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托管的法律问题探析发展与协调

关于证券公司托管的法律问题探析发展与协调
关于证券公司托管的法律问题探析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关于证券公司托管的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

代纪柱

论文摘要

托管是处置问题证券公司最常用的行政处置方式,但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托管的规定过于粗略,法律关系不明确,实际的操作性不强。本文从托管的概念入手,点明了本文研究的托管是一种行政托管,接着对托管的目的进行了归纳,又对实践中托管的三种模式:同业托管、资产管理公司托管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托管的利弊进行分析,得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为托管人最合适,完成对托管这种法律行为的概述。在此基础上从托管的法律依据、法理基础、法律特征、法律性质以及托管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层层深入,系统地分析了与托管有关的法律问题,得出托管是不同于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一种行政行为,托管人是行政主体,托管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是行政责任。为了进一步的分析托管,本文又从托管的国际比较,论述我国托管中的不足及需要改进的方面。第四部分本文论述托管与问题证券公司其他行政处置方式的关系,希望在实践中对托管问题证券公司有所帮助。最后,在全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点建议——尽快地完善与托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正确的处理托管过程中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证券公司;托管;托管人

一、问题的提出

1987年,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证券公司的数量随着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而迅速增加,从1998年到2002年,证券公司的家数分别是84家,87家,94家,102家,125

家。即使2001年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一直处于熊市, 2004年6月30日我国证券公司仍达到130家。然而2005年随着我国GDP高速增长,慢慢的熊市却延续了四年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证监会终于坐不住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如火如荼的进行;证券公司也大刀阔斧的进行改革了,曾经是我国证券市场三驾马车之一的南方证券等20多家证券公司被关闭,另一架马车华夏证券的末日也指日可待,随着创新试点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的推出,外资参股、上市证券公司的涌现,我国的证券公司也正在向标准化、规范化的现代金融机构加速转变。

证券公司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在当前的资本市场上,证券公司的活力是整个金融市场活力的关键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不健全,证券公司违法操作严重,许多证券公司积累了巨大风险,如何处理这些高风险的证券公司,增强人们的投资信心,提高市场的融资能力,成为证监会首先考虑的问题。但关于处置这些高风险的证券公司的现行相关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略,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在法律法规中界定不明确,如何处置这些高风险的证券公司是非常棘手的问题,因此,本文就证券公司处置过程中最常用的行政处置方式——托管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述。

二、文献综述

问题证券公司的托管近两年频繁发生,但理论界对问题证券公司托管方面的研究很少,并且比较零散,主要有清华大学法学院课题组的“证券公司退出的法律机制”,方加春的《金融托管经典案例研究》,孙国茂的“技术上已破产券商不同处置模式比较”和蔡云红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四篇文献。“证券公司退出的法律机制”研究的内容比较多,包括证券公司停业整顿制度研究、责令关闭证券公司制度研究、证券公司破产的特殊问题和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研究等几个问题,由于研究的问题比较多,托管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仅简要介绍了美国的托管制度以及对我国证券公司的托管做了简要的分析,对本文把握托管在整个问题证券公司行政处置的地位以及和其他行政处置方式相区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金融托管经典案例研究》是一本实务教材,更多的是实务中对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托管程序的叙述,理论方面阐述了托管的法律基础,本人认为比较牵强。“技术上已破产券商不同处置模式比较”从法理基础,被处置券商法律地位、参与方责任和最终的处置接管几个方面比较接管、行政托管和公司重整的三种处置模式的不同,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证券营业部托管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此文从证券营业部托管的法理分析、托管制度的国际比较、我国证券营业部托管实践

中的主要问题和若干建议四个方面系统的介绍了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本文的文章结构和许多内容直接来源于此文;有些是受此文的启发,如对托管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但本文不同意“证券营业部托管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中把托管明确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由于托管和委托合同之间的差别太大,本文并没有特意比较。虽然“证券营业部托管的若干问题与对策研究”,系统地介绍托管制度,但由于篇幅的限制(不多于10000字),并且不是完全从法律方面分析托管制度,因此分析的不够透彻。

三、研究目的和方法

我国证券公司一个接一个被托管,而与托管有关的法律法规过于粗略,在实践中没有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供应用,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依托管的实践为基础,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从法理上分析阐释,以期建立完善的证券公司托管法律法规体系,使证券公司的托管在法律上有法可依,增强证券公司托管在法律上可预期性和确定性。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两种:比较分析和理论联系实际。本文在论述托管的法理基础时比较了托管与代理的异同、托管与信托的异同,得出了托管的法理基础更接近于信托。在论述委托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时,本文比较了托管与行政授权、托管与行政委托的异同,得出托管是不同于行政授权,也不同于行政委托的行政行为。另外,本文也比较了我国证券公司托管与美国证券公司的托管,托管与接管、停业整顿和撤销。本文也运用了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分析了我国证券公司的目的、托管模式以及接管的不足等。

第一章托管的概述

一、托管的概念

托管是指托管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双方协议,对托管对象进行管理的行为。《金山词霸》(2005年版)解释为:“ [deposit;trustship] 由联合国委托一个或几个会员国在其监督下管理还未获得自治权的地区。”现实中的托管有两种情况:委托托管和行政托管,两者的区别在于委托人不同,委托托管的委托人为被托管企业的债权人组织或清算组织;行政托管的委托人是行政主体,本文所说的委托人指证监会,本文所论述的托管是行政托管,是指证监会指定受托管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行政行为。托管的当事人有三方,即委托人,托管人和被托管人。委托人是证监会,托管人是其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等,被委托人是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托管是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重要程序,也是证券公司退出市场过程中最关键最

复杂的环节,因此处理好证券公司的托管工作,对我国证券公司的整合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由于证券公司的托管主要作用是为了维持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类,特别是经纪业务的正常营业,许多文献把证券公司的托管称为证券营业部的托管,本文所述的证券公司托管与证券营业部托管为同一含义。

二、托管的目的

(一)托管的目的之一——恢复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

证券公司不是普通的公司,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与投资者关系密切。一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往往有上万名投资者开户,一家证券公司往往涉及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股民或债民。另外,证券公司也是流通股的重要持有者,所以如果问题的证券公司都选择关闭,会影响社会稳定,引起股市的动荡。因此,证券公司有风险需要托管时,首要选择的方案是控制证券公司的金融风险,恢复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

(二) 接管的目的之二——维持证券公司证券类业务的正常营业

由于以前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缺失,证券公司在利益驱动下往往肆无忌惮地挪用或占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擅自发行柜台债,积累了大量金融风险,这些问题处置不好,容易发生挤兑现象,引发系统风险。因此,现在我国证券公司的托管的目的和美国银行托管的目的有某些相似之处,控制和化解社会风险,避免发生挤兑现象,使证券公司平稳的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当一些问题证券公司违法严重,风险很高时,不得不关闭或破产时,证监会指定托管人托管问题证券公司,清算组同时进入问题证券公司,开始清算。这是托管人主要为了维持证券业务的正常交易,控制金融风险,同时协助清算组清算问题证券公司,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中国目前的托管,目的之二显然比目的之一更重要,监管机关的主要目的也是目的之二。

(三)托管的本质目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控制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的安定。

托管的目的不管是为了恢复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还是维持证券公司证券类业务的正常营业,顺利的进入清算关闭或破产程序,其本质的目的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控制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的安定。证监会作为法律授权的准行政主体,一般不会干涉私法所调节的内容,只有这种行为关系到公共的利益时,证监会作为准行政主体才参与其中。当一些问题证券公司违规违法,积累大量的风险时,证监会为了防止金融风险的爆发,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证监会指定托管人托管问题证券公司正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三、托管的模式

(一)同业托管

同业具体可分为由新设证券公司托管和老证券公司托管两种。在新证券公司托管中,新的出资者解决问题证券公司个人账户窟窿,接管其证券营业部,获得证券牌照。太平洋证券公司托管云南证券便是新成立证券公司托管的实例。而老证券公司托管往往不承担问题证券公司的债务,民族证券公司托管鞍山证券公司,东北证券公司托管新华证券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实践中,这种模式也占了绝大部分。优质的老证券公司作为问题证券公司的托管人固然可以利用老证券公司的经验经营问题证券公司,但是老证券公司为保证完成问题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托管工作,需要抽取大量的人力,甚至物力和财力,有可能对托管人自身经营造成一定的损害;并且老证券公司是盈利的经济实体,不是承担公共职能的组织,不能保持应有的中立性,可能对问题证券公司的客户,人才以及商业秘密有所图谋,因此不宜作为问题证券公司的托管人。

