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

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米兰达规则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自白规则,是指“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对另一人自愿作出的承认自己犯有指

控罪行,并披露罪行实施的情况或参与实施的情况的陈述”。也就是说,自白仅指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自白包括自认,即对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部分承认或有保留的承认。狭义上的自白则专指对于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全部供认。自白规则所针对的是狭义上的自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

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关联性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二

关联性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二 证据规则渊源于英国普通法,十七、十八世纪后,以两种途径传播到世界各地。其途径之一是,伴随着在世界范围内的殖民扩张,英国开始在其殖民地强制推行包括证据法在内的英国法律制度,逐渐形成了一个以继受普通法为特征的英美法系。现在,在英美法系国家里,基本上沿袭了普通法上的证据规则,一些国家甚至根据本国的需要对证据规则进行较大的发展,如美国通过宪法判例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二是,基于完善本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主动吸收、借鉴英国法的一些合理做法,也开始确立了一定数量的证据规则。经过数世纪的发展,证据规则已经超出了某一个特定国家,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一些为多数国家所共认的证据规则。 在我国证据规则体系的建设中,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般作法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因为“这些规则的基本内容不仅反映对抗制诉讼的要求,也体现了发现客观真实的一般规律”。结合我国建立、健全证据规则的立法需求,本文以下将对西方国家普遍认同的一些主要证据规则予以介绍。由于英美法系国家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历史悠久、形式完备,在具体论述时,将主要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主,同时兼及大陆法系国家。 相关性规则,又称关联性规则,是英美法系的一项基础性证据规则。美国学者格雷厄姆。C.雷丽认为,“证据的相关性,是融汇于证据规则中带有根本性和一贯性的原则。……由于相关性这一涵义适用于所有所举出的证据,因此,也渗透于庭审的全部过程。所有具备可采性的证据必须先与要证事实具有相关性,至少当对方举证就证据的相关性质疑时,必须首先证实其具有相关性。”相关性规则的基础性地位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相关性规则涉及的是特定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该证据的存在形式。因此,相关性规则适用于任何形式的证据资料,在适用范围上具有广泛性。第二,相关性是具有证据资格的基础条件。尽管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并不必然具有证据资格(或曰可采性),但是,没有相关性的证据却必然不具证据资格。 理解相关性规则的关键在于正确地认识何谓“相关性”。在英美法国家,由于相关性问题属于法官负责的事项,判例很少关心相关性的语义界定。事实上,学者一般是在日常语义上使用该术语的。在判例中,相关性被理解为“被提出的证据对于被证明的事实具有‘逻辑上的可能性(Logically Probative)’,或者说,就此目的而言具有‘逻辑上的相关性’(Logically relevant)”。“有关

