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立法模式

浅析我国环境立法模式
浅析我国环境立法模式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扩展,人类社会不断进步,人们对物质的需要在不断的增加。不断增加的物质需求促使社会生产的高强度运行,盲目追求数量、经济效益的社会生产忽视了其有可能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如此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使得环境承载力达到极限,因此,在许多领域出现环境告急现象,环境领域的负外部效应充分的暴露出来。为了缓解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全球性的环境大会频繁召开,共同商讨应对复杂环境形势的对策。与此同时更为先进的环境理念得以催生,诸如:可持续发展理念、科学发展理念等,试图通过先进的环境理念来引导当前人们的生活方式,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而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完善各国的环境立法来应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我国当前的环境形势已十分严峻,而环境立法却相对滞后,完善我国当前的环境立法迫在眉睫。

环境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起步较晚,在我国体现的尤为明显。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立法始于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真正进人法制阶段,同时也意味着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建立的开始。此后30年间,环境立法风起云涌,成为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基本涵盖了各自领域,形成了基本的环境法律体系。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单行环境法相继进入了修订调理期(指各相关的污染防治法及自然资源法修订的高峰期)。与此同时,有关环境保护法的质疑也随之而来,修订环境保护法成为当前环境法理论界与实务界讨论的焦点。单行的环境立法模式与我国当前的环境形势极不协调,与先进的环境理念和先进的环境立法模式相去甚远。相信这是每一个关心环境法的人首先考虑的问题。怀着对该问题的追问,本文尝试通过对比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来论述完善我国环境立法模式的必要性,通过中外比较、理念基础、共通制度以及立法技术来选择适合我国的环境立法模式。

第一章环境立法模式概述

1.1 环境立法模式的概念

立法模式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就某一事项进行立法所采取的方法、结构、体例及形态。环境法的立法模式则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在环境立法的决策和制定过程中,依据本国环境国情所采取的方法、结构、体例及形态的总称。环境立法模式是人们从心理上认同的环境立法思维方式,深受业已建立和形成的法治模式、法学教育与研究传统的影响,根植于一国特有的环境法治土壤之中。由于存在立法思维、司法体制和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差异,环境立法模式的选择呈现出多样化态势。

环境立法模式指引着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对象。明确环境立法模式,有利于确定环境法制定的任务和目的。从目前环境保护与管理的理论和实践来看,环境立法模式既表现为一定历史阶段国家和社会对相关立法的宗旨、任务、目的的总体认识和态度,彰显着时间向度的立法特点,体现出一国立法理念更新和动态发展过程;也反映出国家在既定的立法体制下创制的法律形态,反映着空间向度的立法形式特点,因而具有相对静止性。因此,环境立法模式的确定应考量时间向度和空间向度,以适时、适地地调整环境社会关系。

1.2 环境立法模式的分类

关于环境立法模式,在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分类方法。有学者把环境立法分为四种模式:“单行法、基本法、整合法和统一法”1;有学者则将之分为“基本法、整合法、复合法、法典”四种模式2;也有学者将之划分为“基本法—单行法、法典式、框架式”三种形态等等。3。在分析环境立法模式前,有必要对环境立法模式的类型予以区分和界定。笔者认为,根据环境立法整合程度和整合方法的不同。传统环境立法模式可以分为“单行法、基本法、法典”三种模式。

环境立法模式主要是指调整一国环境事项的环境法以何种形态表现出来。大体来说,环境立法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一)单行立法模式,即指国家通过分别制定单独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各种环境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如瑞典的《水系保护法》,英国的《土地排水法》。(二)基本法模式,即一国制定一部统一的环境基本法对环境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一的调整。如1969 年美国制定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三)环境法典模式,这种模式是指将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环境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体例编排成前后密切关联、统一和谐的完整法典,《瑞

1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太学出版社,2000,60

2柯泽东.环境法论 [M].(台湾)台湾大学法学丛学编辑委员会,1988,150.

3周柯.环境法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6-21.

典环境法典》即为此例。

1.3 世界典型国家环境立法模式

比较和分析典型国家环境立法及立法模式,辨证考量我国环境立法现状,确立我国环境立法模式,对于完善我国环境立法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1.3.1 美国的环境立法模式

美国在环境立法方面起步较早,其在空气污染控制方面的立法历史可追溯到19世纪80年代,但大多限于州或地方条例。直到20世纪三、四十年代,联邦立法才开始受到重视。美国在20世纪40年代以前,美国面临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自然资源破坏问题。为了保证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可持续性,美国立法机关颁布了许多保护自然资源的单行法。

20世纪40年代以后,美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亦日益突出,且环境问题变得复杂化和多样化,波及范围十分广泛。美国为了缓解日益加剧的环境压力,保证国内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美国立法机关于1969年出台《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这是美国环境立法史上的划时代创举,它作为一部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在国际上产生了较大的良好影响。它的颁布在美国国内引起了巨大的连锁效应,有力地推动了美国各州的类似立法,而其创造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亦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所借鉴和效仿,从而推进了环境保护的进程。

1.3.2 日本的环境立法模式

日本十分重视本国的环境立法,能够根据国内国际环境形势的变化适时的制定和修改环境法律,其环境立法体系之完备,内容之具体,法律、法规编纂、出版之及时,居于世界之冠。1

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为了还清大量战争赔款和恢复经济实力,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的高速度,导致经济畸形发展,致使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屡屡发生,被称为“公害大国”。面对日趋严重的环境危机,日本于1967年颁布了《公害对策法》。1970年制定和修改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4部环境保护法律。1971

年又制定了《自然环境保全法》等重要法律,其中最有影响的是《公害对策基本法》,日本现行的环境法多形成于这个时期。特别是日本于1993年颁布了《环境基本法》。随着《环境基本法》的实施,《公害对策法》即告废止,并对《自然环境保全法》等有关法律进行适当调整。至此,以《环境基本法》为中心的现代意义上的日本环境法体系已经形成。日本环境基本法的发展经历了从《公害对策

1晋海.基本法模式--我国环境立法的理性选择[J].江淮论坛,2007,(5).

基本法》和《自然环境保全法》到《环境基本法》的过程。此种立法模式的环境法律在克服公害危机、保护自然环境、维持经济与环境的双向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法律功能。

1.3.3 欧洲国家环境立法模式

英国是世界环境立法最早的国家之一,其历史可追溯到13世纪,故堪称历史悠久。但是,在19世纪之前,其环境立法大多属于地方性立法,直到1847年的《都市改善法》(Town Improvement Clauses Act)实施后,其国家环境立法才渐具雏形。英国于1974年制定了《污染控制法》(Control of Pollution Act),该法作为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的颁布实施开创了英国环境立法新纪元,其施行后成效显著。

环境法律在欧洲国家经过几十年发展后,在数量上已经达到相当多的程度,在内容上也相当丰富,在立法技术上已接近成熟,因此一些国家便准备把环境立法法典化。德国已起草了一部《环境法典》(草案),并已进行过广泛的讨论。瑞典也于1993年开始起草《瑞典环境法典》,并准备在近几年内通过。1998年5月全面调整法国环境保护任务的《环境法典》正式颁布,它是法国多年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集大成之作,涵盖了所有的环境保护领域。也重申了法国所有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1

欧洲也有许多国家制定和颁布了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综合调整。环境基本法是一个国家环境方面牵头的法律,它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基本环境政策、原则和制度,其作用是能够对环境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综合的调整。卢森堡在1965年制定了《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瑞典颁布了《环境保护法》;1973年,罗马尼亚和丹麦分别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匈牙利于1976年制定了《人类环境保护法》;其它国家还在陆续制定和颁布这种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1.4 我国环境立法模式的现状

在我国,环境立法是在治理“三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1979 年 9 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0 年后,1989 年修改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十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11部环境法律,9部自然资源管理法律, 30 多部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行政法规,30 多部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395 项各类国家环境污染标准,600 多项地方环境保护、资源管理法规。

1晋海.基本法模式--我国环境立法的理性选择[J].江淮论坛,2007,(5).

