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调研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调研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调研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调研

一、“两税”税源现状

我市的契税及耕地占用税以前一直由财政部门征收,从2011年1月1日起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正式划转到我局征收管理。自接管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以来,我局通过夯实基础、强化措施,优化管理,努力全面构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控管体系,堵塞了税收漏洞,税收收入有了大幅增长。2011年我市契税收入LLLL 万元,耕地占用税收入OOOO 万元。

2009—2011年“两税”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

2011年契税各项目征收情况表单位:万元

从以上的统计调查情况可以看出,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两税”的收入也有明显增长。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项目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随着招商引资的力度不断加大,各工业园区的征地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等一大批重点项目的开工建设,奠定了“两税”税源基础。二是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现楼商品房交易对契税的贡献最大,占契税总收入的55%。据统计,2011年我市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面积327万平方米,其中:土地权属转移面积277万平方米、房屋权属转移面积50万平方米,增量房33万平方米、存量房17万平方米,提供契税5660万元。三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两税”收入提供了条件。四是理顺了工作关系,规范了征管行为,强化了征管措施。五是加强了税票管理,实行“以票管税”,做到应收尽收。六是加强税法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了执行税收政策的自觉性和征管工作水平。七是进一步加强了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坚持“先税后证”,堵塞了税收漏洞。八是加强自身建设,努力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改善了征管环境。

二、加强和规范“两税”征管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税”的征管工作,对调节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弥补财政收支缺口、支持企业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基础性作用。

(一)、调控了房地产市场。通过加强“两税”征管,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交易行为,激活了房地产市场,提高了土地、房地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土地及房地产资源的合理配臵,有效地保护了耕地,调节并保证了正常的房地产供求关系,统筹了城乡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保护了房地产交易各方的正当利益与合法权益,促进了我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推动了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日趋活跃,通过加强和规范“两税”征管,使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建设与市场需求得到同步调整和相应调节,使相关产业得到了合理调整与协调发展,引导并带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了我市城镇化建设的进程。

(三)、增强了纳税意识。通过加大税收法规宣传力度,强化征管措施,规范征管行为,进一步增强了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由原来的上门催收、司法追缴到现在的主动申报、自觉纳税,征纳双方的关系进一步改善,征管环境进一步优化,征管行为进一步规范。

(四)、规范了征管秩序。通过加强税票管理、实行“以票管税”,通过细化分工、实行管理、征收、稽查分离,通过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实行“先税后证”,进一步理顺了征管关系,规范了征管秩序,开创了我市“两税”征管工作的新局面。

(五)、弥补了收支缺口。由于契税、耕地占用税纯属地方财政预算收入,资金的使用全部由地方政府支配,这部分资金量虽然不大,占地方预算收入的比重虽然不高,但它的作用不可小觑。由于我们加大了征管力度,强化了征管措施,创新了征管理念,我市的“两税”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2011年比2010年增长10%,净增1148万元,为地方财政聚集了更多的资金,为地方政府增加了更多的可支配财力,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

三、我市“两税”征管工作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两税”征管职能正式划转我局后,我局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完善征管方式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仍存在着诸多原遗留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当前两税征收管理欠规范,管理基础薄弱。目前我市契税、耕地占用税采取集中征收、属地管辖的模式管理,征收与管理相分离、脱节,容易形成无人监管的空白地带,管理权限不集中。同时两税的征收对象相对广泛又经常变动,不同于日常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固定业户,管理和监督难度较大,执法人员涉税风险高。“两税”原先由财政部门征管,划为地税征管后,我们面临新课题,是全新的业务,特别是对税源状况摸不准,吃不透,心中无数,“两税”基数大,原本就有空转的因素,给我们掌控税源增加了难度。

2、税源监控不到位,未能实现信息共亨。现在仅是国土部门每月提供一次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数据给我们,我局尚未能建立起综合税源信息库,基础数据信息不健全。我市也还没有建立完善“二手房基准价格核定系统”、“房地产交易信息库”、“土地交易信息库”和“拆迁补偿金发放信息库”,不能为地税机关确认计税价格提供科学参考和预警提示,未能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最大程度的信息互通共享,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较低。