律师与当事人的保密特权

律师与当事人的保密特权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律师与当事人保密特权(The Attorney-client Privilege)的历史发展、美国对此的法律规定以及该规则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 一、历史发展 律师与当事人的保密特权是普通法所确定的一项最古老的权利。律师与当事人的保密特权在普通法上的起源很难确定。它可能起源于罗马法时代。律师与当事人的保密特权的部分规定可以追溯到英国伊丽莎白时期,那时有关证人不作证特权的规定已经被法院所认可,并得以实施。著名学者John Wigmore曾经提到:“律师与当事人的保密特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因此它是最古老的一项关于秘密交流的内容不作为证据使用的特权。”在当时这项特权并不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尊重律师的人格和尊严。因此在当时,该特权的权利人是律师。关于律师与当事人的保密特权的案例最早出现于1577年。 十七世纪英国的两个案例确定了律师对于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咨询不负有作证义务的权利。这两个案例的起因就是因为当事人律师的证言能证明当事人有罪。1743年,在Annelsey v. Anglesea一案中,该判例将这个特权仅限于律师协助当事人犯罪的案件中。到了18世纪后期,这个特权的权利人才被认定是当事人,并且法律认为:为了促进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自由交流,强迫律师公开与当事人之间的谈话内容是不正当的,因此法律禁止在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下公开双方谈话的内容。在19世纪早期这种特权的范围逐渐扩张。当时有一个案例指出,即使律师只是通过自己的观察(而不是通过与当事人的交流)所了解到的事实(这些事实可能是当事人犯罪的事实),也被禁止作为证据在法庭使用。在这一方面,英国的枢密院走得更远,他们甚至禁止调查律师是否接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discovery通知。 19世纪早期律师与当事人的保密特权在英国和美国只是一种初步的概念,那时的法官只是试验性质的利用这些不是很清晰的概念处理涉及该特权的法律问题。美国第一篇关于保密特权的论文发表于1810年,是Zephaniah Swift的《Digest of the Law of Evidence》。作者详细论述了当事人和律师之间、夫妻之间的保密特权,但是没有提及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保密特权,并且他的论述并没有得到立法的实证支持。从1790年至19世纪早期美国国会和州议会都没有在证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6版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介绍:首席大法官沃伦于1965年任命一个顾问委员会为联邦法院起草证据规则。该委员会起草的初稿于1969年发表以征求意见。修订稿于1971年公布。1972年,联邦高等法院将其命名为《联邦证据规则》,于1973年7月1日生效。道格拉斯大法官持不同意见。根据有关授权法案,首席大法官伯格将该证据规则提交国会审议,国会将其搁置以作进一步的研究。经过广泛详尽的研究,国会将该规则作有关修改后颁布为法律。1975年1月2日批准,1975年2月1日生效。这样,联邦证据规则是联邦高等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的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至少,广泛收集普通法的案例与有关的制订法是同等重要,两者共同构成证据规则演进的背景。在理解证据规则时,这些立法渊源都必须加以考虑。 -----爱德华特W.克利瑞 第一章总则 规则101 范围和定义 (a)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联邦法院程序,具体法院、程序及其例外,从规则1101之规定。 (b)定义 在本证据规则中: (1)“民事案件”是指民事诉讼或者程序; (2)“刑事案件”包括刑事程序; (3)“公共机构”包括公共机关; (4)“记录”包括备忘录、报告或者数据汇编; (5)“高等法院指定的规则”是指高等法院根据国会立法授权制定的规则; (6)以电子数据格式存储的书面材料和其他。 规则102 目的 本规则将用以保证公正的施行,消除不合理耗费和延误,促进证据法的发展壮大,以实现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讼。 规则103 关于证据的裁定 (a)错误裁定的后果 只有在重大权利遭受影响,且符合以下条件时,当事人方可主张采纳或者排除证据的裁定存在错误:(1)如系采纳证据的裁定,依审判之记录,当事人: (A)已及时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删除证据;并且 (B)已说明具体理由,除非该理由能从上下文中体现出来;或者 (2)如系排除证据的裁定,当事人已通过提出证明的方式告知法院具体理由,除非该理由能从上下文中体现出来。 (b)不需要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无论在审判时还是在审判前,一旦法院已作出明确裁定并记录在案,当事人不需要为上诉该裁定而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c)法院关于裁定的陈述,对提供证明进行指示 法院可以就证据的性质、形式、提出的异议和裁定进行任何陈述。 法院可以指示以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出证明。 (d)防止陪审团听见不可采的证据 在可行的范围内,法院在进行陪审团审判时,必须防止以任何方式将不可采的证据暗示给陪审团。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指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 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规定:“传闻证据,除本法或联邦最高法院依法定授权制定的其它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外,不予采纳”。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典》第59条规定:“不得采纳他人先前陈述的证据,以证明该人陈述所宣称的事实”。 米兰达规则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5、如果你希望跟你的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自白规则,是指“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对另一人自愿作出的承认自己犯有指 控罪行,并披露罪行实施的情况或参与实施的情况的陈述”。也就是说,自白仅指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所作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自白包括自认,即对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部分承认或有保留的承认。狭义上的自白则专指对于所涉嫌的犯罪事实的全部供认。自白规则所针对的是狭义上的自白。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 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 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法律英语误译分析

法律英语误译分析 一、法律术语的特征分析 (一)经常使用常用词汇的不常用的含义 由于法律术语的专业性很强,在我们翻译法律文件时,也许见到平常经常看到的一些词汇,然而在法律文件中,它却有自己独特的含义。例如:action是我们常见的一个词汇,它的意思是行动,然而在法律上它指的是alawsuit(eithercivilorcriminal);alien这个常用词汇在法律上的含义是totransferpropertytoanother;bill的法律含义是adraftlaw;就连我们最常见的color一词在法律中的含义也发生了改变,它的意思是apparentlegalright(e.g.undercoloroflaw),象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 (二)经常使用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词汇,甚至还有很多外来语词汇 例如:Aforementioned,Alack,Hereinafter,Howbeit,Nowise,Verily,Withal等等这些词汇均来源于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还有例如abinitio(意思是fromthebeginning),adhoc(意思是forthispurpose),alibi(意思是elsewhere),caveat(意思是awarning)等等这些词汇都是拉丁语单词和短语,但是这些词汇却出现在英文法律文件之中。还有例如:cypres(意思是asnearaspossible),delict(意思是wrong,offense),demur(意思是nottoagree)等等,这些词汇均来自法律法语的词汇。这些词汇在现代日常英语中很少看到他们的影子,但是它们却大量的被保留在法律语言之中。