(二)资产管理公司托管

对于希望剥离重组的问题证券公司,证监会委托资产管理公司。如2004年7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恒信证券公司、德恒证券公司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托管闵发证券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汉唐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是为了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而设立的,缺乏证券专业知识;并且资产管理公司也是盈利实体不能保持应有的中立性,因此也不宜作为托管人。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托管

2006年初,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托管中关村证券公司,科技证券公司,有消息称中关村证券公司,科技证券公司和已经被关闭的广东证券公司三家的证券业务打算剥离后重新组合成一家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是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设立的,问题证券公司托管时,净资产一般为负数,股东的利益荡然无存,托管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可以迅速使其了解问题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如果问题证券公司不能恢复正常的经营,又可以节约时间,在最短的时间内偿还投资者的财产,因此是最合适的(但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不得把托管的证券公司出售给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证券公司,例如上述传言中的新证券公司)。

第二章托管的法理分析

一、托管的法律依据

(一)《证券法》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之前,即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生效之前,并没有关于证券公司托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2006年1月1日之前证监会对问题证券公司的强制托管的行政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新的《证券法》第153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第154条规定:“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一)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二)其他法规的规定

新的《证券法》生效之前,在实践中证监会比照《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12条:“清算期间,清算组可以将清算事务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办理。托管机构不承担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债务,不垫付资金,不负责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人员安置。托管费用列入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算费用。”,第37条规定:“托管机构不履行托管职责,造成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关于托管的简略的规定进行指定托管证券公司。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并不适用于证券公司,根据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撤销金融机构,依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所称撤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仅仅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根据《证券法》第122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证监会的批准;另外,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12条的规定,此条例规定的托管仅仅在金融机构清算期间适用,不能满足证券公司为了恢复经营能力而进行托

管的要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对托管也有规定,但和《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规定如出一辙,没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二、托管的法理基础

(一)托管与信托的关系

1、信托的法律特征

有人认为,托管的法律关系适用于信托和代理的规定,本文不敢苟同。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具有以下特征:

(1)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

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一旦财产的所有权与受益权都归于同一个人所有,就不存在信托了。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正是信托制度与其它类似财产管理制度的根本区别之所在,是信托制度的基石,体现了信托的本质。

(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指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就信托人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信托人的固有财产。就受托人而言,其虽因信托的设立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其不能因为行使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从中取得信托利益,因此,其所承受的信托财产必须独立于其固有财产。就受益人而言,其不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仅仅享有信托财产的受益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实现信托财产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的基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体现为以下两点:(1)信托财产的非继承性。即受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时,信托财产不列入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时,除非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否则不列入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2)信托财产的非强制性。委托人或受托人非因信托而产生的对外的债务不能如期归还,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2、托管与信托的区别

虽然信托和托管都是基于委托人对托管人(或受托人)的信任而建立的关系,但是托管和信托的有以下区别:(1)当事人的地位不同。托管中,有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和托管人与被托管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信托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2)涉及财产的所有权人不同。托管人是以托管工作组名义进行委托工作,托管人对被托管人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信托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行使管理和处分权。(3)托管中的委托是行政权力的委托,而信托中的委托是财产的委托。

(二)托管和代理的关系

1、代理的法律特征

民法中的代理,是指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民法中的代理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该按照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协议内容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这把代理与行纪活动区分开来。

(3)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是被代理人经由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为了设定本人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以,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托管与代理的区别

因此,从托管和代理概念和特征的探讨,我们不难得出托管和代理有以下区别(1)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名义不同。托管人是以托管工作组的名义实施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2)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同。托管中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代理中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3)委托人不同。托管中委托人是拥有行政权的证监会,代理中的被代理人没有行政权。4、财产的所有者不同。托管中,托管财产属于被托管人;代理中的财产属于被代理人。

(三)小结

以上只是从形式上分析了托管与信托、托管与代理之间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很难看出托管的法理基础到底是信托还是代理。本人认为考察制度法理基础,应该从设计这一制度的目的出发,托管的直接目的是:1、恢复证券公司的正常经营;2、维持证券公司证券类业务的正常营业,顺利的进入清算关闭或破产程序。托管的本质目的是控制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的安定,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信托目的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信托目的由委托人提出并在信托契约中写明。信托目的具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说不同种类的信托具体目的是不同的,如有的为了保全财产,有的为了使财产获得最大增值,有的则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确定性是说任何信托的目的都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

代理的目的是扩张主体的自治能力,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民事能力之扩张:借助代理人的能力,民事主体不仅可以延长其手足,而且可以延伸其意志。虽然民事主体具有相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实现自己设定、变更、解除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每个人在运用自己的民事能力上却各有不同。当某一民事主体希望在同一时间完成不同空间或不同领域的交易活动时,其意思表示只有通过代理人而为之,通过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作为被代理人的民事主体才能够与多个相对人同时建立法律关系,最大限度的实现其民事能力的扩张和延伸。2、民事能力之补充:民事能力之补充主要体现在法定代理制度之中。民法上的民事能力制度规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正确而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思,他们的民事权利将因意思能力的欠缺而不能充分实现。

由于托管目的本质上是为了债权人、客户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托管的目的更接近于信托目的,许多人把托管认为是信托范畴的延伸和发展是有道理的,但是我们因该注意到托管是行政行为,应该同时受到行政法的调节,这在后面有论述。

三、托管的法律特征

托管的法律关系涉及委托人,托管人和被托管人三方当事人,根据托管在实践中运作情况,其法律特征可概括为:(一)托管人对被托管人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

被托管人的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托管人的财产,仍属于被托管人所有,而被委托人管理机构对其财产行使经营管理权和所有权时受到限制。问题证券公司被托管后,其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暂时不能行使他们的职务,而有托

管组代理行使;托管组长代理行使问题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但是问题证券公司的财产仍属于公司所有,托管人只能维持问题证券公司的正常营业。托管人在行使经营管理权时,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尽到善良人的管理义务。

(二)托管人对被托管人的财产享有管理权

托管人虽然为了被托管人的利益行使管理权,但是托管人的经营管理权是有限的,托管人经营管理权限一般不得超过问题证券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的范围,不得处分问题证券公司的财产。

(三)托管人以托管组的名义对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

托管人在行使经营管理权时,不是以证监会的名义,也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托管组的名义,这一特征是托管区别于代理、信托、行政委托的重要特征。

(四)托管人在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经营管理权。

托管人在经营管理问题证券公司时,应该按照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和托管人之间协议所规定的权限行使经营管理权。托管人在法定和约定的经营管理权外的经营管理行为给被托管人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责任。

(五)托管人对自己的违法或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37条规定:“托管机构不履行托管责任,造成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虽然《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不适用于证券公司的退出,在问题证券公司退出的实践中也是由托管人承担责任。

四、托管的法律性质

(一)证监会的法律地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的规定,中国证监会统一行使原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共同行使的证券市场监督权。1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关于中国证监会主体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函》(2000年4月30日高检发法字〔2000〕7号)进一步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政府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41882968.html,/gjjg/2005-08/01/content_18608.htm)上,也把证监会和银监会、保监会等14个单位列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证监会一方面行使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权,另一方面在性质上又属于事业单位编制;虽名为委员会,又不实行合议制;在监管权的内容上,既包括典型行政权性质的审批权,核准权以及行政处罚权,也包括类似立法权的规章、规则制定权,准司法权的冻结、查封、检查权,复议权。按照行政法理论及相关立法,行政职权的取得包括三种方式:一是职权型行政主体是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明确规定取得行政职权;二是授权性行政主体根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不包括规章)的授权取得行政职权;三是行政机关委托授权的组织依据行政的授权在委托职权的范围内管理某些行政事务。其中,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委托组织在实施管理活动是只能以有关行政机关的名义来进行,其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构来承担,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显然,证监会行政职权的取得不属于第一种基于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授权。根据《证券法》第7条的规定,证监会依法对全国的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证券法》第235条规定:“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规定向哪一个机关提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而证监会不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从应然上说,证监会没有复议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把证监会作为国家机关,享有复议权,这与证监会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

