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购后悔权真能后悔吗

浅谈网购后悔权真能后悔吗
浅谈网购后悔权真能后悔吗

浅谈网购后悔权真能后悔吗

后悔权看起来只是电商的一个售后环节的完善,但极有可能造成资源向大型电商平台集中,毕竟它们拥有更庞大的资金积累和丰富的厂商资源,这是中小电商所不具备的,除非是完全的自有品牌。显然,后悔权不仅仅是利于消费者,或许更有利于大型电商平台,只是创业者们,将面对更大的挑战。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在自收到商品之日起的7日内退货。”随着上述规定即将被写进“消法”,完善线上消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已成定局,然而这个被称之为“网购后悔权”的新概念,会给正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带来多大的悔恨呢?

后悔权有必要吗?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网购市场突破1.3万亿元,中国网购用户规模达2.47亿。

如此庞大的市场规模,也衍生出大量的问题。中消协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销售服务投诉39005件。其中,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 2.4%。网购显然已经成为销售服务的“重灾区”。如何规范包括网络购物在内的新兴的消费方式,也成了摆在新消法面前的一大课题。

网购狂徐芳告诉笔者,网络购物很多时候带有一种冲动性消费的情状,但由于不是现场购物,仅仅看图片,往往就会出现到货后,货不对板的后悔感。而以前后悔又能如何?退换货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现在这个“后悔权”真的能够改变这种尴尬吗?徐芳表示怀疑。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法律专家姚小娟律师就认为:“后悔权”事实上赋予购买者在七日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然而,针对网购消费者可在七日内退货的规定是否合理的问题,引起了数万家电子商务平台、网络购物网站和三亿网购用户的广泛关注,尤其是以淘宝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亚马逊中国、易迅网、当当网、库巴网、国美在线1号店、唯品会、凡客诚品、乐蜂网等占据行业绝对市场份额的大佬们的高度紧张。“自从后悔权的消息确实后,公司上下都有一种高度的危机感。”一位在一线电商工作的中层如是说。

而在政策的制定者看来,七日的后悔权,将会极大地改善网购的市场环境。根据《20 12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监测统计显示,退换货难成为网购用户投诉最多的十大结症之一,退换货难占据所有2012年度全国网络购物投诉问题比例的5.9%。所以,她认为网购“后悔权”无疑极大地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给消费者7天地“冷静期”,避免消费者因冲动购物造成的浪费,同时也可约束商家诚信经营。

关键的症结在于如何执行到位。知名互联网法律专家赵占领律师认为:后悔权制度首先需要考虑采取哪种实施方式。鼓励企业自愿实施还是强制实施?他说,目前已有不少行业、不少商家为了提升服务水平、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已经自行推行了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期限不同的退换货政策,即消费者享有的后悔权。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企业自愿推行,执行难度较小,缺点是消费者的后悔权被附加了很多限制条件。但是如果采取强制实施的方式,除非充分考虑了操作中遇到的困难,尽最大可能降低后悔权制度对企业的冲击,否则企业主动执行的动力不足,甚至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规避,最终可能会导致后悔权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后悔权如何细化是难题

对于网络购物7天后悔权的新规定,参与本次消法修订的中消协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作出如下解释:“主要是解决消费者在头脑不冷静的情况下受到了商家不理性营销的影响,做出了不理性的消费决策,把东西买回家就后悔不迭了,那么引进这个后悔权主要是为了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真正尊重消费者在理性状态下的契约自由,而不是在头脑发热时候不理性的契约自由。第二个考虑,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商家的经营行为,让商家的营销行为更加理性进而倒逼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不断改进它的广告策略,避免过去吹牛不上税的虚假宣传,切实做到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做广告,让商家的广告做到量力而行,适度承诺,商家的产品竞争力提了,公信力提高了,消费者后悔的概率也降低了。另外说一件算大账的事就是可能后悔权引入以后,有一些少数人会后悔,这个商家的损失会有,但是这个后悔权制度带给商家的无限商机相比是一个可以忽略不计的小数字。另外,就是后悔权制度还有第三个考虑,就是提振消费信心,让消费者放心购物,大胆购物,开心购物,幸福购物,实现我们消费者的中国梦,同时也拉动国民经济稳定可持续健康的增长。但是我09年最早提出后悔权概念的时候我一开始想用消费者的后悔期制度、冷静期制度,或者说单方合同解除权,但一般的老百姓听不明白,我后来就用了一个后悔权的概念这样就比较通俗易懂了。”

但愿望很好,实现起来难度却不小,因此,细化后悔权方案成为了当务之急。

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许为钢委员就认为,七日之内,不谈理由,只要想退货就可以退货,

这样不太合适。虽然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活动,有所抵触。

吴晓灵委员更认为:“现在从事网络销售的很多都是小商家,如果一律都是无条件退货的话,可能对一些小微企业造成损害,如果一个商家要维护自己的声誉,就应该对他的产品规定退换货的权利,双方事先约定好了,什么条件下可以退货,什么条件可以换货,什么条件不可以,双方都有选择权,如果商家说一概不退、一概不换,这样消费者就可以不选择这个商家的商品了。”