在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已经形成了环境法律体系。但是在面对迅速变化的环境形势,及先进环境理念时,我国当前这种庞杂的单行环境立法模式已严重滞后于时代和环境形势发展的需要。当前严峻的环境形势,使《环境保护法》这部环境领域的“准基本法”的规定不仅严重滞后于时代要求,而且还与新制定的一些环境法律法规产生交叉和冲突,致使《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环境法律法规的适用处于混乱状态的尴尬境地。

第二章当前我国环境立法模式存在的缺陷

2.1 “环境保护法”这一法律名称存在瑕疵

目前我国环境理论法学界对“环境法”的称谓和表述是众说纷纭,观点不一,但理论界普遍认为“环境保护法”这一名称难以适合我国环境国情,因此许多学者为此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试图寻求一个适合我国环境国情的环境法名称。在“环境保护法”这一法律名称的重新选取上环境法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环境与资源基本法”和“环境法”。

(一)有学者建议将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更名为《环境与资源基本法》。理由是:1、“环境与资源”即包涵了环境也包涵了资源,即把二者相区别开来,又将二者相统一,这符合辩证思维的特点。2、“基本”,说明了法律的效力等级。既将其与单行法律区别开来,又给人以鲜明的感官印象。 3、“法”,体现了它的适用范围和性质,即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法。一方面体现了环境法在我国重要的法律地位,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该有一部法律作为其最基本的法律基础,而环境保护工作又具有综合性和复杂性,国家需要有多方面的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的宣示;另一方面,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核心法律,它又是其他环境法律和法规的立法基础。据此他们认为修改后的环境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其名称为《环境与资源基本法》

(二)本文认为,对“环境保护法”这一名称进行选取宜采用“环境法”。理由具体包括如下三个方面:1、“环境法”彰显的是整体环境观,与当前所要调整的环境法律关系相吻合;2、符合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立法传统,我国在民事、刑事等领域的立法为其提供借鉴意义;3、为结束我国在环境立法诸法分治的局面产生积极影响,降低立法成本;4、“环境法”迎合了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的心里惯性,易产生社会认同感。

2.2 单行法模式严重滞后于环境形势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包括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也称“基本法”),以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除

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也称“一般法”)两大类。尽管这两类法律均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但由于宪法赋予全国人大立法权的特殊地位,使得其制定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其常设机构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我国颁布实施的诸多法律中,现在已形成宪法、基本法、一般法的法律体系。而在环境立法中,这种体系的建立尚不明朗。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环境问题能否得到较好的解决事关经济建设全局,解决环境问题现已成为国家工作的重点之一,从环境问题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出发,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高位阶的环境基本法来指导和统领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以此来结束当前单行环境立法模式带来的环境法律无序状态,与我国的环境国情相吻合,为建立一个协调的环境领域的法律秩序,提供解决目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所亟需的法律制度和依据。

2.3 我国当前环境立法模式与先进环境立法模式相去甚远

单行环境立法模式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这一特定社会历史时期采用的环境立法模式,在我国相关环境制度的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环境问题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严峻化,我国环境保护任务日益艰巨,继续沿用早已被先进环境立法国家抛弃的环境立法模式,只会把环境工作引入陈旧立法模式构筑的“死胡同”。现在发达国家大都采取了基本法模式,还有部分领先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制订了环境法典。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经济发展已基本与国际接轨,环境形势亦受国际环境形势的影响,然而环境立法却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其突出点就表现在环境立法模式上。

我国当前采用的单行环境立法模式是导致法律不协调问题的症结所在。多部单行法律、众多环境法规、大量部门规章及环境标准和国际条约,共同组成我国无序的环境法律体系,这种状态导致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相互冲突。若没有一部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来统一协调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这种尴尬的环境法立法局面将会一直持续下去。因此,我国立法机关要充分借鉴先进国家环境立法经验,树立整体环境观对当前环境立法模式进行修改。整合现有法资源,将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一个整体纳入基本法调整范围中,使我国环境立法模式与世界上先进环境立法模式接轨。

第三章各种环境法立法模式优缺点之比较

3.1 单行法模式

单行法模式是指针对特定的环境法律关系进行专门环境立法的立法模式。在

这种模式下,各个单行法适用范围各异,但效力等级相同。在各类单行法之外不用制定对众多环境法律关系进行全面调整的综合性环境法律,也没有协调各单行法之间关系的专项法律存在。在环境立法早期,由于环境问题较为简单,环境法律关系并未呈现出复杂化和多元化,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模式,分别制定污染防治、自然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单项法律法规,目前仍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但其模式缺陷是对共同性、共通性问题缺乏系统规定,而且各种法律规定易产生重叠、冲突或遗漏,故属法典化程度最低模式。1因而,纯粹的单行法模式逐渐为各国扬弃。其存在以下缺点:(1)孤立地对某一环境要素实行保护,拿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为例,其在对法律规定的环境问题进行调整和治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导致另一种环境问题的出现。(2)分别保护方法人为割裂了环境的整体性。(3)各单行法之间往往存在冲突与矛盾,法律的实施十分困难。我国环境立法体系表现出的种种问题,恰恰是单行法模式种种弊端的反映,使得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环境法律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我国环境立法模式继续沿用环境立法先进国家早已摈弃的单行法模式,是不符合环境立法发展潮流和趋势的。

3.2 法典模式

法典是作为一套内容十分完整,具有严格的逻辑顺序并且用语精确的综合性法律规定的总集,其本身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1)法典必须使用严格一致的术语,结构严谨,各部分内容之间不能有冲突矛盾之处;(2)应该对一切有可能发生的案件都做出明确规定,内容应十分完整以至于无需用注释或判例的形式加以补充。这样在适用法律时就不会存在争议。法典具有权威性、统一性、系统性和内容完整、结构清晰、逻辑严密等特征。法典一经颁布,就代替了以前所有的同类法律规范,它意味着法律发展的一个新开端。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20

世纪以来,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复杂性和快速变动性与法典形式的单一性、概括性和稳定性形成一定程度的冲突,现代立法者已无法通过对法典的频繁修改来应对,而是更加务实地在法典外颁布一些单行法来弥补其不足。

本文认为,目前我国编纂《环境法典》的时机尚不成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理由:(1)在环境立法体系内,还有很多立法空白。根据有关的立法规划,我国尚需制定《循环经济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三十几部法律、法规。在如此多的立法空白的情况下,进行法典编纂是不现实的。(2)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变动性与法典模式的高度稳定性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3)环境法学研究基础薄弱。法典编纂以深厚的法学研究为基础,环境法典编纂也是如此。然而,在我国,环1赵国青.外国环境保护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80.