单位不相符合。另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仅仅是部门规章,授予证监会复议权,也比较牵强。由于我国证监会的这种特殊性,对于其监管权的职能、性质的认识,便容易产生分歧和误解。笔者认为,尽管存在这种特殊性,证监会的监管权仍然属于国家行政权的范畴;证监会所依法开展的证券监管活动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证券市场主体的活动及由此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具有极大的市场经济的特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监管架构的设计,势必要与这种特征相适应。证监会的设置,正是充分考虑这一需要的结果,由此也形成了证监会虽不属于国务院行政机关序列,但却被法律间接赋予行使行政监管职责的特殊法律形态。

其次,证监会虽然在名义上是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其工作人员也不列入公务员序列,但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三定方案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利来看,它具有政府部门所具有的典型特征,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国家行政权力机关,是我国《立法法》所称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

最后,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大量与市场经济利益相关的规则制定、审批、核准、资格认定、业务许可,直至对违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罚等权利,一应俱全,其行政权的性质得以充分显示,这也将证监会推倒了行政执法的前台;同时也合乎逻辑地将证监会放到了行政诉讼被告的位置上。综上,依法行政是证监会行使证券监管权时所无法回避的现实课题。

(二)证监会和证券公司之间托管的法律关系

有上文分析,证监会虽然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却行使着国家机关的权力。《证券法》153条把托管定性为监管措施。监管,就是监督管理,如我国2003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法》,证券法第十章178、179和180条专门规定了证监会的监督管理权。措施就是针对某种情况所采取的办法,就证券法上而言,就是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证监会在这种情况下所采取的办法。证监会对问题证券公司采取的指定托管的措施,是单方面的、强制性行为,可见托管是证监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一种方式,是具体行政行为。

从证监会和证券公司这两方说的,托管的性质为具体行政行为,证监会是行政主体,证券公司是行政相对人,证监会和证券公司之间是行政的隶属关系,这很容易理解,但是具体行政行为有许多类别,到底属于哪一类呢?就

托管的性质有四种说法:1、属于行政处罚;2、属于行政强制;3、一部分属于行政处罚,一部分属于行政强制;

4、属于行政监督行为。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以法定职权,对行政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行政监督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鉴定、勘验等,行政监督行为并没有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而《证券法》,或限制,或终止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因此本人认为《证券法》第153条规定的行政措施不应该属于行政监督行为。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型、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的对象是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方,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下的行政相对方。行政强制的目的有三个:1、保障法定义务的彻底履行;

2、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3、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证券法》153条指定托管的两个条件:1、证券公司违法经营;2、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证券公司因出现重大风险而被指定托管,符合行政强制的目的——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安全,属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而被指定托管,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则应属于行政处罚。

(三)证监会和托管人之间法律关系

1、托管与行政授权之比较

托管人可以接受证监会的指定托管,也可以不接受,证监会的指定托管在托管人接受之前没有发生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而托管在证监会和托管人之间不具有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因此,证监会和托管人之间的托管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本人认为既然托管是证监会的监督管理权的实施方式,是一种行政行为,那么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托管怎样从证监会的手中转移到托管人的手中,一般认为有两种方式: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关于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有争论。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全部,通过法定方式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授权有以下特征:

(1)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

行政授权是某一原来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是其原有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赋予某一社会组织以某项法律上的权力。

(2)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对行政授权条件和程序的设定严于对行政委托条件和程序的设定。一般来说,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文许可,而且事后必须公告授权关系。行政授权的方式有两种:第一、法律法规直接授予某组织行政职权。《证券法》第7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第二、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授予职权。《证券法》第7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行政授权使被授权的组织取得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也就是说,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起诉,应诉,参加行政复议,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托管和行政授权的相同点是:第一、被授权人和托管人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托管中,托管组是由托管人员工组成,托管组的权利和义务与托管人的相同,依托管组的名义行使是为了区别托管人自己的业务。)第二、因委托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托管人自己承担。不同点是:行政授权中的被授权人有法律的明确的授权,托管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托管人是谁,完全由委托人自己决定。

2、托管与行政委托之比较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在自身不能亲自行使所执掌的部分行政职权的情况下,依法将该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给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并由行政主体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或法律行为。行政委托有以下特征:

(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行政主体

非行政主体不具备行政委托的职权基础,不可能成为行政委托的委托人。行政主体只能把自身执掌的部分职权委

托给被委托人,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委托范围的依法委托,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进行。(2)行政委托依法进行

行政委托的“依法”不如行政授权那样严格,即在某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应当有法律关于委托的明确规定,如税收、行政许可等;在另外一些行政事项范围内,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行政委托,如物价、卫生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为。

(3)行政委托必须经被委托人同意是一种双方合意行为

被委托人是一定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不执掌被委托的职权。被委托人行使行政职权可以获得相应的利益,还可享有一定的行政优先权,因而被委托人普遍乐于接受。但被委托人拒绝时,行政主体不能强制对方接受。(4)被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名义行使职权,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委托人,但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不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

托管与委托授权的相同点是:1、委托人和托管人之间、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2、两者都存在委托人对受托者(或托管人)的监督和指导关系。不同点是1、行政委托中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职权,托管中托管人以托管组的名义行使职权。2、行政委托中,因委托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托管中,因托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托管人承担。

(三)小结

通过比较可以得出,托管及不同于人们一般所说的行政授权,也不同于行政委托。而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那么托管中证监会部分职权是否转给了托管人呢?根据行政法学上的权力和责任相一致原则,托管人应该拥有与托管有关的职权,托管人是行政主体,对被托管人承担行政责任。

上文中我对托管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分析得出托管属于行政强制行为或行政处罚,但是《行政处罚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19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

术鉴定。”。

而托管中的托管人一般是优质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外其它托管人不符合19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证监会和托管人之间托管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证监会委托优质的证券公司(或者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等)托管问题证券公司的时间一般不长,少则几个月,多则两三年,而一般的行政主体的行使行政职权的时间一般没有时间进限制。由于托管人的行政职权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当托管结束后,原托管人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呢?如果托管人超越证监会的委托授权行使职权,由有谁承担责任?

五、托管当事人的责任

(一)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人即证监会的法律责任分为:证监会对托管人的法律责任和证监会对被托管人的法律责任。委托人对托管人的法律责任,属于行政责任。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没有法律的规定,当证监会和托管人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时,证监会和托管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如何处理?在上文中我已经分析了证监会和托管人之间托管的法律关系虽属于行政行为,但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本条规定,托管中的托管人是不能依据行政诉讼法起诉证监会的。但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把行政诉讼法的受理案件的范围从具体行政行为扩大到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了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行政行为,但是托管并不在排除之列,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在托管过程中,证监会侵犯托管人权利时,托管人可以起诉证监会。但是,证监会和托管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当证监会侵犯托管人的权利时,托管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证监会对被委托人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被托管人认为证监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它故意或者过失而侵犯被托管的权利时,被托管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起诉。

(二)被托管人的法律责任

被托管人的法律责任分为被托管人对证监会的法律责任和对托管人的法律责任,被托管人对证监会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被托管不履行义务时,证监会可以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托管过程中被托管人不履行义务时,托管人在授权的范围内可以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托管人的责任

托管人的法律责任分为托管人对证监会的法律责任和托管人对被托管人的法律责任。托管人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时,证监会可以依法制裁委托人,追究托管人的行政责任。托管人侵害被托管人的权益时,被托管人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章托管制度的国际比较

本部分从托管人的确定,托管人的作用以及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和美国的托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找出我国在托管中的不足,并提出一些参考建议。