3、房地产交易评估制度不够完善。之前我市尚未制定明确的房地产交易平均价格,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私签转让协议、隐瞒计税价格、少报计税面积等偷漏税行为不同程度的存在,给征收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征纳双方极易产生意见分歧,影响税款如实申报、如实征收。另一方面,土地交易评估价格严重偏低,大大影响了契税的收入。

4、“两税”税款征收入库不够规范。设臵税款过渡户,虚增收入或压延入库,人为调节入库税款数额。由于过渡户的存在使调节入库进度成为可能,加上财政结算体制的原因,造成虚增收入、税款不及时入库,甚至结转下年度入库,人为调剂税收收入进度、甚至不同税种间互相混库。

5、业务素质尚需提高。一线的征管人员对“两税”的法律法规政策并不是完全掌握,未能精通两税政策的情况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由于政策水平不同,审核不严,容易造成漏征、少征、没按规定程序减免税款现象。

6、纳税人的认知度和遵从度不高。“两税”职能划转后,征管主体发生了变化,由财政部门征管转为地税部门征管,征管方式、征管要求、征管流程也相应有所变化,但纳税人并不完全知晓,甚至会埋怨政府政策变来变去。再加上“两税”的纳税以自然人为主,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意识不高,地税部门的征管工作一时难以得到理解和支持。

四、加强“两税”征收管理的对策

(一)、理顺征管权限,构建以集中管理为主的管理新格局。我局目前的征管模式是契税、耕税集中在城区分局征收,而房地产交易的其他税种按属地管辖,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弊端,从理顺征管权限入手,建议在全市实行契税和“二手房”税收集中管理的办法,更好地解决征管环节多而出现的重复征管或者漏征漏管的问题,同时也解决了纳税人多头跑的问题。

(二)、以“两税”征管为着力点全面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虽然房地产业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房地产税收诸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是一致的,因而可以利用契税纳税申报以及从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获取的信息,将房地产税收诸税种的税源控管联成一体,在提高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水平的同时,实现“两税”规范管理。建议以后以契税征

管为抓手,认真分析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现状,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综合利用信息,加强跟踪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诸环节的有机衔接,健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体系。

(三)、要加强部门之间协作控税,强化税收控管链条。部门之间协作控税,是搞好“两税”征管的关键环节。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中,最重要的是政府要当好“掌门人”,建立健全一体化管理机制,积极争取各相关管理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发挥职能部门的最大管理优势,全面实行“先税后证”控管措施,形成一环扣一环的链条式管理办法。一是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协作。契税和耕地契税的征收,过去在管理上存在的一个最大的障碍就是部门联控不紧密。我们根据国土部门土地管理的特点,实施在土地权属转移环节控管全部土地税收的办法,即用地人在办理土地权属转移或申请用地审批时,国土资源部门要求其必须同时提供契税完税凭证,对征用耕地的,在发放用地批准文件环节由其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地税部门在征收契税时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收一并征收,实现了土地税收的集中控管。同时国土资源部门在挂牌拍卖土地时,要通知地税部门参加,确保地税部门提前介入掌握税源情况。二是加强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协作。房屋交易和发证环节是房屋契税征收的核心环节。通过与房产管理部门联系,确定联合控管的方式,房管部门对不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变更,有效堵塞税收管理漏洞。三是建立定期审核对账及联席会制度。建立定期审核对账制度,定期审核房管、

国土部门提供的房地产交易数据及相关各税缴纳情况,由市政府牵头定期组织召开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房地产税收征管联席会,听取各单位关于房地产交易及纳税协作情况的汇报,对有关部门存在的未严格履行“先税后证”控管办法的问题限期整改,确保了“两税”征管的社会化协作的有效实施。

