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高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高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

1.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既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作出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又可以通过特别程序作出裁定后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以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缩短周期,提高实现担保物权的效率。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之一般规定,审限较短。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减少讼累,降低实现担保物权的成本。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可以节约诉讼费用和其他成本。

实现担保物权采用特别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加快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进程。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按照审查程序进行,不必开庭,无需合议,可以节约一定的司法资源。

2.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较固定,为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担保物为多个动产且分散在数个法院辖区内的,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可能依附于主债务纠纷,也可能单独提出。因主债务、担保合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故应适用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能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当事人还可采用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所谓“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是指担保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主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包括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被撤销等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不必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4.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人范围?

依照物权法,抵押权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可以作为申请人。依照其他法律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

抵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能否作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物权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因抵押权人未及时行使抵押权可能影响抵押人的利益,故抵押人也可以作为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人。因质权人、留置权人可以自行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当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如果质权人、留置权人坚持通过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5.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案号、案由、诉讼费?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应按其他特别程序案件编立案号,统一编为“()X法民特字第X号”。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案由虽然目前在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中未作规定,但是根据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的编排体例,可以将该类案件案由定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将来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该类案件的一级案由定为“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二级案由定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三级案由定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具体案由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增补案由为准。

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实行按件收取申请费,不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标的额收取。如果申请人以人民法院作出的拍卖、变卖担保物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则按执行金额收取执行申请费,并由被执行人负担。

6.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受理?

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在立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申请请求,申请人、被申请人根据主合同签订担保合同并设定担保物权的事实、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事实。

(2)各方当事人签订的主合同及担保合同;

(3)担保物权办理登记的,应提供登记的相关凭证或其他材料;

(4)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证据;

(5)出质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提供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的证据;

(6)留置关系中的债务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提供债务人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的证据;

(7)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应当提供发包人所欠工程价款已经确定及其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的证据。

鉴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浮动抵押的担保物范围在短期内难以查清,故目前浮动抵押权利人不宜适用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7.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审判组织、审查部门?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各个民事审判部门根据主合同纠纷的性质分别审查。

8.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审查?

审查中应注意区分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担保物权的设立。担保合同系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有关担保物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所产生的结果,属于物权法的范畴。担保合同不成立、无效等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担保物权不成立、担保物权实现等属于担保物权纠纷。

审查中,被申请人对于属于合同法范畴的合同不成立、无效等提出异议并提交初步证据的,初步证据的证明力不必达到能够证明异议成立之程度,只要能够引起法官对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合理怀疑即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审查中,被申请人对于属于合同法范畴的合同成立、效力等无异议,仅对担保物权的设立,如抵押人对登记事实、质押人对质物是否移转占有等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担保物权是否成立,着重审查担保物权登记之事实、质押物占有之事实、留置物占有之事实,以及担保物的现状等事实,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并询问相关当事人或进行听证。人民法院发现登记错误、担保物已经毁损灭失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当担保人与主债务人非同一人时,为查明主债务情况,可以询问主债务人或通知主债务人参加听证。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主合同、担保合同效力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经审查认为合同效力难以确定的,应当裁定终结程序。

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程序。

9.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立案受理前,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受理法院应当询问申请人是否就实现担保物权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申请人在不同法院同时提起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明确选择。

申请人在基层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后,在该程序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又提起实现担保物权诉讼程序并被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10.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主要内容、样式?

裁定首部包括:文书种类、案号、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不存在列第三人的情形)、申请人提出申请情况(包括时间、请求事项)。

裁定事实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情况,担保物权设定情况,担保物权具备实现条件情况。

裁定事由包括:担保人提出异议的情况及审查意见。

裁定主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XXX有权就拍卖、变卖XXX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在X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X的申请。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裁定文书样式分为三种:终结裁定、驳回裁定、准许裁定,具体样式见附件。

附件

重庆市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样式)

(201X)X法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重庆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区XXX号。(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或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 街XXX号。

被申请人:重庆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区XXX号。(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或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 街XXX号。

X年X月X日,XXX(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XXX位于重庆市XXX区X 路X号X平方米的房地产(或其他财产)并就所得的价款在X元范围内(其中本金为X元,利息为X元)优先受偿。