一、托管人的选择

美国的证券公司若经营失败或者无力履行对客户的义务风险时,并且该证券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客户保护令:资不抵债,或者将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是未决程序的对象,且接管人、信托人或清算人已被指定;违反1934年《证券交易法》或者任何自律组织规则中有关财务责任或客户担保的规定;无法进行遵守财物责任或担保规则所必需的计算。法院在收到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申请后,如果债务人同意,或者法院证实债务人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之一,那么法院必须发出客户保护令。如果法院发出客户保护令,那么它必须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的指示,立刻指定债务人的托管人。只有同债务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担任托管人根据美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均被视为同债务人有利害关系: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包括客户)、股东或合伙人;现在或曾经是债务人或上述承销商的董事、合伙人、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律师;其他表明该人同债务人或承销商有关系,或者同任

何类别的债权人(包括客户)或股东具有重大相反的利益。

我国的托管人在前面已有论述主要是其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并且我国托管人的是有证监会来指定,对托管人的任职资格,选择托管人的程序等都没有规定,完全依靠证监会的行政裁量权进行,美国的问题证券公司的退出主要依靠市场和司法手段,而我国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因此,我国证券公司托管人的选择上应建立完善的程序,避免托管人与被托管人有利害关系,另外对于托管组的成员组成资格上不妨做一些规定,如托管组成员5-7人,托管组中至少有1名律师和1名金融分析师,并且所有托管组成员至少从事与证券有关的工作5年以上,以保证托管的质量。

二、托管人的职责

我国托管人的职责是维持证券营业部的正常经营,协助清算组进行清产核资。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协助查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2、控制并处置被托管证券营业部的交易风险及群体时间风险;

3、全面负责被托管证券营业部的正常交易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数额;

4、及时向证监会及当地的证监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在履行上述职务过程中的重要情况,有关数据以及需要协调的事项等。

正如前文所述,只有证券公司需要破产时,美国的证券公司才被托管,因此没有证券公司的托管人的具体职责包括我国证券公司托管人的一部分职权和清算组的职权,包括收集、整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必要时继续维持债务人的业务;在债权人会议上质询债务人,以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等。

三、托管的法律基础

美国法中的托管都是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负有信托义务。我国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作为托管人,在法律是没有明确的规定。托管人与委托人、被托人之间关系;托管人、委托人和被托管人三者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以后的有关托管的法律法规中应明确的规定。第四章托管和其他行政处置方式的关系

一、接管和托管的关系

(一)接管概述

接管是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但不至于立即关闭,还有挽救的希望或者为了迅速的控制金融风险,由证监会采取的行政措施。接管刚刚写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但具体的操作程序并没有过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对接管的适用范围,接管的目的,接管的期限,接管终止都有规定。

停业整顿和接管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控制证券公司金融风险,恢复证券公司的经营能力,但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停业整顿一般用于不太严重的中小型问题证券公司,一般为暂时的支付风险,而不是严重的违法行为,靠证券公司通过变卖劣质的非盈利资产,保留优质的盈利资产或者借用外力进行重组,从而恢复正常的经营。因此停业整顿更多的体现市场机制,通过市场优化资源的配置。接管通常用于大型问题证券公司,这些证券公司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出现金融危机,通过接管,证监会可以迅速高效的金融风险,查出违法行为;接管还有维持证券公司证券类业务的正常营业,使证券公司平稳的进入解散或破产程序之目的。

(二)接管在应用及存在的问题

自20世纪70年代英格兰银行宣布接管Slater Walter帝国银行部,成功地避免一场可能的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日本和我国的香港地区都非常重视接管制度。2004年南方证券第一个被接管的证券公司,由于当时接管这一行政措施在《证券法》(2005年修改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改之前)中并没有规定因此随意性极大,透明度不高。从南方证券接管的过程看我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关于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的公告

公告

鉴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证券")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

,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

定自2004年1月2日起对南方证券实施行政接管。

行政接管期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会同中国人民银

行、公安部成立行政接管领导小组,负责对南方证券行政接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行政接管期间,由行政接管领导小组派出的接管组全面负责南方证券经营管

理。接管组行使公司权力。接管组组长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权。南方证券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暂停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暂停履行职务。

行政接管期间,南方证券业务正常经营;客户正常交易,其合法权益依法予以

保护;机构债务暂缓偿付。南方证券全体员工要坚守岗位,积极做好本职工作,维护公司经营管理稳定。

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结束的具体日期另行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4年1月2日

首先,从接管的法律依据看,在南方证券被接管时,并没有任何关于证券公司被接管的法律规定;从南方证券被接管的公告中可以看出,接管南方证券是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接管行政处罚的效力值得怀疑,按照规定,南方证券有权利就接管行为,申请证监会复议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其次,从接管的主体看,接管南方证券的主体有证监会,深圳市政府,人民银行和公安部,证监会是证券公司的监管机关;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的作用;深圳市是南方证券的总部所在地,南方证券的许多股东,就是深圳市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安部的职责是履行犯罪的侦查。除了证监会主管南方证券的监管外,其他的三个部门都和南方证券有密切的联系,但是即使是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也仅仅赋予证监会接管证券公司的权利,证监会的接管的行政权力和公安部的行政权力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利,他们共同接管证券公司也是很牵强。

最后,没有说明南方证券可以复议或者起诉的权利。

接管组接管后,应当重组问题证券公司,重组应当从股权,资产,业务,人员,制度等方面同时展开设计。重组时要注重市场化手段的应用,兼顾重组有关各方的利益,关注债权人的利益,注重新老股东利益平衡,重组的步骤:1、债权人削减债务,老股东缩股;2、新股东注资,新股东的可以全部以股权的方式注资,也可以以股权加债权的方式注资;3、变现不动产资产和自营的证券;4、精简人员,减少支出;5、完善制度,控制投资的风险。通过重组使证券公司减少债务,节约开支,剔出不盈利的业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制度,提高资金的流通性和

2018年证券公司三年发展战略规划

2018年证券公司三年发展战略规划 一、公司整体发展目标 (3) 二、公司各项业务发展目标 (4) (一)证券经纪业务 (4) 1、发展目标 (4) 2、发展计划 (4) (二)证券投资业务 (5) 1、发展目标 (5) 2、发展计划 (5) (三)信用交易业务 (5) 1、发展目标 (5) 2、发展计划 (6) (四)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6) 1、发展目标 (6) 2、发展计划 (6) (五)资产管理业务 (7) 1、发展目标 (7) 2、发展计划 (7) (六)投资银行业务 (8) 1、发展目标 (8) 2、发展计划 (8) (七)其他业务 (8) 1、研究业务 (8) 2、期货经纪业务 (9)

3、基金管理业务 (9) 三、公司管理与运行体系发展目标 (10) (一)合规与内部控制体系 (10) 1、发展目标 (10) 2、发展计划 (10) (二)财务管理体系 (10) 1、发展目标 (10) 2、发展计划 (11) (三)信息技术体系 (11) 1、发展目标 (11) 2、发展计划 (11) (四)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12) 1、发展目标 (12) 2、发展计划 (12) 四、制定及实现发展目标的假设条件和主要困难 (12) (一)制定及实现业务发展目标所依据的基本假设条件 (12) (二)实现业务发展目标面临的主要困难 (12) 五、发展目标与现有业务的关系 (13)

一、公司整体发展目标 公司整体发展目标为:秉承“稳健、创新、多元”的经营理念,践行“责任于心,专业于行”的服务理念,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发展为手段,以首次公开发行为契机,深化各项优势,在资本投资与中介业务中有效配置和利用资金,集中优势力量,突出重点业务。公司将统筹发展与转型的关系、资本与利润的关系、创新与风控的关系、渠道与产品的关系,不断向风险可控领域拓展并形成新的盈利模式。 1、市场地位:致力于提升公司综合实力。盈利能力、资本实力、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营指标在现有基础上稳步提升。 2、品牌影响:打造具有内涵和特色的金融服务品牌。在准确定位目标客户的基础上,通过各业务线的布局与互动,提升公司整体服务能力,培养目标客户对公司品牌的忠诚度,品牌竞争优势。 3、组织架构:以专业化、集团化发展为导向,建立以资本市场业务为核心的一体化金融服务产业链。 4、盈利模式:坚持证券公司中介服务的经营本质,大力发展证券经纪、证券投资、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传统业务,积极开展信用交易业务、私募投资基金等新业务,改变公司较为单一的盈利模式。 5、管理能力:坚持与公司发展阶段相适应、与资本规模相匹配的管理思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公司高效顺畅运行。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背景和主要内容简介100分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背景和主要内容简介100分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 每次参加立项审议的委员中,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 ? A.1/5 ? B.1/3 ? C.30% ? D.50% 我的答案: B 2 .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是指 ()。 ? A.质量控制团队 ? B.内核部门 ? C.项目组、业务部门 ? D.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 我的答案: C 3 .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 投资银行类业务专职内部控制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人员总数的()。 ? A.1/10