(四)、建立存量房和土地交易价格评税系统,从严监控。杜绝虚假申报数据,严把交易价格关,从根本上改变申报交易价格偏低行为,必须建立起存量房和土地交易价格评税系统,当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时,将严格按照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价格计征相关的税费,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计税价格确定过程中的人为操作,保证计税价格的公平、公正和合理,同时确保契税征管进入质的提升。例如我市长期以来二手房的评估价格最高仅为800元左右,自2012年3月底开始启用存量房交易价格评税系统,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存量房交易基准价基本上有1500元,因计税价格的提升对税收贡献将会逐渐凸现。

(五)、完善税源动态监控。要以契税为抓手,从房地产有关信息的获取及处理,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台账登录及相关资料的传递反馈,对每个税种的征管环节和办理程序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征管岗位责任。为搞好征收管理,要对房地产税收实行跟踪管理,①通过建立管理台账,逐户分项目跟踪了解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投资、施工单位、出包合同或协议以及建设施工进度等情况,及时登记掌握从事建设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的各税费种的税源情

况。②跟踪了解并掌握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商品房预售和实际销售进度、收款方式、收款时间等情况,监控商品房的存量变化,适时开展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③跟踪了解涉税执法程序,按照《税收管理员执法责任制》的要求,严格落实执法目标责任制,规范执法文书,严格税收征管,对税收征管环节、岗位衔接环节、征纳事项告知受理环节实行全程监控,做到环环相连,程序公开透明,充分发挥一体化管理的效能。

(六)、加强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加强对一线征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房地产税收政策水平。聘请税收专家讲课,拓宽知识面,使征管人员不仅懂得房地产相关税收知识,还要懂得房地产交易、评估方面的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要强化税法宣传,使广大纳税人税收政策清晰,纳税意识自觉,充分认识到纳税光荣、漏税可耻、偷税抗税违法的实际含义。

(七)、强化纳税评估和检查。两税实行按次计征,对偷逃税行为如不能及时发现,就会造成永久流失。建议每年都要组织一次契税税收专项检查,发挥检查的震慑作用,对固定业户纳税人进行评估和检查时,也要多加关注两税完税情况。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契税实施细则》)以及《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x府[1998]28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县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契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指下列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第四条本县契税税率为3%(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半征收)。第五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压滤机滤布厂家、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第六条契

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和第五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第七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让合同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到县财政局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契税征收点或各街镇乡财政所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第九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条件的除尘滤布,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合法凭证后10日内,到县财政局申请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第十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重庆市财政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财政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证。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证或者契税减征、免征、延期缴纳手续,依法向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证或者契税减征、免征、延期缴纳手续的,国土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契税,及时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有关土地和房屋权属、土地基准地价、土地出让费用、市场成交价格、权属变更等资料。第十四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征收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征收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外,还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偷税、漏税、抗税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耕地占用税练习答案

耕地占用税练习 一、判断题】 1、纳税人占用鱼塘进行非农业建设,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 2、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税法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3、部队的训练场免征耕地占用部免耕地占用税。( √) 4、疗养院等免征耕地占用税税。(X) 5、耕地占用税按年缴纳。(X ) 6、耕地占用税以每亩为计量单位(×) 7、畜禽养殖设施占用耕地应该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8、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实行的是地区差别定额税额。(√) 9、党校建设占用耕地应免征耕地占用税。(√) 10、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 ) 11、条例规定: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为每平方米8元至40元。 (√) 12、纳税人改变用途, 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 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 )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是( C )。 A .党政机关 B.铁路线路 C .医院办公楼 D.飞机场办公楼 2、下列各项中,减按2元/平房米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是( D )。 A. 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 B.学校占用耕地建设校舍 C.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开发经济林地 D.公路线路占用耕地 3、下列各项中,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是( C)。 A.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 B.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C.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 D.公路线路占用耕地 解析: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A选项不正确。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等占用耕地,减按2元/平方米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4、下列关于耕地占用税的规定错误的是(C) A.耕地占用税以每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B.耕地占用税的税率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C.经济发达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30% D.经济发达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答案解析』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5、农村某村民新建住宅,经批准占用耕地300平方米,实际占地300平方米。该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

