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的相关规定及管理要求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 的规定,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1.2.1 条的规定。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3.5.1 规定的限制。

表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2t,第1、2、5、6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5t 时,不应小于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 的规定。

表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0m;

2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小于等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 的规定。

表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 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m3时,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表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D 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4 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 当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6 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地上式储罐不宜小于0.4D;

7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当储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表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组

(罐外壁)

甲、乙类液

体罐组(罐

外壁)

可能携带可

燃液体的高

架火炬(火

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

装置或设施

(最外侧设

备外缘或建

筑物的最外

轴线)

全厂性或区

域性重要设

施(最外侧

设备外缘或

建筑物的最

外轴线)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

村庄

150 100 120 100 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

界线)

120 70 120 50 70

厂外铁路国家铁路线(中

心线)

55 45 80 35 —厂外企业铁路线

(中心线)

45 35 80 30 —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55 45 80 35 25

厂外公路高速公路、一级

公路(路边)

35 30 80 30 —其他公路(路边)25 20 60 20 —

变配电站(围墙)80 50 120 40 25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

塔杆高度

1.5倍

塔杆高度

80

1.5倍

塔杆高度

Ⅰ、Ⅱ国家架空通信线路

(中心线)

50 40 80 40 —通航江、河、海岸边25 25 80 20 —

地区埋地输油管道原油及成品油

(管道中心)

30 30 60 30 30 液化烃(管道中

心)

60 60 80 60 60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

中心)

30 30 60 30 30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70 60 120 60 60

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10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

4.1.10的规定。

表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项目

防火间距(m)

液化烃

罐组(罐

外壁)

甲、乙类液

体罐组(罐

外壁)

可能携带可

燃液体的高

架火炬(火

甲乙类工艺装置

或设施(最外侧

设备外缘或建筑

全厂性或区域性

重要设施(最外侧

设备外缘或建筑

物的最外轴线)

液化烃罐组(罐外

壁)

60 90 甲、乙类液体罐组

(罐外壁)

60 6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

的高架火炬(火炬

中心)

90 90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

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70 50 90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

要设施(最外侧设

备外缘或建筑物的

最外轴线)

90 60 90 40 20

明火地点70 40 60 40 20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 表中D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小于30m时,取30m;当1.5D大于60m时,可取60m;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

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

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30m;

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

4.2.12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

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

表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1.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防止火灾蔓延、保证灭火救援场地需 要、节约土地资源、防火间距 的计算。 2.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厂房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50m、 3.火灾的危害:危害生命安全、造成经济损失、破坏文明成果、 影响社会稳定、破坏生态环境。4.火灾发生的原因:电气、吸烟、生活用火不慎、设备故障、玩 火、放火、雷击。 5.粉尘爆炸受下列条件制约:颗粒尺寸、粉尘浓度、空气的含 水量、含氧量、可燃气体含量。6.爆炸极限收以下几个方面影响:火源能量、初始压力、初 温对爆炸极限的影响、惰性气 体。 7.在爆炸下限时,爆炸压力一般不会超过4×105pa。 8.常见爆炸引火源:机械火源、热火源、电火源、化学火源。10.爆炸的特性及参数:爆炸性和敏感度。 10.易燃气体分为两级:Ⅰ级:爆炸下限<10%、爆炸极限范围≥12%。 Ⅱ级:10%≤爆炸下限≤13%、并且爆炸极限范围<12%。 11.耐火极限: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12.建筑材料对火灾的影响有四个方面:一是影响点燃和轰然的速度、二是火焰的连续蔓延、三是助长了火灾的热温度、四是产生浓烟及有毒气体。 13.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14.高层建筑防火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500㎡、地下或半地下室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500 ㎡。 15.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可适当增加: A:设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 4000㎡、 B: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 多层建筑的首层时,不应大于 10000㎡、 C: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 大于2000㎡。 16.相邻区域确需局部水平或属相 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 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 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 连通。 17.歌舞娱乐放映厅当其布置在地 下或四层以上时,一个厅、室的建 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即使设置 自动喷水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 火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楼 板分隔、门均采用乙级防火门。 18.人员密集场所:剧场、电影院、 礼堂采用甲级防火门、 19.医院、疗养院、应采用乙级防 火门。 20.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灭火 设备室、消防水泵、和通风空气调 节机房、变电室、应采用甲级防火 门。锅炉房、变压器、应设置甲级 防火门。 21.中庭应与周围相连通的空间进 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 火玻璃时,不低于1.00h。 22.对于不设窗间墙的玻璃幕墙,应 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 低于1.0h、高度不低于1.2m的不 燃烧实体或防火玻璃墙、当室内设 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该部分墙 体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23.电梯井防火分隔要求:a:应 独立设置、b:井内严禁敷设可燃 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 不应敷 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C:井 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的不 燃烧性墙体、D:井壁出开设电梯 门和通气孔外,不应开设其它洞 口、F: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24.防火墙:是具有不少于3.00h 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性实体墙。且应 高出不燃性墙体屋面不小于40cm, 高出可燃性墙体或难燃性墙体屋 面不小于50cm。防火墙应高出墙 的外表面40cm,或防火墙的宽度, 从防火墙中心线起每侧不应小于 2m、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25.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特性:节能 环保性、电气绝缘性、烟雾消除作 用。 26.细水雾灭火系统适于扑救:可 燃固体火灾(A类)、可燃液体火 灾(B类)、电气火灾(E类)。 27.细水雾灭火系统不能直接用于 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 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火 灾、不能直接应用于可燃气体火 灾,包括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化气 体的场合、不适于可燃固体深位火 灾。喷头的最低设计不应小于 1.20MPA、 28.局部应用式的开式系统,其保 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对于外形规则的保护对象,应按 该保护对象的外表面面积、 2.对于外形不规则的保护对象,应 为包容该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 体的外表面面积、 3.对于可能发生可燃液体流淌火灾 的保护对象,除应符合上述要求 外,还应包括可燃液体流淌火灾或 喷射火灾可能影响到的区域的水 平投影面积。 29.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 大于30s、全淹没应用方式的瓶组 式系统,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 2s。

