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

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法律不得不与其他种种社会制度一样,被迫接受近代转型。这次转型是以西方法律与法学进入、清末修律为发端。在这次转型中引发了是以“礼”还是以“法”指导新立法的论争。“礼”指中国传统的礼教,即法典化的“三纲五常”等纲常名教。主张以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为标准,有选择地移植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被称为礼教派。礼教派又称礼派、礼治派、家族主

义派、国情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法”指西方资产阶级法理。主张以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被称为法理派,又称法派、

法治派、国家主义派、反国情派,因法派以沈家本为旗帜,故又有沈派和反沈派之说。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因他们争论的问题主要是礼法关系,所以中国法律史学者称这场争论为礼法之争。

一、对礼教派的重新认识

从现有的研究资料来看,对礼教派所持的理论有的研究者简单用“顽固”、“守旧”、“封建遗毒”将其全盘否定。对礼教派全盘否定是有失偏颇的。礼教派的变法思维虽有不完善的一面,但应当指出的是,礼教派对清王朝为挽救危局而进行的修律活动持一种积极的态度, 清末“礼教派”法律思想在某些方面也有其成熟的一面。

从“礼教派”变法态度来看,是强烈和积极的。例如,“礼教派”代表人物亲历鸦片战争全过程的魏源,深刻地认识到变法势在必行,他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法无久不变,运无往不复。”①既然如此,变法就是必然的。礼教派的领袖人物劳乃宣认为“今天下事变亟矣,国家多故,风俗凌夷,官无善政,士无实学,刑不足以止奸,兵不足以御侮,而数万里十数国之强敌环逼而虎视,创闻创见之事月异而岁不同,当今之时,犹拘于成法以治之,鲜不败矣。则法之不得不变者势也”。故此,劳乃宣认为应改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传统法律。张之洞与两江总督刘坤一联名上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提出以“育才兴学”﹑“整顿中法”﹑“吸收西法”为中心的一套改革方案,要求改良法制。《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曾“上达天听,震动朝野”②,从实践层面推动了清末的法律改革。1902年4月1日在张之洞、袁世凯、刘坤一三位朝廷重臣的联合举荐下,沈家本、伍廷芳正式出任修律大臣,走到了中国近代法制改革的前台。从“礼教派”变法态度来看,他们对西方法制文明是抱有认同态度的。

礼教派提出的变法应立足本国国情,因俗治宜,保持各自的特色,有其合理性和一定的科学性。礼教派因此也被称为国情派。劳乃宣是礼教派的后期首领,他指出:“风俗者,法律之母也;立法而不因俗,其凿枘(指格格不入)也必矣。”并由此而提出三种“生计”产生三种法律的理论。“法律何自生乎?生于政体。政体何自生乎?生于礼教。礼教何自生乎?生于风俗。风俗何自生乎?生于生计。”他把世界上的“生计”划分为农桑、猎牧、工商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

产生出不同的风俗、礼教、政体和法律。中国属于农桑之国。农桑之国, 人有定地,家有定所。全家听命于父兄的安排。“父兄为家督而家法以立。是家法者,农桑之国风俗之大本也。”猎牧之国,“结队野处,逐水草而徙居”。因而“一切法律皆与兵法相表里”,工商之国“人不家食,群居于市”,因而“一切法律皆于商法相览表。凡所为尚平等重契约,权利义务相报酬、皆商家之性质”。③所以, 农业立国的中国只能实行家法,实行家族主义政治。劳乃宜长期在基层做官,更能注意到传统礼教在国人法律心理中的广泛性和持久性。所以在变法的重心上,提出应立足中国的风俗,他认为各国法律的起源不同,其变法也不能趋同。劳乃宣的上述见解,有其合理性和一定的科学性。当然,劳乃宜的认识也不是完全的科学。因为,由于认识的局限性,他没能看到他所谈论的“农桑”社会,是秦汉到1840年的古代社会。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传统自然经济开始解体,其主要表现为手工业和小农业相结合的传统经济结构开始瓦解。这正如郑观应所说“洋布、洋纱、洋花边、洋袜、洋巾入中国,而女红失业;煤油、洋烛、洋电灯入中国,而东南数省之柏树皆弃为不材;洋铁、洋针、洋钉入中国,而业冶者多无事投闲,此其大者。尚有小者,不胜枚举。”④社会关系已发生变化,民族资本主义发展也是本时段的新现状,那么必然要求有反映社会转型的相映的法制的出现。但礼教派忽视了这一点,而只是一谓地强调保留适应农业社会的传统法,因而难免复古守旧之嫌。但其能抓住法律与社会必须相适合这一关键,如果在清末修律中运用得当,就可以相应地减少清末修律中的盲目性,使新法在吸收旧有法律的基础上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权威性。此外,礼教派的“通筹熟计”、“量为变通”的渐进变法思路,有其历史合理性,值得批判借鉴。

二、“礼法之争”的实质及启示

“礼法之争”,是以修律中第一部法律——《刑事民事诉讼法》开始,围绕《大清新刑律》的修订而达到理论争执的高潮。《刑事民事诉讼

法》上呈清庭后,清庭谕令各省督抚大臣“体察情形,悉心研究其中有无扦格之处,即行缕析条,据实具奏。”⑤各地的反馈意见令起草者们大跌眼镜,现在史料中几乎找不到持肯定态度的奏折。持否定态度的最典型代表是张之洞,对该草案进行了彻底的批驳。提出:“袭西俗财产之制,怀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⑥。对《刑事民事诉讼法》的驳议直接促成了清末法律改革中礼教派与法理派两大派别的形成,引发了长期的“礼法之争”的局面。

《大清新刑律》体现了法律与礼教分离的精神,极大地冲击了礼教派坚持的“出礼而入刑”的传统观念,这部法典在修订中无可避免的遭到了礼教派的群攻而使“礼法之争”进入高潮阶段。双方争论的焦点中较为集中的:(1)“干名犯义”条的存废问题;(2)“存留养亲”是否继续保留的问题;(3)“无夫奸”应否入律定罪;(4)“子孙违反教令”如何制裁;(5)卑幼行使防卫权的问题。法理派认为,纲常伦理属于

道德范畴,不应该属于新律的范围,有关道德风俗的条款不应再入刑律。礼教派认为,“因伦制礼,准礼制刑”,这是中国法的传统。历世相传的“明以五刑以弼五教”,“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为“立法之本”。礼法两派激烈辩论,朝野上下也议论纷纷,导

致《大清新刑律》七易其稿,推迟至宣统二年十二月即1911年1月,才正式颁布。颁行以后,争论仍在进行。

沈家本确定的:“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⑦为修律指导原则,从某种角度上说,是与清廷会通中西并体察礼教民情的原则相一致的。但是在实际采用了以西方资产阶级人文主义为核心的,以自由﹑权利﹑平等﹑人权为价值取向的西方法精神,消解了中国传统伦理法的内在精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的发展一直在“礼”的外衣下不断向前,长期以来,外儒内法已成为一种基本的认识。“三纲五常”被认为是中国数千年来立国之根本,不可轻言废弃。法理派主持的大规模立法活动打破了原有的中华法系,揭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序幕。应当说,礼教派和法理派在主张变法修律、采用西法这一总体目标上,礼教派与法理派并无根本的差别,他们之间的争论焦点是法制改革中对法律价值取向的争议,从而导致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剧烈撞击与冲突,清末的“礼法之争”实际上是西方法律文化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直接交锋。