? A.专业胜任能力 ? B.执业质量 ? C.合规情况 ? D.业务收入 我的答案: ABCD 2 .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所涵盖的证 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包括()。 ? A.承销与保荐 ? B.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 C.公司债券受托管理 ? D.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 ? E.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我的答案: ABCDE

3 . 以下关于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的承做的相关要求, 正确的有()。 ? A.证券公司开展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应当在部门设置、人员等方面严格分离,不得由同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分管 ? B.证券公司应当设立不同业务团队独立开展债券项目承做、发行定价(含簿记建档)和销售等环节的相关工作,保证相关工作的独立、公平 ? C.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银行类业务承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界定总部与分支机构的职责范围,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 D.非单一从事投资银行类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开展除项目承揽等辅助性活动以外的投资银行类业务,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 我的答案: ABCD 4 .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在明确相关 制度安排和执行标准时主要遵循()思路。 ? A.着力解决投资银行类业务发展和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提高规则制定的针对性和精准度 ? B.统筹考虑行业现状和监管目标,实现规范和发展两者的平衡

证券公司营业部实习报告字

证券公司营业部实习报告字 正文部分: 首先,每天早晨8:30之前到公司,8:30---9:00晨读,主要在大户室读报,有《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主 要了解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财经要闻、以及证券市场信息,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公告,主要是分析市场热点和读一些 股评。 1、个人开户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深、沪证券账户 卡原件及复印件;若是代理人,还需与委托人同时临柜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另外,在整个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也提供简单的咨询服务, 和客户进行沟通。经过培训和多天的观察学习,我们可以根 据我们的知识对客户的有关意见、相对简单的问题进行处理。但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多发现问题,多学习证券知识。由于平 时在校学习比较少关注股市,更准确的说是对证券市场了解 的并不多,因此也比较少运用些股票软件进行分析。在实习 期间,工作相对较少的时候,我们比较关注股市动态。熟悉 了沪深两市许多上市公司,并对一些各股运用各种指标进行 了分析和讨论,把所学的相关知识又回顾了一遍,熟练并且 能充分的操作股票行情分析软件,对股票市场比原来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1、理清相关的客户资料,并及时核对下当天业务所产生的 各项单据,确保完整准确、没有遗漏。如果有什么缺失,一 定要及时的给予纠正。很长一段时间弄得我们都对单据特敏感,呵呵,总怕有什么闪失似的; 1、关于工作时间 2、区 (2)背景:我国证券市场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 来的新兴市场,由于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不完善,交易管理制 度设计存在缺陷,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和自我守法 合规意识不强等因素,一些证券公司出现了挪用、质押客户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给客户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已经严重损害了证券公司的行业形象,挫伤了客户的信心。因此,必须探索从制度上杜绝挪用客户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换回行业信誉和客户信心,督促 证券公司规范发展。20xx年末,证监会在设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处置方案时,提出实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方存管制度。 (4)原因:实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之所 以能确保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不被券商挪用,是因为该制 度有效地在证券公司与所属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之间建 立隔离墙。具体而言,实施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 管制度后,客户可以在存管银行网点或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

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

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 【时间:2008年09月03日】【来源:广东局】【字号:大中小】 摘自《证券发行与承销》中国证券业协会编著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银行部门应当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建立有关隔离制度,严格制定各种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点设置必要的控制程序,做到投资银行业务和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办公地点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突。其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建立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强化风险责任制;建立严密的内核工作规则与程序。 200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提出了l0条具体要求,包括: 第一,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 第二,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资银行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各类投资银行项目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项目的承揽立项、尽职调查、改制辅导、文件制作、内部审核、发行上市和保荐回访等环节的管理;加强项目核算和内部考核,完善项目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证券公司应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立项评价、过程评价和综合评价,提高投资银行项目的整体质量水平。 第四,证券公司应建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加强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尽职调查管理,贯彻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业务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所承担的责任;并按照有关业务标准、道德规范要求,对业务人员尽职调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的内核工作和质量控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质量)控制与投资银行业务运作应适当分离,客户回访应主要由投资银行风险(质量)控制部门完成。 第六,证券公司应加强证券发行中的定价和配售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管理,建立完善的承销风险评估与处理机制,通过事先评估、制订风险处置预案、建立奖惩机制等措施,有效控制包销风险。证券公司应建立对分销商分销能力的评估监测制度。

浅谈企业间的合作竞争

浅谈企业间的合作竞争 摘要:当前企业的生存环境较传统的生存环境,发生了质的根本变化,基于顾客满意度的服务竞争与基于快速响应的时间竞争,成为当代企业竞争的焦点。本文探讨分析了当代企业合作竞争的动因,并就企业参加合作竞争的策略、合作方式、合作协同化等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合作竞争策略探讨 一、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将时间紧密联结在一起的背景下,企业独立经营的传统格局正在被打破,企业与顾客、企业与供应商、企业与其他相关群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日益密切,进入了从孤立生产向合作经营,从独立发展向互联合作的大转变时期。传统的企业竞争通常是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击败竞争对手,将其逐出市场。企业的成功是以竞争对手的失败和消失为基础,“有你无我,势不两立”是市场通行的竞争规则。当前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许多维系企业独立生产经营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企业必须面对产品寿命周期不断缩短,顾客忠诚度降低、顾客消费个性化回归等现代市场环境特点,传统的建立在规模化生产基础上的价格竞争失去了生存的环境基础,企业竞争开始从早期的

质量竞争、价格竞争向获取顾客满意度为根本的服务竞争。企业生存环境及竞争焦点的转变,迫使企业竞争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合作竞争成为企业竞争的新模式,为竞争而合作,靠合作来竞争的竞争理念成为当前企业竞争的新观念。 二、企业合作竞争的动因分析 合作竞争理念直接源于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化,其驱动力来源于以下因素: (一)、全球化。信息技术缩短了企业在空间上的地理距离,全球化的浪潮使企业可以在全球整合生产经营资源,使企业的生存及发展空间豁然开朗。而与此同时,信息技术也使竞争日益全球化白热化。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主权意识不断增强,网络成为消除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有力武器”,消费者选购某种商品的主观独立性增强,选择具体某个企业的商品可能就在“鼠标”的点击之间,在此消费者都渴望以最低的价格得到最好的产品和服务。现在你购买的联想电脑,可能采用的是Intel的芯片、台湾的主板、韩国的内存条、中国的硬盘、显示器。而在这背后驱动的正是全球化浪潮中的消费者成本效益比最优化的要求。全球化合作趋势使企业单独作战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企业只有进行合作才能站在更高的起点获得更有力更持久的竞争优势。 (二)、基于顾客满意度为基础的竞争要求。上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面临着日益激励的竞争,不得不将资源集中于公司最具竞争优势的项目,进行规模化生产获取规模效

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

12.2 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 ★新课标要求 (一)知识目标 1、识记世贸组织的作用、原则、目标,对外开放的基本格局、战略和必须坚持的原则 2、理解入世对我国经贸活动的影响,对外开放的必然性,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关系 2、运用所学知识,联系实例,说明如何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实施走出去战略,说明对外开放中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原则 (二)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辨证的、全面的分析问题的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本框学习,让学生树立对外开放观念。在发展对外经济活动中,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和爱国主义精神。 ★教学重点、难点 1、对外开放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 2、新形势下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3、入世的利与弊 ★教学方法 学生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教师启发、引导,课上讨论等学生主体参与的教学形式。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教师活动:引导学生回顾上一节经济全球化的表现和影响,思考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应该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 学生活动:积极思考,展开讨论。 教师引导:面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

