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_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100_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100_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和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每个保单年度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二、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或澳门地区治疗;

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五、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本附加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六、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九条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条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附加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或月)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止。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范本

正文: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急)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交通事故的医疗费报销流程

一、交通事故的医疗费报销流程 保险公司有赔偿限额。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双方协商,由车主陪同到保险公司核算赔偿数额,由保险公司在强险范围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医疗费赔偿额为:1万元,伤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赔偿限额为2000元,如果肇事车辆由第三者责任险的,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肇事车主根据责任比例承担。 交强险报销医药费,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是:8,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1,600元人民币。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保险公司依据伤者实际产生的合理医疗费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但非医保用药不予理赔。另,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分责任大小先予承担壹万元医疗费,不足部分,按责任大小在商业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但在商业险赔付时有不计免赔率(如果你没有投保不计免赔险)。 三、交通事故医疗费报销吗

交通事故医疗费报销使用医保可以报销,只要是医保范围内的用药。交通事故的医药费可以直接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全部费用。 1、医保缴纳情况可以到当地社保网站上查询,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需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才可以。 2、医疗保险并不是全部都可以报销,个人也要负担一部分并且有最高支付限额。 3、个人负担部分包括: (1)普通门(急)诊费用; (2)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3)住院(门诊规定病种)部分费用也要自付。 4、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

保险团险渠道五年发展策略

团险渠道五年发展策略 团险业务部 2011年11月

目录 第一部分团险市场状况分析 (3) 一、目前外部环境对团险市场的影响 (3) 二、业内渠道发展状况的评估研究 (5) 第二部分团险渠道状况分析 (9) 一、团险渠道定位 (9) 二、团险渠道自身SWOT分析 (9) 三、团险渠道未来的核心竞争力 (10) 第三部分团险渠道发展策略 (11) 一、渠道成功的关键因素 (11) 二、团险渠道发展策略 (13) 第四部分团险渠道发展目标 (16) 一、团险渠道五年战略目标 (16) 二、团险机构建设与组织发展目标 (18)

第一部分团险市场状况分析 团险业务的发展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极大,从团险业务发展历程来看,机遇与挑战并存。国家城镇化发展的持续推进、宏观经济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给团险业 务创造了广泛的机会,同时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集中度较高、监管越来越严格、客户对服务更高的需求等等因素,对寿险公司的IT系统、产品、经营服务能 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团险将面临极大的挑战。 一、目前外部环境对团险市场的影响 1、宏观经济环境 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结构型调整为团险业务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中国经济继续保持着平稳增长的发展势头,与此同时世界经济增长减缓,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延伸,国际信贷市场出现紧张迹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结构型调整,银行信贷呈现较为明显的收紧,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环境更加严峻。 近年来,各大国企或事业单位改革催生了多样化的团险需求。根据国资委的目标和“十二五”期间要求,“事转企”“厂办分离”等政策的实施,团险业务成为 解决人员安置、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提升人才竞争力的重要方式。 我国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和人民财富的不断积累,使民众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需求日益丰富,这对保险市场,特别是寿险市场深度开发创造了条件。 2、社会保障制度 团险业务受国家各项政策,特别是养老和医疗政策影响显著。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以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政策文件中明确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合作方式上积极 创新,寻求不同的发展思路。

医药费报销有关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医药费报销有关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5213医药费报销有关规定办法Relevant regulations for reimbursement of medical expens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医药费报销有关规定 大病医疗保险范围中规定的报销比列【1】 大病医疗保险缴费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 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地方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

而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在“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2】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保医疗保险报销赔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 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

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pdf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 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 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 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 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 月交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如未按上述