本院查明:X年X月X日, XXX(申请人)与XXX(被申请人或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约定:“……”。X年X月X日, XXX(申请人)与XXX(被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X年X月X日,担保物权办理登记(或XXX 向XXX交付质押物或权利凭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审查中,XXX(被申请人)对于《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等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X证据拟证明X问题,X证据拟证明X 问题。

本院认为,XXX(被申请人)对于《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等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该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益存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XXX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XXX

X 年 X 月X 日

书记员 XXX

重庆市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样式)

(201X)X法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重庆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区XXX号。(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或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 街XXX号。

被申请人:重庆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区XXX号。(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或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 街XXX号。

X年X月X日,XXX(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XXX位于重庆市XXX区X 路X号X平方米的房地产(或其他财产)并就所得的价款在X元范围内(其中本金为X元,利息为X元)优先受偿。

本院查明:X年X月X日, XXX(申请人)与XXX(被申请人或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约定:“……”。X年X月X日, XXX(申请人)与XXX(被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X年X月X日,担保物权办理登记(或XXX

向XXX交付质押物或权利凭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审查中,XXX(被申请人)对于《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担保物权的设定等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X证据拟证明X问题,X证据拟证明X 问题。(或者被申请人XXX对于《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无异议,但是对担保物权的设立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X证据拟证明X问题,X证据拟证明X 问题)

本院认为,XXX(被申请人)虽然对《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担保物权的设定提出异议,但是未提交相应证据(或者该证据明显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XXX有权就拍卖、变卖XXX担保财产所得的价款在X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申请费*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XXX

X 年 X 月X 日

书记员 XXX

重庆市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样式)

(201X)X法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重庆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区XXX号。(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或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 街XXX号。

被申请人:重庆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X区XXX号。(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或其他职务)。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职业,住重庆市XXX区XXX 街XXX号。

X年X月X日,XXX(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XXX位于重庆市XXX区X 路X号X平方米的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所得的价款在X元范围内(其中本金为X元,利息为X元)优先受偿。

本院查明:X年X月X日, XXX(申请人)与XXX(被申请人或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约定:“……”。X年X月X日, XXX(申请人)与XXX(被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X年X月X日,担保物权办理登记(或XXX 向XXX交付质押物或权利凭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审查中,XXX(被申请人)对于《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担保物权的设定等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X证据拟证明X问题,X证据拟证明X 问题。(或者被申请人XXX对于《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成立、效力无异议,但是对担保物权的设定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初步证据。X证据拟证明X问题,X证据拟证明X 问题)

本院认为,XXX(被申请人)对担保物权的设立提出异议,并且提交了相应证据,该证据表明担保物权的设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X的申请。

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XXX

X 年 X 月X 日

书记员 XXX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物权法讲义】物权重点(不含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法重点(稳爷) (一)物 1. 概念:是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物权的客体。 特征:人体之外;有体物;为人力所支配;独立为一体;特定性。(5个) 2. 物的分类:(掌握概念及其区分的意义) (1)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包括两类: ①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又称不可替代物。E.g.凡高的《向日葵》 ②本为种类物,但经行为人之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E.g. 如消费者在商场一批29寸长虹电视机中挑出一台 种类物:指具有相同的品质,可用相同的物替代的物。 区分意义:(1)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 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 (2)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 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其 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2)动产与不动产 民法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是先确定不动产,不动产之外的均属于动产。 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一切物。E.g. 汽车、图书、家用电器 不动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①土地:即一块有特定四至的的地球的表面,并及于土地的上下。土地中的土沙、岩石等为土 地的成分而非独立于土地之物。

★土地中的矿物专属于国家所有!而非集体所有土地的构成成分 ②建筑物与构筑物:具有固定性、继续性与独立性; ③林木; ④与不动产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如农作物; ★不动产的处分、抵押的效力及于尚未分离的出产物,反之不然; 区分意义:①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依交付而生效;不动产须采书面 形式,且依登记生效; ②设定他特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与不动产; ③不动产涉诉的,实行地域专属管辖权; (3)主物与从物 是依据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一方脱离另一方不损害其独立用途的,则为主物。“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的权利变动及于从物”。 主物: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的即为主物; 从物:指从属于主物的物,又称为附属物; 主从物关系的认定: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如汽车与轮胎);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或交易 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 区分意义: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即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上的权利随主物权利的转移而转移。 (4)原物与孳息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的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的收益。分为: 天然孳息:指植物所结出的果实、动物的出产物(仔、奶、卵)以及其他依物的使用方法所获得