通过对近代法律转型“礼法之争”的历史考察,对于今天的我们,还有哪些值得思考的地

方呢?首先,近代中国法律的变革无法脱离历史,无法割裂传统。法的转型中如何处理好法的继承性问题,是非常重要和关键的。近代法律转型中是否将中国传统社会的价值理念传承下来,是礼教派和法理派直面的问题之一。如何协调好外国法律与本国历史传统的关系,始终是清末民初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一个难以处理好的问题。法律文化

的发展具有历史延续性。移植西方的法律规范,必须赋予本土的传统历史一个恰如其分的地位,也就是说,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应该坚持历史的、冷静的分析,以“扬弃”的态度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既不能让传统法律文化的糟粕成为现代法制建设的桎梏。但也不能抛弃其中内含的许多积极因素,应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将符合历史、传统的积极因素纳入到新建立的法律体系之中,为先进性的法律制度提供深厚的社会土壤和文化支持。只有深入中国

文化土壤的移植,才能根深叶茂茁壮成长。其次,法律与道德关系不是水火不

容的。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 有几千年发达的法制历史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在漫长的

法制史流变过程中, 以“礼”为核心的历代法典在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同时, 也曾对醇化道德风尚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至近代社会,随着西方的殖民炮火的入侵,中国传统法律受到了来自西方的挑战,“西法”成为法理派期待的救世良方,法理派主张近代法制精神、法律应与传统的礼教相分离。而这对受过中国固有文明、传统道德熏陶的礼教派是难以接受的。他们主张维护传统礼教精神、法律应与礼教相结合,“礼法之争”也源于此。杨度在宪政编查馆审查刑律草案时说:“今馆中宜先讨论宗旨,若认为家族主义不可废,国家主义不可行,则宁废新律,而用旧律。且不惟新律当废,宪政中所应废者甚多。若以为应采国家主义,则家族主义,决无并行之道。而今之新刑律,实以国家主义为其精神,即宪政之精神也。必宜从原稿所订,而不得以反对宪政之精神加入之。故今所先决者,用国家主义乎,用家族主义乎,一言可以定之,无须多辩也”⑧刘廷琛在弹劾沈家本、杨度的折子里说,“臣今请定国是者,不论新律可行不可行,先论礼教可废不可废,礼教可废则新律可行,礼教不可废则新律必不可尽行,兴废之理一言可决”⑨。这种视传统道德和法律水火不容的态度,也就使“礼法”文化在近代法律转型中无法完成再生,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充满坎坷、举步维艰。事实上,礼教派固守“三纲五常”入律虽不合历史潮流,但他们提出的法律与道德密切联系的观点还是有一定道理的。法理派对此问题看得还不是很深入,对二者之间的复杂性也估计不足。从清末修律造成了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律价值、法律制度、社会结构之间关系的断裂来看,

应该吸取的教训还是存在的。再次,法律制度和法律理念是形影相随,不可

分离的。法律是一个有其内在规律性的东西,换言之,法律是一门科学,要尊重它的内

在发展规律,只强调其功用性,把它作为政治的补充和工具当然是不准确的。清末的法律改革一开始就是为政治服务,所以我们看到,它割裂了法律的精神和条文的内在联系。在宣传西法精神方面做的很不够,仅仅在硕学通儒的上层知识分子间展开讨论,而民众对他们的法理念的知之甚少。以为只要引进某种法律或某几个条文甚至仅仅是某些名词,就可以大功告成,而对隐藏在法律背后的价值观念明显重视不够。国家和社会对法制与法治的普遍认同与尊重很不够,纸面上的法律得来终觉浅,这就使清末引进的西方法律制度,始终无法和中国社会真正水乳交融,纸面上的法与社会生活中的“法”严重割裂,最终导致法制发展的畸形与缓慢。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通过对近代法律转型中的“礼法”之争的历史考察,我们应该看到,固守传统不可能实现法律的现代化,简单的拿来主义也不等于现代化。法律是为现实服务的,同时又是历史的积淀,我们要在拿来和守望中学会有所选择,有所摒弃,这也是今天法治建设题中应有之义。

礼法之争的原因:

一、经济原因: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到明朝末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已经开始萌芽,到清

朝末年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中国的自然经济仍然处于主导地位。

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以及本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快速发展,制约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发展。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新的生产方式逐渐转变,使得处于上层建筑的法律也要随之变革,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也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传承了四千余年的中国法律制度,延续了两千余年依据中国儒家思想建立的法律制度,要在短短几年间变革成新的法律制度,其阻力是巨大的。经济原因是礼法之争的最本质的原因。

二、政治原因: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清朝统治者一直处于内忧外患的各种压力之下。

为了平息国内的起义和达到帝国主义的要求,从1901年起,清朝自上而下进行了空前频繁的立法修律活动。慈禧太后颁布了变法的谕旨,变法谕旨的内容从表面看没什么问题,但实际上在现实操作中是矛盾的,恰恰是这种矛盾成了礼法之争的原因之一。

三、思想文化的原因:从文化上说,礼法之争是外来文化和传统文化之争,从思想上说,

是家族伦理和个人自由权利之争。礼教是封建法律思想,以维护宗法家族制度,进而维护整个封建制度为目的;礼法是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以维护“人权”为号召,进而维护资产阶级所有权,维护资本主义的目的。资本主义的法理思想是和封建儒家礼教思想根本对立的,要采用资本主义法理思想,就必然和在中国传承了两千余年的封建儒家礼教思想产生矛盾和冲突。

四、直接原因:帝国主义列强关于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承诺,是清末变法修律的原因,也

是导致礼法之争的直接原因。

中国传统礼法之治答案

中国传统礼法之治(下)试卷 1、和谐源于“乐”。 正确 错误 2、中国社会对和谐的追求侧重强调法律必须被遵守。 正确 错误 3、开明的统治者及有道德修养的人,可以和具有不同观点和主张的人和睦相处。 正确 错误 4、和谐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 正确 错误 5、西方法律对和谐追求的特点在于注意弘扬人的“善性”,强调要有好的法律。 正确 错误 6、中国式即中国的特色或特点。 正确 错误 7、立法不慎并不会给违法造成合理的口实。 正确 错误 8、传统因素的思想遗产是追求善法。 正确 错误 9、“传统”在现实中国式法治中占有席位,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 正确 错误 10、中国法治是以自身传统为平台发展起来的,而西方的法治却是在外来压力下“中断”传统,效法中国的产物。

