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治理下的刑法治理问题研究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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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下的刑法治理问题研究

摘要目前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研究视角多集中于政治学领域,尚未扩张到刑法学视野。

从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涉及的内容审视,刑法治理社会的目标与价值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存在高度的契合,均以社会达到善治为其终极追求。

随着政治国家的式微与市民社会的兴起,一味强调刑法工具主义的倾向不具有可取性,理应凸显刑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双重价值理念。

鉴于国家—社会二元模式业已形成,对刑法专有治理域场以及社会广泛参与的治理域场应有所区分,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刑法治理社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国家治理现代化;工具主义;人权;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一、问题意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

至此,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命题作为我国治国方略的重要思想而备受瞩目。

然而,关于国家治理问题早就有之,如在美国成立之初,联邦党人就提出了一个国家治理的根本性问题———人类社会是否可以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

[1]如果说这是一种基于政府设立选择意愿的问题,那么我国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则更加侧重于在稳定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如何修复和完善现有治理措施的缺陷与不足。

因为从总体上来说,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深化改革的总目标,首先强调的是基本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既涉及经济基础,又涉及上层建筑[2]。

作为一种治理体系,国家治理现代化主要包括治理理念、治理方法以及治理效果等重要内容。

首先,在治理理念上,注重多元化的价值观念。

在当前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条件下,国家治理既要确保公共利益和主流道德价值不受侵害,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承认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充满生机活力,使社会保持动态平衡稳定状态[3]。

其次,在治理方法上,注重多元化的治理手段。

现代化的治理,就是利用各种手段实现治理能力质的飞跃。

虽然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有许多,如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社会宗教、个人理想……,但法律仍然是社会秩序大厦的基石[4]。

在以往,我们习惯于运用经济、行政的方法,现在则更加重视运用法治的方法[3]22。

对此,中共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等具体方案,预示着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将建立起一个新的体系———法治体系,同时也预示了法律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最后,在治理效果上,能够真正促进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目标是促进社会秩序和谐稳定,这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一脉相承。

如此便需要既实现社会的有效控制,又能实现有效管理,形成良性互动的治理模式。

国家治理现代化作为政治理念以及治国方略的重要指导思想,标志着我国将在各种社会治理手段上兼采众长。

对此,学者们也纷纷献计献策,为完善这一高瞻远瞩的治国方略添砖加瓦,但这些高屋建瓴的建设性方案主要阐释视角集中于政治学领域,相反,法学领域涉及这一命题的研究可谓凤毛麟角。

法律作为社会治理环节中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国家治理体系得以实现以及高速有效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法律治理社会的能力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能否实现的重要一环,因此,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离不开法律治理模式的现代化。

刑法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法,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承载着保障其他部门法得以有效运行的重要使命,尤其在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犯罪是社会治理的最大威胁,因此,如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实现刑法治理现代化至为关键。

立足于此,本文将着重探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之下如何建构科学的刑法治理理念与模式。

二、理念转换从刑法工具主义到刑法价值理性从刑法的起源来看,刑法并非随着社会的出现而产出,而是私有制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需要国家通过暴力手段维护社会秩序,才促成了刑法这种特殊治理措施的产生。

因为只要非正式控制能顺利进行,社会可以没有正式控制。

但社会生活变得很复杂,一般公众不再能只通过非正式的压力和内部准则执行准则。

在那时,该集团可能感到需要正式结构。

[5]从马克思关于法包括刑法的起源的论述之中同样表明,刑法从其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作为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而发挥作用。

一刑法工具主义的滥觞历史延续及其弊端透析作为工具主义的刑法治理模式,在我国原始社会后期以及封建社会大行其道,使刑法逐渐沦落为镇压被统治阶级的主要手段。

在原始社会后期就已出现了剥夺生命之刑,至商代盘庚迁都时规定对不正、不善者,违命不敬者,以及奸诈和内外作乱者,作为重罪结合肉刑割鼻与族刑殄灭,全部处以死刑。

[6]更是加剧了刑罚残酷的发展态势。

至隋朝确立了笞、杖、徒、流、死封建五刑之后,封建刑罚体系渐已成熟并趋向稳定。

虽然不同历史时期反映了不同的刑法制度,但从整体上来看,封建社会时期的刑罚具有罪刑擅断、手段残酷等落后的一面,在治理效果上着重维护家国天下等级秩序。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期尚未制定刑法这一部门法,因而对于犯罪的治理主要依靠政策以及各种各样的政治运动。