有的与会人员认为草案还应对网络购物中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作出规定。

大型电商平台表示无压力

与委员们的讨论不同的是,国内大型电商平台对此次后悔权问题的表现,从初期的震动,很快变成了无压力表现。

徐芳表示,自己开始网购伊始,诸如卓越、当当和凡客这类B2C网站,早就有便捷的退换货通道。据了解,目前,各家电商都推出免费退换货服务,但在附加条件、品类限制等方面各不相同。如手机、数码相机、食品、母婴用品及个护化妆等商品无质量问题不接受退

货;原包装打开、包装破损不接受退货;钻石、黄金、手表、珠宝首饰及个人配饰类产品不接受退货;贴身用品如内衣裤、文胸、内衣套装、泳装、袜子等一经签收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等。

后悔权的推出,将使的附加条件更加简化,方便消费者,也促成行业更加规范。

而真正冲击巨大的是淘宝上的中小电商,毕竟退换货一次,相当于让商品又在厂家和消费者之间跑了一个来回,配送距离是原来的3倍,而物流成本也就是原来的3倍,让商家原本微薄的利润荡然无存。“一旦发生大规模退货,那辛苦积累下来的这点资本就会荡然无存。”淘宝店主李乐云告诉笔者:“本来现在淘宝上生存就很艰难,现在这样一闹,真不知是否还继续留下了。”

值得注意的是,“网购后悔权”没有明确在物流过程中形成的费用由谁来承担,也将造成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因此产生纠纷。

甚至还有商家从中发现了商机。相关资料显示,退货运费险在2010年正式登陆淘宝网,消费者在下单时花0.5-1元投保,就可在退换货发生时投保5-10元的物流费用。

但这终归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因此后悔权一旦出现,面对冲击,电商业内必然发生一定的洗牌和模式变革。最直接的变革将是电商们将进一步简化产品链条,“只有从生产商手上直接拿货,才可能更省钱的解决退换货的中间环节,让损失更小。”李乐云说:“而且价格更低廉,可以从销售差价中补贴损失。但中小电商们却很难做到。”

正如李乐云所担忧的,后悔权看起来只是电商的一个售后环节的完善,但极有可能造成资源向大型电商平台集中,毕竟它们拥有更庞大的资金积累和丰富的厂商资源,这是中小电商所不具备的,除非是完全的自有品牌。

显然,后悔权不仅仅是利于消费者,或许更有利于大型电商平台,只是创业者们,将面对更大的挑战。

后悔权

后悔权 后悔权通常是指赋予消费者的一种权利,即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如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根据本人意愿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也不需承担费用。 也可说是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已在消费者后悔上有一定程度的实践。 消费者的后悔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包括解除权、意思表示瑕疵人的撤销权、保全债权人的撤销诉权等各种具体的类型。 后悔权制度的实行,实际上是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出一个“消费冷静期”,使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期内对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更为理性的判断,并有权采取相应的退货行为,从而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冷却期制度,而在经济法上的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合理时间内享有单方面无条件撤销消费合同,退还所购商品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同时建立冷静期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也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企业对消费者诚信可以扩大生存空间。 适用范围:主要是对于商品,买房有望获后悔权 提出背景: 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法修改应的环境下提出的,着眼于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曾经有消费者因购买的汽车出现质量问题而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汽车属于奢侈品而不属于消费品。消费品的范围应当放得更大。修改后的消法应包括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享受型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等,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 立法者应当本着向弱势群体包括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商家的举证责任。如果消费者称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而商家坚持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那么法庭可以要求商家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浅析消费者后悔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317004347.html, 浅析消费者后悔权 作者:金永梅 来源:《商情》2013年第38期 【摘要】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环境下提出的,旨在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本文总体的思路是首先概述后悔权制度,然后对我国建立后悔权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论述,最后对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后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构想 一、后悔权概述 后悔权制度又称为冷静期制度,最初起源于商家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无因退货”。主要内容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不承担任何费用,把商品无条件的退回给经营者,并获取货款,目前,中国还没有明确规定后悔权。 消费者后悔权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环境下提出的,旨在进一步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扩大该法的调整对象。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将会导致实质正义得不到实现,法律本着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精神,将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降低消费者的举证负担,提高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若消费者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那么根据举证责任倒置,消费者无需举证,法庭将会要求经营者举证证明争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二、中国建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可行性 (一)消费者后悔权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将会加大经营者被消费者换货、退货的风险。为避免此风险,经营者将会本着诚实守信,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提供的服务,价格维持在合理范围内,进而降低风险,提升自己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由此可见,消费者后悔权的设立有利于提升经营者的竞争力,从而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 (二)在我国保险领域也有后悔权的规定 在我国其他领域也有一些后悔权的规定,如保险后悔权,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财产保险退保的条款: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保险法》第六十九条关于人身保险退保的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缴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可见,保险合同虽是合同的一种,但合同的忠实履行