正确 错误 11、总结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变革和发展,其中的一些阻碍,一些不如人意之处,可能来自我们对传统法律的一些误解或对传统没有自觉地发掘,而被动地受其阻碍。 正确 错误 12、1840—1949年我国传统法律整体挫败。 正确 错误 13、在中国古代,官吏的选拔、任免、奖惩皆无制可循。 正确 错误 14、唐代官吏考核分为三等九级。 正确 错误 15、唐代官吏按“四善”“二十七最”的标准进行考核。 正确 错误 16、当纠纷闹到公堂官府,裁断者也会有“非常”之举。 正确 错误 17、对弱势群体出于仁义的体恤,是社会和谐的保证。 正确 错误 18、清代于成龙智断“月饼案”与现代民法相对公平的理念是相通的,但是二者的出发点不同。 正确 错误 19、夏、商、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和法治思想。 正确 错误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变革

第十三章清末法制变革 (公元184O年一1911年) 重点、难点: 一、清末预备立宪活动; 二、晚清法制变革过程中的“礼法之争”; 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1840年开始的鸦片战争,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大的转折点。帝国主义列强通过发动侵略战争和阴谋手段,强迫中国与之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攫取了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范围内广泛的特权。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严重破坏了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基础和国家主权的独立,使中国由半封建社会一步步地演变成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鸦片战争后,清王朝虽然在形式上还保持着虚假的独立和专制帝国的躯壳,但实际上已逐步演变为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控制下的地主和买办阶级专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政权。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和阶级关系的变动,自清初沿用下来的法律已不能满足统治者的需要,为了在新的条件下继续维持日益衰败的专制统治,清政府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从而使中国的法律体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中国法制的历史从此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一、清末的预备立宪 (一)预备立宪的发生及其性质 1894年中日战争和1900年八国联军之役后,中国社会民族危机空前严重。清王朝统治者和人民之间的矛盾更加尖锐激化,资产阶段革命运动和全国各族人民自发的反抗斗争日渐合流,猛烈地冲击着处在风雨飘摇中的清王朝。而1905年日俄战争的结局,更使朝野震动。当时国内除资产阶级立宪派乘机鼓吹“日本以立宪而胜,俄国以专制而败”,要求改革政体外,一些朝廷大臣和满族亲贵也为革命形势所震慑,相继奏请变更政体,实行立宪。朝廷也在来自革命派、立宪派以及当权派集团的一些人的压力下,于1905年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次年,五大臣回国复命,在奏请宣布立宪的密折中提出:“立宪之利最重要者三端: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经过七次召见出访大臣和召开一系列御前会议后,慈禧于1906年9月1日颁布了预备立宪的上谕,宣布:“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并宣布预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议论,”而“立宪”的时间,要待数年后“查看情形”而定。因此,预备立宪变成了预备期不定的清政府不预备兑现的空头支票。 清朝统治者宣布预备立宪的目的,一是为假借立宪之名,行抵制革命之实;二是为适应帝国主义侵略政策的需要,借以取得帝国主义的进一步支持,其实质,是为了继续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主义政权。 (二)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中国与东南亚文化现象比较

从自然影响下说中国与东南亚文化 不可否认,自然是影响一个文明最重要的因素之一。诚如曾经辉煌的四大文明古国无不依附于大河,多山多岛的地理环境造成了古希腊小国寡民的现状并同时成就了其独特的民主政治。而在中国古,北方广阔草原与它的游牧文化,中国腹地平原与它的农耕文化,南方临海与其渔业文化等无不体现了这一点。 即使不很专业的去研究,也不难发现,东南亚文化很多方面都有这中国的影子。历史是其一个不可避免的因素,这些都曾是中国的藩属。但从自然上看也并不难发现其共通性,东南亚与中国一样都是一个具有多样统一性的地域。大陆与岛屿并存,山地与平原同在的地理特点,同时存有亚热带与热带气候逐渐过渡的自然条件,有频繁的民族迁徙和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往,构成了多样的生活模式及多彩的民族文化。下面将说明在这共同自然文化下对两者的影响。 首先是语言,东南亚各国的语言有很多借鉴了汉语(特别是方言)。语言是文化的载体。从语言的分析,可以看出文化的接触和民族间的关系,这恰好像考古家从陶器、装饰品和兵器的分布可以推出结论一样。东南亚各国在语言上出现的汉语借词现象,不仅真是生动地记录了中国与东南亚各国文化交流的历史,同时也反映了其人口的一部分重要的构成——中国移民。 其次华人移居东南亚有着悠久的历史。自古有三国、两晋和南北朝时期游牧民族阻断了前往西域的陆上通道,对外交往智能依靠海路,从而推动了航海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下南洋。而近代,清末英法联军的入侵、甲午中日战争和义和团运动的失败。再到辛亥革命之后,军阀混战,形成了几次大的东南亚移民的高潮。尽管称谓不同,但由于生活方式、民族习俗、生产模式的相同相似使其有着天然的文化同源和民族亲缘关系。跨境毛南族相互间建立了密切的经济文化关系,具有和睦相处,共生共融的特点。 再者中国与东南亚都同样以农耕文明为主的生活方式,使双方人民勤劳俭朴、重视家庭,这是农业社会长期形成的一种基本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是约定俗成的价值观。以如家为核心的东方价值观在几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对东南压地区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最后说到中国与东南亚地区的另外一重要的文化想通之处——信仰。佛教是中国与东南亚文化交流的重要渠道。在古代,东南亚是中国和印度文化主要的辐射带。正式在这样的条件下,起到了文化交流的桥梁,沟通了彼此的宗教感情,融合了民族艺术,创造了相似的宗教生活,推动了文化经济的发展与合作。 几近相似的地理环境、历史的相通和民族同源和华人同根,使中国与东南亚有着独有的的文化共性的资源优势。我想不管是中国还是东南亚,都应该重视这种优势,不仅要注重学术界的交流和合作,更要发挥民间外交的强大力量。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

简述清末“礼法之争” 一、背景 清末变法的礼法之争,是指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及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二、双方 1、法理派。该派以沈家本为代表,主张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法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法律制度,因在修订《大清新刑律》、《大青民事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常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来对抗保守派的攻击,因而被称为“法理派”。 2、礼教派。该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主张修订新法律应当“浑道德与法律与一体”,不应偏离中国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因而被称为“礼教派”。 三、焦点 1、“干名犯义”的废存 “干名犯义”是指子孙控告父母、祖父母的行为。 “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亲亲得相首匿”,亲属相互告言“亏教伤情,莫此为大”,因此在明清律中“干名犯义”属“十

