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公费医疗相关政策

2009年公费医疗相关政策
2009年公费医疗相关政策

公费医疗相关政策

(一)明确不予报销项目:

1、镇痛泵、保胎治疗、不孕症检查及治疗;

2、目录外的药品(注有全自费或丙类);

3、因交通事故(未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肇事方逃逸证明

者)、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4、因本人吸毒、酗酒、打架斗殴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医疗费用;

5、因自杀、自残等原因进行的治疗费用(精神病患者除外);(二)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包括急诊)。(三)因病情需要转诊经合同医院专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开具转院证明,审批后生效。非合同医院的转诊及外购药一律无效。(四)住院期间请假外出期间费用不予报销(京医保发…2002?39号)

(五)到非合同医院(就近医院除外)就诊必须有合同医院的转诊单方可报销,无转诊单者费用不予报销。

(六)医保处方要求(含就近医疗及异地医疗)严格执行市公疗医保相关规定:

1、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三天,慢性病七天,行动不便的两周,

十种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结核病、慢性肝病、

肝硬化、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精神病)患可开

不超过一个月药量。

2、开药种类:须与病情及诊断相符。

3、出院带药:一般为7天量,行动不便者可放宽到2周量(京

医保发…2003?47号)。

(七)公费医疗报销比例:退休人员公费医疗报销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

1、门诊:年度内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

20%;累计超出3000元,职工个人负担10%;

2、住院: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万元(含)以下的部分,

职工个人负担10%;1万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6%;

3、急诊:留观并收治入院者,入院前七日的留观医疗费用与

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留观七日内死亡的医疗费,按住

院费用比例报销;

4、特殊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按住院比例报销;门诊肾透析、

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 6%。

5、目录内药品:

(1)标有“报销限制内容”的项目,按规定范围报销。

(2)标有“费用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个人先负担10%,剩余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

(3)标有“费用需由个人负担50%的药品,个人先负担50%,剩余部分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6、一次性耗材: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

的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个人负担费用的30%;(京劳社医发[2008]111号)文件,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7、伽玛刀:在天坛医院使用伽玛刀治疗颅内深部、直径小于3cm的实质性病变,个人负担费用的40%;

8.器官移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项目: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9、物理康复治疗:

(1)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保仅报销发病后6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

(2)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医保仅支付发病后3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

(3)手术后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上述时限自手术后开始计算(京医保发[2004]69号)

10、睡眠监测:睡眠呼吸暂停检测(进口)500元/人次,医保限报250元/人次(国产),为乙类项目(京医保发[2003]11号);

11、安装在体内人工器官:按北京市医保中心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出范围及标准》(京劳社医发[2008]111号)的规定执行;

⑴心脏起搏器

⑵心脏瓣膜

⑶人工关节

⑷人工晶体:报销最高限额为810元/枚(乙类)。

⑸疝补片:一侧报销最高限额为900元(乙类)。

⑹安装其它人工器官:报销最高限额21600元,实际收费低于

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报销。如:人工血管属此类(京医保发[2008]111号)。

12、离休人员使用500元以上材料(包括心脏支架)不负担。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京组通[2009] 12号)

但在介入治疗中使用的TALENT管腔内支架系统、Zenith腹动脉瘤支架、Endologix主动脉瘤隔离支架系统等(部分医院称其为带膜支架和带血支架),公疗不予报销(京医保发[2003]47号)

13、离休人员使用限额器官或材料按限额报销。

14、离休人员可选一家就近医院和一个社区服务中心做为自己的

定点医院,在A类医院及专科医院就诊可按规定报销。

15、医疗照顾人员床位费:副部级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每人

每天不超过100元;司局级干部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每人每

天不超过80元(京劳社医发[2004]11号)

(八)需外购药品时,必须持公疗处方并加盖医院外购章后,到北京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审核时需附外购处方和药店的收据

(京劳社医发[2004]113号)。

(九)报销住院费时要有全市统一的公疗住院费用结算单,加盖公费医疗章后方可生效。

(十)公费医疗就医及转诊规定

1、在职人员需到友谊医院进行门诊和住院治疗。没有经过转诊

的其他医院一律不予报销。(急诊除外);