《民法典》“蜕变”中的担保物权制度

《民法典》“蜕变”中的担保物权制度一直以来,我国担保领域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且不同规范间的规则不统一,实践中引发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民法典》的颁布,统一了担保领域的法律适用,回应及完善了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难题。在立法体例上,《民法典》未设统一的担保篇,而是根据不同担保类型的特点,将其分布在不同的章节。本文主要就《民法典》物权编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对现行规定作出的较为重要的修订及其影响进行梳理。 一、明确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规范背景】 在我国物债二分的权利体系下,受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担保物权的种类有限。然而,在典型担保物权之外,商事交易主体还创设了大量具有担保功能的交易模式,例如,所有权保留合同之出卖人享有的所有权,通常具有担保标的物买卖价金清偿的功能;融资租赁合同之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通常具有担保标的物租金清偿的功能。 《民法典》第388条明确了担保合同的范围不再仅限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典型担保合同,在法律层面认可了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 【实务指引】 1.非典型担保手段通常包括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类型。 2.非典型担保模式,可适用典型担保规则,无论其交易结构如何创新变化,其权利设立、公示、实现、顺位规则都是统一的。当事人在非典型担保合同中,未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时,典型担保规则可以起到补充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作用。

3.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动产、不动产设定担保物权的,或以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财产性权利设定权利质权的,担保权人应尽可能办理登记手续,以产生对抗效力。例如,在保理关系中,多个保理人对同一应收账款享有的债权,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在买卖关系中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经登记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未经登记且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担保权仍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并具有对抗无担保债权人的效力,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就担保财产处置所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但不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4.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接受融资人提供的非典型担保时,应重点关注担保财产的流通性和可处置性,基础交易的真实性,保障担保权利的顺利实现。 二、取消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习题

担保物权 一、单项选择题 1.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没有通知抵押权人,该转让行为()。 A.有效 B.无效 C.视标的物种类而定 D.有的有效,有的无效 【答案】B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起成立。 A.质押合同订立 B.交付股票 C.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D.公司同意之日 【答案】C 【解析】《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质权自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3.以()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A.土地所有权 B.汽车 C.电视机 D.家用电脑 【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抵押物,以电视机、家用电脑等动产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汽车为标的物的抵押合同则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质权的标的是()。 A.不动产 B.土地使用权 C.动产和权利 D.房屋 【答案】C 【解析】依据质权的性质,质权标的只能是动产和权利。 5.以动产设定的质权,自()有效。 A.质押合同成立时 B.质押合同登记时 C.质物被质权人占有时 D.质物被质权人使用时 【答案】C 【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6.以土地所有权为抵押物设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A.自合同订立时生效 B.自办理抵押登记时生效 C.自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 D.无效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7.可以适用留置权这一担保方式的债权是()。 A.合同之债 B.侵权行为之债 C.无因管理之债 D.不当得利之债 【答案】A 【解析】根据物权法原理和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只能担保合同债权。 8.下列关于留置权的表达,不正确的有()。 A.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成立要件 B.以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为存续要件 C.留置权人失去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D.留置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答案】A 【解析】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留置权的存续要件,而非成立要件。 9.下列财产中,不得作为抵押的财产是()。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B.抵押人所有的交通运输工具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D.土地所有权 【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多项选择题 1.抵押权的标的为()。 A.不动产 B.不动产用益物权 C.某些动产 D.所有动产 【答案】ABC 【解析】抵押权只能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某些不动产(参见《担保法》第34条的相关规定)。

