从追求短期效益转向增加研发投入、增加创新能力的长期效益上来,同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内容 1、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应特别重视知识产权普及战略,要让大家都知道知识产权是什么,它有哪些规则,包括普及它的国际规则。应该象江苏省那样提出非常实在的目标。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的第一条就是要在5年内,让一半的江苏人都知道什么是知识产权。 2、在创新战略上,政府管理机关要注意避免因知识产权而妨碍竞争,要让知识产权真正成为激励创新的制度。现在,知识产权已成为跨国公司阻碍他人进入市场和自己竞争的工具,中国要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 3、在应用战略上,一些短期看来没什么应用价值但关系长期发展的项目,国家应该支持。要鼓励研究部门在研究的第一阶段就和应用单位联系在一起。 4、在保护战略上,我们的司法保护要给国内权利人更多的途径,降低成本。中国大多数公司不敢出来维权,不知道能不能赢,赢了执行也难,赔了本连吆喝也赚不到。国外企业则有这个财力维权,起码能赚吆喝。大家都不维权,缺口就被打开。 5. 在人才战略上,应该是利益保护为主,评奖等措施为辅。成果产生了经济效益,一定要把该得的利益部分返还给发明人。 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现状分析 世界经济的每一次繁荣和新产业的兴起,发达国家经济的强盛,都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动下的技术创新分不开。全世界已有170多个国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高法[2000]9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0.05.31 【实施日期】2000.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高法[2000]94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卫生局(处): 现将《浙江省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卫生厅

2000年5月31日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医学鉴定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医学鉴定,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进行医学鉴定和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第三条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范围包括:死亡原因的医学诊断;损伤情况的医学诊断;疾病的医学诊断;伤害与疾病的关系;伤害后有无并发症、后遗症;伤害后有关生理、病理状态;其他涉及医学专门问题的诊断等。 第四条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是指法院、检察、公安不同系统之间在办案过程中,因同一人身伤害的有关医学鉴定或医学诊断(限第三条所指的医学鉴定范围)结论不一致,办案单位认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第五条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由办案单位委托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按下列区域划分进行鉴定: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杭州市 宁波李惠利医院—宁波市、舟山市 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市 浙江省人民医院—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金华市、衢州市

最高法关于婚姻民事案件49个审判实务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离婚)审判实务问答 目录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20个问题 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7个问题 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15个问题 四、子女抚养问题——7个问题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20个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浙江专利奖评选办法

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工作导向,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浙江省专利奖评选工作,鼓励和表彰为技术(设计)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第三条省专利奖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省专利奖设浙江省专利金奖及浙江省专利优秀奖,每届授奖总数不超过45项。 浙江省专利金奖及浙江省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金奖项目每届不超过15项。 第五条凡在浙江省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省内户籍个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省专利奖评选:(一)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转化实施; (三)专利权有效,不存在撤消专利权请求和宣告无效请求,无权属纠纷; (四)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参评; (五)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级专利奖。 第六条获评浙江省专利金奖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专利技术新颖,创造性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 (三)发明专利技术在解决本领域共性、关键性技术问题上有重大突破,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大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重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示范引领作用; (四)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广阔;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管理完善。 第七条获评浙江省专利金奖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三)设计理念优良,具备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人机性好、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深刻的文化内涵等特征; (四)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决定性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管理完善。 第八条获评浙江省专利优秀奖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2011)

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知识产权概述、知识产权与企业 从法律角度而言,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① ,即是一种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并且具有专有性和地域性。这项权利的取得也必须经过法律直接确认。一般来说,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版权两大类。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主要是工业产权,企业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权来保护自己的科技成果不受侵犯,同时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来扩大财源。众所周知,美国的微软公司很大一部分收入是靠收取专利技术许可费获得的,由于其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美国政府也不得不下令对其进行分拆。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通过研究本行业及相关行业专利的状态来制定本企业技术、经营投资等发展战略目标以求得企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另外,企业也可通过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打击假冒本企业的伪劣商品、保护市场;对本企业商标权进行使用许可,扩大企业规模增加企业收入。 ?目前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态度 目前,中国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的态度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企业为特别注重发展本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将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与发展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中,甚至制定企业的专利发展战略,并将该战略作为经营决策的依据。通常这类企业有两种极端,一种是本身比较重视知识产权的作用,并从中获得大量利益。另一种企业恰好与前一种相反,这些企业往往因不重视知识产权而遭受过重大损失,惨痛的教训使这些企业深刻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因此纷纷制定了自身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第二类企业为对知识产权不够重视的企业。这类企业既没有从知识产权中尝到过甜头亦没有因知识产权遭受过巨大损失,领导集团的认知能力、知识更新较差,因此对此并不感兴趣,其发展也必将受到限制。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 事故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 为依法惩治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失火犯罪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3人以上的; 2、重伤10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 5、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死亡1人以上的; 2、重伤3人以上的;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

