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地税合并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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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地税合并风险提示

会计做账的九大误区

原创2016-01-26 左岸金戈财务第一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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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左岸金戈

来源公众号:财务第一教室(ID:cfoclass)

一、把借贷相等当成填制会计凭证的唯一目的

填制会计凭证借贷肯定要相等,但是不能把借贷相等当做是唯一目的。实务中更多的需要思考借贷相等之外的其他事项。以下罗列做账需要考虑的事情。

A:审查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B:会计凭证各项要素是否填写齐备、准确;

C:报销是否符合公司内控制度和流程规定。报销程序是否合理,签字是否完备、审批权限是否适当;

D:审查票据要素(时间、地点、金额、票据号)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E:各项支出是否有预算,有预算的是否符合预算规定。超预算的是否有处理方案;

D:摘要填制是否便于日后查账和查询,数据是否便于日后提取和加工;

F:特殊事项是否按照制度,或者相关领导批准;

G:风险防范意识,填制凭证时一定要有税务风险、法律风险意识;

H:费用报销时就要有预算控制的意识。招待费、广告费等还要时刻关注是否超所得税扣除限额;

I:其他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管理会计的要求。

二、没有发票不会做账

由于我国税收管理过分依赖“以票控税”,给会计人造成会计做账必须要见到发票才能做账。没有发票不能入账。和没有发票入账了也不能税前扣除的误区。

没有发票当然可以入账,至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那是税法的事情。实务中不少人把会计和税

法搞混淆了。甚至出现见票做账,无票不入账,没有发票不会做账的状况。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中都没有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会计人员不必把合法有效凭证等同于发票,同时当遇到税局人员只认可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凭证时,需要据理力争。那么还有一些不需要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如下:

A:工资薪金,奖金;

B:社保费用、工会经费;

C:职工福利费;

D: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E:鉄路部门票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F:资产减值损失;

G:违约金支出;

H:罚款支出;

I;定资产计提折旧;

J:准备金(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

K:给境外企业的劳务费用(涉及的劳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正式发票。企业凭借境外企业开具的账单、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可税前扣除。);

L:其他符合规定的不需要发票的情形。

三、收据不能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

3.1 实务中经常有人问,收据能不能报销?有人说收据肯定不能报销。其理由是收据不能税前扣除。这个问题就是典型的混淆了会计入账和税法税前扣除。符合会计准则入账要求就可以入账,至于能否税前扣除那是税法的事情。如果收入入账了,但税法不能税前扣除。那就直接在税法层面做调整呗。试想企业人员开展业务活动,如果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发票。那么就因为不能税前扣除就不让报销?意思是自己承担这个费用?有人可能说这样一般都内帐。对于两套账这种违规操作实在不想多说,且做且珍惜吧。

3.2 解决了收据入账的问题,那么收据可以入账,但是能否税前扣除?很多人想当然的说“以

票控税”肯定不让扣除。如果企业会计做账都是“以票控税”这种顽固的思维的话,可能帐真的没法做。下面看看日常哪些收据可以税前扣除吧。(见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A:由政府各部门开具收费票据;

B:由各事业部门开具收费票据;

C:捐赠收据;

D:工会经费收据;

E: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收款收据;

F:军队收据;

G:其他符合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收据。

四、白条不能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

关于白条能否入账的问题,还是和本文第三点收据入账观点一样。入账和税前扣除是会计和税法的两个事情。白条可以入账,但是能否扣除就要看税法的相关规定了。其实关于白条企业应该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会计准则入账要求就可以入账,如果此项支出并不符合税法税前扣除要求。也是如实调整就可以了。此时就是把会计和税法区别对待。

现将日常可能存在的白条可以税前扣除简单罗列如下。以下最终能否税前扣除,必须经过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辅助证明发生的费用属于税法认可的合理,真实的合法有效凭证。比如发生的经济事项的支出,是否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比如支付的经济活动的赔偿款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部分,是否有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书面文件。

A:独生子女补助、高温补贴,取暖费补贴;

B:离职补贴;

C:赔偿;

D: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

E: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拆迁赔偿、青苗补偿费;但需有相应的赔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F:恤金、救济金等福利补助;

G:丧葬费;

H: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以上构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会计凭证都要有原始凭证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所以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可以不需要有原始凭证外,其他都需要有原始凭证。