司法考试押题之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司法考试押题之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尹田 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在法国法上,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1]二是无形产权(“propriétés”incorcorelles[2])。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由运用于某一商业营业的全部设备、待售商品、商业名称、房屋租赁权、招牌、商标和专利等所构成的“财产群”之整体)、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仅是权利的标的。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3]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4] 与此同时,就无形产权是不是一种“所有权”的问题,法国学者也展开过争论。很显然,无形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涉及财产(智力成果及其他利益)和财产的“归属”(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可通过合同而转让(具有可让与性),并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效力(为绝对权)。可以说,除了权利客体非为有体物之外,无形产权在许多基 本的方面与所有权并无不同。为此,有许多学者认为无形产权实质上就是一种所有权,甚至认为“所有权的‘硬’概念已经被知识产权的‘软’概念所摧毁”。[5]但是,更多的人根据以下理由否认无形产权是一种真正的所有权:(1)无

最新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汇总

2011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考点

2011司考民法复习: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考点 质权 1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该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实例演练 1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质押的生效问题。甲与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故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2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效力问题。依担保法规定,流质条款不具有效力。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的无效不能决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3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包括质物以及质物的从物、孳息物、代位物等。但从物未交付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除质押合同另有规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物。 4质权的善意取得。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实例演练 甲与乙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乙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后甲乙丙之间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南岸区位因素

. ①区位概况 估价对象位于南岸区,南岸区位于重庆市主城区,位于重庆长江南岸,依山傍水,仰拥“山城花冠”南山,俯临长江、嘉陵两江,山水园林特色显著,风景秀美。地处东经106°3′14″~ 106°47′2″,北纬29°27′2″~29°37′2″之间,辖区西部、北部濒临长江,与九龙坡区、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隔江相望,东部、南部与巴南区接壤。全区幅员面积265平方公里,其中,常用耕地面积4640公顷,森林面积7000余公顷,森林覆盖率28.2%。 ②行政区划 南岸区是重庆主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位于重庆市的长江南岸,依山傍水,全区幅员面积265平方公里,城区建成面积44平方公里,辖7个街道、7个镇,总人口近60万。 ③交通状况 南岸交通已有石板坡长江大桥、石板坡长江大桥复线桥、鹅公岩长江大桥、菜园坝长江大桥与渝中区相连,大佛寺大桥、朝天门大桥与江北区相连,渝黔高速公路横穿境内,给市民出行带来极大的方便。 ④旅游教育 区内有南山公园、“一棵树”揽胜亭等70多处自然景观,黄山陪都遗迹、慈云寺、文峰塔等90多个人文景观及道观古寺为主的宗教文化等,旅游资源优势突出;南岸区有重庆邮电学院、重庆工商大学、重庆交通学院、重庆教育学院等4所高等院校以及9所国家省部级科研机构,科研实力雄厚,智力资源丰富;南滨路沿线经济带集休闲、观光、购物、餐饮为一体,已经成为重庆市最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建设展示“名片”。 ⑤委估对象状况 估价对象位于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东路,对面为永辉超市,离南坪步行街及万达广场较近,附近有金泰大厦、东方新苑、华苑楼等大楼,有南坪东方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区域内基础设施完善,车流人流较多,适宜商业和住宅房地产的发展。 .