论消费者后悔权论文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4-2015年度秋季学期期末《经济法》 主讲教师:李建人 学习中心:专业:市场营销 姓名:邓辉学号:成绩:___________ 一、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 2、全口径预算管理法律制度研究 3、预备费法律制度研究 4、政府预算信息主动公开法律制度研究 5、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 6、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功能 7、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 8、证券监管“老鼠仓”法律问题研究 9、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态研究 10、论消费者的后悔权 二、论文写作要求 论文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最终提交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 2、正文:正文是论文主体,应占主要篇幅。论文字数一般在2500-3000字。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要理论联系实际。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倍行距 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序号使用〔1〕〔2〕〔3〕……。参考文献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 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论文保存为

论我国网购后悔权-最新年精选文档

论我国网购后悔权 广义上的消费者后悔权通常是指法律赋予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在限定的时间期限内,不需要说明任何的产品瑕疵或者服务问题等原因就可以将已经取得的商品向经营者主张解除合同并退货。[1] 英国于1964 年颁布的《租赁买卖法》是最早通过立法引入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法律,其中规定在商家容易虚假宣传商品质量、功能的交易场合中(例如上门推销商品等等),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又产生反悔的想法,就可在四天内无理由退货给商家。[2] 美国、英国的法律将其称为消费者的“冷静期”;德国民法典中则将称其为消费者的“撤回权”。通过举例目前国外消费者后悔权的立法,我们发现法律之下无疑都体现着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即在一些特殊的交易场合下,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的不利地位,而经营者则享有买卖交易的最终决定权,为了防止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此通过立法规定使得消费者可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做出是否购买商品的意图,保障消费者完成符合内心意思的真实消费。当下互联网经济发展势头迅猛,正是由于网购能够满足大众足不出户就能消费的需求,因而即便是个体消费者的个别需求都变得十分重要,体现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广大群体的消费行为则会变成理性的数据信息,这将会为经营者提供生产、销售的行动指南。因此消费者的需求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无可撼动的主权地位,法律赋予消费者必要的倾斜保护则是促进网

络市场繁荣的必要条件。 一、我国网购后悔权的定义及性质网购后悔权与消费者后悔权不是同一概念,后者的范围更宽。目前我国最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经引入消费者后悔权制度,但是此制度在我国法律环境下仅仅指网购后悔权,因而本文讨论的网购后悔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法律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对于《消法》第25 条这条新增规定,我国学界一般称之为“网购后悔权”。可以说在买卖双方交易信息极不平衡的网络购物中,赋予消费者反悔权是消费者主权理论在经济法领域中的重要体现。 我国学术界对网购后悔权性质的观点一般分为两种,一种观点认为网购后悔权就是消费者知情权等各种权利的延伸与保障。此观点认为网购后悔权虽来源于民事权利但仍然是经济法范畴内的消费者权利。然而,另一种观点即认为网购后悔权是一种合同法上的法定解除权。本文较为赞同第二种观点,即网购后悔权实质上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权利性质属于形成权,即消费者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在法律实践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法律规定,网购后悔权具有四项法律性质:①法定性,网购后悔权是立法者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在网络购物的环境下消费者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3]②单方性,我国法律只给以网购消费者网购后悔的权利。③无因性,消费者在法律规定的“七天”之内行使此权利不需要说明原因和理 由。④适用场合的限定 性,我国网购后悔权只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几种特定的远程消费行为。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思想政治教育2008171113 陈冰聪 【摘要】: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今形势下,修改《消法》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其中,是否将反悔权写进《消法》的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对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消法》设立反悔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立法 冷却期制度是指,在交易合同成立后,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消费者常因销售者采取的销售攻势造成被迫屈服或受诱惑而订立合同,结果受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严格遵守合同的原则进行修正补充,于是立法者便设定一个对于消费者来说使之头脑冷静再考虑的期间,这个期间就是冷却期,也可以称为反悔期。【1】冷却期制度是对交易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别保护方法,在很多国家的立法里都有规定。 美国《消费信用保护法》第125 条规定,在交易成立之日,债权者即信用供给人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拥有可以取消交易的权利,期限是从交付记载着这一事项的书面文件之日开始,到第三个交易日的午夜为止;消费者行使解除权时,没有交付费用的义务,债权者在受领解除通知书后10 日内必须返还从债务者处接受的头金,债务者则要全部返还接受的商品。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给予此种买卖的买受人于缔约后一个星期内以书面撤销契约之权利。日本1976 年的《访问贩卖法》第6 条规定,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对特定商品接受买卖合同条款的购买人,或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就该特定商品签订买卖合同时的购买人,可以书面申请该买卖合同的撤回,或解除该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贩卖者不能请求购买者赔偿因撤回合同而受的损害或支付违约金;但自贩卖者告知日起算已过4 天的不能撤回或解除。英国1966 年的《购买租赁法》第4 条规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随时以书面文书通知解除合同,而将物品返还。法国1988年7 月6 日法律第1 条规定“, 远程买受人”有权在收到其订货后7 天内,将其购买的商品退还给出卖人并要求退还货款。欧盟《关于远距离销售的指令》第6 条规定,自接到货物之后7 天之内或服务协议签订之后7 天之内,消费者有权行使反悔权无偿退回商品。【2】 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市场秩序不甚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更不成熟,其弱者地位更加明显,更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欺诈和损害。其次,我国的很多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已经在实践中实行了类似于冷却期制度的无条件退货制度,这为在我国实施冷却期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再次,我国目前市场上的欺诈现象还比较严重,经营者通常会利用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误导、欺骗消费者,而受害消费者往往因苦于无法举证或难以承受繁琐的诉讼程序的负担而对自己的损害无能为力。冷却期制度的引进可以消除消费者的这种烦恼。 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梅权源于“无因退货”这一现代营销手段的出现。无因退货,指消费者就某商品的交易和经营者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在向经营者交付价款并取得商品后,有权进行一段时间的考虑,若作出取消交易的决定,可退回商品,经营者则将价款返还给消费者。退货是消费者实现反悔权的方式,