恶”之条。鉴于此,礼教派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因此“干名犯义”之条大于礼教之事,是传统伦理的根本所在,因而应当在新刑律有所反应。 而法理派根据西方通行法理,指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 2、“存留养亲”的废存 “存留养亲”指“亲老丁单”时即凶犯属系独子、父母年老有病、家中无其他男丁,考虑到其父母无人奉养,又无其它男丁继承宗嗣,经皇帝特许,可免其死罪,施以其它处罚,令其回家“奉养其亲”的制度。 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从新律中排除。 沈家本则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且指出嘉庆六年上谕中曾表示:“是承祀、留养、非以施仁,实以长奸,转以诱人犯法”。 3、“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的定罪量刑 礼教派认为内,无夫奸是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而亲属相奸属于“大犯礼教之事”,因此应当在新律中对上述情况有特别规定。 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因此“此事有伤风化,当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入刑律之中”。至于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因此,对此等行为,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

中国与东南亚文化交流

在历史进程中,中国与东南亚诸国有不同程度的交流和接触,带来相互深远的影响。 中国与马来西亚之间的交流,可追溯至汉朝时期,其后历代均保持着频繁的经贸和文化交流,虽然清朝初期采取闭关锁国政策,但其后海禁开放,两国之间的交流又再次活跃起来,及至民国时期,中马两国人民为抗日再并肩作战。 中国与印度尼西亚交往,早在汉朝开始。中国的陶瓷贸易开启了中印交往的大门,及至唐代,两国之间的佛教文化交流,为佛教作出巨大贡献。明朝时,明成祖加强发展海外诸国联系,印度尼西亚也是朝贡国家之一。 中国与文莱的交往,最早出现于唐代。及至宋代,文莱成为中国海外交通的枢纽区域,两国的官民船队经常往来,增进了两地的贸易交往。在明代,中国与文莱的交往更趋密切,两国之间存在着友好关系。 中国与越南交往,早在商周时期已有迹可寻。越南除受中国儒家思想影响外,中越的佛教文化交流,也是两国间主要交流的载体。明朝时期,中越双方更因与其他国家有战争而关系更为密切。近代越南的内战,形成南北对峙局面,华人在当中也占了重要位置。 中挝官方交往最早的记载是三国东吴黄武六年,老挝堂明国王遣使来朝。到了唐代,文单国四次遣使,受到热情接待,唐皇赐以封号。中挝两国的文化渊源关系,可以从老挝有关民族起源的神话传说中得到印证。 柬埔寨与中国的交往最早见于东汉至三国年期。南朝时,两国更发展至宗教文化交流。文化艺术方面也互有影响,“扶南乐”是扶南带有佛教色彩的宗教乐舞,三国时期孙权建立了“扶南乐署”,而这种音乐亦由当时传入中国,直至隋唐时盛行于宫廷内。 早在西汉年间,中国的航船就行驶到过泰国地区。及至宋元时期,泰国的素可泰王朝兴起,素可泰多次遣使访华,中泰的邦交变得非常密切。另外,旅居泰国的华侨将中国的医学带到泰国,而泰国的药物亦为中国医学所采用,令中国的医方中含有不少出自东南亚的香料成分。 中缅交往可以追溯至公元前四世纪,当时南方陆上丝绸之路经已开通,两国交往开始频繁。宋元时期,两国的交往出现了重要转型,由于宋朝时北方的陆上交通受阻,因而开发了海上交通,令宋朝与缅甸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加强。明清期间,朱元璋曾派使者出缅,双方使臣频有往来,而当时的海上贸易亦有持续发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题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试卷(一) 一、名词释义题:(共10题,每题5分,共50分) 1、法经 2、决事比 3、五服制 4、官当 5、保辜 6、刺配 7、厂卫司法 8、预备立宪 9、贿选宪法 10、保安处分 二、简答题:(共3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唐朝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2、简述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罚改革 3、简述《大清新刑律》相对于传统刑法典的主要变化 三、论述题:(共1题,共20分)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考试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代号写在横线上。共10题,每题1分) 1.汉朝时的判例法叫做。 A.廷行事 B.条例 C.断例 D.决事比 2.中国历史上的丞相制度被废除于时期。 A.元 B.明 C.清 D.南京临时政府 3.首次规定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的法典为。 A.《九章律》 B.《北齐律》 C.《开皇律》 D.《唐律疏议》 4.古代刑法典中的“名例律”篇为首创。 A.《九章律》 B.《魏律》 C.《北齐律》 D.《开皇律》 5.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 A.《法经》 B.《唐律疏议》

C.《开皇律》 D.《宋刑统》 6.中国近代第一部效法西方的专门刑法典为。 A.《大清新刑律》 B.《大清现行刑律》 C.《暂行新刑律》 D.《中华民国刑法》 7.在代,对宗教教徒的审判实行专门管辖。 A.夏 B.商 C.元 D.清 8.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司法机关最早形成于时期。 A.汉朝 B.曹魏 C.北齐 D.唐朝 9.“训政”理论首创于。 A.袁世凯 B.梁启超 C.孙中山 D.蒋介石 10.中国历史上首次正式公开颁布成文法的国家为。 A、晋国B、郑国 C、魏国D、秦国 二、名词解释题:(共8题,每题5分) 1.春秋决狱 2.廷杖 3.六礼 4.领事裁判权 5.秋审 6.折杖法 7.保安处分 8.义绝 三、简答题:(共5题,每题10分,共50分) 1.《唐律疏议》中对官僚贵族在刑法适用上规定了哪些特权?

礼法之争

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法律不得不与其他种种社会制度一样,被迫接受近代转型。这次转型是以西方法律与法学进入、清末修律为发端。在这次转型中引发了是以“礼”还是以“法”指导新立法的论争。“礼”指中国传统的礼教,即法典化的“三纲五常”等纲常名教。主张以中国传统伦理观念为标准,有选择地移植现代西方法律制度的被称为礼教派。礼教派又称礼派、礼治派、家族主 义派、国情派,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法”指西方资产阶级法理。主张以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作为立法宗旨被称为法理派,又称法派、 法治派、国家主义派、反国情派,因法派以沈家本为旗帜,故又有沈派和反沈派之说。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因他们争论的问题主要是礼法关系,所以中国法律史学者称这场争论为礼法之争。 一、对礼教派的重新认识 从现有的研究资料来看,对礼教派所持的理论有的研究者简单用“顽固”、“守旧”、“封建遗毒”将其全盘否定。对礼教派全盘否定是有失偏颇的。礼教派的变法思维虽有不完善的一面,但应当指出的是,礼教派对清王朝为挽救危局而进行的修律活动持一种积极的态度, 清末“礼教派”法律思想在某些方面也有其成熟的一面。 从“礼教派”变法态度来看,是强烈和积极的。例如,“礼教派”代表人物亲历鸦片战争全过程的魏源,深刻地认识到变法势在必行,他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弊之法,无穷极不变之法,无不除弊而能兴利之法,无不易简而能变通之法,”“法无久不变,运无往不复。”①既然如此,变法就是必然的。礼教派的领袖人物劳乃宣认为“今天下事变亟矣,国家多故,风俗凌夷,官无善政,士无实学,刑不足以止奸,兵不足以御侮,而数万里十数国之强敌环逼而虎视,创闻创见之事月异而岁不同,当今之时,犹拘于成法以治之,鲜不败矣。则法之不得不变者势也”。故此,劳乃宣认为应改变不适应形势发展的传统法律。张之洞与两江总督刘坤一联名上奏《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提出以“育才兴学”﹑“整顿中法”﹑“吸收西法”为中心的一套改革方案,要求改良法制。《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曾“上达天听,震动朝野”②,从实践层面推动了清末的法律改革。1902年4月1日在张之洞、袁世凯、刘坤一三位朝廷重臣的联合举荐下,沈家本、伍廷芳正式出任修律大臣,走到了中国近代法制改革的前台。从“礼教派”变法态度来看,他们对西方法制文明是抱有认同态度的。 礼教派提出的变法应立足本国国情,因俗治宜,保持各自的特色,有其合理性和一定的科学性。礼教派因此也被称为国情派。劳乃宣是礼教派的后期首领,他指出:“风俗者,法律之母也;立法而不因俗,其凿枘(指格格不入)也必矣。”并由此而提出三种“生计”产生三种法律的理论。“法律何自生乎?生于政体。政体何自生乎?生于礼教。礼教何自生乎?生于风俗。风俗何自生乎?生于生计。”他把世界上的“生计”划分为农桑、猎牧、工商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