我国医保不报销的7种意外伤害

我国医保不报销的7种意外伤害 我国医保不报销的7种意外伤害 7种意外伤害医保不报销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等7种意外伤害医疗费不能报销。人社部门发布《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障管理办法》,规定了意外伤害医疗费是否报销的各种情形,以及申报流程、报销标准等,其中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的门诊意外伤害医疗费,每个年度最高可报销2000元。 4种意外伤害可报销 根据《办法》,参保人因下列情形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一是参保人在无责任人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二是经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三是因他人违法行为导致参保人伤害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或自伤害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四是其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 交通事故伤害不能报销 如果参保人发生的意外伤害符合上述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一是除以上规定第三、四项外,应当由责任人负担的;二是有隐瞒、欺诈行为的,包括提供虚假外伤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救治经过、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伪造外伤医疗文书等;三是实施吸毒、使用管制药品(遵医嘱用药除外)、打架斗殴、醉酒滋事等违法行为所致的;四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五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或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六是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七是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6种医疗费回所属地报销 新政还规定了需要到参保所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意外伤害报销手续的情形:少年儿童、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在异地发生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先行赔偿后,由参保人承担责任部分的;因他人违法行为导致参保人伤害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或自伤害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其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欠费补报的。

保全部人员培训试卷

保全部人员《保全实务》培训试卷 (2011年7月22日) 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短期险误保退保时间与保单生效日间隔不能超过三十日。已办理过保全业务或发生过理赔的保险合同,不允许进行误保退保,只能按规定退还现金价值。 2、团单变更受益人的申请资格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3、团单增加被保险人时,若保险合同承担身故责任,被保险人须在变更申请清单上亲笔签名,或由投保单位另行填写《声明书》。 4、契约设定的调整主要适用于短险健康险。 5、团体业务补充告知类型分为健康补充告知、职业补充告知和出境告知三类。 6、团体年金类保险合同减少被保险人的形式主要有部分退保和离职。 7、短险健康险应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个月内办理复效手续。长期险应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办理复效手续。 8、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9、团单投保人申请退保时,退保金只能以转账方式支付,原则上应退回投保时的交费账户。 10、团体年金类业务的红利按会计年度派发,只要在12 月31 日有效的保单,均享有当年的红利。 二、单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C)1、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已经发生理赔但责任未终止的团单被保险人减少时,退保金为。 A、未满期保险费 B、现金价值

C、零 D、与投保单位协商退保 (B)2、团单领取方式/领取年龄变更描述正确的。 A、以退休为领取条件的险种,领取年龄变更应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B、以退休为领取条件的险种,领取年龄变更应符合国家退休的政策。 C、养老金开始领取后,领取方式允许变更。 D、若属于提前领取的,必须同时提供被保险人户口簿。 (B)3、以下红利领取方式变更描述错误的。 A、保险条款允许选择红利领取方式的险种,可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 B、在保单生效日前的红利实际派发前,红利领取方式不允许变更。 C、变更前如有未领的累积生息红利,则要先将未领红利结清,方可进行变更。 D、如果变更为转账领取,则需要同时提供转账信息,进行转账信息录入处理。 (B)4、团体年金保险合同新增被保险人时,须在合同下为被保险人建立。 A、单位账户 B、个人账户 C、公共账户 D、留存账户 (C)5、以下短期险增人计算描述错误的是。 A、条款中明确了增人计算公式的,按条款执行。 B、条款中未明确增人计算公式,但列明了短期费率的,增人的公式按照条款的短期费率进行计算。 C、条款中未明确增人计算公式,但列明了短期费率的,增人的公式按照双方约定计算。 D、条款中未明确增人计算公式的,也未列明短期费率的,增人保险费=保险合同期应收保险费×新增保险人的承保期间天数/保险合同承保期间实际天数。 (C)6、以下团体年金险减人作业规则描述错误的为。

交通事故人受伤起诉保险公司怎么赔

交通事故人受伤起诉保险公司怎么赔题要 交通事故的医药费可以直接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全部费用。也可以使用医保可以报销,只要是医保范围内的用药。不过保险公司有赔偿限额。保险公司赔偿是有限额的。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有了买保险的意识,在不时之需和一些意外的情况下会有保险公司来对自己承担一些责任,来给自己减轻一些压力。如果出现了意外事故的话,除了对方的赔付之外,保险公司还可以进行赔付,这样自己会多得到一些赔偿金,会让自己的生活稍微好过一点。那么在交通事故当中,如果人受伤的话,医疗费等保险公司是全部赔付吗?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 如果投保险的人在交通事故当中进行了医疗诊断,在医疗诊断的过程当中有医疗费和药费等等,这些费用是直接可以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的,并要求赔偿全部的费用。 不过保险公司对医药费并不是全额赔付的,他是有赔偿限额的,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对赔偿限额进行核算,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的范围内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如下如果是医疗费的赔偿费用,则为1万元,如果是人身伤亡的话,赔偿限额最高为11万元。如果没有造成任何