我对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

我对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 目前中国还没对消费者后悔权设立明确的法律规则,而通过查阅资料,我可以了解到,去年10月,我国将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而对于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将有三类产品适用消费者后悔权。 首先,消费者后悔权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所以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这也是适用于信誉良好的商品市场。在迎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一次大修,适用消费者后悔权的三类产品是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同时,电视直销的产品也应适用消费者后悔权的制度。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又称冷静期制度,在实施后悔权制度的同时也需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加公权力的行为保护。 消费者后悔权是因为有其优势,才可以在《消法》的大修中得以提出并有望在未来实施。此修改是意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免受信息不对等导致对消费者权益的伤害。所谓信息不对等是指市场交易的各方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等,买卖双方所掌握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等信息不相同,即一方比另一方占有较多的相关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消费者后悔权的设立一方面有利于市场公平,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确实在信息不对等的时候的保护到消费者的权益,造福于消

费者。 然而反对后悔权制度的设立的呼声还是有的,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做法,其出发点是好的,但这种做法却是对合同“意思自治”精神的违背和破坏,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也不利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法》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本意是担心由于消费者和商家在对产品相关信息了解上的不对等,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致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经阅读资料,原来在《合同法》中已有规定,如果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可能会带来以加大对合同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加重其赔偿责任的方式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后果,那样对于卖方就不公平了。 综上所述,对于消费者后悔权,我做出这样的理解,一方面,设立消费者后悔权,在特定的产品上是有必要的,这样不仅可以保护到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企业对消费者可诚信就有了生存空间,使得市场的竞争力加强。而另一方面,在适用“后悔权”的时候,必须有谨慎的规定,使消费者不得滥用后悔权,不然则会导致市场经济受挫,不公平的现象还是会出现的。

不满意网购商品可退货吗

不满意网购商品可退货吗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在某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适中,便通过网络支付了货款。我收到货物后,觉得高跟鞋颜色跟网上的图片有些出入,最主要的是试穿后觉得鞋子不适合我,于是便联系店家要求退货。店家说产品没质量问题,有点色差属正常现象,无正当理由不能退。请问,网购货物不满意可退货吗? 姚贵玉读者: 你好!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很多新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出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两个配套规章,均已于今年3月15日起实施。它们亮点之一便是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作为非现场购物形式的网络购物,由于消费者无法对所购商品进行直观感受,一些缺乏诚信的经营者往往利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优势,夸大商品的性能、功效,误导消费者。为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网络

交易管理办法》也有相同的规定。可见,消费者网购后在7日内享有“后悔权”,可以要求无理由退货。 当然,退货可以无理由但有商品种类的限制,而且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根据规定,以下五类商品不能无条件退货:(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你网购的高跟鞋不在上述五类商品之列,商家应当准许你7日内退货,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货款。除另有约定外,退回商品的运费由你承担。商家拒绝退货,你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购物网站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论消费者的反悔权(经济法论文)