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联系和区别(超详细)

这几个税种很容易让人混淆,简单的做个总结。 1>从课税对象来分析 1.房产税是以房产为课税对象,以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产所有人或经管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对土地增值额征收的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土地,必须于批准新征用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情况都是次月开始计征)。 4.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5.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更的不动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是不动产买卖、赠与或交换而订立契约时,由承受方缴纳的一种财产税。 2>从几个税之间的联系分析 这几个税种中,每年都要征收的是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拥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期间,按年计征,分期缴纳,这两个税种的优惠政策有很多相同之处,在学习时可以参照把握。一次性征收的是耕地占用税,在获准占用耕地的环节一次性征收,此后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属于转移税,土地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开发商从政府买了土地,在上面盖了房子,再卖出去,对这中间的附加值征税。征税对象:土地增值税是出让方交,契税是承让方交。 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之间联系也很大,纳税人获准占用非农村耕地时,要交耕地占用税,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就要交土地使用税了,所以这两个税种,存在一个衔接的问题。备考注会或者注税的朋友可以注意下,这也是一个常考点。 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是在转让房地产的同一环节中,分别对转让方和承受方征收的税种,也就是说,转让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要交土地增值税,同时购买方作为房地产产权的承受方,要征收契税。 就这些税简单的举个例子,比如某楼盘占用耕地需要按面积缴纳耕地占用税,房地产商出售楼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然后个人购买商品房100万,购买者交契税,当你拥有房产后,就要缴纳房产税。 ----本文档由会计资料编辑整理

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试题及答案【最新版】

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试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我国现行的税制的结构是以()和()并重为双主体,其他税种配合发挥作用的税制体系。 2、税法的效力表现为()、()和()。 3、税务管理活动包括( )、( )、( )。 4、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5、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税务机关结清( )、( )和罚款,缴销( )和( )。 6、( )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 )、开具、取得、( )、( )的管理和监督。 7.营业税纳税人提供()或者()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8.营业税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9、某公司实际占地面积共计10000平方米,其中1000平方米为厂区外对外开放绿地,企业内学校和幼儿园共占地1000平方米,另外该企业无偿出租面积5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给市政府某部门作办公用地,另出租500平方米给某企业作办公用地。该企业所处地段适用年税额为4元/平方米。该公司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元。 10、某铜矿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9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铜矿石5000吨,不含税单价40元/吨,合同规定分两个月等额收回货款,9月份实际收到货款60 000元;当地铜矿资源税1.5元/吨。则9月应纳资源税( )元。 二、单选题(共40题,每题0.5分,共20分) 1、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耕地占用税规程.doc

河南省财政厅文件 豫财办农税[2007]19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秩序,特制定本征管规程。 一、税源登记 各级征收机关应做好税源登记工作。对经国家批准占用的耕地,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登记;对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依据纳税人与村民签订的土地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征收机关发现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登记。征收机关要对所管辖区域的占地逐项进行登记,并认真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台账》。 二、纳税申报 (一)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应从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未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纳税人应从签订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实际占用土地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申报纳税,应附以下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农用地转用)文件;纳税人与村民签订的占地、租地或补偿协议;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证明; 2、发改委的项目立项文件; 3、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 4、占地项目平面图或其他说明占地用途情况的资料;