虽然运动式治理在短期内效果最为明显,但是以牺牲法治为代价。

晚近以来,中国引进了前苏联刑法,在传统的刑法教课书里,把刑法定义为一种维护专制统治、镇压革命异己分子的工具。

[7]自改革开放后,各类社会问题逐渐凸显导致犯罪率居高不下,在严峻的社会形势以及较高的犯罪率双重压力之下,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严打行动,对于违法犯罪分子往往会突破罪刑法定原则从重、从快处罚,甚至出现盗窃不足百元的行为被处以死刑。

短期之内,犯罪率均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以前较为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也得到有效的转变,但是将刑法作为工具的本性丝毫没有减弱。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将刑法视为工具性控制手段在我国具有现实土壤而备受推崇,我国一向受战国时期法家乱世用重典的教条主义影响颇深。

然而,这种刑法工具主义的治理模式充满了非理性的成分首先,刑法工具主义强调刑法的政治属性,忽视了刑法的法律属性。

作为公法性质的刑法,对秩序的关注登峰造极,造成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历史性根源,因为现实问题与刑法规范都只是相对表面化的影响因素,犹如浮在水面上的冰山一角,而潜在水下的则是更为有力的、更稳定的民族精神。

[8]虽然华夏文明见证了上下五千年文化的辉煌,但其背后仍然是以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人治为主导的治理体系,统治者为了维护既得的利益不得不使用高压甚至酷刑威慑每一个潜在的具有威胁统治根基的个人,民族自由与民主意识在一次次的重刑打压之下遭到无情摧残,久而久之便使中华民族的奴性特质坚如磐石。

刑法政治功能因发挥到极致而使刑法一般预防功能无从发挥,也即刑法根本无法实现教育刑的目的。

其次,刑法工具主义为侵犯人权找到了合理的借口。

社会秩序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

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

因而,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的刑法,通过暴力以及高管控手段维护社会秩序本身无可厚非,但是在封建社会不断通过制造恐怖氛围以及1979年《刑法》实行初期不断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去打击异己分子抑或越轨行为,毋庸说,存在极大的侵犯人权的客观现实。

虽然在我国封建时期不乏君主体恤民间疾苦、爱民如子的典范,如西汉文帝鉴于当时肉刑的残酷决意改革肉刑,但这样的历史性个案极为有限。

在封建时期,尤其清王朝统治时期,为了威慑被统治者不惜大兴文字狱,仅乾隆时期较为有影响的文字狱就高达130多起,其捕风捉影之荒唐,株连之广泛,处理之严酷罕为人见。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社会运行体系主要以苏为师,尤其在1979年制定了苏俄色彩较为浓厚的《刑法典》,在这一法典中,还正式引入了类推规定,因而也导致了诸多诡诞现象,例如,偷看妇女洗澡均以流氓罪处至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甚至一度还出现了奇奇怪怪的判决罪名。

如此随意侵犯人权的现象着实触目惊心。

最后,刑法工具主义的治理效果极为有限。

作为工具主义的刑法在打击犯罪的力度上一向从重、从快,因而在短期之内会收获立竿见影之成效,但从长远来看,治理效果不容乐观。

从我国古代法制发展历程来看,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治理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尽一致,凡是君主开明、税负较轻、政治环境较好之时,法律简明扼要,处罚较为宽松。

到非用萦刑严诛不可的时候,也就是乱世到来的时候[9]。

例如,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而隋文帝的《开皇律》则是形纲简要,疏而不失,但到隋炀帝时,又搞繁刑[10]。

这些依赖严刑峻法统治的封建王朝往往葬送在浩浩汤汤的农民起义之中。

到新中国时期,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严打行动,虽然学界对严打刑事政策褒贬不一,但从整体治理效果上来看,是值得反思的。

相关数据表明,严打开始的1983年犯罪总量为50多万起,随后1984—1985年出现犯罪率小幅回落的现象,约为40多万起。

随后犯罪率一直持续上升,1990年约为200万,延续至2000年高达360多万起,2001—2002年分别每年接近450万起[11]。

据此可见,单一将刑法作为工具打击犯罪无论在封建社会抑或现代,治理效果并未出现根本性的扭转,正如菲利所言刑罚效力有限性的事实强加给我们的是,从前适用惩罚性法规没有成功地预防犯罪[12]。