站外防火间距表

4.0.8 CNG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 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 ?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 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 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包括铁路、地铁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隧道 出入口)尚不应小于50m。 4 储气瓶拖车固定停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气瓶的安全间距确定。 5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站内CNG工艺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4.0.9 表4.0.9 LNG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m) 注:1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 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MV ?A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 压变电站。其他规格的室外变、配电站或变压器应按丙类物品生产厂房确定。 2表中道路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和油罐通气管管口与郊区公路的安全间距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一级和二级公应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三级和四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埋地LNG储罐、地下LNG储罐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 分别不应低于本表地上LNG储罐的安全间距的50%、70%和80%,且最小不应 小于6m。 4 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无门窗洞口实体墙时, 站内LNG设备与该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规定的安全间距的70%。 5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加气机、LNG卸车点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 的独立民用建筑物的距离,不应低于本表的三类保护物的安全间距的80%。

加油站“防火间距”不等于“安全间距”(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加油站“防火间距”不等于“安 全间距”(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加油站“防火间距”不等于“安全间距”(新 版) 综合《加油站安全间距应区别对待》、《加油站安全间距监管应规范》、《安全间距不足,安监部门怎么办》三篇文章,笔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安全间距和防火间距 以上三篇文章都提到了加油站“安全间距”这个概念,笔者认为,这个说法不科学。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有关规定,正确的说法应为“防火间距”。所谓防火间距是指“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那么,防火间距与安全间距有何关系?防火间距的认定主要是从发生火灾后热辐射影响的角度考虑的,是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

管的。安全间距除了火灾的因素外,还要包括其他因素,安全间距可能要大于防火间距,但国家安监总局目前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技术规范。笔者认为,采用防火间距这一概念为好,因为防火间距的具体指数是吸收了前苏联及发达国家的科研成果,结合我国的国情得出的。 消防部门如何确定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呢?根据《消防法》有关规定,消防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要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行政许可,即设计部门在设计好加油站的图纸后,建设单位将设计图纸送消防部门审核,消防部门在审核图纸时将防火间距作为一项重要的审核内容。如果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消防部门会要求建设单位委托设计院重新设计并再次申报审核。只有消防部门审核图纸通过后,加油站方能施工。同时,根据《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加油站工程竣工后,消防部门还要验收,未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不能投入使用。 安监部门在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时,应该把防火间距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因为安监部门既是政府安全监管的综合部门,又是