5、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征收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填报《纳税土地性质鉴定通知书》。 (三)纳税人根据征收机关核定的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填报《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四)征收机关根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审核《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并签署意见,计算应征税款、滞纳金,核定纳税期限,送“税款征收”环节。如有减免税事项,同时转入“减免审批”环节。 三、税款征收 (一)征收机关在填制缴款书、《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等原始凭证时,除按规定要求填写外,还应根据所发生的业务类型,在备注栏中分别加以说明:征收欠缴税金的,注明“XX年欠税”;追征税款的,注明“追征”;征收加处罚款的,注明“加处罚款”。 (二)税款缴纳方式 一是现金。征收机关收到款项后,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二是转账方式。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缴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申报”环节核定的应征税款填制缴款书,交纳税人。纳税人凭已填制的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划解税款。征收机关在收到国库(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后,转税收会计作销号处理,并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四、退税处理 征收机关多征、错征税款,应向纳税人办理退税。纳税人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应向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述多缴税款的原因和多缴的税额,同时提出原纳税凭证的号码、税款金额、缴库日期,书面申报征收机关,经审核无误,征收机关填发《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手续。退税完毕,及时登记《退税情况表》。 (一)国库退付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耕地占用税退还税款申请审批表》,报经原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制《收入退还书》,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交纳税人转向代理金库业务的银行办理退库转账手续,将退税转入纳税人开户的银行账户中。已经批准的退税,从批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有效,逾期税务机关不得再办理退税手续。 (二)自收现金小额退税

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

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及个人,按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 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87) 财农字第206号]中规定了如下减免税项目。 (一)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 税。 2.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文件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卸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 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3.炸药库用地 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要的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 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不在免税之列。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 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知识点整理

房产税 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具体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由房产使用人纳税。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及外籍个人。 征税对象——房产 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 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税率 1.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 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注意: 1.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3.房产原值中均应包含地价的规定: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需要注意的特殊问题: 1.第一,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1)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以房产联营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第二,融资租赁房屋 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第三,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 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 (1)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 (2)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2019契税标准

2019契税标准 契税标准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房产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房产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房产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房产契税。 按照现行房产契税新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根据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 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房产契税按照1%执行; 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房产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享受房产契税下调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房产契税征收标准90平米以下的是一个征收标准,90-144平米之间的是一个标准,144平米以上的是一个标准。二套房、三套房不享受房产契税优惠政策。

一般实行的是首套住房房产契税的两倍,即3-4%。注:家庭唯一住房并不 一定是首套房,比如买了套房子又卖了,再购买住房就算二套房。但是名下确 实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可以申请家庭唯一住房。房产契税税率实行3% ~5%的 调整幅度。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 的实际情况。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房产契税计算方法房产契税采用比例税率。 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 主要省市房产契税新政策调整 江西、湖北、河北、河南市:南昌、海口、铜陵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房产契税减半;90平方米及以下且家庭唯一普通住宅,房产契税按1%税率征收。 江苏、福建天津: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下,缴纳1%房产契税;90-144平方米缴纳1.5%房产契税,144平方米以上缴纳3%房产契税。 黄山:房产契税按首套执行且减半。 浏阳:创业人才购房房产契税减半;商用物业征收30%房产契税。 湖州、宣城: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房产契税全免。 包头:首套房房产契税全免;二套房以上新建房房产契税减半。 潍坊:购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房产契税全免;购90至144平方米住房及300平方米以下用于创业的,房产契税减半。 主要省市房产契税新政策调整