学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心得体会

[学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心得体会]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学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心得体会,心得体会《学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心得体会》。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被称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即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一)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无形性。 (二)权利需经法律程序确定。 (三)大多与已有权利或他人权利交叉,保护范围不易界定。 (四)已经实现了广泛的国际化。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三、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一)国际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 (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制度保证。 (三)自主创新的主要目标和资源。 (四)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 (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选择。 以上,是我对知识产权的粗浅的认识。学习了知识产权的知识,我们还要学会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时刻提醒自己不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前用别人的东西理直气壮,以为改个姓名就成为自己的作品,现在知道那是侵权,并且知道如果人家追究就要负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国家知识产权解析》心得体会

恢复仲裁审理的申请书

恢复仲裁审理的申请书 申请人:A,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 贵院在审理申请人诉B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XX年X 月XX日作出了(20XX)高民初字第68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申请人申请恢复本案诉讼,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本案当事人都不认同中止诉讼,都希望立即作出判决。 ㈠B希望贵院立即作出判决。 1、B在贵院审理的原告高阳县XX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第三人B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表达了“延期审理离婚案不公平、不合法”的意思内容(见贵院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高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第7行)。 2、B在20XX年11月XX日向贵院提交的《申请》中,明确表达了“现要求停止调解并立即作出判决”(见倒数第1行)的请求。 ㈡申请人亦恳请贵院恢复对本案的诉讼,立即作出判决。 二、本案中,不存在必须中止诉讼的情形。 ㈠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原告,所提诉讼请求非常明确,贵院对申请人所提诉讼请求之外的事宜不应当进行审理,否则有违不诉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贵院依照民事诉讼法(20XX

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值得商榷,本案非必须以原告高阳县XX纺织品有限公司诉申请人、第三人B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才能结案。 ㈡B提出所谓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主张,可以依法告知其另案处理,并非必须中止本案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4、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5、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

2018年浙江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要点

2018年河南省新乡市高考一模生物 一、选择题:本题共6小题,每小题6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下列有关实验的叙述,正确的是( ) A.需要将双缩脲试剂的A液和B液混匀后再加入到组织样液中 B.观察DNA和RNA在细胞中的分布实验中,可用染色剂直接染色 C.可用紫色洋葱磷片叶外表皮细胞作材料来观察细胞中的线粒体 D.用低倍镜能观察到植物细胞的质壁分离与复原的现象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观察植物细胞的质壁分离和复原;检测蛋白质的实验;DNA、RNA在细胞中的分布实验。 A、双缩脲试剂鉴定蛋白质时,双缩脲试剂A和双缩脲试剂B需要分开使用,A错误; B、观察DNA和RNA在细胞中的分布实验中,需要先用盐酸处理细胞,再用染色剂染色,B 错误; C、紫色洋葱磷片叶外表皮细胞有颜色干扰,不能作为观察细胞中的线粒体的材料,C错误; D、用低倍镜能观察到植物细胞的质壁分离与复原的现象,D正确。 答案:D 2.下列关于细胞结构与功能的叙述,正确的是( ) A.胰岛素和雄性激素都是在核糖体上合成的 B.核糖体和中心体参与水稻根尖细胞的有丝分裂 C.细胞内的某些囊泡可以由内质网向高尔基体转运 D.RNA在细胞核内能够传递和表达遗传信息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细胞器中其他器官的主要功能;核酸在生命活动中的作用。 A、雄性激素属于脂质,其合成场所是内质网,A错误; B、水稻为高等植物,其细胞中不含中心体,B错误; C、细胞内的某些囊泡可以由内质网向高尔基体转运,C正确; D、在细胞核中能够传递和表达遗传信息的是DNA,D错误。 答案:C 3.下列关于真核细胞中翻译过程的叙述,错误的是( ) A.翻译时,一个核糖体上可结合两个tRNA,一个mRNA上可结合多个核糖体 B.翻译发生在核糖体上,此过程有水的生成 C.若某蛋白质由51个氨基酸组成,则翻译时一定需要51种tRNA参与 D.基因突变导致遗传信息发生改变,但表达的蛋白质的功能可能不变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遗传信息的转录和翻译。 A、翻译时,一个核糖体上可结合两个tRNA,-个mRNA上可结合多个核糖体,形成多聚核糖体,A正确; B、翻译发生在核糖体上,翻译过程中,氨基酸脱水缩合,形成多肽,B正确; C、构成生物体的蛋白质约有20种,一种氨基酸可以有一种或多种tRNA转运,某蛋白质由51个氨基酸组成,则翻译时转运氨基酸的tRNA可以少于51种,C错误; D、密码子具有简并性,基因突变导致遗传信息发生改变,但表达的蛋白质可能不变,功能