法律英语案例

目录 第一讲合同与其他债 (2) 案例1: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不当得利 (2) 第二讲意思表示和许诺的作出 (4) 案例2:诺言的存在-确定性 (4) 案例3:诺言的存在-担保与见解 (6) 第三讲合同的订立 (9) 案例4:合同的订立 (9) 第二节要约 (14) 案例5:要约与要约邀请 (14) 案例6:谁是要约的主人 (17) 案例7:要约的可撤销与不得自食其言 (22) 第四讲合同的效力 (26) 第一节对价 (26) 案例8:对价-原有的义务 (26) 案例9:过去的对价 (28) 案例10:效力-合法性1 (32) 案例11:效力-合法性2 (35) 案例11:效力-合法性-分解合同 (38) 第三节可撤销的合同 (39) 案例12:效力-欺诈 (39) 案例13:效力-胁迫 (47) 案例14:效力-不正当影响 (50) 案例15:效力-缔约能力 (54) 案例16:效力-共同错误 (58) 案例17:效力-未成年人的撤销权 (61) 第五讲合同的内容 (66) 案例18:合同的解释 (66) Presentation要求: 1、每个人预计上台讲解时间为15-30分钟,根据案例的长短和人员的个数略有差别。请合 理安排时间。 2、内容包括案例分析和回答讨论题。案例分析的格式老师在课堂上已经讲过,按照书后面 的案例分析格式,中英文均可,只要有利于表达就好;回答讨论题也是中英文均可。 3、讲解的辅助工具是PPT,案例分析需要,回答问题同样需要。字体不能太小,以免同学 看不见。 4、仔细阅读案例,并重点研究老师划了颜色的文字,老师会不定时的针对案例的具体情形 提问。 5、除了自己负责的案例,其他同学讲解的案例也要提前预习。老师也会提问其他同学,这 样有利于大家知识的积累和系统化。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内含中文名目)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简称《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目录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导论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第1章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一种诉讼形式 第1条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第2条一种诉讼形式 第2章诉讼开始;传唤令状、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命令的送达 第3条诉讼开始 第4条传唤状 第4条之1其他令状的送达 第5条诉答文书和其他文件的送达与提交 第6条期间 第3章诉答文书和申请书 第7条允许提出的诉答文书;申请书的格式 第8条诉答文书的一般规则 第9条诉答文书的特别事项 第10条诉答文书的格式 第11条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的签名;向法院的陈述;制裁 第12条抗辩和异议——提出的期间和方式——通过诉答文书或申请书——基于诉答文书请求判决的申请 第13条反请求和交叉请求 第14条第三当事人诉讼程序 第15条修改和补充诉答文书 第16条审理前会议;日程;管理第4章当事人 第17条原告和被告;当事人能力 第18条请求和救济方法的合并 第19条为公正审判而必要合并的人 第20条当事人的许可合并 第21条当事人的合并错误及不合并 第22条互争权利诉讼

第23条集团诉讼 第23条之1股东的派生诉讼 第23条之2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诉讼 第24条诉讼参加 第25条替代当事人 第5章庭外证言与发现程序 第26条规范发现程序的一般规定;出示义务 第27条诉讼之前和上诉系属期间的庭外证言 第28条参与作成庭外证言的人员 第29条关于发现程序的约定 第30条口头询问的庭外证言 第31条书面质问的庭外证言 第32条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庭外证言的使用 第33条对当事人的质问书 第34条提供文件和物件以及为调查或其他目的而进入房地产第35条身体和精神状态的检查 第36条要求自认 第37条不出示或不协助发现:制裁 第6章开庭审理 第38条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第39条陪审团审判或法院审判 第40条为开庭审理而分配案件 第41条撤销诉讼 第42条合并;分开审理 第43条证言的取得 第44条官方记录证明 第44条之1外国法的确定 第45条传票 第46条不需要提出异议 第47条选定陪审团成员 第48条陪审团成员人数——参与裁决

证据法论文1

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与适用 摘要: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根据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调查质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关键词:传闻证据规则的一般规定、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传闻证据在我国的适用 传闻证据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审判或者听证中作证时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传闻证据是排除规则,即法庭原则上应当排除传闻证据的使用,只在少数例外的情形下,才会被采信。 一、传闻证据规则的理论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最早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国家是英国。这和英国的陪审制度密切相关。在17世纪后期(1675-1690年),英国正式形成了传闻证据规则,而这一规则自然也为具有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美国所继受。日本现行诉讼结构主要体现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吸收了大量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