20##年地税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科工作总结

2014年地税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科工作总结 二○一四年XX县地税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科在市地税局XX县局的正确领导下,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一个确保、两个提高”的工作要求,以“为国聚财、为民收税”为主线,以“为民服务”为主责,坚持依法征税和廉洁从税两条生命线,认真做好组织收入和服务发展两篇文章,抓创新求发展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预计到本月底两税入库约一亿叁千万元。 (一)全面贯彻落实“两税”征管业务规程 今年以来,我科把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和《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作为年度一项重要工作。为此,两税科多次召集业务人员共同学习“两税”新政及纳税人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就“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拆迁安置房计税依据以及企业改制优惠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研究,收到良好效果,通过座谈交流,切实做到在日常征管中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两个规程为统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两税”申报、征收、减免退税管理,促进我县“两税”征管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加大“两税”征管的宣传工作力度,把宣传工作穿于日常的征收工作之中 我科利用电视广播、网站、地税内网、税收宣传日、办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和会议等有效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两税”宣传,让全社会都来理解和支持“两税”的征管工作,为“两税”征管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有征对性地在纳税人集中的场所如县政府广场、房产公司售楼部,房管所和国土局服务大厅开展税收政策解读以及“两税”的最新政策,对群众反映和咨询“两税”问题和政策,给予热情和满意的解答;并利用春训、全员业务考试的机会,给全体税干开展两税知识讲座;及时回复和解决市政府“12345”服务直通车XX县长热线转办的“两税”涉税事项;同时在征管过程中正确把握国家的“两税”减免政策,准确核定减免和不征税范围,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随意减免,让纳税人缴“透明税、放心税、方便税”,减少纳税争议,努力营造征收机关依法规范征管,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和谐征管氛围。(三)继续巩固“先税后证、先交税后用地”的成果 两税科主动和国土、房产、财政等部门联系,争取职能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两税”工作的外部依赖性强,需要多部门的配合,其税源基础数据大多来自房产、国土等部门;在政府的统一协调下,我们建立了地税、财政、国土、房产等相关部门的涉税数据共享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构建横向协税、护税网络,并建立健全一整套协税、护税制度,及时进行信息传递,各部门相互支

论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探讨

论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探讨 2008-01-29 13:08:13 | 来源:山东省汶上县财政局| 作者:刘彬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的发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范围不断扩大,房产交易也日益活跃,房产价格一路走高,契税成为县级财政重要的税收来源,特别是农业税全面取消后,契税的重要性就更加突出了。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对该税的重视程度不够,房地产交易又复杂多变,给契税的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契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税收执法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于种种原因,该办法一直没有出台,为了避免法律的空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业税收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执行的通知》,由于《税收征管法》是相对于工商税收制定的,对契税的征管不是十分实用,使契税的征管缺乏必要地法律保障,在客观上决定了契税征管执法力度的弱化。影响了契税的征收质量。加之,长期以来契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没有形成国税、地税那样一整套的征管模式和方法,影响了契税的征收质量。(二)政策的实际操作性不是很强,致使税源流失。一是不能做到纳税申报。根据《契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10 日内到征收机关主动申报纳税。由于纳税意识薄弱,不少居民之间的土地、房产交易,通过私自订立买卖合同,付清款项后直接将原房地产权属证明直接交给购买房,不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也不到相关部门办理确权手续。就是刚刚购置的新房,纳税人交齐开发商的房款后直接居住,不予办理房产证,征收机关也没有这么大经历去逐户摸底并催收,致使大量的税源流失。二是计税价格准确确定有难度。为了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开发商和购房户签订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降低价合同用来交税;二手房交易的漏洞就更加明显,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价格随意性更大,往往交易的价格低于实际的交易价格,达到偷漏税的目的。按照《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有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实际操作中很难正确把握“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界限,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又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条件,因此经常发生征纳双方讨价还价,相互妥协,这样不仅消弱了税收的刚性,还给“关系税”、“人情税”的产生创造了条件。三是《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仅仅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产的所有权的转让征收契税,有的单位和个人就钻政策的空子,为了逃避税收,把房屋、土地权属的变更演变成“租赁"行为,把房屋、土地的"租赁"期限延长倒30年、50年,甚至70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权属的转移。四是首次购买普通住宅的标准很难掌握。《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首次购买住宅,契税减半征收,这一政策规定在实际执行中难度很大。首先是由于各地经济条件发展不均衡,普通住宅的标准等等比一,是按面积来确定标准还是按价值确定标准,这都有很大的难度。其次首次购买确定的难度更大,同一纳税人以亲属的名义购买第二套或更多的住房,征收部门只能只能认定为第一套,也只能按照减半征收契税,致使部分税源不能应收尽收。五是部门配合需要明确的法律约束。契税的征管,财税、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的配合是最关键的。而现有的法规对部门配合要求的很笼统,散见于相关的文件中,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以至于各部门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现象,信息资源不能共享,不能严肃执行“先税后证”制度,给征收工作造成很大的漏洞。 (三)行政干预过多,严重影响了契税的征收质量。契税属于地方的小税种,又有财政部门征收,这给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流下了较大的空间。如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盘活本辖区内的企业,政府硬性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要求财税部门不征或少征契税。财税部门迫于行政压力,只能绝对服从,这不但造成了税款的大量流失,也给契税征管工作带来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国发(1987)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国务院文件 国发[1987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至十元;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调研