2、退休人员可选定一家就近医院和社区医疗就医;但就近医院

不能转往其他医院,转往就近以外的医院需要回原合同医院

(即友谊医院转诊)

3、因诊断、治疗需要,经友谊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转

诊单、医院客户服务中心审核、签章,方可转诊、转院;

4、费用报销时须提供的相关资料:原始收费票据、专用处方底

方住院费用结算单等;出院诊断证明。

5、职工生育在怀孕后可选择一家离家较近的医保定点医院做为

自己的就诊医院,从产前检查开始。

6、急诊中药(含中草药)不予报销;急诊只报销本次就医的第

一笔费用,以后需回合同医院复查。

附:2009年公费医疗报销比例、输机做如下调整

1、在职、退休使用有自负的药品全额输机。

2、在职、退休人员做核磁、CT、彩超和单项在200元以上检查

另自负8%按项目全额输机。

3、500元以上贵重材料全额输在有30%的。(特殊材料里)。

4、限额报销的材料如(人工晶体、心脏辨膜、人工关节、疝补

片等)按限额数输机(输在一般检查里)。

5、放化疗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负

担比例执行,选择住院按项目输机。门诊血液透析、肾移植

术后服用抗排异药的费用职工个人负担6%分别按病种(输在

器官移植、血液透析)里。

附:每年年底结算结止日为11月15日,11月15日后的报销单据计入下一年度。当年医药费报销单据结止到下一年度

的2月底,过期一律不予报销。

附:违反公疗规定的处理方法:

根据京劳社医发[2004]113号文件及市医保下达的公疗费用控制考核指标,各单位要严格按文件精神执行,如被发现违反有关政策及管理规定情况,市医保中心将给予通报批评,严重者加倍追回不合理费用(京医保发[2009]41号加强社会保险医疗服务数据质量管理的通知)。

医疗保险办公室 2009-8-14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北京工商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问题解答 一、哪些人享受公费医疗? 答:(1)正式在编教职工及公费医疗关系在我校的离休干部退休人员。 (2)国家计划内招收并己注册的本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培、自费、专业学位、统招生中的自筹研究生,继续教育类学生及在我校进修学习的在职人员)。 (3)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 二、我校在编教职工、学生、医疗照顾人员、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就诊有什么规定? 答:(1)在编教职工、学生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经校医院转诊,在合同医院就医,方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未经转诊,自行在校外医院就诊,费用自理(急诊除外)。 (2)我校合同医院为人民医院、复兴医院、北大医院,在编教职工只能在以上医院其中的一所确定的合同医院就诊,学生经校医院转诊后可在人民医院、良乡医院就诊。 (3)离休干部除可在原合同医院就医外,还可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基本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此外,还可选择3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但其中必须包括1所离休干部本人住家附近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离休干部所选定点医院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4)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外,可就近选择一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单位和一家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个人就近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个人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行备案制度,须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备案。 (5)离休干部可直接在符合规定的医院就医;退休人员可直接在选定的就近医院和社区医院及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 公费医疗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校医院转诊。 (6)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原则上一年可申请变更一次,每年12月变更就近医院、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7)离休干部、退休人员所选就近医院和就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公布的为准。 (8)经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以及看急诊的,应申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身份。 (9)因特殊情况,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可自愿选择入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以下四家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北京市第五社会福利院、海淀区四季青乡香山老年公寓、海淀区阳台山老年公寓、石景山区社会福利院。对在上述四家医务室就医发生的、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报销。患者所选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不受个人所选就近医院数量的限制,但需提前到校医院申报备案。(10)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到校医院就诊,一律凭本人有效证件(医疗病历本、良乡凭校园一卡通、学生公费医疗本等)挂号就诊,并按规定比例交费。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 下文是最新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 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 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 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 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 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 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 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 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 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1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 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1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修订)来源:公费医疗与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发表时间:2006-3-28 点击:1212 【关闭】【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贯彻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保证教职工和学生基本治疗的需要,减少浪费、杜绝漏洞,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及鄂卫发〔2004〕102号文件补充规定的精神,在原中南大政字〔2004〕第19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后具体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的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二条公费医疗指定医院 (一)一般指定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湖北省武警总队医院、武汉科技大学附属医院(原武汉铁路中心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院(原湖北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第十二医院(关山医院)。 (二)其他指定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结核病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精神病医院、武汉市第二精神病医院。 (三)专科指定医院(需经主管院长批准):同济医院脑外科、协和医院血液科、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科、湖北省直属门诊部痔瘘科。 (四)持湖北省保健委员会制发的优诊证者,优诊证上指定的两所医院。 第三条凡在我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工、学生,必须凭医疗证(代病历)到首义校区医院或南湖校区医院就诊,不带医疗证(代病历)者就诊自费。医疗证(代病历)不得转借他人,或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没收医疗证(代病历),停止公费医疗一年。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准备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和湖北省、武汉市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对公费医疗实行“国家负担一部分,集体负担一部分,个人负担一部分”的原则,学校进一步确定个人负担的比例,以增强制约机制,减少浪费。 第三条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预算,应坚持以保障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为出发点,并确保基本医疗水平随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 第四条承担学校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预防、保健、治疗工作;要进一步改善医疗条件,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医疗水平,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正确实施。 第五条学校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即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审查、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和国家公

