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扶持家禽业发展省级补助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扶持家禽业发展

省级补助经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苏财农[2013]62号、苏农计[2013]2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4.25

【实施日期】201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扶持家禽业发展省级补助经费的通知

(苏财农〔2013〕62号、苏农计〔2013〕23号)

各市和有关县(市)财政局、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江苏农牧科技职业学院、省家禽科学研究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苏政传发〔2013〕75号)要求,现将扶持家禽业发展省级补助经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请列入2013年“2130119灾害救助”和“2130108病虫害控制”预算支出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现有70万套祖代种禽按照每套50元标准给予补贴,省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补助40%、60%、80%,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祖代种

禽企业名单、祖代种禽数量、省级补助经费见附件2。

二、支持家禽主产区选择1家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活禽宰杀、加工、收储,省财政对企业的收储加工冷藏、租赁冷库等费用给予补助,市、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省级补助经费分配情况见附件3。

三、对检测发现并经农业部确认H7N9禽流感阳性的家禽实行强制扑杀,并由各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偿,具体补贴办法执行苏财农〔2004〕92号规定。对规模养殖场实施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按照鸡、鸭、鹅1元/只,鸽、鹌鹑0.5元/只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补助40%、60%、80%,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各地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认真做好家禽强制扑杀及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并于2013年6月底前填写《扑杀及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由市农委、财政局汇总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农委、财政厅,省审核后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各地要尽快落实祖代种禽、活禽加工收储补助资金和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补贴地方财政承担部分,足额配套,并及时下拨,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1.2013年扶持家禽业发展省级补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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