境法学还很“年轻”。许多环境法基础理论问题.还有待学者作进一步深入研究.并接受实践的检验。总之.在目前缺少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积累的情况下.能否编纂出环境法典以及编纂出的环境法典能否经受住实践的检验,均不无疑问。

3.3 基本法模式。

环境基本法,是指在一国环境立法体系内,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体制以及体系内的协调等内容作总括性规定的法律文件。基本法模式的特征是“先验性,由尖顶而向下发展,由母法而子法。”对于单行法模式的种种不足,许多国家选择了基本法模式予以应对。1在学理上,台湾学者邱聪智对基本法功能进行了分析2:“法律,凡其牵涉问题领域较为繁多复杂者,即难避免总则之规定。环境保护涉及事项之错综复杂几乎是其他社会问题所未有.其个别立法之分立,亦几乎为其他社会问题之冠。基本法之必要性,较诸其他社会问题,诚属有过之而无不及,绝非因其具有抽象条款性质,即可否认其存在价值”。“环境保护涉及之问题层面,至为广泛而复杂,欲求其体系完备,全面把握,无基本法诚难以为功”。

基本法模式能够较好克服单行法模式和法典模式带来的种种弊端,环境基本法模式较好的适应了我国环境国情,当基本法模式已为众多国家的立法实践所肯定,其他国家丰富的立法经验将为我国建立环境基本法模式提供有利的条件。

第四章我国当前环境立法模式的理性选择

4.1 我国环境法学界关于环境立法模式选择基本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正身,将其定位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然后根据“基本法”作用、功能和要求对《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在《环境基本法》中确立国家环境政策、目标及要原则、制度等,使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不赞成环境法的法典化。他们认为,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其调整对象、调整领域十分分散、复杂和多变,特别是根据我国有关环境立法规划,我国尚在许多环境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环境法典的编撰是不切合我国环境国情的。而且对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也相应地要求灵活多样、具有针对性。而法典化将阻碍环境法理念的更新、调整领域的拓展以及调整方法的适时改进更新,难以真正有效地涵盖与解决所有环境法律问题。因此,依靠一部完备的环境法典来实现对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调整与规制,是行不通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典的编纂能够使法律体系统一,逻辑清晰,对于作用领域

1杜群.环境法融合论[M].科学出版社,2003,163,194.

2何勤华.英国法律发达史[M].法律出版社,1999,38.

广泛、调整对象复杂的环境法而言,应当制定一部系统、综合的法典来加强环境法的统一。首先,法典化能够统一、协调各单行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消除它们之间的冲突、矛盾和重复,有力促进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广泛的综合性、严密的逻辑性和完备的体系性的环境法律体系的形成,从而使环境法达到更高的形式合理性;其次,以编纂环境法典为契机,可以固化与塑造先进的环境法理念,推动环境法向更高的实质合理性迈进。此外,统一的环境法典还能够大大加强环境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权威性与执行力。

4.2 基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模式--我国环境立法模式较佳抉择

基本法模式已成为各国环境立法的趋势。在单行立法的基础上抽象出共通的原则、制度制定基本法,基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为我国环境法的修改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参照系。坚持大环境的观念,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融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法于一体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基本法,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环境单行法的和谐,环境法律体系的统一,真正实现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当前我国环境立法宜选取环境基本法与单行立法相结合模式。环境立法选取何种模式,与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环境状况、环保意识、法制密度、环境执法和司法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素养等密切相关,同时还受到政治环境的影响。所以,环境立法不能是闭门造车,而必须是在深切关注现实的基础上,选择一条适合本国的路径。以本文之见,基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模式虽不能说是毫无缺憾,但就目前我国情势来看却有着其他模式不可替代的优越性。1

1.环境立法现状的要求。自1989年《环境保护法》原则通过以来,我国环境立法经历了跨越式发展,初步建立了环境法律体系。但从立法现状来看,各领域单行法随着社会变迁正处于急剧变革之中,有些领域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环境法学理论研究虽取得一定进展,但尚不能够为立法提供坚实的支撑,低水平重复产出现象严重,且诸多领域存在争议,对国外环境法典编撰缺乏必要的比较研究。再加上法典本身的局限,环境法典的编撰存在很大困难。单行法模式由于缺乏体系性,已被各国立法实践证明不是合适的道路。基本法模式与单行法相结合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又能克服二者的局限,从而成为当前较为务实的选择。同时,将现行《环境保护法》提升为环境基本法,一方面可彰显环境保护之重要地位,另一方面又能整合环境立法体系,以基本法价值体系为指导,积极推动环境立法的发展。2

1张一粟.我国环境立法模式选择辨析[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8,(6).

2张一粟.我国环境立法模式选择辨析[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8,(6).

2.环境行政、环境司法现状的考量。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国环境法领域最大问题并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执法和司法的薄弱,因而若将环境治理不力归结于环境立法供应不足,是环境立法所不能承受之重。如果在现行理论和实践均不成熟的情形下突然建立一种新的模式,对于行政和司法机关的能力是一个重大考验,涉及到制度转换的高昂成本;而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模式由于是在现行环境法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将有效减少制度转换的冲突,循序渐进地解决现有问题,降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成本。1

3.严峻环境形势之亟需。当前,我国的环境问题局部虽得到控制,但整体仍在恶化,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环境法典编撰由于耗时日久,显然远水难解近渴。自2002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建议和提案不断增加,且学界对于将《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基本法已达成共识。因而,从现实需要看,以环境基本法统率下的单行法制定或修正是满足这种需求的合适途径。2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因为颁行的较早,所以不可避免的存在许多问题,导致我国环境保护法滞后于社会现实的需要,也落后于先进国家的环境立法。面临目前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全新理念,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是当务之急。当然,环境法的修改是件大事,需要社会各行各业的人士群策群力、广征众议,制定一部科学合理、具有操作性的法律。

第五章对传统环境法立法模式理论进行完善的建议笔者通过大量运用和借鉴传统的环境法立法模式理论对本论题进行写作,传统理论为本文写作提供了翔实的理论支持。在前面几章通过综合论述和比较分析得出基本法模式我国环境法模式的最佳抉择。但是笔者认为环境法立法模式不应仅局限于诸如单行法、基本法、法典等表现形式,其只不过是立法模式的诸多方面之一。环境立法模式还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结合模式;在环境立法中直接加入刑罚规范模式等。在本章本人试图通过全新的视角来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立法模式完善路径。

5.1 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结合模式

在国内关于环境法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大部分学者认为其属于公法范畴,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属于公法与私法的结合之法,很少有学者认为其属于私法。笔者认为就现行《环境保护法》来看,其公法色彩极为浓厚,

1张一粟.我国环境立法模式选择辨析[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8,(6).

2张一粟.我国环境立法模式选择辨析[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8,(6).

到处渗透着国家干预的影子,私法规范部分极少涉及。这一局面导致国家行政权力泛滥、日趋严峻的环境形势难以得到有效扭转、社会公众在环境领域的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等诸多负效应。采取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结合模式可以较好解决这些法律困境,建议将以下几项私法制度纳入修改后的《环境法》。

5.1.1 环境立法中纳入环境权制度

环境权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因环境污染导致人体健康损害的被害范围和被害人群不断扩大,而依据宪法基本人权保障规定引申出来的一种新的权利形态。环境权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权利其本质属于民事权利,频繁地出现在国际法文献、西方国家学者的法学著作和司法实践中。环境权的内容,在实体上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安宁权、采光权、通风权、眺望权、环境观赏权等,在程序上则体现为环境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获得司法救济权等。1但由于环境权本身是一个较为抽象的概念,必须借助于一些基本制度及基本原则得以体现和外在化。因此,在构建环境权制度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环境权的定位问题。环境权既是个体权利,又是集体权利,作为个体权利如何将它具体化,而作为集体权利如何使得当代人与后代人的主体地位得到明确。第二、在环境权与其他权利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如何建立一个利益衡平机制。使当代与后代权利之间形成系统效应。2有学者认为,要完善我国环境权。应从立法上明确环境权,确立其宪法地位,在宪法中规定权利主体有对良好环境进行无害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并通过《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对这一权利具体化,为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寻求司法救济提供必要依据。3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环境权,已经成为法学界的共识。

5.1.2环境立法中纳入环境补偿制度

环境补偿,是指对因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环境造成破坏而对遭受损失的社会个体和环境进行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我国建立生环境补偿机制,应立足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和效益原则,通过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构建一整套补偿机制,将环境补偿落实到各个方面。才能促进社会和谐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在环境补偿中确立政府补偿制度有助于强化政府环境观念、强化政府责任和服务意识。政府在面临环境破坏给社会及民众带来损害时,通过国家财政对遭受损失的单位及个人给予政府补偿,将他们的损失降到最低限

1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93

2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45-149.

3陈泉生.环境法原理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35-137.