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关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若干法律问题 文/王代勇 一、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诉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 二、法院的审限、审级及审判组织 民诉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依照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三、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四、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有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违反该约定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于管辖权异议问题,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特别程序,具有非诉性。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不适用于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同样,不动产专属管辖系诉讼案件中的管辖规定,在特别程序案件中不应适用。因此,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管辖异议,法院无需作出裁定,也不应再经过管辖异议上诉程序,如果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四、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确定的有权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是“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对此做出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 五、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的材料 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二)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邻关系、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二) 一、简答题(总题数:8,分数:24.00) 1.简述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的使用人。 (2)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权利、义务。相邻一方有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行使方便的权利,他方负有提供这种便利的义务。相邻一方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但他不得滥用权利。 (3)相邻关系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它不仅涉及占有、使用土地、房屋、建筑物、通行道路等不动产本身相邻关系,还包括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眺望、蒸汽、烟尘、臭气、噪声、垃圾等所发生的不利影响或有害侵扰。 2.简述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即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为“他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由此,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用益物权只具有所有权的一部分权能,其权利人享有的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 (3)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主要是不动产。 3.简述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地役权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内容是利用他人不动产,并对他人的权利加以限制。 (3)地役权的客体为主要为他人的不动产。 (4)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5)地役权是否有偿及存续期间依当事人约定。 (6)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意味着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一同转移。 4.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要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留置权,是指已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成立要件是: (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合法占有动产是留置权成立的基础条件,占有丧失,留置权消灭。 (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成立。 (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的联系与区别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这就是无形产权。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在法国法上,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法国民法典》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1]二是无形产权(“propriétés”incorcorelles [2])。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由运用于某一商业营业的全部设备、待售商品、商业名称、房屋租赁权、招牌、商标和专利等所构成的“财产群”之整体)、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财产,因为具有经济价值的是物所包含的…财富?因素而非物本身,物仅是权利的标的。无任何人享有权利的物根本就不是财产。” [3]但其他法国学者则认为无形产权的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一种现代社会现象,与两类财产的区分并无直接关系。有形财产的概念阐明了所有人对物的直接控制支配的程度高于对无形财产的控制、支配,而无形财产则是一种更为理念化的权利,这种权利更易于自我分解、持续期较短,并严格地决定于法律及情势所构成的社会背景。[4] 与此同时,就无形产权是不是一种“所有权”的问题,法国学者也展开过争论。很显然,无形产权特别是知识产权涉及财产(智力成果及其他利益)和财产的“归属”(具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可通过合同而转让(具有可让与性),并具有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效力(为绝对权)。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债权的关系

所有权、用益物权及债权关系辨析 一、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积极权能和在法律限制内排除他人干涉的消极权能。 (二)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财产(一般为不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他人所有物为使用、收益,旨在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我国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三)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 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因此用益物权被称为“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 其一,虽然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其二,相对于所有权的恒久性,用益物权的行使具有期限性,期限届满,用益物权人应将占有、

使用之物返还于所有权人。其三,用益物权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保护并合理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不得损害其权益。因此,用益物权是只具有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定限物权”,区别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于所有权的物权 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用益物权对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对所有权的权能构成限制,在行使上也具有优先性,即使用益物权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也不影响用益物权的存在,用益物权人仍可对抗新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或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 二、债权和物权的关系 (一)债权的概念 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或不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权的对世性不同,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不能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与物权的区别与联系 债权与物权同属于财产权的范围,但二者有较大的区别。 1、反映的财产关系和经济利益不同。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体现为权利人对物质资料的支配。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体现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在债权关系中,即使

重庆市南岸区旅游资源调查

重庆市南岸区旅游资源调查 重庆市南岸区旅游资源调查 南岸区位于重庆主城区,面临长江,背依南山,旅游资源相当丰富。 一、南岸区旅游资源现状:自然旅游资源丰富,山、水、林、泉、瀑、峡、花俱全,构成了山清水秀、峡幽洞奇、林茂花美独具特色的自然景观;人文旅游资源源远流长,悠久岁月铸就了涂山大禹文化、巴渝文化、抗战陪都文化、宗教文化、都市文化和健身文化,赋予了南岸旅游深厚的文化底蕴和鲜明的人文个性。历史人文景观与现代文明融为一体。 二、自然资源:南山 对于重庆来说,南山不仅是一座山,更是一座历史文化宝库和一段段深藏于重庆人心中的记忆。自有资源丰富,景点众多,且有山城夜景观景点。 1、南山植物园 海拔420-680.5米,总面积551 公顷,是以专类观赏植物园区为中心,进行物种保护、收集和栽培,集科研、科普、教育和园林艺术为一体的低山类观赏植物园。位于南山风景区中心,也就是“南山醉花”的核心,属于重庆城郊最大的花园。园内分布着梅桂园、白兰园、兰草园、桃花园、蔷薇园,形成园中有园、景中有景的世外桃源。春则樱桃如霞、川茶挂锦、玉兰飞云;夏则白兰馥郁、紫薇争娇、杜鹃滴血;秋则桂子飘香、百菊斗妍;冬则腊梅傲雪、红梅迎春。四月的樱花是最迷人的景色。