费医疗经费拨款的报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医院,处理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职工医疗补助基金(校发[2004]6号)并成立基金管理小组,基金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负责对基金的筹集、管理、评定,对重症病人及家庭特困的教职工给予医疗补助。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 第七条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 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本校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含停薪留职人员及人事代理人员); 2. 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3. 经学校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人员;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公费学生; 4. 本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5. 留学生由外事处、大集体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规定 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 第八条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一) 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协和医院、同济医院、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军区总医院、省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肿瘤医院、武汉

2009年公费医疗相关政策

公费医疗相关政策 (一)明确不予报销项目: 1、镇痛泵、保胎治疗、不孕症检查及治疗; 2、目录外的药品(注有全自费或丙类); 3、因交通事故(未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肇事方逃逸证明 者)、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4、因本人吸毒、酗酒、打架斗殴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医疗费用; 5、因自杀、自残等原因进行的治疗费用(精神病患者除外);(二)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包括急诊)。(三)因病情需要转诊经合同医院专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开具转院证明,审批后生效。非合同医院的转诊及外购药一律无效。(四)住院期间请假外出期间费用不予报销(京医保发…2002?39号) (五)到非合同医院(就近医院除外)就诊必须有合同医院的转诊单方可报销,无转诊单者费用不予报销。 (六)医保处方要求(含就近医疗及异地医疗)严格执行市公疗医保相关规定: 1、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三天,慢性病七天,行动不便的两周, 十种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结核病、慢性肝病、 肝硬化、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精神病)患可开

不超过一个月药量。 2、开药种类:须与病情及诊断相符。 3、出院带药:一般为7天量,行动不便者可放宽到2周量(京 医保发…2003?47号)。 (七)公费医疗报销比例:退休人员公费医疗报销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 1、门诊:年度内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 20%;累计超出3000元,职工个人负担10%; 2、住院: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万元(含)以下的部分, 职工个人负担10%;1万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6%; 3、急诊:留观并收治入院者,入院前七日的留观医疗费用与 住院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留观七日内死亡的医疗费,按住 院费用比例报销; 4、特殊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按住院比例报销;门诊肾透析、 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 6%。 5、目录内药品: (1)标有“报销限制内容”的项目,按规定范围报销。 (2)标有“费用由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个人先负担10%,剩余部分按规定比例报销; (3)标有“费用需由个人负担50%的药品,个人先负担50%,剩余部分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6、一次性耗材:在检查、治疗项目中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

社会医疗保险和全民公费医疗

社会医疗保险和全民公费医疗:医疗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 2017年12月22日 16:54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顾昕 [手机看新闻] [字号大中小] [打印本稿] 顾昕 [摘要]在大多数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是从社会医疗保险的设立起步。社会医疗保险是一种多元付费者体系,其内在固有的缺陷是碎片化,既有失公平,也有损效率。去碎片化的途径一是通过政府强化给付结构的管制,为所有参保者提供一个平等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二是推动从社会医疗保险向全民公费医疗,即单一付费者体系的转型。一些经济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走上了第一条道路,也有不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走上了第二条道路。全民公费医疗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和治理能力孱弱而无法满足民众对基本医疗服务保障的需求。发展中国家医保的去碎片化,依然任重道远。

