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附件1

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

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信用复评信息。

2.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两份,返纳税人一份。

3.主管税务机关(章)指办税服务厅业务专用章。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报告_0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报告 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倡导诚信纳税、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和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认真、细致开展201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过在全市国、地税部门和广大纳税人的共同努力,本项工作于2014年X 月圆满结束,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为做好201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我市国、地税部门根据联合评定工作的特点,主动加强沟通,多次召开会议,在认真

学习《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就做好201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本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范围、时间进度和评定要求。经过全市国、地税部门的精心组织、细致安排,对全市范围内符合本次评定条件的纳税人进行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具体评定结果见下表:该评定结果显示,我市A、B、C、D级纳税人分别占参评纳税户的XX%、XX%、XX%和XX%,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和评出的A、B级纳税人比往次增加,表明我市广大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信用意识在不断提高。二、主要做法(一)国、地税部门联动,认真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作为优化纳税环境、提高纳税意识的表现形式之一,

纳税信用评价范文

纳税信用评价范文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 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公告xx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总公告xx年48号)的相关规定,就纳 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纳税人最终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为A级,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B级,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C级,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为D级。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纳 税信用评价的知识,欢迎阅读。 1、纳税信用评价主要文件政策有哪些? 答:国家税务总局以公告的形式颁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的5 个重要文件(见附件): (1)《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公告xx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总公告xx年4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xx年第4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税总公告xx年第85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总公告xx年第9号)。 2.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答: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公告xx年第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总公告xx年48号)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纳税人最终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为A级,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B级,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C 级,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为D级。 3.哪些纳税人属于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范围?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4.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为什么有的没有本期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答: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公告xx年第40号)规定的评价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信用A级企业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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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信用A级企业评定管理工作的通 知 【标 签】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纳﹝2010﹞212号 【发文日期】2010-12-03 【实施时间】2010-12-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纳税信用等级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规范纳税A级信用企业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京地税评〔2007〕486号)文件,现就2010年度纳税信用A级企业评定管理工作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由纳税服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2010年度纳税信用A级企业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A级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填写《A级纳税信用评定申请书》。资料包括: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各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与同级国税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交换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对同一纳税人国、地拟认定信用等级不一致的,应按照“从低原则”确定拟评定名单,报送市局。 (三)纳税人国、地税务登记不在同一区域内的,由受理申请资料的税务局将交换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分别报送市国、地税局,由市国、地税局转交主管税务局进行审核。 (四)市局抽取适当比例对拟定A级纳税人评定期内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五)将拟定A级企业名单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TAX861)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六)公示期内无重大异议的,各局将A级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报市局备案,将《纳税信用等级A级证书》送达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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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报告 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倡导诚信纳税、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和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XX-XX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认真、细致开展XX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过在全市国、地税部门和广大纳税人的共同努力,本项工作于XX年X月圆满结束,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做好XX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我市国、地税部门根据联合评定工作的特点,主动加强沟通,多次召开会议,在认真学习《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XX-XX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就做好XX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XX-XX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本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范围、时间进度和评定要求。经过全市国、地税部门的精心组织、细致安排,对全市范围内符合本次评定条件的纳税人进行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具体评定结果见下表: 该评定结果显示,我市A、B、C、D级纳税人分别占参评纳税户的XX%、XX%、XX%和XX%,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和评出的 第 2 页共 9 页

A、B级纳税人比往次增加,表明我市广大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信用意识在不断提高。 二、主要做法 (一)国、地税部门联动,认真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作为优化纳税环境、提高纳税意识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行等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依据,也是借以达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的重要手段。为此,我市国、地税部门联动,成立纳税信用联合评审小组,充分沟通,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彼此就工作方式、步骤、评定标准和程序等方面达成共识,统一部署、分头行动、集中商议决定,夯实了纳税评定工作的基础。 (二)加强宣传,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我市国地、地税部门一方面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加深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业务知识的理解,认真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开展评定工作。另一方面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栏等渠道公开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与信息,将各个等级的评定标准以及奖惩措施告知纳税人,还通过税收例会和税收管理员积极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企业形象和包装、企业业务拓展的重要性,明确依法诚信纳税带来的好处,从而配合和支持纳税信用的评定工作,为 第 3 页共 9 页

申请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的操作要求

申请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的操作要求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发布公告,以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使用的文书式样和具体操作要求等内容。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申请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的操作要求,欢迎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40 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前5 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信用补评、复评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 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一)评定内容与标准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1、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2、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3、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4、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 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1、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2、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3、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4、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5、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1、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2、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3、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纳税信用级的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纳税信用级的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另行规定。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定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纳税信用评价方式 1、根据《深圳市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2、本办法适用于已在深圳市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 3、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4、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另行规定。 二、纳税信用等级标准 1、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2、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3、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4、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三、哪些企业本年底不能评定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按月申报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或按季申报纳税人连续2个季度或者累计3个季度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四、获得A级纳税信用享受税收激励政策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纳税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根据其实际经营需要,放宽发票供应限量; (三)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四)满足相关条件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优先办理退税,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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