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筑业从业农民工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皖政[2004]51号、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以下简称支付保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支付保障制度的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包括各类总承包企业、专业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下同)要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进皖建筑业企业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可采取下列三种形式:(一)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

(二)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出具担保文件,也可由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的项目业主或社会其他法人出具担保文件;

(三)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专户存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对市场信用好、三年内未曾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经劳动保障、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自行建立支付保障金,并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下使用,不再按第四条规定的三种形式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五条建筑企业可采取按年度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支付保障手续。

第六条采取按年度办理的,应当在每年的元月份到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其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30%。建筑业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向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降低工资支付保障额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可酌情降低支付保障额度,但最低不得少于上年度应付农民工工资总额的5%。

第七条采取按单项工程项目办理的,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开工报告批准)后15天内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支付保障手续。采取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形式的,保函或担保金额不得少于应付农民工工资金额的30%;采取第四条第三款形式的,存入金额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直接费的2%。

第八条按年度办理支付保障手续以及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跨行政区域承包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示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具已办理支付保障手续的证明。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款项,列入工资款预付范围,开工前从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用款专户到位资金中支付。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位工程款。

第十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并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支付保障监管联系制度。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在办理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工程承包企业签发《办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告知函》,并抄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函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造价、开竣工日期、项目业主、工程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以及联系方式。

实行开工报告的,由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告知工程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用工台帐,并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保存农民工工资发放签领记录。要加强对各项目部的管理,及时纠正项目部、班组长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按照工程项目“谁总承包,谁负总责”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条款,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监管。总承包企业不得把分包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组织及自然人,否则,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垫付,或由保函银行、担保机构支付。

(一)建筑业企业(包括项目部、班组长和违法分包)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

(二)总承包企业因其未按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建筑业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或举报投诉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认定的,应当下达书面改正通知,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告知建筑业企业(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属于保函或担保的,由出具保函银行或担保机构3日内支付。如遇紧急特殊情况,应当日办理垫付或支付手续。

当拖欠额度超过该企业支付保障额度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项目业主从应付的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中直接垫付,项目业主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支付保障金额不足50%时,应当限时补足。逾期不补的,可采取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方式补足。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因项目业主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项目业主改正,并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长效机制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支付保障的管理工作,可成立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造价咨询管理机构、建筑业企业代表等单位参加的支付保障协调、监管机构,并建立保障金支付、使用登记台帐,及时结算。实行按年度支付保障的,年度终

结后15日内进行结算对帐,同时办理下个年度的支付保障手续;实行单项工程项目支付保障的,工程项目竣工时,由建筑业企业在工程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结清公示(公示应包括当地政府设立的投诉举报电话),公示期满10日后,方可办理终止该项目的支付保障手续,退还余款(含息)或保函、担保文件。

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建筑业企业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签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先予垫付通知书》时,应当分别登记该企业、该工程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记录一次。年度内,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超过4次、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不良信用记录有1次的,都要在有形建筑市场、相关网站进行曝光;建筑业企业满6次、项目经理满2次的,要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第二十一条鼓励建筑业企业针对各个项目部使用农民工数量,建立企业内部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保障金,一旦出现项目业主工程支付障碍或者项目核算亏损,导致农民工工资不能及时支付的,可使用该保障金进行内部调处,以维护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整版)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总承包人)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和《关于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劳务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劳务公司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 3、甲方委派劳资专管员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会签的,视为当日

无农民工出勤。 四、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由甲方先行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劳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题要 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 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 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条例是由劳动部在1994年制定的一个部门规章,其内容对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无论 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 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级别的工资待遇。下面,小编为大家带 来工资支付条例的具体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 ▲工资支付条例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 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 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 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

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4.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5.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6.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7.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8.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 付工资。 9.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10.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规定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 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附件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和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四、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可以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和特点,要求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预

