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消杀农药管理规定

016消杀农药管理规定

一、消杀农药统一放在绿化仓库,由绿化员负责保管,需使用时由绿化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领用。

二、农药必须放在干燥、通风处,使用农药必须配戴口罩、胶手套。

三、用药时严禁抽烟、吃东西。

四、使用农药必须在绿化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才能使用。

五、严禁在炎热、高温、雨天喷施农药。

六、农药的配制由绿化工程师根据病虫害危害的程度做出决定。

七、严禁在人较多,特别是有小孩的地方喷施剧毒的农药。

八、酸性农药不宜与咸性农药混合使用,以免对花草、树木造成伤害。

九、使用过的喷雾器及时清洗干净,空瓶统一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十、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用药,严禁浪费。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篇

农药经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篇 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 __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__危险 性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__产品质量法》。加强危险 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名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有序、规范地开展农药经营,为农业生产服务,特制定以下农药经营管理制定: 1. 严把进货渠道关,不经营无“三证”产品,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不合规农药进入市场,杜绝坑农害农事故发生,维护农民的利益。 2. 建立农药进销货台账记录制定,掌握每一批次农药的进销对象,为责任追究保留凭证。 3. 规范经营农药,不准擅自向农民及分销商推荐在超登记作物及防治对象上超范围使用农药。 4. 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与农药同库混置。

5. 保持库房清洁,农药必须分品种、类别,按堆放层高标准堆放整齐,并留有消防通道,确保消防畅通。 6.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须更换的应及时更换。 7. 不准在库房中抽烟。 8. 库房不准在库房内饮食居住,不准使用电炉、取暖,及家用电器。不准乱拉、乱接电线,避免火灾发生。 9. 对过期报废、滞销、包装破损的货物、存在质量 问题的农药,分品种、类别另行堆放并设有明显标识。过期、报废农药不得随意处置,应按照环保的要求,退回原生产厂家处理。 在离开库房前应关闭一切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库房。值班人员应随时检查库房安全情况。 石堤镇姜涛种子农药化肥销售部 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梨树县富腾农资有限公司 目录 1、负责人(安全员)安全责任制 2、营业员安全责任制 3、安全教育制度 4、消防管理制度 5、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 6、危险化学品(农药)经营管理制度 7、农药销售流向实名登记制度 8、农药销售宣传制度 9、农药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农药管理条例新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新修订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农药管理条例。下文是农药管理条例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2017年2月8日,《农药管理条例》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这是中国农业的一大盛事,农药行业的一件大事,十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就要颁布实施。可以预期,随着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 农药行业将迎来又一个春天,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 态环境安全将得到保障,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 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将得到执行,《农药生产许可》《农药登记许可》《农药试验单位许可》《农药经营许可》将实施。农药将与人 药一样,生产、登记、经营、使用全程化实行一体化由农业部门管理,做到农药全生命周期可追溯。 据了解,即将新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管理制度、登记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假冒伪劣农药定义、农药的 使用回收以及违法惩处等进行了重大修订。按照上报国务院的版本,修订重点有如下内容(实施以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版本为准): 1.改革农药管理体制:一件事情一个部门管。强化农业部门监管手段(第41条)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总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 社会监督;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农药管理制度汇编 为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止人畜中毒,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药采购管理制度 1、采购部根据农药经营部申报计划制定采购清单,经总经理审批后,采购符合规定的农药; 2、所采购的农药需具备国家规定要求的“三证”:农药产品登记证、农药产品执行标准、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二、农药仓库管理制度 1、建立专用的农药产品存放库,库房要相对独立、干燥整洁、存取方便; 2、农药库有专门的保管人员,并制定有相关的管理规定和农药使用责任制; 3、有清晰、连续的农药出入库记录; 4、农药按说明要求,分类分隔安全存放; 5、每周清理农药库存一次,并做好弃置农药的有关记录。 三、弃置农药药液和农药包装器具处理规定 1、农药库房出的农药数量应和回收的包装数量相符; 2、空的包装袋,玻璃瓶,塑料瓶等分类放置,统一进行处理; 3、过期的农药,破损的器具和容器应集中处理; 4、定期(每季)对过期农药、包装箱具和农药容器进行无害化处理