度。而市场补偿制度则要求从事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不仅要通过生产经营获得最大利润,而且还要肩负起社会责任。在企业中建立环境补偿制度,这种制度不以企业的过错为前提,这种制度彰显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一般法学理论上的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有所不同,本人认为这种制度的建立意在表达企业对社会的绝对责任。在日后的环境立法中应注意把握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的平衡,补偿金的流向等技术性问题。

5.1.3 环境立法中纳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赔偿义务人在造成他人特定损失后对受害人给予的高于实际损害赔偿数额的赔偿制度。该种赔偿制度具有两种特性:一、弥补性,赔偿义务人在造成他人损失后给予受害者经济赔偿,从而使受害者的损失得以弥补;二、惩罚性,由法律特别规定在环境违法者在特定环境领域造成他人损失时,给予受害者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数额。本文认为在环境法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建立该项制度有助于弥补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相关民事责任规定上的不足,该法仅在第41条对民事责任做了比较模糊的规定,其请求主体狭窄和赔偿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环境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十分低,环境违法者宁可冒着环境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将惩罚性赔偿这一私法制度纳入环境法内容之中一方面可以使遭受环境违法者侵害的人和单位获得充足的法律救济,同时又可以有效的遏制和预防环境违法行为。

5.1.4 环境立法中纳入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制度

在环境危机日益加深的情况下。在中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十分必要,进行对公益诉讼的思想培育、理念传播和民众意识的发展,同时充分考虑到法律本土资源以及律制度的移植与本土适应性改造的过程。因此,在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中。应当遵循两个原则:第一阶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诉或支持公诉的方式进行;第二阶段或与第一阶段同步可以尝试将诉权赋予依法登记成立以公益目的为基础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1具体而言,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赋予从事环境保护的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在环境损害赔偿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将诉讼主体由直接受到损害的公民扩大到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明确环境侵权诉讼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2同时,应重视司法的力量,加强司法的介入。

集团诉讼是典型的扩大公民诉权的诉讼形式。是受损害群体的一部分人自愿

1吕忠梅,徐祥民.环境资源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90.2吕忠梅,徐祥民.环境资源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90.

为整个群体提起诉讼1。建立集团诉讼制度就用来保障那些超越个人利益或者能够达到范围很广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国外民事诉讼中被广泛采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虽对集团诉讼作了规定,关于环境保护集团诉讼的具体内容无论是诉讼法,还是环境法均未加以明确规定,这样就无法体现环境保护诉讼尤其是集团诉讼的特殊性。因此,我国应该大力发展环保团体和社团组织,沟通政府和民意,在立法上弥补集团诉讼的空白。有利于完善环境法中公民的参与机制。在公众参与方面加大力度,没有公众参与的环保事业不可能是成功的事业。2

5.2 在环境立法中直接加入刑罚规范

现行刑法典在环境犯罪的立法方面增加了环境犯罪的罪名,并设立专节集中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同时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走私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等章节中也有体现危害环境保护犯罪的规定。现行的环境刑法包括刑法典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和散见于环境法律当中的附属环境刑法。这表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环境犯罪的认识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手段不断得到重视。

根据各国环境刑事立法集中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立法模式:一是以刑法典为中心的模式,即以刑法典的规定为主要表现形式,其它环境刑法作为辅助形式。如前苏联1960年的《苏俄刑法典》较为全面地规定了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二是以特别环境刑法为中心的模式,即以特别刑法为中心,以其它形式为辅助。日本在1970年颁布了《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日本基本上形成了以该法为核心来惩治环境犯罪的特别刑法。三是以环境行政法规为中心的模式,即以环境行政法规为中心,其它有关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为辅助的模式。如英国惩治环境犯罪主要依靠二战以后颁布的环境行政法规中相关的环境犯罪与刑事责任的规定来惩罚环境犯罪。美国虽然在联邦及各州的刑法典当中规定了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但为数不多,而更主要的反映在大量的环境行政法规之中。这两个国家都采用判例法,环境刑事判例发挥一定的作用。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法律规范的总称。本文认为结束我国环境法领域刑事责任制度畸形,刑事责任难以落实的法律窘境,关键就在于扭转环境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软弱状态。环境问题不仅涉及个人、公司、或者社会的生存方式,还涉及几代人平等的自然法则。环境违法者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生态法益造成严重的损害,然而在当前作为保障之法和后盾之法的刑法却未能对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地规制。在环境领域的刑事立法大都以“软法”的形式表

1杰弗里·哈泽德.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 [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145.

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 [M ].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1.

现出来,没有具体的刑罚条款,使绝大多数严重环境违法者逍遥于刑罚之外,特别是由于立法技术的滞后,甚至在一些严重环境违法领域存在刑事立法空白。因此,结束当前刑事立法在环境领域的尴尬现状,国家立法机关有必要出台一部在环境基本法中不仅原则规定刑事责任,还要规定具体刑罚的刑事法律规范。这种环境刑事立法模式不仅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秉承刑法的谦抑性,而且还极大地节约环境立法资源,能够很好的适应环境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在环境立法中直接加入刑罚---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模式的较佳选择。

5.3 基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

综合本文前面所述,基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模式是我国环境立法的较佳模式,这种模式最大限度的克服了单行法模式、纯粹基本法模式和法典模式所带来的弊端,其吻合我国目前的环境形势,对消除当前在环境法部门存在的“诸法争鸣”的尴尬法律局面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其较好的适应了我国环境立法的思维惯性,能够最大范围内获取社会对该种立法模式的认同感,从而减少立法阻力和降低立法成本。基于基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的优势,本文试图对该种模式下法律组合方式进行论述。

本文认为应对现有的环境法资源进行全面的清理、汇编和编撰。首先,整合现有环境法资源,树立整体环境观,将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生态建设统一纳入到本文赞同的“环境法”的调整范围,确立国家适度干预、可持续发展和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结构上采取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相结合和直接加入刑罚条款模式;其次,为应对环境形势变化迅速的实际,在一些出现新的环境问题领域适时制定单行环境法与环境基本法相配合,以应对复杂环境问题;再次,国家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可根据该模式下形成的环境法出台具体的环境法规,规章、标准和司法解释,同时我国签字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确立的环境权利、义务亦是我国环境立法的组成部分。

结论

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在立法过程中要重视立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使立法规划有一定的前瞻性、有序性、协调性和全面性。参考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将现行《环境保护法》中污染防治的合理内容吸纳到其中,同时增加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建设方面的内容,增加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机制,强化环境违法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其真正成为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综合性基本法。建立环境基本法,全面的调整和规制环境法律关系,使之真正的成为一部环境法领域的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另外,考虑到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适时适地地制定单行环境法。本文认为基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模式既符合我国当前的环境国情,也与世界先进的环境保护理念和先进立法模式相吻合。

在环境立法中确立直接加入刑罚的立法模式,建立和构筑起保护环境法益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对事关当代人和后几代人的环境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严厉打击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将会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总之,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相结合模式是建立在对我国环境国情充分考量的基础上形成的较佳选择模式,其中包括在环境法里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结合、在环境法中直接加入刑罚规范等模式内容,该模式以整体环境观为视角,根据我国的实际创新环境立法模式。还环境法在我国本应具有的基本法地位,其效力等级得以全面的提升、调整范围得到不断地拓宽,该种环境立法模式势必会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将会推动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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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 中国缔结和签署的国际环境条约集 [ C ].北京:学苑出版社,1999.