、防火间距

第四章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学习要求】 掌握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的区别 熟悉建筑消防安全布局的原则 熟悉防火间距确定的原则和防火间距不足时的防火技术措施 *掌握建筑防火间距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规定 掌握建筑平面布局中重点部位、场所的设置要求 第一节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一、建筑选址: 1、周围环境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地势条件: 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乙炔站等遇水产生可燃气体容易发生爆炸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利用地形,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3、风向(风吹来的方向)。 【概念解读】常年主导风向全年最小频率风向 风先吹到的地方位于上风向,后吹到的地方位于下风向。也可以说风吹来的风向是上风向,风是由上风向吹向向下风向的。侧风是指与某一方向或行进方向有正交分量的风。 【例题1】某厂为满足生产要求,拟建设一个总储量为15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所在地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为东北风。在其他条件均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该储罐区宜布置在厂区的(A)。(2015年) A.东北侧 B.西北侧 C.西南侧 D。东南侧 【例题2】某机械加工厂所在地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为西南风,最大频率风向为西北风,在厂区内新建一座总储量15t的电石仓库。该电石仓库的下列选址中符合防火要求的是(C)。(2016年) A.生产区内的西南角,靠近需要电石的戊类厂房附近地势比较低的位置; B.辅助生产区的东南角,地势比较低的位置; C.储存区内的东北角,地势比较高的位置; D.生产区内的东北角,靠近需要电石的戊类厂房附近地势比较低的位置。 【例题3】下列关于建筑选址的说法错误的是(B)。 A.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B.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方; C.乙炔站等遇水产生可燃气体容易发生爆炸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 D.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 第二节建筑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一座建筑物着火后,火灾不致于蔓延到相邻建筑物的空间Array间隔,它是针对相邻建筑间设置的。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影响防火间距的因素很多,火灾时建筑物可能产生的热辐射强度是确定防火间距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1、防止火灾蔓延; 2、保障灭火救援场地需要; 3、节约土地资源; *4、防火间距的计算: (1)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 (2)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3)储罐与其他场所的间距为从储罐外壁起算的最近水平距离;

防火间距表格

1列2列3列4列5列6列7列8列9列10列11列12列13列 甲类厂房 单、多层 高层高层一、二级一、二级 三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类二类甲类厂房单、多层一、二级1212141312141613 一、二级12 10121310121413三级14 12141512141615高层一、二级13 13151313151713一、二级12 101213101214131012142015三级14 12141512141615121416四级16 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一、二级13 131513131517131315172015一、二级12 101213101214131012141513三级14 12141512141615121416四级16 14161714161817141618高层一、二级13 131513131517131315171513≥5,≤1012152012152025>10,≤5015 202515202530>50 20253020253035单、多层丙类厂房单、多层丁、戊类厂房室外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表2-4-1厂房之间及其与甲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书本第65页) (单位:m) 乙类厂房(仓库)单、多层民用建筑名称单、多层乙类厂房(仓库)单、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列数裙房,单、多层高层255025202525252025303、记忆拆分4大块:1为甲乙丙丁戊 2为民用裙房单多层 3为民用高层 4为室外变配电站 8、第四块:室外变、配电站按油量分类,共分3级 5--10 10--50 50以上 1、2、3、4列都为25 5列记住 12、15、20 横行刚好也是12、15、20 剩余空各在5列基础上+5 8、9、10列复制5、6、7 列 11、12列在第10列基础上各+5 18157、第三块:裙房与甲乙都为25,其余数字请硬背^_^ 记忆口诀:1、横行名称排序甲,已,(丙丁戊),民用 甲分单多一二级,乙分(单多),高 单多级数123,高层级数12 丙丁戊分(单多)高,(单多)级数1234 高层级数 12 2、竖排名称排序甲、乙、丙、(丁戊)层数,分级类别依横行。 4、高层级别最易记:高与12级都为13; 3、4级数各加2(即1 5、17) 5、第一块:1列数字最重要,除高层外 一二级为12 三、四级各加2(即14、16) 2列第一个数字为12 其余在1列基础上 +2 3列在2列基础+2; 5列为2列的复制品, 6、7列在5列上各+2;8列复制第4列6、第二块:9列复制2列同行,10、11列在9列基础上各+2 25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及各规范适用范围 一、安全设施设计和消防设计常用规范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 (新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建设部已于2009年1月16日发布,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 在设计中最常用到的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两个规范作些探讨。 二、有关规范要求的防火间距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年版) (1)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注: ①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②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③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该规范规定的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详见该规范表 主要的几项如下: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之间30m(石油化工装置)/25m(炼油装置);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全厂性重要设施35m; 甲类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与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30m; 甲B、乙类固定顶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50~25m(储罐容积>5000m3 ~ ≤500m3或卧式罐); 浮顶或丙类固定顶可燃液体储罐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5~20m(储罐容积>5000m3 ~ ≤500 m3或卧式罐); 液化烃储罐(全压力式)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40m(储罐容积>1000m3 ~ ≤100 m3); 液化烃储罐(全冷冻式储存)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60m; 可燃气体储罐 >1000m3至50000m3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 25m;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30m;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西边)与甲类工艺装置距离15m;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 90m; 厂围墙(中心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间距10m。 注: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联合装置(必要条件是“同开同停”,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本规范表4.2.1规定执行。 在表4.2.1中,各项防火间距是比较小的,但仅适用于装置内部的相关设施。 例如: 明火设备距甲A类工艺设备或其房间、装置储罐22.5m,距甲B、乙A 15m; 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间距甲A类(装置储罐)22.5m,甲B、乙A类15m,距甲A、甲B、乙A(工艺设备或其房间)15m; 其它工艺设备或其房间(甲A、甲B、乙A)距装置储罐9m。 注:装置储罐总容积;液化烃罐不大于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不大于1000m3时。 ·对于装置储罐除以上一种情况外,还有二种情况:

各种安全距离汇总

HSE 健康安全环境 各种安全距离汇总

各种安全距离汇总 部分安全生产场景下的安全距离 1 仓库的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每个堆垛面积不应大于150平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库房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7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8储存物品与风管、供暖管道、散热器的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与供

暖机组、风管炉、烟道之间的距离在各个方向上都不应小于1米。《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6.14 2 疏散指示标志的距离 主要依据: 应在疏散走道转弯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1.0m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2.2m~3.0m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4.1 3

商业企业疏散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8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8.3.3.2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5.19 4 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距离 主要依据: 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8.7.2 软管与家用燃具连接时,其长度不应超过2m,并不得有接口。《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0.2.8

浅谈防火间距(完整篇)

编号:SY-AQ-07054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浅谈防火间距(完整篇) Discussion on fire protection distance

浅谈防火间距(完整篇)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某一建筑物着火,会因辐射等原因而使火向四周邻近建筑物蔓延,以致形成大面积的连片火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有效地防止火灾蔓延,并为消防扑救创造条件,建筑物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这一距离应力求使建筑物着火时,其相邻建筑物在强烈的辐射作用下,不加任何保护而不会被烤着。这一距离,称之为防火间距。另外,从节约用地方面考虑,防火间距应取这一距离的最小值。 在我国现行消防法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均明确规定了各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热辐射,这是考虑的主要因素。物体向外发射电磁波的过程叫做辐射。电磁波所载运的能量称做辐射能。任何物体只要有一定的温度,当高于其绝对温度时,物体就向外辐射能量。电磁波在传播过程中,其辐射能一部分被所遇到的物体吸收,引起物体内电

子的谐振运动,就转变为微观粒子的动能,即所谓热能。辐射热的大小,取决于被照射物与火源的距离,以及火源的温度。距离越近则辐射热的强度越大,反之则低。而在火灾燃烧发展过程中,其燃烧温度总是由低到高,再到低。其烤着邻近建筑物的可能性也由小到大,再到小。也就是,为尽可能地防止火势蔓延,一是及早发现火情,将火扑灭在萌芽状态,使之烤着邻近建筑物的可能性尽量减小;二是建筑物之间留有足够的距离,使没有足够的辐射热到达邻近建筑物,使之被烤着。另外,又考虑到节约用地,将这一足够距离尽量减小,即所谓的防火间距。 另外,火灾过程中,由于风的存在,以致形成飞火,但由于飞火波及的范围过大,特别是在风力大的情况下,它甚至可以引燃一公里之外的建筑物,所以在设置防火间距时,一般不考虑飞火的因素。 二是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由组成建筑物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构件最低的耐火极限决定的。其具体划分是以楼板的耐火性能为基准,即以钢筋混凝土楼板的耐火极限1.5h为一级,