中国人移居东南亚的原因及四次浪潮

中国人移居东南亚的原因及四次浪潮 08级世界历史学号:080210257丁万晓 摘要:中国人移居东南亚的历史,根据其历史和规模,可分为四次大潮。东南亚地区是中国海外移民的最主要目的地。中国大规模移民东南亚始于17世纪,盛于20世纪上半叶历三波移民高潮。20世纪50年代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移民不断。随着大陆改革开放及中国与东南亚经济合作的飞速发展,中国人重启移民东南亚热潮。虽然推动不同时期的移民潮各有其不同的国内外因素,但就四次大规模移民潮而言,中国与东南亚的经贸发展和合作都是主要动力之一。随着中国与东南亚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中国与东南亚的政治关系保持良好,前往东南亚的移民仍将继续。 关键词:中国东南亚移民经济原因 一:中国移民东南亚的原因 生存与发展,一直都是整个人类社会最基本的问题。对生存环境改善的强烈渴望,就几乎成为世界上所有民族的本能。为了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出现了大批迁移到外地或外国定居的人,叫做移民。大凡较大规模移民现象的发生,需具备三项基本条件:第一,产生移民的地区是生活资料匮乏、谋生条件窘迫,或因政治变动造成寻求新的生存空间的压力与意愿,如土地的超负荷人口载量、战乱造成的经济残破、政治迫害等。第二,必须存在得以移居的新的生存空间,即有能力吸收移民的地区,如东南亚。第三,尚需使人民迁徙得以实现的条件,如海外移民所需要的运输手段,对新的生存空间的认识等。 1.经济原因 一般百姓移居海外,大都是迫于生活无着,处于饥寒交迫之下,不得已而被当做“苦力”、“猪仔”之类卖到异国他乡。 我国古代人口的急剧膨胀,使土地超负荷人口载量,古代的政府,横征暴敛,造成

了农村生产日益凋敝。特别是清朝后期,白银的大量外流,加上鸦片战争,给了古老的中国以致命的打击。铁路的修建,蒸汽机和电气设备的使用和工业的创办,中国古代旧有的小农经济制度也随着瓦解,同时可以安插比较稠密人口的那一切陈旧的社会制度,也开始崩溃。处在我国这种形式下的我国农村,破产加速,地权日益集中,各种繁重的地税和敲诈勒索,使广大农民一无所有。同时,生产落后,工业未兴,国内也无法容纳浩大的农业劳动力,因此失去土地的农民不得不飘扬过海,出国谋生。 此外,旧中国经常发生灾荒和战乱,同时,旧制度也不能解决农民的生机问题。 2.政治原因 这里的政治原因不是指华人的侨居国,而是指中国方面,我们可以从由于中国历史上的动乱所造成的海外移民来进行论述。例,明清两朝交替之际,有许多明代遗民不服清政府的统治,纷纷逃往海外;或者在台湾举兵相抗,失败后逃往南洋各国。温雄飞《南洋华侨通史》:“时清廷海通之禁,沿海居民迁徙者万家,皆陆续赴台湾受一为氓,或由台湾乘海外贸易之船,转赴南洋各岛。”①此外,宋末元初和近代几次革命低潮时期,也都有逃避政治迫害的华人移居东南亚。 19世纪70 年代以后,日、俄、英、法、美等帝国主义加紧侵略我国海疆和边疆,加深了我国的半殖民地化,民族遭受了空前未有的灾难,人民的生存环境经一部恶化,贫苦人民被迫离乡出海。 3.侨居国经济上的需要 侨居国为了发展经济的需要,而本国的劳动力不足或劳动技能不够,需要大量的华工。例如,拉者二世执政沙捞越时期,允许华工入境,并制定优惠政策来吸引华人入境,例如,颁布《土地法令》和《鼓励种植条例》 二:华人移居东南亚的四次高潮 1.第一次移民高潮(17世纪初—19世纪中叶)

中国礼法文化影响下的朝鲜王朝冠服法律制度

中国礼法文化影响下的朝鲜王朝冠服法律制度中国古代的“礼”的根本在于试图塑造一个尊卑有序,上下有别的等级社会。服饰从人类社会形成之初就具有区分人们彼此之间身份地位的作用。 冠服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礼仪法中的重要内容。三代时期开始,中国古代礼仪法初具规模,国家统治者以礼治国,礼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 在这一时期,冠服被列入礼的范围,成为维护社会等级制度的最显著的手段之一。汉代以来,礼仪法典逐渐丰富,出现了专门规定冠服制度的典章。 隋唐时期的礼仪法进一步发展,逐渐法典化。中国古代冠服法律制度在唐朝时期空前繁荣,加之对外交往频繁,在周边国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从箕子朝鲜开始,朝鲜半岛上的政权都与中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汉武帝在朝鲜半岛设立汉四郡。 唐朝时期,新罗成为唐朝的藩属国,吸取并借鉴中国古代先进的制度及思想文化精髓。从此,朝鲜半岛的冠服礼仪制度开始效仿唐制。 新罗善德女王时期开始,新罗“始服中朝衣冠”。随着中国朝代的更迭,朝鲜半岛的高丽王朝和朝鲜王朝先后成为了中国元、明、清三代的附属国。 高丽忠烈王时期开始中国遵循元朝的冠服习俗,在人们的日常穿着和发式上都与之前有极大地改变。直到明朝建立政权,高丽末期的恭愍王接受明朝赐服,高丽辛禑王时期冠服制度开始遵循明制,朝鲜半岛上“衣冠文物,焕然復新,彬彬乎古矣”。 朝鲜王朝冠服法律制度的建立承袭高丽王朝末期遵循明制的原则。朝鲜国王冠服、王世子冠服按照明朝的冠服法律制度由明朝皇帝向朝鲜国王、王世子进行赐服。