(合同范本)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精选合同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之规定和《关于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发放事宜协议如下: 一、农民工工资实行总包方代发制度,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 务分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银行卡的开办由乙方负责在当地指定银行实名办理,并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手中。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支付每月分包 工程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 3、乙方授权 _______ 为其施工现场劳资专管员,负责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时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表”(一式两份),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交一份给甲方,甲方通过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卡内。 五、发票开具 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总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元”,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

市(区)和项目的名称”。建筑总承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 精选合同 单交给乙方,乙方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六、违约责任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算农民工工资的,由甲方先行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 2 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甲方只负责工资发放,人员管理、安全教育、事故损害等仍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月日 [ 温馨提醒:合同协议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范文供参考,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9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可以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相关政策结果

省、市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 法的文件汇总

2016年07月11日 目录 Ⅰ、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市〔2014〕19号 (3)

Ⅱ、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5〕20号 (7) Ⅲ、关于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通知冀建市〔2016〕4号 (10) Ⅳ、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4)

Ⅰ、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总工会文号:冀建市〔2014〕19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2014年5月5日 附件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工程局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等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劳务队伍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企业和农民工地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信誉,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局属各号码公司、局属区域分公司、及直营项目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第三条 工程局项目管理部负责全局农民工及劳务管理工作,为全局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建立、 监督指导和贯彻实施。并指导和监督局属各法人公司、局属区域分公司及直营项目的分包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包方,重点指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外委试验、物资供应、设备租赁和工程设计、业主指定分包等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为进一步加大管理层级,我局采取五级管理模式扩大管理覆盖面,即:工程局、号码公司、分公司、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劳务分包企业五级管理层次。(一)工程局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推动监控管理,具体工作由项目管理部负责。并成立中建六局农民工及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局项目管理部或明确管理部门。 (二)号码公司设立或明确农民工及劳务管理部门,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范畴,配备专职劳务管理员进行农民工及劳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分公司配置1名专职劳务管理员进行农民工及劳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工程项目经理部设1名专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本工程项目农民工的现场管理工作。 (五)劳务分包企业应设立农民工管理专门机构,在项目工地委派现场负责人、劳务队长、劳资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现场劳动工资管理员,管理其劳务队伍农民工的劳动工资工作,并分包企业委派的现场劳务队长、劳资员必须具备该劳务企业的授权委托。 第三章职责分工

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

劳务公司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 委托方(劳务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承包人):云南壬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地方和相关部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行业标准等,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相互协商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一、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表甲方发放永善县墨翰乡50户以上不搬迁自然村通硬化路工程项目上的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每月根据甲方提交并经乙方审核认可的农民工工资表,农民工工时考勤表,将农民工工资从乙方账户划入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乙方代甲方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必须与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将劳动合同提交给乙方存档备查。 2、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给乙方存档。 3、甲方必须收集每一位民工亲自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签字的民工工地出工的考勤表,每一位民工签字按手印的工资表,一起提交给乙方装订存档备查。 4、实行民工工资发放公示制度。甲方必须在项目部比较醒目的地方张贴劳务公司统一范本的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表,公示表中必须明确如下内容:民工姓名、工作天数、工资总额、投诉电话、接受投诉的部门负责人(乙方的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人),投诉的时间区间(一般规定7个工作日),民工工资发放代理人。 5、甲方必须向乙方财务部提供以下证明农民工劳务款真实性的法律资料: (1)如果劳务公司与农民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和全日制用工合同的情况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重庆市工资支付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在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制度中明确以下工资支付内容: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工资的扣除事项; (六)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工资标准调整、变更事项。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 第八条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冀政办[2013]3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的意见》(冀办字[2014]3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预储金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预储金账户,由建设单位在该账户缴存(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未缴存或未按规定额度缴存预储金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预储金开户银行三方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实行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包括本企业直接用工和劳务分包企业用工)所有劳务人员的用工登记表、考勤表(工作量确认表)和工资表,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用工情况。 杜绝未经登记用工现象。未经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作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配合、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用工管理,按照要求规范用工行为。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三方签订预储金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预储金业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承办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名单,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主选择预储金开户银行。 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用工花名册,为农民工开设工资个人账户并办理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将银行卡和活期存折交农民工本人自行保管和使用。 四、预储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开户银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可以根据项目工期安排和特点,要求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账户,预储金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按20%执行;也可以要求其先按不少于合同总价的4%划转,此后按工程施工阶段在施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监理农民工信息管理系统方案 为加强分公司的项目劳务管理,规避劳务使用风险,有效推进劳务实名制管理,维护劳务人员权益,规范项目劳务信息分级管理,促使项目劳务内部按月办理农民工工资结算,劳务公司内部及时形成债权债务,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降低劳资纠纷风险。分公司以xxxx劳务管理文件为基础结合分公司的劳务实际情况,将劳务管理分为劳务信息分级管理与劳务实名制管理,规范项目劳务管理的操作流程。另项目劳务管理人员在进行劳务管理时,应建立项目劳务管理员个人工作清单(见附表1),用以梳理个人报表管理工作,查漏补缺。 劳务信息分级管理: 一、项目劳务组织架构管理 项目部必须要对劳务进行劳务组织架构图构建(可以让劳务提供相关信息,见附表2),并在项目部留底。劳务组织架构图必须包括劳务公司的法人、合同签订人、现场负责人、管理人员(班组长、领料人)的组织构架、岗位职责、联系方式等。当劳务组织架构发生变更,需5天内更新和报项目部办公室备案留底。 二、劳务分级沟通 为了确保项目信息的有效沟通,对项目各层面与劳务沟通对象进行明确:

三、劳务信息沟通内容 1、项目劳务组织资信情况 (1)劳务公司: ①资源组织能力(如资金实力、管理人员实力、劳务班组的数量和人数); ②劳务承包人与劳务班组长以前是否合作过,以前的款项是否已结清。 (2)劳务班组长: ①班组长与劳务承包人、劳务老板以前是否合作过,以前的款项是否已结清; ②主要人员来自哪里,班组长与主要作业人员的关系; ③班组长与主要作业人员以前是否合作过、以前款项是否已结清;

④按照进度计划,需要多少人、其中技工(俗称大工)多少人; ⑤高峰期能组织多少人、其中技工多少人、这些人目前在干什么、在哪里; ⑥增加作业人员的具体措施。 2、劳务内部计价及结算方式: (1)作业人员与班组长或劳务老板的结算方式、付款方式,款项是否已按月(约定方式)结清。 (2)劳务管理人员(带班)与劳务承包人的雇用关系、薪酬体系、薪酬标准,薪酬结算方式、付款方式、是否已按月(约定方式)结清。 3、劳务信息沟通的其他内容: 掌握沟通对象的姓名、出生日期、联系电话、家庭住址、主要经济来源等。 四、劳务使用动态信息表 项目在劳务进场后,需建立劳务使用动态信息表(附表3)。项目部可以该表对劳务分包人员数量监督,根据总进度计划及月进度计划,发现作业人员无法满足要求时,及时上报项目经理及分公司工程部。 项目需要每季度更新,并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该表上报至分公司,每项目一份,联系人为该劳务队老板(劳务负责人)而非班组长。

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和《关于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发放事宜协议如下: 一、农民工工资实行总包方代发制度,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银行卡的开办由乙方负责在当地指定银行实名办理,并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手中。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支付每月分包工程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 3、乙方授权为其施工现场劳资专管员,负责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时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表”(一式两份),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后交一份给甲方,甲方通过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卡内。 五、发票开具 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总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元”,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建筑总承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

单交给乙方,乙方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六、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算农民工工资的,由甲方先行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2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甲方只负责工资发放,人员管理、安全教育、事故损害等仍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全文) 2016年07月01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作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7日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四、企业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账户。 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 五、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八、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九、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