二刑法价值理性的回归从打击犯罪到人权保障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可能从根本上予以杜绝。

犯罪饱和理论告诉我们,一定量的犯罪是社会常态现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具有不可消灭性,企图利用刑罚手段去铲除犯罪,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会窒息社会发展的生机[13]。

我国在研究犯罪现象时,过于强调犯罪的负面效应,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无限放大刑罚威慑理论的功能,导致在治理社会过程中过于寻求刑法的庇护,从而忽视了犯罪相对性观念的有益成分。

犯罪相对性认为,对于犯罪现象需要有个正确认识的态度,犯罪不是完全没有好处的,相反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积极作用,如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海姆认为,犯罪本身对道德与法律的正常发展来说不可缺少,犯罪是社会变革的必要前提,它可以帮助社会准备变革[14]。

我国也有学者认为犯罪具有免疫功能,社会肌体因为犯罪的存在而受到侵害,但同时,犯罪的存在及其被控制过程也使社会肌体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免疫力并使社会秩序本身得以动态整合[15]。

正是因为犯罪现象的不可杜绝性以及犯罪存在可以促使社会机体不断得到完善的特殊功能,在利用刑法治理社会时更应该注重善治,如孟德斯鸠所言治理人类不要使用极端的手段,我们对于自然给我们的领导人类的力量,应谨慎地使用。

[16]刑法具有二次法的属性,在实施过程中应秉承谦抑原则,恪守最后手段的制度本性,在其他手段以及其他措施不能有效解决时,才能动用刑法干预。

刑法在展示惩罚犯罪功能之时,呈现的是一种冰冷的角色;然而,刑法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也应重视和保障犯罪人的人权,这是现代刑法呈现的较为重要的人权保障机能,显示的是温情的一面。

基于人权保障的理论要求,刑法介入社会生活,介入人类行为领域时,应具有尊重、保护、扩大公民自由、权利的极大同情心、自觉性和责任心,对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发展和解放给予极大的关注并以此为自己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

[17]在人权保障方面,世界各国存在不同的实践做法,英美法系国家更加注重司法程序的设置,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以及从制度上真正落实无罪推定原则。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虽然程序的设置必不可少,但更加注重从刑法制度本身中探索并加以强化。

我国2004年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当然也包含了尊重和保障犯罪者以及潜在犯罪人的人权。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长足发展,目前社会形势逐步趋于稳定,在犯罪领域加强人权保障措施兼具天时、地利,尚缺人和,具体而言,应注重以下措施首

先,在立法上,不断缩小犯罪圈,扩大非犯罪化的范围。

我国刑法自1997年进行重新修改之后,基本确定了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弥补制定法的不足。

随着社会生活千变万化,目前已经正式出台了8部刑法修正案,从历届刑法修正案涉及的内容来看,犯罪化程度与范围均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扩大犯罪圈必然导致司法资源配置的失衡,且难以保障人权。

以《刑法修正案八》中饱受争议的醉驾入刑为例,自2011年5月至2012年底仅1年零8个月,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危险驾驶犯罪案件66万件,判处罪犯66万人,这比5年间2008—2012办理食品安全的犯罪要多出4万多起①。

自劳教废除以后,我国重新回归二元处罚体系,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不是很严重的行为,完全可以用行政法以及其他措施规制,这样不仅可以实现治理效果,且能从根本上实现人权保障。

其次,在司法上,实现刑罚的轻缓化。

虽然刑罚目的存在一般预防、特殊预防以及综合说的不同分类,但它们在理论上均未能较好地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对此,法国学者安塞尔提出的新社会防卫论指出,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把犯罪人改造成新人,复归社会,才是真正的最高的人道主义[18]。

目前从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定刑比较来看,我国的法定刑设置存在畸重的情形,对于有些侵财型犯罪还保留死刑,每年因此而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独有偶。

实现刑罚的轻缓化是世界的趋势,因而在新一轮的刑法修改中,应当逐步甚至完全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只对那些暴力型犯罪的行为规定死刑即可。

在新社会防卫论视野下,逐步改革以罪刑相适用为原则量刑规则,可以在责任刑的基础之上结合预防的必要性重新完善相关量刑活动,例如,对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犯罪分子扩大缓刑的适用比例,避免因其交叉感染更加难以回归社会。

最后,在执行上,注重非监禁刑的使用。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5种主刑,但从适用比例来看,监禁刑占有较大比例,尤其是短期自由刑判决更是引人深思。