知识产权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知识产权战略合作达成共识如下: 第一条服务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及科研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 1、为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科研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申请注册,专利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商标异议,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科研项目及管理的制度建设。 2、定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管理培训,逐步完善企业研发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定期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研发,专利、商标、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知识和重要案例等信息。 4、为企业提供科研管理咨询服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各级科技专项立项政策咨询辅导等。 第二条甲方责任义务 1、搜集、调研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所遇到的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组织相关培训与知识讲座。 2、努力为乙方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条乙方责任义务 1、对园区企业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2、及时为园区委托企业办理专利申请,并在企业提交技术交底书和其他所需申请文件并交付申请费用的情况下,完成专利申请的申报工作。在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委托企业领取。 3、定期组织专家为园区内企业进行关于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讲座,内容包括:专利法相关知识,专利申请材料的准备,如何利用专利文献确定新产品的研发方向,专利申请的策略,如何利用专利群进行专利侵权诉讼等,具体讲课内容可根据园区内企业的要求与甲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双方的义务 1、甲方应制定年度市场开发计划,积极利用自身优势迅速开展工作。 2、对需要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甲方应以书面指令信函(信件、传真或者电邮)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指令信函后,迅速指派相关人员按照甲方的要求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告甲方。 3、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服务标准开展工作,及时准确的收集传递客户信息及技术资料,依法保障客户的基本权益。 4、乙方应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事务,并应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服务人员数量和时间。 5、乙方应及时完成服务项目的相关事宜并保证质量,依据法律做出专业判断,努力维护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6、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合理建议改善工作。 7、甲方指定。乙方指定作为甲乙方双方合作事项代理人,负责甲乙双方的业务往来工作。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轻伤犯罪案件是多发性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较高比例。为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打击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高诉讼效率,现就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及时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以及相应的程序性法律后果,并制作笔录,签字确认。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应重视轻伤案件的处理,接到报案后及时受理,及时出警,做好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 二、正在侦查、审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改变程序,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公安、检察机关应予同意。 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经审查证据不充分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要求被害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受理被害人直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法院受理被害人直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可以向公安、检察机关调取有关证据,公安、检察机关应当配合。 三、为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轻伤犯罪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审查属实,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作相对不诉: 1、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形成书面协议; 2、当事人双方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考前复习题

单选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颁布于()。(10.0分) A.1949年 B.1984年 C.1985年 D.1898年 我的答案:C×答错A?√答对 2.()在市场经济中具有财富和商品的属性,具有高附加值属性。(10.0分) A.专利权 B.知识产权 C.商标权 D.著作权 我的答案:B√答对 3.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启动实施的标志是()。(10.0分) A.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的正式印发 B.2008年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原则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过 C.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制定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D.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我的答案:A√答对 4.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是:()。(10.0分) A.高科技的发明 B.高度发达的知识经济 C.知识产权 D.物质财富 我的答案:C√答对 多选题 1.知识经济具有哪些特点?()(10.0分)) A.知识产权化 B.全球化 C.网络化 D.商务电子化 我的答案:ABCD√答对 2.《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方针是()。(10.0分)) A.自主创新合理安排 B.激励创造有效运用 C.依法保护科学管理 D.依法保护全面覆盖 我的答案:BC√答对 判断题

1.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是国际竞争的强力工具(10.0分) 我的答案:正确√答对 2.目前发达国家的经济都是构筑在知识的基础上的。(10.0分) 我的答案:错误√答对 3.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10.0分) 我的答案:正确√答对 4.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主要是帮助和促进个人开发和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10.0分)我的答案:错误√答对

法院会议纪要的效力

法院会议纪要的效力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审判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7项指导意见2011年6月22至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杭州召开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其中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有如下最新指导意见: 一、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意见: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由充分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二、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问题 最高法院意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可予支持。给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予支持。 三、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问题 最高法院意见:劳动者加班工资基数应为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约定实际给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由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明天不合理的除外。 以上意见与广东、北京目前司法实践一致。 另一种意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如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对加班工资的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收入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2013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4.10定稿

2013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 2013年,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浙江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围绕“八倍增、两提高”目标任务,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基础作用,知识产权政策环境显著优化,创造与运用水平稳步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人才队伍快速发展,知识产权各项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环境不断优化 2013年是实施《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第四年,全省从健全政策制度体系、强化执法维权保障、完善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融合,保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深入有效开展。 (一)政策制度体系日益健全 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明确要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规规