或由农药提供商统一进行回收处理; 5、保留相关记录(弃置农药药液处理记录表;废弃农药包装箱器具处理记录表)。 四、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农药部经理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 5、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7、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8、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9、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产品; 10、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中毒。 五、岗位操作规程 1、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 2、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并做到持证上岗; 3、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

[2017农药管理条例全文和实施办法规定]农药管理条例2017

[2017农药管理条例全文和实施办法规定]农药管理条例2017 最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而制定的法规,那么,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内容有什么变化?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农药管理条例全文,一起来看看吧。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 政策法规司2017-04-14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三章农药生产 第四章农药经营 第五章农药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七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方面的专家; (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 (三)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生、环境保护、粮食、工业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的代表。 农药登记评审规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 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新农药的登记试验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试验的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登记试验应当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登记试验单位应当对登记试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农药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暂行规范

黑龙江XX农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安全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生产安全治理,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公司全体职员要不折不扣地贯彻“生命第一、财产第一”和“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经营宗旨,全员增强安全意识,全员参与安全治理,全员查找安全隐患,全员监督安全防范。 第三条公司实行全方位、全环节、强制性的生产安全规范。全体职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安全治理。 第四条在遵守生产安全规则上,公司不同意有例外的

职员,不同意有躲避责任的职员,不同意聘用留用拿安全当儿戏的职员。 第五条因违犯生产安全规定被辞退或开除的职员,公司各部门不得重新聘用。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六条生产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公司生产部门第一位的工作标准。因此,生产安全必须人人讲、天天讲、班班讲。不准出现安全意识断层,不准出现安全操作死角,安全意识要覆盖司内所有空间。 第七条公司职员全部要列入生产安全培训对象。每年利用停产期进行生产安全、防火安全、保密安全、防盗安全系统教育。通过集中学习、闭卷考试等方式进行。对考试考核不达标者,予以出示黄牌。补考不及格者,予以辞退。 第八条每年投产前新招聘的季节性临时工人,一律实行岗前生产安全培训。由专人讲授生产安全常识和具体操作岗

位安全规程,并结合实际演练进行考核。对不能全面掌握生产安全操作要求的工人,不得上岗。 第九条新工人经培训达标后,车间主任,合成、机修、供电、供热等技术人员,要利用班前班后会具体讲授有关安全操作知识。在生产过程中,上述人员有权现场考核工人的安全操作熟练程度。对违反安全操作的工人,应责令下岗学习。 第十条工人调串生产车间时,应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章机械安全 第十一条机械设备必须按照性能和使用讲明书进行 安装和调试,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机械设备转动部位都要安装安全防护罩,并予以颜色警示。 第十三条自制机械设备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调试验收要由公司工程师、机械师集体把关,形成审核鉴定档案,并承担相关责任。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8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小编提供的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登记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试验。 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登记试验备案及登记试验监督管理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 1 / 22

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章试验单位认定 第五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授权同意申请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具有与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匹配的试验场所、环境设施条件、试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样品及档案保存设施等; (三)具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或者录用关系,且与其所申请承担登记试验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负责人、试验项目负责人、档案管理员、样品管理员和相应的试验与工作人员等; (五)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六)有完成申请试验范围相关的试验经历,并按照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运行六个月以上;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承担农药登记试验的机构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以下资料: (一)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书; (三)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责; (四)试验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标准操作规程)清单;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一、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 5、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7、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8、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9、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产品, 10、时刻注意防火、防中毒。 二、岗位操作规程 1、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 2、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并做到持证上岗, 3、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 4、农药摆放要规范~销售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 5、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发生事故,如火灾、中毒等,~应立即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防止人员无故伤亡。 2、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4、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2019新农药管理条例

2019 新农药管理条例 肥料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 2019 年新出台的《农药管理条例》指出,植物生长调节剂属农药管理的范畴,依 法施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凡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必须进行农药登记。 肥料为什么添加调节剂违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 假农药处理。 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该产品就属于农药,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未办理农药登记证的,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 记证而生产的农药。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是对假农药如何处罚的?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 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 5 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农药管理条例2017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农药管理条例2017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国务院2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持续为实体经济减负;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产业升级发展;确定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措施,夯实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基础;通过《农药管理条例》。那么,最新版的2017农药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一起来看看吧。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