六、凭证摘要不重要

在会计凭证填制中,我们认为会计科目用对了,金额没错。其他的事情事情就无所谓了。至于凭证摘要不太关心,甚至认为可以忽略不计。首先凭证设置这个摘要肯定是有用的,只是实务中你可能没有用好。要把凭证摘要写好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我们需要从两个方向去把握。一是摘要写得太简单。比如业务人员报销差旅费,摘要直接写“差旅费”。比如日常报销费用,直接写“报销”。这么写都过于简单。写了和没写是一样的。基本的要素,时间,人物都没有涵盖进去。无法为日后查账,更不利于分析取数。二是写的太细,写的太细那就不叫摘要了,那就详细记录。同时在当前的会计环境下,企业存在一些“你懂的”事项支出。如果写的太细问题也挺严重。此处就不详细说了,你懂的。所以凭证摘要书写要做到简练而不简单,全面而不繁琐。最好的就是精准又准确。

七、把税法当成做账准则

实务中很多会计做账都是按照税法来,让会计准则陷于尴尬的境地。探究原因很多。一是会计自我把做账定位为报税的目的,做账的终极目的就是报税。或者说老板把会计业定位为一个报税的,老板不关心你什么报表。老板只关心银子多少。怎么少缴税。由此导致会计做账就是为了报税服务。所以怎么样符合税法就怎么操作。此种现象在小企业比较严重。甚至有会计人员希望会计和税法完全统一起来。二是会计人员混淆了了会计和税法的规定。对于一些税法和会计的规定未区别对待。比如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4]75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很多人就此认为固定资产在会计上的入账条件,改为5000元以上会计上计入固定资产,5000元以下就计入费用。或者会计人员认识到了这个是税法的规定,但是认为如此操作调整太麻烦了,为何不按税法来呢?这样汇算清缴简单易行。对于实务中按照税法来做账的争议很多,在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各自都有其道理。但是我们会计人员至少要知道做会计有个准则在那,知道按照会计准则应该怎么操作。也知道会计和税法之间存在差异。而不是把税法规定当成做账的准则,自己还不知道,且把会计税法混为一谈自己浑然不觉。会计人员不能自己把自己画地为牢,把

自己限定为报税会计。更多的思考未来会计信息化,数据化。以及管理会计的职能。虽然眼前的会计职场和客观环境是如此,但是套用一句俗话,生活不只是苟且还有诗和远方。

八、会计做账不需要考虑税法

第七点是说不能把税法规定当成会计准则。强调的是会计准则和税法要区分清楚。那么是否意味着做账完全就是按照会计来,一点都不需要考虑税法呢?如果你这么想又走入了另外一个极端。理论上说会计和税法是桥归桥路归路的关系。两者目的不同,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统一起来。差异的存在正是其目的不一导致的。可是实务中以及“会计环境”的影响,现实条件中没有条件会计做一套帐,税法做一套帐,然后井水不犯河水。在目前的征管条件下税法更多的是认可会计在真实,合理的处理基础上,对会计的账务进行性调整。由此税法会出于征管的成本等因素的考虑会在会计处理上做出一些规定。所以我们做账不得不考虑税法上的事情。比如笔者曾就汇总了一文《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其中文中就要求会计的分别核算否则在税法上不能享受某种优惠和政策。比如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财税〔2014〕109号),就对会计处理做出了专门规定。如果会计处理不正确将可以导致不能按政策操作。还有最近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文),其政策中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其中还对企业设置辅助账有要求。还有其他的税法对会计处理做的规定,至于财税界对此税法干涉会计的规定褒贬不一。作为实务一线的会计人员还是老实按规定走吧。

九、根据单据种类做账

实务中会计做账很多是根据发票或单据的类型来做账,最经常看到的是见到餐饮费发票就计入业务招待费。会计做账时应该按业务的性质来确定成本费用的归集科目,而不是根据单据的种类来确定会计科目。如餐饮票根据业务性质可以入业务招待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可以计入“差旅费”可以计入“会议费”,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国地税合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国地税合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关键来源,企业作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提供者,国家财政收入政策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利益。在国地税分设时,各税务局对企业纳税管理的标准和宽严程度不一,并产生了纳税成本高、办税繁杂、机构职责混淆、执法不够统一等问题;并且自2016年5月起,“营改增”在国内全面推行使得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这意味着地方税征收范围大大缩减,而地税机构的工作量也相应大幅下降,这是国地税合并的前提与基础。因此,国地税合并是国家进行税收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会给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影响。因此分析国地税合并这一改革措施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并据此给企业提出合理的建议。 标签:国地税合并;企业;税收管理;影响 1 引言 1994年之前,中央政府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下滑,不得不依靠地方财政收入的上缴平衡财政收支。为了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1994年起,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所有税收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以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虽然分税制为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纳税成本高、办税繁杂、机构职责混淆、执法不够统一。并且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正式在国内施行意味着原来以营业税为主的地方税已经转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并且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为国地税合并提供了技术支持。由此,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举行第五次全体会议,本次大会第一项议程表决通过关于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草案。该改革方案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 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此次国地税合并,意味着我国税务机构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再度出现“大一统”局面。 据此,本文主要浅析国地税合并在税收征管系统信息化水平、纳税申报流程简化、税务机构人员优化配置等方面给企业带来的外部影响,以及在企业内部财务核算、纳税筹划和税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部影响。并依此提出有助于企业良性发展的建议。 2 国地税合并对企业的影响 2.1 外部影响 2.1.1 税收征管系统信息化水平