消费者反悔权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部法律, 《消与中国普通百姓有着密切的关系。自从1993年出台以来, 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得到修改,日益完善。如今,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消费方式日益多样化。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刘俊海教授提出了消费者反悔权。但是,对于反悔权的设置到底有没有必要,其利弊如何,人们仍有着很大的争议。本文认为反悔权的建立有很大的必要,并将将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 一、反悔权制度的产生 所谓反悔权,又称为冷静期制度,就是指在一定的合理期限内,消费者有权无条件退货并收取全部退款。反悔权制度最初起源于“无因退货”这一商家相互竞争的现代营销手段。是经营者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的一种营销策略。无因退货权源于商家的承诺,它是经营者承诺给予消费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一定时期内对合同无条件反悔且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权利。此种无偿解约权对消费者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同时,经营者也可借此承诺提高商业信誉,增强竞争力。 从历史上看,反悔权制度初期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因为直销企业并没有固定的店铺,主要靠推销员通过拜访等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而推销员出于自身利益的需求,往往会夸大商品的功能,想方设法避免商品的缺点,通过各种的花言巧语哄骗消费者进行购买,故适用后悔权。随后,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也有一定程度的实践,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因而,消费者反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这样既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的博弈力量和强有力的维权依仗,也能够维护市场的公平和交易的稳定。 二、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动力机制 反悔权制度虽然起源于国外,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我国建设该制度也具有紧迫性,因此需要分析反悔权制度在我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便我国可以将其进行法律移植,通过制度建设使它与我国的法制体系兼容,成为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 (一)我国反悔权制度建设的内在需求 1.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然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精细化,产品越来越丰富,制作工艺日趋复杂,因而消费者获得产品的

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笔者发现,消费者与商家对于购买的商品是否符合法条“不宜退货”的规定存在巨大争议。大部分商家通过在网购页面中贴出店铺告示或作出具体说明的方式,试图排除消费者的后悔权。笔者认为这一方式是明显不恰当的。由于此类申明多数较为隐蔽,消费者在购买时难以察觉,造成消费者实际上对于相关条款并无了解。因此,商户通过弹出对话框或提出声明的方式并不符合“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要求。笔者认为,若因商品性质不适用第二十五条是,商户应在消费者确认订单使作出明确的提示。当消费者同意时交易继续,否则,交易终止。这样一方面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明确的信息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因提示不明显而造成的后续纠纷。 (三)运费承担存在争议尽管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七天无条件退货的权力,但条文同时也规定,在一般情形下运费应有消费者承担。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消费者是否行使后悔权与其行使后所带来的“成本―收益”问题紧密相连。一方面,大件物品高昂的运费会给消费者带来额外的指出;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价格低于运费的低价商品时,往往因为运费大于商品价格而放弃维权。不难看出,退货时所产生的运费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消费者的“沉没成本”。而某些投机取巧的商家也因此而逃避了其本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合理的运费承担规则对消费者维权有着重要意义。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交易双方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运费应由消费者承担。但笔者认为应依据公平原则,结合退货原因对运费承担问题进行调整。第一,因产

品自身质量问题而引发的退货运费应由商户自己承担。《消法》第二十四条对此亦做了详细规定。第 二,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引发的运费,应由消费者承担。第 三,当消费者与商户都存在过错时,应依据双方过错比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分摊运费。此外,我国同样可以借鉴外国,引入退货运费保险制度以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确保消费者在大宗购物或低额消费时的合法权益仍能受到充分的保护。 (四)特价促销商品、赠品不予退换的规定商家以商品为打折商品、特价商品为由不予退换的例子在实践中大量存在。笔者发现,商家多以“已做出明确提示”为理由默认消费者同意放弃后悔权的行使。但笔者认为,商家的这一行为是极为不恰当的。一方面,此类条款并不符合因商品性质不宜退货之标准。特价促销并不会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因此并不构成性质特殊。同时,这样的的规定更违背了后悔权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初衷。另一方面,此类条款存在着“霸王条框”之嫌。在笔者看来,商家此类申明并不构成双方协商排除适用。消费者此时并没有协商与选择的权利。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特殊性质”应做出相应的原则性的说明,使得法条更具操作性,以防约定排除后悔权的规则被滥用。 三、强化第三方平台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现实中,网购平台成为消费者最为常见的维权方式。与消费者协会与工商行政监管相比,网购平台能够迅速的介入相关纠纷。因此,我国监管部门应充分重视第三方平台发挥的巨大作用。 (一)加强与网购平台的联系充分的市场竞争使得各类网购平台只有通过不断提升自己的服务品质才能赢得更多的消费者。早在新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与适用-2019年文档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解与适用 一、理论探寻:消费者后悔权的法理剖析 在分析后悔权的理解适用之前,先对后悔权从法理角度进行一个剖析,这将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解与运用。 (一)“后悔权”的概念 在德国、日本、瑞典、欧盟、美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均已确立后悔权制度。根据我国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后悔权作出如下定义:后悔权是指消费者在运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后,对消费行为产生后悔想法,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将所购商品退回给经销者,并无须说明理由的单方合同解除权。 (二)“后悔权”的特征 根据上述的后悔权的概念,我们可以分析出以下后悔权的特点。1.后悔权是单方合同解除权。在立法说明时,强调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质就是“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1]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后悔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杨立新教授认为:修订后的消保法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其中大量的是针对经营者民事责任做出的新规定。新修订的消保法中民法规则是其基本内容。[2]虽然我国是通过新消保法的修订来确立后