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调研 一、“两税”税源现状 我市的契税及耕地占用税以前一直由财政部门征收,从2011年1月1日起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正式划转到我局征收管理。自接管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以来,我局通过夯实基础、强化措施,优化管理,努力全面构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控管体系,堵塞了税收漏洞,税收收入有了大幅增长。2011年我市契税收入LLLL 万元,耕地占用税收入OOOO 万元。 2009—2011年“两税”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 2011年契税各项目征收情况表单位:万元

从以上的统计调查情况可以看出,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两税”的收入也有明显增长。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项目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近年来,随着招商引资的力度不断加大,各工业园区的征地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等一大批重点项目的开工建设,奠定了“两税”税源基础。二是房地产市场日趋活跃。现楼商品房交易对契税的贡献最大,占契税总收入的55%。据统计,2011年我市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面积327万平方米,其中:土地权属转移面积277万平方米、房屋权属转移面积50万平方米,增量房33万平方米、存量房17万平方米,提供契税5660万元。三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两税”收入提供了条件。四是理顺了工作关系,规范了征管行为,强化了征管措施。五是加强了税票管理,实行“以票管税”,做到应收尽收。六是加强税法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了执行税收政策的自觉性和征管工作水平。七是进一步加强了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坚持“先税后证”,堵塞了税收漏洞。八是加强自身建设,努力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改善了征管环境。 二、加强和规范“两税”征管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两税”的征管工作,对调节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弥补财政收支缺口、支持企业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基础性作用。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安徽省契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条例》)及其细则、《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契税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为省、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的农村财政管理局和乡镇财政所。 各级征收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除征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征收机关征收契税。 第四条征收机关应当广泛宣传有关契税的法规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五条征收机关要建立健全契税直接征收制度,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征收大厅或征收窗口,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配备3—5名征管人员和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设备,保证日常征管工作的需要。

征收机关应当协调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确保“先税后证”,有效控制税源。 第二章纳税申报 第六条契税征收实行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做到项目完整、清晰,内容真实、可信,并按不同交易方式提供资料: (一)土地、房屋权属通过“招拍挂”方式交易的,应提供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转让)合同、拍卖专用发票、委托拍卖协议、法院民事判决书等;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供转让合同、土地价值确认书及评估报告、发票等; (三)房屋买卖的,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及发票; (四)土地、房屋赠与的,应提供经公证的赠与协议及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五)土地、房屋交换的,应提供交换协议,土地之间交换书及评估报告; (六)纳税人的身份证明; (七)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如土地、房屋上一环节的产权证明和完税证明、房屋评估报告、公证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或有效证明。 第八条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进行指

国发(1987)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文件 国发[1987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前三年内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以县为单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下(含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二至十元; (二)人均耕地在一亩至二亩(含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六角至八元;

(三)人均耕地在二亩至三亩(含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 (四)人均耕地在三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一元至五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税额范围,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第六条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七条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三)炸药库用地; (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第八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九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批准