(二)进行新课 一、对外开放的新阶段 1、世界贸易组织 教师活动:请同学们阅读教材112页“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材料,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知识以及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 学生活动:阅读教材,积极思考 (1)世贸组织的地位: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1.1,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称世界三大经济组织。 (2)世贸组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多边谈判,制定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和协定,为成员提供解决贸易摩擦、冲突的场所。 (3)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互惠原则,公平竞争与公平贸易原则,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请大家阅读“名词点击”,了解一下这两个原则。 (4)世贸组织的目标:各成员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削减关税,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其他障碍和歧视待遇,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发展。 2、我国与世贸组织的关系 (1)中国加入世贸组织 我国于2001.12.11日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阶段。 (2)中国入世的积极影响 教师活动:根据世贸组织的原则、目标、作用,请同学们想一想,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有什么积极作用? 学生活动:积极思考,发表见解 教师点拨: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国际竞争力;总体上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3)中国入世面临的严峻挑战 国际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深入的与国内市场竞争结合在一起,面临的经济风险会明显增加。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管理,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客户及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贯彻健全、合理、制衡、独立的原则,确保内部控制有效。 (一)健全性:内部控制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确保不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二)合理性: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三)制衡性: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前台业务运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第一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第六条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 第七条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各控股子公司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控股子公司要及时向公司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条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十一条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

最新我国金融证券业发展现状及问题

我国金融证券业发展现状及问题 二、中国金融证券业发展现状 国内金融证券业近年来的发展前景较为客观,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困扰着中国证券行业的发展 1.国内证券业发展市场波动较大,致使研究方法失效,估值体系紊乱,投资者无所适从,整个市场处于非理性的状态。中国证券投资者只有在指数和股价上涨时才能盈利,在只能做多的交易制度下,市场参与主体无法回避系统性风险,券商的业务也具有明显的牛熊周期特征,市场下跌,交易清淡,投资收入减少甚至亏损,业绩波动性较大,证券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2.中国证券业积极推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壮大,希冀其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然而实证表明,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股票市场的波动存在一定的正相关关系。当前的基金行为没有起到稳定股票市场的作用,反而加剧了市场的波动。“靠天吃饭”的传统观念,造成了券商业务单一,收入结构失衡 3. “有标识”性的金融证劵业的发展,也是国内证劵业未来的发展防线之一。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基本处于经营模式单一、盈利模式同质化竞争阶段,还没有形成自身特色的核心竞争力。证劵企业需要通过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渠道创新,做出自己的特色,做大做强,形成独特的竞争力 三、我国金融证券业发展趋势 1.我国《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指出:“证券公司经营各类业务的资格条件与其净资本规模挂钩,如证券公司净资本与各项风险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

低于100%,并要求证券公司在开展具体业务时,需要根据不同业务类型按照不同比例计算风险准备。”金融证劵公司的发展规范化,势在必行 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建立,正是为了加强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未来证券公司的业务规模将直接取决于证券公司的资本规模 2.调查结果表明,“近年来,美国证券公司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0.5%,其中经纪、自营与承销业务收入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4.9%、5.9%和10%,而资产管理业务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则达到18.7%,其增长速度超过了经纪、自营、承销等传统业务”。与此相比,我国的金融证券业虽然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但其主要推动力仍然来自于传统的经纪、承销和自营三大业务,受市场和政策环境制约,创新类业务只在集合理财和权证创设等局部领域获得突破。我国证券业的发展,需要实现多元化的趋势,随着证券市场制度变革和产品创新的加速,酝酿多时的一些创新业务都将可能进行试点(如:资产管理业务带来的资产管理收入及其他可能推出的创新业务带来的收入,提升传统业务的收入规模,改善公司收入结构等)。

证券公司论文: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问题与对策研究

证券公司论文: 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问题与对策研究摘要:内部控制是一个企业为了保证财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以及确保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在企业内部建立的一种控制系统。在高风险的证券市场中,证券公司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因此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在分析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策略。 关键词: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对策 1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1.1控制环境 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是其他所有内部控制要素的基础。证券公司的内部环境不仅影响企业战略和目标的制定、业务活动的组织和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反应,还影响企业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系统以及监控活动的设计和执行。证券公司的董事会是内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他内部环境要素有重要的影响。 1.2风险评估 任何经济组织在经营活动中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风险对其生存和竞争能力产生影响。很多风险并不为经济组织所控制,但管理层应当确定可以承受的风险水平,识别这些风险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风险评估是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要素,是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之一。证券公司由于在其经营过程中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因此风险评估对证券公司而言意义显得尤为重要。

1.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是帮助证券公司保证风险反应方案得到正确执行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控制活动存在于证券公司的各部分、各个层面和各个部门,通常包括两个要素,即确定应该做什么的政策和影响该政策的一系列程序。针对公司的不同目标,控制活动可以分为提高经营效率效果、增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遵守法规三类控制活动,控制活动对公司的不同目标能否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4信息与沟通 信息和沟通是指相关信息以某种形式在某个时段被识别、获得和沟通,以促使员工履行自己的职责。来自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的相关信息必须以一定的格式和时间间隔进行确认、捕捉和传递,以保证企业的员工能够执行各自的职责。信息与沟通时证券公司的一个基础性要素,其他各个要素在企业内部有效执行都离不开良好的信息与沟通。 1.5监督 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实质上是对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监控,是评估风险管理要素的内容和运行以及一段时期的执行质量的一个过程。企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对风险管理进行监控———持续监控和个别评估。持续监控和个别评估都是用来保证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持续得到执行。 2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未能真正发挥作用 虽然我国绝大多数证券公司都已经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由

产业组织中的竞争与合作

产业组织中的竞争与合作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码: ___________) cpro_client=‘lunwenwangcpr’; cpro_cbd=‘#trans’; cpro_cbg=‘#trans’; cpro_ctitle=‘#090909’; cpro_cdesc=‘#041001’; cpro_curl=‘#090909’; cpro_clink=‘#trans’; cpro_w=300; cpro_h=250; cpro_template=‘text_pages_300_250’; [摘要]产业组织不仅表现为企业之间的相互竞争和垄断关系,而且表现为合作关系,合作是产业组织的一个基本行为特征。随着技术的变

革与生产力的发展,产业组织处于不断演进中,不同时期产业组织呈现出来的竞争与合作特征有所不同。本文从历史和逻辑的双重维度,探讨企业间竞争与合作的演变过程及产业组织的基本演进。 [关键词]竞争;合作;产业组织;企业联盟 一、竞争、合作与产业组织 在同一产业内,竞争是企业间互动行为的普遍准则。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上为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目标必须不断进行角逐,竞争具体表现为企业维持生存、保持或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增大销售额、提高利润、争夺产业内有限资源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市场上各经济主体之间充分而有效的竞争,可以引导资源流向高效率的行业和企业,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竞争普遍地存在于同行业企业为争夺市场空间的活动中,存在于企业与其供应商及销售商争夺利润空间的活动中,它表现为竞争个体之间的直接争夺与对抗。可以说,竞争是市场经济中企业之间的一种主要关系形式。因此,长期以来,竞争成为处理产业内企业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态度,竞争的方式和表现形式虽然在不同时期发生了历史演变,但其始终是产业组织中企业间关系的主旋律。 在经济实践中,企业间的合作行为伴随着企业组织的起源与演进过程。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史上,基于自身利益的企业间合作总是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着。著名史学家克拉潘在其所著的《现代经济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分析报告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分析报告

目录 一、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目标 2、风险管理架构 (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2)合规总监 (3)专职风险管理部门 (4)业务经营部门及职能管理部门 3、风险管理运行体系 (1)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①法人治理制度 ②基本管理制度 ③专项管理制度 (2)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3)信息隔离墙制度

4、主要风险的管理 5、风险管理流程 (1)风险管理政策制订(2)风险识别 (3)风险评估和衡量(4)风险管理 (5)风险监测 (6)风险报告与分析 二、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的目标 2、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1)全面性原则 (2)重要性原则 (3)制衡性原则 (4)适应性原则