[关键词]医疗保障;去碎片化;社会医疗保险;全民公费医疗;全民健康保险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建设一个覆盖全民、运转良好的医疗保障体系,对于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至 关重要。当今中国,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为支柱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并且自2011年就实现了全民覆盖(以下简称全民医保)。 全民医保的实现固然是一个伟大的成就,但由于在组织和制度上存在着碎片化问题,中国医保体系呈现制度失调和运转不良的状态。医保碎片化既有失公平,也有损效率。许多老大难问题,迟迟难以解决。[1]应对碎片化的措施,既缺乏纵向的一致性,也缺乏横向的协调性,导致碎片化问题非但没有缓解,反而愈加深重。零零碎碎的制度微调已经无济于事。中国医保体系亟待从碎片化到一体化的系统性改革。

校医院: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 - 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院

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我校结合公费医疗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基本医疗,有效地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控制超财力的医疗消费,为广大师生员工健康服务,促进学校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公费医疗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学校和个人共同负担医疗、医药等费用的原则,确定个人合理负担比例。 公费医疗管理的目标是总量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提倡科学锻炼、科学防病、科学就诊、科学用药。 第三条按照《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学校成立北京体育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由校(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学生工作部(处)、离退休人员处等有关部门和院系负责人组成,由学校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下设公费医疗办公室,由校医院和计划财务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范围: (一)在编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二)计划内招收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学生)。

第二章就医规定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患病应首先到校医院就诊。在校医院就诊时,凭公费医疗证挂号,所需医疗费用按照不同比例缴纳。教职工、学生缴纳20%,退休人员缴纳10%;离休人员和享受国家医疗照顾的人员不缴纳费用。凡不能提供公费医疗证就诊者,费用自理。 第六条门诊开药量定为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超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2周量;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1个月量。 第七条因校医院诊疗条件有限或疑难病症需转外院就诊时,由相关科室医生开具转诊单,方可转至指定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就诊。转诊单一次有效,限期2周,过期无效。转诊单需指定合同医院接诊医生签字并加盖合同医院公章,再回校医院由开具转诊单的医生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离退休人员除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外,可根据就近方便医疗的原则,选择一家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作为第二家就诊医院,选定后到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并由本人(或家属)签字确认,校医院汇总后统一到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在自选医院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审核后按比例予以报销。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标题】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令1997年第1号 ?【颁布时间】1997-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全文】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2月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中,坚持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含中央驻我市)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各级各类医疗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卫生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县(市)的卫生、财政部门应把公费医疗工作交由医疗单位管理,实行医疗费同个人挂钩,超支部分由财政、定点医院、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积极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各级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市)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五)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 (七)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合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最新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资料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条报销范围: 一、凡持有本市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所发之就诊凭证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限急诊本次)。报销医药费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三、根据分级分工医疗原则,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到上级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四、离休、退休人员凭“就近医疗证”到所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五、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一个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或确属病情需要并取得转诊证明到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时需附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六、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需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填写病情摘要,所在单位同意,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 七、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有医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外购证明和处方的药品费。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公费医疗相关规定 目录 1、报销支出范围 2、经费来源 3、报销比例 4、借支票规定 5、转院制度 6、职工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7、学生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8、离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和规定 9、报销流程

1、报销支出范围 参与公费医疗报销人员范围包括全校学生、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离休人员、102保健人员。 2、经费来源 我校公费医疗报销用经费主要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拨款及学校差额拨款两部分组成。经费的支出根据实际报销情况由财政公费医疗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学校拨款。一般由校医院根据报销金额提前向校财务借款,年底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多退少补,即由校医院退回多拨经费,或由学校拨款补足经费不足。 2009年财政部下达了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的通知(财社【2009】184号),该通知医疗经费的拨款方式即:按照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人数每人每年3500元,学生人数每人每年100元,一年分两次下发,新的拨款方式实际按照享受公疗的人数做了限定。2012年拨款标准提高为职工每人每年5000元,学生每人每年120元。(2014年为例,总拨款额为20078200元。) 3、报销比例 1)校医院、合同医院、就近医院门诊及住院的医药费在职职工年医