2014最新施工场地各种安全距离汇总-现场安全工程师必备

施工场地各种安全距离汇总 DON (免责声明:以下内容仅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最新标准规范为准。) 1、氧气乙炔瓶的安全距离5米,氧气乙炔与火源的安全距离10米。 2、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7m,35kV—1.0m,l10KV一1.5m,220kV一3.0m,500kV一5.0m。该安全距离规定值是指在移开设备遮栏的情况下,并考虑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正常活动范围内。 3、公路施工爆破飞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小200m安全距离。 4、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的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米(介质压力0.4至0.8Mpa)和不小于6米(介质压力0.8至1.6Mpa);距街树的距离不小于1.2米;距铁路钢轨不小于5米;距有轨电车钢轨不小于2米;距其它道路的距离无规定。 5、应该是高于2米无防坠措施,才算高空作业。 6、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电压220KV时,沿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都是6米,电压60——110KV时,沿水平方向4米,垂直方向都是5米。 7、制氧站气瓶间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间距大于1.5米,并有指示牌。楼主这个1.5米也是安全距离吧。

8、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9、消防安全通道3.5m,独头通道要在尽头设车场。 10、消防路上官桥高度5米。 11、公路与石油库安全距离40米 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高度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13、瓶间距8米,最低不得小于5米。 14、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一、二、三、四、五级石油库分

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的区别[1]

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的区别大气防护距离是环保部在大气新导则里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卫生部早就提出的;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一般是消防等其他部门提出的,至少所提出的职能部门就不同了。一般在环评中,前二者用的多,环保部要求的是二者同时测算,并结合行业相关防护距离规定,取要求高的那个。 1、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离。在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GB/T13201中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简称“计算公式法”。二是根据各行业单独制定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确定,简称“行业标准法”。 2、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区域的规定主要为: (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2)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的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并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控制距离范围,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即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根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若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内存在长期居住的人群,应给出相应的搬迁建议或优化调整项目布局的建议。 3、安全防护距离是属于安全评价中的一个专业术语,但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也越来越得到重视。随着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防护距离标准”(草案)的制定和实施,安全防护距离所涵盖的范畴已由《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的狭义上的防火防爆安全距离的概念,拓展为基于危险化学品风险事故后果分析、考虑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周边保护目标人员安全为目标等多因素影响下的广义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距离。 安全防护距离属于安全评价范畴,是以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下大

石油化工行业安全距离汇总

消防防火相关规定距离 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第4.1.6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第 4.2.9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第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第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第4.2.8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 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4.1.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制定原则和依据: 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发生火灾时工艺装置或设施间的相互影响,参考国外有关火灾爆炸危险范围的规定,将可燃液体敞口设备的危 险范围定为22.5m,密闭设备定为15m。 消防站作为消防的重要设施必须考虑自身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消防站内24h有人值班,与一些重大危险区域应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故规定与甲类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 4.3.4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 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两个或两 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 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 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 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 空高度不应低于5m。 4.3.5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 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 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 第5.2.10 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1、装置内应设贯通 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

储油罐防火间距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储油罐防火间距 B.1 油罐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距离 油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距离见表B.1。 表B.1 油区内油罐壁间的防火距离 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 易燃油(闪点45℃以 下) D 0.75D 0.5D 可燃油(闪点45℃以 上) 0.75 D 0.5D 0.4D 注1:D为两相邻油罐中较大的油罐直径(m)。 注2:不同性质的燃油,不同形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上列数值中的较大值。 注3:浮顶油罐之间或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上列数据的规定减少25%。 注4:直径大于30m的地下易燃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5m;直径大于25m的地下可燃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0m。 B.2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B.2。 表B.2 易燃油、可燃油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名称一个油罐区的总储量m3 防火间距 m 耐火等级 一、二级三级四级 易燃油1~50 51~200 201~1000 1001~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可燃油5~250 251~1000 1001~5000 5001~25000 12 15 20 25 15 20 25 30 20 25 30 40 注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注2:浮顶油罐或闪点大于120℃的可燃油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表中的规定减少25%。注3: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中相应储量四级建筑