朝鲜王朝作为明朝的藩属国,国王冠服与明朝皇帝的冠服相比,在冕冠的旒数、衮服的章纹数量,以及配饰细节上都有所不同。朝鲜王朝文武官冠服制度借鉴了明朝的《洪武礼制》,吸取了明朝冠服法律制度中用梁冠的梁数,官袍补子纹样等方式对文武官的官级、官职进行区分。 在冠服禁令及冠服礼律方面,《经国大典》刑典的禁制条,以及朝鲜国王下达的服色禁令,对上至朝臣、下至百姓冠服服色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同时还颁布了奢侈禁令及礼律,对贵金属、宝石类配饰,以及绫罗纱缎等高级服饰面料的使用阶层进行严格界定,还规定各阶层人群衣服升数、下裳褶数等要求。朝鲜王朝时期社会等级制度森严。 在这样的社会制度背景之下,朝鲜王朝冠服法律制度具有“辨上下,明等威”的作用。一方面维护了明朝与朝鲜王朝的外交关系,另一方面维护了朝鲜王朝森严的社会等级秩序。 朝鲜王朝冠服法律制度遵循了中国冠服法律制度礼刑结合的方式,在礼典中详尽的规范冠服制度,在刑典中规定了违反冠服法律制度将要受到的刑罚。朝鲜王朝冠服法律制度从形式到内涵都受到明朝的冠服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 清朝建立后,朝鲜王朝依然保留了具有明朝特征的冠服法律制度。笔者运用历史分析法对中国古代冠服法律制度的繁荣与影响进行概述,对朝鲜半岛冠服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 通过比较分析法,对朝鲜王朝和明朝两国的国王冠服和文武官冠服进行对比。运用文献分析法,对《经国大典》刑典禁制条和《朝鲜王朝实录》中的冠服禁令进行搜集、整理和分析。 阐述在朝鲜王朝冠服制度和冠服禁令及礼律的共同作用下,维护了明朝与朝

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论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淸新刑律》、《大清刑事诉讼法》、《大清民事诉讼法》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其核心则是一方要维护封建宗法制,一方则要引入君主立宪制。 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因而被称为“法理派”。而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廷上层官僚、贵族,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作“礼教派”。 “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干名犯义”作为传统法律中的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录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沈家本等人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 3、关于“无奸夫”及“亲属相奸”等问题。“奸非”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的处罚。“亲属相奸”更是“大犯礼教之事,故旧律定罪极重”。因此,礼教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本科网上考查课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10分,共30分) 1.隆礼重法 答:“明礼义以化之,起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要发挥“礼义”的教化作用, 2.礼法之争 答: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3.学校议政 答:学校议政思想可以概括为:学校反映民意,参与决策,舆论监督限制皇权、官权。 二、简答题(每题15分,共45分) 1.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 答:一、“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 二、“德政”与刑罚相结合的治国方策 三、“人”与“法”相结合的法体理论 2.董仲舒的《春秋》法统说的主要内容。 答:董仲舒认为孔子作《春秋》就是为后王立法,将《春秋》推祟倍至,视其为治国理民的法典,依照《春秋》的理论和精神解决政治法律疑难问题。其春秋法统说有以下内容:①《春秋》大一统思想。“大一统”主要指要求统一,并以君

主为绝对权威。②从秦弊政中吸取教训,提出“更化论”。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调整治国策略,进行“更化”,制定出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长远利益的政策。③“罢黩百家、独尊儒术”,统一思想。总的说来,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对西汉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2、试论述明法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法治理论 3.沈家本“法贵得人”的主张。 答:沈家本认为“善法”和法的执法之人史实行法制的重要条件。他指出。如果执法者选用恰当,即使法令较严也能在执法中体现仁义的精神。反之,如果执法者不善,即使法令宽缓也会造成不好的结果。为此,他提出了“法贵得人”的主张,具体方法是: (1)所有的国家官史,上至中枢长官,下至百里长吏,皆宜知法 (2)司法官吏应具有专门知识 (3)设置吕学博士教授法学;设置培养法学人才的专门学校 三、论述题(25分) 试述先秦礼法之争与清末礼法之争的异同。 答:(1)二者的阶级本质不同。 先秦礼法之争是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代表着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礼治与代表新兴地主阶级的法治之争。先秦儒家代表新老贵族,维护礼治;法家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主张法治。 近代礼法之争是在封建社会解体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封建地主阶级的法治观与资产阶级法治观之间的冲突。礼教派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法理派代表资产阶级,礼法之争是封建地主阶级与资产阶级要求制定什么样的法律的争论。 (2)争论的焦点不同。

礼法之争中的沈家本法理思想

礼法之争中的沈家本法理思想 洪伟(中共黄山市委党校, 安徽黄山,245000) 摘要:清末修律是西方法律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撞击几十年之后,作为晚清新政的一项内容开始的。二十世纪初期的国际环境和国内实际情况决定了晚清修律比以往修律更加实质,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开端。晚清修律历时不到10年,却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而这一成果的取得和修律主持人沈家本的思想和活动是分不开的。本文尝试从清末修律的礼法之争着手,来考察沈家本的法理思想。 关键词:礼法之争法理情理沈家本 一 清末修律,无论如何,都不失为中国近代法律变迁中的最重要一页。它奠定了中国近代法制的基础,基本上完成了中国古代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同时,亦是外来法律资源本土化的过程。可以说,清末修律是继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大变革以来中国法制史上的又一次重大革新。在修律的过程中,爆发了一场礼教派和法理派的尖锐斗争。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和十月,经过近两年的工作,《大清新刑律草案》由沈家本和俞廉三呈交清王朝。由于沈家本等人在起草新刑律时对大清律中有关伦纪礼教的一些条款作了删除,从而遭到以军机大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激烈反对。沈家本会同法部,遵照清廷谕旨,对草案重加修改,将“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盗”、“亲属相殴”、“故杀子孙”、“无夫奸”、“子孙违反教令”等条款从正文中删去。 《大清新刑律草案》宣统元年修改完毕,定名《修正刑律草案》奏呈清廷。在宪政编查馆核议过程中,江宁提学使劳乃宣继张之洞之后,再次发难,对《修正刑律草案》横加指责。他们认为这种删除不仅是几个罪名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传统道德、礼治的兴败问题。因此要求将旧律中的礼教条款全行修入新律。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奋起反击。这就是清末修律中有名的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最终以礼教派的胜出而告终,不但“留存养亲”、“亲属相奸”等罪名的到了复活,卑亲属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无夫奸”要处刑等封建法制原则被重新搬回了法典。——————————————————————————————————作者简介:洪伟(1979—),安徽歙县人,中共黄山市委党校法学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和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答卷