疗费在500元以下、退休职工400元以下全部自负。 2)校医院检查费、治疗费、住院床位费在职职工按50%、退休按40% 收取,药费按100%收取后参与报销。 3)校内外总医疗费在职职工年超过500元、退休超过400元以上部 分报销比例如下: 公费医疗报销比例表

4、借支票相关规定 1)因病情需要需住院者,凭医疗证、住院通知单(有医院章及押金 金额)到校医院会计室填写支票申请单,经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 2)领取支票时,住院押金金额3万元以下(含3万)的按照借支金 额的10%交纳支票押金,住院押金3万元以上的按照借支金额50%交纳支票押金。 3)住院领取支票属个人跟学校借款,出院后必须及时报销还款。 4)如不及时报销,跨年度作废,一律由个人负责。 5、转院制度 1)经校医院大夫转诊到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者,报销时需 凭医疗证、转诊单、收据和诊断证明并复印一份,方可按规定报销。 2)如病情危重,需到合同医院或国家专科医院急诊住院,报销时凭 急诊诊断证明、收据并复印一份按规定给予报销。 3)自行到部队医院或其他医院就诊者一律不能报销,费用全部自理。注:国家专科医院限定以下医院: 心外科:阜外医院骨、烧伤:积水潭医院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66831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二、记账范围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六、选点就医规定 七、门诊医疗待遇 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十、住院医疗待遇 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 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 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 1. 离休人员; 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 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 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 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一、就医管理 1、就医凭证 医疗证;记账单;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 2、选点就医 (1)门诊需在选定的医疗定点医院就诊,方可公医记帐; (2)住院、专科医院、急诊、急诊留观一般不受选点限制,但急诊、急诊留观规定只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属急诊疾病范围的(如高烧、急腹症等),方可给予办理公医就医登记及结算。不属于急病范畴的,不予报销 急诊留观按普通门诊记账比例记账结算,每日药费限额按住院床日药费限额上浮50%执行:即每日300元(天河)、225元(广园)。急诊留观转同一家医院住院的,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合并计算,并统一按住院待遇记账结算。 3、公费医疗支付范围: (1)药品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分甲、乙类。 (2)诊疗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东省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版)(3)非小细胞肺癌治疗按照《非小细胞肺癌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药品、诊疗项目范围》,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其中厄洛替尼(特罗凯)和吉非替尼(易瑞沙)需特批方能使用 二、门诊医疗待遇 1、门诊公医记帐比例 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职干部及家属门诊医疗费记帐80%,个人自负20%; (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 (3)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记帐。 2、诊疗费 (1)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员2元; (2)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6元,其他人员2元。 3、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 (1)急诊门诊处方用药量在3天内,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7天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诊次药费记账金额不超过100元。 (2)持我市“门诊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药费记帐每日150元内;持我市“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门诊药费记帐每日300元以内。 (3)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经审批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不

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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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指南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二、记账范围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六、选点就医规定 七、门诊医疗待遇 八、指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九、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十、住院医疗待遇 十一、年度补助医疗待遇 十二、就医管理有关规定

一、广州市公费医疗就医凭证 凭市民卡、市公医证及记账单在本市挂钩医疗机构按政策规定就医。 出国定居人员不能制发市民卡的以及新增人员在领取市民卡前凭临时就医卡替代市民卡作为就医凭证之一。 在出示有效就医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应当在发生费用后5天内补办相关手续,因未及时补办手续导致无法进行补记账的,就医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享受人员自行承担。 二、记账范围 按规定就医、属于公医目录范围内且符合公医政策规定限额内的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离休干部超目录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公医记账与个人自负比例