的人身伤害,仅仅是车辆或者财产的赔偿限额的话,就为两千元。 如果肇事车辆是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显得并不需要自己赔付的话,那么第三任慧在责任范围之内进行赔偿,如果赔偿不够的话,不足的部分是由肇事者的车主按照责任比例进行承担。这里的责任比例是交警在认定事故责任的过程当中,对于双方责任划分的认定。 当然,对于医疗费用的结算是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如果当事人的身体没有康复需要继续治疗的话,要按照治疗的必要费用来结算这部分的费用是需要医生相关专业人员的建议,不可以由被害者空口无凭,在结案之后大体需要的费用也要一并计算在赔偿的范围之内。一次性提出。可以在已经赔偿了之后再次提出。 以上就是在交通事故当中,如果人受伤的话,起诉保险公司需要怎样赔付以及赔付的限额是怎样的,希望大家可以在能力允许的范围之内,为自己买一份保险,这样如果出现了一些意外状况的话,自己可以得到一份或者两份以上的赔付,会减轻一些自己的压力,多得到一些补偿金。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

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 附加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救治救助,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和谐,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0〕5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本规定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参保人因洪水、地震等巨大自然灾害导致伤害的除外。 第三条建立和实施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给付标准与筹资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意外伤害医疗给付和意外伤残、死亡给付。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意外伤害险资金实行委托管理、商业运营,单独记账、独立核算。 (三)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意外伤害险在资金筹集、保险给付、经办管理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接。属于意外伤害险给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 1 —

不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意外伤害险制度是政府主导、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其建立、运营和监管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和经办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部门)主管意外伤害险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健全完善意外伤害险资金财务制度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险资金的拨付工作,并对受托保险公司实施经办业务指导监督。 第六条设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险的统一经办。 市服务中心接受市社保中心业务指导,负责申报材料复核及信息录入工作。市服务中心设立电话咨询服务部门,随时受理报案和业务咨询。 第七条受托保险公司在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并在各区县社保分支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网点。街道乡镇服务网点受理意外伤害申报并负责经办,综合服务网点在受理意外伤害申报业务的同时,接受本区县街道、乡镇服务网点转报的意外伤害案件,并汇总统计。 第八条综合服务网点将街道、乡镇服务网点转报的意外— 2 —

交通事故中“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

交通事故中“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 一、案例介绍 2012年7月31日16时,被告汤某驾驶沪牌的中型货车,与原告王某所骑电动车在十字路口相撞,导致王某身体受伤及车辆损坏。后来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汤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起诉至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赔偿,其中医疗费一项金额是104385.87元人民币(含自费、非医保等部分45203.59元)。被告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三险”)且都在有效期内。但保险公司主张非医保用药不属交强险和商三险赔偿范围,不予赔付。闵行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约定有效,遂直接作出评判:自费、非医保用药等部分,属原告产生的实际损失,也与本案直接相关,应当计入交强险,但不应计入商业险理赔范围。法院最终作出判决,非医保用药等部分扣除计入交强险的1万元后,对不能计入商三险的余款35203.59元,全部判由被告汤某承担。 被告汤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超过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系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又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故应当由被告汤某承担。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汤某依旧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再审,亦被裁定驳回。最终法院从汤某账户上直接强制执行以上款项,汤某也只能自认倒霉。但遗憾的是,汤某在向其他律师咨询时,得到完全不同的说法,上海的各个法院做法也不统一,很多法院都是直接判给保险公司承担的。 说到这里,我们不免要问,交通事故中非医保用药究竟由保险公司承担,还是由投保人自己承担? 二、对于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各地法院做法不一。 1、有的法院认为不存在医保和非医保用药之分,其全部都是受害人产生的实际损失,没有其他理由和解释,应当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有的法院将非医保用药先在交强险内赔付,超出1万元的部分,不予赔付,也就是在商业险范围内支持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3、有的法院对非医保用药人为划出一定限额,比如不得超过10%或15%,超出部分仍由保险公司承担。或者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商,如果协商同意,可以由当事人承担10%或15%,超出部分就会由保险公司承担。 4、有的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非医保用药不赔,属于合同格式条款,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对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证据,就会以格式条款无效,判决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5、有的法院根据当事人要求对于医疗用药进行鉴定,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哪些属于非医保用药,然后,法院会根据鉴定结果计算出非医保用药,然后最终要求肇事方自己承担,也就是认可保险公司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主张。 三、对于非医保用药究竟该如何处理,主要有三种观点: 1、支持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用赔付,主要理由如下: 1)符合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保险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公司提供保单及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投保人已签字确认,双方形成合意,保险公司有权扣除非医保用药不赔。该做法完全符合民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任何不妥。