短期自由刑在执行时间上较为短暂而没有足够的时间去改造犯罪人,一度饱受批判,尤其在我国目前改造设施不齐备的情况下,不可能有合格的监狱官指导,受刑者反而会感染恶性,人身危险性进一步加大,即使刑满释放后也难以重返社会[19]。

因此,对于一些犯罪行为较为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对其判处缓刑、拘役或者管制,配合适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确立的社区矫正制度,以期得到社会的帮扶重新回归社会。

三、模式建构国家—社会二元刑法治理模式之提倡于国家治理的宏观背景下,刑法应实现从控制到治理的模式转变,因为,如果在现代法治主义的大旗下,只是盲目地热衷从刑法角度寻求对犯罪的控制,其结果可能是悲剧性的。

这不仅是控制犯罪路径的根本错误,而且还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根基。

[20]笔者认为,鉴于政治国家的式微与市民社会的兴起,应着重提倡建构国家—社会二元刑法治理模式。

一理论根基政治国家的式微与市民社会的兴起在较早的社会治理中,基于强权政治而发端的权力结构型治理模式更多突出政治国家的威严,因而特别强调人的身份附属性,并通过强权压制人的自由,社会普通人在国家治理中无任何角色可言,更多地呈现出被奴役的一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普通人的政治及其他需求逐渐增多,逐渐分化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立。

关于政治国家以及市民社会的最先表述要追溯至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在该书中,其将市民社会界定为处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21],随后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立场上,主要从物质的交换关系中着重阐释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

意大利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葛兰西是较早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社会的迅速变化,与黑格尔和马克思不同,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不属于人们进行劳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交往领域,不属于经济基础,而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22]。

因此,典型的市民社会是面对绝对主义权力而主张自己获得自由的近代市民社会,是以经济的自律为基础的自律的独自的社会[23]。

在具体内容上,首先,市民社会是以每个具体的个体为单位而构成。

浅谈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

浅谈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一) 内容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而且对人民法院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 本文由此出发,分析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从审判人员、当事人以外人员等方面进行分析);紧接着提出了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应对策;最后从实际需要出发,阐述我国证据制度,使我们清醒认识证据制度,立法部门尽快立法,完善证据制度,来更好地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使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并促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证据制度苦难 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常会遇到这样一些现象:一些证人只提供书面证言而因各种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或找人代写而以非己所写为由拒不出庭作证;或在法庭上拒认,致使一些民事案件难以查实,难以定案。这看似很简单,但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引发我们的思考。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普遍采用的证据之一。①同时也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而今,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证人出庭作证已成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迫切要求。从司法实践来看,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而且对人民法院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做出正确处理有着直接的影响。现就审理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和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一、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是指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条件、种类、收集、调取、鉴定、保全、举证责任及审查运用等规范,是民事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就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证明对象: 1、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客观事实,这些事实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修正,反诉的提出、抗辩权的行使而改变,在诉讼过程中呈多变性。 2、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一般只包括实体法上的事实,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程序上的事实,如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实,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事实等,可能会成为证明对象,但这些事实多属于不证自明或人民法院可直接认定的事实,同时这些事实并非每个案件都遇到,所以,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严格意义上讲是实体法的事实。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法律、法规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无需证明;规章需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如果符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予以参照,否则不予参照;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则将作为证据看待。 4、在民事诉讼中,在规定了免证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推定的事实等。 5、在第二审程序中,证明对象原则上受当事人上诉情况的限制。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由谁提供证据,若提供不出证据就可能承担败诉后果的责任。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责及其他机关、组织、公民提供证据的义务有着本质的区别。举证责任理论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制度是整个诉讼制度的核心之一。民事诉讼法对原、被告的举证责任也做出了明文规定。 近几年,各地人民法院都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也必须看到,有的法院片面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却忽视了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护,以致一些当事人本来可以收集的证据无法收集或已经收集的证据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而使一些当事人本来可以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可以说,这类情况的存在将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威信,影响社会的安定,削弱法律的调节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法律保护。 二、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实名举报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 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

(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关” )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 (二)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 (三)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作证。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章举报作证要求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违纪线索,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供视听资料等方式,应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违法违纪事实。 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

