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退免税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发﹝2004﹞116号

【发文日期】2004-06-17

【实施时间】2004-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补充以下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4年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出口退税的审核重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管理的相关开具期限,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以确保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的及时性。各单位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引导出口企业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避免出现因购货凭证开具及认证滞后而影响增值税发票电子信息的生成,进而影响退税申报和审核,造成损失的情况。

二、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手续,规定出口退税申报时间既对出口企业也对退税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90天的时限以出口企业申报数据读入税务机关退税审核系统的时间为准。出口企业要加紧单证收集工作,及时办理发票认证、关单网上确认及外汇核销等项工作,加快退税申报进度。各部门、各环节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要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出口退税的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2004年上半年退税审核进度落后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快退税审核进度,以便加快退税进度,促进我市外贸出口。

三、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退税进度,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对于出口企业因核销单不全及没有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情况,要简化申报程序,在申报期结束前,允许其申报,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含生产企业)未到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先行办理退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出口企业未提供收汇核销单情况表》;外贸企业还应单独成册,依时间顺序装订,每册不超

过20份,与“已结汇核销”的出口货物分开申报。

(二)外贸企业因报关单、增值税发票、专用税票没有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情况,在申报期结束前,应填写《外贸企业电子信息缺失或核对不符情况表》,与相关单证一并单独成册申报,装订要求同上。电子信息存在问题的单证集中管理,待相关电子信息齐全或修正后,再予编号(编号规则待定)并进入审核系统审核。

(三)由于“免、抵、退”税办法的特性和实际操作需要,生产企业因报关单电子信息问题,不能进行正常免抵退申报的,应填报《生产企业报关单电子信息暂缺申报审批表》,在90天申报期结束前,连同相关纸质单证一并送主管退税部门审批。主管退税部门在报关单上盖章确认,视同“已按时申报”,不予按内销补税。生产企业在该电子信息齐全且准确到位后,与正常申报期的出口单证一并申报计算“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如出现90天申报期届临,报关单电子信息也已到位,但不在免抵退正常申报期(每月15日之前)的情况,按上述原则报备确认。各单位要加强监管,严格把关,对于超过180天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审核有误的企业,应及时追缴已退(免)税款或不再给予办理退(免)税;对于出口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发票、报关单、专用税票电子信息问题,各单位要加强跟踪和核查工作,协助企业尽快解决,并指导企业尽量在90天申报期届临时集中申报,以减少申报的次数和工作量,提高退税的进度。对于超过90天申报期限的出口货物,要按总局规定予以补税,不得审批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申请应填写《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报各主管退税部门审核同意。《出口退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应作为退税申报的附件材料。各单位要严格审批,每月将审批结果报市局进出口税处存档备查。

五、随着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软件须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在现有的软件不能完全支持的条件下,不能削弱管理。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积极想办法、出主意,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切实加强管理,做好出口退税的各项工作。实际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市局。

六、各单位务必抓好出口退税业务的学习,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对外的宣传解释工作,尽快将相关规定传达到每一家出口企业,要督促出口企业做到“六个及时”,确保新规范的执行到位。