《xx法制史》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 1、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答: 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任李悝为相,制定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法典。《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盗法是针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贼法是规定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囚法和捕法主要是规定抓捕、审判、囚禁犯罪人的法律;杂法是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六禁;具法是规定刑罚的加减方面的法律。历史意义: a.《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六篇的内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总则性的规定和分则性的规定,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法典的体系,此后秦朝和汉朝等封建王朝的法律无不受其影响。所以《法经》是封建律典的蓝本。 b.《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秦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xx曾宣布: “命为制,令为诏。”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治狱”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3、简述春秋决狱。 答: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4、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 答: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中国礼法传统的现代价值

中国礼法传统的现代价值 胡胜泉 摘要我们传统上的民主与法制与西方有所区别,但是,并无规定民主与法制的表现形式一定和西方保持一致。中国难道不能形成中国自己特色的民主法制么?在“西方思维正确”先入为主的思路下,我们的努力往往就陷在了一个又一个的误区里面,越是努力,结果离我们期望的目标越远。 关键词礼法传统西方思维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3-003-02 一、起题:概述 古代儒家学说一直提倡“德主刑辅”,提倡德礼教化,认为法禁于“已然”,道德禁于“未然”,主张法律与道德相结合,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但是看着目前我国的法制以及道德现状,人们不禁要发问了:我们的德哪去了?我们的老祖宗一直守护了千年的礼又到哪去了? 中国儒家传统的政治理想应该是“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这样一种政治理想,到了荀子那里,从礼的方式出发,提出了隆礼重法的主张,直接将法的观念引入了礼,使得之前的礼法之争在他那里得到了融合。后经过秦汉直到隋唐,最终形成了礼法合一的中华法系,在《唐律》里面,通过立法来维护上述政治理想中“礼”。在这样的理想政治目标下,中国的百姓一直在礼义的教化中生活,儒家文化的思想核心——伦理道德,逐渐成为社会政治、经济及人们日常生活与人际交往的指导性纲领。儒家文化的精神形成了中华民族特有的心理和性格。 早已步入了二十一世纪,在科技还有文明的爆破式发展下,我们的物质需求在整体上已然是不断地得到满足。然而,且勿论我们的传统文化,我们本身所具备的优良素质,在这样的进步中几乎消失殆尽,即便是与离此时市场经济下所需要的相适应的精神文明的要求,我们也是与之相去甚远。发展中,民族本身存在的的东西却都在扭曲中被每一轮的下一代吸收。在扼腕叹息中我们都只能发问了:中国到底怎么了?我们数千年引以为自豪的中华文化哪里去了? 二、承题:历史 中华的文化大约起源于氏族社会。 最初的原始人,从自然的多神崇拜到图腾崇拜开始,随着自身力量的进一步增强,思维认识的进一步成长,开始了对英雄与力量的崇拜,最终进入了祖先崇拜的时期。中华民族最初的心理与性格开始起源。 在这段历史的进程中,中华走的方向与西方决然不同。西方在面对天地自然面对图腾先祖的敬畏时,选择了一条去探求究竟,知其所以的道路。因而在整个世界历史中,西方的文明始终都以科学、实验作为主导。中华的文明,选择的是对于崇拜的深化,对于天人交感方法的深化。而对于天地自然的祭祀方式,在周公手里成为定式。这是礼最初的起源。 这种宗法制度的规则,开始贯穿在华夏族的整个政治、生活中。但由于西周的灭亡,东周的大权旁落,在多重原因下,诸侯国实力日涨,整个华夏族彼时处在“礼崩乐坏”的局面中。 中华的历史进入了春秋战国的分裂割据时期。儒家思想自孔子述而不作起,以回复周礼为己任,提倡仁、义、礼,推崇通过道德教化来治国,却始终不能如愿。而与之相对者如法家,自慎到、申不害、商鞅而起,提倡势、术、法,到韩非集大成,终于形成秦国的治国主导思想。秦国也是借此完成了分裂的统一。 从管仲学派形成起,对于礼跟法的调和就一直存在。而到了集整个春秋战国百家思想大成的荀子那里,他提出“隆礼重法”、“引法入礼”的思想,将“礼法合一”。将礼法的观念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秦在农民起义的风暴下灭亡后,汉朝在黄老学说下经历了七十余年,终于在汉武帝时,经董仲舒改造,运用儒家学说结合其它思想,将礼法政策明确得到实施。 从汉代开始,经历隋唐,最终形成了“礼法合一”的中华法系法制。礼法传统从汉代起,经过千年演变发展,成为了影响中华民族最为深刻的思想。可以说,经过这千年的发展,礼法的传统思想,早已渗透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政治、生活,一切的行为点滴,无处没有礼法传统的影子。中华民族,其实早已经在这样的潜移默化中,作为一个崇礼尚法的民族,存在这个世界上已有千年。 但直到清末,鸦片战争后,西方的一切如潮般地涌入。中华民族的传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甲午战争的失败,使得“礼法合一”的中华法系在许多学人们的认识上彻底瓦解崩溃。究竟该何去何从,中国从此走上了徘徊选择的道路。 三、转题:现代 大约是由于在清末的文化闭塞的时候突然被外来文化爆破式的涌入,中华文明顿时失去了本应有的发展方向还有原本就应有的立场。学人们的目光都不约而同的放在了西方。对于任何的学术研讨,现在甚至已经是开口闭口言必马克思列宁、黑格尔康德,好像没有这些东西,就不足以成就学术。而本身传统的文化,反而都不明了了也没觉得有何不妥。一切的研究都以西方范式为范式,将本身所有的传统文化直接与西方思维挂钩。 笔者认为,中华文化的发展,此刻已经到了一个误区,总体来说,就是将西方的思维与中国的思维等同看待,拿西方的发展阶段发展模式来解构我国的传统文化。而在一开始奠定学术基础的时候,直接选择了西方文化,然后在“西方思维正确”这样的前提下去探讨本有的传统,完全不顾及其它,稍有不合这种范式的内容或者无法用西方模式去解决的内容,便直接认为是文化糟粕或是戴上有色眼镜去附会到其它内容上。 如果学人们可以放下“西方思维正确”这样一个先入的观念,放下成见杂念去重读传统文化,从真正一个中国人的角度和立场去做研究,这才是中国传统文化复兴的大幸! 如此发展成长起来的现代中国人,夸张点说,在现代化的大环境下,在西学东渐的学术氛围中,除了情感以外,别的地方甚至都与欧美无异了。整个思维方式,都难以寻见中华文明本身的内容。 甲午战争给中国带来的对中国传统认识上的扭曲,直接导致五四运动时对传统的全盘否决。经过民国时期与欧美关系的亲密,到新中国建立后初期跟苏联的暧昧,再到十年动乱,直到最后的拨乱反正,改 作者简介:胡胜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研究