章,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制和社会环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专利支撑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培育技术市场和促进技术成果交易专项行动五年计划(2013—2017年)》和《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从省政府层面就提升专利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提出了目标、任务、工作举措和保障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扶持力度,为全省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省高院制定了《电子商务平台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纪要》《关于规范部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民事案件主管分工问题的通知》《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工作办法(试行)》,为主制定了《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证据保全的纪要》,以制度创新保障法律适用统一。省质监局进一步优化了浙江名牌申报和评价工作的政策导向,把反映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实力的指标纳入浙江名牌评价内容;并与省科技厅等单位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技术标准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杭州海关与宁波海关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联系配合办法》,统筹应用资源,加强协作交流。省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进一步明确政府导向,提高专利质量,将更多的资源向专利运用和保护环节倾斜;出台了《关于加强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浙江省流通领域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本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现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 二00六年十一月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高[2006]282号 为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应当以“立法解释”第(一)项“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认定: (一)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时间一般在6个月以上; (二)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在3人以上; (三)参加组织人数相对固定,一般在10人以上,或虽不固定,但为 实施违法犯罪临时纠集、雇佣参加者在10人以上的; 第二条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应当以“立法解释”第(二)项“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的活动”认定: (一)组织及其成员为了组织的利益,以违法犯罪手段攫取经济利益,或者以非法收益进行投资及利用其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 (二)获取的经济利益一般由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骨干成员管理、分配,并被用于支持组织的基本活动; (三)组织获取的经济利益,能够支持组织的基本活动或组织成员的部分生活开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立法解释”第(三)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认定: (一)以暴力或威胁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多次违法犯罪活动; (二)利用组织的淫威对群众形成的心理强制,有组织地以非暴力的手段实施滋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立法解释”第(四)项“通过 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认定: (一)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扰乱行业、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强迫交易、操纵市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排斥其他竞争者,形成垄断地位或重大影响的;(二)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参股,或者利用组织的淫威,强拿硬要、强收保护费,滋扰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秩序,影响恶劣的; (三)在一定区域内操纵、控制色情、赌博、高利贷、毒品等非法交易的; (四)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或利用组织的淫威,多次代人强立债权、强索债务、非法拘禁的;(五)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而进行多次或大规模聚众斗殴,或采用故意杀人、

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

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综合能力 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举措。我们要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历史沿革与现实成就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全面建设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国逐步建立起了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改革开放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我国先后制定了《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知识产权主干法,并在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中对知识产权作了专节规定,从而初步形成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到“人世”之前。为了应对“人世”的需要,我国于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并于90年代初对《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了修改,随后在21世纪初又分别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第三阶段是“人世”之后,即21世纪初期。这一阶段,为了适应形势发

展的需要,解决法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重点开始转向知识产权执法。并对《专利法》、《商标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也正在酝酿第三次修改。在这一阶段,各省、市、自治区等地方政府也在自己的立法权限内,制定了大量地方性的知识产权行政法规、规章,极大地推进了知识产权事业。 与此同时,我国积极地、有选择地参加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其中包括:《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10多个国际公约、条约、协定或议定书。加入这些国际条约,对于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顺利实施,发展对外文化、技术交流与合作,对于推动我国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3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执法力度不断增强、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建立了协调、高效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执法机制,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从2004年开始,中国政府多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对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等重点环节,以查处重大侵权案件作为突破口,严格执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分子,取得积极成效。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极大促进了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的提升。近年来,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初具规模,效益日益显现,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专利法》实施二十多年来,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侵权责任18个观点集成

最高院关于侵权法的18个司法观点集成 时间:2014年10月14日 09:05来源:律博士学堂 【司法观点1】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观点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 观点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任何计算残疾赔偿金》一文,P176—179。 【司法观点2】以合同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当事人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对于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以合同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一文,P194—201。 【司法观点3】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观点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一文,P149—154。 【司法观点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 观点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一文,P155—162。

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修订稿

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浙江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一、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总体要求与主要目标(一)重要意义。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知识产权事业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主要指标位居全国前列,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持续提高。然而,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我省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还不能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与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已成为我省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必然选择,对于推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升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大意义。(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

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着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为建设创新型省份和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三)主要目标。争取通过5年的努力,进一步实现知识产权量的增长和质的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与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持续增强,知识产权制度对全省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知识产权工作继续位于全国前列。到2020年,形成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的聚集优势、知识产权流转的市场优势、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的环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创新优势和知识产权文化优势。 二、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重点,加快构建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四)强化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提高企业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支持企业加大创新投入,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对引进专利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特色产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群,促进区域块状经济发展。(五)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的专利权创造。充分发挥《我省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的导向作用,围绕省重大公共创新平台、“六个一批”创新载体建设和省科技创新工程、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形成一批具有跨越发展优势的核心专利技术,支撑我省高新技术与新兴产业发展。(六)推进商标与区域品牌培育。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推进自主创新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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