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https://www.360docs.net/doc/2f3438689.htm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360docs.net/doc/2f3438689.html, 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问:企业是2010年成立的,技术转让类,请问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一、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做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增值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的变更,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文章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2f3438689.html,/shuishou/nsfd/wa1503062197.shtml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乐税网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的公 告 【标签】营改增,代扣代缴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号】 【发文日期】2019-09-06 【实施时间】2019-09-06 【有效性】全文废止 【税种】增值税 注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9]3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9]8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代扣代缴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一)扣缴义务人每次解缴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 款报告表》、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报送《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附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 2.《票款结报单》、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及《税收票款结报手册》; 3.扣缴事项的书面说明、应税服务合同,有代理人的还需提供代理合同。 (二) 扣缴义务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款结报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增值 税代 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应税服务接受方明细分别开具税收缴款凭证。 (三)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免税的 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青岛国税公告2019年第8号)的规定办理。 (四)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需要申请享受税收协 定免税待遇的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三、关于税款抵扣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取得税收缴款凭证的原件,按照《办法》及其现行增值税规定抵扣税款。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 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广告服务接 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文化事业建设费扣缴义务人除须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外,文 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报送资料等事项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管理的 通知 【标 签】发票审批管理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函﹝2006﹞37号 【发文日期】2008-04-06 【实施时间】2008-04-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直属局、区局: 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的管理,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 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规定,结合《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发〔2004〕118号文)规定,对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即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的审批管理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条件: (一)经正式认定的A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上年度应税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100万元不便于拆分开票,确实需要开具百万元版发票; (三)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或固定资产在800万元以上; (四)使用十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的月用量在40份以上。 个别防伪税控企业虽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销售单件产品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且不可拆分开票,确实需要开具百万元版发票的,也可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概况、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申请理由等); (二)防伪税控信息及专用设备变更情况表;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5.27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 行)》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doc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公报 (2006年10月1日) 目录 一、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的通告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 的批复 六、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 务登记等事项的通告 七、青岛市市北国家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 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关于十月份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限的友情提醒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2006年10月份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7日,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款入库期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23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期限调整为10月8日至10月16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要求,自2006年10月1日起,全市国税系统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核定征收申报表(以下简称:新报表),旧报表同时停止使用,请您及时与当地国税机关取得联系、领取使用新报表。同时,季度企业所得税远程申报系统也已修改,请您及时通过远程申报系统升级软件,重新下载企业信息,再于10月份进行季度申报。 另外,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也将在2006年度申报时启用,其与旧报表相比变化很大,请您关注近期有关媒体的宣传及主管国税机关的培训通知,及时学习、掌握新报表的填报方法。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论文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一、纳税义务人构成的税务筹划 母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 二、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核算方法和税收核算方法的不一致,应当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筹划应在非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不同资本结构对扣除金额的影响企业的资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股权资本,二是债权资本。由于对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如果接受股权投资,按规定,只能在税后向投资人分配利润,不能抵扣纳税所得;如果接受债权投资,则利息费用中,部分可以资本化,部分可以费用化。费用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直接减少纳税所得。资本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以通过提取折旧、分期摊销的方法,逐渐地在税前扣除。举例如下:甲公司需追加100万元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需要。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增发股票100万元;方案二,发行债券100万元,年利率5%。假定年末甲公司新增利润50万元,按税后利润的20%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所得税率33%。企业应交所得税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计算如下: 方案一应交所得税=50×33%=(万元) 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20%=(万元) 方案二应向债权人支付利息:100×10%=1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10)×33%=(万元) 通过此例分析,吸收债权资本比吸收股权资本的税负较轻。

发票管理的22个问题(厦门国税122366)(老会计人的经验)

发票管理的22个问题(厦门国税122366)(老会计人的经验) 1、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因此,其他个人为自然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然人提供出租不动产以外服务时应如何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规定:“二、报送资料取消原则 …… (二)对各地税务机关已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不再报送,……” 3、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如何开具发票? 答: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保险代理服务收入应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可依法委托保险企业代征。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等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是否有规定只能开具中文?单位开kg可以使用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筹划 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4.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税法同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企业应当彻底了解各项减免税政策法规,在组建、注册、经营方式上充分参考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达总体税负的优化。 例如,某公司于1999年9月中旬开业,属于科技开发企业。该公司1999年并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缴纳了1999年9月~12月四个月的企业所得税6万元。而是把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选择在2000年。按照公司预测,2000年实现的利润将突破100万元,如果把减免税年度选择在2000年,享受的税收优惠会更多。2000年1~6月,该公司已累计实现利润54万元,按公司现有业务水平计算,全年可实现利润超过100万元,这样,公司今年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将达到33万元,与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额6万元相比,两种方案税负差额高达27万元。 利用纳税年度筹划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续存的,一般都是一个延续进行的长过程。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进行的,以考核每一期间的经营成果。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2019)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山东省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青岛市同步实施。为规范水资源税征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发布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试行办法于2019年11月30日执行到期。为做好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的衔接,需要对青岛市水资源税有关征管事项进行明确。 二、内容解读 (一)关于税源信息采集。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并将取水许可证留存备查。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二)关于取用水量申报。一是对纳税人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需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录入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纳税人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二是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应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三)关于年度取用水计划。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度取用水计划”。年度取用水计划变更的,应当在获得新的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四)关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在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时应据实填写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纳税人年度内发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调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五)关于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执行。 (六)关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与《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水资源税申报表及附表、税源信息采集表一致。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12月1日至本公告下发之日已经处理的