致谢

从今年四月论文开题以来的两个多月的时间里,为了顺利的完成本论文的开题、写作和定稿,我多次向魏老师寻求帮助,魏老师建议我阅读相关的专著及论文,对我的论文写作提出许多宝贵意见。

在此,我要衷心的感谢我的导师魏盛礼教授,他以渊博的知识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在我的论文写作方面给与我精心的指导和帮助,在我论文的完成过程中更是发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帮助我顺利完成论文的写作。我还要感谢母校为我提供了舒适的写作环境,为我的论文写作提供大量的参考资料,同时还要感谢我的同学,在我的论文写作过程中给我提供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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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态学课程论文》 我国目前所面临的主要生态与环境问题及其对策 农资职31102班张梦瑶 【摘要】:根据统计数据,列举了我国当前所面临的水土流失与沙漠化、水资源短缺与水污染、空气质量恶化与大气环境污染以及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等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并对这些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环境保护策略与措施。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是人类进行生产活动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人与自然环境之关系的和谐是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本保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类开发创造能力的不断提高,对自然环境的改造力度和影响程度也越来越大。 气候、土壤、生物、水和矿产等自然资源,既是生物生产最基本的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社会得以安定和经济得以发展的基本保证。资源的不合理利用,以及全球变化趋势的出现,将进一步加重资源短缺与人类需求之间的矛盾,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迫切需要我国必须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为此,必须增强全民的资源与环境意识。在发达国家、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全民的共识和自觉行为。在我国却有很大差距,其关键是缺乏必要的宣传和教育,现阶段的我们就是要了解我国资源与环境的现状发展趋势与对策,增强他们的资源与环境意识,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生态与环境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荒漠化程度加快 我国是荒漠化危害严重的国家之一,荒漠化土地总面积为262.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27.3%,受其危害的人口近4亿。荒漠化给我国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造成了可利用土地面积的减少,生产力下降,自然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恶化,旱涝灾害加剧,粮食产量下降,全国每年由荒漠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40亿元。 (二)森林资源锐减 我国许多主要林区,森林面积大幅度减少,全国森林采伐量和消耗量远远超过森林生长量,森林资源日益枯竭。森林资源号称“地球之肺”,对地球的大气环境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水土流失日趋严重 我国水土流失面积为367万平方公里。据统计,我国每年流失的表土总量达50亿吨,相当于全国耕地每年被剥去1厘米厚的肥土层,经济损失达100亿元。占国土面积38.2%的沙土流失区域内的河流以高含沙量著称,黄河下游河床不断抬升,长江每年带走泥沙近5亿吨。由于淤积,全国范围内水库库容量也在不断缩小。 (四)草原生态呈衰退趋势 我国拥有草地面积4亿多公顷,天然草地主要分布在利用条件较差的山地或高海拔地区,此类地区又多为大江大河的源头,而平原草地却因利用条件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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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ISO14001是ISO14000环境管理系弄标准的袭头标准,它的一个基本要赯是关于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此外环境体系认证除符合ISO14001外,也必须结合本国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因此,了解与企业环境行为有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是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应掌握的必要的知识 第一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概述 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始于70年代初,1973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方针,在这个方针的指导下,国家和地方开始有组织地制定了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并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度,1979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后又相继颁布了各项专门法.目前己经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也叫环境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这个定义包含三点主国含义 (1)环境法是一些特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其它法律一样是以国家意志出现的,以国 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法笔规范.它与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是有区别的 (2)环境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 态平衡,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 (3)环境法所要调整的是社会亲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 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同保护,合理开发 和利用自然环境与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二是同防治各种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和防治各种公害如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有关的社会关系,强调指出环境所调整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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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思考摘要 由于新技术的挑战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延伸至网络空间。提出我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几个代表性问题,然后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并结合国外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成果和经验比较我国的立法的不足希望能对此问题的解决有所益处。 关键词网络环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一、对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思考 (一)我国的实践 我国高校普遍存在非法拷贝或复制他人著作的现象。中国的高校校园网与其它网站相比,一般都率先应用最先进的网络技术,网络应用普及,用户群密集而且活跃。而完全不使用他人的信息在网络环境下几乎是不可能的,再加上网络信息更新快的特点,且大多数人缺乏版权意识,迫使大量摘录他人现有资料以提高更新速度并降低成本。 (二)著作权保护的立法问题 著作权保护是一个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著作权立法、行政处理、司法保护、社会保护等方面,其中,著作权立法是著作权保护的

前提和基础。美国国会于1988年10月12日通过,28日克林顿签署了《数字时代版权法》。该法是为了贯彻执行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WIPO)1996年12月签订的条约,针对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的新特点,对美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修订,要求公共图书馆、学校、教育机构等各种团体和个人,不得非法拷贝、生产或传播包括商业软件在内的各种信息资料。目前我国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法律保护的4个基石分别是:WTO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作(TRIPS)》;《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修正。从上述的列举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网络作品的性质、是否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议这一问题一直存在,由于新技术的挑战使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延伸至网络空间。关于网络环境知识产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条规定已经做出了解释。而修改以后的《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和原则精神主要来自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版权公约》。另外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第四十七条第(六)项规定了技术措施法律保护问题。该项规定明确将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确立为侵权行为,进一步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和对侵权行为的制裁。这个法律体系在宏观调整上是相对完善的,对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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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当前面临的重大生态问题及其危害和原因 由于人们对于经济效益的热衷和对金钱的崇拜,世界范围内自然生态平衡逐渐被打破,以破坏环境来换取表面上的经济增长的现象随处可见。我国面临的生态问题对于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我国当前面临的生态问题及其危害与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耕地面积急剧减少 我国国土总面积约960万平方千米,但是可耕地资源十分有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耕地面积急剧减少。耕地面积减少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建筑占地最为严重,包括住房、工厂等的修建。在很多农村地区,出现了荒村或者是“村中荒”现象。荒村现象大多是由于整村迁移导致的。“村中荒”则是由于宅基地外要导致的,村子面积不断扩大,但村中间的老宅或倒塌、或用来放置废弃物品。这些都体现了农村建设规划的不科学、不合理。其次是铁路、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占地。 二、土地沙漠化日趋严重 我国目前有沙漠化土地约7.1×105km2,占国土面积的7.4%;戈壁面积5.7×105km2,占国土面积的 5.9%。更为严重的是,我国沙漠化土地每年正以 2.1×103km 的速度扩展。土地沙漠化现象在我国西北地区尤为突出,这些地区原本就处于干旱和半干旱的脆弱生态环境之下;加上人类的过度开发,如伐木毁林,破坏了生态平衡,从而导致土地肥力下降、质量退化,最终变成沙漠。 三、森林资源缺乏且急剧减少 我国森林资源极度缺乏,是世界森林资源最少的国家之一。森林资源的缺乏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同时也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缺乏、林地面积急剧减少是由于人类过度的伐木开垦、毁林造田,以及火灾、病虫害等原因引起的。 四、水土流失日益加重 水土流失是我国土地资源遭到破坏的最常见的地质灾害,以黄土高原地区最为严重。我国是世界水土流失十分严重的国家之一。造成我国水土流失严重的原因是:从自然方面来看,主要有多山,土质疏松,垂直节理发育,易冲刷;降水集中,多暴雨,冲刷力强;植被稀少,对地面的保护性差,易造成水土流失。从人为方面来看,主要有乱砍滥伐,植被破坏严重;不合理的耕作制度;开矿及其他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等。 五、淡水资源严重缺乏 我国是一个淡水资源奇缺的国家。虽然我国的淡水资源总量为28 000亿立方米,占全球水资源的6%,名列世界第四位,但是我国拥有十三亿多人口,若按人均计,约为世界人均水量的1/4。我国淡水资源奇缺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自然因素,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衡,这导致有些地区水灾频发,有些地区又极度干旱。二是人为因素,我国国民惜水、节水意识薄弱,节水措施不到位,这导致水资源浪费现象随处可见。 六、生物多样性不断减少,大量物种面临灭绝 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然而,近年来我国生物多样性成骤减趋势,且大量物种面临灭绝的威胁。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同时也使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我国生物多样性骤减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物种生存环境的改变与破坏,人类掠夺式的开发与利用,环境污染,外来物种的入侵或不合理的引种等,此外人类非法收集、采挖、走私等行为也会造成生物多样性的减少。 七、各种污染严重 各种污染日趋严重,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光污染、噪音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等。其中,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尤为严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把经济建设作为一切工作的中心和重心,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大肆发展第二产业,人们长期只片面的注重经济效益而