2019新刑法之盗窃罪怎么处罚

2019新刑法之盗窃罪怎么处罚 盗窃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2018新刑法之盗窃罪怎么处罚 1、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2、盗窃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10000元以上不满1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 年;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满31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满3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满45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满5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满6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盗窃罪量刑标准: 60000元以上不满78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 年;78000元以上不满96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满11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满132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满15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 二、犯盗窃罪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吗 下列情况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即: 因生活困难所迫,盗窃少量财物或盗窃近亲属、邻居等少量财物,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物,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基准刑为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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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人是公民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注: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按上述顺序、格式写明身份情况) 原告×××与被告(请在此写明被告姓名或名称与案件案由)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以下证人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1.证人×××,(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证明事实:…… 2.…… 此致 玉环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印或盖章) ××××年××月××日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范文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9) 附答案解析

1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l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1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答案及解析:C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本题ABCD四个选项中甲的行为都属于盗窃。选项A,乙的女儿只有5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同意让甲搬走彩电的行为能力,因此甲的行为仍是盗窃。选项D甲“趁乙不注意”,应认定为秘密窃取,不是诈骗而是盗窃。故AD都不应选。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一个是“秘密窃取”,一个是“趁人不备、公开夺取”,选项B中,甲秘密窃取金项链在先,后被发现后挣脱逃走,不属于“趁人不备、公开夺取”,因此应定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故B不应入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18.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答案及解析:C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在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时,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A项错误。而B项中的武装叛乱、暴乱罪,也可能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因而“对其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的说法”,错误,另根据《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D项中律师面临义务冲突(辩护义务与维护他人隐私权义务),应当衡量利益轻重,不必然构成紧急避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浅谈证人保护制度之完善

浅谈证人保护制度之完善 [摘要]证人保护制度在我国发展缓慢,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拟从当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展开,进一步阐述如何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希望能让读者有所裨益。 [关键词]证人;保护;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关系到实体与程序正义的实现,是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不容乐观,打击报复证人的现象屡有发生,严重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主动性。因此,如何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之处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证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如《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刑法》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08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也规定了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与实体相比,诉讼法的规定相对详细。《刑事诉讼法》第43条强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第49条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法第56、第57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第8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上述法条构成了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形成从实体法到程序法的规范体系,确定了证人保护的范围、保护主体、保护内容、处罚措施。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证人保护制度还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证人保护的范围上不同法律间存在矛盾 《刑法》保护仅限于证人本人,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护范围是“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二者之间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也使得作为刑事法的《刑法》和作为行政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脱节,属立法上的漏洞。 (二)实施证人保护的主体分工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相提并论,规定公、检、法都是证人保护机关,但对三机关如何分工以及在不同诉讼阶段各自承担哪些职责等未作详细规定,“大家负责”成为“无人负责”,使证人保护在实践中很难落到实处。保护证人是需要花费成本的,无论是审前保护,如为证人提供安全庇护场所、住所迁移,还是审后保护,如为证人改变身份、住址等,均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

试题1:我国刑法处罚的是( )

试题1:我国刑法处罚的是()。 A. 构成犯罪的行为 B. 一切违法行为 C. 造成了社会危害的行为 D. 触犯了刑律的行为 答案: A 试题2: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是()。 A. 宪法 B. 民法 C. 行政法 D. 侵权法 答案: A 试题3:下列哪种刑罚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附加适用()。 A. 有期徒刑 B. 管制 C. 剥夺政治权利 D. 拘役 答案: C 试题4:刑事诉讼法属于()。 A. 程序法 B. 实体法 C. 特别法 D. 临时法 答案: A 试题5:某市西区治安联防队行使该区公安分局委托的治安管理权。某日联防队员李某抓获有盗窃嫌疑的王某,因王某拒不说出自己真实姓名,李某用木棍将其殴打致伤。王某向法院请求国家赔偿,应由()承担国家赔偿义务。A. 市公安局 B. 区治安联防队 C. 区公安分局 D. 李某 答案: C试题7: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 A. 可以大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B. 可以等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C. 可以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D. 特殊下可以没有限制 答案: C 试题8: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不满()。 A. 14周岁 B. 16周岁 C. 18周岁 D. 20周岁 答案: A 试题9:甲因急于继承其父财产而生杀父之念,一日雨夜乘其父病重之机,欲为其注射毒药。刚拿起注射器,忽听一声惊雷致使注射器掉在地上。他想到杀父是大逆不道,要为天理所报应,便被弃了杀害行为。甲的行为属于()。A. 杀人中止 B. 杀人未遂 C. 杀人预备 D. 不构成犯罪 答案: A 试题10: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加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论刑法的宪法性界限(一)