最新-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 精品

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征收工作总结2019年2月,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中心为我们开辟设立了耕地占用税、土地契税(以下简称"两税")征收窗口。 一年来,在财政局党组和中心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以争创"红旗窗口"为目标,以狠抓收入为己任,按照"依法征管,文明办税"的工作要求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治税,文明服务,将窗口建设成为一个集中纳税的窗口、服务的窗口、依法行政的窗口、政策宣传的窗口。 通过努力,全年累计直接或间接征收"两税"503万元,使我市"两税"征收工作体制日趋完善。 一、2019年来工作总结(一)集中纳税的窗口。 抓收入,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是我们进驻中心的首要任务。 为此,我们积极争取中心管委会的支持,依靠中心的协调职能,密切我们与土地窗口的配合,贯彻执行"先税后证"制度。 工作中,我们调整思路,变坐门等税改为主动出击,在土地部门将有关纳税资料提供以后,我们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核定税款,并及时通知纳税人到中心办理纳税事宜。 将工作从新办理用地征税拓展到对以前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税款流失的查漏补缺,全年共查处补缴税款161万元。 我们还主动与土地部门取得联系并达成共识,对房屋交易办理土地使用证纳税人的房屋契税完税情况进行核查把关,发现以前少缴或漏缴的税款必须予以补缴。 目前共办理补税业务9笔(含免税3笔),税款7916元。 补缴的税款虽少,但此项工作的开展,不仅使以前的偷税漏税得到进一步查处,而且房产部门在获悉此情况后,主动加强了对房屋契税的协查协征力度,直接增加了房屋契税的收入,彻底杜绝了房屋契税征收工作中的漏洞,取得了明显成效。 经中心管委会批准,自8月下旬开始,我们参与项目联审联办工作,直接获取了第一手资料,掌握了大量的耕地占用税税源,为后期的征收工作提供了可靠保障。

广州契税的征收规定

广州契税的征收规定 一、广州契税的征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是: 1、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契税税率 根椐《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契税税率为3%。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除高级公寓、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宅外)按现行契税税率3%暂减半征收,即税率为1.5%。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从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从2005年6月1日起(以房管部门受理房屋交易备案时间为准),根据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广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州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国房〔2005〕375号),普通住房标准必须满足如下三项条件:A、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B、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C、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含1.2倍)以下。

三、契税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广州契税申报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五、广州市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和《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办函[2010]747号)精神,自2011年1月1日起,广州市(含从化市、增城市)契税征管职能划归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自2011年1月1日起,契税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2、契税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契税征收点办理申报、缴纳及减免税等涉税事项业务。 3、关于契税税收票证的使用 自2011年1月1日起,除暂时保留使用市财政局缴款书作为纳税人缴款和入库凭据外,其余原财政部门印发的办理契税申报缴纳的税收票证、纳税申报表等表证单书一律停止使用,改为使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契税完税证》和《收入退还书》等有关税收票证、纳税申报表等表证单书,具体式样可登录广州市地税局网站查询下载。 4、契税纳税人办理税款缴纳业务的注意事项 (1)对持现金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持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到指定银行或到就近银行进行缴纳。 (2)对持支票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需持地税部门开出的《缴款书》到其帐户开户银行进行缴纳。 (3)对持银行卡缴纳税款的,如地税征收点设置POS机的,纳税人可当场刷卡缴纳税款;

2021年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21年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Interim Regulations on cultivated land occupation tax in 2021

2021年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属行为税范畴。耕地占用税是我国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 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至30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至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六章其他法律制度(一)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2020年《经济法基础》笔记与真题第六章其他法律制度(一)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例题3?判断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经使用或者出租、出借的,不缴纳房产税。()(2015年) 【答案】× 【例题4?单选题】下列关于房产税纳税人的表述中,不符合房产税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2年) A.房屋出租的,承租人为纳税人 B.房屋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房产代管人为纳税人 C.房屋产权属于国家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 D.房屋产权未确定的,房产代管人为纳税人 【答案】A 【解析】房屋出租的,出租人(而非承租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例题5?判断题】居住在M市的李某将位于Y市的一处自有住房对外出租,李某应向M市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处住房的房产税。()(2019年)【答案】× 【解析】房产税应在房产所在地(Y市)缴纳。 2.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房屋,不包括农村。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例题?单选题】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房屋中,不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的是()。(2018年) A.建制镇的房屋 B.农村的房屋 C.县城的房屋 D.城市的房屋 【答案】B 考点02:房产税的计算(★★★)(P225) 1.从价计征 (1)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2%=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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