预储金缴纳使用申请表

附件1 井陉县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表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工程规模建筑面积 合同造价计划开/竣工日期 预储金缴存金额(造价20%)(元) 预储金缴存情况 批次缴存金额缴存比例首次(或一次性) 8%(20%)第二次(基础完工)4% 第三次(主体完工)8%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缴存意见我单位承诺保证按要求的比例、金额、 时间提前缴存预储金,否则愿承担一 切法律责任。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建设 主管 部门 意见公章 年月日 1、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由建设单位在银行缴存,是专项用于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 金。建设单位将核定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在开工前一次性或分阶段缴存到指定专用银行账户。建设单位缴存的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在结算时充抵工程款。 2、预储金在建设单位未足额缴存前不能满足按月发放的,由建设单位提前补存;超出核 定预储金部分的工资,由施工企业提前补存到预储金账户,确保农民工按月领取工资。

井陉县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拨付申请表 施工单位:(盖章)单位:元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核定金额 施工单位余额 经办人及 联系电话 申请金额 施工单位意见 我单位承诺本次拨付的预储金专项用于发放该工程年月份施工期间的全部农民工的全部工资,并保证申报拨付预储金提供的工资表等材料真实准确,否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公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 意见公章 年月日建设单位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建设主管 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1、此表由施工单位填写,一式六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行各一份。 2、此表作为银行拨付工人工资的依据,预储金由建设项目所在地人社局、住建局和银行 三方共同监管。 3、施工单位每月提供加盖企业法人公章的当月全部工人工资发放表,由银行直接向农民 工个人账户划转工资。 4、预储金在建设单位未足额缴存前不能满足工资按月发放的,由建设单位提前补存;超 出额定预储金部分的工资,由施工企业提前补存到预储金账户,确保农民工按月领取工资。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三稿) 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的劳务用工管理,做好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工作,提高对劳务队伍的管理水平,切实维护企业和农合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信誉,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6号)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劳务队伍的使用必须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所有劳务用工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公司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农民工管理职能。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为进一步加大实名制管理,集团公司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分公司、项目部。 1、集团公司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进行组织推动监控管理,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并成立集团公司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2、分公司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与工资支付纳入管理范围,配备专职劳务管理员进行农民工及劳务日常管理。 3、项目部需设置专职劳务管理员或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本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的现场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集团公司的管理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对劳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负责省、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评价工作。 3、负责对劳务公司资格的预审和业绩能力考查和综合评价,建立合格劳务队伍,对劳务承包集中管理。 4、组织分公司、项目部对劳务队伍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和更新合格劳务队伍。 5、定期汇总发布、更新集团公司合格劳务队伍名册和不良劳务队伍名册。 6、参与项目劳务队伍的评审及监督。 7、负责对劳务承包合同单价的审核、签订的备案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分公司遵照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执行情况。 8、指导分公司对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之间发生工资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分公司的管理职责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2019最新版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2019最新版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 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关于劳动者工资的支付从来都是一个大问题,毕竟关系到劳动者生活养家。而在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之前,有的单位以实物代替工资,这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规定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程序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程序 1、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住建、人社部门公布的承办银行开设预储金专户,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 2、建设单位从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审批表》和《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证明》。补办施工许可手续项目需由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会同住建局清欠办到施工现场联合勘验。 3、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审批表》和《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证明》及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到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和住建局清欠办审批,按审批数额到承办银行缴存预储金。选择总承包企业开户的,由总承包企业按预储金缴存额度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 4、建设单位持经承办银行签章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审批表》到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住建局清欠办办理建设工程预储金缴存备案手续。准予备案的,由人社、住建部门共同签发《建设工程预储金缴存备案通知书》 5、建设单位持备案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或基础工程验收、主体工程验收手续。