论刑法的宪法性界限(一) 论文关键词:宪法性界限人权保障保护功能 论文摘要:纵观当今世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早已深人人心,并通过以辅助原则为代表的一系列宪法性界限得到确认。然而中国在这一领域的情况不容乐观:宪法实践的缺失和人权保障的迟滞,导致中国刑法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宪法性界限,这不符合法治进步的要求。本文首先介绍了相对先进的美国刑法的宪法性界限,之后就中国刑法应建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宪法性界限的必要性和途径进行了论述。 英国哲学家、法学家边沁曾说过:“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而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往往体现为借国家公权力名义,直接以强制性刑罚限制或剥夺公民包括财产、政治权利、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在内的某种权益。因此,刑法的“温和”程度——即宪法性界限问题便变得尤为重要。原因在于,宪法本身就是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宗旨的,而在国家权力中刑罚权直接涉及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其一旦被滥用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在刑法中建立起完善的宪法性界限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认为,保障人权应是刑法的宪法性界限最根本的出发点。正如日本刑法学者西原春夫所言:“刑法还有保障机能,即行使保护犯罪行为者的权利及利益,避免因国家权力的滥用而使其受害的机能。”而这一出发点的依据正是宪法。完善的宪法是权利至上的宪法,其首要机能便是对公民人权的保障。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刑法作为普通法律,其制定须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任何违背宪法的内容都是无效的。因此,若在刑法中建立起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宪法性界限,将意味着刑法对于宪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充分认同,从而保证刑罚权的启动受到作为“人权大宪章”的宪法的严格限制。 下面,本文将在对比以完善的宪法性界限闻名于世的美国刑法的基础上,阐述笔者对于中国刑法宪法性界限的现状和发展的一点看法。 一、美国刑法的宪法性界限——以禁止性规范为刑法树立界限 自订立之初就被确立为“全国最高之法律”的美国宪法,其正文及修正案中的大量有关人权保障的条款直接严格制约着刑法的制定与适用,联邦及各州在刑事立法过程和司法执行过程中均不得违反宪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美国刑法的宪法性界限并不直接体现在刑法条文中,而表现为宪法通过树立禁止性规范严格限制刑事立法权、司法权的使用。“以宪法制约刑罚权的积极意义,正在于防止它的滥用,因为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定走向腐败。保护(社会)权利最得力的工具常常也是侵犯(个人)权利最厉害的手段。给制定和适用刑法设置合理的限制,其目的是要在保护社会利益和保护个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具体到美国宪法中为刑法树立界限的条文,可以归纳为三类: 1.刑事立法限制 正文第1条(禁止“剥夺公权法案”和禁止事后法)中规定,禁止国会及州议会通过剥夺公民权利和追溯既往的法律,可以说直接提出了对刑法立法的禁止性条款,即不得制定溯及既往的刑法。 2.刑罚权限制——不得将行使宪法保护的权利定为犯罪 修正案第l条(禁止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集会请愿自由)、第2条(禁止剥夺公民备带武器以自卫的权利)、第5条(禁止剥夺公民作为刑事被告享有的沉默权)、第8条(禁止对公民施以残酷和非常的刑罚)和第l3条(禁止奴役公民或强迫其劳役)规定的宪法权利不受侵犯。“即国会不得制定禁止宪法权利的法律,不得将行使宪法权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就为刑法中关于入罪、刑罚的规定预先树立了无法逾越的界限。 3.正当程序条款限制 即在宪法中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即罪的法定)、“法无明文不处罚”(即刑的法定)等原则及立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及解析

2012年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案】D 【解析】从题干信息需要判断:甲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甲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AB项从法治理念的角度分析,均无不妥;C项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可以肯定结论正确。D项,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把握两点:(1)必须是起诉前支付拖欠工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第一点,从题干信息可以确认;对于第二点,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求刑事责任的用语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所以D项说法错误,为正确答案。 【辨析】解答本题主要还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不是直接考查对象)。另:依据题干信息,并未交代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考生从这个角度分析,就与命题人设题思路岔开了,难以得出正确结论。 2.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免予刑事处罚和不追究刑事责任

免予刑事处罚和不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关于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 1、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不负刑事责任 (1)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3)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免除处罚 (1)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5)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刑法第67、68条关于自首和立功中的“免除处罚”。 (7)刑法第164条、第290条、第292条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免于刑事处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阶段,对被告人定罪但免于刑罚。“不追刑事责任”包括行为人有罪但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免于刑事处罚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无罪情形。