车间、仓库防火间距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 的规定。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名称 甲类 厂房单层、 多 层乙类 厂房 (仓 库) 单层、多层丙-丁、戊类 厂房(仓库)高层 厂房 (仓 库) 民用建筑 耐火等级耐火等级 一、二 级 三级四级 一、二 级 三级四级 甲类厂房12.0 12.0 12.0 14.0 16.0 13.0 25.0 单层、多层乙类厂房12.0 10.0 10.0 12.0 14.0 13.0 25.0 单 层、 多层丙、丁类厂房耐 火 等 级 一、二级12.0 10.0 10.0 12.0 14.0 13.0 10.0 12.0 14.0 三级14.0 12.0 12.0 14.0 16.0 15.0 12.0 14.0 16.0 四级16.0 14.0 14.0 16.0 18.0 17.0 14.0 16.0 18.0 单层、多层戊类厂房 一、二级12.0 10.0 10.0 12.0 14.0 13.0 6.0 7.0 9.0 三级14.0 12.0 12.0 14.0 16.0 15.0 7.0 8.0 10.0 四级16.0 14.0 14.0 16.0 18.0 17.0 9.0 10.0 12.0 高层厂房13.0 13.0 13.0 15.0 17.0 13.0 13.0 15.0 17.0 室外 变、配电站变压器总油量(t) ≥5,≤10 25.0 25.0 12.0 15.0 20.0 12.0 15.0 20.0 25.0 >10,≤5015.0 20.0 12.0 15.0 20.0 25.0 30.0 >5020.0 12.0 15.0 20.0 25.0 30.0 35.0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 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 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 合本表注3、4 的规定;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防火间距

3.4.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 缘算起;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 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0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 表 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1 4.0m。 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 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 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

3.4.2 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不应小于4.0m ; 6.0 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 台确定;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30.0m ,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 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章的有关规定。 3.4.3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但甲类厂房所属厂 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其间距可不受表规定的限制。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 表 3.4.3 算。 3.4.4 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炭 场除 外) 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4章的有关规定,且不应小于 13.0m 。 3.4.5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其防火间距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15.0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 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天窗、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保护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4.0m 。 3.4.6 厂房外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之 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总储量小于等于15m 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4.7 同一座U 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条的规定,但当该厂房的占地面 积小于本规范第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 6.0m 。 3.4.8 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它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 10000 m 2 )时,可成组布置。 当厂房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7.0m 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 ;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 7.0m 时,组 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 。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相邻两座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 3.4.1条的规定确定。 3.4.9 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 内。

消防建筑平面防火间距表格word精品

表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 级防火门、窗。 1

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5倍。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 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 一、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 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和I.OO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防火分隔之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一”表示不允许。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 3.3.2的规定。 2

各种安全距离汇总

1、氧气乙炔瓶的安全距离5米,氧气乙炔与火源的安全距离10米。 2、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其规定数值如下:10kV及以下一0.7m,35kV—1.0m,l10KV 一1.5m,220kV一3.0m,500kV一5.0m。该安全距离规定值是指在移开设备遮栏的情况下,并考虑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正常活动范围内。 3、公路施工爆破飞石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最小200m安全距离。 4、高压燃气管道距建筑物的基础的距离分别为不小于4米(介质压力0.4至0.8Mpa)和不小于6米(介质压力0.8至1.6Mpa);距街树的距离不小于1.2米;距铁路钢轨不小于5米;距有轨电车钢轨不小于2米;距其它道路的距离无规定。 5、应该是高于2米无防坠措施,才算高空作业。 6、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电压220KV时,沿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都是6米,电压60——110KV时,沿水平方向4米,垂直方向都是5米。 7、制氧站气瓶间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间距大于1.5米,并有指示牌。楼主这个1.5米也是安全距离吧。 8、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9、消防安全通道3.5m,独头通道要在尽头设车场。 10、消防路上官桥高度5米。 11、公路与石油库安全距离40米。 12、高处作业地点应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距普通电线1米以上,距普通高压线2.5米以上,并要防止运输的导体材料触碰电线。高度不足2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45°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殊(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13、瓶间距8米,最低不得小于5米。 14、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一、二、三、四、五级石油库分别为60、80、40、35、30米。 15、施工现场禁火作业区距离生活区不小于15米,距离其它区域不小于25米。 16、根据各种电气设备(设施)的性能、结构和工作的需要,安全间距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一)各种线路的安全间距。 (二)变、配电设备的安全间距。 (三)各种用电设备的安全间距。 (四)检修、维护时的安全间距。 500kV:5m ; 220kV:3m; 110kV:1.5m ; 35kV:1m ; 10kV:0.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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