生态文明与中国环境立法

收稿日期:2003-10-27 作者简介:刘爱军,男,中国海洋大学环境学博士研究生,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长。 生态文明与中国环境立法 刘爱军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003) 摘要 当今社会正处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的过程中,而克服人类面临的严重环境危机,是建立生态文明的主攻方向之一。因此,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进一步修改完善我们的环境立法,从而规范预防各种破坏环境的行为,并最终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关键词 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4)01-0036-03 在新世纪之初,世界正处于巨大的变革之中,人类文明形式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世界经济形式则由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生态经济转变,社会发展道路也由非可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转变。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这/三重转变0,构成了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这一转变过程中,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也提高到了一个崭新的水平,开始从生态文明的角度来重新审视当今的环境问题。所谓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形式,它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着眼点,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强调人的自觉、自律和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以及人类在利用自然的同时,必须尊重和爱护自然,而不能随心所欲,盲目蛮干。笔者认为,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共同构成了当今人类社会的四大文明,而生态文明又是其他文明的基础和必要前提。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目标,必然会对我国环境立法提出新的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颁布了多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且还加入了十多项单边与多边国际环境保护公约、条约,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法律体系,在遏制环境污染、防止资源破坏、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必须看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同建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目标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还显得滞后和软化。因此,要真正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就必须逐步完善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 生态文明与环境危机 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我们必须首先审视现实中严重的环境危机。环境危机是指环境质量不断恶化,以至产生了威胁人类生存的结果。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生存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其中因自然变化而导致的环境问题称为第一环境问题,因人类活动而导致的环境问题称为第二环境问题。环境危机主要是由第二环境问题引起的。 在人类产生之初,环境问题就随之出现了。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由于盲目和无知,人类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主要表现在对自然资源尤其是天然植被的破坏。但因为当时人口少,生产规模小,生产力水平低,人类的这种破坏并没有超出自然的承载能力,因而没有造成较大的环境问题。环境问题的严重化是工业革命的产物。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和人类征服欲望的盲目膨胀,人类开始肆无忌惮地征服和改造自然。现代技术的无限制运用,对生产力发展和物质财富增加的追求,造成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目前,我国的环境污染和大范围的生态破坏较为严重。地区性的、分散的环境问题开始演变为全国性的、综合性的环境危机,并由此带来了较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损失。因此,要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扬弃传统的工业文明,用生态文明取代工业时代的0灰色文明0,从单纯追求经济高速发展向自然的、经济的、社 # 36#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4年 第14卷 第1期 CH INA PO PULATI 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 NT Vol .14 No .1 2004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阶段及阶段特征

一、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立法阶段及阶段特征 1973年8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揭开了新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序幕。 (一)初创阶段(1973年-1978年) 1973年颁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是中国政府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政策的宣示,在当时实际起到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作用。 1974年4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标志着我国国家一级的环境保护行政机构的诞生。 1978年,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还增加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规定。 阶段特征:这一阶段,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政策和规划纲要,并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环境污染防治的制度或措施,也首次将环境与资源保护列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二)发展阶段(1979年-1988年)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真正迈入法制化轨道。 1982年再次对《宪法》进行修订时,对其中原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做了修改,增加了有关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定。这为全面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提供了依据。 此外,在国家一些重要的民事、行政和诉讼等基本法律和企业法律中也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内容。 阶段特征: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各级政府热衷于发展经济,使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得不到严格的执行。 (三)调整阶段(1989年-1998年) 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保护法》。 1993年,全国人大设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其主要工作是统筹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并开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实施的监督工作。 阶段特征:这一时期,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出现了一个高潮。从总体上讲,这些立法重在加强对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行政管理,同时,地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也逐渐活跃起来。 (四)深化阶段(1999年至今) 1998年,最早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明确的法律原则写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2000年,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时,不仅确立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同时首次建立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和超标排污违法制度。 2006年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首次将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与能源方面的指标确立为约束性指标。

我国当前环境问题及解决对策

2011—2012学年度第二学期 《形式与政策》学期论文 中国环境现状及防治对策 院系:软件学院 班级:11级网工3班 学号:1115135166 姓名:孙金山 授课教师:

中国环境现状及防治对策 摘要: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步伐令世界震撼。但是,生态环境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3.5亿人饮用水不达标近百城市无备用水源。江苏发布“十二五”环保规划投资4000亿元。面对环境问题我国改何去何从真的是一个大难题。 关键词:环境问题、现状、对策 环境问题不仅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而且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健康问题,甚至是人类的生存问题。中国主要面临的十大问题有:大气污染问题、水环境污染问题、垃圾处理问题、土地荒漠化和沙灾问题、水土流失问题、旱灾和水灾问题、生物多样性破坏问题、 WTO与环境问题、三峡库区的环境问题、持久性有机物污染问题 一、我国当前环境问题现状 1.大气污染问题 我国每年因城市空气污染和室内空气污染导致的超额死亡分别达到17.8万人和11万人(卫生部监督局)。每年因城市大气污染而造成的呼吸系统门诊病例35万人,急诊病例680万人,大气污染造成的环境与健康损失占中国GDP的7%①。 2.水环境污染问题 “中国约有3亿农村人口和5000万城市人口的饮用水目前还达

不到安全标准。”在近期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的中华环保世纪行活动中,曾在全国多处水源地调研的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张文台向记者透露②。全国有36%的城市河段为劣5类水质,丧失使用功能。大型淡水湖泊(水库)和城市湖泊水质普遍较差,75%以上的湖泊富营养化加剧,主要由氮、磷污染引起。 3.垃圾处理问题 中国全国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达8.2亿吨,综合利用率约46%。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为1.4亿吨,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不到10%。塑料包装物和农膜导致的白色污染已蔓延全国各地。 4.土地荒漠化和沙灾问题 目前,中国国土上的荒漠化土地已占国土陆地总面积的27.3%,而且,荒漠化面积还以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增长。中国每年遭受的强沙尘暴天气由50年代的5次增加到了90年代的23次。土地沙化造成了内蒙古一些地区的居民被迫迁移他乡。 5.水土流失问题 中国全国每年流失的土壤总量达50多亿吨,每年流失的土壤养分为4000万吨标准化肥(相当于全国一年的化肥使用量)。自1949年以来,中国水土流失毁掉的耕地总量达4000万亩,这对中国的农业是极大损失。 6.旱灾和水灾问题 2010年云南遭遇百年一遇的全省性特大旱灾,干旱范围之广、时间之长、程度之深、损失之大,均为云南省历史少有。云南大部、