在其刑事诉讼法典中就明确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其第320条明确规定排除传闻证据的原则。而我国台湾地区也在“刑事诉讼法典”中确立了传闻证据规则,现行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①1700年,英国法院确立明确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果证人能够亲自出庭作证的话,庭外陈述即使经过宣誓也不得使用。②直至今天,传闻证据规则发展为包括“传闻证据不可采”的一般规定和“传闻的例外”两方面的内容。 (一)一般规定 传闻证据规则又称传闻规则、反传闻规则、传闻法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除法律认可的例外情况之外,法庭原则上会排除将传闻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基础的一种证据规则。换言之,不论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表达方式作出的任何庭外陈述,如果是为了证明其所述事实的真实性,除非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例外情况,否则根据传闻证据规则是不能够被采纳的。简言之,即除法律规定情况外,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是“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应当出庭作证”。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传统上不实行英美法系国家意义上的传闻证据规则,但也存在类似的制度和规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文版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介绍:首席大法官沃伦于1965年任命一个顾问委员会为联邦法院起草证据规则。该委员会起草的初稿于1969年发表以征求意见。修订稿于1971年公布。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将其命名为《联邦证据规则》,于1973年7月1日生效。道格拉斯大法官持不同意见。根据有关授权法案,首席大法官伯格将该证据规则提交国会审议,国会将其搁置以作进一步的研究。经过广泛详尽的研究,国会将该规则作有关修改后颁布为法律。1975年1月2日批准,1975年2月1日生效。 这样,联邦证据规则是联邦最高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的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至少,广泛收集普通法的案例与有关的制订法是同等重要,两者共同构成证据规则演进的背景。在理解证据规则时,这些立法渊源都必须加以考虑。-----爱德华特W.克利瑞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01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根据第1101条规定的范围和例外,适用于在联邦法院、联邦破产法院和联邦治安法院进行的诉讼。 (根据1987年3月2日的修改,同年10月1日生效;1988年4月25日的修改,同年11月1日生效) 第102条目的和结构 本规则将用以保证公正施行,消除不合理的耗费和延误,促进证据法的发展壮大,以实现确定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讼。 第103条关于证据的裁定 (a)错误裁定的后果 除非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具有下列情况,否则错误可以不作为采纳或排除证据的依据: (1)异议对于一项采纳证据的裁定,适时提出要求撤消的异议,或申请记录在案并阐明异议的具体理由,如果该理由未能从上下文中显露出来;或者 (2)提供证明对于一项排除证据的裁定,可以提供该证据的要旨使法庭了解或者使其从所提问题的内容中显露出来。 (b)关于提供证据和裁定的记录 法庭可以增加任何与表明证据特征、证据被提供的方式、提出的异议和相关的裁定有关的其他的或进一步的证词,可以指示用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供。 (c)陪审团审理 在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法官将指导诉讼,以防止不能采纳的证据通过各种手段,如作出陈述、提供证明或进行提问等,对陪审团产生影响。 (d)显见错误 本规则不妨碍对涉及实体权利的显见错误提请注意,虽然这些显见错误未引起法庭注意。 第104条初步询问

法律英语案例

目录 第一讲合同与其他债 (1) 案例1:合同之债与其他债-不当得利 (1) 第二讲意思表示和许诺的作出 (3) 案例2:诺言的存在-确定性 (3) 案例3:诺言的存在-担保与见解 (5) 第三讲合同的订立 (8) 案例4:合同的订立 (8) 第二节要约 (12) 案例5:要约与要约邀请 (12) 案例6:谁是要约的主人 (16) 案例7:要约的可撤销与不得自食其言 (20) 第四讲合同的效力 (23) 第一节对价 (23) 案例8:对价-原有的义务 (24) 案例9:过去的对价 (25) 案例10:效力-合法性 (28) 案例11:效力-合法性-分解合同 (31) 第三节可撤销的合同 (32) 案例12:效力-欺诈 (32) 案例13:效力-胁迫 (39) 案例14:效力-不正当影响 (42) 案例15:效力-缔约能力 (45) 案例16:效力-共同错误 (48) 案例17:效力-未成年人的撤销权 (51) 第五讲合同的内容 (56) 案例18:合同的解释 (56) Presentation要求: 1、每个人预计上台讲解时间为15-30分钟,根据案例的长短和人员的个数略有差别。请 合理安排时间。 2、内容包括案例分析和回答讨论题。案例分析的格式老师在课堂上已经讲过,按照书后面 的案例分析格式,中英文均可,只要有利于表达就好;回答讨论题也是中英文均可。 3、讲解的辅助工具是PPT,案例分析需要,回答问题同样需要。字体不能太小,以免同学 看不见。 4、仔细阅读案例,并重点研究老师划了颜色的文字,老师会不定时的针对案例的具体情形 提问。 5、除了自己负责的案例,其他同学讲解的案例也要提前预习。老师也会提问其他同学,这 样有利于大家知识的积累和系统化。 第一讲合同与其他债