2019年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条款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五十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7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十五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8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80%。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0版)

附件八: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受益人 除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医疗费用损失补偿原则 本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

经认可的医院进行必要治疗,保险人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实际支出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条款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所在年度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先向其他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牙科护理、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三)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不孕不育治疗、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产前产后检查、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四)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五)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

交通事故对于保险公司各种不赔偿的理由,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事故对于保险公司各种不赔偿的理由,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 交通肇事以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难免会遭遇保险 公司的“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擅自转院不能赔偿;医保报销不 可重复赔偿;自行购药用药当然不赔偿”。这n种不赔偿理由 对吗?法律究竟是怎样规定的? 下面案例告诉我们,4大误区需提防。 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 【案例】郑大爷被王某驾驶的货车撞伤后治疗18天,共支付 医疗费13866.11元。保险公司认为,其与王某签订《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有按照国家基本医 疗保险标准核定人身伤亡赔偿金额的权利,该条款是双方依法 达成的合意,并未违反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有效条款,而郑大爷用药中包含非医保用药5000余元,非医保用药 虽不是说明药物全部为不合理、不必要,但不应由保险人承担 不在医保范围内的用药。 【说法】我国法律并未有“非医保用药不予赔偿”之规定。保 险合同涉及的不仅仅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还涉及第三 人的利益,依据民法、合同法基本原理,非经第三人同意,合 同双方不能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该格式 合同涉及的赔付对象是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而受害人并 没有参与保险合同的订立,让受害人接受该条款有失公平。此外,受害人在医院治疗,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用药,受害人和 投保人均无法掌控,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受害

人非医保用药费用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开支,则应全额承担包括非医保用药在内的赔偿责任。 擅自转院不予赔偿? 【案例】谢女士被闫某的货车撞伤,在区医院住院治疗半月后,自行转院到市中心医院治疗11天。事后,保险公司提出,依 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伤者擅自转院费用由伤者自担。 【说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早因《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而作废。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只要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患者作为消费者有选择权。更何况《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对未经原治疗医院同意并经公安机关准许的伤者擅自转院治疗的情况,不区分实际情况,一律不予赔偿,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 医保报销,不能重复赔偿? 【案例】马女士过马路时被刘大勇的四轮机动车撞伤。通过医保报销医疗费13700余元。事后保险公司提出,马女士经医保报销的医疗费要扣除,其不应得到“双赔偿”。 【说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我国现行法律是否有禁止受害人向医保部门报销后再向侵权人行使医疗费的赔付请求权,与侵权人无关。因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也没有理由因受害人向医保部门报销部分医疗费而予以减轻。 自行购药、用药,保险公司当然不赔?