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思考

第20卷第1期 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5年1月Vol.20No.1 Journal of Jingmen Technical College Jan.2005 [收稿日期]2004-10-15 [作者简介]张苏飞(1981-),男,江苏扬州人,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思考 张苏飞 (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湖北武汉 430074) [摘 要] 现行《环境保护法》已远远滞后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实践的现状,亟需修改。文章 首先论证了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若干缺陷,提出了中肯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必要性;可行性;修改建议 [中图分类号] D9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657(2005)01-0035-05 1989年通过的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次环境立法高潮的顶点,其对健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15年过去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人民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现行《环境保护法》已远不能满足21世纪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新需要,亟待修改。2004年5月底,众多国内环境法学者齐聚昆明,专门就修改《环境保护法》、推进中国环境法制的进一步发展展开了研讨。在此背景下,本文拟就《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客观必要性、现实可行性及若干修改建议进行探讨,希望对将来该法的正式修改有所裨益,聊作一片砖瓦。 一、修改的必要性(一)修改《环境保护法》是完善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提高环境法制水平的必然选择 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是环境资源保护法的两大主干,二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但是,现行《环境保护法》仅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一章对自然资源保护做了8条原则性规定,无论是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还是法律责任都过度偏重于污染防治。以基本法律制度为例,尽管《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对资源权属制度、规划制度、许可制度、调查和档案 制度以及有偿使用制度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是作为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却无相关制度的统领。从某种意义上说,正因为《环境保护法》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不够充分,才加剧了眼下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严重浪费的现象。 同时由于《环境保护法》过于原则和滞后,国家不得不在环境政策、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层面进行了众多调整和革新,一些新的法律制度,如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在层次较低的法律法规中被确立;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已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被修改。单行法随意突破、违背基本法且各单行法间互不协调给环境保护法制带来了深刻危机。 因此,修改《环境保护法》补强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及时应对环境法制危机已刻不容缓。 (二)修改《环境保护法》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回应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需求而已”,“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 5 3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 山东省茌平县环境监测站于岩 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安全受到严峻挑战。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已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的步伐。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我们必须实现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的转化,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选择。以循环经济为理念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立法。 (一)提升《环境保护法》立法地位,20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20余部环境、资源、生态保护方面的单项立法,唯独缺少一部体现国家环保基本方针政策的环境基本法。因此,建议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提升为基本法,交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作为环境基本法,侧重于确立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明确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明确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责,确定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等涉及整个环保领域的共性问题。目的在于使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加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形成在宪法规定之下的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一而科学的环境法律体系。环境基本法所阐明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基本规范能为今后的环境法典的制定打下基础。 (二)修改《环境保护法》,使其充分体现循环经济理念。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基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单纯追求经济发展的弊端,不但不符合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强有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规定,改变单行法不足没有基本法作补充的局面。还要修改或删除与循环经济理念不符的规定,真正实现其作为基本法的功能。 (三)确定和完善环境管理制度 1、限制废物进口制度。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近年来,进口“洋垃圾”导致的污染事 件时有发生,倒卖限制进口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进口废物批文的现象较严重。部分省市进口废 物的实际量大大超过批准量。我国电子垃圾的数量还将以每年5%至10%的速度迅速增加。所 有这些电子废弃物。如果回收处理不当,都将是未来环境的主要污染物将对经济社会的发展 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应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限制废物进口制度。加强进口 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的审批,并对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废物禁止进口,同时应将 未经批准进口废物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2、污染源普查制度。如前所述,现在许多排放的污染物严重污染了环境,给人类的生 存带来了威胁,必须急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治理环境问题。有关专家说:“查找污染源,从 源头上保护环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在2006年1月2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 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表示,我国将于2008年初启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计划用3年 左右的时间,准确了解全国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建议在《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应规定每 5年进行一次污染源普查,了解全国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从源头上 保护环境,也更有利于国家家制定环境保护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

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

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 【内容提要】 作为我国最主要环境立法的《环境保护法》应当明文规定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014年修订该法时,新增了有关环境保护原则的专条,这是我国近35年环境立法史上首次以立法明文宣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环境法学者而言,此过程虽漫长、艰难,但其进步意义明显、巨大。新法所确立的“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等四项环境法基本原则,依次应是学理上的“(环境)风险防范”、“预防(环境)损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发展了的“污染者付费”原则之立法表述。就法律解释、法律执行、立法技术而言,环境法基本原则在未来中国仍有寻求新发展的必要和空间。 2011年《环境保护法》修改被列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之后历经四次审议、二次公开征求意见,三年后终于尘埃落定。2014年4月24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该法第5条明文宣示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在我国环境立法史上,这是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法基本原则的首次直接规定,无疑具有非凡的历史进步意义。若要准确解读该条内涵,则需结合对该条立法过程和新法总则相关条款的分析,本文拟尝试之。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风险防范;损害预防;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正文】 一、《环境保护法》应明文宣示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关于《环境保护法》的定位,我国环境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1]笔者一直主张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并逐步发展达到这一目标。正如汪劲教授所总结:“无论是从借鉴西方国家(地区)的环境立法实践出发,还是从环境与资源保护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出发,我国都有必要制定一部高位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来指导和统领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2] 汪劲教授认为,环境法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约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环境法基本原则既是环境法基本理念在环境法上的具体体现,又是环境法的本质、技术原理与国家环境政策在环境法上的具体反映”。[3]环境法基本原则应是经由环境立法“所确认并

我国现阶段环境保护问题及对策分析(形势与政策论文)讲解

我国现阶段环境保护问题及对策分析 摘要:环境问题是全世界面临的各种大问题。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了环境恶化这个难题。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法律的、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而我们也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尽自己的力量保护环境。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保护对策分析采取措施 一、我国的环境问题 (一)我国环境的历史问题 我国的环境问题伴随着我国的工业化进程而产生、加剧。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的经济一直保持着稳定增长的良好态势。我们在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把环境保护列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并在污染源治理、达标排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环境保护投资力度大幅度增加; 国家环境重点保护区域、流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 相当部分地区的环境污染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善, 局部地区甚至还在加剧。在我国, 环境污染已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我国当前的环境问题 1、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我国是荒漠化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荒漠化土地总面积为 262.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27.3%,主要分布在我国西北、华北和东北13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荒漠化给我国的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它造成了可利用土地面积减少、土地生产力下降;自然环境和农业生产条

件恶化;旱涝灾害加剧;粮食产量下降;农田、牧场、城镇、村庄、交通线路和水利设施等受到严重威胁。全国每年因荒漠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540多亿元。 2、森林资源锐减。我国许多主要林区,森林面积大幅度减少,全国森林采伐量和消耗量远远超过森林生长量。大小兴安岭林区已经过量开采,南方某些林区的开采也已到了极限,森林资源日益枯竭。我国森林密集地区包括东北、四川、海南等地,毁林速度惊人。例如海南的热带雨林区,由于不合理的开荒种地、乱砍滥伐,热带雨林面积由1956年的86.6万公顷减至目前的24.5万公顷左右,森林覆盖率也由过去的26%降至7.2%。据学者计算,如果四川境内的宜林荒山全部绿化,每年可以通过大气环流向西北地区增送360亿立方米水份,这比南水北调或西线工程调水量大得多,也省钱得多。 3、水土流失日趋严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367万平方公里。据统计,我国每年流失表土总量达50亿吨,相当于全国耕地每年被剥去1 厘米的肥土层,经济损失100亿元。占国土面积38.2 %的水土流失区域内的河流以高含沙著称世界,黄河下游河床以每年10厘米的速度抬升,已高出地面3~10米,成为地上悬河。长江每年输入泥沙5亿吨,已超过黄河入海泥沙1/3。由于淤积,全国损失水库库容累计200亿立方米,相当于废弃库容1亿立方米的水库200座。 4、草原生态呈衰退趋势。我国拥有草地面积4亿多公顷,是全国耕地的4倍、林地的3倍,在世界各国中排居第二。我国天然草地主要分布在利用条件较差的山地或高海拔区域,此类地区又多为大江大河的源区。长江、黄河、淮河、珠江的发源均源于此。由于该区域 草地植被破坏严重,现却成为水土流失多发区及沙尘暴发生区。而平原草地却因利用条件便宜,在逐年增大的拓垦中,面积正在缩减。由于国家与地方政府对草地建设的投入一直严重不足,再加牧业生产者掠夺式的经营,超载过牧,重用轻养,甚至滥用,致使草原生态系统失衡,生产力下降。人为破坏,加速了生态环境恶化。

全国2016年10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6年10月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卷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6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对环境和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是(B) A.环境法学 B.环境科学 C.自然科学 D.社会科学 2.“可持续发展”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国家行动以及国际合作的关键词,始于(D) A.1909年在巴黎召开的“保护自然国际大会” B.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C.1982年在内罗毕召开的“人类环境特别会议” D.1992年召开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3.下列法律文件制定于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期的是(A )见56页 A.美国《清洁空气法》 B.美国《公