农药安全管理规定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司农药采购、存放、领用、使用等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公司所使用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类别的全部农药。 二、农药的采购管理 1、使用单位根据需求,审批计划后,应到三证齐全的正规单位购买,并核实商品名称、有效成分、出厂日期、使用说明、保质期等内容; 2、禁止采购下列农药:国家规定的剧毒农药;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检验不合格的农药;无标签或标签说明不明确的农药;超过保质期的农药;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包括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铵); 3、农药购进入库前,须将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弄清产品有效成分的种类和含量,确保无误后,方可入库,并记录在册。 三、农药的存放管理 1、农药必须建立专门的储存仓库,并有专人管理,建立农药入库登记台账及记录; 2、仓库应具备卫生、防腐、避光、通风、干燥等条件; 3、仓库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 4、农药要分类存放,并悬挂标识牌,设立警示标识;

5、农药堆放要合理,码放稳固,不宜过高,远离电源; 6、农药不能与食品、种子、粮食存放在同一房间内,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存放的农药应有完整无损的包装和标志,包装破损或无标识的农药一律按有毒农药处理。 四、农药的领用管理 1、仓库管理人员应建立农药领用台账,并做好记录存档; 2、农药的领取应由使用单位(班组)负责人与配药人员一起领取,并在领用台账上签字; 3、农药的领用应以满足当次使用量为准,不得多领。 五、农药的使用管理 1、配药人进行配药时,使用人要进行监督; 2、配药人员配药时,要配戴胶皮手套、防毒面具或口罩; 3、配药前,应检查农药的品名、有效成份的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按照标签上的用量、浓度配制,不得任意增加用量;禁止使用鉴别不清或过期的农药; 4、配制农药时要用有毒标识的稀释桶,先配母液后稀释,将农药混合均匀后再进行施用;使用人要监督配药人员将领用的药品全部稀释;如有剩余农药应监督配药人将农药退回仓库保管; 5、配药应远离饮用水源,有专人看管,严防农药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 6、施药人员在打药期间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四章审查与决定 第五章变更与延续 第六章风险监测与评价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有关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农药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公布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录 总则………………………………………………………………………………………()工作机构…………………………………………………………………………………()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许可程序…………………………………………………………………………………()申请和受理……………………………………………………………………………()企业实地核查…………………………………………………………………………()产品抽样与检验………………………………………………………………………()审定和发证……………………………………………………………………………()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审查要求…………………………………………………………………………………()企业生产农药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企业生产农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证书和标志……………………………………………………………………………()证书……………………………………………………………………………………()标志……………………………………………………………………………………()委托加工备案程序……………………………………………………………………()收费……………………………………………………………………………………()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附则……………………………………………………………………………………()附件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附件申请产品汇总表…………………………………………………………………()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及规程

农药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 5、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6、经营者必须了解和掌握自己所销售的农药存在的危险因素; 7、农药不得与其他货物、危险化学品和日常用品混放在一起; 8、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和失效的农药; 9、经营者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产品; 10、时刻注意防火、防中毒。

农药岗位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一、岗位操作规程 1、严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产品说明书正规销售; 2、经营场所不得擅自离人,并做到持证上岗; 3、不得混淆产品或卖错、拿错产品; 4、农药摆放要规范,销售要有详细的登记台帐; 5、一旦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发生事故(如火灾、中毒等),应立即拨打110或120急救电话。人员迅速撤离到安全区,防止人员无故伤亡。 2、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3、迅速控制危险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4、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农药管理条例2017全文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 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 (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 (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 (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 布,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XK13-003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公布××××-××-××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7)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7) 4 许可程序 (9) 4.1 申请和受理 (9) 4.2 企业实地核查 (11)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11) 4.4 审定与发证 (12)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12) 5 审查要求 (12) 5.1 企业生产农药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12) 5.2 企业生产农药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2) 5.3 农药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2) 5.4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2) 5.5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2) 6 证书和标志 (15) 6.1 证书 (15) 6.2 标志 (16)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6) 8 监督检查 (17) 9 收费 (17)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8) 11 附则 (18) 附件1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9) 附件2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8)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1)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42) 附件5 检验报告 (43) 附件6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检验项目 (47)