附1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缴存审批表

附2 建设工程形象进度证明

附件3 建设工程预储金缴存备案通知书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支取(付)程序 1、施工总承包企业持农民工本人签字且经现场公示的工资表提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后,报市建筑工程管理与施工安全监督处审核(主审内容:建筑劳务实名制执行情况)。 2、施工总承包企业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支取(付)备案表》到人社局劳动监察支队、住建局清欠办办理支取(付)备案手续。 3、施工总承包企业持经人社、住建部门分别审查备案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支取(付)备案表》和经市建筑工程管理与施工安全监督处审核签章的工资表提交承办本项目预储金业务的银行复核,无误后由银行直接从预储金账户向农民工实名制银行卡账户如数划转工资。建设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预储金账户的,由总承包企业按划转额度每次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安装业发票。 4、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结清农民工工资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提请(附监理单位签证意见)人社、住建部门解除资金监管经两部门核实后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银行取消预储金账户监管。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报告

农民工管理工作经验交流

农民工管理工作经验交流 我是****民管员,很荣幸能再这里与大家交流农民工管理的工作经验。天津天安数码城一期工程坐落于西青区张家窝工业园区内,是由天津天安数码城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总建筑面积136390㎡,于2011年2月20日基础工程开工,2011年8月30日主体竣工。 根据《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了总包企业民管员的工作内容,总结出农民工管理工作流程为:收集现场分包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统计分包人员花名册→农民工实名制台账→分包人员考勤及工资明细表→经本人确认签字→考 勤及工资表张贴公示→分包人员撤场清算表。然后每个月基本都按照这个流程循环,也实现了农民工的动态管理。 可能有很多同事认为我们的工作很简单,就是整理资料,做资料。其实民管员表面工作是收集整理资料,民管员工作核心是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也是民管员在工作过程中最大的难点。下面就我的工作跟大家谈一下民管员工作体会。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自身的工作环境。大部分民管员在项目部都是兼职。我在项目部担任民管员、安全员和CI管理。民管员主要负责农民工管理,建立农民工业校,组织农民工业校开课;安全员:负责我项目部安全资料的整理,安全资料是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保证资料》和公司安全的要求实施,安全资料共十卷九册65张表,其中未列入表的还有各种安全专项检查记录,入场人员安全教育等等;CI管理:我项目部对CI管理要求争创CI金奖,在工作中严

格按照《中国建筑企业形象识别规范手册施工现场综合分册》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CI布置。这三项工作没有主次之分,而且要避免这三项工作之间的矛盾,这就是我在项目部客观的工作环境。 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要继续做好民管员,俗话说:良好的开始等于成功的一半。民管员第一项工作就是收集分包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如今是一个信息高速流通的社会,个人信息泄露导致欺诈等事件屡见不鲜,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实施时间不长,导致部分农民工对我们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收集身份证复印件的直接执行者是分包单位的班组长,大部分班组长对农民工管理的态度是浅尝辄止,认为这些都是应付检查,随便找几个就行了,所以大部分班组长往往不配合,或者配合不到位;为了做好我们的工作,我们又找到了劳务队长,而劳务队长把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生产中,虽然每次都是口头答应了,但这些问题往往不被劳务队长关注。针对以上现象,我也采取了一些办法,但在实际操作的时候,由于工程工期较紧,劳务队长没有更多精力关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找到班组长时也是应付差事,最后我们只有尽力给农民工讲解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意义,希望他们能够理解,但是结果是让人失望的,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也对不配合的劳务队、班组进行罚款,即使罚款了,如果他们不按时上报或不上报,地方部门或公司检查的时候那部分资料就是空白,也失去了罚款的意义。在这过程中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收获甚微,只靠民管员的力量是杯水车薪,而我们的工作更多的是注重结果。所以,面对劳务队长配合难、班组长配合难“两难”问题,我采取的是勤督促、勤动脑、勤

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甲方:(总承包人)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和《关于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审核,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劳务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劳务公司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 3、甲方委派劳资专管员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会签的,视为当日

无农民工出勤。 四、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由甲方先行支付所欠工人工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 2 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劳务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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