(5)成本效益原则 3、公司主要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1)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 ①经纪业务 ②资产管理业务 ③投资银行业务 ④自营业务 ⑤融资融券业务 ⑥另类投资业务 ⑦研究业务 ⑧资金管理和财务会计 (3)信息系统控制 (4)风险控制 (5)人力资源与薪酬控制

(6)信息沟通与披露的控制

公司成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明确了董事会、管理层及各个部门的风险管理职责,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多防线内部控制机制。 一、风险管理 1、风险管理目标 公司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在确保资本安全的前提下,审慎开展风险活动,实现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最大化。具体目标如下: (1)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与风险承受能力的平衡,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的合规性,树立“规范经营、健康发展”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3)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形成科学、合理的授权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形成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风险文化的氛围,使得风险管理意识能在公司内部广泛分

证券公司部门职责大全

证券公司部门职责大全 一.营业部总经理 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证券营业部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2.按照公司要求,负责建设营业部营销体系与客户服务支 持系统; 3.负责对营业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评比、激励、 推荐和评价; 4.制定和落实营业部每月、季、年度的工作计划,完成公 司下达的营业目标; 5.负责与当地主管部门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 作; 任职要求: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证券业务3年以上或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 3.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或通过相关考试; 4.具有一定的客户资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精神和团队管 理经验。 二.营业部营销总监

岗位职责: 1.制定营销计划,拟定营销方案,监督营销方案执行,根据 市场情况对营销计划进行适时的调整; 2.制定营销人员的招聘、培训、监督与管理计划‘ 3.负责渠道的拓展、管理与监督; 4.其他市场营销工作。 任职要求: 1. 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35周岁以下,形象端正,剧本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具有较扎实的营销理论基础; 3.熟悉国家证券行业相关法规,熟悉经纪业务流程,有责任 感,进取心强,良好的管理和业务拓展能力; 4.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或通过相关考试,有一定的市场基 础。 三.营业部营运总监 岗位职责: 1.负责证券营业部的综合行政、柜台业务的营运管理; 2.负责营业部风险控制工作,各项业务开展的合规向检查、 考核、报告工作; 3.负责营业部服务支持岗位人员的业务培训、绩效考核、招 聘评价工作;

4.组织制定营业部客户服务的工作计划,并负责督促落实。 任职要求: 1.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从事证券业务3年以上或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 3.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或通过相关考试; 4.具有一定的营业部业务管理经验与风险控制经验 四.经纪业务部市场营销岗 岗位职责: 1.负责经纪业务营销方案的策划、制待与落实。 2.负责经纪业务营销渠道建设的策划、沟通落实。 3.负责大客户的直接营销开拓、维护。 4.负责营业部营销业务的管理考核 任职要求: 1.年龄20-40岁,条件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2.身体健康、为人正直、待人热情、诚实、善于沟通; 3.具有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资格证书,货已经通过证券从 业资格考试证券基础知识与证券交易两科,后已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 4.热爱证券行业,遵守证券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 度,未有违法乱纪行为; 5.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经纪业务部理财产品主管岗

证券公司财务管理信息化及其内部控制

证券公司财务管理信息化及其内部控制 摘要:在经济知识时代,企业成败的关键在于管理,而管理的核心在于财务管理,对于供应、生产、营销、人、财、物等要素而言,企业财务管理涉及的主要资源和环节是维护企业的生存,而企业的重点应放在管理和控制上,因此,为了大力推进公司财务管理的计算机化,积极探索单一公司资金财务管理的有效途径,深化公司改革,规范现代公司制度。证券公司的财务管理信息化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财务管理信息化内部控制 前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逐步普及,信息技术对当前证券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财务管理电算化,其主要是通过应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从财务会计、分析、财务报表、控制等相关方面实现电算化会计,以有效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通过相应的先进技术,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实现证券公司之间的财务信息交流,确保投资公司做出科学、审慎的决策。证券公司财务管理的计算机化可以有效地加强其内部控制。信息财务管理不仅是证券公司目前需要改进的工作,也是证券公司发展的重要目标。 一、传统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1、信息孤岛现象严重。许多财务软件的主要功能和定位是帮助企业实现会计电算化,同时,业务处理系统中的数据不能流入财务

软件进行会计核算。换句话说,系统之间没有无缝连接。财务会计人员必须根据大量的业务单据制作凭证。一方面,它恶化了财务人员的体力劳动。另一方面,业务和会计方面的延误也降低了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此外,从不同角度收集的相同数据的不同部分之间也存在间隙。 2、预算管理困难。在日常管理模式下,管理者很难提供每个预算项目的最终数据。效率不高,错误也不可避免,即使经过分析,仍然悬而未决,无法实现实时控制。当前的预算控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管理。由于预算管理的随机性,使管理难以“硬”起来。 3、信息失真,难以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现代管理最基本的是信息管理。企业需要及时捕捉真实、准确的信息来控制物流和资本流动,但有时信息不及时、不透明,不能实时有效地整合和交换,使得决策者难以获得准确的动态财务信息。 4、监管困难,缺乏事前。严格监督事项。在公司的财务管理过程中,采用“黑箱”法,即只看到年初和年末的投入、月初和月末的投入、月初的投入和月末的产出,不能全面地看待整个过程。这只是邮政管理的工作方式。经营指标管理和利润评估也是邮政管理的一种形式,没有简单的资产监管模式或报表指标对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在缺乏有效预算制度的情况下缺乏事先的计划和预算,同时缺乏对案件的实时监控,这将给财务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和风险。

2020年中国证券行业发展现状

2020年中国证券行业发展现状 我国证券公司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银行、信托下属的证券网点。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标志着新中 国集中交易的证券市场正式诞生。二十多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改 革和市场经济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制度不断健全、体系不断完善、 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 我国证券公司也经历了不断规范和发展壮大的历程。 内容选自产业信息网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证券经营机构行 业投资趋势调查及盈利空间预测分析报告》 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发展初期证券市场不够成熟、证券公司经营不够规范,特别是2001年以后股市持续低迷,2002-2005年证券业连 续四年亏损,行业风险集中暴露,证券公司遇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2004年开始,按照国务院部署,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施了三年 的综合治理,关闭、重组了一批高风险公司,化解了行业历史遗留 风险,推动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和 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增强,规范运作水平明显提高,证券业由此步入 规范发展轨道。 根据证券业协会统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证券 公司120家,其中上市证券公司22家、合资证券公司11家;根据交 易所统计,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共有证券营业部7,199家。2014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共有38家证券公司获得A类评级, 其中,AA级公司20家,A级公司18家;52家证券公司获得B类评级,其中BBB级公司20家,BB级公司19家,B级公司13家;6家 证券公司获得C类评级。 同时,根据证券业协会统计,截至2014年底,证券公司总资产 为4.09万亿元,净资产为9,205.19亿元,净资本为6,791.60亿元。2014年度,证券业营业收入2,602.84亿元,净利润965.54亿元。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手册

证券公司内部操纵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经营, 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操纵机制,增强证券公司自我约束能力,推动证券公司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方法》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证券公司内部操纵是指证券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依照经营环境变化,对证券公司经营与治理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不、评价和治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操纵措施。 第三条内部操纵应充分考虑操纵环境、风险识不与评估、操纵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监督与评价等要素。 (一)操纵环境:要紧包括证券公司所有权结构及实际操纵人、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与决策程序、经理

人员权力分配和承担责任的方式、经理人员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证券公司的经营战略与经营风格、职员的诚信和道德价值观、人力资源政策等。 (二)风险识不与评估:及时识不、确认证券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过程中的风险, 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风险度量方法对经 营环境持续变化所产生的风险及证券公司的承受能力进行适时 评估。 (三)操纵活动与措施:保证实现证券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政策、程序,以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要紧包括证券公司经营与治理中的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四)信息沟通与反馈:及时对各类信息进行记录、汇总、分析和处理,并进行有效的内外沟通和反馈。 (五)监督与评价:对操纵环境、风险识不与评估、操纵活动与措施、信息沟通与反馈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觉内部操纵设计和运行的缺陷并及时改进。