美国证据法中的保密特权原则及其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

美国证据法中的保密特权原则及其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内容提要:;知情作证乃是法律上的通常规则,但并非绝对规则。美国证据法为了保护某些特殊的社会关系,规定基于某些特殊的信赖关系,相关人等有权拒绝作证或阻止他人作证。这种保密特权体现了法律的价值整合。当然,其仅限于某些特殊领域,并在适用上有限制性解释。我国相关立法对保密特权做出规定也是必要的,因其可以牺牲个案当事人的利益为合理代价来保护某些更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主题词:;证据法保密特权信赖关系价值整合 一、;保密特权的含义及其与其它证据规则的区别 保密特权是美国证据规则中的重要内容,是指基于某些特殊的信赖关系,相关人等有权拒绝作证或阻止他人作证。所谓特殊的信赖关系指依某种职业或人身关系形成的以当事人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如委托人与律师间的关系,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即以委托人对律师的信任并告知以事实真象为前提。特殊的信赖关系是拒绝作证或阻止作证的基础,此特权受法律保护,成为证据法上的所谓保密特权原则。 按照美国证据法的一般规定,任何人只要神智健全并对待证事项具有亲身体验,都可以作证。但是根据保密特权原则,法律为了维护某些特殊社会关系的存在和发展,排除了一些原本具备相关性与可采

性的证据,限制了当事人举证的途径。保密特权原则表面上类似一种证据排除规则,而实际上,保密特权原则是一项独立的证据规则,与证据排除规则不存在从属关系,证据的排除规则旨在排除那些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这与基于特定关系形成的保密特权大异其趣。具体而言,它与其它证据规则比较,有以下三方面的不同: 首先,出发点不同,一般证据规则的设定,以发现案件事实真象为出发点。而保密特权原则却基于一些与案件本身并不相关的理由排除了很可能有助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前者是出于对案件真实的关注,后者却出自于司法政策的考虑。 其次,适用的范围不同。依特权原则受到保护的社会关系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能受到来自不正当的证据开示的损害。因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101条C款规定“有关特权方面的规则适用所有诉讼案件和程序的任何阶段。该条d款同时规定:”除有关特权方面的规则外,本证据规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⑴对事实的初步询问;⑴大陪审团。在大陪审团前进行的程序;⑴综合诉讼关于引渡的程序;刑事案件的预审;判刑;批准或撤销缓刑;签发逮捕令;刑事传票和搜查令;与保释有关的程序或其他程序。“① 最后,援用保密特权原则拒绝作证或阻止他人作证的人,可以是诉讼当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例如,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谈