国地税合并配套文件整理综述(一)

国地税合并配套文件整理(一) 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税总自6月12日到15日官网发布了首批配套文件《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小编按文件内容略做整理,供大家参考。 一、全文失效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 此次全文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共37份,需要关注的有以下几份: 1、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识别号有关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82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50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8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 本次公布的文件有13份,关注以下几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废止第一条“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91号】,废止文件关于副本封皮样式及收费问题。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废止第一百一十一条,组建联合调查组内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废止“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管理”内容。 三、条款有修改的税收规范性 本次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有193个,需要关注的是: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对“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进行的修订,修订后的内容为: “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

国地税合作到合并之我见

国地税合作到合并之我见 3月13日,国务院公布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听到这个消息,我是意料之中的惊喜又有些许失落。这个几乎每年“两会”都有代表提到的话题终于尘埃落定,而每提到国地税合并都能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作为一名地税部门人员,惊喜的是国家终于迈出这一改革关键一步,失落的是所在单位即将被“收编”,犹如网上流传的段子:“当初是你要分开,分开就分开;现在又要用真爱,把我唤回来”“你快回来,‘营改增’我一人承受不来;你快回来,绩效考核大家一起来”。 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合作不合并的深化改革思路,总局也是不遗余力地推进国地税合作。出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从1.0版的32个事项扩展到4.0版60个事项,涵盖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纳税服务、信息共享、税收执法及行政管理等

大部分税务工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地税合作,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是国地税隶属不同的行政主体,人员代表各自不同的利益,思想认识、工作积极性、工作要求做不到步调一致,如税收宣传月市级国地税工作部署的某项工作要求不同,县级国地税部门就会出现一方怠于开展工作的情况;二是经费管理不同,国地税各自的经费来源渠道、预算及开支都不统一,如国地税联合开展纳税人、税务干部培训,可能就存在标准不统一、管理不同难于达到一致的情况;三是合作中面临的矛盾,如国地税联合下户执法,需用到执法车辆,那是国税还是地税派车,虽公车改革后国地税都保留有执法车辆,但背后涉及到的是公车运维费用核算、工作人员误餐补贴及发生交通意外事故的处理等利益问题。而这些现实的问题都是很难通过合作就可以调和的,也就是说,国地税因其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机构、独立的经费、独立的人员,在触及核心利益时就会阻碍合作的开展。 国地税合并是从制度上解决分设问题的根本之策,且金税三期工程的完善已为合并奠定了基础,在新时代税收事业的历史起点上,只有推进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才能提高政府运行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成本,实现税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国地税分家背景及合并趋势

国地税分家背景及合并趋势 一、国地税分家背景 1978年,中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即国有企业改上缴利润为缴纳所得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和产品税、所得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986年开征个人所得税;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根据不同行业和税种,将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饮食服务、邮政电讯等服务行业所经营项目纳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在这种条件下将过去的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国税和地税是1994年7月1日正式分开的。 在国地税分家之前,中国政府从上到下只有一套税务机构。中央税收主要靠地方税务局征收。1993年10月17日,国家体改委宏观司提交给国务院一份“关于财税体制改革方案的补充意见和加强操作方案准备工作”的建议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出,“此番财税体制改革通过设立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自保持稳定的税基,防止互相交叉和侵蚀,改变中央向地方要钱的被动局面。”之前的“大连会议”文件中也提出,有必要设立中央、地方两套征管机构,必须改变中央收入一定程度上依靠地方税务局的局面。这道出了中国财政当时的真相:1993年,财税体制改革前夕,中国中央政府的财政,正陷入极其艰难的窘境。数据显示,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由1984年的40.5%一路下滑至1993年的22.0%,中央财政的收支甚至必须依靠地方财政的收入上解才能平衡。切实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成为“国地税分家”最直接的初衷。 二、国地税合并趋势 1994年国家将税务系统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两套机构分设十七年来,虽在明晰中央和地方财权、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逐渐显现: (一)国地税分设不规范 我国实行的分税制,虽然也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形成以收入归属为基础的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两部分,但在具体划分税源时,并未完全确立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收入分配体制,税收收入仍然未跳出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分配的格局,例如将某些已经明确划为地方税种中的中央企业和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以及铁道部门应缴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仍按原来的财政分配格局划归中央收入等等。这种既按税种划分,又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税源的做法导致分税制的不规范。 (二)国地税分设使纳税成本增加 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纳税人办理纳税事项,只到一个税务机构办理。机构分设以后,一个纳税人要去两个税务机构办理,要接受两个税务机关的管理(少数纳税人除外),纳税成本自然增加。更有一个因素,由于纳税人税务知识的缺乏,不能正确辨别哪些归国税管理、哪些归地税管理,往往要东奔西跑,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从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纳税成本。两套税务机构都有稽查部门,纳税人被检查机会增加,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正常经营。 (三)国地税分设使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增加 1993年末,我国税务人员总数为578955人,而现在达到100多万人,国、地税机构分设是人员增加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征税成本大量增加。国际上平均税收成本大约是税收收入的

国地税合并下的思考!