2、一棵树观景台 南山一棵树观景园,位于重庆南岸区南山上,于2003年7月建成,总投资1200余万元,包括一棵树观景台、观景阁和郊野休闲区三部分。可同时容纳数千人观景。是来渝宾客观赏山城夜景的一大佳点。此景观园在不调整原有设施和风格基础上,将浏览空间向后延伸,设置野外休闲区,内容14个健身项目,拓宽了游览空间,形成了日观市容市貌,夜览山城夜景的游览格局。 3、宗教历史文化园 宗教历史文化园内的南山禅寺、香水庵、南山道院、灵源观等均为晋、唐遗迹,世界最大的锡青铜坐佛(像高38.66米,重380吨)――南山大佛和国内最大的室内玉佛(像高13.66米,重660吨)――南山药师玉佛成为景区两大亮点,新落成的南山华严世界,包括五方五佛殿、药师颂动感音乐喷泉和转经回廊等,为南山旅游景区再添宗教文化胜景;园区内建有国内唯一以历史文化为经、吉祥文化为纬,按朝代顺序建设的历史文化园,宛如一部鲜活的中国通史,全面展现了中华文明的博大精深和民族文化的多姿多彩;其中南山佛教文化苑,目前已形成一寺(南山寺)、一苑(南山海上观音苑)、两园(慈航普渡园、吉祥如意园)、一谷(长寿谷)、一湾(小月湾)的旅游景观群。 (1)涂山寺 涂山寺位于涂山之巅,南山索道中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专题研究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相关问题研究 一、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般规定 1.前提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前提条件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 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提条件中的两种情形只须具备一种情形即可。所谓“到期债务”是指主合同中约定的债权金额确定、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尚未受清偿的债务。所谓“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是指担保合同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主合同中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包括担保人被宣告破产、被撤销等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不必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为前提条件,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质权人、留置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1。 2.申请主体 申请人为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权人等2。 3.管辖法院 一般规定,普通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三条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 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权人、

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专题: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2017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专题:担 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1.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内容为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该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也可以是某种财产权利。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仍由抵押人占有。 4.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继续实行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的特征是: (1)所担保的债权的不确定性; (2)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3)非从属性。最高额抵押不以某一特定债权的存在为条件。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抵押期间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此消灭。 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其产生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需合同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 (2)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权利人必须将以上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的;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以上分析,只是以物权法上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调整的部分作为对象。物权法的其他部分,也并非强行性规范一统天下。例如5物权法征求意见稿6第82条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与相邻建筑物保持适当距离并且适当限制其高度,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0表面上看起来,该条规定对应着一项强行性规范,民事主体似乎必须予以遵循,但实际上,如果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愿意在获得相应补偿的背景下,放弃自己通风、采光和日照的权利,建筑物的建造者完全可以不再遵循该条的规定,法律并无强制当事人必须遵循之理。物权法上还有不少类似的规定,意在确定特定利益的归属,但此类规定并不肩负着确保权利人一定实现特定利益的使命。它只是使获得特定利益的民事主体取得了与其他民事主体讨价还价的资本,从而使其在放弃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时,能够获得相应的对价。此类规范,都非所谓强行性规范。 注释: 1??梁慧星:5民法总论6,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 o?黄茂荣:5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0)111页,第111页。 ?参见王利明主编:5民法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45页。 ?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1月28日印发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6。 à梁慧星主编:5中国物权法研究6(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论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尹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1) 尽管物权法规范有形财产之归属关系,尽管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有体物,但在物权与债权相对而立的基本财产权体系之中,仍然存在一个/第三者0,这就是无形产权。而无形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是如此之紧密,如果对之不予以适当的分析,则物权本身的地位也许尚难以达到真正的清晰。 众所周知,将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为罗马法的传统,但罗马法上的无形财产(无体物)仅指某些财产权利,并不包括近代社会以来才出现的知识产权等。法国民法不仅继承了罗马法的这一传统,而且还扩大了无形财产的范围。在法国法中,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物质形态,只能通过思维的、抽象的方式认识其存在的财产,其可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用益权、地役权等他物权以及由5法国民法典6直接加以规定的债权和股权等;二是无形产权。法国法中的无形产权的范围比知识产权的范围要大得多,它不仅包括版权以及发明专利、工业设计、商标权等工业产权,而且还包括主体就营业资产、客户、营业所、商业名称以及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无形产权的地位以及将财产分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这一作法,有些法国学者持否定观点,认为根本不存在什么/有形财产0,因为一切财产都是无形的。他们指出:/物和权利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将之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和分类是毫无道理的。从逻辑上讲,不应将物视为