从辛普森案看英美证据法上的品格证据

从辛普森案看英美证据法上的品格证据 萧翰 一、案件背景 1994年6月17日,美国洛杉矶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有趣的追车故事,一辆白色的福特牌轿车不紧不慢地开着,后面齐刷刷地跟着一排警车,天上有一架直升飞机在俯瞰并监视着整个追车过程,最后福特轿车的主人美国著名的橄榄球明星O·J·辛普森回到他在洛杉矶的布伦特树林的寓所时,面对严阵以待的洛杉矶警察,束手就擒。他被警方指控为1994年6月12日尼科尔·布朗·辛普森(辛普森的前妻)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德曼被杀一案的犯罪嫌疑人。辛普森聘请了夏皮罗等美国最著名的律师,并组成了后来名满天下的梦之队律师团。 警方搜集的所有证据几乎都指向了辛普森,而且公诉方代表是著名的克拉克检察官,她向法庭正式指控辛普森犯有一级谋杀罪,在检方提交的证据中,关于现场存在与辛普森血型相同血样的证据被辩方证明取证过程违规操作,这对检方来说无疑是个巨大打击;同时检方提供的试图证明辛普森杀人的血手套,辛普森在法庭上当场演示将手伸进去时,非常费力而勉强;尤其要命的是,检方的关键性证人洛杉矶警察弗尔曼被辩方证明有种族歧视、滥用职权等多重品格问题,而在他宣誓作证的时候,他声称自己绝无种族歧视行为,工作敬业。最后由于辩方的强大攻势和确凿无误的证据,使得弗尔曼的证词完全失去效力。1995年10月2日,辛普森因为检方证据不足而被宣布无罪开释。 二、耐人寻味的品格证据 可以说任何案件都是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一方的失败或者对方的胜诉,因此证据是案件当事人的命脉。被称为“世纪诉讼”的辛普森涉嫌杀人案最后以辛普森的无罪开释落下帷幕,在本案中,对案件本身起到决定性影响的是检方的证据,尽管按照辛普森的律师夏皮罗的看法,他们即使不打“种族牌”也能够获胜,但是,他们毕竟用了这一杀手锏,而且也是靠了对对方主要证人弗尔曼的品格提出有根有据的品格质疑给案件最终获胜奠定基础。 如果将辛普森案件的审判过程与中国的刑事诉讼审判过程进行一般性比较,我们会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极大差异。中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四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们的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认定证人的资格问题上不将一个人的品格问题作为考虑的内容,也就是说,只要知道案件的情况,任何人都必须为案件的审判提供证据。而美国法律中并不是将作证作为每一个知情者的义务来对待,而是有许多作证豁免权规定,同时将证人的品格问题放在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证人的品格如果被证明是优秀的,那么他的证词效力就会很高,如果证人的品格被证明存在很大问题(比如撒谎成性),那么他的证词即便是一个类似于当事人的目击者,都有可能遭到致命的质疑而被否定。 实际上,这种诉讼程序上的差异反映的不仅仅是立法者对法律本身理解上的差异,它也是两种法律文化的差异,甚至直接体现了文明本身的差异。美国的法律实际上是英国法某种程度的延伸,所以我们总是将以法国法、德国法为代表的法律体系称为大陆法系,而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法律体系称为英美法系。作为同一个法系的成员,美国的法律中存在着许多在英国古已有之的制度文明,品格证据制度就是其中的典型制度。《美国联邦证据法》第608条规定:“(a)证人的可信性得以意见或名声证据予以攻击或支持,但受以下限制:(1)证据只能针对倾向于真实性或不真实性的品性。(2)关于真实品性的证据只在证人的倾向于真实性的品性遭到意见或名声证据或其他方式的攻击之后,才可以采纳。”[1]因此,我们从这一条规定中发现,品格证据并不是一项总是出现在法庭上的证据内容,它只有在被对方的当事人或者律师提出质疑时才显现。而且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的司法制度都否定一般性的品格证据,所谓一般性的品格证据是指证人在作证问题上与其品格缺乏内在关联的品格证据,这样的证据就不能被采纳。例如,1935年,美国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在密苏里州诉威廉斯一案中,被告人威廉斯被指控犯有杀人罪,但他对自己的辩护是正当防卫。于是公诉方网罗了一系列证人出庭作证说被告人“道德品行败坏”,试图否定被告人的辩护。但是,密苏里州最高法院裁定不采纳该品格证据,这个案例说明品格证据不是战无不胜的王牌——也就是说,并不是只要证明某人品格有问题,他的证词就失效。同时,品格证据是一种作为攻击性使用的证据,即案件一方不得证明其证人为人诚实所以证言有效——除非他的品格受到了来自对方的攻击,因为证人的证词是否有效最关键的是他是否了解本案,如果不了解案件,品格再高也无济于事。

法律英语案例分析.doc

法律英语案例分析 Petunia wants to buy a new washing-machine, notices the following promotional campaign in the window of a shop called Washwell, One Smarklook iron free of charge to any customer purchasing a Quichwash washing-machine priced at 250 pounds or more Petunia therefore decided to buy a washing-machine under the promotion, but when she pays for it, the shop assistant explains that the last Smartlook iron has been given away that morning and there are no more available at present. On the way out of the shop, Petunia sees a poster which states A free watch will be given to anyone spending more than 50 pounds in our store today. Petunia retures to the cashier to claim her watch, but is told that she should have asked before she bought the washing-machine. Advise Petunia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6中文版