广东省国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广东省国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一、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1、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2f3438689.html,(广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大厅)。 2、输入纳税识别号和密码,进行用户登陆。 注: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交邮寄(数据电文)申请审批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信息门户管理系统”中开通网上“申报征收”功能,才能进行网上申报和扣税。 3、点击“网上拓展”,进入离线申报系统页面。 4、点击“我要申报”,选择财务报表进行申报。 5、输入校验码,点击“下载”。 6、在企业端电子申报软件录入财务报表,导出财务报表电子申报文件。 注:新版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涉税通?企业版电子申报软件以及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单机版已挂广东省国家税务 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f3438689.html,)供纳税人免费下载使用。

7、点击“导入”,选择财务报表电子申报文件录入。 8、输入密码,点击“提交”,提交财务报表。 9、选择“申报查询”,查询结果。 10、查询财务报表申报为“成功”后,回到申报界面,选择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输入校验码,点击“下载”。 11、在企业端电子申报软件录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导出电子申报文件。 12、点击“导入”,选择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电子申报文件录入。 13、输入密码,点击“提交”,提交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 14、选择“申报查询”,查询结果。 15、如需缴税,回到广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大厅,点击“申报征收”,进入缴税界面。 16、点击网上缴税,选择相应属期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缴税。 17、结束。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

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尖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

厦门出口退税全过程

厦门出口退税全过程 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出口企业退税办税员培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第12条规定: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主管其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注销原《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5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 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增值税税收 缴款书(复印件); 7、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8、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四、无进 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 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 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委托方将代理出口的 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 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 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 — 1 —

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对不在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二○一○年五月六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5月25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司 — 2 —

最新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考试题及答案汇总

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考试题及答案

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考试题 友情提醒:考试时间150分钟。试卷中涉及税收政策截止2010年9月30日。 一、单项选择 题(下列各题给出的 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符号[A 、B 、C 、D 中选一个]填入下表中。本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下列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居民企业的是( A )。 A .依照香港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B .依照香港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香港地区的企业 C .依照美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D .依照美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判断销售货物所得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按照( B )确定。 A .销售货物的企业所在地 B .交易活动发生地

C.购买货物的企业所在地 D.销售货物的目的地 3.某商业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该企业200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B )元。 A.7000 B.5600 C.4200 D.2800 4.下列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表述正确的是( A )。 A.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租金收入,按照承租人实际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接受捐赠收入,按照签订捐赠合同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利润分配账务处理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企业发生的下列业务,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的是 ( C )。 A.将财产用于在建工程B.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 C.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 D.将货物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 6.在2009年度,下列收入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 D )。 A.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 C.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D.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按照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 A.企业发生的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全额税前扣除 B.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 史上最全的税务风险点汇总

关于企业所得税史上最全的税务风险点汇总 在对部分企业开展税收风险状况管理的税收实践中,梳理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纳税申报等实际业务,对企业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价,下面核实确认了9大类67个税务风险点,其中企业所得税风险点42个、增值税风险点10个、消费税风险点5个、营业税风险点3个、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风险点1个、印花税风险点1个、个人所得税风险点3个、房产税风险点1个和土地使用税风险点1个。具体风险点按税种归类如下: 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类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6.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7.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8.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 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0.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未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厦门国税出口退税指南

出口退税办税指南 时间:2006年5月10日 一、作为一家出口企业,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应办理哪些涉税事宜? 答:应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二、货物已报关出口,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5、如出口应税消费品,需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6、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三、货物已报关出口,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申报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远期收汇证明; 3、出口货物专用发票; 4、委托出口的,还需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6、运保费单据(复印件); 7、如果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还需附送《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四、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如何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答: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在申请办理退(免)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托方交委托方。 (二)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受托方收汇的,委托方必须提供受托方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销售帐"。 五、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证明? 答: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受托方须向委托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客户端)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客户端) 用户手册