共汽车尾气控制法》 C.日本《烟煤控制法》 D.日本《森林法》 4.下列属于我国污染防治立法的是( D ) A.《水法》 B.《森林法》 C.《环境保护法》 D.《海洋环境保护法》 5.环境公益诉讼最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 A ) A.美国 B.德国C.英国 D.法国6.将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确立下来,是在(B )见教材86页 A.1973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 B.198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 C.2003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三中全会上 D.200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 7.国务院环保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原国家环保总局升格 为环境保护部,成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之

“十二五资料”全国环境保护法规跟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

附件: “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 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 —3—

目 录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基本情况 (6) (一)环境保护法规建设 (6) 1、主要进展 (6) 2、存在问题 (7) (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 (8) 1、主要进展 (8) 2、存在问题 (10) 二、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11) (一)指导思想 (11) (二)规划原则 (11) (三)主要目标 (12) 三、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12) (一)环境保护法规建设 (12) 1、做好《环境保护法》修订 (12) 2、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12) 3、推动环保行政法规进程 (13) 4、加快环保部门规章步伐 (14) 5、积极参与其他领域立法 (14) 6、大力支持地方环保立法 (14) 7、推进环境经济政策法制化 (15) 8、开展环境立法后评估 (15) 9、探索环境司法保障机制 (15) 10、创新环境立法模式 (16) —4—

(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 (16) 1、推动现有税制“绿色化” (16) 2、完善环保收费制度 (17) 3、改革环境价格政策 (17) 4、深化环境金融服务 (18) 5、健全绿色贸易政策 (18) 6、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19) 7、构建生态补偿机制 (19) 8、完善公共财政支持环保政策 (20) 9、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20) 10、推进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20) 四、保障措施 (21) (一)加强组织协调 (21) (二)加大经费保障 (21) (三)建设人才队伍 (21) (四)强化培训宣传 (22) (五)扩大公众参与 (22) —5—

环境立法

浅析我国企业信息公开立法问题及完善刘晓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2031262 内容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和社会对环境保护法律规 范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尤其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现实中,企业环境信 息公开立法中出现诸多问题,需要发展与完善。 关键词:必要性理论基础问题完善 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必要性 (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是保证公众坏境知情权的需要。 (二)企业坏境信息公开是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① (三)企业坏境信息公开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企业坏境信息公开是保护利益相关者的需要。 二企业坏境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一)企业的生态机会主义及其坏境激励规制理论。 (二)企业坏境责任理论。 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立法的问题 (一)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范围缺乏可操作性。 《办法》对企业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事项没有加以区别,由企业自行决定公开内容。这就可能存在着企业发展的环境信息是片面的,无用的甚至是虚假的。实践中,有些企业基于某种需要虽然也公开了环境信息,但在公开时有意用晦涩难懂,含混不清的术语来应付,隐瞒,或在环境报告中堆砌大量的琐碎事实和枯燥的数据,甚至在公开前已进行信息“加工”,公开的信息并不处于公开状态,公开的环境信息质量不高。 (二)强制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义务主体过于狭窄 我国强制公开的对象只限于“两超”企业,而内容又只限于污染物超标治理的情况。目前,“两超”企业主要集中在重污染行业,如采掘,造纸,印刷,电力等行业。对于绝大多数不属“两超”的企业,就可以不公开环境信息。而对于国家一直严格控制的上市公司,《办法》没有将其列入强制公开环境信息企业范围内。《办法》以行业特点而不是以企业规模实行强制公开的做法就会使很多大企业无需公开环境信息,这与《办法》的立法初衷不相符,也有悖于相关的公司法制度。 (三)政府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监管乏力 《办法》规定强制公开的企业应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开其环境信息,并应①马燕:《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

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及主要污染物来源

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及主要污染物来源 环境工程1001 冯振山 2010011385 我国环境污染的现状 环境问题一直以来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全球变暖、能源匮乏、大气污染、人口膨胀和物种灭绝时时刻刻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问题同样不容小视。 ▲ 自然环境污染 一、水污染。 目前中国正面临的不得不解决的最可怕的环境危机之一是缺水和水污染。中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六位,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在世界银行连续统计的153个国家中居第88位。我国江河湖泊普遍遭受污染,全国75%的湖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是由于水污染造成的;对我国118个大中城市的地下水调查显示,有115个城市地下水受到污染,其中重度污染约占40%。水污染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加剧了水资源短缺,未来我国水资源紧缺的形势依然严峻。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由政府包揽,使政府不堪重负,以至于拿不出钱搞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甚至建成污染处理设施也因经费来源问题没解决而难以正常运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些经济发展政策有悖于环境保护。我国一度“遍地开花”的“十五”小企业,布局分散,规模不经济,生产工艺落后,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大气污染 中国大气污染的程度和危害度丝毫不亚于我国的水体污染。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污染:

1、二氧化硫。中国的资源消耗主要以煤炭为主,随着煤炭消耗量的增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急剧上升,由二氧化硫排放引起得酸雨污染范围也不断扩大,直接造成我国粮食、素菜和水果减产,林木死亡,土壤和水体酸化。空气中的二氧化硫甚至引起人体呼吸系统疾病,造成人群死亡率增加。 2、烟尘、粉尘。烟尘的主要排放源也是火电厂和工业锅炉,由于我国目前许多电厂使用的大多为低效 除尘器,因此烟尘排放量居高不下,严重危害大气环境。3、机动车排气污染。受经济增长的推动,我国机动车近年来数量增长迅速,汽车排放的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排放总量逐年上升。此外汽车排放的铅也是城市空气中重要的污染物。铅的排放对居住在城市的居民身体健康将造成严重威胁。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 目前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工业固体废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4%;而对于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又明显不足,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储存状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仅达到20%左右。并且老的固体废物造成的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新问题接踵而来:废弃电器产品等新型固体废物不断增长,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 室内环境污染 自然环境污染固然不可小视,但室内环境污染同样威胁着人类健康。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由于建筑、装饰装修、家具和现代家电与办公器材造成室内环境污染已成为影响人们健康的一大杀手,由此产生的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及静电干扰、紫外线辐射等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现状统计显示,中国每年有11万人死于室内污染,几乎所有新装修办公室、居室、新购买的车辆都存在室内污染问题,某些污染物甚至超过了国家标准几倍几十倍。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浅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完善 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历史的发展 (一)1979年以前的环境法 1972年6月5日,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关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国际会议——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位于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的影响下,1973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这一法规文件是入国后来于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雏形。文件中规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针,并就全面规划、工业的合理布局、改善老城市的环境、综合利用、土壤和植物的保护、水系和海域的管理、植树造林、环境监测、环境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环境保护投资和设备等十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海域污染的法规。该法对我国沿海水域的污染防治特别是对油船和非油船的压舱水、洗舱水、生活废弃物等废物的排放,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这一时期,我国还颁布了一批新的环境标准,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有了定量指标。这些标准主要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 197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次对环境保护作了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就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和以后的环境立法提供了宪法依据。[1]

总之,在这一阶段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开始起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保护环境与资源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七十年代末期以后我国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二)1979年以后的环境法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该法依据1978年宪法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并借鉴了国外环境立法经验,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基本制度和管理措施,还把环境影响评价、污染者的责任、征收排污费、对基本建设工程衽“三同时”等,作为强制性的法律制度确定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这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进入法制轨道奠定了基础,为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严重比例失调,1982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这是一个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也是对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补充和具体化。其主要内容有:防止新污染源的发展。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重点解决位于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浏览区的工厂企业的严惩污染问题。制止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特别是水土资源的破坏。重点搞好北京、杭州、苏州、桂林的环境保护。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2]。 经过十年的实际应用,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它是我国环境立法和实践工作的又一座里程碑。现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法学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它为环境法律关系的调整设定了一系列制度,也曾经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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