联邦证据规则 第一章总则 规则101范围;定义 (a)范围。本规则适用于联邦法院程序。本证据规则适用的具体法院、程序及其例外,从规则1101之规定。(b)定义。在本证据规则中: (1)“民事案件”是指民事诉讼或者程序; (2)“刑事案件”包括刑事程序; (3)“公共机构”包括公共机关; (4)“记录”包括备忘录、报告或者数据汇编; (5)“最高法院指定的规则”是指最高法院根据制定法权限指定的规则;以及 (6)论及任何形式的书写材料或者任何其他媒介时,都包括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 规则102目的 对本证据规则的解释,应当保证在每个程序中司法公平,消除不合理的耗费与迟延,促进证据法的发展,从而实现查明真相与公正判决之宗旨。 规则103关于证据的裁定 (a)留存关于错误之主张。只有在重大权利受到了影响,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可以主张采纳或者排除证据的裁定存在错误; (1)如系采纳证据至裁定,依审判之记录,当事人: (A)已及时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删除证据;并且 (B)已说明具体规则,除非该证据在相关时境中显而易见;或者 (2)如系排除证据之裁定,当事人已通过提出证明的方式告知法院该证据之要旨,除非该要旨在相关时境中显而易见。 (b)不需要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无论在审判时还是在审判前,一旦法院已作出明确裁定并记录在案,当事人不需要为上诉留存关于错误之主张而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c)法院关于裁定的陈述;对提供证明进行指示。法院可以就证据的性质或者形式、提出的异议和裁定进行任何陈述。法院可以指示以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出证明。 (d)防止陪审团听见不可采的证据。在可行的范围内,法院在进行陪审团审判时必须防止以任何方式将不可采的证据暗示给陪审团。 (e)对显见错误进行司法认知。法院可以对影响重大权利的显见错误进行司法认知,即使未适当地留存关于错误之主张。 规则104预备性问题 (a)通则。法院必须就一个人是否具有作为证人的资格、特免权是否存在以及证据是否可采的预备性问题作出决定。在作出该决定时,法院不受证据规则的约束,但有关特免权的规则除外。 (b)取决于某事实的相关性。当证据的相关性取决于某事实是否存在时,必须提出足以支持认定该事实确实存在的证明。法院可以以随后提出该证明为条件采纳该准备提出的证据。 (c)听审的进行不得使陪审团听见。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对预备性问题的任何听审不得使陪审团听见:(1)听审涉及自白的可采性; (2)刑事案件被告是证人,并提出了上述要求;或者 (3)为正义利益所要求。 (d)对刑事案件被告的交叉询问。刑事案件被告并不因为就预备性问题作证而要就本案的其他问题接受交叉询问。(e)与证明力和可信性有关的证据。本条规则不限制当事人在陪审团前引入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或者可信性相关的证据的权利。 规则105对不能采纳来反对其他当事人或者用语其他目的之证据进行限制

经典法律案例视角下的法律英语翻译策略探究

经典法律案例视角下的法律英语翻译策略探究 【摘要】英语翻译要遵循“信、达、雅”三原则,同样法律英语的翻译也有其固有的规律和原则可循。在法律英语文本的翻译中,要注意措辞的准确性,文本句法的通顺性,也要照顾到特殊句式的翻译技巧与策略。本文旨在借助经典法律案例的视角研究法律文本的翻译策略。 【关键词】法律英语;案例;翻译策略 一、法律文本措辞的准确性 准确性是法律英语遣词的最重要特征,因此在翻译法律文本的时候,要将准确性作为衡量文本翻译好坏的主要标准。由于法律文本的翻译涉及两种或者多种语言,不仅要顾及法律语言本身,还要顾及到不同国家不同文化对法律英语的影响,故而准确性在法律文本的翻译过程中是必须严格坚持的原则。如前些日子争论很大的世界著名歌星MICHAELJACKSON(迈克尔·杰克逊)的遗嘱中提到 I present my whole estate to the consigner then functioning under that certain Amended and Restated Declaration of Trust performed on March 22,2002 by me consigner which is called the MJ FAMILY TRUST,any amendments are valid before my death. 遗嘱第一行estate一词的选用极为准确,在英语语词中,表达财产的词汇有property,assets,estate。Property强调个人或团体可合法获得或者拥有的一切有价值的东西,主要包括有价证券,钱财等物品。Assets指的是个人或公司所有的用于抵偿债务或变卖后支付债务的财产。Estate主要指房地产。而在遗嘱第一行所指的财产主要就是房地产,故此词的选择还是相当考究的,切实体现了法律英语翻译的准确性原则。 二、法律文本句法的通顺性 通顺性的含义可以从两个角度解读:首先,选择最正确的语词,语词跟原作作者的所思所感是一致的;其次,句与句之间通顺贯通,一气呵成,有条不紊的将原作作者的意图再现出来,对原作的翻译没有任何的歪曲和误读。法律文本的翻译要求更为严格,不然会扭曲法律文本原本的意图,在法律裁决中出现严重错误。在迈克尔·杰克逊遗嘱的第四部分提到如下内容: “I direct that all federal estat e taxes and state inheritance or succession taxes payable upon or resulting from or by reason of my death (herein “Death Taxes”)attributable to property which is part of the trust estate of the MICHAEL JACKSON FAMILY TRUST,including property which passes to said trust from my probate estate shall be paid by the Trustee of said trust in accordance with its terms. Death Taxes attributable to property passing outside this Will,other than property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115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101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根据第1101条规定的范围和例外,适用于在联邦法院、联邦破产法院和联邦治安法院进行的诉讼。 (根据1987年3月2日的修改,同年10月1日生效; 1988年4月25日的修改,同年11月1日生效) 第102条目的和结构 本规则将用以保证公正施行,消除不合理的耗费和延误,促进证据法的发展壮大,以实现确定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讼。 第103条关于证据的裁定 (a)错误裁定的后果 除非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具有下列情况,否则错误可以不作为采纳或排除证据的依据: (1)异议对于一项采纳证据的裁定,适时提出要求撤消的异议,或申请记录在案并阐明异议的具体理由,如果该理由未能从上下文中显露出来;或者 (2)提供证明对于一项排除证据的裁定,可以提供该证据的要旨使法庭了解或者使其从所提问题的内容中显露出来。 (b)关于提供证据和裁定的记录 法庭可以增加任何与表明证据特征、证据被提供的方式、提出的异议和相关的裁定有关的其他的或进一步的证词,可以指示用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供。 (c)陪审团审理 在陪审团审理的情况下,法官将指导诉讼,以防止不能采纳的证据通过各种手段,如作出陈述、提供证明或进行提问等,对陪审团产生影响。 (d)显见错误 本规则不妨碍对涉及实体权利的显见错误提请注意,虽然这些显见错误未引起法庭注意。 第104条初步询问 (a)关于可采性的一般询问 关于证人资格、存在(拒绝作证的)特权或证据可采性的初步询问将由法庭决定,适用下述(b)款的规定。除涉及特权的问题外,法庭作出决定时不受证据规则的限制。 (b)以事实为条件的相关性 当证据的相关性依赖于满足一定的事实条件时,在介绍足以确定具备该事实条件的证据后,法庭应采纳该证据。 (c)陪审团审理 在所有案件中,有关(被告人)自白的可采性的审理将避开陪审团。审理其他初步事项时,出于公正利益的考虑,或者当被告人作证时提出这样的请求,也可以避开陪审团。