国地税合并下的思考! 2018年3月13日,新的国务院改革方案出台,提到关于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此消息一出,同事们的朋友圈立刻沸腾了。 幽默派表示:“小别胜新婚,分离24年高调复婚,感情深又深”。 乐天派表示:“国税是黑熊,地税是白熊,国地税一并,我们就是大熊猫”。 焦虑派显然已经开始焦虑“现如今国地税人员冗杂,简政放权,人员精简后,自己该何去何从”。面对朋友圈的众说纷纭,我也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国地税合并从国家经济大局来看,利国利民利企利税。继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国地税分家,各司所职,大大的鼓励和促进了地方的经济发展,效果显著。可以说国地税分家是时代的选择和产物,24年后再根据当前国情进行改革,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那么国地税合并都有哪些好处呢? 一、方便纳税人缴税。以前纳税人缴税两头跑,费时费力费钱效率低。一次性能办理的事务需要跑好几趟。国地税合并后,

纳税人可以一次缴纳完毕,方便快捷。 二、税收政策更好执行。合并前,纳税人面对国地税政策口径不一,执法多头查,办税两头跑,可谓是“疲惫不堪”“无处是从”。国地税合并后,政策统一,更好领悟,可以少办冤枉事,少走冤枉路。 三、缩减税务管理成本。现国地税两套人马,两处办公场所,各项办公费用都是双份的,而且存在职责重叠区,造成很多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合并之后,大大压缩了管理成本。 四、精简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如今,县级国地税人员结构老龄化严重,加上网上办税系统的不断升级更新,电子办税的普及,国地税急需注入新鲜的血液,实现队伍年轻化,是适应办税系统信息化,电子化的必然选择。 其次,国地税合并必然引起体制内人员的普遍焦虑。国地税合并后,自己该何去何从?人员是否要进行分流?现有职务是否重新安排?是否会裁剪冗员?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接踵而至。那么在这种历史的必然改革面前,我们该如何调整心态,恪尽职守,安心工作呢? 一、永远不要放弃对自身业务素质,综合素质的提升。有句老话说:“是金子在哪里都会发光的”,特别是税务部门,国家税务政策经常调整,要想做好本职工作,就必须保持与时俱进,

浅谈国地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谈国地税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推进国地税合作是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解决现行征管体制突出问题的重要抓手。自国家税务总局推动国地税合作以来,各地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建立机制,国地税合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以东台国地税合作为例,深入调研思考,提出了推进国地税深入合作共同提高纳税服务质效的建议。 关键词国地税合作征管体制 一、国税局、地税局简介 (一)国地税分设的背景 上个世纪90年代,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1994年建立了我国现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省及省以下的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比较特殊的是,目前,上海市是国内唯一国税、地税不分家的城市,实行合署办公。 (二)国税和地税的不同 一是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征收的税种不同。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车辆购置税等。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收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等。 二是领导管理体制不同。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的职务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省级地税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税系统由省级地税机关垂直领导,地方税务系统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 二、《合作规范》出台的必要性

工作研究:国地税合并下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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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便纳税人缴税。以前纳税人缴税两头跑,费时费力费钱效率低。一次性能办理的事务需要跑好几趟。国地税合并后,纳税人可以一次缴纳完毕,方便快捷。 二、税收政策更好执行。合并前,纳税人面对国地税政策口径不一,执法多头查,办税两头跑,可谓是“疲惫不堪”“无处是从”。国地税合并后,政策统一,更好领悟,可以少办冤枉事,少走冤枉路。 三、缩减税务管理成本。现国地税两套人马,两处办公场所,各项办公费用都是双份的,而且存在职责重叠区,造成很多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合并之后,大大压缩了管理成本。 四、精简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如今,县级国地税人员结构老龄化严重,加上网上办税系统的不断升级更新,电子办税的普及,国地税急需注入新鲜的血液,实现队伍年轻化,是适应办税系统信息化,电子化的必然选择。 其次,国地税合并必然引起体制内人员的普遍焦虑。国地税合并后,自己该何去何从?人员是否要进行分流?现有职务是否重新安排?是否会裁剪冗员?等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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