证券公司实习计划大全

20xx证券公司实习计划大全 篇一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我到xxxx证券有限公司xx营业部进行了为期一个半月的实习,实习内容为了解证券公司营业部的结构熟悉证券交易的流程了解证券市场行情。 一、公司介绍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原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xx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滨海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等四家信托机构的证券营业部合并重组的基础上,吸收国内多家有影响、有实力的企业共同参股组建的大型证券公司。 20xx年x月x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核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总部设在××,下设××管理总部,在全国拥有31家证券营业部和11家证券服务部。公司秉承“诚信、和谐、高效、共赢”的经营理念、“团队拼搏,创新图强”的企业

精神和“客户至上、服务”的基本原则,在团结高效的经营团队带领下,全体员工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始终坚持守法合规经营、严格控制各类风险、大力拓展各项业务、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公司努力把握中央关于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历史性机遇,立足天津,面向全国,努力成为全国一流券商,以优良的经营业绩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二、证券交易流程 投资者入市操作一般涉及开立帐户、委托买卖、资金划转、证券交易、清算交割、挂失、销户等业务环节。 (一)开立证券帐户 不论机构或个人,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首先需要开立证券帐户卡(股东代码卡),它是用于记载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帐册,是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每个投资者在每个市场只允许开立一个证券帐户卡。 1、证券帐户的分类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帐户根椐投资者的性质分为五类。各类证券帐户通过编号加以区别(证券帐户的编号由一个大写英文字母与9位数字组成,最后一位数字为校验位)。 2、开立证券帐户的地点 ①各大证券公司营业部及营业网点 ②证券中央结算公司指定的各地代理开户机构

企业发展-竞争比合作更重要所需立论陈词

企业发展,竞争比合作更重要立论陈词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各位同事,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方的辩题是:企业发展,竞争比合作更重要。竞争是一种遵循自然规律、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进步的有效方式。在市场经济的道路上,竞争又是一种极为重要的发展机制。接下来将从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物竞天择,优胜劣汰i是自然规律 自然进化、社会进步、人类发展等都面临竞争,竞争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企业的发展就是不断竞争、优胜劣汰的过程。梁启超先生有言:“物竞天择势必至,不优则劣兮不兴则亡。”充分说明了竞争在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要发展就必须面对竞争,遵循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只有正确认识到竞争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才能在激烈残酷的竞争中求得生存,谋得出路,更好发展。 第二、合作服从于竞争的需要,并服务于竞争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有竞争,也需要合作,但竞争是第一位的,合作是第二位的。在特定的环境下,企业寻求强

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是为了形成更强的竞争力,从而更好的发展。如果合作不能让企业提升自身竞争力,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劈波斩浪,更好地发展,那么这样的合作对企业的发展毫无益处。中华牙膏、大宝、小护士、乐百氏这些因选择合作放弃竞争而消失的民族品牌无一不在诉说血泪。合作对企业很重要,但将发展寄托于合作,无异于饮鸩止渴。 第三、竞争使企业充满活力,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达尔文说过:“能够存活下来的物种并非是最强大的,也并非是生存环境最优越的,而是最具活力的”、“好钢用在刀刃上,花钱花在裉[kèn]节上”。竞争能让企业提高效率,充满活力,使有限的资源实现最优配置,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更好地发展。 中国“一带一路”战略,是创造平台参与全球竞争实现伟大崛起。企业选择合作,是解放思想、创新观念、站在更高层次上适应市场竞争。 竞争能遵循规律、适应环境、优化配置、提高效率、促进发展,而合作仅是服从于竞争的需要,并服务于竞争。所以,我方坚定认为企业发展,竞争比合作更重要。 谢谢大家! i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是指物种之间及生物内部之间相互竞争,物种与自然之间的抗争,能适应自然者被选择存留下来的一种丛林法则。

《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识记世贸组织的作用、原则; 2.识记我国目前对外开放的基本格局、战略、原则以及“走出去”的含义; 3.理解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经贸活动的影响;理解对外开放的必然性及“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关系。 4.运用所学知识,结合实际,说明我国应该如何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如何成功实施“走出去”战略;说明我国在实行对外开放进程中,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原则。 (二)能力目标 培养学生辩证地、全面地分析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本课学习,帮助学生树立对外开放的观念,树立自尊、自信、自强和自主的意识,增强忧患意识、民族使命感和爱国主义情感。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难点:“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关系。 ◆教学方法 教师启发、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通过讨论、辩论、讲练结合等形式展开课堂教学。 ◆课前准备 学生课前收集有关世贸组织的组织机构、原则、宗旨、作用等资料,并准备课堂上发言。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教师活动:播放视频《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与发展简介》,并引导学生结合视频内容及个人收集的资料,思考并讨论课本第105页的探究问题。 学生活动:积极思考,展开讨论。 教师总结:大家讨论得很好,很热烈,对世贸组织也有了一定的了解。那么,世贸组织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到底有何作用呢?我们应该如何正确看待加入世贸组织给我国带来的影响呢?在对外开放的进程中,我们应该如何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呢?下面就让我们进入本课的学习──《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 (二)进行新课 一、对外开放的新阶段 1.世贸组织的成立与发展(简单介绍) 教师活动:(边讲解边引导学生阅读课本)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它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称为世界三大经济组织。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其前身为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贸组织代替关贸总协定以后,截至2004年8月,该组织成员已达147个,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了WTO。目前,WTO在世界经贸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世贸组织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的作用 教师活动:世贸组织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有何作用?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建议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建议 一、内部控制结构 内部控制结构包括三个部分: (一)控制环境。所谓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和程序效率发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具体包括:管理者的思想和经营作风;企业组织结构;董事会及其所属委员会,特别是审计委员会发挥的职能;确定职权和责任的方法;管理者监控和检查工作时所用的控制方法,包括经营计划、预算、预测、利润计划、责任会计和内部审计;人事工作方针及其执行;影响本企业业务的各种外部关系等。 (二)会计系统。会计系统规定各项经济业务的鉴定、分析、归类、登记和编报的方法,明确各项资产和负债的经营管理责任。健全的会计系统应实现下列目标:鉴定和登记一切合法的经济业务;对各项经济业务按时进行适当分类,作为编制财务报表的依据;将各项经济业务按适当的货币价值计价,以便列入财务报表;确定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以便按照会计期间进行记录;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地表述经济业务以及对有关内容进行揭示。 (三)控制程序。控制程序指管理当局所制订的用以保证达到一定目的的方针和程序。包括下列内容:经济业务和经济活动的批准权;明确各个人员的职责分工,防止有关人员对正常业务图谋不轨和隐藏错弊,职责分工包括指派不同人员分别承担批准业务、记录业务和财产保管的职责;凭证和账单的设置和使用,应保证业务和活动得到正确的记载;对财产及其记录的接触和使用要有保护措施;对已登记的业务及其计价要进行复核。 二、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由于内部控制设计本身存在的局限性和证券公司内部各种因素的影响,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往往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虽然证券公司已经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在实际工作中各个管理层的职责划分并不很明确,所以也很难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规进行运作。(二)资金和业务控制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大部分都缺乏中长期资金的来源和渠道,从而导致其在经营决策上的短期行为,无法根据自身长期发展的需要设计投资经营的战略。由于自有资金的严重不足,特别是流动资金的不足,生存与发展的压力迫使其开始参与各类违反证券市场规定的业务,例如挪用客户保证金、大量变相拆入资金、变相吸收各种公司存款、非法套出银行信贷资金等违规行为。特别是近几年来一级市场包赚不赔的现状,使许多没有证券自营资格的经纪证券公司利用各种形式和手段违法经营自营业务。由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不力和设计不足,造成资金和业务管理的混乱。 (三)公司内部行使控制职能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蓄意营私舞弊、恶意串通等行为,会使相关内控制度失去作用。例如营业部的会计人员和电脑部人员相互串通,非法修改证券交易系统数据,在其控制的若干保证金账号上空添资金,从而挪用资金用于个人股票买卖,从中牟利,然后再以凭空减少资金的方式将挪用的资金填回,以隐瞒其挪用资金的行为;或者与其他企业合作,利用非法资金炒股等。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理所当然要按照管理人员的意图运行,执行出了问题,内部控制也就失去了控制效能;而且,处于不相容职务的人员相互串通,失去了相互制约的基本前提,内部控制也就很难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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