【法律英语】案例分析

1. Introduced by a Chinese B, a foreign company A, which wanted to buy Edible Oil in China, signed a contract with another Chinese company C which provided that A purchase 1000 tons of oil from B. Accordingly to the contract, A has to pay 30% of the deposit to Company C and then C should deliver oil in Dalian Port on June 24, 2014. After signature, A had transferred the deposit while C did not deliver the edible oil on time. Company A already signed contract with foreign Company D and also paid deposit. Bec ause of C’s breach of contract, Company A’s deposit to D had been confiscated and expected aim of the contract can not be reached. In the subsequent arbitration, Company D requested Company A to take the liabilities of breaching directly to the company E which is its consignor. 2.Power company brought reverse-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 action agains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EPA) to prevent disclosure of documents requested by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 organization.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Louisiana denied conservation organization's motion to intervene of right. Conservation organization appealed. 3.Case involving know-how infringement The plaintiff prosecuted 6 defendants, requiring the court to stop the defendants’infringement, ask them to return the relative documents, drawings, data and other materials, to compensate the plaintiff economic loss about ¥200 million and to bear his extra expenses such as the attorney’s fees, notarial fees, appraisal fees, translation fees and other reasonable fees which spent about ¥1 million total to stop the existing infringement. Defendant argued: the outsider in the case breached the obligation of confidentiality of the contract, flawing and allowing the 6 defendants to use the plaintiff’s business secrets, furthermore, the outsider doesn’t involve in the case trial, so the case can not be made clear. Thus ask the court to dismiss the plaintiff’s claim. In fact, the plaintiff and the outsider had an arbitration clause in the service contract, and the plaintiff accordingly applied for an arbitration to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SCC). The defendant also challenged the court’s jurisdiction of the case. The defendants’attorney believed only under the situation that the defendants’tort and the outer’s contractual liabilities can be effectively separated clearly from each other, can they be sued respectively. This is a complex case about violating right competes and gathers with the infringement, arbitration jurisdiction conflicts the necessarily joint action jurisdiction. Since the plaintiff has been selected arbitration, the court does not have jurisdiction. The plaintiff responded: The defendant used the improper means to steal the know-how and applied for the patent, thus the action constituted a tort. The outsider is not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know-how patent applications and has no direct association with the case, therefore, the outsider is not the party in necessary co-litigation. Discuss the dispute or any terminologies 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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