悔权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经济法、公法范畴,但是后悔权本质上是一种单方合同解除权,这就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3.后悔权是法定形成权。在民法上,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和抗辩权。“形成权者,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3]而形成权又可以根据其权利来源分为约定形成权和法定形成权。从上述的论述中我们知道,后悔权是一种单方合同解除权,又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后悔权是法定形成权。 二、司法实践: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初步构建 我国后悔权的规定是在新消保法修订时首次确立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理解适用尚未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笔者依照法条规定的款项,按顺序逐一分析。 (一)后悔权的适用条件 在新消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地指明后悔权适用的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买卖关系发生在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非实体购物的购物合同中。《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在几种特别销售形态下消费者享有后悔权,这几种特别销售形态包括了上门销售、远程销售、电子商务等形式。[4]我国的法律规定列举了四种销售方式,是否可以包括上门销售,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探索。第二个条件是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有时间限制,即消费者应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行使该权利。第三个

201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网购后悔权

【热点链接】 实行了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迎来大修,修正草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这次修改力度很大,有很多突破性规定,比如消费者对非现场交易享有7日内的后悔权,消协可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网购平台的地位等同于柜台的租赁者、欺诈的三倍赔偿等等。这些规定若最终通过,影响深远。【理论深喉】 当前,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制造了无数的麻烦,特别是网络购物更是纠纷不断,而这一矛头绝大多数都指向了网上的那些无良商家,假货、诈骗、虚假或不实的商品宣传等等让买家是防不胜防。平台监管、实名注册等等一系列的措施实施下来,效果似乎并不明显,出现了纠纷后买家仍然处于弱势,很多人选择忍气吞声了事。 不可否认,《消法》的保护对像就是广大的消费者,如果真的出台“后悔权”,对买家而言是有百利而无一害,它给了这些网络购物买家见到货物后再次的选择权利,这无疑让无良商家们那套对商品不实宣传的奸计难以得逞。貌似“后悔权”最能解决当前网购中最容易出现因非现场购物而产生的一些细节上的纠纷,然而理想跟现实的距离太远,广大卖家对待“后悔权”抱的却是漠视甚至是拒绝的态度。 争议一:自愿实施,还是强制实施? 目前已经有部分卖家主动提供此服务。但是消费者的后悔权被附加了很多限制条件。如果采取强制实施的方式,除非充分考虑了操作中遇

到的困难,尽最大可能地降低后悔权制度对企业的冲击,否则企业主动执行的动力不足,就会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规避,最终可能会导致后悔权制度成为一纸空文。 争议二:“不宜退货”,怎么界定? 七日退货政策适用范围是包括网购、电视、电话在内的所有远程购物,并非只是针对网购。相比之前的修改案,此次交付审议的草案已经缩小了适用的行业范围,但是适用的商品范围没有明确,只排除“不宜退货”的商品。这个规定若不进一步明确,在执行中会产生大量的纠纷,甚至企业会以此规定架空后悔权制度,比如有折旧的消耗品,开封后难以二次销售的商品等等。 争议三:滥用后悔权,该怎么办? 后悔权制度的实施也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比如对滥用后悔权的行为如何界定、限制和处罚,如果不做相应的规定,可能会导致部分消费者甚至竞争对手恶意利用后悔权制度,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的冲击。 这个平台虽有一些相关具体实施细节,但需看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何具体规定。因此中公教育专家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方面,发起申请,要求平台商介入。 先发起退款申请,同时关注退款超时并及时修改退款协议,以避免退款关闭。在申请客服介入后,如果买卖双方未协商一致,买家可以在卖家拒绝协议后“要求淘宝介入处理”。电商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需要退货的交易请务必保管好收到的商品,已经退货的交易请务必保管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浅谈消费者反悔权 思想政治教冇2008171113陈冰聪 【摘要】: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全面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此举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当今形势下,修改《消法》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其中,是否将反悔权写进《消法》的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对此,本文着重论述了《消法》设立反悔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岀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立法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消费者、反悔权、立法 冷却期制度是指,在交易合同成立后,作为买方的消费者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 条件地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山于消费者常因销售者釆取的销售攻势造 成被迫屈服或受诱惑而订立合同,结果受到损害,在这样的情况下就有必要对严格 遵守合同的原则进行修正补充,于是立法者便设定一个对于消费者来说使之头脑冷 静再考虑的期间,这个期间就是冷却期厂也可以称为反悔期。1X1 冷却期制度是对交易中处于明显不利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别保护方法, 在很多国家的立法里都有规定。 美国《消费信用保护法》第125条规定,在交易成立之日,债权者即信用供给人要明确告知消费者拥有可以取消交易的权利,期限是从交付记载着这一事项的书面文件之日开始,到第三个交易日的午夜为止;消费者行使解除权时,没有交付费用的义务,债权者在受领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必须返还从债务者处接受的头金,债务者则要全部返还接受的商品。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给予此种买卖的买受人于缔约后一个星期内以书面撤销契约之权利。日本1976年的《访问贩卖法》第6条规定,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对特定商品接受买卖合同条款的购买人,或贩卖人在营业所等地以外的场所,就该特定商品签订买卖合同时的购买人,可以书面申请该买卖合同的撤回,或解除该买卖合同,在此情形下,贩卖者不能请求购买者赔偿因撤回合同而受的损害或支付违约金;但自贩卖者告知日起算已过4天的不能撤回或解除。英国1966年的《购买租赁法》笫4条规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随时以书面文书通知解除合同,而将物品返还。法国1988年7月6日法律第1条规定笃远程买受人”有权在收到其订货后7天内,将其购买的商品退还给出卖人并要求退还货款。欧盟《关于远距离销售的指令》第6条规定,自接到货物之后7天之内或服务协议签订之后7天之内,消费者有权行使反悔权无偿退回商品 我国还处于发展中国家阶段,市场秩序不棋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更不成熟,其弱者地位更加明显,更容易受到经营者的欺诈和损害。其次,我国的很多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已经在实践中实行了类似于冷却期制度的无条件退货制度,这为在我国实施冷却期制度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再次,我国U 前市场上的欺诈现象还比较严重,经营者通常会利用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误导、欺骗消费者,而受害消费者往往因苦于无法举证或难以承受繁琐的诉讼程序的负担而对自己的损害无能为力。冷却期制度的引进可以消除消费者的这种烦恼。 消费者商品交易反梅权源于“无因退货”这一现代营销手段的岀现。无因退货,指消费者就某商品的交易和经营者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在向经营者交付价款并取得商品后,有权进行一段时间的考虑,若作出取消交易的决定,可退回商品,经营者则将价款返还给消费者。退货是消费者实现反悔权的方式,而无因表明了消费者取消合同的无条件性。