从清代礼法之争审视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传统转型

从清代礼法之争审视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传统转型 一、问题的提出 在21世纪的今天,经济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②,导致法律的全球化,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对中国法治进程及中国法律的影响十分明显。WTO规则的约束和自由贸易的发展以及在入世条件下中国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国际化,对于中国的法律,尤其是对于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等在内的整个法制领域发生深刻影响,促使中国国内法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促使中国文化和世界文明的兼容。因此,中国的入世标志着中国的法制正在正走向一个新的阶段,③中国法制正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迅速转型。 当我们站历史的高度,回首整个中国法律的发展历史和审视中国法制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趋势时,不能忽视清末变法及修律而引起的深刻思考及历史经验教训。④历史上中国法律经历过两次大的转型,即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从“礼治”到“法治”的变革,最终形成孔子正统和清末礼法之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律制度。清末礼法之争之后经过了近一个世纪的历史进程,中国经历了艰难的过程,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极大影响中国的法律制度,因此,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完善,即WTO对中国法律诸方面发展造成的影响和完善可以认为是中国法律的又一变革。从清代礼法之争审视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传统转型,研究实现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不仅要靠自身的积极的能动效能,并且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才能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近代礼法之争和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一)、礼法之争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 在中华文明历史长河中,清朝政府,作为封建社会的最后王朝,在内外交困的无奈中,被波澜壮阔的资产阶级革命浪潮所冲跨。 但是,清朝的近代礼法之争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首先从当时的中国社会历史背景上看,晚清统治集团倡导新政,主张变革,一方面是自救,另一方面是无奈⑤;其次是当时的国际局势,尤其是日俄战争失败和北洋舰队的失利被迫加大政治改革力度,系统学习外国文化和西方先进技术,“以夷治夷”,达到自强的目的。⑥ 礼法之争之前,清政府全面推行西方法制,首先是出洋考察,然后预备立宪,成立各省咨议局和中央资政院,大力推行地方自治政策,最后立法,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修定律例,彻底改革法律制度。⑦ 清末新政通过制度的重新构筑和学习西方文化,推进社会变迁和自我更新社会的政治结构,尤其是从西方社会直接移植了一系列新制度,导致王朝内部的势力和利益的冲突,引发了礼法之争。虽然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妥协而失败,但是对于推进中国法律的近代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840年鸦片战争使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半封建社会,中国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而旧的法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必须制定新的法律。在内困外患的条件下,清朝政府高唱“变法”的调子,不断下诏实行“变法”。命大臣,设律馆,修律制宪。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看来,西律比旧律更文明,更进步。因此,取人之长以补我之短。同时,认为中国的礼教风俗必须适应自己的国情,主张“兼采中西,博采众长,不可偏废。”沈家本等遵循“中外通行”的修律指导方针进行了一系列修订法律的活动。他们首先修订了一些九旧

中国古代礼法合治传统探析

目录 第l章引言…………………….......……………11.1选题的时代背景………………………….……………..11.2选题的实践意义……………………….………………..2第2章对中国古代社会“礼”与“法”的认识…………….32.1对古代社会“礼”的认识………………………………….32.1.1礼的起源及作用………………………………………….….32.1.2礼的本质及精神…….....…….…...………………………..52.2对古代社会“法”的认识………………………………….62.2.1中国古代社会“法”的起源及基本状况.…………....….…………62.2.2中国古代社会“法”基本特征…………………………………..62.2.3中国古代社会礼与法的关系……..…………...………….…….7第3章古代社会的礼治与法治……………….………..83.1先贤对礼治与法治的论述………………………………….83.2礼治在历史上的实践一西周……………………………….103.3法治在历史上的实践一秦国及秦帝国……………………….12第4章礼法合治成为古代社会的治国基本方略……………134.1礼法合治治国理念的完成一西汉至东汉………………………134.2.礼法合治在历史上的进一步实践一唐明清…………………….16第5章中国古代社会礼法合治传统的分析及启示………….185.1中国古代社会产生礼法二元治理体系的原因…………………..185.1.1中国文化精神是“礼法合治”治国理念的源泉……......……........185.1.2中国古代社会产生礼法二元治理体系的基本原因……………………2l5.2古代社会礼法合治传统对依法治国的启示…………………….235.2.1在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应重塑中国社会的礼制……………………..235.2.2新时代的“礼法合治”应实行“礼法并重”。............……....….25第6章结语………………………………………26参考文献………..………………….………..….28致谢…………….……….……………..………30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3l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夏、商、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思想,是奴隶主贵族的神权法思想和( )。 A.德治思想 B.人治思想 C.礼治思想 D.法治思想 2.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是() A.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B.亲亲、尊尊 C.嫡长继承 D.兄友、弟恭 3.明德慎罚是谁的思想。()A.孔子 B. 周公 C. 管子 D. 孟子 4.关于法律与纲常名教,朱熹认为( ) A.法律为本B.纲常名教为本C.法律、纲常名教皆为本 D.纲常名教为末 5. 提出“深督轻罪”思想的是( )。 A.孟子 B.李斯 C.陆贾 D.吕不韦 6.“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一说的提出者是()A.孟子 B.庄子 C. 老子 D.申不害7.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的法律思想的是()A.子产B孔子C.孟子 D.荀子8.提出“定分止争”观点的是( )。 A.子产 B.商鞅 C.贾谊 D.孟子 9.“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是()A.管仲观点B.子产观点C.孔子观点D.孟子观点10.“三不足”的变法理论,是()思想中的闪光之处。A.韩非B.贾谊C.张居正D.王安石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周礼 2.礼法之争 3.中体西用 4.三民主义 5.“三纲五常”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1.简述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2.简述韩愈的法律思想。 3.简述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4.简述康有为法律思想。 四、论述题(每小题14分,共28分) 1.论述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2. 试述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A-5-1

复习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C 2.A 3 B 4.B 5. B6.C 7.C 8.B 9. A10.D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 1.周礼: 周公在周原来礼的基础上结合夏商礼,对之加以修改、补充、整理,使之成为一整套以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调整社会行为的规范的典章制度和礼仪形式。因为主要在周朝整理厘定,故称周礼或周公制礼。 2.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是法理派和礼教派之间的论争。法理派是指以沈家本为代表,反映的是统治集团内部思想开明、期望模仿西方来认真修改中国旧律的一部分人的思想倾向。礼教派:则是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题目顽固坚守君主专制以及宗法家族制的阵地,拒绝对传统旧律做实质性修改,代表着清廷上层的主流思想。法理派也称法派、法治派、国家主义派、或反国情派;而礼教派也称“礼派”、礼治派、家族主义派,国情派。两派之争,被人们称为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3.中体西用: 是洋务派的主要观点,由张之洞集大成,概括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简称中体西用,中体是指以中国纲常名教为核心的旧法规范是万不可变的。西用是指在维护中体的同时,主张适应时势的发展采用某些西方新法以补充传统旧法,以便维护君主专制制度。 4.三民主义: 孙中山的法律主张,三民主义是以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总称。经历了从旧三民主义到新三民主义的转变,是孙中山法律主张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5.“三纲五常: 董仲舒的法律主张。三纲是“父为子纲、君为臣纲和夫为妻纲”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五常是仁义礼智信,董仲舒认为五常市国家存亡的命脉,是道德教化的主要内容,修饰五常,也是君主享有天命,为人间之主的前提条件。 三、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32分) A-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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