张明楷《刑法学》笔记整理

第一编刑法基础论 第一章刑法概说 司法法的指导原理是法的安定性,行政法的指导原理是合目的性。 本书认为,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规范与条文并非等同 总则规范基本上是裁判规范,分则规范当然也是裁判规范但大多是行为规范。 立法解释:在刑法实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法治与人治的对立表现在:统治的主体是不是人?统治的方法是否恣意? 法的制定者、执行者与裁判者必须分离。 刑法条文需要明确界限的问题与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难以甚至不可能区分。 本书认为,立法机关不宜做出立法解释。 针对司法解释,本书认为,合适的做法应是,最高法院以及高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制作有充分理由的裁决书,以其中的判决理由及判决理由所形成的规则指导下级法院。 “解释的实质的容许范围,与实质的正当性(处罚的必要性)成正比,与法文通常语义的距离成反比。”(前田雅英) 不是限制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 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阐释不明确的部分,而不应当以某种规定不明确为由而否定明确的规定。 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 虽然刑法在制定时是国民意志的体现,但解释者的根本标准,是解释时的国民意志。 第二章刑罚的基本原则 一般认为,从法律规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则的最先来源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现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渊源是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1791年的法国宪法与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意义上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现在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主要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或者说是民主与自由。 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罚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在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之所以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是因为刑法中存在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规定。 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1、从用语含义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类推解释超出。 2、从概念的相互关系说,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阶位,而类推解释是将所要解释的概念提升到更上位的概念做出的解释。 3、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 4、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罚的某个概念,是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罚处罚的对象,而已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性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的对象。

刑法(多选题)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ACD 2.犯罪的基本特征ACD 3.犯罪构成包括ABCD 4.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貝备的条件是ABC 5.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有BD 6.下列行为中构成犯罪的是ABD 7.下列情形中,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有ABCD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下列AC情形之一,因而构成犯罪的, 9.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町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卜列ED情形之一,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的,是过失犯罪。 10.甲为了防止其果园内水果被偷,就在其果园周闱拉了一道电网,ABC 11.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BCD 12.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卜列AC原因之一 引起的,不是犯罪。 13.下列属于过失犯罪的有B交通肇爭罪D觅大说任爭故罪。 14.卜列属于过失犯罪的有B玩忽职守罪C失火罪D交通肇那罪 15.甲误认为遭到乙的紧急的不法侵害,而对乙的实行?防卫行为,致乙死亡。BC 16.某地野猪出没卯足猖獗,对圧稼危誉严重,本地村民甲为防止口己的庄稼被野猪糟蹋,遂 在庄稼周围架设裸线电网。AC 17.司机谢某南夜行车,从一块塑料布上轧了过去,因当地农民经常在公路上晾稻谷,BD 18.张某驾驶摩托车行进时,被12周岁的小学生王涛乱扔石子击中面颊。CD 19.E列说法正确的是A己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黄任B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人,C公司、企业、爭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D 20.卜列说法IE确的是A己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那贵任E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的人已,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1.卜列说法正确的是E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贵任D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2.卜列说法错误的是A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町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具有社会危 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C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兴损害的不负刑事贞任。 51?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贵任,但是应当A减轻B免除处罚。 52.卜列行为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有 A熟悉犯罪地形的行为 B欢悦作案用的工具 D守候被害人的行为 53.卜?列行为中,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的是 A为实施杀人行为购豐刀具 B为盗窃财物而进行实地考察 C守候在被害人必经之处意图杀害 5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ABC 55.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盘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停止犯罪的情况可能是AC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BC处罚 、7.犯罪未遂具有如下特征AbC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案:A 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应选。《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中丁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

刑法中从轻、减轻、免除、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

刑事处罚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凡是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一是从宽处罚原则,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排除死刑的适用,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和影响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年龄、精神状态、醉酒以及生理疾病等。《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对于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首、立功: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对立功的处理原则是: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其他

法律规定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

法律规定中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规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规定: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一)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一) 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1题)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答案】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选项A理解正确。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故法律必须明确,刑法是刑事领域对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的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选项B理解正确。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利益。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说与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说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因此,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选项C理解正确。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刑法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选项D理解错误。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依照“网民的意见”判决,不但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会降低法律的性。 2.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2011年卷二单选第2题)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D 【考点】犯罪的概念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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