新《消法》增网购“后悔权” 考验消费者诚信度.doc

新《消法》增网购“后悔权”考验消费者 诚信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目前已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其中由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的新规定引起外界广泛讨论。新《消法》为买家增设的后悔权让不少网友拍手叫好,而不少商家却表示出了自己的担忧,认为新增的后悔权缺乏监管制度,仅凭消费者的诚信度来支撑会使商家处于劣势地位。 根据《消法》原第九条显示,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笔者在修订稿中发现,《修订》第九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据某网络平台近期发起的一项关于网购、电视购物30日退货主题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5175位网友中有超过六成网友对于30日可退货规定表示支持,不过同样有过半网友认为这一规定不能真正执行。 网友天外飞仙说:我已经在网上买过好几次假货了,如果能增设后悔权,消费者的权益就有了更多的保障,这样网购也购得安心、放心了。 有一位网友在网上留言表示:新增的后悔权极大的考验着消费者的诚信度,对于怎样才算影响商品再次销售,这种界定很模糊,到时必然引起纠纷,总之我觉得新增后悔权出发点是好的,但实施起来没那么容易。

对于后悔权,电子商务业界普遍表示支持,认为公平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吸引人们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物。但他们同时对条例如何在既保证消费者利益又保证商家利益等方面表示担忧。 平时经常遇到一些胡搅蛮缠的顾客,新规定无疑给这些稀奇古怪的顾客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到时候真的会剪不断理还乱啊!在网上开店已有两年之久的郑小姐表示了自己的担忧:是否正确行使后悔权很大程度上依赖顾客的诚信水平,没有相应的监管制度,如果买家买回去是一件商品,退回来是另一件商品,怎么办? 有律师表示,此项规定的推出将起到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这实际上是给了网购消费者重新选择的机会,不过,他同时表示,这对于电子商务市场将会有比较强的冲击,电子商务公司和卖场都应该提前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新《消法》如果增加非现场购物后悔权一项,必然对网购市场产生巨大影响。