附件8 本细则与上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156) 附件9 申请产品汇总表 (163) 附件10 符号说明 (164)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26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农药产品划分为17个产品单元、235个产品品种 (见表1)。

农药安全规定

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 12475-90 标准编 GB 12475-90 号: 标准正 文: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09-08 批准1991-09-01 实施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药的包装、运输装卸、贮存保管、销售、使用、废弃物处理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药贮存、销售和使用等作业场所及工作人员。 2引用标准 GB 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2890过滤式防毒面具 GB 3796农药包装通则 GB 6220长管面具 GB 6223过滤式防微粒口罩 3包装 3.1农药出厂包装(分包装)按GB 3796规定,毒性标志符合GB 190规定。包装明 显部位应有品名、产品标准号、农药登记号、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号、生产日期、批号、毒性标志、生产厂名。 3.2农药包装(分装)应选用身体健康、经过专业培训的成年人担任。 3.3农药包装(分装)操作应在有防毒设施的场所进行。要求通风良好,配备必要的 净化装置,作业人员应穿戴防护服装和呼吸护具,工作结束后及时清洗。 4装卸和运输 4.1装卸要求 4.1.1装卸人员应选用身体健康、能识别农药毒性级别标志的成年人担任。 4.1.2农药装卸必须在专人指导下和有充分照明条件下进行。装卸时轻拿轻放,不 得倒置,严防碰撞、外溢和破损。装卸高毒农药时,应有警告标志,不让闲人进入,作业人员要佩戴防毒面具(防微粒口罩)、穿着防护服装。 4.1.3装卸的农药应有完好的包装和标志。 4.1.4装卸人员在作业中不准抽烟渴酒,不许吃东西,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 禁止赤膊。 4.1.5每次装卸完毕,作业人员必须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 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 4.2运输要求 4.2.1运输农药要使用备有易清洗、耐腐蚀、坚固的、贮器的车辆船只,不得使用 运输食品和旅客的运输工具。车辆船只上应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药箱;车、船上应标示“小心有毒”、“易燃”等标记。 4.2.2运输车辆、船只的底、帮应采用隔垫和加固措施,防止农药包装挂损和农药 溢漏;易发生渗漏的工具不得使用。 4.2.3装运农药前必须将运输工具清理干净;包装有破损、标志不全的农药不准装 运;闪点低于61℃的易燃农药要采用有金属贮器的运输工具装运。 4.2.4装运多品种农药时要分类码放,不得混杂,有条件的要采用集装箱,高毒农 药要有明显标记。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内容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第一章总则 1.1 为科学评价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规范农药登记申请资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1.2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包括登记试验资料及评估报告、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标签和说明书样张、综述报告、与登记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产品安全数据单、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参考文献等。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1.3 登记试验资料包括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和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及评估报告。因安全性、稳定性等原因在使用时添加指定助剂的农药产品,应当提交添加该助剂的农药样品完成的登记试验资料。 本要求第三章至第七章明确了化学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卫生用农药的登记试验资料要求。 1.4 农药原药(母药)、制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登记变更和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等登记资料要求见附件1?6。

药效试验区域选择应当符合附件7的有关规定。残留试验的作物分类和试验点数应当符合附件8和附件9的有关规定。 1.5申请人应提供1份纸质文件原件,按附件中的资料分类和项目排序,编排目录和页码,中文字号不小于宋体4号字,英文字号不 小于11号,用A4纸以单册或分册装订。同时提交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当与纸质文件的内容一致。 1.6申请新农药登记,应提供有效成分标准品2克,主要代谢物和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母药)样品100克(毫升),制剂样品250克(毫升)。 1.7申请相同农药登记应进行相同农药认定,相同农药认定规范见附件10。 1.8农药名称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名或简化通用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新农药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命名依据。农药名称命名原则见附件11。 1.9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方便质量检测和有效使用的原则。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设定原则见附件12 ;农药制剂不同剂型产品质量规格及其理化性质项目见附件13。国家标准中未规定的剂型,应当提交剂型确定依据或说明。 1.10农药产品毒性按急性毒性分级,农药产品毒性分级标准见附 件14。 1.11本要求未涉及的特殊情形,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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