目录 第一章系统概述 (36) 1.1系统功能结构 (36) 1.2软件使用流程 (36) 1.3业务操作流程 (36) 第二章系统的安装、注册与登录 (36) 2.1系统运行环境 (36) 2.2系统安装 (36) 2.3系统注册 (36) 2.4系统登录 (36) 第三章系统设置 (36) 3.1系统初始化 (36) 3.2企业税务信息 (36) 3.3网络参数设置 (36) 3.4编码设置 (36) 第四章发票管理 (36) 4.1发票领用管理 (36) 4.2发票填开 (36) 4.3发票查询 (36) 4.4发票作废 (36) 4.5普通发票打印格式 (36) 4.6报送处理 (36)

4.6.1介质报送 (36) 4.6.2 网络报送 (36) 4.7期间结转 (36) 第五章发票统计 (36) 5.1发票库月度资料统计 (36) 5.2发票库年度资料统计 (36) 5.3普通发票领用开具作废信息 (36) 第六章系统维护 (36) 6.1数据文件整理 (36) 6.2数据备份 (36) 6.3数据恢复 (36) 6.4软盘备份 (36) 6.5软盘恢复 (36) 6.6查询备份数据 (36) 6.7操作员管理 (36) 6.8菜单信息管理 (36) 6.9运行日志查询 (36)

第一章系统概述 1.1 系统功能结构 图1-1 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软件结构1.2 软件使用流程

图1-2软件使用流程1.3 业务操作流程 图1-3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章系统的安装、注册与登录 2.1 系统运行环境 2.1.1 硬件设备 计算机建议配置CPU:P4 1G以上,内存256M以上,硬盘10G以上可用空间。 针式打印机:用于打印所填开的普通发票以及销货清单。 2.1.2 软件运行环境 Windows9x/2000/XP简体中文版操作系统。 2.1.3 网络环境 确保接入国际互联网络,网络带宽64k/s以上。2.2 系统安装 双击Setup.exe,打开程序安装向导。 初次安装本系统的用户选择“完全安装”的方式; 已经使用本系统、需要进行系统升级的用户,则选择“版 本升级”安装方式。完全安装将覆盖已有的程序文件和 数据文件,而版本升级则只覆盖程序文件,不覆盖数据 文件,即保留现存的用户数据。 2.3 系统注册 双击桌面上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图标,或单击“开始/程序/发票管控/网络发票管理系统”菜单便启动 系统而打开“系统封面”,如下图所示。

最新国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操作

国税企业所得税年度 申报操作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网上申报系统 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概述 1、网上申报系统适用查帐征收(A类)企业和核定征收(B类)企业。但事业单位和享受除过渡期优惠以外项目税收优惠的纳税人2010年年度申报暂不能使用网上申报系统。 2、网上申报系统登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上办税大厅---网上拓展。 3、软件支持:①Adobe Reader9.3.0 及以上(可进入网上拓展后点首页后下载);②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V3.3。 4、申报流程:应用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V3.3完成申报报表并导出XML格式的申报报盘文件,然后依次进行下列申报操作:①财务会计报表申报→②年度申报表申报→③关联业务申报表申报→ ④申报查询→⑤扣缴税款。 5、由于网上申报系统尚处于试运行阶段,如该系统出现故障或者纳税人认为难以操作,仍可采取原有方式到主管税务分局前台进行申报。同时,网上申报系统只适用于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当年度的首次年度申报,如果纳税人需要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的,应到主管税务分局前台进行。 第二部分操作流程演示 一、财务报表申报流程

1、登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录入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网上办税大厅: 2、点击网上办税大厅功能项中的“网上拓展”模块:

3、选中“申报区”菜单下的“财务会计报表申报”功能: 4、在应申报财务报表(年报)项中选择“会计制度类型”:

点击“首页”可下载 注意:(1)若企业未安装Adobe Reader软件(9.3.0以上版本),应先点击“首页”下载该软件后再进行财务会计报表申报。 (2)财务会计报表申报界面的上半部分为月份、季度报表,企业应选择下半部分的年报报表。 (3)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会计制度类型: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05版财务会计报表(3张),企业会计准则适用07版财务会计报表(4张)。 5、选择会计制度类型后点击“操作”项下的“下载电子表单”,进入财务报表下载界面:

2011年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字体:〔大中小〕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1-06-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