浅谈网购后悔权

浅谈网购后悔权 工管0902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以及互联网在中国的进一步普及应用,时间空间被抬升到一个更高层次的地位上。基于此,网购蓬勃兴盛起来。淘宝,当当等网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漫天遍地席卷而来。 网络购物顾名思义,即通过网络这一媒介,进行商品交易。网络相对于现实中的商品交易,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几大优势。首先,第一,可以在家“逛商店”,订货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第二,获得较大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第三,网络较传统拿现金支付更加安全,可避免现金丢失或遭到抢劫;第四,从订货、买货到货物上门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第五,由于网上商品省去租店面、召雇员及储存保管等一系列费用,总的来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更便宜。 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网购也具有两面性。比如本文要探讨的后悔权,正是基于网络的缺陷。消费者虽然能得知关于商品的特点与样式,但毕竟脱离肉眼的审核与触感 的判断,网购回来的商品未必总是满意称心。 时至2010年5月下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其中有关“非固定场所”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30天内可以退货”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也被外界形象地称为“后悔权”。所谓“非固定场所”,通常是指通过电话销售、邮寄销售、上门销售等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相比传统的购物方式,这些非固定场所消费所隐藏的陷阱和风险也比较多。很多买家会发现,通过网购等方式买回的物品,通常没有之前了解的那么。好,比如颜色或尺码不对、商品和网店描述不一致等等,这些情况都将面临退换货的问题。这还不包括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纯粹的网上欺诈行为。尽管行内有不成文的规定,大部分正规的网购商家都会执行7天退换货。但在现实中,很多网店都打出了一些自行制定的“免责声明”,比如“快递签收后不负责退换货”、“产品颜色与图片有区别,不成为退货理由”、“尺码不对不在退货范围之内”等等。而且通常会在网店上不起眼的地方标有诸如“点击购买意味着接受交易条款”之类的专门注解。一旦出现购物纠纷,消费者很难维权。 网购诚信问题肯定是此次‘新规’出台的背景之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中 就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 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 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退换货等规定主要是“三包”方面的内容,而且退换货规定都是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条件,早已不适应当今个性化消费时代。且在颁布之时,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销售方式几乎还未出现,法律的保护范围也未考虑到这些销售形式。而此次修改拟加入的内容,实际上是对消费者保护法中“知情权”、“选择权”原则的进一步延伸,新增加了更适合实际的后悔权。这恰恰是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电话销售等监管漏洞百出的产业所欠缺的。 但也有商家对此次“新规”的出台表示了担忧,他们认为,如果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 品后30日内退回商品,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将可能招致恶意维权现象频现,一些中小网站可 能因此活不下去。目前,网购行业比较通行的退换货时间为7天左右,也有个别实力较强的商家承诺l0天、甚至3O天的退货时间,情况不一而足。而目前普遍实施的退换货规则并非完

网购的利与弊

网购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中国网络购物的用户正在节节攀升。相信大家对网购也都不陌生吧。那么,什么是网购呢网购,顾名思义就是网上购物,也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以在线支付或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付款,最后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 网购为消费者们提供便利,它使支付更为方便,安全。同时也为企业和商家带来了更多的利益。 网购使消费者们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在家就能买到自己想要的东西,节省了去商场购物所需要的出行时间和排队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消费者们提供便利。网购的另一大好处就是网络商店的东西相较于实体店来说价格更为低廉。另外,网上支付的出现也使支付更为方便和安全,网上支付可以避免现金丢失,抢劫等状况,这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消费者们的财产安全。 网络商店销售库存压力小、经营成本低、不受场地限制,因此网购的模式可在更大范围内以更高的效率实现资源配置。 综上所述,网购无论对消费者还是企业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因此网购在新经济时期无疑是达到“多赢”效果的理想模式。 但是,随着网购的快速发展,许多问题也接踵而至。 问题之一就是网络商店会出现许多假冒伪劣产品。2015年1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4年下半年网络交易商品定向监测结果。 这次监测抽查了、、、、等网络平台,以电子产品、儿童用品、汽车配件、服装、化妆品和农资等为重点监测种类,以高知名度商标、涉外商标等为重点取样商品品牌。 监测共完成92个批次的样品采样,其中有54个批次的样品为正品,正品率为%,非正品率为%。值得注意的是,据监测结果显示,手机行业正品率仅为%;淘宝网正品率最低,仅为%。 更为重要的是的一个问题是,网购的商品甚至可能会影响人们的健康。日前,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局最新发布了专门针对网售面膜产品非法添加问题的监督性风险监测结果,结果显示网售面膜产品安全性不容乐观。执法人员发现,33个检出糖皮质激素的面膜样品中,竟有32个都不是正规企业生产的。据悉,一些违规添加了糖皮质激

论消费者反悔权

论消费者反悔权 摘要: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新的商品营销方式随之产生,如网上购物、电话电视直销、远程邮购,尤其是团购行业的迅速发展。新型的购物方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因其销售形式的特殊性使消费者对产品信息了解不对称,使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不断增多,但是可以寻求的救济方式却仅限于合同的解除权及撤销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反悔权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为消费者提供了寻求救济途径,进一步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反悔权;适用范围;法律现状;法律制度完善 现今,越来越发达发达的市场经济带来的不仅是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还带来了消费者权益损害现象的增加。尤其是虚拟交易的增多直接导致了消费者对产品信息了解的弱势地位。完善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亟待解决。 一、消费者反悔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反悔权的涵义 消费者反悔权在国外有不同的说法,有将其称为消费者冷却期、冷静期制度,有称为消费者反悔权,也有称其为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等等,说法迥异。在我国消费者的反悔权是指在商品买卖中,在一个确定的期间内无须说明任何理由,消费者可以单方面地撤销消费合同的权利,无条件地退还所购商品。消费者反悔权在国外被称为冷静期制度,广泛应用于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的反悔权是一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例外情况。 (二)反悔权的特征。 (1)反悔权是消费者单方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经营者不享有此权利。(2)消费者撤销合同是无条件的,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即无因性。(3)消费者行使反悔权受限制,即必须是在订立消费合同后一定期限内行使。 (4)消费者取消合同是直接针对经营者的,无需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也就是说消费者只需要直接向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表达取消合同的意思,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这一点与传统的可撤销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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