四、普通门诊选点规则 五、门诊选定医疗机构变更 门诊选定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不予更改。属于以下情形的,由单位经办人凭单位公函及相应资料办理门诊选定医疗机构改点手续: 1. 离休人员; 2. 工作或就学地点变动的,提供单位或学校证明; 3. 一年内居住地变化或户口迁移的,提供原居住及现居住地住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街道居委证明、物业公司证明、公安部门证明等)或户口迁移证明; 4. 经公医管理部门确认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资质(如新增、撤销、合并、专科/综合、大/小点)发生变化的; 5. 享受人员办理转退休待遇手续时,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6. 确因病情需要且原门诊选定医疗机医疗条件不能满足治疗需求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相关问题解读 1.什么是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 答:即原来的新、老102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老102人员并轨,统一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管理,统称为“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以下简称“医照人员”。 2.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答:医照人员仍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此次改革只是改变医照人员的就医结算方式,即改为持卡就医实时结算,不用再回单位报销,医疗待遇并不改变。 3.医照人员为什么要实行持卡就医? 答:持卡就医可以实现医疗费用的实时结算,简化报销流程,方便报销单位,提高工作效率。使用社保卡就医时,只需掏个人负担和自费的医疗费用,其它费用您不用再交纳。 4.持卡就医后医照人员就医的范围? 答:实行持卡就医后,对公疗医照人员的相关公费医疗政策不变,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仍按在职人员一家合同医院;退休人员一家合同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一家合同两家就近和一家社区,离休人员在A类、中医、专科医院可以直接就医。

5.已经参加医疗保险改革的新102人员如何办理并轨手续? 答:新102人员只需重新选择医院即可,合同医院为北京市保健局指定,不能变更。按照“退休人员一家就近和一家社区医院”的原则,新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已经在2011年1月参加海淀社保的离休新102人员不再变更并轨,但医疗待遇同直管的医疗照顾人员。 6.老102人员在发卡之前还能变更医院吗? 答:老102人员可借此次并轨机会重新选择就近和社区医院,将选定的医院上报单位,由单位统一办理并轨手续。 7.医疗照顾人员门诊就诊流程? 答:医照人员就医时应出示本人的社保卡及卫生部保健局或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发放的《医疗证》或《优诊证》及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就医。 医照人员的一切医疗活动都要使用社保卡,挂号、交费、退费等都要使用社保卡。养成“持卡就医”的习惯。 挂号费由个人负担。 8.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就诊流程? 答:医照人员应持社保卡及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社保卡为您办理入院登记,并留存社保卡。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自费部分由医照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会为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广州市公费医疗基本政策管理规定(汇总) 一、就医管理 1、就医凭证 医疗证;记账单;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 2、选点就医 (1)门诊需在选定的医疗定点医院就诊,方可公医记帐; (2)住院、专科医院、急诊、急诊留观一般不受选点限制,但急诊、急诊留观规定只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属急诊疾病范围的(如高烧、急腹症等),方可给予办理公医就医登记及结算。不属于急病范畴的,不予报销 急诊留观按普通门诊记账比例记账结算,每日药费限额按住院床日药费限额上浮50%执行:即每日300元(天河)、225元(广园)。急诊留观转同一家医院住院的,急诊留观及住院期间的费用合并计算,并统一按住院待遇记账结算。3、公费医疗支付范围: (1)药品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不分甲、乙类。 (2)诊疗目录范围:按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广东省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2000年版)(3)非小细胞肺癌治疗按照《非小细胞肺癌分子靶向药物治疗药品、诊疗项目范围》,每人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其中厄洛替尼(特罗凯)和吉非替尼(易瑞沙)需特批方能使用 二、门诊医疗待遇

1、门诊公医记帐比例 在公医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职干部及家属门诊医疗费记帐80%,个人自负20%; (2)退休干部门诊医疗费记帐90%,个人自负10%; (3)老红军、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六等以上)革命伤残军人100%记帐。 2、诊疗费 (1)离休人员普通门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3元,其他人员2元;(2)离休人员门诊急诊每诊次诊疗费限额标准为6元,其他人员2元。 3、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 (1)急诊门诊处方用药量在3天内,一般疾病每门诊处方用药量在7天以内,对慢性疾病患者,如肺结核、麻疯、精神病、心脑血管疾病、癌肿、慢性肾炎、慢性肝炎、糖尿病、消化系统溃疡、肾功能衰竭等疾病,用药量可在15天以内,每诊次药费记账金额不超过100元。 (2)持我市“门诊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以及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门诊药费记帐每日150元内;持我市“优先医疗证”的离休干部,门诊药费记帐每日300元以内。 (3)恶性肿瘤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肝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经审批后,相应二级目录内的药费,不设门诊诊次药费限额。 (4)慢性丙型肝炎治疗,经审批后,使用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不设门诊诊次药费限额,但限每周一支。 (5)急诊留观的每日药费限额不按门诊每诊次药费限额管理,参照住院床日药