团险部交叉专员工作总结(共6篇汇总).doc

第1篇团险部工作总结 2016年团险部工作总结 2016年在充满挑战和激情工作中即将结束了,一年来,在公司总经理室的指挥下,团险部全体同仁积极领会总经理室工作意图和指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努力拓展业务,为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而努力,现将2016年全年团险工作作如下总结: 一、员工管理、业务学习工作: 1、年初按公司总经理室工作意图,在团险部内部人员重新进行配置,积极调动团险业务员和协保员的展业积极性。 2、制定符合团险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开好部门早会、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商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学习业务的相关新知识和新承保事项,使业务员能正确引导企业对职工意外险的认识,以减少业务的逆选择,降低赔付率。 3、加强部门人员之间的沟通,统一了思想和工作方法,督促部门人员做好活动量管理,督促并较好地配合业务员多方位拓展业务。 4、制订“开门红”、“国寿争霸”赛业务推动方案,经总经理室批复后,及时进行宣导、督促全体业务员做好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5、制订2016年团险业务员的管理和考核办法,并对有些管理和考核办法方面作了相应的调整。 二、意外险方面工作: ㈠学平险: ①一如既往地做好学平险的服务工作。要求业务员每月两次到学校回访,有问题及时与学校领导或经办人做好沟通,联络感情。做到学校有赔案及时上交公司,并将赔款及时送回学校或家长手里,充分履行我们的诚信服务工作。 ②为了确保学平险市场的稳定与人保公司合作进行学平险的展业,全面贯彻省保险协会下发的文件精神,对学平险收费标准进行再次明确,全面安排业务员与各学校领导及经办人进行联络沟通,听取他们对公司服务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在公司总经理室的有力支持下,加强与市教育局领导的联系,取得了市教育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使今年的学平险续收工作顺利完成打下坚实基础。 ③在各学校即将放假前期,团险部对各大学校进行了走访,全体学平险服务人员在短短的几天内冒着酷暑将10万余份学平险《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和就医服务指南》及时送到学校,发至全体学生家长手中,做好前期学平险工作,最终在9月份圆满完成了学平险任务。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基本条款 第一条合同效力 本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 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

医保报销的审核

关于印发《滕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办法》的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优化审核结算程序,纠正参保人员就医诊疗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滕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滕州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审核办法 一、审核依据: 1、《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枣庄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 2、《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枣劳社发[2000]181号); 3 、《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枣劳社发[2000]182号); 4 、《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枣劳社发[2000]183号); 5、《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山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项目范围》; 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7、《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 二、审核范围: 1、滕州市城镇职工住院费用; 2、滕州市城镇居民住院费用; 3、滕州市离休干部住院费用; 4、滕州市工伤人员住院费用; 5、滕州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住院费用; 三、审核内容: 1、审核资料 (1)、住院医疗费报销,须提供下列材料: ①住院病历复印件; ②医疗费用正式发票; 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④医疗保险证(离休干部证、革命伤残军人证)。 (2)、定点医院申报拨付统筹金,须提供下列材料: 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 ②住院医疗费清单(明细和汇总); ③住院病历原件; ④大病救助人员的结算单、发票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 2、审核手续 ①转外就医人员、长驻外地工作人员、离退休异地安置人员是否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②住本地定点医院人员是否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③特殊医疗项目是否已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④需参保人员全额自负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是否书面征求参保人员意见; ⑤其它按规定应办理的手续。 3、审核医疗费用 ①审核病种是否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排除因工伤、生育、出国、出境、违法犯罪、酗酒、斗殴、自杀、自残、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性伤害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②审核排除病历无记录或病历书写不符合要求导致无法对其合理性作出正确判断的医疗费用。包括医嘱中无记录,清单中存在的收费项目(含药品、检查、治疗);住院病历中主要内容和项目发生明显涂改;病历医嘱中记载的检查无相应报告单; ③是否符合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有无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重复、增加收费项目等产生的医疗费; ④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原则,审核排除无住院指征人员、符合出院条件拖延住院人员、无用药指征的药品及无应用指征的医疗服务项目医疗费。包括出院带药有无与诊断无关的药品及超过协议规定量带药;使用金额较大自费药品未征得本人或亲属签字知情同意制度发生的费用;预收的检查、治疗费用;将不符合适应指征的血液及血液制品纳入统筹支付范围的费用; ⑤审核将不属于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自费项目更改、串换为目录内项目发生的费用; ⑥稽查、审核过程中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 四、审核方式 1、定点医院每月5日前将结算资料报送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医保处采取查阅病历、清单、核对微机凭单等方式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有疑问的情形转交稽查科进行核实,同时将稽查过程中查实的违规人员及金额记录在案。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10789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完整 版) 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

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 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散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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