用益物权

第二十一章用益物权 第一节: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享有的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在一定的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3、用益物权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类型 依据规定用益物权的法律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前者也称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指由民法典所确立的用益物权。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也称特别无权或准物权,是指由民事单行法或特别法确立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用益物权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管理法》 探矿权《矿产资源法》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采矿权《矿产资源法》 (特许物权)取水权《水法》 养殖权《渔业法》 捕捞权《渔业法》 民法上的用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区别: ·民法上的用益物权是比较纯粹的私权利即民事权利。其产生大多是依据法律行为。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的客体由于是需要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自然资源,因此处于公私法交错地带,带有浓厚的公法色彩。 ·通过漫长的社会实践,民法上的用益物权的内容具有很强的稳定性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常常随着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生需要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并不牵涉很多民法理论问题,主要是一个国家对各类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由经济行政法加以规定。 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内容不同 用益物权以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实体权);担保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控制以及就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主要内容(价值权)。 2、客体不同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问题 查看更多不良资产清收法律实务文章可关注公众号“不良资产法律实务” 编者按:2012年修订的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 极大的提高了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率(审限30天,且一审终审),对于金融不良债权清收具有重要意义。但《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该程序的部分问题 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现笔者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法律规定及 一些实践做法作出梳理,以供参考。 一、当事人 申请人 担保物权人: 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 《民诉法》196条 《民诉法解释》361条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 有权人等。 登记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在之前顺位的担保物 权人债权未实现的情况下,也可提出实现担保 物权。 《民诉法解释》366条 被申请人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担保人、担保物权人 均可作为被申请人。 / 其他浙江 担保财产的实际占有人可以作为被申请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 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主债务人未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时,不能作为 被申请人 北京 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立案工作中适用<民事 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担保财产被第三人实际占有的,可以将第三人 一并列为被申请人。 江苏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的承包人可以申请实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 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立案审判

担保物权。工作的讨论纪要》 二、管辖 1、一般规定 一般管辖法院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 基层人民法院 《民诉法》196条 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 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362条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 院管辖。 特别管辖法院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专门 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3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1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故对于北京、上海及广东省申请实现知识产权质押案件,笔者认为应遵守该专 属管辖规定为宜。 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的,应予受理。《民诉法解释》364条 实践中,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会增加申请人的成本,故一般都是向其 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从各地法院规定及案例来看,受理法院有权处理 同一债权涉及的不同担保物。 福建 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 法院申请,申请的效力及于其他法院 辖区的担保财产。 福建省高院《关于依法规范金 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 见(试行)》 重庆 如果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申请人可 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提出申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 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若干问 题的解答》 2、约定管辖法院问题 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法院由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故当事人的约定管辖并不能对抗民诉法规定,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十、质权 1 质权的概念。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 动产或权利作为该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2 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于质权人 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实例演练 1 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 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 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 乙可对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 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质押的生效问题。甲与乙之间虽然签订了质押合同,但乙放弃了质物的占有,故乙的质权未生效。甲与丙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且交付了质物的占有,故丙对该汽车享有质权。 2 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万元,乙交 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 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 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 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流质条款的效力问题。依担保法规定,流质条款不具有效力。但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为从合同,担保合同的无效不能决定借款合同的效力。 3 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动产质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范围包括质物以及质 物的从物、孳息物、代位物等。但从物未交付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除质押合同另有规定外,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物。 4 质权的善意取得。质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实例演练 甲与乙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内,乙将该汽车质押给丙,后甲乙丙之间引起纠纷。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乙有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B 乙无权将租赁物出质给丙 C 丙对该租赁物享有质权 D 丙对该租赁物不享有质权 「答案」BC 「解析」本题涉及质押担保中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依《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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