公费医疗就医须知

南京市公费医疗享受人员 就医须知 一、公费医疗制度和原则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属于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补助政策。 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依靠各级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享受单位和享受人员的共同努力,认真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 二、属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范围 1、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2、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3、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因急症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4、按规定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医药费。 5、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6、因公负伤期间、致残的医药费。 7、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因战伤,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伤需要整容、整肢的医药费(不包括器具)。 8、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的挂号费。

9、经医院建议,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家庭病床所需的医药费。 10、因病情需要,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进行人工器官移植,按照宁劳社医保[20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不属于公费医疗开支的范围 1、各种《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外西药、中成药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准入的医院制剂,外购药品。 2、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管理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用。 3、社会办医机构、私人诊所的一切医药费用。 4、挂号费(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咨询门诊、业务门诊的挂号费)、出诊费、气功治疗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陪护费、护工费、子女医疗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的膏剂、丸剂的药材费、加工费等。 5、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理及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安装假肢、假眼、配拐杖、畸形鞋垫、肾托、胃托、助听器、钢丝背心、各种围腰、钢头颈、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各种电子磁疗用品和按摩器具、药枕、镶牙、配镜(包括验光费)等费用。

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第三章大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第九条按国家计划招收的学生(含本科生、研究生和民族预科班学生,下同),在校注册学习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在本校医院看病或经校医院同意转往合同医院治疗者发生的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门诊中、西药费、检查治疗费和住院费可按规定比例准予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北京市统一带有明细单的医疗专用收据、处方底方及转诊单。自行求医、自购药品均不予报销。 第十条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者、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以及已获批准延期毕业的计划内研究生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时因身体复检不合格,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不享受公费医疗。在入校后注册获得正式学籍前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凡学生在校医院就诊,需出示学生证就诊。凡借用他人学生证一经发现,暂扣证件,并报学生处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在校期间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如:自杀、自残、酗酒、车祸、打架等发生的医药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急诊住院仍需住合同医院,未经校医院逐级请示批准,住非合同医院不予报销。在京学生急诊也需经校医院同意转诊方可报销。凡急诊需先到校医院急诊室就诊,病情重者校医院值班医师会酌情由救护车转送合同医院,或协助您求助120急救中心。特殊情况请电话与校医院联系。 联系电话: 62281237(办公室) 62282649(急诊室) 62283212-304(公费医疗办公室) 58828120(宏福校区医务室) 第十五条学生在寒、暑假返家期间,因急诊看病须具有急诊诊断证明和处方等凭证,经校医院审核后,符合急诊规定准予报销,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家期间额定公费医疗费的二倍(寒假报15元,暑假报22.5元),超支自负。确因急诊住院治疗者,住院费用自付30%(中草药,慢性病医疗费一律不能作为急诊医疗费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外出实习期间,因急诊看病可在当地就近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时需有急诊诊断证明及药品底方和所在单位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急诊医疗限报3天药量,超过部分自负。外出实习或到外地实验基地工作,非急诊就诊需附派出单位证明信、就诊病历记录、诊断证明及用药底方,经审核可予报销。慢性病一般不许在外地就诊。附:学生公费医疗报销规定 1、计划内学生门诊发生的中、西药费(含校医院和转往合同医院)报销80%。 2、住院费用5000元之内报90%,超过5000元部分(含5000元)报95%。 3、在校医院口腔科及门诊各种检查、治疗费,按50%交费,并参与报销,报销比例为60%(实为自负总费用的20%)。 注: 《学生公费医疗报销规定》依据年度执行情况由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审议修改,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执行。如按程序已经修改,则执行新方案。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0]第10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四日 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围: 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围: 第二条报销围: 一、凡持有本市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所发之就诊凭证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限急诊本次)。报销医药费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三、根据分级分工医疗原则,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到上级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四、离休、退休人员凭“就近医疗证”到所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五、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一个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或确属病情需要并取得转诊证明到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时需附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六、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需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填写病情摘要,所在单位同意,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 七、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并附有医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外购证明和处方的药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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